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際稅收來源國和居住國
由於國家之間稅收關系的存在,而且超越了原來意義的稅收分配范圍,所以引起了許多國家之間的稅收權益的協調問題。而各個國家所選擇的稅收管轄權又不盡相同,導致這種關系更為復雜。下面對國際稅收關系的分析,重點是國家與國家之間稅收分配關系的處理;及各國政府與跨國納稅人關系的處理。
【拓展資料】
一、國際稅收是超越國家范疇的分配關系
國際稅收與稅收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兩個范疇。國際稅收首先是作為稅收來存在的,具有稅收的一般特徵。但國際稅收涉及的領域要廣於稅收,它所反映的是在經濟交往過程中,國家與國家之間因行使各自的征稅權力而發生的稅收分配關系。
因此,國際稅收本質是:兩個以上的國家,在對跨國納稅人行使各自的征稅權力的過程中,所發生的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它是一種超越國境的稅收分配。
進一步分析,國際稅收至少包括如下三層含義:
第一,國際稅收同稅收一樣,必須憑借政治權力來進行分配。如果沒有各國政府同它們各自管轄范圍下納稅人所形成的征納關系,那麼也就無從產生國家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
第二,國際稅收以國際間的經濟貿易交往為存在的前提。如果不存在跨國納稅人,國際稅收關系也就無從談起。因為一般意義上的納稅人,只承擔一個國家的納稅義務,而只有跨國的納稅人同時承擔幾個國家納稅義務時,才可能引起幾個國家之間的稅收分配問題。
第三,國際稅收同稅收是有區別的兩個范疇。其根本區別在於國際稅收只涉及國家之間的財權利益分配,而不涉及其他的的經濟分配關系或社會關系。
二、國際稅收關系的產生
國際稅收比稅收的歷史要短得多,它是國際經濟交往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
原始的關稅是國際稅收起源的典型形態,在貨物進出國境時它承擔了國家之間稅收分配的功能。隨著國際經濟貿易活動的發展,資金、技術和勞務在國際上的流動,致使納稅人的所得、收入來源沒有固定的地域界限。當一個納稅人的收入來源於多個國家時,由於不同的國家採取不同的稅收管轄權,往往導致多個國家對同一筆跨國所得行使征稅權。在這種情況下,一個國家對征稅權的運用,必然會影響其他相關國家的經濟利益,形成了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
特別是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隨著國際經貿關系的迅速發展,稅收的國際化問題日益突出,國際稅收問題逐漸被各國政府所重視。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世界經濟格局發生了重大變化,資本的國際流動多樣化,發達國家海外投資的擴大,跨國經營迅速發展,收入國際化趨勢越來越明顯。加上各國的所得稅制度日益完善,稅收的國際化問題不僅被各國政府所重視,而且許多國家單方面採取措施處理有關國際稅收問題。為了公正合理地解決跨國稅收分配,世界各國通過相互聯系與合作,逐步形成了一系列處理單邊或多邊稅收關系的准則和慣例,包括雙邊稅收協定的簽訂、多邊稅收協定的簽訂、《聯合國範本》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範本》的制定等,至此,就形成了國際稅收關系的基本框架。
在20世紀70年代以後,更多的國家積極從事國際稅收的協定的簽訂活動。據1997年統計,全世界187個國家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已經有3500多項,其中近50%是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簽訂的。在發達國家中,美國、英國、日本和德國等國家對外簽訂的協訂最多。我國從1983年起,到1999年10月止,已經同61個國家簽訂了關於避免對所得雙重征稅協定,今後還將同更多的國家簽訂稅收協定。
三、國際稅收關系的基本內容
國際稅收所涉及的范圍很廣,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稅收管轄權及其協調,國際重復課稅的緩解或消除,如何協調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稅收關系和消除對非居民的稅收歧視,防止國際逃稅的方法與措施,國際避稅與反避稅,國際稅收協定,鼓勵國際投資的稅收優惠措施,對國際間關聯企業的征稅措施,國際稅務合作等等。
(一)稅收管轄權的選擇與協調
稅收管轄權是一國政府在稅收領域的主權,即一國政府在行使主權課稅方面所擁有的管理權力。它是國際稅收關系中一個帶根本性的問題,由此引發國際稅收關系中一系列的其他問題。
稅收管轄權包括居民管轄權和地域(來源地)管轄權兩種基本形式。一個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的原則,在不違背國際法和國際條約規定的前提下,國際上並沒有規定統一的標准,各國政府都可以自由選擇稅收管轄權。因此,要理順國際稅收中的各種關系,最終的出路在於協調各國的稅收管轄權,理想的模式是在世界范圍內統一實施相同的稅收管轄權。但實際上不可能做到這一點,其原因是:一方面由於在政治上沒有超越國家的權力機構;另一方面經濟上各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相差很大,發達國家傾向於實行居民管轄權,發展中國家傾向於實行來源地管轄權。所以,要使稅收管轄權完全統一起來,是辦不到的。只有通過相互協調,才能逐步縮小其差別,以促進國際上稅收利益分配格局的合理化,並促進世界經濟的發展和繁榮。
(二)國際間雙重課稅的緩解和消除
國際雙重課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對跨國從事經濟活動的同一納稅人所發生的同一征稅對象同時徵收相同或相適的稅收,即發生了重疊征稅。國際雙重課稅是各國稅收管轄權交叉的結果,它對國際經濟的發展產生不利的影響:一方面由於國際雙重征稅加重了跨國投資者的實際負擔,不利於資金的國際流動和運用;另一方面國際雙重征稅影響商品、勞力、人才和技術的國際流動,對國際資源配置產生阻礙。所以,緩解乃至消除國際雙重征稅,是國際稅收關系中最為實際的問題。
要避免國際間雙重課稅,一是可以採取單邊免除方法,即一國政府單方面採取措施,免除本國納稅人的雙重負擔,而不需要取得對方國家的同意。二是可以採取雙邊免除方式,即兩個國家之間通過簽訂雙邊稅收協定來協調雙方各自的跨國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免除國際雙重征稅。
(三)國際避稅與反避稅
國際避稅是指納稅人以不違法的手段跨越國境,通過人或物的流動或不流動,來達到減少或免除納稅的目的。換言之,國際避稅並不是一種違法行為,而是利用了各國在稅法規定上的缺陷。因此,在稅收的征管活動中,對稅務當局而言國際避稅是一個十分棘手的問題。
由於國際避稅影響各國政府的財政收入,因此,各國都採取積極的措施,對國際避稅加以防範和制止。這被稱為反避稅。反避稅的主要措施有:
第一,從納稅義務上制定具體措施。如稅法中規定與納稅人有關的第三者必須提供稅收情報,或納稅人某些交易的價格必須得到政府部門的認可和同意等。
第二,不斷調整和完善稅法。如取消延期納稅,限制關聯企業之間通過轉讓價格進行避稅,控制子公司海外經營利潤長期滯留在避稅地等。
第三,強化稅收的徵收管理。如成立專業的反避稅機構,加強對納稅人銀行賬戶的審查等。
第四,加強國際稅收合作。如開展國家之間的稅收情報交換,或由國際稅收組織牽頭,開展多邊國際避稅防範措施等。
(四)國際稅收協定
國際稅收協定,是指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為了協調相互之間在處理跨國納稅人征稅事務和其他方面的稅收事務,依據國際關系准則,所簽訂的一種協議或條約。稅收協定屬於國際法中「條約法」的范疇,它對當事國具有同國內法效力相當的法律約束力。
世界上最早的稅收協定是1843年比利時和法國政府簽訂的稅收協定。該協定主要是為了解決兩國政府在稅務問題上的相互合作和情報交換等問題。100多年以來,為適應國際稅收關系不斷發展的需要,國際稅收協定從單項向綜合、從雙邊向多邊迅速發展。特別是本世紀中葉以來,國家與國家之間簽訂稅收協定十分活躍,並且不斷擴大。據統計,目前國際上已經生效的稅收協定有2000多個,並且形成了具有世界性意義的兩個國際性稅收協定範本:由聯合國專家小組提出的《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範本》(簡稱聯合國範本,下同)和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提出的《關於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範本》(簡稱經合組織範本,下同)。兩個範本的內容、結構大體相同,用以指導各國稅收協定的簽訂。下一步的目標,應以最終形成世界各國共同承認的國際稅收公約為方向,充分發揮稅收協定在調整國際稅收關系中的規范作用。
(五)國際收入和費用的分配
國際收入和費用的分配,是指跨國納稅人(關聯企業)里收入和費用的分配原則和方法。通常而言,一個跨國公司的總機構同其分支機構之間,母公司同子公司之間,以及同一跨國公司內一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同其他分支機構或子公司之間,都是互相有關聯的,這些都被稱之為關聯企業。
跨國關聯企業集團以本身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對其國際收入和費用的分配進行全盤考慮,利用各國稅制存在的差異,使其收入在最有利的地點和最有利的時間獲得,使其費用在最有利的地點和時間發生,藉以逃避一部分應納稅款,獲取更大的經濟利益。其手段通常是利用各關聯企業所在國所得稅稅率高低差異,採取轉讓定價的方式來實現。由於關聯企業的轉讓定價涉及到相關國家的稅收收入,所以對此必須加以調整和規范。
當然,上述五個方面只是國際稅收關系中的一些基本問題,國際稅收還涉及到其他內容,如關稅、關稅壁壘和對外關系中的稅收優惠等。
四、國際稅收慣例
國際慣例屬於國際法的主要淵源之一,它是指在國際交往中形成的一些習慣和先例。開始時為部分國家在實踐中長期反復使用,後被世界各國所承認並沿用,具備有一定的約束力。國際稅收慣例是指世界各國在長期的稅收交往中所形成的一些習慣和原則,包括無差異原則、優先原則、獨占原則、分享原則和獨立企業原則等。
1.無差異原則。指對外國納稅人和本國納稅人實行平等對待,使兩者在徵收范圍、稅率和稅收負擔方面保持基本一致。當然,無差異原則並不意味著絕對平等,由於各國稅制不同,有關規定相差很大,所以很難做到外國納稅人和本國納稅人所承擔的稅負絕對平等。不過,作為一項國際稅收准則,無差異原則可以對相關國家起到約束作用。
無差異原則在稅制結構大體一致的國家之間可以起到促進資本自由流動的作用。但在稅制結構差異較大的國家,由於稅負水平的懸殊,很難起到促進資本自由流動的作用。所以,發達國家多願意實行無差異原則,並將其作為本國制定涉外稅制的基本原則,而發展中國家需要考慮本國的實際情況,在不違背國際慣例的前提下,確定對本國有利的涉外稅收原則。
2.獨占征稅原則。指在簽訂國際稅收協定時,將某項稅收客體排他性地劃歸某一國,由該國單獨行使征稅權力的一項原則,用以調整由國際經濟活動產生的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稅收法律關系和國家之間的稅收權益分配關系。
獨占征稅原則在國際稅收實踐中,一般是簽訂稅收協議的雙方明確將征稅項目歸屬於收入來源國或納稅人居住國征稅,另一國不再行使征稅權,以此來解決重復征稅的問題。如對營業所得的征稅,通常規定對締約國一方境內企業取得的所得只能由締約國一方獨占征稅。又如對退休金的征稅,通常只能由居住國或支付國征稅。
3.優先征稅原則。指在國際稅收關系中,確定將某項課稅客體劃歸來源國,由來源國優先行使征稅權的一項原則。
在國際稅收實踐中,盡管可以實行不同的稅收管轄權,但是通常都偏重於運用來源地原則,因為對一個國家而言,採取來源地原則更直接、更有效。如果不承認收入來源地的國家優先征稅,就無法對跨國納稅人在其他國家取得的收益予以課稅,也無法行使優先征稅的權力。因此,在簽訂國際稅收協定時,通常規定對常駐代表機構的所得和非獨立個人的勞務所得、董事費、表演家和運動員的所得,由來源國優先征稅。
4.稅收分享原則。指在簽訂國際稅收協定時,將某些課稅客體劃歸締約國雙方,由雙方共同征稅的一項原則。它是國際稅收協定沖突規范的內容之一。
在稅收分享原則中規定的所得征稅權,如對投資所得的征稅權,既可以由居住國行使,也可以由來源國行使,這樣各相關國家都有資格行使征稅權。為了解決上述矛盾,稅收分享原則規定,各行使征稅權的國家必須把適用稅率降低,以利於共同徵收。
B. 德國的工資稅和個人所稅怎麼徵收
德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分為無限納稅人和有限納稅人。德國常住居民(在德有長期或習慣住所)承擔無限納稅義務,按其國內外的全部所得納稅;非德國常住居民承擔有限納稅義務,通常僅按其在德國境內的收入繳稅。
德國個人收入所得稅徵收的范圍包括:從事農業和林業的收入、從事工商業的收入、從事自由職業的收入、受僱工作所得、投資所得、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對於個人所得稅法中沒有明確列舉的收入則不予征稅。
德國個人所得稅主要採用「分期預繳、年終匯總核算清繳、多退少補」的辦法徵收,但對工資、利息、股息和紅利等所得則採用預提法進行來源課稅。
工資稅(Lohnsteuer)是個人所得稅最重要的一種徵收形式,工資稅金額由稅務部門制定的工資稅對照表確定。在德國,僱主有義務在向雇員發放工資或薪金時代扣工資稅。
(2)德國稅收實行什麼稅收管轄權擴展閱讀:
德國是高稅收國家,其稅收制度嚴謹、周密、細致。德國稅收立法採取了稅收通則和單行稅法相結合的立法方式,其稅收結構非常復雜,按稅收來源可分為直接稅和間接稅,按征稅機構分為聯邦稅、州稅、地方稅。
德國實行以聯邦、州、地方三級或兩級共同徵收的共享稅為主體的分稅制。共享稅稅種主要包括:增值稅、工資稅、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等;
聯邦專享稅包括:關稅、消費稅(石油稅、咖啡稅、鹽稅、香檳酒稅)、保險稅、團結附加稅等;
各州的專享稅包括:土地購置稅、遺產(贈予)稅、機動車稅、啤酒稅、賭場稅、火災防護稅等;
地方專享稅包括:工商稅、土地稅、娛樂稅、飲料稅、養狗稅、獵釣稅、賽馬稅等。按稅種主要分為三類:
(1)所得稅類: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工商稅、附加稅等;
(2)財產稅類:遺產(贈予)稅、土地稅等;
(3)流轉稅類:增值稅、土地購置稅、保險稅、關稅等。
參考資料來源:德國的主要稅種--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漢堡總領事館經濟商務室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財稅法網 - 德國稅法體系介紹
C. 國際經濟法的稅收管轄權怎樣確定
國際稅法是調整國際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隨著國際稅收關系的產生與發展而形成的一個新的法律部門,是國際經濟法的一個分支。
一、稅收管轄權的概念。眾所周知,主權國家是國際法的基本主體. 管轄權是國家的基本權利之一. 管轄權是指在國際社會中,所有主權獨立國家對其領域內的一切人、物、事件均有行使法律的權利,這是國家主權的一個重要屬性. 而稅收管轄權則是國家主權在稅收領域的重要體現,是主權國家政府行使征稅的權力.由於稅收管轄權源於國家主權,因而它是一種完全獨立自主的、排他的權力. 任何主權國家除受國際法和國際條約規定的限制外,都可採取其認為最好的、最合適的原則來行使稅收管轄權.
由於國際稅收關系中的一系列矛盾和問題的產生都與稅收管轄權有關,因此研究和解決國際稅法問題,首先必須了解稅收管轄權.
根據國際公法,主權國家是按照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行使其管轄權的. 由於稅收的特殊性,屬地原則反映在國際稅收上,表現為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屬人原則反映在國際稅收上,表現為居民管轄權.
二、稅收管轄權的分類。根據所體現的管轄權原則和對連結點的選擇的不同,稅收管轄權可以劃分為二類:
1、居民稅收。管轄權居民稅收管轄權,是指在國際稅收中,國家根據納稅人在本國境內存在著稅收居所這樣的連結因素行使的征稅權力. 它是屬人原則在國際稅法上的體現. 它的確立是以納稅人與征稅國之間存在著某種屬人的聯系為前提. 這種依照納稅人的居民身份行使稅收管轄權的原則,亦稱為從人征稅.根據屬人原則行使征稅權的前提條件,是納稅人與征稅國之間存在著以人身隸屬關系為特徵的法律事實. 這些屬人因素,就自然人來說,主要有住所(居所)和習慣居留地、國籍等;就法人來說,主要有公司的注冊或土地、公司的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以及公司的總機構所在地等. 確定這類屬人性質的連結因素在國際稅法學上一般稱作「稅收居所」。與征稅國存在著這種稅收居所聯系的納稅人,就是該國稅法上的居民納稅人,而這個征稅國亦相應地稱作該納稅人的居住國. 主權國家根據納稅人在本國境內存在著稅收居所這一法律事實來行使征稅的權力,這種根據稅收居所聯系對納稅人來自境內境外的全部財產和收入征稅的原則,稱為「居住原則」或「居民稅收管轄權原則」。
2、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是指一國對跨國納稅人在該國領域范圍內的所得課征稅收的權力,它是屬地原則在國際稅法上的體現. 它的確立,是以征稅對象與征稅國領土之間存在某種經濟利益的聯系為依據的. 這種依照來源地行使稅收管轄權的原則,亦稱從源征稅.按照屬地原則行使稅收管轄權的前提條件. 是作為征稅對象的納稅人的各種所得與征稅國之間存在著經濟上的源泉關系. 這些表示所得與征稅國存在著淵源聯系的地域連結標志,如不動產所在地;常設機構所在地;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租金等所得的發生地;債務人或支付人所在地等等,在國際稅法學說上稱為「所得來源地」或「所得來源國」。在國際稅法上,一國根據所得來源地這一連結因素對非居民納稅人征稅收原則,稱為「領土原則」或「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原則」。
四、居民稅收管轄權的行使
(一)、跨國納稅人居民身份的確定。由於居民稅收管轄權的行使是以征稅人與征稅國之間存在稅收居所這一事實為前提條件的,而且根據國際稅收實踐,一國稅法上的居民納稅人應就來源於該國境內外全部所得向該國納稅,即承擔無限的納稅義務;而一國稅法上的非居民納稅人僅應就來源於該國境內所得向該國納稅,即承擔有限的納稅義務. 因此,對跨國納稅人居民身份的判定,直接影響到國家居民稅收管轄權的行使.
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確認。國際稅法上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主要採用下列標准:
(1)住所標准.住所一般是指有長期居住意願的住處,通常為配偶和家庭所在地. 凡在一國設立住所的自然人,便是該國的居民納稅人. 住所標准為法國、德國等西歐國家所採用.
(2)居所標准. 居所一般是指一個人短暫逗留而臨時居住的並達到一定期限的處所,居所並不具有永久居住的性質.在國際稅收實踐中,居所標准一般與居留期限相結合,即自然人居民納稅人身份,取決於其在一國境內的居留時間. 在居留時間上. 各國稅法規定不一,有的為半年,有的為一年.
(3)國籍標准. 國籍是一個人同某一特定國家的固定的法律聯系. 採用這一標准並不考慮納稅義務人與征稅國之間是否存在著實際的經濟利益聯系. 國籍標准現僅為美國、墨西哥等採用.目前,運用居所和居留時間相結合的標准,是國際上確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通常做法.
2、法人居民身份的確認。各國稅法上判定法人居民身份,主要採用下列標准.
(1)法人注冊地標准. 即法人的居民身份依法人在何國注冊成立而定. 採用這一標准主要以美國、加拿大為代表.
(2)法人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標准. 即以法人在本國是否有管理和控制中心,來判定其居民身份. 採用這一標准主要以英國、德國為代表.
(3)法人總機構所在地標准.即凡總機構設在哪一國,便是哪一國的居民公司. 採用這一標准主要以日本、法國為代表.
(二)、居民稅收管轄權沖突的解決原則。
由於各國稅法對納稅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採用不同的標准,因此不可避免地會發生居民稅收管轄權的沖突.對此,目前主要依靠各國在國際稅收協定中規定沖突規則的辦法來加以解決. 在這方面,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關於對所得和財產重復征稅的協定範本》和聯合國《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關於雙重征稅的協定範本》確定的沖突規則具有代表意義.
1、自然人居民身份沖突的解決方法。關於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的沖突,一般有兩種可供選擇的解決方法,一是由締約國雙方通過協商確定該納稅人應為哪一方的居民. 另一是採用兩大《範本》所提出的規范性的循序解決的原則,即首先以該納稅人永久住所地為標准;如在締約雙方均有永久住所,則以主要經濟利益在哪一國為准;如仍不能解決,則以習慣性住所為准;如在締約國雙方境內均有習慣性住所,則以國籍為准;如系雙重國籍或開國籍,則由締約國雙方協商解決.
2、法人居民身份沖突的解決方法。關於法人居民身份沖突的解決方式亦有兩種:一是由雙方協商確定該法人為哪一方的居民. 另一是在稅收協定中規定一種標准,按其確定法人為哪方的居民. 兩大範本都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國為居住國,而我國與日本、法國、德國等國締結的雙邊稅收協定中都以總機構所在國作為解決法人居民身份沖突的標准.
五、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行使
(一)、所得來源地的認定。
確認所得來源地,就是要認定所得的地域標志,根據這一地域標志,來源國有權對非居民納稅人在本國境內取得的所得進行征稅. 一般各國對不同性質所得採取的來源地認定標准主要有:
(1)營業所得,認定營業所得的來源地有下列幾種:營業機構所在地;商品交換地;商品使用地;銷售合同簽訂地:商品交付之前的儲存地.
(2)股息,各國一般以分配股息公司的居民身份所屬國為來源地. 有的國家則考慮分配股息的公司的利潤實際來源地.
(3)利息,認定利息所得的來源地,各國主要採用以下標准:貸款的實際使用地;借款人所在地;利息支付地.
(4)動產租金與特許權使用費,其來源地一般有:財產的實際使用地;租賃人或被許可人所在地;租金或費用支付地.
(5)不動產所得,各國一般均以不動產所在地為其來源地.
(6)股票轉讓所得,一般以公司的所在地為來源地.
(7)國際運輸行業的所得,一般以旅客、貨物的裝載地為其來源地.
(8)勞務所得,其來源地一般是勞務的提供地、勞務使用地、勞務報酬支付人所在地.
根據我國涉外稅法的規定,我國對非居民納稅人營業利潤來源地的認定,以設有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為准;對投資所得的來源地認定,以資金和財產、產權的實際運用地為准;對個人勞務所得來源地的認定,不以款項的支付地為准,而以從事受雇活動的所在地、提供個人勞務的所在地為准.
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行使原則。根據屬地原則,征稅國有權對非居民納稅人來源於本國境內的所得,行使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 非居民在來源國的所得,一般包括營業所得、投資所得、勞務所得和財產所得.
1、對非居民營業所得的征稅,營業所得在各國稅法上一般是指納稅人從事工業生產、交通運輸、農林牧業、金融商業和服務行業等企業性質的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在國際稅法上,對非居民的營業所得征稅,各國都實行常設機構原則.
(1)常設機構原則. 所謂常設機構原則,是指來源國僅對非居民納稅人通過設在征稅國境內的常設機構的活動所取得的營業所得實行征稅的原則. 這一原則表明,非居民納稅人在來源國境內是否設有常設機構是征稅國對非居民納稅人取自本國境內的營業所得進行課征的前提條件. 因此常設機構在國際稅法上是一個重要的概念. 所謂常設機構,是指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活動的固定營業場所,其范圍一般包括: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車間、礦場、油井、氣井、採石場、建築工地等. 由於常設機構便於識別營業所得的來源,所以,各國均根據本國具體情況,擴大或縮小常設機構的范圍. 根據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應就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所得稅.
(2)實際聯系原則. 根據這一原則,來源國對於非居民納稅人與設在本國境內的常設機構有「實際聯系」的所得,可以歸屬於常設機構的所得進行征稅. 所謂「實際聯系」是指據以取得利潤(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以及財產收益的股份、債權、財產和產權等為該機構、場所所擁有或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實際聯系. 根據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外國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內、境外與我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利潤(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為外國企業的應納稅所得.
2、對非居民投資所得的征稅,納稅人的投資所得是指從事消極投資活動所獲得的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收入. 來源國對非居民納稅人的投資所得,一般採用預提方式征稅,即支付人在向非居民支付這些款項時,有義務從中扣繳非居民納稅人應繳納的所得稅款. 上述稅收,在國際上通常稱為預提稅,這是所得稅的一種源泉控制徵收的方式. 預提稅稅率一般低於企業所得稅率,它往往按收入全額計征,不作費用扣除,具有估定預征的特點.根據我國涉外稅法的規定,對外國企業未設立機構、場所或雖設有機構、場所,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所取得的上述投資所得,以源泉扣繳的稅收為最終稅收.
3、對非居民個人勞務所得的征稅。個人勞務所得包括獨立的個人勞務所得和非獨立的個人勞務所得兩類. 各國稅法和兩大《範本》均規定,來源國對非居民納稅人的獨立的個人勞務所得征稅,應以提供勞務的非居民個人在境內連續或累計停留達一定天數或在境內設有經營從事這類獨立勞務活動的固定基地為前提條件. 來源國對非居民納稅人的非獨立的個人勞務所得,兩大《範本》均規定:非居民在另一國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等收入,可由另一國從源征稅,但同時具備下述三個要件的,應當由其居住國征稅:在一個會計年度內連續或累計停留不超過183天;其報酬的支付人不是另一國的居民;其報酬不是由僱主設在來源國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所承擔.
4、對非居民財產所得的征稅。關於對非居民財產所得,特別是涉及不動產的轉讓所得,國際上的通常做法是由財產的所在國征稅. 但根據兩大《範本》的規定,從事國際運輸中運用的船舶、飛機和從事內河運輸的船隻以及附屬於上述船舶、飛機和船隻的動產為代表的財產,應僅在該企業實際管理機構所在的締約國征稅.
D. 稅收管轄權分為哪幾種
稅收管轄權分為以下三種:
1、地域管轄權,又稱來源地管轄權,也就是一國對於來源於本國的所得有權徵收稅款,它根據納稅人的所得和財產價值是否來源於本國境內行使征稅權,而不論納稅人是否為本國的公民或居民;
2、居民管轄權,也就是一國對於依照稅法規定屬於本國居民的納稅人有權徵收稅款。它是指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來自世界范圍的全部所得和財產行使征稅權。居民管轄權行使的關鍵是確定納稅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居民身份。居民管轄權被大多數國家所採用;
3、公民管轄權,又稱國籍稅收管轄權,也就是一國對擁有本國國籍的納稅人有權徵收稅款。它是一國政府對具有本國國籍者在世界范圍內取得的所得和擁有的財產行使征稅權。公民是指取得一國法律資格,具有一國國籍的人,不僅僅包括個人,也包括團體、企業或公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徵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徵收管理范圍分別進行徵收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依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徵收稅款。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
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E. 什麼是稅收管轄權
稅收管轄權是指主權國家根據其法律所擁有和行使的征稅權力。是國際法公認的國家基本權利。除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1961)和《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1963)對外國使、領館官員的稅收管轄權規定有限制的條款以外,主權國家有權按照各自政治、經濟和社會制度,選擇最適合本國權益的原則確定和行使其稅收管轄權,規定納稅人、課稅對象及應征稅額,外國無權干涉。
一國採用何種稅收管轄權,由該國根據其國家權益、國情、政策和在國際所處的經濟地位等因素決定。一般地說,資本技術輸入較多的發展中國家,多側重維護地域管轄權;而資本技術輸出較多的發達國家,則多側重維護居民(公民)管轄權。大多數國家為維護本國權益,一般都同時行使兩種稅收管轄權。在國際上單一行使地域管轄權的國家有汶萊、法國、荷蘭、玻利維亞、多米尼加、瓜地馬拉尼加拉瓜巴拉圭、巴西、厄瓜多、巴拿馬、委內瑞拉等;同時行使居民管轄權和地域管轄權的國家有中國、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阿富、日本、印度、印度尼西亞巴基斯坦菲律賓、奧地利、比利時、丹麥、挪威、瑞典、芬蘭、瑞士、盧森堡、德國、希臘、義大利、西班牙、葡萄牙、英國、愛爾蘭、摩納哥、墨西哥、哥倫比亞、薩爾瓦多、孟加拉、宏都拉斯、秘魯、澳大利亞、紐西蘭、斐濟、巴布亞紐幾內亞等。美國同時行使居民管轄權、公民管轄權和地域管轄權。各國同時行使兩種不同的稅收管轄權必然導致國際雙重征稅的擴大化。
[編輯本段]稅收管轄權的范圍
一國行使稅收管轄權的范圍,在地域上,指該國的領土疆域;在人員上,指該國的所有公民和居民,包括本國人、外國人、雙重國籍人、無國籍人和法人。
[編輯本段]稅收管轄權的原則
國際上確定稅收管轄權通常有:
①屬人原則,亦稱屬人主義。即按納稅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國籍、登記注冊所在地或者住所、居所和管理機構所在地為標准,確定其稅收管轄權凡屬該國的公民和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都受該國稅收管轄權管轄,對該國負有無限納稅義務。
②屬地原則,亦稱屬地主義。即按照一國的領土疆域范圍為標准,確定其稅收管轄權。該國領土疆域內的一切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無論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都受該國稅收管轄權管轄,對該國負有有限納稅義務。
[編輯本段]稅收管轄權的分類
世界各國行使的稅收管轄權,大體分為居民管轄權、公民管轄權和地域管轄權。實質上,前兩者是基於屬人原則所確立的稅收管轄權,後者是基於屬地原則所確立的稅收管轄權。故稅收管轄權亦可歸納為居民(公民)管轄權和地域管轄權。
F. 德國公司的稅收
目前德國的稅收主要涵蓋營業稅、增值稅、所得稅等。林林總總算起來企業需繳納的稅收大約是純利潤的30%。如果公司在德國沒有實地營業可以做零申報。德國的稅率計算起來較為麻煩,因此需要專門的稅務人員進行計算。
G. 德國稅收制度
法律分析:(一)個人所得稅
它是聯邦德國徵收最廣泛的稅種,徵收范圍包括所有取得應稅所得的人。在聯邦德國90%的企業屬於私人企業和個體企業,這些企業的利潤作為企業主或合夥人的個人收入,與自由職業者取得的收入一樣,都屬於繳納所得稅的范圍。所得稅是聯邦德國收入僅次於增值稅的第二大稅種,2016年收入共283億歐元,占整個稅收收入的33%左右。
1.納稅人:德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分為無限納稅人和有限納稅人。德國常住居民(在德有長期或習慣住所)承擔無限納稅義務,按其國內外的全部所得納稅;非德國常住居民承擔有限納稅義務,通常僅按其在德國境內的收入繳稅。
2.征稅范圍與計稅依據:根據德國《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收入所得稅徵收的范圍包括:—從事農業和林業的收入—從事工商業的收入—從事自由職業的收入—受僱工作所得—投資所得—租金收入和著作、專利等所得—其他收入上述收入總額減去法律所允許的免稅數額後的余額,即為應稅所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一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H. 國際稅收管轄權
稅收管轄權是指一國政府對一定的人或對象徵稅的權力。
一、居民稅收管轄權
亦稱從人征稅,是指在國際稅收關系中,征稅國基於納稅人與征稅國存在著居民身份關系的法律事實而主張行使的征稅權。是屬人管轄權在國際稅法上的體現。其前提條件是:納稅人與征稅國之間存在某種屬人聯系。這種征稅權行使的核心是居民身份的確定。
從目前各國實踐來看,居民納稅人的概念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法人。
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確定:
縱觀各國稅法實踐,居民身份的確認採用的標准主要有以下幾種:(1)住所標准;(2)居所標准;(3)居住時間標准;(4)國籍標准;(5)其他標准;(6)混合標准
我國目前採用住所標准和居住時間標准。我國民法規定,自然人的住所一般以該自然人的戶籍所在地為准。我國2018年實施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I. 德國稅收介紹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德國公司只有在公司有運營的時候才需要繳稅,如果公司無運營就可以做零申報。
德國公司一個季度報一次稅,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團結互助稅這三種稅佔比最高,約是純利潤的30%,下面為您簡單介紹這三種稅。
1、企業所得稅
德國公司的企業所得稅屬於聯邦稅,標准公司所得稅稅率統一為15%。
2、營業稅
德國公司的營業稅是基於企業當年的營業收益收取的,根據《公司所得稅法》計算出的利潤經過《營業稅法》規定的增減項修正後計算得出,具體確定非常復雜。
簡單來說就是營業利潤可以扣除公司所得稅,上一年虧損和根據具體情況的其他扣除項目(如債務利息,部分租賃費用等等),然後加上當年預付的營業稅款及其他的必須加上去的項目(如部分地產價值和海外股利等等)而得出。營業稅稅負由兩個因素決定:
1)估定稅率
2)每個城鎮規定的營業稅稽徵率(不萊梅420%,法蘭克福490%)
目前,資合公司、人合公司和其他的商業活動的估定稅率已經降至3.5%。一般而言,根據德國不同城市平均企業收入的平均稅務負擔約為29.83%。在公司不盈利的情況下,不用交稅,如果沒有收入,只有支出,只會有退還的增值稅。
3、團結互助稅
德國1991年引入了團結互助稅,個人及公司均為該附加稅的徵收對象。稅基是同期個人和公司應納稅的稅額,為公司所得稅的5.5%。
德國是在歐盟裡面擁有較高威望的國家,公司注冊也較為簡單。但由於德國稅種繁多,計算較為復雜,您需要一家專業且有責任心的離岸公司秘書服務提供商為您代勞。
以上回答,供您參考,希望可以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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