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德國資訊 > 德國寫論文需要多少本

德國寫論文需要多少本

發布時間:2022-10-30 15:45:40

⑴ 有關中德關系的論文該怎樣寫(急!!50分高分懸賞)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高等職業教育得到了長足發展,取得了顯著成績,一個有中國特色的高等職業教育體系初步形成。但也必須看到,我國高等職業教育還存在著諸多問題,最根本的問題是高職院校的需求與企業的需要不盡吻合,企業的需求與學生的需求不盡吻合,高等職業教學改革的需求與服務社會的需求不盡吻合等。究其原因是我國高等職業教育與企業之間的關系不和諧,高等職業教育對企業需求的主動適應能力不強,企業參與高等職業教育的力度不夠,企業在高等職業教育中教育職能的缺失等等。鑒於此,筆者在比較和借鑒德國企業參與高等職業教育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提出我國企業深度參與高等職業教育辦學的策略。
一、德國高等職業教育與企業之間的關系
(一)德國高等職業教育的辦學模式
在德國沒有「高等職業教育」這一專有名詞,德國使用的概念就是職業教育(高中階段)、高等教育,還有繼續教育和進修。根據德國職業教育體系和繼續教育體系,以及我國對高等職業教育內涵的理解,德國職業教育體系中有以下三種形式類似我國高等職業教育:(1)以培養實用型人才為主的職業學院(簡稱BA);(2)以培養應用型人才為主的專科高等學校(簡稱FH);(3)技術員培訓與師傅培訓。這三種形式中,職業學院與專科高等學校的培養目標和培養模式與我國高等職業教育的內涵幾乎一致。專科高等學校,是德國《高教法》明確的高等教育重要形式之一,目前全德共有177所,在校生數接近40萬。職業學院,是德國《職業教育法》中明確的第三級教育,是中等職業教育的雙元制延伸到高等教育領域的一種高等職業教育,近年來發展迅速。這兩類學校均基於「雙元制」教育模式,實施校企合作辦學,校企合作中以「企」為主,並將校企合作貫穿於辦學的全過程。
(二)德國企業參與高等職業教育的動因
德國的企業之所以積極參與高等職業教育,主要出於企業自身利益的考慮。在德國,企業參與高等職業教育可以獲取如下利益:第一,可以獲得國家經費補助。德國所有的企業都必須向國家交納一定數量的職業教育基金,然後國家把這些資金分配給培訓企業,非培訓企業則不能獲取培訓基金。第二,可降低勞動力成本。學生在「雙元制」高等職業教育的企業培訓期間可以從企業獲得相當於熟練工人30%的培訓津貼。這樣企業可減少勞動力開支,降低生產成本。第三,可以節省企業對新職工在崗位熟悉、崗位安排和崗位培訓等方面的成本費用。第四,可以選擇接受適合於本企業工作崗位的優秀學員,獲取高素質的員工,從而能在市場競爭中長期受益。
(三)德國企業參與高等職業教育的方式
1.德國企業主導著高職教育的校外實踐性教學。從實踐性教學角度看,德國的高職教育類似於我國的企業辦學或企業教育,教學行為完全由高職院校行為轉變成企業行為。首先,德國的高職教育要求學生必須有至少3個月(有的專業要求6個月)的企業內預實習經歷,積累實踐經驗、感性認識,以便為理論學習打下基礎。其次,進入高職教育的主要學習階段後,學校專門安排與學生今後職業緊密相關的企業或管理部門實習的時段,大約3個月,企業由學生自己聯系,實習過程及實習效果由企業負責組織實施與考核。其次,學生在學校學習的內容主要由企業根據具體崗位要求提出,實踐性和實用性很高。再次,學校規定學生還要定期與不定期地去企業參觀考察,了解企業工作情況以及實際的工作程序和方法。由此看來,德國高職院校、企業、學生在高等職業教育教與學的過程中各自承擔相應的義務。企業給學生提供充足的自己動手操作、接觸實際的機會,主導著高等職業教育的實踐教學。
2.德國企業引導著高職教育的校內實踐性教學。德國高職教育校內實驗、實訓課強調的是解決企業的實際問題,淡化對學科知識的理論探討和分析。學生在高職院校里的主要精力是為完成企業提出的問題或項目而設計實驗,探索解決方案;在專業課教學中,來自企業的兼職教師廣泛採用「應用性項目教學法」,即以實際應用為目的,通過圍繞某一實際產品的生產方法和過程實施教學,有的教學活動甚至是針對在生產、管理、營銷中的某一實際問題展開的。另外,德國高職教育學生的畢業論文要求在企業里完成,一般需要大約半年時間。
3.德國企業承擔高職教育實踐教學經費籌措責任。公立高職院校的辦學經費主要由州政府和聯邦政府撥款解決,但來自企業的教學、科研合作的經費成了公立高職院校第三渠道經費來源的主體部分。從某種意義上說,公立高職院校的教育相當於我國的「定單式培養」。當公立高職院校的學生和企業簽訂實習合同、以企業「准員工」的身份接受企業培訓(實習)後,企業為學生支付每月約300—500歐元的培訓津貼,有的州的公立高職院校要收取學費,但其費用的90%也由企業承擔。企業的慷慨資助不僅消除了學生經費上的後顧之憂,而且畢業時的就業問題基本上得到了解決。
4.企業是評價、考核高職教育實踐教學成果的主體。學生在企業培訓期間,其實習成績的考核與評定工作由企業負責。實習結束時,企業指導人員將為學生出具一份實習工作鑒定;學生要完成一份詳盡的來自企業的實習報告。同時,學生畢業論文(設計)的題目70%由企業結合實際需要解決的問題提出,並大多在企業中完成。企業教師作為學生的第一指導教師,學校教師作為學生的第二指導教師,畢業論文(設計)的答辯及成績的評定由企業和學校聯合組織。
5.德國高職教育與企業合作承擔著科研任務。德國高職院校雖以教學為主,但仍然維持著較高的科研水平,其科研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與企業合作、為企業服務,解決企業的人員培訓問題,解決企業新產品開發、生產工藝的改革及技術難題的攻關等。
二、我國高職教育與企業之間的現實關系
1.從生存方式上看,「依託型」和「獨立型」共存。我國的高等職業教育起源於20世紀50年代企業的職工教育,成形於 20世紀80年代初期,90年代中期得以非常迅速地發展。高等職業教育出現之初,學校與行業、企業之間的關系非常密切,各種資源都可以通過主管部門協調調度使用,企業是學校名副其實的實訓基地,學校與企業之間的溝通、聯系都是在主管部門的指揮下完成的,帶有明顯的計劃指令色彩,學校完全依託於政府的某個行業部門。在我國經濟轉型時期,面對突如其來的經濟轉型變化,我國國有大中型企業無論在哪方面都未做好充分的准備,難以跟上經濟快速轉型的步伐,經營上出現了許多困難,致使一些行業企業參與高職教育的力度大大降低,有的甚至徹底與高職教育分手,許多學校不得不從原先依託的行業企業中剝離出來,獨立生存。這些從行業企業剝離出來的學校則必須根據市場行情和企業之間通過協議合約關系確定新的相互的合作關系,有償使用相互的資源。
2.從合作責任上看,「雙向互動型」和「單向流動型」共存。計劃經濟時期,大部分高職院校原本依託於某個行業主管部門,學校的招生規模、專業設置、學校的運行經費、師資、學生的實習、實驗等等都由行業主管部門承包,學校只負責正常運行與管理;市場經濟時期,由於管理體制的改革,絕大多數學校與原來的行業主管部門脫鉤,新成立的高等職業院校或隸屬於地方政府,或隸屬於某集團公司,或隸屬於某本科院校,學校與企業之間的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具有雙向互動的責任。在市場經濟規律的作用下,企業與學校之間的責任關系發生了變化,原有行業院校都紛紛被剝離出去,學校必須面向社會獨立承擔學校正常運行所需要的一切,承擔學生的一切。只有民營企業舉辦的高職院校仍然保持原有的關系。目前,學校與行業企業之間的關系由原先的「雙向互動」逐漸變成「學校向企業提供畢業生」單向流動的關系。
3.從合作的形式上看,「外延合作」和「內涵合作」並存。目前,高職院校與企業的合作,不僅局限於企業接受學生實習、安置學生就業、使科研成果轉化為產品等方面的對接,而且在體制、運行機制等方面都有突破,包括行業(企業)集團管理的院校,由行業企業參與的學校董事會,院校舉辦的集團等。合作關系超越了人才培養范疇,逐漸由外延合作逐步向內涵合作方向上發展,已經逐步滲透到合作投資、技術開發合作等領域。 4.從合作對象上看,「單一合作」和「多方位合作」並存。高職院校與行業企業之間的關系在原有是一種相對穩定的、局限於某個特定領域的合作,轉變成現在的相對靈活,可以是同時與若干行業企業之間的合作,而且,這種合作關系隨著學校的辦學規模、教學模式、專業設置的變化而變化。
由以上分析可知,我國企業對高等職業教育的參與度比較低,導致我國高等職業教育難以有大的突破。盡管國家提倡產學研相結合,但由於企業在高等職業教育中責任缺失的問題沒有得到根本性的解決,致使產學研相結合的培養模式沒有得到全面持久的落實,企業在高等職業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沒有多大的實際意義。
三、我國企業深度參與高等職業教育辦學的策略
(一)准確定位企業與高職教育關系,推進高職教育辦學體制多元化改革
從德國的經驗可以看出,企業參與高職教育並在其中發揮主導作用,需要國家給予必要的制度和組織保障。德國在政府層面上建立了行業佔主導地位的組織機構,並在國家、州和地區層面建立了行業培訓咨詢委員會體系,在制度上保障了行業企業對高職教育辦學方面的指導,促進了高職教育與企業的有機聯系。在此過程中,政府自始至終都起到了關鍵的指導性作用。德國政府出台了比較具體完善的、並具有高度可操作性的《職業教育法》,在法律條款中確定了以企業為核心,以企業技術培訓為主、學校教育為輔的聯合運作機制。聯邦政府通過建立體制、機制、制定政策和法規以及提供經費等途徑為高職教育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環境與教學保障。
因此,政府出面干預、指導企業與高職院校的合作,准確定位企業在高等職業教育中的位置,積極推進產學研相結合顯得尤為重要。我國政府應在宏觀管理高職教育的條件下,盡快出台行業企業參與高職教育的相關配套文件,加快立法,樹立行業協會的法律地位和權威性,充分發揮其作用,使其成為政府、企業、高職院校之間的中介組織和主導部門。使行業企業在機制上、法律上、社會角色上包括經費投入等方面,能合理合法和有效地介入高職教育,並有可供操作的政策法規加以保障。同時,政府部門要進行管理創新,打破條塊分割、管理功能分散、「證出多門」的現象,從建立一流的高等職業教育體系角度出發,設立由行業企業主導和參與、開放多元的國家高等職業技術教育和培訓委員會,協調管理職前職後的高等職業教育。
(二)建立健全企業參與高職教育的激勵機制,使高職教育發展由學校本位向企業主導轉變
政府必須整合校、企雙方面的教育資源,融合企業職工教育與高等職業教育,促使企業真正履行教育功能;要出台相關法律措施,充分調動企業的積極性,促使企業主動參與高等職業教育。在政策導向上,對企業要施加驅動力;在運行機制上,對企業要有駕馭力。具體而言,首先,建立由政府部門、企業、行業協會、高職院校共同確立標準的培訓體系,融合職業資格培訓體系與高等職業教育實踐教學體系,使高等院校的畢業生真正能適應企業的崗位技術要求。其次,政府要逐步推進由社會、企業支撐的雙師型隊伍建設,師資標准上明確高職院校的教師要有4年以上企業的經驗,要徹底摒棄高職院校沿用普通高校的學術和論文標準的做法,以提升高職院校師資職業性和技術性的准入門檻和資格標准;再次,政府有關部門要進行制度創新,出台有利於行業企業促進高職教育發展的稅收減免、財政資助、購買培訓、招標、特殊專業補貼等政策,加大培訓經費提取的力度,讓企業有積極性深度參與高等職業教育教學過程,使「學校教育」與「企業教育」真正糅合起來。
(三)企業要進一步提升企業責任和人才競爭力意識,形成互動、雙贏的校企合作體制
強化行業企業責任和人才競爭力意識,協調企業和高職教育的密切合作關系,促進企業員工素質提高和技術開發和應用,是建立校企合作體制關鍵。要建立這種體制,必須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努力。
1.企業要積極推動高職教育從計劃培養向市場驅動轉變、從以就業導向向企業需求為導向轉變,推動高職院校更好地面向社會、面向市場和企業辦學。具體而言,要積極參與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標准、職業技能鑒定和證書頒發工作,參與制定培訓機構資質標准和從業人員資格標准,使企業標准和職業院校的人才培養規格進行合理和有效的「無縫」對接。
2,充分利用高職院校的社會資源進行培訓,使之成為企業人力資源開發中的重要選擇。這種校企合作與社會培訓資源的互相溝通,不僅可以促進企業內外交流,智慧碰撞,還可以使受訓職工學習感受不同的培訓模式、規章制度,文化氛圍,增強企業內外文化、管理、策略等的交流。
3.企業協會要主動接受企業和員工就培訓所提出的咨詢,並協調高職院校與企業在教學安排上的矛盾。參與政府對職業院校的教育教學評估和相關管理工作。行業協會教育委員會對高職院校教學中的問題,及時向政府教育部門反映,並進行相應的調整和交涉。密切關注經濟結構調整和培訓崗位的變化,密切關注培訓質量並及時調整行業教育政策。
4.企業要以主人翁精神來開展行業人才需求預測,制訂教育培訓規劃,組織和指導行業職業教育與培訓工作,要積極推進引才、育才、用才等一系列服務的人才綜合辦公服務機構建設,實現政府、企業與人才中介市場的鏈接。

參考文獻
[1]吳 岩.高等職業教育發展定位的幾個問題[J].教育研究,2005(05).
[2]連玉明,武建忠.中國國力報告[M].北京: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2005.
[3]馮偉國,德國TAFE指導對我國職業院校的啟示[J].教育發展研究,2005(02).
[4]劉亞平.高職教育人才培養模式之我見[J].教育與職業,2003(05).
[5]陳傳勝.發達國家先進職業教育經驗給我們的啟示[J].安徽職業技術教育,2002(04).
論文網在線 www.lunwenwang.com

⑵ 急!!!關於德國史的論文

一、引言
考察十九、二十世紀的德國民法學說史,需首先劃定自19世紀起德國民法學說史的大致分期。按照多數民法史家的意見,19世紀開始以後的德國民法學說史,大致可以分為四個時期,即第一個時期:19世紀前半期的「法典論爭」與「歷史法學」時期;第二個時期:19世紀後半期的「概念法學與德國民法典」時期;第三個時期:20世紀前半期的「自由法運動」與「法社會學」時期;第四個時期:20世紀後半期的「現代私法學」時期。以下分別考察這四個時期中德國民法學說的基本狀況。

二、法典論爭與歷史法學

(一)法典論爭

在19世紀前半期的德意志私法學上,最引人注目的事件是德國歷史法學派之登上德意志法學的歷史舞台。而導致其登場的契機,是所謂的「法典論爭」(Kodifikationsstreit),即圍繞是否需要制定一部統一的民法典而展開的論戰。

圍繞應否制定一部統一的民法典而展開的論戰,最初發軔於1814年德意志人民反擊拿破崙的民族解放戰爭的勝利。同年,學者蒂堡(AntonFriedrichJustusThibaut,1772—1840)發表《論制定德國普通民法典的必要性》一文,號召編纂適用於德意志各領邦的統一的民法典。對於蒂堡的主張,薩維尼(FriedrichKarlvonSavigny,1779—1861)發表了《論當代立法和法理學的使命》一文加以反擊。一方面認為現今制定民法典為時尚早,另一方面呼籲在進行正式的立法以前,應建立「法學理論」,即理論應當先行。應注意的是,這兩人立場的迥異,盡管直接表現為是否應當立時編纂一部統一的民法典,但其後的背景,實際上是對18世紀以後風靡歐陸各國的「自然法」和「習慣法」思潮的不同認識。蒂堡站在啟蒙主義的立場,主張制定一部「理性法的法典」;薩維尼則認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產物,成文法與習慣法相較,實居於次要地位,故主張德意志民族的統一民法典應基於習慣法而編成。顯而易見,這是兩種截然對立的不同主張。

發生在19世紀肇端以後的這場法典論爭運動,其范圍實際上並不僅限於對於民法典編纂的各種是是非非。薩維尼志在通過對法律的歷史研究來建構民法的潘德克吞體系,他因此成為19世紀德意志法學的最高權威 .不過,蒂堡倡導的「理性法的思想」並未因此在德意志法學界銷聲匿跡,事實上,他的這一思想與費爾巴哈的刑法學及黑格爾的法哲學思想合流,最終促成了哲學法學派的形成。以這場法典論爭為契機,19世紀前半期的德意志法學,便以歷史法學和哲學法學為軸心而展開出來。歷史法學和哲學法學,因此成為19世紀前半期德意志法學上的雙壁。

(二)歷史法學(派)

歷史法學(HistorischeRechtswissenschaft)的真正創始人,依學者通說是薩維尼。他為了法典論爭的需要而於1815年創立了用來反擊論敵的學術刊物——《歷史法學雜志》,並倡導對「法律進行歷史的研究」,及把「作為學問的法學」(Rechtswissenschaft)定為該刊的歷史使命。經過一段時期,以向該雜志投稿的學者為中心,形成了著名的歷史法學派(historischeRechtsschule) .最初,歷史法學派系由薩維尼、普希塔和耶林所代表的「羅馬法派」,及基爾克所代表的「日耳曼法派」組成。這種情況反映了德國15世紀繼受羅馬法以後所形成的日耳曼法和羅馬法的雙重構造格局。不過,隨著對法的歷史的探究的日漸深入,兩派之間的裂痕益深,以致最後走上了分道揚鑣的道路。一般認為,促使兩派之走上分道揚鑣的道路的,是1846年的日耳曼法派(Germanisten) 大會。在這次大會上,兩派不僅在學問上形成了對立,而且在對待1848年三月革命的態度上也形成了對立 .

這樣一來,在外與黑格爾的哲學法學派進行斗爭,內與日耳曼法派(Germanisten)的相互對壘的論戰中,羅馬法派(Romanisten) 終於發展成為19世紀德意志法學的主流。不言自明,羅馬法派(Romanisten)的最大成就,是發起並從事了德國民法典的編纂運動。饒有趣味的是,當初堅決反對法典編纂的歷史法學派,如今卻極力主張編纂民法典。歷史法學派的這種立場的轉變,表明薩維尼建構的(私)法學體系已經確立起來了。

薩維尼在《論當代立法和法理學的使命》一文中表述了歷史法學(派)的如下綱領:第一,法律與語言一樣,是民族的共通的確信的產物;第二,法與民族的歷史共命運;第三,法首先基於民族的習慣,爾後才基於法學而形成 .薩維尼的出發點,正在於擯除啟蒙主義的自然法,而確認民族的、歷史的習慣法。

不過,以上三點並不能完全描繪薩維尼法學的全貌。之所以這樣,是因為薩維尼還有歷史的方法和體系的方法這樣兩個法學方法論。上述所謂綱領,僅系這兩個方法中的前者即歷史的方法。薩維尼的真正意圖,是通過對「法的概念」進行「邏輯的計算」來建構自己的「體系法學」。歷史法學,盡管形式上推重法律的歷史主義,但實質上卻是懷抱創建極端抽象的論理主義法學的志向的。

如果說薩維尼在《中世紀羅馬法史》(共六卷,1815年—1831年出版)中表述的是對法律的歷史研究的話,那麼在八卷本的《現代羅馬法體系》(1840年—1849年)中則是從事以概念的論理為依據的非歷史主義的研究。薩維尼運用羅馬法概念來創立現代德意志法學的信念是未曾動搖過的。對於薩維尼是否真正可以被稱為羅馬法學派的歷史主義者,德國著名私法史家霍阿克(Wieacker)評論說:「這只是口頭上的歸依」 ,可見是抱有疑問的 .在整個19世紀,薩維尼法學的權威未曾動搖過,他倡導的「權利意思說」和「法域論」,對於民法學以至國際私法學均有劃時代的貢獻。1842年,薩維尼棄教從政,任普魯士修法大臣,通過對1794年《普魯士普通邦法》的修訂,為德國民法典的編纂作了政治上的准備。

這里有必要提到執著堅持和崇尚「歷史法學的歷史主義」的雅各布·格林(JacobGrimm,1785—1863)。該人不僅以作為童話集的著名編者而蜚聲世界,而且作為薩維尼的開門弟子在法學領域也有重要成就。例如,他的《法的內在的魅力》(1816年出版)就是在法典論爭猶酣之時寫成的名著。另外,他還出版了《德意志法古事志》(1828年)和四卷本的《習慣法判告錄》(1840—1863年)等著作。

雅各布·格林作為日耳曼法學者,主張從歷史和語言的角度來把握法律現象。倡導包括法學、歷史學和語言學的新學問的「日耳曼學」(即「德意志法學」)。可見忠實地實踐歷史法學的宗旨和綱領的,不是薩維尼本人,而是雅各布·格林其人。當然,薩維尼和雅各布·格林盡管是歷史法學派的雙壁,但無論在學問或政治立場上,兩人俱有對立的意見。另外,在方法論上,與薩維尼堅信法的概念的論理性不同,雅各布·格林則是確信「法的語言的、詩的、象徵的風格」 .

(三)潘德克吞法學

秉承羅馬法繼受的傳統,由歷史法學中的羅馬法學者在19世紀後半期建構起來的德意志私法學,以對德意志普通法和潘德克吞進行研究為工作的中心。所謂「潘德克吞」,即《羅馬法大全》中的《學說匯纂》(Digesta),也就是羅馬帝政時代被賦予了「解答權」的法律學者們的學說集成。薩維尼的後來者們,從這個「學說法」中抽繹出法的概念,並用來建構19世紀的私法學。

潘德克吞法學,具有易於理解的特色。創建它的學者們在潘德克吞這一論題下撰寫了數量眾多的教科書,並因此使19世紀的德意志私法學體系得以形成。其中,可以以之為代表的著述有作為薩維尼的繼承人的普希塔(GeorgFriedrichPuchta,1798—1846)的《潘德克吞教科書》(1838年)。此外,溫德沙特的三卷本的《潘德克吞法教科書》(1862—1870)、鄧伯格的三卷本的《潘德克吞》(1884—1887)等等,也是這方面的重要著作。另外,作為歷史法學派的論敵的蒂堡,也在法典論爭前寫成了兩卷本的《潘德克吞法體系》(1803年) .

潘德克吞法學,曾被耶林斥之為「概念法學」而受到批判。惟無論如何,在法學史上,該概念法學的確曾經引領過德意志私法學的發展方向。德國民法典實際上是處在潘德克吞法學的延長線上的東西 .

三、概念法學與德國民法典

(一)對概念法學的批判

對於潘德克吞法學,耶林(RudolfvonJhering,1818—1892)斥之為概念法學而加以批判 .但耶林之直接發起攻擊的,是普希塔的法學思想。

普希塔於1842年接替薩維尼在柏林大學的講座的位置,並使羅馬私法學得到了發展。不過,普希塔盡管是薩維尼的繼承人,但他受到了他的老師的最大論敵的黑格爾的影響。

如所周知,概念法學認為,法學與法典,乃是完美無缺的論理體系,通過邏輯的演繹和推論,所有的法律問題均可以得到自動的解答。耶林批判概念法學推崇邏輯崇拜,並以嘲弄的手法寫成《法學戲論》(,1884)一書,嘲諷當時的法學者盲信邏輯,熱衷於抽象概念的游戲,而忘卻法律對實際生活所負的使命,這猶如人生活在「概念的天國」中,不知社會生活為何物,自於實際生活無所裨益。耶林指出,「概念的天國」的第一個「入國者」並非薩維尼而是普希塔。即在他看來,正是普希塔,是造成歷史法學蛻變為概念法學的罪魁!

但遺憾的是,耶林自身卻成了概念法學的忠實信徒。在四卷本的《羅馬法的精神》(1852—1865年)里,盡管他說自己的法學抱負是「通過羅馬法而超越羅馬法」,但其中的內容仍是確信「法的構成的優位性」。他堅信「分析、綜合與構成」的三種法技術。不過,在1872年出版的《為權利而斗爭》一書中,他卻指出:權利是通過不斷的斗爭而實現的利益,將注意力由「法」移向「權利」,主張在法學中不是引入演繹的論理,而是引入歸納的論理 .

在1877年—1883年出版的兩卷本的《法的目的》(DerZweckimRecht)一書中,耶林強調法律是人類意志的產物,有一定的目的,故應受「目的律」的支配,與自然法則之以「因果律」為基礎而有其必然的因果關系,截然不同 .耶林在該書的扉頁上開宗明義地寫下了這樣的話語:「目的,是一切法律的創造者。」這一話語被認為是耶林由概念法學轉向目的法學(Zweckjurisprudenz)的「轉向宣言」 .

(二)德國民法典的編纂

遠在德國法學界掀起民法典編纂的論爭以前,主張制定民法典的蒂堡便提出了在德意志實現政治上的統一之前,應先期實現法律上的統一的意見。薩維尼則認為應建構作為立法前提和立法基礎的法學(理論)。其後,盡管薩維尼等人創建的法學被斥之為概念法學而受到批判,但歷史法學(派)的學術活動卻在事實上加速了潘德克吞法學的學問的體系化的進程。德國在經歷了1848年革命的挫折後,於1871年實現了國家的統一。這樣,制定民法典的政治與學問的基礎也就具備了,民法典的制定指日可待!

在作了周到的准備並經過了一段較長的時期以後,德國於1881年為編纂民法典而成立了第一次委員會。該第一次委員會的實際上的領導人,便是後期歷史法學派的重要人物溫德沙特(BernhardWindscheid,1817—1892)。該第一次委員會於1887年作成了第一草案並向社會公布 .

1892年第二次委員會作成民法典第二草案。該第二草案經聯邦參議院稍作修正後被作為第三草案提交給帝國議會,1896年公布了該草案,是為德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是一部內容包括五編、共2385條的卷帙浩繁的大法典。這是德國歷史法學(派)誕生以來德國私法學的集大成的作品,以用語的洗練和論理的精緻而對20世紀各國民法的法典化運動產生了深遠影響。總則、債法、物權法、親屬法和繼承法的編制體例,被說成是「潘德克吞模式」的典範 .其中,在法典之始便開宗明義地規定總則,更被說成是該法典的重要特色 .

順便提到,鑒於溫德沙特在德國民法典的創制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德國民法典第一草案是由他負責起草的),所以後世有稱德國民法典為「小溫德沙特」之說。該人對於德國民法典的影響,除他身體力行參與民法典起草委員會的各項活動外,更重要的還在於他撰寫了《潘德克吞法教科書》,該書對於德國民法典的制定產生了重要影響,被稱為是潘德克吞法學的最稱標準的體系書,是對羅馬法理論的總決算,為現代民法立法選擇、取捨羅馬法概念提供了參照 .

(三)對於德國民法典的批判

德國民法典自1900年1月1日起施行。德國人民在慶賀這部20世紀的大法典問世的同時,也聽到了對於這部法典的不絕於耳的批判之聲。有人認為它是「德意志自由主義延期出生的溫馨兒」,也有人斥之為「19世紀的遺產兒」,絕不是「20世紀的種子」等等。當然,這些批判的聲音,遠在民法典草案階段,特別是對於溫德沙特負責起草的第一草案提出批評之時便已出現了,其代表人物是著名學者基爾克(OttoFriedrichvonGierke,1841—1921)和奧地利的安東·門格(AntonMenger,1841—1906)。

基爾克,是歷史法學派中的代表性的日耳曼法學者。主要著作為四卷本的《德意志團體法》(1868—1913年出版)。該書敘述了德意志的家族、職業組合和國家等各種各樣的所謂「同志團體」(Genossenschaft)的歷史。他指出,不是羅馬法的個人主義,而是日耳曼法的團體主義,才是適合於德國傳統的法制度。另外,他還撰寫了介紹日耳曼法學者的見解的三卷本的概說書——《德意志私法》(1895—1917年出版)和《德意志私法概論》(1913年出版) .

應當指出,團體主義理念及其法制度,乃是日耳曼民族的傳統。在這一點上,日耳曼法可以說是前近代的封建法。近代資本主義因以自由競爭和私法自治為前提,所以可謂是羅馬法的個人主義的復活。但隨著社會生活的斗轉星移,無論是從事資本主義生產,還是改善勞動者的勞動條件,個人主義俱無不表現出明顯的局限性。資本主義的矛盾,同時也是近代法尤其是近代私法的矛盾。為了克服這一矛盾,日耳曼法的團體法理念於是可以發揮它的作用。

基爾克的團體法理論,賦予各種團體以實在的人格,並承認其有權利、義務的主體資格。這就是關於法人本質的「法人實在說」。該說暴露了以個人主義為基礎的「法人擬制說」的局限性。另外,團體法理論,還打破了傳統的公、私法的二元區分理論,為一個新的法域即「社會法」的誕生奠定了基礎。

1888年德國民法典第一草案一經公布,基爾克便發表了《民法典草案與德國法》(1888—1889年出版),站在日耳曼法的團體主義立場,對草案的非民族性、對德國固有法的輕視,以及對該草案的強烈的羅馬法色彩等進行了批判 .

奧地利的安東·門格從所謂「法律界人士的社會主義」的角度,對第一草案進行了批判。該氏所著的《民法與無產階級》 一書,從社會主義者的視角,指明了民法典草案的階級性。

耶林和安東·門格對於德國民法典第一草案的批判,得到了民法典第二次委員會的重視,民法典第二次草案因此被導入了某些「社會主義的因素」。盡管如此,它並未從根本上動搖該草案的「十九世紀的性質」,結果使這部草案最終成為法律,並帶上「十九世紀的性質」而付諸實施了。基爾克、安東·門格等人團體的、社會主義的見解,作為20世紀的課題,被自由法運動所繼承了下來 .

四、自由法運動與法社會學

(一)自由法運動

上文談到,19世紀之時由薩維尼、普希塔和溫德沙特苦心經營而後底於成的德國潘德克吞法學,堅持認為羅馬法的概念極為精緻,任何問題均可「依概念而計算」、依形式邏輯演繹的操作而求得解答。在進行機械操作時,應擯除權威,排除實踐的價值判斷,所獲答案才能期其精純。所謂「邏輯崇拜」(derKultusdesLogischen)、「概念的支配」(leregneconcept),正是概念法學的生動寫照 .1896年德國民法典,正為概念法學的精華 .

但是,從19世紀末、20世紀初開始,反對概念法學的「自由法運動」(Freirechtsbewegun)興起,並由星星之火演成燎原之勢,「自由法學」運動由此登場。其發起者是著名學者耶林。

作為概念法學的叛逆者,耶林提倡「目的法學」,聲稱法律的解釋,必先了解法律究欲實現何種目的,只有以此為出發點而解釋之,才能得其肯綮。而所謂目的,指解釋法律的最高准則,即目的法學 .

自由法論(包括利益法學)的主張,可以歸納為以下五點:

第一,國家的成文法,並非唯一法源,此外還有活的法律存在,而這才是真正的法源。

第二,自由法論者對概念法學所服膺的「法律體系的邏輯自足性」、「法典完美無缺」等加以批判,認為法律有漏洞(Lucke)是必然的事。

第三,概念法學以「概念數學」(begriffsmathematisch)的方法,就法律的解釋進行邏輯演繹的操作,而不為目的考量或利益衡量,甚至認為社會上可能發生的各種問題,只需要把各種法律概念進行數學公示般的演算,就可以導出正確答案。這種方法最為自由法論者所責難,斥之為「法律的邏輯」(juristischeLogik)。認為它未能切合現代法學的要求。現代法學的使命,端的在於促進人類社會的進步與發展。

第四,概念法學禁止司法活動「造法」(Rechtsschopfung)。認為法典完美無缺,任何具體案件均可在法律之內尋得正確答案。而自由法論者卻認為這純屬美夢,法律不可能盡善盡美,其意義晦澀者有之,有待法官闡釋;條文漏洞者有之,有待法官補充;情況變更者有之,有待法官為漸進的解釋(不改變法律文字,漸改其意義)等等。凡此種種,法官莫不需要憑借其智慧,而為利益衡量或價值判斷,此非「造法」而又是什麼?

轉貼於 中國論文下載中心 http://www.studa.net

⑶ 德國留學生的畢業論文該怎麼寫

論文寫作通常可以遵循以下步驟:

1、定義主題

撰寫論文的第一步是定義主題。了解論文的主要目的是什麼(教育、宣傳、推廣)以及針對誰。這一步至關重要,因為它為整篇論文奠定了基礎。

2、創建大綱

大綱在撰寫論文時至關重要。要想論文講得通,唯一的途徑就是整合邏輯。首先創建一個簡單的草圖,描述論文整體的框架,包括各個部分應該寫什麼內容。這會防止同學在實際寫作時偏離要點。

3、廣泛研究

這是撰寫論文時收集所有必要信息的部分。遵循之前創建的大綱,以避免浪費時間。充分利用所有可用的資源,例如:書籍、網路、采訪等,只收集相關和必要的信息即可。這部分將構成論文的主體,所以同學需要獲得充分的信息。

4、撰寫初稿

有了詳細的大綱和相關的材料支撐,這一步應該很容易。初稿很少是完美的,但通常需要耗費大量時間。有幾個最重要的部分需要同學留意:

5、校對修改

千萬不要直接提交初稿,因為很有可能裡面全是錯誤。同學要消除所有的語法和結構錯誤。盡可能地濃縮觀點,並通過修改論點來突出要點。

閱讀全文

與德國寫論文需要多少本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金華義烏國際商貿城雨傘在哪個區 瀏覽:765
俄羅斯如何打通飛地立陶宛 瀏覽:1141
韓國如何應對流感 瀏覽:924
在德國愛他美白金版賣多少錢 瀏覽:963
澳大利亞養羊業為什麼發達 瀏覽:1399
如何進入法國高等學府 瀏覽:1480
巴西龜喂火腿吃什麼 瀏覽:1409
巴西土地面積多少萬平方千米 瀏覽:1271
巴西龜中耳炎初期要用什麼葯 瀏覽:1233
國際為什麼鋅片如此短缺 瀏覽:1637
巴西是用什麼規格的電源 瀏覽:1459
在中國賣的法國名牌有什麼 瀏覽:1364
在菲律賓投資可用什麼樣的居留條件 瀏覽:1273
德國被分裂為哪些國家 瀏覽:881
澳大利亞跟團簽證要什麼材料 瀏覽:1213
德國大鵝節多少錢 瀏覽:880
去菲律賓過關時會盤問什麼 瀏覽:1204
澳大利亞女王為什麼是元首 瀏覽:1030
有什麼免費的韓國小說軟體 瀏覽:762
申請德國學校如何找中介 瀏覽: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