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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德國是銀行主導

發布時間:2022-11-19 13:12:03

『壹』 金融體系的類型

由於現實中不同國家的金融制度差異較大,因此很多研究認為,存在著不同的金融體系。一是以英美為代表的市場主導型金融體系,二是以法德日為代表的銀行主導型金融體系。
在美國,銀行資產對GDP的比重為53%,只有德國的三分之一;相反,美國的股票市值對GDP的比重為82%,大約比德國高三倍。因此,美國英國的金融體制常常被稱為「市場主導型」,而德國、法國、日本則被稱為是「銀行主導型」。

『貳』 市場主導型、銀行主導型含義

一、引言

長期以來,經濟學家一直在爭論銀行主導型金融系統和市場主導型金融系統的比較優勢[1]。這一爭論主要集中在四個國家:銀行主導型金融系統,如德國、日本。銀行在動員儲蓄、配置資本、監督公司管理者的投資決策以及在提供風險管理手段上扮演著主要的角色。市場主導型金融系統,如英格蘭和美國。在把社會儲蓄投向企業、行使公司控制以及減輕風險的管理上,證券市場與銀行同等重要。一些分析家認為,在提供金融服務上,市場更有效率;另一些則頌揚中介的優勢。爭論未解決,並阻礙穩定政策建議的形成。

對市場主導型與銀行主導型金融系統進行比較的現有文獻存在一個主要缺點:這些比較集中於人均GDP水平相似的一個很窄系列的國家。以至於這些國家有一個非常相似的長期增長率。因此,如果人們接受德國和日本是銀行主導型金融系統,英國和美國是市場主導型金融系統,並且如果人們認識到所有這些國家有一個非常相似的長期增長率,那麼意味著實行何種金融系統關系不大[2]。為提供更多的關於經濟重要性和金融結構決定的信息,經濟學家需要把該爭論擴展至包括廣泛系列的國家經驗。

為把該爭論擴展至國家的一個更廣泛的橫截面,我們需要新的數據。基於一個新構建的數據系列,本文檢測多至150個國家橫截面的金融結構。我們利用了簡單的圖表、相關和回歸來闡述金融結構與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而且,我們提供金融結構潛在的法律、管制和政策決定因素的經驗證據。這是自Goldsmith(1969)的有影響的著作以來對國家大量橫截面的金融結構和經濟發展的第一次系統檢測。然而,應該指出的是本文並不檢測金融結構是否會對經濟增長和企業績效產生一個因果關系的影響,並不檢測銀行主導型和市場主導型國家是否會對經濟增長和企業績效產生一個因果關系的影響。Levine(1999)、Demirguc-kunt和Makismovic(1999)在相應的論文中作了這些分析。相反,本文介紹有關金融機構與經濟發展之關系以及大量橫截面國家的金融結構與法律、管制政策決定因素之關系方面標准化(Stylized)事實。

更具體地,本文提供有關三個問題的國際比較:

· 經濟發展與銀行、非銀行以及股票市場發展之關系;

· 經濟發展與銀行主導型金融系統和市場主導型金融系統之關系;

· 金融結構的法律、管制、稅收以及宏觀經濟之決定因素。

為分析金融結構,我們必須把國家劃分為或市場主導型或銀行主導型類別。基於規模檢測、行為以及效率,我們構造了金融結構的一個綜合指數(Conglomerate index)。具體地說,我們研究了銀行部門發展(根據規模、行為和效率來檢測)相對於股票市場發展(同樣根據規模、行為和效率來檢測)的比率。具有較大比率的國家被劃分為銀行主導型類別。銀行部門發展對股票市場發展的綜合比率低於平均值的國家被劃分為市場主導型類別。因此,這個歸類體系產生了國家的兩個類別:市場主導型金融系統的國家和銀行主導型金融系統的國家。

盡管是一個有用的起點,但這個雙變數體系代表了大量的含義。遺憾的是,盡管通過國際比較,一些國家的銀行系統是不發達的(Poorly developed)。但這種方法把它們確認為銀行主導型,產生這樣結果的原因是由於按照國際標准這些國家的股票市場是非常不發達的。同樣,因為一些國家的銀行是極端不發達的,盡管根據國際比較它們的市場是不發達的,但這種方法把它們的金融系統確認為是市場主導型。因此,我們發展了另外一個歸類體系。首先,我們確定有高度不發達金融系統的國家。如果一個國家的銀行和市場發展兩者都低於平均值,它的金融系統被認為是不發達的。這就產生了三個類別:不發達的、銀行主導型和市場主導型。盡管這個分類體系同樣有問題,但它有助於比較國家的跨廣泛橫截面上的金融結構。因為與具有較發達金融系統——或屬於銀行主導型類別或屬於市場主導型類別相比,非常不發達的金融系統彼此之間有更多的共性。盡管當只考慮銀行主導型和市場主導型金融系統時,我們能得到同樣的結果,但當我們考慮金融結構的三個類別:不發達的、銀行主導型和市場主導型金融系統,我們看到了更清楚得多的模式。

我們的發現如下:

· 在較富裕的國家,銀行、非銀行以及股票市場更大、更活躍、並更有效率。在平均水平上,較富裕的國家其金融系統更發達;

· 在較高收入國家,相對於銀行,股票市場變得更活躍和更有效率。各國金融系統演變存在這樣的趨勢:當國家變得較富裕時,其金融系統變得更以市場為導向(Market-oriented);

· 有習慣法(Common laws)傳統,對股東權力有強有力的保護,有好的會計管制、腐敗的低水平以及沒有明確的存款保險的國家,其金融系統傾向於更加以市場為導向;

· 有法國民法傳統,對股東和信貸者權力保護不好,合約執行差、腐敗的高水平、差的會計標准、限制性的銀行管制以及高通貨膨脹的國家,傾向於有不發達的金融系統。

本文的其餘部分組織如下:第II小節說明了在跨不同人均收入組別上金融系統如何不同;第III小節經驗性地定義金融結構並提供跨國比較;第IV小節考察了金融結構的法律、管制、稅收和政策決定因素;第V小結總結了研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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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證和討論參見Allen and Gale(1997)和Levine(1997)。

[2] 盡管其它差別(如財政、貨幣和管制政策)能夠完全平衡金融結構差別的增長效應,但這看來是不可能的。同樣,金融結構過去的研究沒有對照非金融部門政策上的差別。

二、 跨人均收入組別上金融系統的差別

不同的國家其金融系統有大的差別。像人們比較較貧窮國家與較富裕國家一樣(以人均GDP來測度),本小節利用新搜集的多達150個國家橫截面數據來說明金融系統是如何不同的。

在跨收入組別上,盡管並不是所有的金融部門發展的檢測方法會以一個系統的方式變化,但一些值得注意的模式出現了:在較富裕的國家,依據銀行、非銀行金融中介和股票市場的規模、行為、效率來檢測的金融部門的發展傾向於更大。這個分析集中於90年代搜集的數據[1]。當我們對60年代、70年代和80年代(數據許可的情況下)進行分析時,得出了極為相似的結果。附錄顯示了不同時期內金融系統是如何不同的。Beck、Demirguc-kunt和Levine(1999)提供了數據來源的詳細信息。

A:中介

在較高收入國家,銀行和其它金融中介規模傾向於更大、更活躍並更有效率。

考慮四個檢測。首先,流動負債/GDP等於銀行流動負債加上非銀行金融中介的流動負債/GDP。通過加總銀行和非銀行的流動負債,得出的流動負債/GDP是金融中介規模相對於經濟規模的一個常用指標。流動負債/GDP經常被用來作為金融部門發展的總量檢測方法(King and Levine,1993a,b)。其次,銀行資產/GDP等於存款貨幣銀行總的國內資產/GDP。銀行資產/GDP提供了一個銀行部門總規模的檢測方法。第三,存款貨幣銀行在私有部門的索取權/GDP等於存款貨幣銀行貸給(以及其它在私有部門的索取權)私有部門的信貸佔GDP的份額。這個檢測排除了對公共部門的信貸(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公共企業)。通過加總銀行在私有部門的索取權,存款貨幣銀行在私有部門的索取權/GDP是在私有部門上銀行行為的一個常用指標。第四,其它金融機構在私有部門的索取權/GDP中的其它金融機構集中在保險、金融公司、集中的投資計劃(共同基金)、儲蓄銀行、私人養老金和發展銀行。其它金融機構在私有部門的索取權/GDP等於非銀行機構貸給(以及其它在私有部門的索取權)私有部門的信貸佔GDP的份額。因此,其它金融機構在私有部門的索取權/GDP提供了在私有部門上銀行行為的一個廣泛的檢測。

在計算了金融中介規模和行為的這些測度後,我們把國家歸於1997年世界銀行發展指標中定義的低、中低、中高和高收入國家類別[2]。基於這個收入組別排列,每個組別的國家數目大體相同。然而,對四個組別中的每一個組別,我們計算了金融中介發展指標的平均值。表1給出了每個國家的數據。圖1顯示了當把較為富裕的國家和較為貧窮的國家加以比較時,在較為富裕的國家,流動資產/GDP,銀行資產/GDP,存款貨幣銀行在私有部門的索取權/GDP以及其它金融機構在私有部門的索取權/GDP都上升了,這個模式在統計上是顯著的。表2顯示了人均GDP與流動性負債/GDP、銀行資產/GDP、存款貨幣銀行在私有部門的索取權/GDP以及其它金融機構在私有部門的索取權/GDP之間的相關在5%的水平上都是顯著的。在具體國家方面,奧地利、德國、法國、英國、香港、日本、荷蘭以及瑞士有比較大的、活躍的銀行體系。另一方面,阿根廷、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迦納、尼泊爾、奈及利亞、秘魯、土耳其以及辛巴威有特別小的、不活躍的銀行體系。在非銀行方面,日本、韓國、荷蘭、南非、瑞典以及美國有非常強大的金融中介(見表1)。事實上,在美國、瑞典和韓國,其它金融中介發放給私有部門的信貸比存款貨幣銀行發放的要多。同樣,注意到在較富裕國家,中央銀行在信貸配置上的直接作用是較小的(見圖1和表2)。

現在考慮銀行部門效率的兩個檢測。一般管理成本(Overhead cost)等於銀行一般管理成本與銀行總資產的比率。盡管不是明確的,我們還是把較低的一般管理成本看作是較高效率的標志。過多的一般管理成本支出可能反映了浪費和缺乏競爭。然而,同樣必須認識到競爭性的銀行可能從事大量投資以提供高質量的金融服務,這些提高生產率的投資可能引起一般管理成本的上升。因此,極低的一般管理成本可能反映不充分競爭和在提供好的銀行服務上投資不足。可見,一般管理成本不是效率的一個明確清楚的檢測方法。

銀行效率的第2個檢測是銀行凈利差,它等於銀行利率收入減去利率支出再除以總資產。盡管許多因素影響利差,較小的利差通常被認為代表較強的競爭和較高的效率。我們獲得了8個國家基於銀行水平的一般管理成本和銀行利差的數據。對每一個國家我們計算了單個銀行的平均值。圖1顯示了較高收入的國家傾向於有較低平均的一般管理成本和較低的平均銀行凈利差。人均GDP與一般管理成本和銀行利差之間的相關(以及P值)進一步證明了人均GDP和銀行效率之間的負相關關系(見表2)。

銀行集中度與人均GDP之間的關系沒有統計上的顯著性。我們以三個最大的銀行資產在總的銀行部門資產中的比重來檢測銀行部門的集中度,並稱之為銀行集中指數。圖1顯示了當從較低收入向較高收入國家銀行移動時,銀行集中度傾向於下降。然而,這種銀行部門集中度的下降在統計上不顯著,如表2所示。

在表1中我們同樣報告了在銀行總資產中外國銀行和公有銀行的份額。當我們移向較高收入國家時(圖1),這兩個檢測都下降了。從表2我們能看出這種關系同樣在統計上是顯著的。

B:跨國股票市場

在較高收入國家,股票市場傾向於較大、更活躍並更有效率。

為檢測市場規模,我們採用了作為GDP份額的市值指標,它等於國內股票價值(在國內股票交易所交易的)與GDP的比率。為檢測市場行為,我們採用了作為GDP份額的交易總價值指標,它等於在國內交易所國內股票的交易市值除以GDP。作為GDP份額的總交易市值檢測相對於經濟規模的股票交易市值,作為GDP份額的總交易市值被經常用來檢測市場流動性,因為它檢測了相對於經濟行為的交易(例如Levine and Zervos,1998)。最後,為檢測市場效率,我們利用了換手率(Turnover ratio),它等於國內股票在國內交易所交易的價值除以國內股票的價值(在國內交易所交易的)。換手率不是效率的一個直接檢測指標,它沒有檢測交易成本。進一步說,換手率是檢測相對於市場規模的股票交易市值,並被經常用作檢測流動性的方法。

如圖2所示,按照收入劃分的四個組別,當我們從最窮的國家移向最高收入的國家組別時,作為GDP份額的市值、作為GDP份額的總交易市值和換手率都上升了。人均GDP與作為GDP份額的總交易市值和換手率之間的相關系數大約都是0.4,並在1%的水平上顯著。人均GDP與市值之間的相關系數接近0.3,並在5%的水平上顯著。在較富裕的國家,股票市場更為發達。在單個國家方面,其排名嚴重依賴於股票市場發展的特定檢測方法。一些國家和一些國家的地區通過任何檢測方法都顯示其股票市場有較好的發展(表1中顯示的澳大利亞、英國、香港、馬來西亞、荷蘭、新加坡、瑞典、瑞士、泰國和美國);一些國家有大的但流動性差的股票市場,如智利和南非(見表1);另一些國家有活躍的但小的股票市場,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韓國和德國。

C:跨國非銀行金融中介

在較富裕國家,保險公司、養老基金以及其它非銀行金融中介佔GDP的份額是較大的。

具體地,我們檢測了保險公司、養老基金、集中性投資計劃(共同基金)、發展銀行以及其它非銀行金融機構發放給私有部門的貸款,以這些機構發放的私有部門的貸款佔GDP的份額來計算。圖3A顯示了在較為富裕的國家,這些非銀行金融中介的每一個檢測值都較大,但當國家變得更富裕時,相對於發展銀行與其它非銀行金融機構,保險公司、養老基金和共同基金的作用上升了(圖3B)。對於人壽保險公司,我們包括了一個另外的規模和兩個另外的行為檢測方法(圖3C)。人壽保險部門的規模,定義為人壽保險公司發放給私人信貸站GDP的百分比,它隨著收入的增加而增加。用保險費/GDP來檢測人壽保險的深度,用人均保險費來檢測人壽保險的密度。結果出現了同樣的模式:高收入國家顯示出人壽保險的深度是中低收入國家的10倍,並且高收入國家的人壽保險密度幾乎比低收入國家的人壽保險密度高100倍。

D:總體效率

在較高收入國家,總體的金融系統變得更大,更活躍並更有效率。

直到現在,我們的分析要麼集中於金融中介,要麼集中於股票市場。這里,我們進行總體金融系統的效率檢測。我們考慮檢測總體金融部門發展的五個方法。首先,我們檢測金融系統的總規模,為做此工作,我們把存款貨幣銀行的國內資產和股票市值加在一起,並除以GDP。Rajan和Zingales(1998)利用了一個同樣的指標去檢測金融部門發展的總體效率。如圖4所示,金融部門的總規模隨著人均GDP的增長而急劇上升,並在1%的水平上顯著相關。

接著,我們考慮了總體金融部門發展的四個檢測方法。在那裡,我們固定—和—匹配(Fix-and-match)了股票市場和銀行業發展的不同檢測方法。我們利用了換手率和總交易市值/GDP來檢測股票市場的流動性。我們把較高的水平解釋為表示更有效運作的股票市場。為在一個廣泛經濟基礎上來測度股票市場的發展,我們寧願要總交易市值/GDP的檢測方法,而不是換手率。總交易市值/GDP檢測相對於經濟規模的交易,而換手率檢測相對於市場規模的交易。因此,一個小的活躍的市場可能有高的換手率和低的總交易市值/GDP。因為我們正在尋求檢測一個國家的企業交易所有權的容易性,用總交易市值/GDP檢測它更為直接。不過,我們利用兩種方法提供了檢測結果。同樣,我們利用一般管理成本(Overhead cost)和銀行凈利差去檢測銀行部門的非效率。這里,我們把這兩者數據的較高水平解釋為銀行運作的較低效率。因此,用每一個股票市場指標除以每一個銀行部門非效率的檢測方法,我們構造了檢測總體金融部門發展的四個檢測方法。

利用金融部門總體效率的檢測方法的結果如圖4中的直方圖所示,國家被劃分為四個組別,較富裕的國家傾向於有更高效率的金融系統。並且所有的檢測都在5%的水平上顯著相關。一些國家在總體金融部門效率方面是突出的。特別地,依據我們偏好的兩個總體金融部門效率的檢測方法(這些方法基於股票市場指標,總交易市值/GDP以及兩個銀行效率的檢測方法:一般管理成本和凈銀行利差),馬來西亞、香港、新加坡、芬蘭、日本、泰國、韓國、英國、美國、瑞士、澳大利亞都被排在非常高的位置。

『叄』 西方經濟學中:簡述金融體系的演變

一 引 言

由於各國經濟規模、技術以及政治、文化習俗、歷史背景上的差異,不同國家的金融體系,或者說金融機構與金融市場的存在形式及其對比(金融結構)可謂千差萬別。理論界為了探討金融體系設計對其功能的影響,從不同的角度對金融體系進行了劃分。目前為學術界接受的是依據金融中介機構(銀行)和金融市場在金融體系中發揮作用的不同而劃分的以德、日為代表的「銀行主導型(bank\|based)」與以美、英為代表的「市場主導型(market\|based)」兩大模式在眾多學者的眼中,金融體系的這兩種制度設計理論上在資金集聚、風險配置、信息處理以及公司治理等(金融)功能實現機理與效率上存在顯著差異(Allen and Gale,1995、1997、2000;Thakor,1996;Levine,1997;Rajan and Zingales,2003a)。當然,對於金融體系的差異,在這類劃分之外,學術界還有很多其他類別之分。。

以德國為代表的歐洲金融體系一般被認為是銀行主導型模式的典範。但這一判斷目前似乎已不能准確描述歐洲金融的現實。在過去20年間,歐洲傳統的以商業銀行為主導的金融體系經歷了一場極為深刻的「結構性變革」,或者說相對於銀行等金融中介,歐洲金融市場作為一個整體,無論是其市場規模(如市值、交易額等)還是其證券產品種類的多樣性、復雜性等方面都有了極為明顯的改變,導致歐洲企業出現了向「保持距離型模式」的轉變態勢,「市場化」成為歐洲金融體系演變不可逆轉的發展趨勢。那麼,歐洲金融體系在過去20年間究竟發生了哪些變化?這些變化是否意味著歐洲金融體系正在從傳統的「銀行主導模式」向美國「市場主導模式」轉變?對於歐洲而言,這場金融變革究竟是有益還是有害?本文試圖在回顧歐洲金融體系20年變革的基礎之上,對相關問題做一個較為深入、系統的分析。

如果與美、英兩國相比,80年代初歐洲大陸金融體系表現出極為明顯的銀行主導型模式,或者說其金融市場的發展嚴重滯後於銀行等金融中介的發展,除了支付體系有流動性提供功能之外,儲蓄動員、資金的配置與流動、風險的管理以及激勵問題的監控功能也主要圍繞著銀行等金融中介來實現,而其市場則由於規模、結構以及價格(信息)效率等因素的制約,其應有的經濟功能客觀上受到了極大抑制。

二 變革的起點:20世紀80年代初的歐洲金融體系
......

三 銀行與市場的動態演變:20年來歐洲金融變革的基本表現

(一)歐洲金融體系變革後的市場與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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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歐洲銀行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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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歐洲資本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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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歐洲銀行與資本市場聯系的動態變化
......

四 歐洲金融體系結構性變革的動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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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金融變革與歐洲經濟:效應分析
......

六 結 語

近20多年來,伴隨著歐洲金融市場的飛速擴張及其銀行地位的相對弱化,歐洲大陸金融體系經歷了一場深刻的結構性變革。某種意義上說,歐洲金融體系這場變革的出現與持續是一系列有利的國際條件、經濟條件以及政治條件疊加之後的必然結果。從現實來看,這場變革不僅僅是放鬆管制:新的金融工具被創造出來,新的金融市場增加了,而且人們在允許每一個經紀人對沖他的金融風險的重要性上達成了共識。然而問題是,盡管歐洲金融變革現在仍在繼續,但由於目前變革積極效應在各國之間的分配可能存在不對稱現象,反對變革的聲音在歐洲內部一直沒有平息,歐洲金融體系的未來變革仍然存在很多不確定性。歐洲金融體系的演變將對全球金融體系的變革帶來不可忽略的影響,我們需要繼續跟蹤歐洲金融體系未來的變化才能真正了解當前這場變革的影響並對中國的金融體制改革提供借鑒。

『肆』 去德國學金融怎麼樣網路經濟呢

德國是在銀行主導型金融制度下,市政債券發展則相對滯後,,發展較緩慢 ,德國發行要求高

與德國典型的銀行主導型金融體系(全能型的銀行體系)相適應,德國債券市場自產生之日就與銀行結下了不解之緣。銀行不但是債券市場最重要的中介機構和投資者,還是最重要的發行者。各類銀行發行的金融債券是市場的絕對主體,發行比重達到了80%。相對而言,德國的企業債和國債市場則不發達。
由於德國的金融體系管制較為嚴格,市政債券發行也較為嚴格:市政債券必須滿足嚴格的保險規定,即未清償債券額必須用至少等值、且至少產生等值收益的公共債務貸款所擔保,立法機構對於用作保險的抵押貸款的長期價值也有嚴格規定。這些法律規定使得能夠發行市政債券的主要是抵押銀行和政府信貸機構,同時也使市政債券成為很安全的投資工具!!

關於網路經濟這方面,你可以參考德國的世紀網,那邊有中國人投資的一些網路公司,以及很多電子商務的信息!

我個人認為,去德國學習經濟或者金融類的東西,不如去美國!

『伍』 德國中央銀行的獨立性

中央銀行和政府的關系是各國宏觀經濟管理中不可忽視,也無法迴避的問題。一個經濟的發展情況及潛力如何,首先取決於宏觀經濟機制是否健全,運作是否有效。只有具有充分獨立性的中央銀行,才能帶來穩定一貫而又機動靈活的貨幣政策,這正是健全的宏觀體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一個具有獨立法律地位的中央銀行,是確保貨幣政策法律機制健康運作的首要條件。而就獨立性而言,德國的中央銀行最具代表,其現已成為獨立體制的代名詞,成為當今眾多經濟學家和金融組織所有、推薦的模式,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亦不例外。
中央銀行的獨立性,是指法律賦予中央銀行在國民經濟宏觀調控體系中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自主權,以及為確保自主權的有效行使而採取的相關法律措施。其內容有兩個部分,一是中央銀行自主權的立法界定;二是中央銀行在行使自主權時受制於其他法律主體的程度,亦即要處理中央銀行和其他法律主體(尤其是政府)之間的關系。從一定意義上講,中央銀行的獨立性問題就是中央銀行法律地位的確定問題。世界各國中,德國擁有獨立性最強的中央銀行,即德意志聯邦銀行。德意志聯邦銀行的獨立性特色在《聯邦銀行法》中得到了充分的體現,該法的核心即在於為德國央行的獨立性地位提供了合法的制度保障。 德意志聯邦銀行組織獨立性方面的考察
《聯邦銀行法》第3條明確規定:德意志聯邦銀行是公法意義上的聯邦直接法人。雖然該條接著規定了聯邦銀行的設立資本2.9億德國馬克歸聯邦政府所有,但是,法律賦予聯邦銀行完全的自主權,其組織上不受總理的領導,不受政府的監督,也不受銀行監督局的檢查。政府作為最大的股東對央行的業務不得進行干涉。該法第12條規定:在行使本法授予的權力與職權時,聯邦銀行不受聯邦政府指令的干涉。在管理組織機構上,聯邦銀行由中央銀行理事會、執行理事會和州中央銀行執行理事會共同完成,但最高管理機構是中央銀行理事會,它也是獨立於政府單獨行使最高管理權的。另外,德國中央銀行的人事任免制度亦保證了其組織上的獨立性。德意志聯邦銀行具有最高國家行政級別,直接向議會負責,其行長由總統任命,任期8年。這就使得聯邦銀行行長不受總統和政府更迭的影響,從人事組織上保證了聯邦銀行各項經濟政策的獨立性和延續性。
聯邦銀行與政府關系的角度考察
《聯邦銀行法》對上述兩者關系問題非常重視,並設專章(第3章)對此予以專門規定。聯邦銀行與政府的關系,充分體現著聯邦銀行的最大特點,亦即,中央銀行對政府和議會的適當程度相當獨立性,從而保證央行能夠有效的完成法律所規定的包括穩定貨幣在內的一切任務。一方面,《聯邦銀行法》明確規定,聯邦銀行在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和活動時不受政府的干預,雖然聯邦政府的代表有權出席聯邦銀行董事會,有權向其提出建議,但無最後之表決權,只能提出異議,可要求董事會推遲表決,但最多隻有兩周。另一方面,該法也規定聯邦銀行在保衛本身任務的前提下,有責任支持政府的一般經濟政策,並與之合作,就具有重大貨幣政策意義的事項向政府提供咨詢,並應政府的要求回答問題和提供情報。應當特別指出的是,法律規定的聯邦銀行必須與政府合作緊密合作的義務與其獨立行使貨幣政策的原則是不矛盾的。因為兩者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根據「經濟穩定增長法」,聯邦政府的一切經濟政策措施都必須在自由市場經濟的框架內,同時有利於達到物價穩定、高度就業、外匯平衡和穩健而適度的經濟增長。上述目的亦為聯邦銀行的根本目標之所在。但是,如若政府的政策偏離了上述方向,聯邦銀行可以不支持其政策而獨立依法行使貨幣政策權,因為對其而言,保衛貨幣是其一貫的、不可抗拒的唯一目的。一言以蔽之,德國聯邦銀行與聯邦政府的關系是在獨立基礎上的緊密合作關系。
職能方面考察亦十分明顯
從職能方面考察,聯邦銀行的獨立性亦十分明顯。《聯邦銀行法》第3條規定:德意志聯邦銀行利用本法賦予的貨幣政策許可權,調節貨幣流通和經濟的資金融通,以達到保衛貨幣的目的,並從事國內外支付事務的銀行清算。並且,聯邦銀行在行使上述職權時不受政府指令的干涉。具體的說,德意志聯邦銀行的職能包括以下幾點,但應當指出的是,聯邦政府每項職權的行使,法律都賦予其排他性的專屬職權。首先,發揮中央銀行貨幣發行銀行的職能。按照《聯邦銀行法》,聯邦銀行有壟斷發行貨幣的權力,並且應當確保有效控制貨幣流通量,維持貨幣穩定。其次,實施「銀行的銀行」職能,即發揮最後貸款人的作用。聯邦銀行通過法律規定實施對銀行信貸的控制,其手段有最低准備金政策、貼現、信貸和公開市場政策、存款政策。再次,實施「國家的銀行」的職能。《聯邦銀行法》規定:聯邦銀行可以對聯邦政府、州政府、聯邦鐵路和郵政等公共部門以及某些特色機構,按照市場利率發放貸款。在該職能實施時,央行獨立性的缺失是最容易導致災難性的通貨膨脹。因為,一旦央行喪失獨立性淪為政府籌款的工具而任意擴張政府信用,極有可能導致政府向銀行無限透支和任意擴大貨幣發行,從而引發通貨膨脹。因此,德國法律第20條規定了聯邦銀行向政府公共部門貸款的最高限額,這亦是為保證央行獨立性的一項措施。最後,貨幣儲備管理者的職能,亦即聯邦銀行作為德國官方貨幣儲備的唯一機構,有責任保證國家國際現金支付的能力,這也是聯邦銀行獨立行使職權的職能。

『陸』 德國的經濟特點是什麼

德國採行社會市場經濟,擁有高度技術的勞動力、龐大股本、罷工較少發生且具高度創新能力。德國為歐洲最大且最具影響力的經濟體。按國際匯率計算,德國為世界第4大經濟體,以購買力平價計算則為世界第5大經濟體。於2011年,德國為歐盟預算最大出資國。服務業約佔德國國內生產總值71%,而工業與農業則分別佔28%及1%。德國於2012年5月時失業率為6.7%。
德國對歐洲經濟上及政治上整合持正面態度,在經濟政策上逐步遵循歐盟各國及歐洲會議之決議;德國於2002年1月1日起改采歐洲共同貨幣-歐元為流通貨幣,該項貨幣政策由歐洲中央銀行負責,而德國為歐元區的主導力量。雖然兩德統一已逾20年,但前西德地區的生活水平及人均所得仍明顯高於東德地區,而促進東德經濟整合及現代化的長期政策將持續至2019年,前西德地區每年約向前東德地區投入800億美元。德國政府於2009年1月批准規模500億歐元的刺激經濟方案,以避免部分產業衰退及所伴隨的失業率上升。
以企業營業額排名的財富世界500強排行榜中,有32家企業的總部設於德國。德國DAX指數則由30家市值最大的德國公司組成。德國較著名的企業包括梅賽德斯-賓士、BMW、SAP、西門子、大眾汽車、阿迪達斯、奧迪、安聯、保時捷、拜耳、羅伯特·博世、妮維雅等。德國具備專業技術的中小型企業也相當重要,約有1,000家此類企業在各領域居領先地位而被認為是隱形冠軍。

『柒』 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的聯系是什麼。。。。

就金融體系而言,它是指在一個主權國家裡存在的各種金融機構及其彼此間形成的關系。各國的金融機構體系雖各有特點,但在種類和構成上基本相同,我國主要由管理性機構、商業經營性金融機構和政策性金融機構三大類構成。金融體系與實體經濟理論上是一個相互依託、相互作用、相互促進的關系,金融體系是伴隨經濟發展而逐步形成完善的,實體經濟有賴於金融的支持而不斷發展壯大的。
目前世界金融體系主要表現為:一是以英美為代表的市場主導型金融體系,二是以法德日為代表的銀行主導型金融體系。
在美國,銀行資產對GDP的比重為53%,只有德國的三分之一;相反,美國的股票市值對GDP的比重為82%,大約比德國高三倍。因此,美國英國的金融體制常常被稱為「市場主導型」,而德國、法國、日本則被稱為是「銀行主導型」。

『捌』 德國銀行 與英美銀行 結構差異

內容摘要:英國和德國是世界上金融業成熟的國家,但是二者在金融制度上卻存在顯著差異。英國是以市場為主導的金融制度,而德國則是銀行主導的金融制度。本文從金融市場和銀行中介業方面分析了英德金融制度的差異。
關鍵詞:英德 金融制度 對比分析

金融制度是一個復雜的綜合體,它由一國的金融監管制度、金融組織制度和金融市場三大部分構成。英國和德國是世界上金融業成熟的國家,但二者在金融制度上有顯著差異。英國是以市場為主導的金融制度,而德國則是銀行主導的金融制度。本文從金融市場和銀行中介業方面分析了英德金融制度的差異。

金融市場的差異

(一)股票市場的差異
英國擁有一家股票交易所—倫敦股票交易所,1973年,所有11家地方證券交易所被全部合並到倫敦股票交易所。在倫敦交易所里有兩個市場:主板市場和另類投資市場(AIM)。主板市場專門為經營業績良好的成熟企業融資,上市條件嚴格。AIM市場專門為規模較小的成長性企業籌集資金,上市條件較為寬松,沒有規模、經營年限和公眾持股量等限制。截止2007年2月,共有3211家公司在倫敦股票交易所上市,其中1579個公司在主板市場上市,1632家公司在AIM市場上市,這包括700多家外國公司在英國的主板或AIM市場上市。
德國有8個地區股票交易所,但大多數的交易在法蘭克福股票交易所進行。德國的股票市場可以劃分為官方市場、受管制的官方市場、新市場和受管制的非官方市場。官方市場是最重要的市場,90%的股票在此交易,上市公司必須滿足嚴格的條件才能在此發行股票。在官方市場上交易的多是德國傳統大型股份公司(如賓士、奧迪、西門子等)和一些國外大型企業的股票。官方市場上市費用高,對信息披露的義務要求非常嚴格。受管制的官方市場,上市條件相對寬松,無須提供公司創辦書,可用一份簡單的報告代替。入市成本比官方市場低50%。新市場於1997年開市,主要為創新型中小企業服務。新市場一度迅猛發展,由於上市標准過於寬松,對上市企業缺乏監管,投資者對其失去信心。2003年5月被關閉。受管制的非官方市場(Freiverkehr),是一個無固定組織形式的市場,原則上沒有法定的信息披露要求,也沒有審批問題,證券的上市交易只需司法機構的認可即可。到2004年1月,在德國所有市場上有10710家上市公司,其中法蘭克福有5781家。但是在這1萬余家公司中,德國本土企業只有973家,而來自國外的公司高達9737家。
從分析可以看出,英國股票交易所只有一個,擁有兩個市場,德國有8個交易所、3個市場(新市場實際已經不存在)。英國本土企業占市場主體,德國的外國股票所佔比重比英國的外國股票比重更高。共同點是兩國股票市場的國際化程度都很高,但英國的外國股票交易量遠比德國大。以2002年為例,英國的外國股票交易量是21000億美元,德國是1010億美元,前者是後者的20倍。
(二)債券市場的差異
英國債券市場按發行人劃分,可以分為政府債券、金融公司債券和非金融公司債券。任何債券的發行都要經過FSA的審核和批准。近年來政府發行債券的數量大幅度上升,自2003年以來,每年發行額都在500億英鎊以上。政府債務的發行與管理在傳統上由英格蘭銀行負責,1998年4月以後,這項職能轉移至財政部的債務管理局(DMO),同時短期利率的制定職責也轉移到DMO手中。英國政府債券發行最顯著的特點是做市商制度,做市商是指DMO批準的具有直接從DMO買賣政府債券並銷售的經紀商,它肩負兩種職能,既可以自己購入,也可幫助其他公司購買,一般通過競標的方式購買,目前英國政府債券市場上有17家金邊證券做市商和5家內部交易商經紀人。
德國債券市場是世界第三大債券市場,發行部門有非金融公司、政府部門、金融公司和外國籌資者,債券的類型有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公司債券。德國的公司債券與英國類似,公司債券所佔比重較小,如果只考慮國內債券籌資情況,非金融公司籌資比重多數年份低於10%,造成這種原因是德國公司債券的發行額度需要經過政府部門的批准,手續繁復,耗時較多,另一個原因是間接融資容易。對於政府債務的管理,德國採用的是多部門分工合作方式,即由聯邦財政部、聯邦中央銀行、聯邦證券管理局、聯邦財務代理股份公司共同負責, 聯邦財政部制定國債發行政策並對政府收入與支出進行監控,聯邦中央銀行負責具體發行,聯邦證券管理局負責債券債務登記管理以及還本付息工作,聯邦財務代理股份公司負責制定具體的發行方案,顯然這種管理體制與英國有很大的差異。
英國債券發行的總量遠遠高於德國的發行額,但德國的外國機構發行的債券所佔比重高於英國同類指標。

銀行中介業的差異

(一)業務范圍的差異
英國的銀行部門可以分為兩類:全面認可銀行和許可存款銀行(LDTs)。全面認可銀行經營范圍廣泛,包括存款、信貸和債券買賣。LDTs的服務領域有限,主要集中在吸收公眾存款方面,這些是小的金融機構,在公司名稱里不能使用「銀行」二字。
德國銀行業可以分為綜合銀行和專業銀行。綜合銀行屬於「全能銀行」,提供全部金融服務,包括吸收存款、貸款以及從事有價證券業務等,它主要由三類銀行構成:儲蓄銀行、商業銀行和合作銀行。專業銀行指從事特殊業務的銀行如抵押貸款銀行、開發銀行、住房儲蓄銀行等,其業務范圍通常受到相關法律限制,但是近年來隨著金融監管的放鬆,其經營的范圍有擴大的趨勢。
英德銀行業的差異表現在於德國實行的全能銀行制,而英國實行嚴格的銀行分業經營制。英國在金融「大爆炸」後,這種管制放鬆了,銀行可以持有保險公司和企業的股票,參與金融市場,各種金融機構之間的業務界限變得模糊。
(二)其他差異
除了在銀行結構即業務范圍的差異外,英德銀行部門的差異還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銀行在企業外部融資的地位不同。英國的非金融性企業的外部資金雖然主要來自於銀行,但其比重不到50%,而股票與債券合計有近40%。相反,從1970—1996年,德國企業的外部長期融資中,銀行貸款所佔比重平均為82%,股票和債券僅佔12%。由於英國的銀行地位相對低下而金融市場地位相對重要,西方學者將英國金融體系歸屬於市場主導型金融體系;德國的情況正相反,因此德國的金融體系歸屬於銀行主導型金融體系。
2.盈利水平不同。英國銀行業擁有較高的利潤率。由於德國的州立銀行和抵押銀行利率非常低,排除這些銀行所得到的數據更具可比性。從利息收入看,二者差不多,但是英國的非利息收入遠遠高於德國,而在人員成本上德國又高於英國,所以英國的利潤與資產的比率高於德國0.4個百分點。英德銀行業績的差異也可以從股票反映出來,2003年,德國所有銀行股票的平均收益是0.7%,英國則高達11.1%。造成這種差異的原因主要有:英國銀行的非傳統銀行業務很發達,成為重要的收入來源;德國的銀行業壟斷程度較英國低,英國可以在一定程度獲得壟斷利潤,英國銀行業務的收費普遍高於德國;德國的公共銀行部門和合作銀行在銀行業占的比重很大,這些銀行不以銀行最大利潤為目標,提供服務的費用和利息要求都很低;英國的銀行都是盈利為目標的;德國中小企業主要從公共銀行部門(儲蓄銀行)獲取服務,降低了德國整個銀行業的收入;英國的零售銀行和分支機構較德國少,降低了經營成本。3.銀行國際化程度不同。英國的銀行業國際化程度一直高於德國,英國擁有更多的外國銀行分支機構,外國銀行的貸款量佔英國總貸款量的20%以上,而德國的外資銀行所佔份額不到10%。
4.銀企關系不同。相對英國而言,德國銀行與企業之間的關系更加密切,這種親疏有別的關系根源於公司治理制度的差異。英國和美國的法律強烈要求公司管理者代表股東利益行事,利潤最大化是公司唯一的目標。如果代理人不能滿足股東的利潤目標,公司將會被敵意接管。德國的治理機制可以用「雙層管理,共同決策」來概括。
雙層管理指德國的股份公司有監事會和管理委員會共同負責公司的治理,其中監事會負責公司的治理和監督管委會,對於特殊問題,如公司結構調整、改變業務范圍、戰略性安排、紅利分配以及收購其他公司等均需得到監事會的同意,監事會有權任命、監督和解散管委會或某些成員;管委會則是負責公司的具體管理工作。
共同決策是指監事會的成員一半由股東選舉的代表構成,另一半則由雇員選舉,代表勞方的利益,公司的決策由資方和勞方共同作出。股東利益是管理層追求的目標但不是唯一的目標,還必須考慮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在公司的利益鏈條中有股東、管理者、銀行和雇員四方,而銀行居於核心地位。如果公司資金陷入困境,銀行採取的手段是追加貸款,而不是讓其破產,因此在德國很少發生敵意接管。反過來,由於德國金融市場不發達,公司缺少其他的籌資渠道,只能依賴開戶銀行並與其保持長久的關系。
物質產品的總供給和總需求的關系表現為供給的無限性和需求的有限性之間的矛盾, 矛盾的主要方面又是有效需求及創新不足。可持續發展是網路經濟的基本發展模式。原基生產的M-B和B-C就是可持續發展生產模式,它選擇任何具有最低使用價值和最小社會(含企業)成本的物質材料作為生產投入來備制B,同時,它是按最終消費品有效需求量的原基材需求量來備制B,B構造為C,不能實現社會價值的產品量極少。可見,網路經濟與可持續發展存在必然的聯系,其聯系也具有重大意義。

『玖』 我國金融體系融資結構與美國的區別是什麼

  1. 國金融體系的結構問題:我國一高七偏的金融結構.,非金融機構(居民、企業和政府)的融資結構偏間接融資,金融機構的類型結構偏商業銀行機構,銀行市場結構偏大銀行壟斷。銀行所有制結構偏國有銀行,銀行貸款類型結構偏企業生產經營貸款。銀行貸款對象結構偏國有大型企業貸款。金融區域結構偏大中城市。結構性扭曲的低效能效應個人和企業「借錢難」與「投錢難」同時存在。較多年份國內投資小於國內儲蓄。外資進入和內資外逃同時存在。不同行業和地區企業的資金利稅率相差迥異。作為國有商業銀行主要貸款對象的國有企業的資金使用效率每況愈下。作為銀行主體的四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積累了太多的不良貸款


  2. 在美國,銀行資產對GDP的比重為53%,只有德國的三分之一;相反,美國的股票市值對GDP的比重為82%,大約比德國高三倍。因此,美國英國的金融體制常常被稱為「市場主導型」,而德國、法國、日本則被稱為是「銀行主導型

  3. 一個金融體系包括幾個相互關聯的組成部分:第一,金融部門(FinancialSector,各種金融機構、市場,它們為經濟中的非金融部門提供金融服務),第二,融資模式與公司治理(,居民、企業、政府的融資行為以及基本融資工具;協調公司參與者各方利益的組織框架)第三,監管體制(RegulationSystem)。金融體系不是這些部分的簡單相加,而是相互適應與協調。

  4. 因此,不同金融體系之間的區別,不僅是其構成部分之間的差別,而且是它們相互關系協調關系的不同

『拾』 德日公司治理模式的優越性。

摘要 您好!希望下面的回答能夠對您有所幫助:德日治理模式被稱為是銀行控制主導型,其本質特徵表現在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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