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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國際法與國家利益的關系如何

發布時間:2022-01-12 00:00:00

❶ 論述法律與道德之間的關系

一、聯系:

1、相互制約

法律是通過立法、實施並強制執行的, 以此來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 而道德則是通過科學、正確的評價, 推動法律的廢除、修改以及實施等。制約道德或者不道德的行為, 都不會超越社會基本秩序的許可范圍。

2、在內容上相互滲透, 相互重疊

在法律規章制度中, 會存在一些道德條款, 同樣的, 在道德規范中, 也會有一些具有法律性質的條款。

法律中的很多規章制度都是通過道德規范演變而來的, 其中蘊含著道德精神;同樣的, 在道德規范中, 也存在著很多具有法律性質的條款。尤其是在價值層面上, 兩者之間更是存在著密切的聯系。由此可知, 兩者之間是相互滲透、相互重疊的。

3、在地位上相互轉化, 相互吸收

法律和道德兩者之間的根本目的是相同的, 都是保障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具體來說, 道德是法律的基礎, 道德規范中所規定的, 在法律中也會有所體現, 這也就體現了道德法律化的結果, 可見, 兩者是相互吸收的。

4、在實施過程中相互作用

法律和道德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是相互作用的。在社會的發展中, 法律和道德在維護社會穩定方面均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 法律應是以道德為基礎的, 切不可認為法律是萬能的。因此, 只有將法律和道德兩者進行有機的融合, 才能更好地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

二、區別:

1、產生的時間不同

據史料記載, 法律最早產生於奴隸社會, 在當時, 人類經過不斷地發展, 逐漸進入到了私有制經濟時期, 統治階級為了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利益, 就產生了不成熟的法律體系。道德的產生最早可以追溯到人類的產生, 可以說有了人類就有了道德, 例如:最初的宗教等等。

2、表現形式不同

法律是由國家立法機關強制制定、實施並執行的, 具有嚴格的程序性, 從而就使得法律具有強烈的穩定性和權威性。而道德則是社會在潛移默化的發展過程中悄然形成的, 道德並沒有具體的表現, 它是通過一個人的內心來影響一個人的行為規范的。

3、調整范圍不盡相同

法律是對人的行為規范進行調整、規定, 並不涉及人的思想限制。而道德則更加全面, 對人的行為規范、思想等方面均進行了科學、合理的調整, 在這其中, 更加註重對人的思想方面進行調整, 進而調整人的行為。

4、作用機制不同

法律是通過國家強制實施的, 若人違法犯罪, 就會依法受到處罰。而道德則是依靠社會輿論的力量來譴責的。一個人的道德品質怎麼樣, 和法律並不相關。

5、內容不同

法律以權利和義務為主要內容, 兩者是相等的, 沒有無權利的義務, 更沒有無義務的權利。而道德則不同, 道德更注重對義務的強調, 對於權利的涉及少之又少,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 兩者之間的內容是存在一定區別的。

(1)道德國際法與國家利益的關系如何擴展閱讀:

法律的門類

1、法律最初指國內法,只在一國主權范圍內適用。隨著國家間交流的頻繁,國際法也受到越來越多的人的重視。在經濟全球化的浪潮下,國際法和國內法常常發生沖突,也隨著沖突逐漸彼此協調。

2、雖然所有的法律體系處理的議題通常都是很類似甚至是一樣的,不同的國家對於各種法律的分類和命名上通常都會不同。

3、最一般的區分為與國家密切相關的「公法」(包括憲法、行政法和刑法)和規范私人間權利義務關系的「私法」(包括合同、侵權行為和物權法)。

4、在大陸法系中,合同法和侵權行為法屬於債法的一部分,信託法則在法令制度或國際公約下運作的。國際法、憲法、行政法、刑法、合同法、侵權行為法、物權法與信託法被視為「傳統核心課題」,除此之外,還有其他可能更為重要的課題。

❷ 國際公約和本國法律的關系是怎樣的

國際公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國際公約違背了本國的國家利益,就不會去遵守國家公約,就像《京都條約》會使美國蒙受損失,所以美國遲遲不肯簽訂。所以國際工業只有在不違背本國法律的前提下,對該國來說才具有作用,否則,就是一紙空文。

❸ 法律與道德的關系是什麼

在法律的范疇內,講到底是不合適的,在道德底線錢講法律也是扯淡的,但是我覺得這兩個東西還是有一定的關系的,在我看來法律基本上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我記得在法律中有一個規定就是在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公利益的同時要維護良好的道德風尚,這是法律的一條基本原則。

總結:

從這個案子可以看到,就算是法律有時候也不是萬能的,更多意義上來講,法律只是道德的最低限度,那個法律的規定,只是給法律的一個圓場說法而已。

❹ 法律與國家的關系是什麼

什麼是法律
一、法律和道德都是人們的行為規則
中國早在夏朝就已經有了法律。
二、法律行為規則的特殊性
法律行為規則有三大特徵,主要表現在?
1.法律是由國家製造或認可的行為規則。
國家制定: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據職權范圍和立法程序所創制的法律文件。
在我國,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才是法定的立法機關,行使立法權。
2.所謂認可,是指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根據實際需要,將某種早已存在的習慣、習俗認定為法律,賦予法律效力。
3.制定和認可是國家創製法律的兩種形式。
4.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內容,但就其核心和實質而言,都是關於權利和義務的規定。
5.習慣、道德是人們在共同生活的漫長歲月中逐步形成的,它存在於人們的觀念、信念和社會公眾的輿論之中。
第二,法律是依靠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的行為規則。
1.所謂國家強制力,主要指軍隊、警察、法院、監獄等。
習慣和道德是靠人們的觀念、信念和社會公眾輿論來維護的。
這是法律與習慣、道德等其他行為規則最主要的區別。
2.法律之所以必須依靠國家強制力來保障實施,這是由法律需要發揮的作用決定的。
①②③
第三,法律是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
1.習慣和道德不但有階級的區別,也有民族和地區的區別。
法律是必須對全體社會成員,包括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都具有約束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法律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的約束力主要表現在:
①公民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是平等的。
②公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是平等的。
③公民承擔法律責任是平等的。
三、什麼是法律?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是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

國家從抽象的角度,國家是一定范圍內的人群所形成的共同體形式。國家政權是國家的具體化身,也是通常意義上對國家的理解。它是一種擁有治理一個社會的權力的機構,在一定的領土內擁有外部和內部的主權。在國際關系的理論上,只要一個國家的獨立地位被其他國家所承認,這個國家便能踏入國際的領域,而這也是證明其自身主權的重要關鍵。雖然國家一詞通常廣泛用以稱呼所有政府機構或統治行為—古代或現代皆然,但現代國家制度的許多特色要直到15世紀的西歐才開始出現。

❺ 如何處理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的關系

應該辯證的看待這個問題。

1、個人利益寓於集體利益、國家利益之中。個人利益不可能脫離國家利益而存在,追求正當的、合法的個人利益是可以理解的,也是人的本能和天性的自然流露。但這一切應當以不損害國家利益為前提,任何以損害國家利益為前提的追求個人利益,在法律和道德上都是絕對不允許的。

2、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在根本利益上是統一的,國家利益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以人民群眾自己的勞動為源泉,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為目的,國家利益代表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長遠利益、整體利益,是人民群眾利益的源泉和保證。

3、在特殊情況下,比如戰爭時期,個人利益要絕對服從於國家利益。在每一名軍人心中,國家利益高於一切,才能贏得最終的勝利。

(5)道德國際法與國家利益的關系如何擴展閱讀:

東南沿海當前的軍事演習引起各方關注,在所正常。但軍演與民航發生沖突,進而影響部分民眾出行成關注熱點。沖突背後是國防利益與民眾個人利益之間的關系處理。如何正確處理其間的矛盾,需要討論和辨析,以求獲得共識。

只要搞軍演,就會在不同范圍內影響著民眾的個人利益,為維護國防利益,而犧牲部分人的利益,這是必然選擇。原因在於中國的安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中國正在承受著「成長的煩惱」,這就是中國在復興道路上遇到的各種挑戰,尤其是遏制、圍堵者加於我們的軍事壓力。

相信所有國民都在期待,更有要求——軍隊敢於面對挑戰、贏得挑戰!如何才能滿足這種期待和要求?唯一的路徑是大力提升戰鬥力。這顯然離不開人民的堅強支持。沒有人民的理解和支撐,我軍不可能很好地完成艱巨的使命任務。

為什麼特別強調人民的支持?這既是革命戰爭年代的實踐所證明,也是現實的要求。

由於我國經濟體制的深刻變化,利益關系較革命戰爭年代不同,較改革開放前也不同,今天軍事演習已不再是軍隊和國家、軍隊與集體的關系,而是軍隊與每一個個體的利益關系。這就意味著,每次利益沖突都是每一單個人的具體承擔。

今天,國際國內的形勢任務要求我們做出新的選擇,也就是加快軍隊建設,以滿足國家安全的需要和應對軍事威脅的需要。為實現強軍目標,在最短時間內實現國防和軍隊建設水平的大幅提高,必要情況下就必須以經濟上有所犧牲來實現,以人民群眾社會活動有所限制來實現。

正是矛盾和問題,決定了我們必須明確強調,要關心和關注人民群眾的利益,軍隊存在的價值也反映於維護人民利益的能力,但這里應當是國家整體利益大於民眾個體利益,只有維護了國家整體利益,每一個體的根本利益才敢言得到徹底維護。

同時還要強調,特殊情況下犧牲短期利益、局部利益和部分人的利益,目的是為了維護長期利益、全局利益和每一單個人的根本利益。倘若不是這樣,人人以自我為中心,不惜犧牲國防利益,最終我們失去的可能是全部。

如果責任與擔當,犧牲與奉獻只是要求別人,同時又是把自己排除在外,那麼強國夢與強軍夢就永遠是一個夢想,甚至是個傳說。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個人利益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軍演考驗國民的擔當精神,個人利益應服從國家利益

❻ 中國該如何平衡國家利益與國際道德之間的關系

因為我們正處在經濟改革的關鍵時期 為了國家利益的最大化 我們必須為經濟改革營造良好的穩定環境 然而 地球資源是剛性的 你多我就少 這勢必會引起發達國家的遏制 我們要聯合發展中國家建立統一戰線 來獲得國際社會的支持和聲援 利用影響力 來制約發達國家對我們的遏制 間接的為我們獲取國際利益和自身發展帶來便利 所以在國家利益和國際道德之間做出選擇的時候 我們必須具有更高的戰略眼光和國際考量 不能因小失大 但是當涉及到國家戰略核心利益時 我們一定要堅持 當我們在聯合發展中國家聯盟的時候 一定要用負責任的形象和採取可持續發展觀的策略來實現利益的平均分配 這樣就能利用國際道德來獲取國家利益,並且游刃有餘。簡單四個字 以德服人

❼ 有人認為國際法是法律,有的人認為國際法是道德,談談你的觀點

國際法是不是真正的法?是否構成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這是西方法學界一直爭論不休的一個問題。十七世紀德國的普芬道夫(S.Puffendorf)在談到這一問題時,早已作了否定回答。他把自然法看作國際法的唯一根據。他認為,國際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不存在的.各國間的法律關系只能在自然法中去尋找。國際法不過是普遍約束人類的自然法的一部分。19世紀的英國法學家奧斯汀(J.Austin,1790~1859)則從實在法的角度否認國際法的法律性。他根據其三位一體說,認為法律是掌握主權的「上級」所頒布的一種「命令」,如不服從就以「制裁」作為威脅,但國際法並非如此。所以他斷言,國際法只是一種道德體系,而不是法。在兩次世界大戰期間,甚至現在,由於國際法常常遭到粗暴的違反和破壞,也不斷引起人們對國際法法律性質的懷疑。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不少人就曾認為國際法是一堆高調、不切實際的東西。在他們看來,國際法的主要任務是防止國際間的戰爭、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因此,鑒於德、意、日法西斯粗暴地踐踏國際法,他們便對國際法深表懷疑。現如今美國繞開聯合國安理會,不顧全世界愛好和平人們的反戰聲浪,公然地對主權國家伊拉克動武,又一次使人們對國際法的法律性產生了懷疑。

歷史與現實告訴人們,國際社會如同國內社會一樣也需要一定的管理機構及其法律制度。基於各會員國主權平等的原則而建立的聯合國並不是「世界國家」,而是各主權國家採取有效的集體辦法,維護國際和平及安全,平等協商,促進國際合作,發展各國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的政府間國際組織。

關於國際法究竟是不是真正的法筆者有以下幾點看法:

(一)國際法不是萬能的,國際法有其軟弱性,但是不能因此而否認了國際法的意義和法律性。國際法受國際政治、國際勢力的影響更大,這是現實。

美伊戰爭可以說是國際關系史上和國際法中非常突出的重大事件。美國的行為已經觸犯了聯合國憲章,怎麼辦?毫無疑問它應該承擔責任 ,但國際法事實上不可能有非常有效的方式做到這一點,當然我們沒有放棄努力,通過安理會來發出呼聲。大家都呼籲停止戰爭,但是實際上是停不下來的。這個表現了國際法的軟弱性。它有不少缺陷,比起國內法要脆弱得多,但它仍然是人們在國際生活中感到深切不安的一種法律。在國際范圍內沒有一個國際立法機關決定什麼是法,什麼已經不是法;也沒有一個具有強制管轄權的國際法院,而只是對自願接受法院判決的國家創造某種義務;更沒有一個強有力的國際警察來執行法律,而是由每一個國家自行採取其認為適當的措施以實施自己的權利.然而,國際法是法的一個部門, 是舉世公認的.迄今為止,尚沒有哪一個國家聲明否定或不遵守國際法,相反,各國政府常常通過其議會和政府聲明表明願意遵守作為國際行為規則的國際法。<<聯合國憲章>>和其它一些重要國際條約還以明文確認了國際法的法律效力。

(二)國際法雖然不是一國立法機關或一個超國家的國際立法機關制定,但今天的國際公約都是眾多國家通過國際會議或者國際組織的形式,依一定的程序制定的。

(三)法的客觀存在是一回事,對法的破壞是另一回事,違法不等於無法,二者不能混為一談。譬如,有些國家的勞動法中規定不許僱傭童工,但偏有人這樣做,難道勞動法就因此而不存在了嗎? 再如中美撞機事件,美國違背了國際法,而國際法就因此而不存在了嗎?盡管近年來,有的國家侵犯別國主權、干涉別國內政的事件層出不窮,但尊重國家主權獨立和領土完整、不侵犯、不幹涉他國內政等原則仍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被用來作為揭露和譴責侵略和擴張現象,給予破壞國際法的侵略者以嚴厲制裁的依據,而絕不應該因為擴張主義者破壞國際法而根本否認國際法的意義和法律性。

(四)各國的實踐表明,國際法在多數情況下都得到認真遵守,違反國際法畢竟是少數例外,這從反面說明國際法具有拘束力,具有法律的特性。

(五)國際法具有強制力.強制性是法律的本質屬性,沒有強制性的規范不成為法律。國際法的強制性體現在規范強制和事實強制兩方面,強制的方式主要是自助。當一個國家違反了國際法以後,各個國家要對這個國家採取單獨或者集體的制裁。如1991年海灣戰爭伊拉克入侵略科威特,伊拉克這個時候是違反了國際法,依法承擔責任,遭到制裁;自從20世紀初第二次海牙和會關於陸戰法規慣例的第四公約,規定交戰國違反陸戰法規者應負賠償責任之後,國際上出現了有關「制裁」的規則。

單獨制裁,是指由受害國對違反國際法的國家施加有形的或無形的壓力,迫使它停止其不法行為或為其不法行為承擔後果。單獨制裁同國際爭端強制解決的方法大體上是一致的,如報復、報仇、平時封鎖、自衛等自助行為。單獨制裁可以是在政治、道義和輿論方面,如我國政府和人民對以美國為首的北約導彈襲擊我國駐南斯拉夫大使館的這起嚴重違反國際法的不法行為,提出抗議、聲討,進行揭露和譴責;單獨制裁可以是在外交方面、經濟方面,如斷絕外交關系、對不法行為國家實行禁運抵貨,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是在軍事方面,如美國「鮑迪奇」號測量船闖入中國專屬經濟區後,中國的海軍艦艇及軍隊對之進行了「攔截」和「尾隨」,這是符合國際法規定的正當自衛行為。

集體制裁,是指國際社會對違反國際法的行為的有組織的強制行動。這種制裁是第一次世界大戰後開始形成的。依照1919年《國際聯盟盟約》第16條,國際聯盟會員國如果不顧盟約第12條、第13條和第15條的規定而從事戰爭,應視為對聯盟所有其他會員國犯有戰爭行為應予以制裁。其他會員國應該立即與之斷絕各種商業上或財政上的關系,禁止其人民與破壞盟約國人民的一切交往,並阻止其他國家人民與該國人民之間的一切交往。如果這些措施未能迫使違反盟約的國家屈服,國聯行政院應向會員國建議派遣和組織軍隊來維護盟約。遇有此種情況,經出席行政院的所有會員國的投票表決,可將違反盟約的國家開除出盟。

《聯合國憲章》對侵略行為的制裁問題,作了更明確的規定。依照憲章第41條,遇有任何對和平的威脅、和平的破壞和侵略行為,安全理事會得決定所採取武力以外的方法,如經濟關系、鐵道、海運、航空、郵電、無線電及其他交通工具的局部或全部的停止以及外交關系的斷絕,以強制實施其決議,並要促進會員國執行此項辦法。安理事會如認為上述辦法還不夠時,可根據憲章第92條規定採取必要的海陸空行動,包括會員國的海陸空三軍的示威、封鎖及其他軍事行動,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如1991年以美國為首的多國部隊在聯合國明確授權下發動了對伊拉克的海灣戰爭以制裁其對科威特的侵略行為。

有關國際制裁的條約規定。 國際制裁是指對從事不法行為的國家的制裁。除了傳統的自助外,從上世紀初以來不只一次地出現了有關國際制裁的條約規定。聯合國憲章規定,聯合國安理會有權對嚴重威脅他國的國家進行制裁,這種制裁包括軍事的和經濟的。例如1990年海灣危機發生後,聯合國通過決議,對伊拉克實行的制裁;1907年的海牙《陸戰規則條約》第三條規定,違反陸戰法規的交戰國應付「賠償」責任,其軍隊所屬個人所犯一切行為,該國亦應負責;1945年8月8日,蘇、美、英、法四國在倫敦簽訂了關於設立軍事法庭協定,以便審判歐洲軸心國的首要戰犯,並制定了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確立法庭的組織程序和工作原則;1949年日內瓦公約,規定了對於「嚴重破壞公約行為之人」予以「處罰」或「處以有效之刑事制裁」;《聯合國憲章》的第七章各條規定了對侵略行為的強制行動,以實施集體制裁等等。

國際法不但有規范強制,還有事實上的強制,事實強制是規范強制的落實,規范強制是事實強制的依據。但並非所有的強制規范都能得到落實,比如強國對弱國的侵犯,盡管違反了聯合國憲章及其他條約的強制規定,弱國卻不能援引強制規范予以阻止,更別說對其實施制裁了。反之,弱國侵犯了強國的利益,則會遭到規范規定的甚至超過規范規定范圍的報復。這種強制執行力的不對稱性直接導致了國際社會的動盪和不安。所以筆者認為國際法的強制效力具有不對稱性。國際法的這種不對稱性是國際社會各國際法主體綜合力量的反映,只要國際社會存在發展不平衡的現象,國際法就會表現出其執行效力的不對稱性。就象所有的國內法都具有階級屬性、都不是超階級的法一樣,國際法也不是超國家的法律,在某種意義上他成了某些超級大國統治附庸國的工具,成了超級大國欺壓弱小的合法借口。但盡管如此,國際法的這種不平等性,並不能掩蓋其法律性的屬性,因為法律的本質屬性是規范和強制。

❽ 國家利益和道德良知相沖突時,誰給誰讓步

古語雲:父母在,不遠游。這是孝道的體現。但軍人(或被徵兵之人)為國而戰,甚至戰死沙場,雖未盡孝道,卻為人所感佩。國家利益與道德良知的區別在哪裡?道德良知的定義范圍是什麼?道德良知在一定環境下是否屬於個人利益范疇?我覺得一個人保護了國家利益,就是守護了廣大國民的利益,此時為廣大人民謀利的良知已經顯而易見。一番拙見,見諒,呵呵。

❾ 國家利益影響的國際關系的條件

第一,國家力量的大小強弱決定著國家之間是平等互助還是對抗沖突的關系。
從國際法的角度看,國際社會中的每個主權國家是一律平等的。然而,在現實的國際關系和國際事務中,每個主權國家的地位和作用卻不是等同的。每個國家地位的高低,發言權的強弱,影響力的大小,歷來是由國家實力決定的。
第二,國家力量的變化,往往也引起原來國家關系的變化。
當代世界各國以經濟和科技為基礎的綜合國力的競爭必將導致世界現存政治經濟秩序的改變和各國的實力地位的重新排列,從而必然影響國際關系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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