1. 我國由哪個機關承擔合憲性審查職能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常委會)共同行使。
各國行使違憲審查權的國家機關,大致上有以下3種體制:
1、由立法機關或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違憲審查權。如瑞士聯邦議會有權採取「旨在執行聯邦憲法,保障各州憲法以及執行聯邦義務的措施」。中國的憲法監督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常委會)共同行使。
2、由普通的司法機關行使違憲審查權。這本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形成的憲法慣例,後來有許多國家仿效這種制度,並在憲法中作了明文規定。
3、由特設機關行使違憲審查權。設立憲法法院、憲法法庭或憲法委員會等專門機構,專門處理違憲案件,保證法律性文件同憲法的一致。奧地利、西班牙等國建立了憲法法庭,義大利、德國等國建立了憲法法院,法國建立了憲法委員會。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2. 憲法實施監督的方式有幾種
憲法實施監督的方式:
一、事前審查
事前審查又稱預防性審查或抽象的原則審查(abstract norm control),一般是在法律和其他法規在制定完成後公布實施前,由專門的機關審查其合憲性,如果發現其違憲,可以立即修改、糾正,以避免在生效之後產生不良的後果。
這種方法最早見於二戰後的1947年義大利憲法,後為各個採取憲法法院司法審查制的國家包括法國所接受。
例如,法國在有關的組織法、議會兩院的規章等規范性文件頒布實施之前,均提交憲法委員會審查其是否合憲,若判定違憲,則不能公布施行。
二、事後審查
事後審查是指法律已經生效並已開始執行、因對它的合憲性產生懷疑而進行的審查。分為二種形式:第一種,在法律公布後由政府或一定數目的議員提出,由法院就法律的合憲性進行裁決。
例如,義大利憲法法院在法律公布實施後的一定時期內,可根據法定人員的請求,就該法律的合憲性問題進行審查,如判定其違憲,該法律即告失效。
又如,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經聯邦政府、州政府或聯邦議院1/3議員的請求,可就法律是否符合憲法進行裁決。實行憲法法院監督憲法實施的國家一般均有這種規定,而在普通法院司法審查的國家中沒有這種方式。
第二種是憲法控訴(constitutional complaint),任何公民個人只要認為某一法律侵犯了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不管是否發生了具體的侵權行為,也不管是否涉及自己的利益,都可以向憲法法院起訴;如果法律被宣布為違憲,亦將失去效力。這種方式主要在德國實行,但成功的例子相對很少。
三、附帶性審查
附帶性審查是在普通司法機關在審理普通民事、刑事、經濟或行政案件時,如認為爭議的問題涉及到認定法律或某一行政行為是否合憲的問題,法院有義務對此作出一定的裁決。
又分為兩種方式:一種是美國式的「普通法院司法審查」,任何法院都有權闡明自己對憲法含義的看法,有權判定某一法律是否違憲。但州法院不能裁決聯邦法律是否違憲,下級法院不能推翻上級法院的憲法判決,全國最高法院的判決具有最高的判例效力。
另一種是歐洲式的「憲法法院司法審查」,即普通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當事人提出他的憲法權利受到侵害或法院作出這樣的認定,那麼,法院就要中止案件的審理,將涉及案件交給憲法法院,由憲法法院對憲法問題作出裁決後,再由提出問題的普通法院作出案件的最後判決。
(2)德國的合憲性審查機關叫什麼擴展閱讀:
中國憲法監督的內容
我國憲法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兩大方面:
1、 監督國家機關的法律、法規和法律性文件的合憲性。
2、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各政黨、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全體公民的行為的合憲性。
類型
由於歷史的、現實的條件不同,不同國家的憲法監督機關各有不同。
主要有以下三種類型:
(1)由立法機關監督憲法的實施。這些國家由立法機關解釋法律,監督憲法的實施,審查法律、法規和行政措施是否違憲。
(2)由普通法院監督憲法的實施。這些國家由法院解釋憲法,審查法律是否違憲。
(3)由專門機構監督憲法的實施。這些國家設立專門機構,如憲法委員會、憲法法院等,履行解釋憲法、監督憲法實施的職責。憲法監督機構不同,監督方式也相應地有所不同。由立法機關監督憲法實施的,主要採取書面審查和規范審查的方式。
在這種體制下,立法機關可以自己主動審查,也可以應請求進行審查,主要是審查法律規范的內容。由司法機關監督憲法實施的,憲法監督方式與普通法院的訴訟方式相同,既是依請求的被動式審查,又是個案審查。
由專門機構監督憲法實施的,憲法委員會或者憲法法院的監督方式各有不同。法國的憲法委員會實行的是事前監督制;憲法法院的監督方式沒有統一的模式,有的實行事後監督制,有的實行事前監督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 - 合憲性審查
3. 德國美國法國憲法審查制度
法國憲法委員會:負責事先對法案進行合憲性審查。公民個人無權向憲法委員會提起違憲審查的請求。裁決對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均具有約束力。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解決聯邦與各州在許可權劃分上的分歧。受理對議會的決定而提起的控訴,也可受理對政府或總統的決定所提出的異議。公民個人有權提起違憲審查的請求。
4. 合憲性審查
法律分析:合憲性審查又稱憲法監督,是指特定的機關依據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對法律、法規和行政命令等規范性文件和特定主體行為是否符合憲法進行審查並做出處理的制度。其作用在於保障憲法的實施、維護憲法權威、保障公民權利與自由。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先後建立了違憲審查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5. 法國憲法委員會與德國憲法法院的聯系
法國憲法委員會:負責事先對法案進行合憲性審查。公民個人無權向憲法委員會提起違憲審查的請求。裁決對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均具有約束力。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解決聯邦與各州在許可權劃分上的分歧。受理對議會的決定而提起的控訴,也可受理對政府或總統的決定所提出的異議。公民個人有權提起違憲審查的請求。
6. 我國是由哪個機關承擔合憲性審查職能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常委會)共同行使。
各國行使違憲審查權的國家機關,大致上有以下3種體制:
1、由立法機關或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違憲審查權。如瑞士聯邦議會有權採取「旨在執行聯邦憲法,保障各州憲法以及執行聯邦義務的措施」。中國的憲法監督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常委會)共同行使。
2、由普通的司法機關行使違憲審查權。這本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形成的憲法慣例,後來有許多國家仿效這種制度,並在憲法中作了明文規定。
3、由特設機關行使違憲審查權。設立憲法法院、憲法法庭或憲法委員會等專門機構,專門處理違憲案件,保證法律性文件同憲法的一致。奧地利、西班牙等國建立了憲法法庭,義大利、德國等國建立了憲法法院,法國建立了憲法委員會。
(6)德國的合憲性審查機關叫什麼擴展閱讀
審查方式
在監督機關審查處理違憲案件的方式上,各國也各不相同。就處理法律、法令等規范性文件與憲法相抵觸的案件來說,有以下兩種不同方式:
1、事後審查,即在規范性文件頒布實施之後審查。大多數國家採取事後審查的方式;
2、事前審查,即在規范性文件頒布實施以前,先由憲法監督機關審查。採取事前審查制度的國家很少。
中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與憲法相抵觸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規范性文件,這屬於事後審查的方式;
憲法同時規定,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要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這就帶有事前審查的性質。
7. 合憲性審查的對象還包括國家機關的什麼
保障憲法的實施、維護憲法權威、保障公民權利與自由。
憲法監督機關對規范性文件的合憲性進行審查之後,要作出是否違憲的結論。這種結論一般都具有強制性,被宣布為違憲的規范性文件將全部或部分失去法律效力。在中國,因違憲而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銷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以及未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都沒有法律效力。
(7)德國的合憲性審查機關叫什麼擴展閱讀
合憲性審查體制通常分為四類:
1、權力機關審查體制,即立法機關審查機制,代表國家,英國、社會主義國家。
2、普通法院審查機制,即司法機關審查機制,是指由普通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附帶的對適用該案件的法律合憲性進行審查。代表國家有:美國、日本。
3、憲法法院審查制。是指設立專門的憲法法院行使違憲審查權的制度。世界上第一個憲法法院是1920年的奧地利憲法法院。代表國家:德國、俄羅斯。
4、憲法委員會審查制。是指設立專門憲法委員會行使違憲審查權的制度。代表國家:法國。
8. 合憲性審查是指什麼
違憲審查又稱憲法監督,是指特定的機關依據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對法律、法規和行政命令等規范性文件和特定主體行為是否符合憲法進行審查並做出處理的制度。其作用在於保障憲法的實施、維護憲法權威、保障公民權利與自由。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先後建立了違憲審查制度。
2014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發布。決定要求,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准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和糾正。
2014年11月4日,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憲法實施。專家提出,法律體系構成部分中有違憲法精神的都應當修改或廢止。同時,要強化違憲糾錯機制,禁止地方制定帶有立法性質的紅頭文件。
中國立法機關調整內部組織架構,以推進中共十九大提出的合憲性審查工作。12月4日是中國第五個國家憲法日,中央政法委機關報《法制日報》當天刊文回顧中國憲法發展歷程,其中提到:「今年10月,一個新的業務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憲法室正式成立。」學者認為,此舉意在為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掃清機構障礙。
各國行使違憲審查權的國家機關,大致上有以下3種體制:
①由立法機關或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違憲審查權。如瑞士聯邦議會有權採取「旨在執行聯邦憲法,保障各州憲法以及執行聯邦義務的措施」。中國的憲法監督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常委會)共同行使。
②由普通的司法機關行使違憲審查權。這本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形成的憲法慣例,後來有許多國家仿效這種制度,並在憲法中作了明文規定。
③由特設機關行使違憲審查權。設立憲法法院、憲法法庭或憲法委員會等專門機構,專門處理違憲案件,保證法律性文件同憲法的一致。奧地利、西班牙等國建立了憲法法庭,義大利、德國等國建立了憲法法院,法國建立了憲法委員會。
審查范圍
各國憲法監督機關的職權范圍大小不一。職權范圍較大的如法國憲法委員會,它除了有權對法律的合憲性進行審查外,還有權確保共和國總統選舉的合法性,審查申訴意見並宣布投票結果;有權就議員選舉的合法性的爭議作出裁決;有權確保公民投票的合法性,並宣布其結果。職權范圍較小的如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檢察院,它只能對最高人民會議及其常設會議、共和國主席、中央人民委員會和政務院以外的國家機關進行監督,審查其決議和指示的合憲性。
憲法監督機關的首要任務是審查法律性文件的合憲性,具體審查范圍各國有不同的規定。有的國家可以對一切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規進行審查,有的國家可以對法令和行政法規進行審查,並加以變更,有的國家可以對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進行審查,並加以變更。中國1982年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審查方式
在監督機關審查處理違憲案件的方式上,各國也各不相同。就處理法律、法令等規范性文件與憲法相抵觸的案件來說,有以下兩種不同方式:
①事後審查,即在規范性文件頒布實施之後審查。大多數國家採取事後審查的方式;
②事前審查,即在規范性文件頒布實施以前,先由憲法監督機關審查。採取事前審查制度的國家很少。
中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與憲法相抵觸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規范性文件,這屬於事後審查的方式;
憲法同時規定,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要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這就帶有事前審查的性質。
效力
憲法監督機關對規范性文件的合憲性進行審查之後,要作出是否違憲的結論。這種結論一般都具有強制性,被宣布為違憲的規范性文件將全部或部分失去法律效力。在中國,因違憲而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銷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以及未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都沒有法律效力。
憲法審查
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報提出,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
根據憲法第67條,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過去這一條文基本處於『冰凍』狀態,沒有形成一個具有可操作性的機制,今後憲法第67條可能被激活。」
當前有些黨政幹部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的意識還是不強。地方政府有的政策或行為違反憲法,比較突出的違憲現象,就是地方黨委決定征地拆遷,不經必要的法律程序,由政府直接付諸執行。
根據四中全會的部署,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望成立一個專門機構負責監督憲法實施。
9. 德國的合憲性審查稱為什麼
憲法委員會。
合憲性審查是由憲法授權的國家機關依據憲法對公權力的特定行為、立法行為是否違憲進行判斷的活動.實行以合憲性審查為核心的憲法監督制度成為現代法治國家的必要選擇, 而德國作為大陸法系的代表, 其在不同的發展階段中產生了各不相同的合憲性審查制度。
(9)德國的合憲性審查機關叫什麼擴展閱讀
合憲性審查是一套科學的制度設計和程序安排。成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只是確定了合憲性審查的主體,接下來還要建立健全合憲性審查機制,並協調合憲性審查與憲法解釋、備案審查、法律草案審議等其他制度的關系。
其中最核心的一項工作,是設計建構合憲性審查的程序類型。程序類型是合憲性審查制度的骨架,合理有效的程序類型設置,對合憲性審查機制的良好運行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