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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移民什麼時候開始

發布時間:2022-11-14 13:05:46

Ⅰ 我打算辦德國創業移民,請問德國是不是有移民監

為了吸引外資,加快本國經濟的發展,增加就業機會,同時也防止本國老齡化問題的嚴重,德國政府制定了寬松的投資與移民政策,吸引各國企業家到德國經商並可定居。德國移民法於2005年元月1日開始實行,移民法允許有能力在德國投資開辦企業的外國人來德定居,獲得在德國的居住權,特別是能夠創造工作崗位的獨立開業者將受到歡迎。同時聯邦政府將提供更多資金,幫助外國移民更好地融入德國社會。

[項目優勢]
1.投資金額少,風險低
德國創業移民政策要求申請人在德國成立一家公司,最少投資額為25,000歐元,可以為2人合股東投資,也可以以開分公司的名義去投資,即海外公司希望到德國設立分公司。在德國注冊公司的資金除了可以由兩個股東來分擔外,該公司還可以獲得一個工作簽證名額,可以在國內招聘一名員工到您在德國的公司工作。當公司注冊完成,公司股東就可動用這筆屬於公司的注冊資金用於生意運作,支付辦公租金及雇員工資。

2.無語言要求,不需做移民監
如果您語言不通或者想專注於生意,可以請專門的機構協助您維持公司的日常聯絡,在德國有這樣的專門機構可以協助您從開辦公司、報稅、處理和政府部門來往文件到維護公司日常運作等一系列服務。

3. 一人申請,全家移民
設立公司獲得批准後,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可以獲得德國的居留簽證,一般情況下第一次的簽證長度及有效期為1年,第二次續簽時有效期為2-3年,只要公司運作正常就可以一直延續簽證。當您的公司運作超過5年後就可申請德國的長期居留簽證(「綠卡」), 擁有此簽證後就可以在任何時候到德國定居。當取得「綠卡」 滿3年後申請人全家可享受失業救濟等更多的社會福利。而只要在德國合法居住累計滿8年且取得德國「綠卡」 的人士,才可以申請入德國籍,成為德國公民。

4. 持德國簽證,可通行歐洲15個國家
根據<<馬斯特里赫條約>>持有德國簽證人士可在居留有效期內自由出入德國邊境,而根據<<神根條約>>在歐盟15個國家(德國、法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丹麥、愛爾蘭、英國、希臘、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芬蘭、瑞典)旅行也無需簽證。

5. 手續簡便、申請周期短
無需提供稅單,全程辦理僅需2-6個月。

[申請條件]
1.投資2.5萬歐元(約合25萬元人民幣)在德國注冊公司,可以是兩個股東聯合投資,也可以以開分公司的名義去投資。
2.企業主、股東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3.有一定資產(現金、房產、股票等)

Ⅱ 德國人從哪個年份開始移民美國伊利諾伊州

德國人在美國剛獨立之後就向美國移民了。德國的音樂家舒伯特曾說,北美有13扇金光閃閃的大門想擁有不同思想的人敞開著,說的就是美國。

Ⅲ 有沒有大俠了解世界移民發展史,世界上大規模的移民從什麼時候開始的感謝

20世紀60-70年代國際勞工的大規模遷入西歐,一些國家開始轉變為移民遷入國,最早的是西德、法國、英國三國。
一、德國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後,西德為了較快地實現經濟復甦,開始逐步推行勞工移民政策。1951年,西德政府修訂了《同盟管理法令》,規定有關勞工移民政策由聯邦政府勞動機構和僱主聯合會共同制定通過,確立了移民勞工的部分權力,並加強了對勞動力市場的管理。此後不久,1955年,西德與義大利簽署了招募勞工的協定,由政府出面組織招募外籍勞工,但影響並不大。這主要是因為戰後有大約有1170萬戰爭難民從德國東部流入西德,這些潛在的勞動力一定程度上彌補了西德勞動力的不足。但1961年「柏林牆」的建成以及西德以鋼鐵為中心的重工業的振興,使得西德的勞動力不足問題凸顯出來。於是,西德政府授權僱傭廳積極從國外招募勞工,先後與希臘、西班牙、土耳其、南斯拉夫等8個國家簽署了招募協議。由此,西德徵募了大量的外籍勞工。
到1973年,外籍勞工總數達259.5萬人。他們對於戰後西德經濟和社會的恢復、對於西德經濟奇跡的創造,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由於招募勞工政策得到幾乎所有西德各階層人士的支持,西德政府也逐漸放開對外籍勞工的居留許可。1965年4月,西德通過了《聯合機構法令》,規定外籍勞工可以辦理工作簽證,但未給外國勞工長久居住權。後來,由於僱主不願意不斷地培訓新工人,為維護僱主利益,1971年西德政府規定在西德居住滿五年以上的外國人可得到在西居住五年的許可。這時有極少部分外國勞工開始把他們的家人帶到西德。這一時期德國政府實行的是相對開放的移民政策。
20世紀70年代初,由於世界性石油危機的沖擊,西德經濟增長放緩,開始陷入滯脹困境。在此背景下,西德政府於1973年末一改積極的勞工移民政策為嚴格限制政策。其特點是:嚴格限制外籍人在該國就業,敦促居住該國的外籍勞工歸國,為實現國內安定而推行民族融合政策。1973年11月,西德全面停止了招募外籍勞工並在國內嚴格限制對非歐共體成員國的勞動者發放勞動許可證。與此同時,開始實行遣返政策。西德政府1983年頒布了《外籍人歸國准備促進法》,發給外籍勞工每人15000馬克、其子女每人1500馬克,還視情況歸還他們從前所繳納的養老金。1986年,又頒布了《歸國外籍人住宅建設法》,向歸國者援助回國後的建宅資金。同時,積極為歸國者提供各種咨詢服務。然而這些措施並沒有使外籍勞工的數量大規模減少。這是因為,外籍勞工們經過長期工作已適應了在西德的生活,而且這時其原居國也同樣面臨經濟危機的威脅,他們心回到原居國一樣遭受失業的境地。因此,許多人寧可失業也不願回國。選擇留在西德的勞工移民擔心控制政策越來越嚴,都設法把家人也接來。因此,在西德居住的外籍人總數並未因所在國政府政策的改變而有所減少,相反不斷上升。尤其是外籍人的出生率遠高於德國人,故導致年輕的外籍人增長顯著,從而給西德的勞務市場、教育、住宅等方面帶來了諸多問題。為保障社會安定,正視合法居住的外籍人因種種原因不願回歸故里這一現實,西德政府對那些執意不歸者採取民族融合政策,使其身份合法化、生活安定化。在1978年《外國人法》與有關勞動許可法規修改後,開始向符合條件的外籍人及其家屬發放長期居留許可證、居留資格和長期特別勞動許可證,並逐漸向其家屬開放勞動力市場。這些規定在某種程度上是對家庭團聚的進一步鼓勵。在徵募勞工政策停止之後,家庭團聚成為西德接納外國移民的主要渠道。由於認同西方國家的政治避難權以及受冷戰與價值觀的影響,西德政府在移民政策中實施一定的人道主義,這吸引了大批東歐和第三世界國家尋求避難者的湧入。同時,因在融合政策中採用血統主義,自80年代以來,來自東歐、蘇聯的具有德國血統的移民迴流增加。隨著東歐社會主義陣營的解體,以及1990年10月兩德的統一,德國的移民結構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據統計,從1988到1991年間,大約有120萬居住在東歐和原蘇聯的德國人後裔移居德國。巨大的移民壓力使德國進一步收緊移民政策,1990年頒發了《外國人法》,規定了外國人進入德國、在德居留、獲長期居留以及入籍等條件,比以往的移民法令明顯從嚴偏緊。1993年,德國又修改了避難法條文,明確了避難權的適用范圍,遣送出境程序進展加快,使得申請避難人數大幅下降。由此,德國移民政策對於新的外國移民的進入更加嚴格。
近年來,移民問題的日益突出,德國政府不得不放棄迴避的態度,開始正視大量移民存在的事實,認識到外來移民與德意志民族處於一個「夥伴社會」中,要徹底解決移民問題,就要實現真正的融合。這是德國未來發展的核心問題。於是,德國政府開始根據新形勢、新情況醞釀積極而又靈活的「新移民政策」。新移民政策基於兩個問題的思考:一是新形勢下,德國是否需要新的移民;二是如何實現移民真正融合。
對於第一個問題,盡管在是否需要通過移民來解決人口老齡化的問題上爭論較大,但德國各黨派基本上對於適度移民都達成一致,認為移民對德國經濟和勞動力市場具有重要意義。制定和實施積極的、開放的移民新政策,是德國經濟增長的迫切需要,直接關繫到德國未來的經濟發展。
關於第二個問題,德國各政黨派別對移民如何融合的爭論較大。一種觀點由早前執政的社民黨、自民黨和綠黨所倡導,主張讓外國移民保持其原有的文化傳統和生活、工作方式,甚至形成一些有獨特文化特徵的移民社區,使德國成為一個與美國相似的多文化的、多民族的社會;另一種觀點則由中間偏右的基民盟所倡導,強調移民必須確立新的「認同感」,移民必須通過教育、培訓、社會援助等方式,逐步了解、適應並融入德國的「主流文化」。顯然,這依然帶有濃厚的同化色彩,德國的社會民眾一般傾向於這種觀點,而社會上層則更傾向於前一種觀點。
在各黨派爭論中,2000年1月1日,德國新國籍法生效,該法簡化了國籍申請程序,第一次有條件地承認雙重國籍,將傳統的「血統原則」改為「血統和出生地雙原則」。按新國籍法,德國每年新出生的約10萬外籍人子女將獲得德國國籍。2000年8月德國施羅德政府正式啟動「綠卡計劃」,為解決信息行業人才短缺,計劃給2萬名計算機專家發放綠卡,讓他們在短期內獲得工作許可,這些專家最長可以在德國逗留五年。2002年3月,新移民法在聯邦參議院經過激烈爭吵終於通過,並於2005年1月1日正式生效。
這部新移民法的全稱是《關於控制和限制移民和規定歐盟公民和外國人居留與融合事宜之法》,將移民的「控制」與「融合」全部寫進了法中,全面反映了當前的德國移民政策。新移民法取代了原有的《外國人法》和「綠卡制度」,對移民的准入、居留、入籍、融合以及避難申請都作了明確的規定。該法根據國內接受能力和融合能力,採取「積分制」選擇移民。該法規定,獲得在德國居住許可的移民,將參加專為外國人開設的各類培訓班,學習德語、文化、社會生活和法律法規方面的知識。不懂德語、居留時間又不足六年的移民,則必須參加這類「融合班」,否則將影響延長居留許可或是不能入籍。這部新移民法的實行,使德國有了明確的移民政策,比以往的嚴格限制政策有所放開。2007年8月,新移民法又作出修改,國家融合計劃成了焦點。這標志著:一是德國承認了自己是個移民國家,二是外國人融入德國社會需要有主導性文化。這兩者之間有著不可分割的關系。
二、法國
法國在歷史上曾是個移民接納國,對外來移民較為寬容和開放。這是基於對自身文化和傳統的優越感,有著強烈的「改造」外來移民的願望,讓他們放棄自己原來的語言、文化和宗教,接受共和國的同化,以便成為法國公民。這就是「共和模式」。這一模式長期以來一直被推崇為法國移民政策的主導,這也使得法國相較於德國有一種相對自由寬松的遷移環境。因此,盡管二戰後,法國戴高樂政府於1945年11月出台了第一個正式移民法案,並成立相關移民機構招募和管理外籍勞工,但已有大量的外來勞工通過各種途徑進入法國,等找到工作後再補辦各種手續以實現合法化,而法國政府對此事實上也默認了。這意味著,在這期間法國政府採取了所謂「放任政策」。這是基於戰後重建的需要和對「共和模式」的自信。但是其潛在影響在20世紀70年代後步步凸顯。
1973年石油危機後,法國政府取消放任政策,開始對外來移民實行控制,凍結招募外籍勞工。1974年,法國新政府出台了停止新的勞工移民入境,並敦促勞工移民返鄉的政策。同德國一樣,在停止招募政策之後,法國也面臨著大量家庭團聚移民,為此1977年法國頒布了限制家庭團聚的政策,限定要求移民的勞工須在法國連續工作五年以上才能有權申請家庭團聚。然而,事與願違,從1977年到1981年,只有不到10萬外來移民返鄉,主要是南歐國家的移民,而絕大多數外來移民都選擇留居法國。
1980年1月,法國政府頒布關於《驅逐非法移民》的「博內法」。1981年左翼社會黨競選獲勝後,密特朗政府為了減少民族矛盾、維護國內安定,放鬆了對移民的限制,對13.2萬非法移民辦理了合法化手續。這種緩和政策導致了外來移民再度劇增。作為反彈,1986年,法國議會中保守黨佔多數,希拉克組閣後,實施了新的移民立法《巴斯克法》,引進驅逐「威脅公共秩序」者的概念,明確規定,驅逐非法移民由行政命令執行,不需要通過司法程序。這使得驅逐變得更為容易。1989年,大量的尋求避難者湧向法國,為此,法國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增加了入境簽證限制,對避難者實施指紋檢查,加強邊界控制以及對非法僱用的懲罰。此後,又採取一系列政策法令嚴格限制外籍移民,並提出「零移民」的目標。這一政策一直延續到90年代中後期。
與「零移民」的願望相違背,許多合法居留在法國的移民突然變為「黑戶」,因為獲准延長居留的條件變化了。但他們或是法國籍兒童的父母,或是法國人的配偶,又不能被驅逐出境。因此,嚴格限制的移民政策遭到一些黨派、社會團體以及人權組織的強烈譴責。在1996年總統競選中,眾多「沒有證件者」舉行示威,這也敦促政府重新考慮移民政策。1997年,以社會黨為首的左派再度執政,若斯潘政府以比較支持移民而聞名。
1998年,新政府推出《舍維內芒法》,減少了對某些移民類別的嚴厲限制,對舊法律造成的「無證件者」,界定了其獲得合法證件的條件,採取了大規模合法化舉措。隨著全球化競爭的加劇,法國也學習德國,改革簽證制度,吸引特殊人才。然而,2002年右翼政府再次上台,時任內政部長的薩科奇一向以嚴格推行移民政策著稱,採取一系列措施打擊非法移民,加強社會治安,限制外來移民數量。
2005年法國巴黎近郊發生北非青年騷亂事件,法國主張移民融合的「共和模式」受到挑戰。自上世紀70年代石油危機以來,法國外來移民很多來自阿拉伯和非洲地區,且信仰伊斯蘭教,他們有著強烈的宗教信仰和族群認同意識,與法國社會文化傳統之間隔著一道不易逾越的鴻溝,加之經濟利益的沖突,使得法國社會對移民的歧視與排斥越來越嚴重,在公共生活中對他們進行了諸多限制,新移民與主流社會間的鴻溝越來越大。左派執政期間,主張人權和要求消除歧視,促使「共和模式」向「多元文化模式」轉變。然而右派政府上台後,對移民則採用「鐵腕」政策。2007年薩科奇當選法國新一任總統,推行「選擇性移民政策」,一方面認為法國需要外來移民,並且歡迎有助於經濟增長的移民,另一方面卻嚴格控制其家屬隨同,並且每年還規定了遣返非法移民的數額。這一政策被一些學者譏諷為荒誕的「陰陽」移民政策。在移民融合方面,薩科奇政府的態度是堅決的,即不融入法國社會就不能移民。可見,在找不到一種「平衡的」移民政策之前,法國的移民問題會隨時引爆。
三、英國
英國曾有「日不落帝國」之稱,19世紀時其殖民地遍布五大洲。因此,英國的移民歷史主要是將人口輸出國外,而不是從國外接納移民。二戰結束後,英國的殖民體系解體,許多原殖民地以及英聯邦的居民紛紛遷入英國本土,英國逐漸轉變為移民遷入國。據統計,從1963年到2001年,來英國定居的外國移民達近250萬。這其中,來自英聯邦諸國的移民占很大比例,最多的是來自印度次大陸,來自南北美洲、大洋洲,亞洲與非洲的移民也佔有一定比例,英國社會出現多種族化趨勢。英帝國的輝煌以及島國特有的封閉心理,使其有著很強的種族優越感,由此產生了較濃厚的排外傳統。但是,二戰後,隨著帝國的衰敗,為了繼續維持大國地位與影響,英國產生一種「聯邦理想」,認為保持與前殖民地國家的聯系有助於英聯邦的發展。因此,英國頒布了《一九四八年國籍法》,該法規定了兩類英國公民,一是獨立的英聯邦國家公民,二是聯合王國及其殖民地公民,他們都享有充分的英國公民權利,而且還強調指出,英國不以種族對入境權和定居權進行區分。該法申明了英國原殖民地公民仍是英國公民,仍有權自由進出英國。這無疑是英國聯邦理想情結的集中體現。英國在招募外籍勞工時也採取自由放任政策,但與德國、法國不同的是,其經濟因素並不是主導因素,聯邦理想色彩佔了主導地位。因此,與德國、法國相比,英國對外籍勞動者缺乏吸引力。英國政府認為允許有色人種移民自由入境是維護英聯邦團結必須付出的代價。自50年代以來,有色人種移民源源不斷湧入英國,1951年至1961年間,英國總人口每千人中有色人口的比例由1.7上升到7.39。
然而,上世紀50年代中期以來,英國外交政策的重心由英聯邦轉向歐洲,英國與聯邦成員國之間,關系逐漸疏遠,聯邦理想情結也日益淡漠,相反種族優越感則逐漸抬頭。1958年,英國爆發了大規模種族騷亂事件,有色人種移民問題在英國引起普遍關注,激發了藏於深處的種族主義,排斥和控制移民的情緒蔓延全國。在此情勢下英國通過了《一九六二年英聯邦移民法》,它規定意欲移民的英聯邦公民必須持有內政部的證明書。證明書分為三類:A類針對英聯邦國家公民,在英國有固定工作;B類指掌握英國所需技術的移民;C類指沒有技能的勞工,將按申請順序審批。1962年至1965年,證明書按比例限額發放。該法使處於C類的非白人移民受到了明顯的限制,打破了以往視各英聯邦國家和殖民地人民為英國公民並享有平等的公民權和自由出入境權利的傳統。它標志著英國拋棄了聯邦理想情結,移民政策趨於嚴格。1965年8月頒布「英聯邦移民」的白皮書,簽發給英聯邦公民的許可證配額限制在8500人,C類許可證停止簽發,即沒有工作技能的人將被排除在外。1968年英國又出台了新移民法,該法規定,任何聯合王國或殖民地的公民,雖持有英國護照,仍受移民控製法律的約束,無條件入境權僅限於通過出生、歸化或後裔而與英國有密切聯系的人。該法首次對本國公民和非本國公民進行區別,目的在於控制來自英聯邦國家有色人種的移民,該法的執行當即剝奪了20萬名持有英國護照的東非和亞洲人入境英國的權利。英國移民政策越來越收緊,一步步由接納包容走向排斥。
1 9 7 0年,英國保守黨大選獲勝後,推出了《一九七一年移民法》,加大了國家驅逐權,強化了國家通過法律全面對移民的控制。這時英國固有的種族主義完全釋放,產生了以鮑威爾主義為代表的排外思想。鮑威爾是希思保守黨影子內閣的國防大臣,他認為移民削弱了英國民族的同一性。他的思想在許多英國人中產生共鳴。1975年瑪格麗特撒切爾當選為保守黨主席,在對待移民問題上進一步延續鮑威爾的思想。1979年撒切爾夫人上台,並於1981年頒布了新國籍法,並於1983年開始實施,最終取代了1948年的國籍法。新法將過去的「聯合王國及殖民地公民」分為三種:一是「英國公民」(British Citizenship),主要指本土公民;二是「英國附屬地公民」(Citizenship of British DependentTerritories);三是「英國海外公民」(British OverseasCitizenship),主要指英聯邦其他國家的公民。在三類公民中,唯一不受移民限制的是英國公民,英國海外領地和附屬地公民被納入移民政策控制范圍內。《一九八一年國籍法》大大縮小了英國公民的覆蓋面,強化了法律對移民的控制,並將非白人獲得英國公民權的可能性降低到最小限度。與德國、法國一樣,限制性移民政策使英國也面臨著家庭團聚移民以及大量避難申請者和非法移民,於是1988年英國通過新的移民法案,對《一九七一年移民法》進行修改,增加了更為嚴格的限制性條件。在處理尋求避難者和非法移民問題上,新法防止了避難者多重申請,增加了對僱用、運輸非法移民的嚴厲懲罰。
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隨著全球化進程的加快,面對全球高素質人才的競爭,英國的移民政策也有所調整,發放的勞動許可證的數量不斷增加,主要是吸收對英國的經濟發展有直接益處的外籍人。「9?11」事件後,英國高度警惕,全面修改《國籍和移民條例》,嚴厲對待非法入境者,以保證那些可能和恐怖分子有關系的庇護申請人不會成功。2002年2月,英國政府發表了「入境事務」白皮書,徹底改革英國的入境和避難申請制度,目的是防止避難制度被濫用,並使新移民更快、更容易融入英國社會。這說明,英國開始採取較為靈活的移民政策。在嚴格限制非法移民的同時,為促進國內經濟的發展,英國政府還積極鼓勵專業人士和技術人員移民英國,例如效仿美國「綠卡」政策,向擁有相當專業技能的外國人頒發許可證,以便他們進入英國工作;海外學生在英國畢業後,如果需申請工作許可證,可以在英國境內申請,無需像以前那樣必須先離開英國,在境外申請;設立不以配額為主的計劃,使酒店、餐館和食物生產商可以在忙季聘請海外勞工等等。然而,種族主義以及恐怖襲擊的陰影仍然存在,英國移民政策中遷移與融合仍然存在著包容與排斥的問題。
四、小結
從上述西歐三國的移民政策的發展與演變,可以看出西歐國家的移民政策與外來移民之間有著互動關系,即外來移民導致移民政策的產生,而移民政策又影響著外來移民的發展,外來移民的發展變化又促使各國對移民政策做進一步調整、修改,而調整之後移民政策又將對外來移民產生影響。在這種互動中交織著各種矛盾以及黨派之間的爭議和分歧,使得這一過程錯綜復雜,在戰後呈現出一種曲線型的發展軌跡。
總體上看,戰後對難民的接納以及自身經濟重建的需要,西德、法國、英國都制定了相對開放的移民政策,招募外籍勞工,這使得勞工移民大量湧入這三個國家。但是,這三國的政策動機卻不相同,西德招募勞工完全是出於經濟動因,以勞動力市場的需求為導向,從來沒有打算接受永久移民;法國則主要除了經濟動因外,還有文化上的「共和」理想,因此主要招募在文化上有相似處的歐洲國家勞工移民,從一開始就有計劃地對部分移民進行永久的融合;而英國則招募來自英聯邦國家的勞工移民,這主要出於政治上「聯邦理想」的趨動,而不是經濟原因。
這一態度使得這三國的外來移民迅速增長,移民問題隨之而來,各國社會的民眾與移民的態度由歡迎逐漸轉為排斥,這促使三國調整移民政策,由積極開放轉向限制。然而,實行限制性移民政策的結果卻是家庭團聚移民的增長以及非法移民的劇增。限制性移民政策沒有使偷渡停止,反而愈演愈烈,同時使得一些移民失去合法身份,成為長期滯留的「黑戶」。20世紀80年末90年代初,由於共同的國際政治原因,德、法、英三國又面臨著大量的難民與尋求避難者,因此各國又進一步加強限制性政策,其目標是一致的,即盡量減少外來移民數量,並阻止進一步大規模移民,使尋求避難者申請避難的機會受到限制,嚴厲打擊非法移民。然而,由於各國移民政策的不同,使得一些難民和非法移民極易鑽空子,在歐盟范圍內流動,因此德、法、英三國開始在歐盟層面上謀求移民政策協調,加大力度打擊非法移民和控制難民。
經濟全球化時代的到來,國際社會的競爭不斷加劇。由於歐盟各國的限制性移民政策,不僅無法吸納大量高技術人才,而且還造成人才的外流,這拉大了與美國、加拿大等發達國家的差距。當前,德、法、英三國又開始調整移民政策,對限制性移民政策逐漸有所放寬,開始謀求較為靈活的移民政策,即在嚴格限制難民和打擊非法移民的同時,移民政策對於投資型和智能型移民較為放開,並且促進國內移民的融合。這既是全球化時代增強競爭力的需要,也是德、法、英三國內部各黨派在移民政策上矛盾斗爭的結果。然而,這一移民政策目前還很不完備,從實施的情況看,效果也並不好。這說明,在移民問題上的矛盾心態仍然制約著歐盟各國移民政策的發展,也將進一步影響歐盟國家未來移民的走向。

Ⅳ 德國是一個移民國家,那麼移民德國需要什麼條件呢

德國是一個移民國家。據統計,德國是繼美國和俄羅斯之後的世界第三大移民國。然而,與美國、澳大利亞、紐西蘭等傳統移民國家相比,德國的移民政策是獨一無二的。德國新移民法(AufenthG)於2005年1月開始生效,至此,德國聯邦政府終於從法律層面承認「德國是移民國家」。德國聯邦政府態度的轉變表現出了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移民問題的積極態度,這也是依靠移民維持人民生活質量的現實。最近的技術移民藍卡政策是德國向非傳統移民國家發展的一大步。

Ⅳ 2020年德國新移民法到底是如何規定的

《專業移民法》(FEG)已於2020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新法律擴大了從歐盟以外國家到德國合法技術移民的范圍。受過專業,非學術訓練的專家將來應該能夠更輕松地移民到德國進行工作和生活。
1⃣️首先,新法對技術人員有了統一的定義。根據新法律,有兩類技術人員,即具有大學學位和接受過正式職業培訓的技術人員。
2⃣️新法規還廢除了當地居民優先審計。 (註:當地居民優先審計是指德國聯邦勞動局將審查德國當地居民是否有資格擔任該職位。如果當地居民有資格擔任這項工作,那麼僱主需要優先僱用德國當地居民。在這種情況下,勞動局將拒絕外國人的工作居留申請。)
3⃣️新法律取消了以前對非大學教育專業引進技術人員的限制,這些限制僅限於專業的短缺。新法律通過後,職業培訓人員的引進將不受職業限制。
4⃣️在歐盟以外的第三國接受過正規職業培訓或大學文憑的申請人,只要具備一定的德語知識,並能提供生活來源證明,可以申請最長6個月的求職簽證。
5⃣️新法律規定,擁有歐盟以外第三國高等職業教育證書的申請人可以申請18個月的簽證,以證明其在德國的職業高等教育證書,或進行補充培訓。
6⃣️在與申請求職簽證相同的條件下,新法還規定了一種最長可達9個月的新型大學職位簽證。
7⃣️新法律還簡化了9年級以上學生赴德留學的簽證要求。它規定,任何具有國際背景的公立或私立學校都可以為學生申請德國留學簽證。
8⃣️第三國的申請人也可以在不申請德國大學或職業培訓的情況下申請獨立的德語簽證。

Ⅵ 德國移民需要什麼條件

移民分為:投資移民、技術移民、創業移民。
首先說說投資移民,投資移民就是該國允許海外投資者通過在該國國內投資項目,並合法經營一定時間後申請獲得該國國籍身份。德國投資移民——德國於2005年1月1日開始執行的寬容的投資政策給很多人打開了進入德國的方便之門,越來越多的投資者通過投資的方式挺進德國,大家比較熟悉的當數房地產投資,近年來德國的房地產市場也頗為活躍,不缺乏資金實力豐厚的華人投資者。
技術移民這項一般針對留學生比較多,德國留學後掌握獨特的技術,而且在德國工作一段時間,獲得豐厚的報酬,並且在公司擔任一定的職位,申請移民德國也是一種不錯的手段,只不過需要時間的沉澱。
創業移民也叫商業移民,就是開展海外事業,跟投資移民有點類似,但是又區別於投資移民,創業移民是在德國需要有實實在在的公司存在,而且開創公司後公司要有完整的商業計劃,並按計劃執行,每個月要有財務記錄。

2004年以前德國移民相關條件:
1、有固定的住所,掌握德語;
2、連續居留達5年以上;
3、能獨立維持生活;
4、可以取得無限期的居留許可證。
5、如果連續居留達8年以上,可以獲得永久居留權。

2004年以後德國辦理移民簽證的條件為:

1、德國公民的父母(包括養父母)、配偶;
2、德國公民在國外年齡未滿21歲的子女;
3、德國公民在國外定居且無子女可依賴的兄弟姐妹;
4、其他符合德國移民法律規定的外國人。

Ⅶ 如何移民德國

德國移民第一步,先獲取德國的法人居留簽證。那麼要如何獲得?永銘國際移民專家表示,依照德國移民法,申請人在德國創辦一家企業,注冊資金不低於2.5萬歐元後,就可以遞交德國移民的申請,獲得德國法人居留簽證。 完整的申請條件為: 1.申請人年滿18歲,最高不超過55周歲; 2.無犯罪記錄; 3.在國內有成功的經商經驗; 4.在德國開辦企業,注冊資金至少2.5萬歐元;  5.無德國居留簽證拒簽記錄。 在德國注冊新公司辦理投資移民,與美國、澳大利亞等國家的政策相比,注冊資金少,審批速度快,沒有語言要求。申請人不需在德國居住,只要公司是確實運作良好就可以。遞交的移民申請獲批之後,德國政府會根據申請人的實際情況而頒發1-3年不等的德國法人居留簽證,持該簽證期間即可開始享受德國的福利待遇。 第二步 取得德國綠卡 接下來,移民德國第二步就是獲得德國綠卡。德國綠卡能否獲取,關鍵在於申請人所創辦的企業運營情況。申請人的公司只需成功運作3-5年,那麼就可以申請德國永居簽證,即德國綠卡,擁有此簽證後就可以在任何時候到德國任何地點定居,辦理美國、加拿大 、英國以及東歐國家的簽證要容易一點,有利於開拓歐美市場。 申請德國綠卡具體需要滿足的條件有: 1、企業真實經營3-5年,營業額呈上升趨勢; 2、3年內學習800個課時的德語,並獲得學習證書; 3、有固定住所,買房或租房都可以; 4、需要證明能夠支撐全家人生活; 5、無居住要求,建議每半年登陸一次,每年居住3個月以上; 6、納入德國養老保險體系內。 第三步 申請加入德國國籍 在移民入籍德國之前,永銘國際移民專家提醒申請人,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一旦加入德國國籍,意味著自動放棄中國國籍,不可再享受中國福利待遇,但是能享受德國所有的福利待遇,包括政治權利。 尤其值得一提的就是,加入德國籍獲得德國護照以後,帶來的便利將是十分巨大的。當前德國護照位於全球護照排行榜第一,享受全球177個國家地區的免簽或者落地簽待遇,在歐盟28國可以自由學習、居住、工作和學習,尊享歐盟福利待遇!能擁有一本德國護照,將為國際出行、全球資產配置以及子女教育和晚年生活享受等方面帶來巨大便利!

Ⅷ 德國是移民國家嗎

德國是移民國家。
據統計報告顯示,德國是繼美、俄之後的全球第三大移民國,然而相比於美國、澳大利亞、紐西蘭等傳統移民國家,德國的移民政策獨具一格。
德國移民法(AufenthG)於2005年1月開始生效,至此,德國聯邦政府從法律層面承認「德國是移民國家」。 據此後的統計報告顯示,德國以以其雄厚的實力,先進的科技水平,完善的法律政策和特有的嚴謹鑄就了德國優越的投資環境,成為投資移民的「新大陸」,並一舉成為全球第三大移民國。同時,日前通過的「技術移民」藍卡政策更進一步表明了德國政府歡迎移民的態度。

Ⅸ 12—13世紀,德國人為什麼開始向捷克大規模移民

捷克豐富的土地資源和礦藏,引來了德國封建主貪婪的目光和野心。12—13世紀,德國人開始向捷克大規模移民。首先移入的是教士和僧侶。這些教士和僧侶很快把持了捷克教會和寺院的主要職位,廣占土地,幾乎達捷克耕地的一半。與此同時,教會為鞏固和擴大勢力,從德國招引大批騎士,讓他們分享土地,役使捷克農民和來自德國的移民。捷克國王為了增加國庫收入,也讓大批德國商人和手工業者進入捷克,並許可建立各種自治城市,享有各種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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