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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三權分立什麼時候

發布時間:2022-11-12 01:39:34

德國什麼時候確立聯邦制

在1806年至1815年間,拿破崙席捲歐陸,廢除神聖羅馬帝國,將原帝國境內的德意志諸邦組織成立萊茵邦聯並自任護國主,但萊茵聯邦在1813年拿破崙入侵俄國失敗後瓦解。後來新成立的德意志邦聯的領域,約同法國大革命時期的帝國領域,只少了比利時一地。邦聯成員國由神聖羅馬帝國時期三百多國劇減至三十九國,並確立為完全獨立自主的國家。成員們保證彼此相互防守,和聯合保衛美因茨、盧森堡城、拉施塔特、烏爾姆和蘭道的堡壘及要塞。

奧地利首相領導的邦聯議會,定期在法蘭克福舉行會議。事實上,哈布斯堡家族的皇帝經常代表「首相使者」領導議會,操控邦聯的大權。

1866年普奧戰爭結束,邦聯瓦解。普魯士王國以德意志關稅同盟為基礎,另行成立北德意志聯邦;普法戰爭勝利後,1871年1月1日,在巴黎凡爾賽宮鏡廳,普王威廉一世正式加冕為德意志帝國皇帝;由普魯士霍亨索倫家族統治的這個嶄新帝國,成為真正統一的德意志民族國家。

聯邦制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政治實體(共和國、州、邦)結合而成的一種國家結構形式。聯邦制國家由各個聯邦成員組成,各成員單位先於聯邦國家存在。聯邦成員國在聯邦國家成立之前,是單獨的享有主權的政治實體;加入聯邦之後,雖然不再有完全獨立的主權,但在聯邦憲法規定的范圍內,聯邦成員的主權仍受到法律的保護,聯邦成員有自己的憲法和法律。在組成聯邦制國家時,聯邦成員單位把各自的部分權力讓渡給聯邦政府,同時又保留了部分管理內部事務的權力。

㈡ 德國政體在1871年後的演變

德國在1870/1871年的德法戰爭中,粉碎了法國的抵抗,南北德意志聯邦合成德意志帝國。
君主制持續到一戰結束後。

在1918年11月的德國革命浪潮中,皇帝與各諸侯遜位,在外界的壓力下,失敗的帝國讓位於幾十年來帝國內部斗爭已久的另一種選擇——魏瑪共和國。

1933年希特勒被右翼陣營推上總理寶座。1939年,二戰爆發,1945年4月30日,希特勒自殺,法西斯德國滅亡。

1948年8月14日選出了第一屆聯邦議會,標志著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成立。1949年10月7日蘇占區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成立。1990年10月3日,東西德正式統一,稱為德意志聯邦共和國。

(2)德國三權分立什麼時候擴展閱讀:

二戰後的德國吸取了納粹獨裁統治的教訓,德意志聯邦共和國,今天是一個議會民主制國家,像每一個真正的民主制國家一樣,實行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

德國每四年進行一次聯邦議院大選,十八歲以上公民均享有普遍、平等、無記名選舉權。三權分立中,聯邦憲法法院具有特殊的地位。

這是德國的最高級別法院,如果該法院認為聯邦總理、聯邦議院違憲,也能夠阻止他們。

㈢ 三權分立誰提出的

三權分立最早由17世紀英國著名政治學家洛克提出,用以鞏固當時英國的資產階級革命成果.後來該學說不斷傳播,並被法國著名人物孟德斯鳩詮釋為行政、司法、立法三權分立的形式,解決了在該種政治制度三權分立最早由17世紀英國著名政治學家洛克提出,用以鞏固當時英國的資產階級革命成果.後來該學說不斷傳播,並被法國著名人物孟德斯鳩詮釋為行政、司法、立法三權分立的形式,解決了在該種政治制度三權分立最早由17世紀英國著名政治學家洛克提出,用以鞏固當時英國的資產階級革命成果.後來該學說不斷傳播,並被法國著名人物孟德斯鳩詮釋為行政、司法、立法三權分立的形式,解決了在該種政治制度

㈣ 什麼時候兩德國如何統一

1990年10月3日0時,分裂長達45年之久的德國重新統一1990年10月3日零時,對於8000萬民主德國和聯邦德國人民來說,是一個非同尋常的時刻,在柏林帝國議會大廈前,伴隨著聯邦德國的國歌聲,特製的旗桿上徐徐升起了黑紅黃三色的聯邦德國國旗。這一儀式向全世界宣告,分裂長達45年之久的德國重新統一了。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德國分裂為民主德國和聯邦德國兩個國家。1955年又分別加入華沙條約組織和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兩德長期相互對峙。1989年底,民主德國政局發生激烈變化。1990年3月,基督教民主聯盟主席德梅齊埃上台組閣,兩德政府正式談判統一問題。5月18日,簽署了關於建立兩德貨幣、經濟和社會聯盟的國家條約。規定從7月1日起,兩德都使用西德馬克,國家的經濟基礎是社會市場經濟,實行西德的勞動法規。8月31日,又簽署了關於兩德實行政治統一的第二個國家條約。規定民族恢復1952年7月行政區劃改革前的5個州建制,東西柏林合並成一個州,於10月3日按西德《基本法》集體加入聯邦德國。

9月12日,兩德外長又與美蘇英法外長簽署最後解決德國問題的條約,使德國的統一得到前戰勝國的同意。1990年10月3日,民主德國正式加入聯邦德國,兩德實現統一。12月2日,全德舉行議會選舉。基督教民主聯盟獲勝,科爾任統一後德國的第一任總理。

背景資料:德國分裂與統一大事簡記

進入70年代,東、西德雙方敵視、對峙態度有所緩和。1972年5月26日,東、西德政府在柏林簽署第一個國家間條約,即關於運輸和交通的總協定。

1972年12月21日,西德和民德簽署《兩國關系基礎條約》,確定東、西德在平等的基礎上建立相互之間的正常的睦鄰關系,「互設常駐代表機構」等。

1973年9月18日,東、西德同時加入聯合國。

進入80年代,隨著世界及歐洲局勢的發展變化,兩個德國的關系也發生了演變。

1984年2月,西德總理科爾和民德德國統一社會黨總書記昂納克在莫斯科會晤並發表聲明,強調兩個德國的和平共處對歐洲發展起著有利作用。

1985年3月,科爾和昂納克在莫斯科再次會晤,稱雙方願在1972年兩德簽訂的《兩國關系基礎條約》基礎上發展雙邊關系,決不允許從德意志土地上再次爆發戰爭。

1987年9月,昂納克首次訪問西德。

1988年9月14日,東、西德再次達成包括過境、擴建高速公路等協議,進一步發展相互交通往來。

1989年3月30日,民德宣布從4月1日起放寬民德人去西德旅遊的條件。

1989年8月起,大量民德公民湧入西德。

1989年10月18日,昂納克總書記宣布辭職,克倫茨接任總書記職務。11月9日,民德宣布開放柏林牆和兩國邊界。

1989年11月28日,科爾提出實行德國統一的「十點計劃」。

1989年12月19日至20日,科爾總理訪問民德,兩德領導人商定雙方之間將建立以經濟合作為中心內容的條約共同體。

1990年2月1日,民德部長會議主席莫德羅提出了統一德國的「四步方案」。

1990年2月7日,西德政府向民德建議立即開始有關貨幣聯盟及經濟改革的談判。13日,莫德羅和科爾在波恩舉行會談,雙方表示要在歐洲范圍內實現德國統一的目標,兩國還就建立貨幣聯盟專家委員會達成協議。

1990年2月13日,美、蘇、英、法4國和兩德外長在渥太華商定,舉行「二加四」外長會議,討論解決有關統一的「外部問題」。

1990年2月18日,民德大選揭曉,德國聯盟獲勝並組閣。基督教民主聯盟主席德梅齊埃出任總理。

1990年5月18日,兩個德國簽署了關於建立貨幣、經濟和社會聯盟的國家條約。7月1日,該條約正式生效,西德馬克取代民德馬克,民德在貨幣、經濟和社會領域全面引入西德的現行法律制度。

1990年8月2日,兩德政府草簽了選舉條約,決定於12月2日舉行全德大選。1990年8月23日,民德人民議院特別會議通過1990年10月3日加入聯邦德國的提案。

1990年8月31日,兩德政府簽署關於實現政治統一的「統一條約」。

1990年9月12日,蘇、美、英、法4國和兩德外長在莫斯科舉行第四輪「二加四」會談並簽署《最終解決德國問題的條約》。條約對統一後德國的邊界、軍事政治地位、結束4大國對德權利和責任、統一的德國享有完全的主權等作出一系列規定。

1990年9月21日,兩德議會批准兩德統一條約。

1990年10月1日,英國、法國、美國、蘇聯和兩德外長們在紐約簽署一項宣言,宣布停止英、法、美、蘇4國在柏林和德國行使權力。

1990年10月3日,兩個德國實現統一。

1990年10月3日,吳學謙副總理在會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駐中國大使韓培德時說:「中國政府和中國人民一貫理解、同情和支持德意志人民要求實現統一的願望。我們尊重德國人民的選擇,歡迎德國最終實現和平統一」;中國政府和人民希望德國統一將有利於歐洲和世界和平、穩定與發展。中國過去同兩個德意志國家有著良好的關系,今後願意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礎上同統一的德國加強和發展中德間業已存在的友好關系。

㈤ 世界上哪些國家採用三權分立

美國、英國、法國等國家採用三權分立。但只有美國實行較徹底的三權分立,而其他絕大多數西方國家主要實行議會制,立法權與行政權不完全分立。

三權分立,是西方一種關於國家政權架構和權力資源配置的政治學說,主張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種國家權力分別由不同機關掌握,各自獨立行使、相互制約制衡。

三權分立制度在西方各國有不同的表現形式,比較有代表性的有美國的總統制、英國的內閣制、法國的雙首長制三種模式。

在美國,行政權指政府,立法權指國會的上下議院制度,司法權指法院,三者互相制衡。羅斯福新政時期,行政權力全面擴張,確立了以總統為中心的新的三權分立格局。

英國沒有成文憲法,立法權高於行政權和司法權,到2010年才設立最高法院。法國在第五共和建立時,創立並實施半總統半議會的民主制。

(5)德國三權分立什麼時候擴展閱讀:

三權分立的由來:

為了制約封建王權,英國學者洛克把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對外權。法國學者孟德斯鳩在此基礎上提出「三權分立」理論,提出通過法律規定,將上述三種權力分別交給三個不同的國家機關管轄,既保持各自的許可權,又要相互制約保持平衡。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一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不存在實行西方「三權分立」的政治土壤。

在西方國家的政治實踐中,三權分立幾乎從未真正實現過。即使是在美國,三權之間相互滲透的情況十分普遍。總統擁有否決立法的權力,還可以通過委託立法部分行使立法權;最高法院可以通過憲法解釋權、違憲審查權參與行政機構的政策制定;國會則能夠利用撥款權廣泛地參與行政決策等。

同時,三權分立並不能完全有效制約權力,更不是制約權力的唯一途徑,美國至今也沒有很好地解決行政權力缺乏有效制約的問題。

㈥ 德國是三權分立的國家么三權的分屬 中國呢

這是政體問題。
政體指的是一個國家的政權組織形式。分為君主立憲制和共和制,在現代,君主立憲制主要指的是議會制君主立憲制(簡稱議會君主制)。共和制分為兩種:即資本主義共和制和社會主義共和制。社會主義國家的政體都是共和制,人民代表大會制是我國的政體。資本主義共和制分為兩種:即議會制共和制和總統制共和制。
再說一下三權分立。三權分立學說是在17—18世紀發生在歐洲的啟蒙運動期間產生和最終形成的。分權學說的最早提出者是英國的洛克,他主張國家的立法權,行政權和處理外交事務的權力應該分屬議會和君主。到了18世紀,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繼承和發展了洛克的分權學說,明確地提出了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三權分立的原則—即三權分立學說。他認為立法權應該由人民集體享有,司法獨立,君主則只享有行政權。三者之間以權力的「制約和平衡」為思想核心,互相獨立,互相監督。三權分立學說就反對封建專制制度而言,具有重大的進步意義。美國1783年獨立以後,於1787年制定了一部憲法—即1787年憲法。這部憲法根據三權分立學說把美國的國家職權分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個部門,分別由國會,最高法院和總統執掌,這樣,三權分立學說在它提出以後,得到了第一次成功的實踐。
君主立憲制的產生及實行情況。1688年的光榮革命標志著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完成,之後,英國在1689年通過了權力法案,其主要內容是限制王權,加強議會的權力。由此,君主立憲制便在英國最先逐漸形成起來。君主立憲制也叫「有限君主制」,它是資本主義社會的一種政權組織形式,是指資本主義國家的君主權力受憲法制約和限制的君主制。起初,它分為議會制和二元制兩種形式。在議會制的君主立憲制度下,君主不直接支配國家政權,內閣(政府)掌握行政權並形式上對議會負責,如英國;在二元制的君主立憲制度下,君主任命對他負責的內閣,直接掌握行政權,由議會行使立法權,但君主對議會的決定有否決權,如近代的德國。在以後的發展過程中,二元制君主立憲制消失,現代德國的政體是議會制共和制。所以,在現代,君主立憲制主要指的是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實行這種政體的國家如英國和日本等,當然,在日本,君主指的是日本的天皇。
至於共和制,在現代實行這種政體的國家有美國和德國等。美國實行的是總統制共和制,它的特點是政府由總統來組織;德國實行的是議會制共和國制,它的特點是政府由議會來產生。
參考資料:高二歷史(上冊);高三政治。

㈦ 德國政體分析及其形成背景

德國是一個高度發達的 資本主義 國家。歐洲四大經濟體之一,其社會保障制度完善,國民具有極高的生活水平。下面是我分享的德國政體分析及其形成背景,一起來看看吧。

德國 政治 體制分析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以「三權分立」的議會內閣制為政權組織形式,以聯邦制為國家結構形式,實行多黨制。

沿革 1945年5月8日法西斯德國宣布無條件投降後,蘇、美、英、法四國對德國實行分區 軍事 佔領和管制。根據波茨坦協定,德國「暫不設立」中央政府,但「應盡速恢復地方自治」。1947年1月~1948年6月,美、英、法 三國 佔領區先後合並,統稱西部佔領區。1948年9月在美、英、法三國支持下,西佔區各州議會代表組成協商會議,著手起草憲法。1949年5月8日,協商會議通過《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5月23日,《基本法》公布生效,正式成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同年8月,根據《基本法》舉行聯邦議院大選。同年9月20日,組成了第一屆聯邦政府。同年10月7日,蘇占區也正式成立了德意志民主共和國。聯邦德國成立初期,美、英、法三國仍根據1949年4月頒布的「佔領法規」以及所成立的「盟國高級專員公署」繼續實行控制。事實上,公署是居於聯邦政府之上的最高權力機構。當時,聯邦政府不能設置國防部和外交部,也不能與外國建立外交關系。1955年美、英、法與聯邦德國簽訂的《巴黎協定》生效後,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終於成為主權獨立的國家。1990年10月3日,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所屬全部5個州並入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德國實現統一。 政權組織形式 聯邦德國採取「三權分立」的議會內閣制。設立聯邦議會、聯邦政府和聯邦司法機關,分別行使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相互制衡。

國家元首 根據魏瑪共和國二元行政體制的教訓,《基本法》設聯邦總統為虛位元首。總統由各政黨提名,經聯邦議院全體議員與同等人數的各州議會代表組成的聯邦大會不經討論選舉產生;任期5年,連選可連任1次。總統不是聯邦政府的成員,不擁有實際行政權力。其職責主要是:簽署並公布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通過的由聯邦和有關部長副署的 法律 、法令;根據聯邦議院的 決定 任免聯邦,根據聯邦的提名任免聯邦各;主持國家 禮儀 性活動等。

聯邦議會 聯邦德國的最高立法機關。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組成。聯邦議院通過普選產生,每屆任期4年。主要職權是:制定和通過法律,監督法律的執行;選舉和撤換聯邦;參與選舉聯邦總統;參與選舉聯邦憲法法院和聯邦高等法院的法官;批准聯邦政府同外國簽訂 國際 條約; 對聯 邦總統蓄意損害《基本法》或其他聯邦法律的行為進行彈劾;等等。聯邦參議院由各州政府按人口比例指派3~5名政府成員組成。各州代表任期不統一,由派出的州政府決定撤換。聯邦參議院的主要職權是:提案權(其提案須經聯邦政府提交聯邦議院),並對聯邦議院通過的法案有審議權;對涉及修改基本法以及涉及各州行政和財政的法案或聯邦政府頒布包含上述內容的 條例 擁有否決權;仲裁聯邦政府與某一州的糾紛或沖突;批准聯邦政府對某一州採取強制性 措施 ;參與宣布立法緊急狀態;參與選舉聯邦憲法法院和聯邦高等法院法官;參與批准聯邦政府同外國簽訂國際條約;對聯邦總統蓄意損害聯邦法律的行為提出彈劾;參與對預算、國庫和債務的監督;等等。聯邦參議院實際上是各州政府派駐聯邦的聯合機構。各州政府通過聯邦參議院,參與聯邦的立法和行政事務,對聯邦立法和行政起輔助和牽製作用。聯邦參議院在聯邦與州以及各州之間起平衡和協調作用。

聯邦政府 由聯邦和聯邦各組成,對所有有關聯邦內政、外交、國防、財政、經濟和社會各方面的事務作出決策,進行管理。根據1968年通過的作為《基本法》的補充的《緊急狀態法》,政府在「非常時期」擁有獨攬一切的大權。聯邦是政府首腦和國家行政機關的最高領導人,由總統提名並經聯邦議院全體大會選舉產生。各由提名經總統批准。和各均不設副職,但可有1位部長兼任副。聯邦對聯邦議院負責,各對負責。但聯邦議院只能以積極性不信任投票,即以大多數議員選出繼任者並請求聯邦總統將免職,來表示對聯邦的不信任。聯邦的權力廣泛,主要有:①可不經議會批准或同意改組政府,設置部級機構,規定內閣工作程序,劃定各部職權范圍。②在組閣和政府活動過程中,對各行使提名任免權。③在政府工作過程中,行使制定總的政策指導方針的權力。④如果聯邦要求對他表示信任的提案沒得到聯邦議院的支持,他可請求聯邦總統在21天內解散聯邦議院。但聯邦議院如選出新的,則解散權立即終止。

聯邦法院 司法機關享有廣泛的司法審查權。聯邦法院組織系統分設聯邦高等法院、專門法院和憲法法院。各州設有地方法院、地區法院、州高等法院和州憲法法院。聯邦法院在各州不設單獨的基層法院。州的法院就是聯邦高等法院的下屬法院。聯邦和州是同一個法院系統。憲法法院的地位高於其他法院。聯邦憲法法院有權就與聯邦機構的權利義務有關的憲法問題作解釋;裁決聯邦與各州或各州之間關於憲法的爭議。其成員半數由聯邦議院選出,半數由聯邦參議院選出。

聯邦制度 聯邦德國沿用魏瑪時期的聯邦制。《基本法》規定了聯邦與各州的權力分配及其關系的基本原則:「聯邦的權力得置於州的權力之上」。立法權主要由聯邦行使,行政權和司法權主要由州行使。聯邦有《基本法》列舉的專有立法權和共有立法權,各州有保留立法權和共有立法權。凡經聯邦立法,州與其相違背的立法即 自然 失效。各州無不可剝奪之權,各州憲法也必須符合《基本法》規定的基本原則。行政權和司法權不僅大部分由州行使,而且聯邦還委託州行使部分屬於聯邦的權力。在財政預算方面,聯邦和各州是自主的和獨立的。

選舉制度 聯邦總統和聯邦由間接選舉產生。聯邦議院由直接選舉產生。聯邦議員有一半是按單名選區的多數代表制選出,另一半按比例代表制選出。凡年滿18歲的公民均有選舉權,凡已達法定成年者均有被選舉權。每個選民選舉2次,其中1次投個別候選人的票,1次投政黨的票。全國分248個選區,每個選區選1名議員,選區的候選人均以個人而不以政黨身份出現。比例代表制的選舉則按各政黨得票多少按比例分配議席。分配時要扣除本黨以個人名義獲得的席位,餘下的名額由各黨自行安排。這是比例代表制和多數代表制相結合的一種選舉制度。

政黨制度 實行多黨制。但自20世紀50年代中期以來,在大選中能獲得議席的政黨主要是____民主聯盟-基督____聯盟、社會民主黨和自由民主黨。 根據選舉法規定,在全國沒有獲得5%的選票或直接取得3個席位的政黨不能進入聯邦議院。這加強了大黨的地位,排斥了眾多的小黨。聯邦德國的執政黨必須在議會中佔有半數以上的多數席位,通常都是兩個政黨聯合組織政府。60年代以來,主要是由基督____聯盟-基督____聯盟與社會民主黨輪流組織政府,自由民主黨只是作為兩大黨的聯盟角色。
德國政治形成背景
二戰後,為了避免悲劇的重演,使民主政治制度在德國真正運行和鞏固,在盟國的主導之下,德國開始了大規模的政治 文化 重建。重建運動首先從反省納粹的罪行入手,在此基礎上對公民進行民主政治意識的再 教育 。首先是政府在新的聯邦共和國框架內運行, 以其民主和法治的施政原則和方式影響和引導民眾政治意識的轉變。其次是學校教育在再教育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在學校中,政治教育開始被視為系統地學習民主的重要途徑,而民主不僅被理解為政府的組成和運作形式,更被看作是一種生活方式,每個公民都必須去認知、掌握和實踐的。再次是大眾傳媒在肅清納粹餘毒方面發揮了史無前例的作用,通過報紙、雜志和廣播將納粹的罪行公諸於世,使全世界每一個角落的人們都認識和了解了納粹極權統治的真相, 更引發德國人自身的 反思 。為了使大眾傳媒不再像納粹時期那樣成為獨裁統治的宣傳機器,戰後德國對媒體也進行了改造,開始建立公法廣播電視,使其擺脫受制於政府的地位和命運。通過向民眾徵收廣播電視稅來保障其資金來源,維持其運營,在管理方面也保證其獨立性,但由政府和社會各利益團體共同組成的理事會對其進行監理,這樣媒體就得以保持其中立立場,從而保障了充分的資訊自由,使媒體真正成為一個公開和透明的平台,人們可以在其中進行觀念的交流,形成公眾 意見 ,監督並影響政治生活。在這一發展時期,特別是經歷了1967 /1968年被稱為西方!文化大革命的學生運動,公民的政治參與意識受到了洗禮。經過兩個階段的艱苦努力,德國 成功 的完成了政治文化的轉型,民主政治制度的穩定和鞏固也促進了其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德國走出了戰爭的廢墟,成為經濟強大的西方民主陣營中的重要一員。

根據經典的政治 經濟學 原理,經濟制度是上層政治制度的基礎,政治體制的轉變也必將帶來經濟體制的轉變。作為世界上一種獨特的經濟與社會發展模式,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自1948年問世。「社會市場經濟」是西德經濟學家阿爾弗雷德·米勒—阿爾馬克提出的概念。他認為,「社會市場經濟」是依據市場經濟規律進行的、以社會補充和社會保障為特徵的經濟制度,市場自由同社會平等相結合是其原則。一方面,整個經濟的運轉以自由競爭為基本准則,使生產諸要素達到最佳配置,從而保證經濟以最節約、最高效的形式發展;另一方面,為了維持社會穩定,國家以社會救濟、養老金、補貼等再分配手段來調節收入分配,防止和縮小貧富差距,從而避免社會沖突,保證經濟持續和穩定發展。

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盡管在其60多年的發展中遭遇過種種困境與挫折,但卻表現出驚人的連續性,是德國政治「變與不變」 歷史 進程中最大的恆定因素。

德國獨特的傳統政治文化,逐步衍生了德國的政治發展史。相對於其它國家的發展而言,德國在發展過程中,政治文化扮演了重要角色。所以,易言之,分析、總結德國的傳統政治文化不僅對於了解德國的政治發展史,而且對於認識今天德國的政治現實及其發展走向,均具有可資借鑒的地方。

第一,國家主義

德國的國家主義首先表現在德國民族國家的建立和國家統一問題上。德國的歷史——確切地說,是民族國家建立、國家統一問題——一直是德國人憂心的話題。在第二帝國建立之前,德國一直都處在四分五裂和落後的狀態,未能形成一個統一的民族國家。自到第二帝國的建立,德意志才結束了長達952年的分裂狀態。從此,德國作為一個統一的近代民族國家在歐洲崛起。在德國的古典哲學家的中,實現國家和民族的統一是其政治思想的重要課題之

一。在他們看來,德意志民族的統一和復興的根源和力量在於發揚「民族精神」。一個民族之所以作為一個民族而存在,根本在於它的文化、宗教、道德和風尚等精神力量。他們甚至誇大德意志文化的成就,提出日爾曼是優秀民族,因此應當承擔起領導世界責任的謬論。德國的國家主義,還表現在二戰前希特勒吞並捷克斯洛伐克的蘇台德區,佔領奧地利等一系列行動中。這種國家主義還可以從側面得到明證。德國在20世紀霸行歐洲的歷史,是很多歐洲國家不可忘卻的「集體記憶」,正是這種「集體無意識」使得德國的鄰國一直將德國視為真正的威脅。在1990年東德和西德統一之後,東德之所以能夠實現向民主和市場經濟的轉型,這一點在後 社會主義 國家被視為一個例外。其主要原因有兩個:第一、它通過和平的非暴力的方式,而不是流血政治或者說是充滿血淚的戰略;第二、也是更重要的是,民主和市場經濟轉型的實現伴隨著一種強烈的民族感情沖動——東德人高呼「我們是一個民族」。正是由於這個原因,所以東德的民主和市場的轉型又被視為內生的民主化過程。

總之,德國的國家主義,貫穿於德國發展過程的始終。既要解決將所有講德語的人都統一於唯一的德國之下,也要解決由於與領國相比自身建國的遲滯、國家主義者抱負的失敗而導致的人民內心的普遍創傷和挫折感,還要解決由創傷和受挫所導致的更極端的國家主義,或許後兩者比單純的「統一」問題更難解決。

第二, 傳統文化 的禁錮

雖然德國戰後在政治文化轉型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鞏固了聯邦共和國的民主體制,促進了政治現代化的不斷發展,但是轟轟烈烈的重建運動並非沒有局限性。直至今天,德國的傳統文化仍然在相當的程度上模鑄著其政治生活, 這既體現在其政府運作方式方面, 也體現在公民政治參與方面。表現主要如:第一,對公民的政治參與影響。從公民的政治參與角度來看,由於德國在歷史上形成了國家至上主義和避免沖突的政治文化傳統,不同個人、階層和集團之間公開的利益競爭被認為並不一定有利於社會的穩定和發展。第二,電視傳媒受到政治勢力的影響。公法廣播電視所播出節目的44% 是信息和教育節目,它們為戰後的

政治文化轉型做出了重要的貢獻。直到1984年以後在聯邦德國才出現私人廣播電視,以播出 娛樂 節目為主,其市場佔有率和廣告收入直線上升,很快就形成了與公法廣播電視相競爭的局面。而公法電視台近年一直受到批評,因其日常經費來自 稅收 ,使其難免不受政治因素的影響。

戰後德國的經歷表明, 外在的因素「社會市場經濟」也發揮著不容忽視的影響。

德國的市場經濟是創新的第三條道路。

「社會市場經濟體制」是介於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之間的中間路線,它是自由與秩序的結合,強調效率和公平的平衡。有德 國學 者指出:效率與公正不是彼此對立、而是相互補充的。效率的對立面不是「公正」,而是「沒有效率」;沒有效率就意味著浪費,就是在毀滅資源。效率亦是公正的一個組成部分,效率與公正兩者兼而有之就是一種第三條道路。艾哈德領導實施的社會市場經濟就是一種第三條道路。

實行經濟領域的 民主制度 。

社會市場經濟體制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特徵是實行經濟領域的民主制度, 即在企業內部實行共決權制度,即企業雇員有權參與企業的決策。共決的形式主要表現在雇員通過企業監事會參與企業決策,特別是關於勞動權利和勞動條件等方面的決策。通過實行這一制度,在企業這一微觀單位里,雇員與僱主之間形成了合作的關系,而這樣的制度安排首先是針對保護勞工權益的,它的作用已經超越經濟范疇,成為維系社會團結和整體利益的有效工具。不僅在企業這一微觀層面,與之相適應地二戰後德國在宏觀層面上也形成了一種協商體制,即在勞動領域牽涉勞工的工資、津貼、勞動條件和解僱等切身利益問題時,不是由僱主單方面來決定,而是由勞工與僱主兩大利益集團平等協商共同制定相關的標准。

聯邦德國戰後的經濟奇跡不僅使經濟迅速恢復活力並取得巨大發展,同時極大地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從客觀上驗證了社會市場經濟的巨大成功,使人們對它產生了深刻的認同。它的影響和貢獻不僅僅局限在經濟領域,因為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是緊密相聯、相輔相成的,社會市場經濟所體現的自由競爭和經濟民主、公正的原則與戰後德國建立的政治民主原則和體制是一致的。因此,社會市場經濟的發展既奠定了民眾認同戰後德國民主體制的物質基礎, 同時也通過經濟生活對人們思想和行為方式的深刻影響,奠定了民主體制的觀念基礎。
德國的政體與我國的比較
無論是在國情還是思想文化方面,德國與我國有著許多相似的地方。所以德國走過的道路也許也就是我們將來要走的路。我國要在發展的各方面借鑒德國的 經驗 和教訓。在傳統文化方面我認為它的積極作用要大於它消極的一方面。我們不應該一味的去排斥傳統文化,而是學會去利用,就像德國在充分的利用的自己的傳統文化。傳統文化沒有錯,錯的是我們沒有正確利用傳統文化。當然,這不是一句話的事情,需要我們要花費一定時間和精力,我們現在需要的沉下心來,通過不斷的實踐來挖掘我們傳統文化與現代相結合的地方。這樣的結果是雙贏。

伴隨著政治體制改革,經濟體制改革是必然的。我國現在要建立和完善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應該說這是根據我國國情提出的。但是在一些發展理念和發展思路方面

應該多借鑒德國的經驗,德國的第三條道路就是我國對經濟體制改革和完善的目標,社會市場經濟體制把效率和公平並重的結合起來,這是最基本的理念,然後法律和制度安排等都遵守著這個理念,這樣發展才不會出現誤差。而我國在這方面還存在這諸多問題,效率和公平沒有實質意義上的對等,相關的配套設施也不太完善。另外,德國的市場經濟體制從保持著良好的延續性,在遇到問題是不斷的完善體制而不是否定根本,這也是我們需要借鑒的。

德國的政治體制改革是成功的,現階段我國也在進行政治體制改革,在經濟文化方面我們要借鑒德國的經驗,把握住正確的方向,我相信我國的政治體制改革也一定能夠成功。 參考文獻:

1、陳志斌.《德國政體教程》.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07

2、馬敏.德國選舉制度對政黨政治的影響分析[J].《德國研究》.2002

3、吳志成.《當代各國政治體制:瑞士和德國》.蘭州大學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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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三權分立制度是在什麼時候哪個國家提出來的,有何作用

三權分立(三權鼎立),即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政府機構共同存在,地位平等且互相制衡的政治制度。是當前世界上資本主義國家普遍採用的一種民主政治制度。

學說歷史
最早由17世紀英國著名政治學家洛克提出,用以鞏固當時英國的資產階級革命成果。後來該學說不斷傳播,並被法國著名人物孟德斯鳩詮釋為行政、司法、立法三權分立的形式,解決了在該種政治制度下可能出現的部分問題。該學說在當時被廣泛認為是民主制度的有力保證。

三權分立的實行
美國的立國者對政府普遍採取不信任的態度。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權力,他們接納了孟德斯鳩的想法,在美國憲法之內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開,而且讓它們互相制衡。在當時這種憲制是前所未有的嶄新嘗試。至今美國聯邦政府的三權分立,仍然是眾多民主政體中最徹底的。而美國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憲制架構。

三權分立制度的作用: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這是它必須完成的任務,因為:

1、從三權分立制度的產生來看:正是由於人們為了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所以首先確立了民主和法治,進而產生了普選制和代議制,繼而出現了多黨政治,最後補入了三權分立制度才建立起了一個完整的資本主義民主憲政法治體系。可以說,三權分立制度就是為完成「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這一目的而生的,所以從三權分立制度的產生看,它必須完成這一任務!

2、從三權分立制度的基礎來看:三權分立制度是要以私有制為基礎的,它要存在就必須維護私有財產不受侵犯,而對於私有財產危害最大的莫過於就是被其它利益集團所濫用的國家權力,所以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就成為三權分立制度不可不完成的任務。

另外,從其它幾個基礎來看:①民主憲政要求本身就要求限制國家權力的濫用;②而普選制和代議制中的選民幾乎都是公民,自然要求的要求維護公民權利;③各政黨為了維護自己所代表的利益集團的利益,自然也不希望國家權力對自身的利益干涉太多。所以從其它的基礎來看,也是要求三權分立制度要做到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這一目的的。

總之,三權分立制度是必須要完成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這一任務的,如果不去完成,那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

那麼三權分立制度又是如何去運作的呢?其實很簡單。首先三權分立制度將國家權力一分為三,然後讓選民選出來代議的各政黨分別行使國家權力,而運作的核心部分無疑就是三權之間的合作和制約,由各政黨分別控制的三權之間的相互合作可使國家權力盡其所能維護公民權利,而三權之間的制約則可以防止國家權力的濫用。

總而言之,不論從其存亡之道,還是從其運作狀況上來看,三權分立制度的設立,就是為了使國家權力能竭力為公民權利、為私有財產而服務的,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就是其具體體現,這自然是追求民主憲政的資本主義國家的很好的選擇,所以,各資本主義紛紛採用三權分立制度,雖然在不同的國家因為文化、習慣等因素有不同的體現,但究其本質,還是萬變不離其中。

三權之間的相互合作、相互制約就是三權分立制度的價值所在,也是其利端所在。

雖然三權分立制度要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但是對於這個目標,三權分立制度通過相互合作、相互制約能真正做到嗎?答案是否定的。

既然三權分立制度的設立就是要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但是三權分立居然不能真正做到這一點?這看上去似乎是個悖論,但是稍微想想就應明白了,以一件事為目的,並努力去做,卻不能真正做到,原因無非有二:1、好心也有可能辦壞事,套用一句西方的諺語就是「多少善意將人送進地獄」,最初雖然懷著美好的心願定下目標,但在操作中卻由於方式、方法或客觀因素的影響,最後造成了不盡如人意甚至是與願望相反的結果;2、力所不能及,雖然有遠大的目標,但由於自身實力的限制,只能完成部分目標,並不能真正完成。不幸的是,三權分立兩條皆中。第一條原因在三權分立上的體現,實際上就是一個利、弊兩端相互轉化的問題。

三權分立制度的核心就在於三權之間的相互合作、相互制約,三權分立制度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的目的也就是由此完成,這是三權分立的利端所在,但既要它們相互合作,又要它們具相互制約,想想似乎不錯,但是這不是透露著幾許矛盾嗎?三權到底何時合作、何時制約呢?按照三權分立制度設置的初衷,應該是在為公眾服務時合作,在某一權濫用國家權力時制約,但是真正在實際運作中會這樣嗎?那時,統治者的「良心」會告訴他們,應該在利益相共的情況下「相互合作」,在利益相悖的情況下「相互制約」。這決不是危言聳聽,想想資產階級為什麼要設置代議制、普選制、多黨制、三權分立制度等這么多制度來限制國家權力的運用?還不是怕國家權力會被濫用,為什麼會這么怕呢?一切的根源就在於私有制的要求、私有制價值觀的要求:它要求人們盡最大的努力獲取私利!那就是私有制價值觀的「良心」所在!

這很具有諷刺意味,三權之間的相互合作、相互制約在作為利端的同時也有可能成為其弊端的所在,它也可以阻礙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這個目的實現。這似乎是個悖論,其實不然,因為:1、任何事物都具有兩面性,三權分立制度也不利外,我們試想:相互合作和相互制約如果由私慾所支配,為私利而服務,那麼會有怎樣的後果?相互合作就有可能會在私慾的支配下轉變成相互妥協甚至是沆瀣一氣、狼狽為奸,而相互制約則有可能在私立的驅使下轉變為相互攻擊、相互傾軋甚至造成極其嚴重的內耗,如果出現這樣的結果,國家權力難道不是被濫用了嗎?公民權利能得到妥善的維護嗎?

當然,上述的情況只是出現在三權之間的相互合作、相互制約行為被私慾所支配、為私利所服務的情況之下,於是,問題的關鍵便在於三權之間的相互合作、相互制約行為是否會被私慾所支配、是否會為私利所服務,遺憾的是:2、三權之間的相互合作、相互制約必然會為私慾所支配、必然會為私利所服務。正如前文所述,三權分立制度存在的基礎是私有制,私有制所派生出的價值觀使三權分立制度中的合作與制約註定了要為私慾所支配、為私利所服務的命運。這是為什麼呢?而合作與制約又是怎樣為私慾所支配、為私利所服務的呢?

1、我們應該先認識到私有制社會中的價值是如何評定的?即私有制社會的價值觀是怎樣的?答案是:看佔有的私有財產的多少,不論是團體還是個人,也不論採用何種方法,佔有的私有財產越多,那麼體現出的價值越大。好比在我國古代封建社會時,不論是世襲的,還是自己打天下的,只要是皇帝,就是最成功的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只要是人力所能及,皇帝幾乎是相干什麼就可以干什麼,至少在當時看來他的體現價值最大,天下人都要對他頂禮膜拜,難怪當時的人大多想做皇帝。總之,私有制的價值觀就是看佔有的私有財產的多少,具有這種價值觀的階級必將傾盡全力求得獲取最多的私有財產。

2、我們不能因為資本主義社會相對封建社會更民主、更進步就忘記了它同樣是私有制社會,並且更為注重佔有私有財產的多少,正如馬克思的名言:資本家有了百分之五十的利潤就會鋌而走險,有了百分之百的利潤就敢踐踏人間一切法律,有了百分之三百的利潤就敢冒上絞刑架的危險。誠然,現代社會市場經濟空前發達,各種利潤何只百分之一千。既然為了百分之百的利潤就敢踐踏一切法律,為了百分之三百的利潤就可不要性命,那麼以此類推,在百分之一千的利潤前資本家還有什麼做不出來。資產階級將不顧代價追逐私有財產,獲取最大的利益。

3、如果要獲取最大的利益,最強有力的支持是什麼?自然是國家權力,在一個正常的國家之內(一個不正常的國家,只怕建立不起三權分立制度),恐怕除了自然力量沒有什麼力量是國家力量對付不了的。任何個人或利益團體,只要控制了國家權力,就可以操縱國家機器運用國家力量,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合法的甚至是非法的幫助自己獲取最多的私人財產,體現最大的價值。何況,資本主義現在已經發展到了壟斷時代,時值今日,不論從物質層面上還是從精神層面上,要想獲取極高的利潤並非某一團體單打獨斗所能做到的,必須得到來自國家資金、資源、技術乃至法律、政策上的支持,而要獲得國家最大程度上的支持,效果最好的無非就是將國家權力掌握在自己手中。所以爭取國家支持成為一個利益集團獲取利益,獲取成功的必然需要。

4、正因上述原因,無論近代抑或近代,資本家們不是親自出馬,就是派出代理人,竭力想控制國家權力,相同利益的走到一起形成了利益集團,最終形成了代表不同利益的資產階級政黨,這些黨派為了獲得國家權力你爭我奪,爭斗得相當激烈,黨派之間的矛盾有時看起來甚至是不可調和的(實際上還是可調和的,畢竟是階級內部的矛盾),比如「光榮革命」後,英國主要是兩個政黨:代表土地貴族利益的輝格黨和代表工商業者利益的托利黨,可笑的是兩黨的名字都來源於對方的貶低,「輝格」一詞起源於蘇格蘭的蓋爾語,意為「馬賊」;「托利」一詞起源於愛爾蘭語,意為「不法之徒」。將對方貶低到如此程度,兩黨之間的矛盾可見一斑。當然,如果只是在爭奪國家權力的過程中爭斗,只要不違犯法律,不違背道德那也無傷大雅,但問題是這種爭斗將肯定延續到控制國家權力以後,為何?試想如果控制國家權力而不用來打擊對手的利益,盡量的為自己謀求利益,那麼在爭奪國家權力時的那番做作不就是白耗了么?還不如節約資源,以求發展。

所以,當一方政黨奪得一塊國家權力(就像分蛋糕一樣)後,必定面臨三種情況:

一是,其它兩權與自己利益一致,至少是暫時一致的,那麼三權就能非常愉快的在一致的利益上相互合作,這倒是符合了三權分立制度的要求,但是倘若這個一致的利益是個不法利益呢?這可就是濫用國家權力了,這時需要的可就是三權的相互制約了,但是天真的人們不可忽略這樣一個問題,就是三權的利益在此時可是一致的,不論哪一權出來制約,不但制約了其它兩權,同時也損害了自己的利益,所以只要權力的主宰者的價值觀符合私有制的價值觀,我們就實在不能對三權在此時能夠相互制約抱太大的希望,三權多半就會沆瀣一氣、狼狽為奸。國家權力被濫用了,公民權利自然也就得不到妥善的維護;

二是,其它兩權與自己利益不一致,其中又分兩類:(1)利益雖不一致,但也不相排斥,那麼就可各行各的,既可以相互合作,又能相互制約,這種狀況雖然比較理想,但卻不是十全十美的,因為其中可能隱藏著權權交易,即是倘若三權都有迫切的非法利益需要獲取,於是三權會達成各行各路,互不幹涉不制約的默契,這也是有可能的;(2)利益不僅不一致,而且根本就是相互排斥的。這時三權之間的相互制約倒是一定能執行的了,但是同樣的,只要權力的主宰者的價值觀符合私有制的價值觀,那麼為了自己所代表的利益的獲取和私有財產佔有的多少,三權之間必將展開激烈的爭斗,肯定較爭奪三權時有過之而無不及,因為現在爭斗的可是操縱著國家權力的利益集團(政黨),這些利益集團完全可能採取這種態度:不論其它權的主張是否合法,為了自身利益都要進行合法甚至非法的制約。因為資本、利益乃至私有財產本就是有限的,其它利益團體擁有的越多,自己所有的便會越少。而在利益相互排斥的這種你死我活的殘酷競爭中,如果不趁手中握著國家權力打擊競爭對手,物競天擇,有可能自己就會被淘汰,那不是太可惜了,套用一句老話:對敵人仁慈,就是對自己殘忍。私有制的價值觀會對敵人仁慈、對自己殘忍嗎?當然不會,在私有制價值觀的指導下,相互制約就有可能會轉化為相互攻擊、相互傾軋甚至是相互竊掠,會給國家權力帶來十分嚴重的內耗,這也是對國家權力的一種濫用,而公民權利呢?國家權力連自身都顧及不暇,哪還有功夫去妥善維護公民權利。

三就是,其它兩權有的利益與自己的一致,而有的卻不一致,這也是最常見的一種情況了。那麼這時在私有制價值觀的指導下就有兩個選擇,(1)「擇其利益一致者而合作之,擇其利益不一致者而攻擊之」,就是與利益一致者合作或非法,對利益不一致者制約或過分制約,實際上就是上兩種情況在復雜情形下的變例;(2)同樣,只要矛盾不太深,三權這時候也可以通過權權交易追逐自己合法的、非法的利益。當然,三權還可以根據自身的需要將幾種方法兼而用之,甚至玩起各種花招,總之,只要條件許可,要不擇手段爭取最大的利益,佔有最多的私有財產,而其它沒有掌控國家權力的資產階級利益集團的利益都可以不顧了,更惶論什麼公民權利、納稅人的權利,當然,這一切都不能做得太露骨了,必須在合法的程序下進行,必須採取適當的掩蓋事實的方式,不能為他人抓住把柄,這就是資產階級政客所做的事,而對於他們的鬼蜮伎倆,三權分立制度就是最好的遮陽傘。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注意這樣一件事,在我們接觸到的一些國外的文學、影視作品中,經常將政客與戰爭和瘟疫聯繫到一起,似乎他們也明白了這些為私有財產服務的、為私利所驅使的玩弄國家權力的政客們,有時候對於普通公民或應稱作納稅人的危害,實不下於天災人禍。

從以上四點,我們可以得出這么一條線索:私有制的價值觀要求資產階級統治者追求私利,佔有最多的私有財產,而要達到這一目的,最好就要藉助國家權力,而三權分立制度將國家權力一分為三,本來期望三權能相互合作、相互制約,以達到防止國家權力濫用和維護公民權利的目的,但結果卻是由於私有制的價值觀的驅使造成相互合作和相互制約向著非法合作和過度制約的方向轉變,最終反而濫用了國家權力,危害了公民權利。三權分立制度的利端,由於其行使者受私有制的價值觀的影響,最終轉化成了弊端。

既然相互合作之所以向非法合作轉化、相互制約之所以向過度制約轉化都是受其行使者主觀上到底是為公還是為私的影響,那麼是否可將三權的行使通過法律或某種制度控制在只能為公的范圍之內呢?或是改變行使者的私有制價值觀的主觀態度呢?是不可能的,這就是三權分立制度不能完成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的目的的第二個原因:力所不能及。
要三權分立制度將三權的行使控制在只能為公的范圍內是不可能的,因為這是三權分立制度力所不能及的事:1、從淺層次來說,這是很難操作的。正如法理學界的一個觀點:實體上的完全公正是不可能的,只有盡量追求程序上的公正。因為制度所能控制的是人的行為,而不能控制人的主觀思想,三權行使職權為公為私的行為,可能在程序上表現得一樣,但在實體上卻會因為主觀目的的不同,產生相反的效果。並且連這么嚴密三權分立制度都無法控制,我們還怎麼期望其它的制度能控制。總之,從淺層次來說,難以操作。

2、從深層次來說,這是與三權分立制度基礎相關的。三權分立制度的弊端是由於私有制的價值觀的影響所轉化來的,但這種價值觀不是我們說改變就能改變的,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決定私有制價值觀只能是私有制這種經濟基礎,如果我們欲求私有制價值觀的消亡,那隻有等待私有制消亡,但問題是三權分立制度的經濟基礎就是私有制,如果私有制消亡,支撐著三權分立制度的三足不就倒掉一個,而且,一旦私有制不存在了,那麼就沒什麼私利可爭奪了,那也就不會分成許多代表不同利益的利益集團了,而多黨制也就消失了,至此,三權分立制度的三個基礎就三中去二,剩下的一個也獨木難支了,那麼,三權分立制度不就也就消亡了嗎?因為私有制消亡了,公有制真正形成了,社會的利益既然公有,那整個社會的利益就在一條線上了,還怎麼會需要三權來分立制約呢?那不是在浪費資源嗎?所以,私有制一旦滅亡,也就是對三權分立制度下了死刑,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導致三權分立制度不能完成自身目標的阻礙,恰恰就是它之所以能夠存在的根基本身——私有制,真是「成也蕭何,敗也蕭何」,三權分立制度註定無法克服其弊端,換個角度來說,三權分立制度的弊端具有不可克服性。

㈨ 三權分立學說於哪年正式確立

三權分立,作為一種學說,由十七世紀英國資產階級唯物主義哲學家和政治學家洛克首創的,十八世紀法國著名的啟蒙學家孟德斯鳩則發展和完善了這一理論.洛克和孟德斯鳩的分權說,是當時新興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君主專制,限制和反對王權,爭取政治統治權的思想武器,具有歷史進步性.隨著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發展,資產階級在現代的代議制國家裡奪得了獨占的政治統治.洛克和孟德斯鳩的分權說,已經成為近代資產階級國家政治制度的理論依據,成為資產階級國家政權組織結構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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