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面試觀官是德國人要注意些什麼
不管面試官是德國人還是美國人,基本的禮貌是一樣的.見到面,微微笑,輕輕說聲"Hi!"然後就等他來問你了.
一聲"Hi!"可以幫助你消除很多隔閡.憑借這么簡單的一個"Hi".我覺得幾乎沒有遇上什麼難倒我的事.試一試?
給一個我以前的回答做參考.祝福你!
http://..com/question/7863840.html?si=1
❷ 按照德國軍制,軍官主要是通過什麼培養的
1910年,隆美爾加入第一二四伍爾登堡步兵團,三個月後被提升為下士,六個月後成了一名軍士,1911年3月又被送到但澤皇家軍官候補生學校。按照德國軍制,軍官主要是通過專門的軍事院校來培養。
軍事院校根據自願原則接納主要是出身於貴族和資產階級的青年人並加以訓練。由於軍隊中的軍官幾乎總是配備不齊,加之不斷擴軍使軍官缺額更多,軍事院校就接納了一定數量的小資產階級、僧侶、官吏、知識分子出身的人。
隆美爾就是這樣成為一名軍官候補生的,這對他來說是很幸運的。那時德國共有8所陸軍幼年預備學校和11所軍事學校。
隆美爾在軍官候補生學校期間對軍事表現出特殊的興趣,他把大部分時間都用到了完成軍事課目上,射擊、操練、擊劍和騎馬等訓練項目都一絲不苟地完成。
僅僅過了兩年時間,在1912年1月,隆美爾就被授予中尉軍銜,隨後回到第一二四步兵團。在之後的兩年裡,隆美爾一直在那裡訓練新兵。訓練的主要內容是單兵訓練和分隊訓練。
此外,還要向士兵們灌輸由普魯士創建的德意志第二帝國即將成為一個「世界帝國」的思想,帝國的社會制度、國家體制和社會結構都是完美無缺的,軍人的職責就是不惜一切捍衛現存的一切。隆美爾虔誠地信仰著這一切,而後義無反顧地向他的那些新兵們灌輸著。
1914年3月1日,隆美爾被派到離家鄉不遠的烏爾姆第四十九野戰炮團的一個炮兵連服役。德軍統帥部十分重視炮兵建設,德軍每個步兵師都有一個105毫米榴彈炮營,每個軍有一個150毫米榴彈炮營。集團軍則配備了獨立炮兵營,但德軍的炮兵訓練水平卻不是第一流的。盡管如此,在炮兵中的經歷使隆美爾有機會掌握了這一技術兵種的專門知識,為他將來很快勝任合成軍隊指揮官提供了便利條件。
1914年8月1日,德皇威廉二世宣布全國總動員,點燃了第一次世界大戰的戰火。在比利時的一個村莊里,隆美爾參加了他平生第一次戰斗。
他一連24小時都在巡邏,幾乎沒有合眼睡上一覺,他已精疲力竭,飢腸轆轆。這時一隊20人的法國兵向他們發起了進攻並佔領了村莊。隆美爾與一個排中的另三個人立即發起反擊。
他大叫一聲向法軍沖去並率先開了火,幾名法軍應聲倒地,殘存者立刻卧倒以猛烈的火力還擊。隆美爾被打得抬不起頭來,被迫退了下去。
待全連到達後,隆美爾再次發起反擊,終於擊退了法軍,佔領了村莊並抓了很多俘虜。隆美爾取得了第一次戰斗的勝利,並因此獲得了二級鐵十字勛章。
❸ 二戰期間為什麼德國軍官素質這么高
在二戰後期,美國進入法國後,逐漸俘虜了一批德國軍官.美國人把這些德國軍官關押在一個戰俘營里,對他們表現的比較優待.美國人認為德國軍官具有騎士精神,而且個個都是職業軍人,有很高的軍事
二戰時德軍的名譽受到了納粹的沾污,但這是違反德國軍事傳統的。具有普魯士軍事傳統的軍隊,做為一支純粹的軍隊,它嚴密的制度,它科學的組織,它專業化的訓練,它的獻身精神,它創造的戰爭奇跡,乃至它漂亮的軍服,它的水平很高的軍樂隊,給廣大軍事愛好者留下了深深的印象,以至於有的人不斷為德國軍隊在二戰中的失敗辯解,稱為非戰之罪。德軍的悲劇在於,它始終都是德國擴張政治的工具,它始終在追求一個它完不成的使命--統一歐洲
❹ 為什麼德國地位最高的是軍人二戰中有的德軍將領名字里帶有馮,這個馮是什麼意思 德國人為什麼在戰場
埃里希·馮·曼施坦因(德語:Erich von Manstein,1887年11月24日-1973年6月10日),是一名終身從軍的職業軍人,他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脫穎而出,成為納粹德國德意志國防軍中最負盛名的指揮官之一。盡管他從未成為納粹黨的一員,他卻被授予了陸軍元帥的軍銜。盡管他從不質疑希特勒對於德國軍隊的絕對指揮權,但是卻以敢於在許多問題上當眾反駁希特勒而聞名。在通常情況下這將導致丟官罷職,但曼施坦因卻可以在希特勒面前用事實證明自己。最終,因為和希特勒在戰略上的分歧導致了他在1944年3月被解職。戰後,他被英國軍事法庭於1949年以戰爭罪判處18年監禁,但是4年後他就因為健康原因被釋放了。隨後他成為了西德政府的高級顧問,並成為其名譽參謀長。
❺ 請評價一下二戰德國軍官的精神
有日爾曼民族好鬥的性格,在軍事上絕對是優秀,不關心政事,絕對服從,刻板但敢於創新。自殺是他們對德意志對希特勒效忠中的一種表現。軍人的死法是戰死疆場,自殺也是比較體面的,總比被判刑後再死好。
❻ 二戰德國的軍官素質為什麼會這樣的高
德國軍官團是很重要的原因。
雖然第三帝國是挑起二次大戰的元兇之一,但是德國軍隊的戰鬥力在當時確實無人能比,即使是戰爭後期,缺乏補給.兩線作戰的德軍依然保有頑強的戰鬥力,給盟軍造成了慘重的傷亡,不可否認,德國人天性中的嚴謹.負責.遵守紀律都是令他們成為優秀軍人的前提,然而,真正造就這支鋼鐵雄師的則是他們的指揮官--這些德軍的精華深受普魯士軍事傳統熏陶,精通軍事理論,經受過嚴格的訓練,意志堅強,同時,擁有很高的文化藝術素養,骨子裡透露著貴族的氣質,優雅而又致命,正是在他們的帶領下,德國軍隊縱橫馳騁,所向披靡,不論是在歐洲還是北非,這支軍隊都是戰場上最鋒利的一把寶劍
德國軍官之所以能夠具有這些高超的素質,那是與其歷史傳統分不開的,德國軍官的前身是普魯士軍官團,這個團體主要由容克貴族構成,容克貴族是普魯士的特有產物,簡而言之,這個封建地主階級的主要特徵是長子繼承製,即爵位土地全部由長子繼承,而其餘子嗣則需要自謀出路,為了消化這些多餘的貴族,國家鼓勵參軍,讓他們憑借軍功獲得爵位,參軍的容克子弟為了能夠獲得封賞,勇敢作戰,積極鍛煉軍事技能,時刻以古代條頓騎士為榜樣,而貴族的出身又給了他們良好的文化藝術教育,所以才造就了普魯士軍官高素質的特點
隨著資本Z義改革,容克貴族也逐漸資產化,貴族頭銜變成了一種榮譽,不再有實際意義,但是德國軍人並沒有丟掉他們的傳統,反而更加註重軍官的培養,1808年,著名軍事家沙恩霍斯特和格奈澤瑙將軍一起進行軍事改革。使普魯士軍隊的編制裝備適應現代戰爭的需要,他們領導的「軍事改革委員會」完善了參謀本部,尤其強調了對軍官,特別是參謀部軍官的教育,使每一名軍官都從一開始就培養出較高的軍事素養,並保持終身,其後的歷任參謀長尤其是老毛奇,大力強化參謀本部的職能,使之能夠在事實上獲得軍隊的指揮權,事實證明,這個變相的軍官團對德國的軍事行動做出了決定性的貢獻,第一次世界大戰就是一個突出的例子,盡管德國戰敗了,但是參謀本部的作用得到了充分的體現,可以說德國雖敗猶榮
一戰之後,由於德國是戰敗國,因此受到了凡爾賽和約的約束,軍隊大幅削弱,並且受到桎梏,然而德國軍方並沒有被徹底摧毀,相反,在馮·塞克特將軍的領導下,德國又進行了一次軍事改革,加強對軍官的訓練與培養,招募高素質的士兵,建立了一支精銳的職業軍隊,並且保留了參謀部這個至關重要的機構,XTL上台以後,為了削弱國防軍的影響力,增加個人威信,建立了黨衛隊和最高統帥部,使得參謀本部最終淪為一個無關緊要的部門,這也在實質上剝奪了軍官團的指揮權,因此,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期,軍事行動的實際負責人已經不是德國軍官團了,而是XTL本人
二戰結束後,一大批優秀的德國軍官不是戰死就是被絞死,但是由於對蘇威懾的需要,德國軍官的大部分精華還是被保留了下來,這些軍官在其後的軍隊建設中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許多軍事理論由他們發揚光大,並對今後的軍事思想產生了重大影響,可以說,如果沒有德國軍隊,戰爭史上將會平淡許多,如果沒有德國軍官團,德國軍隊也只不過是一支二流部隊
❼ 德國檢察制度是怎樣的
德國檢察制度一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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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17日 點擊:1374次 來源:首都女檢察官網
2003年8月16日至29日,我有幸跟隨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組織的政工幹部研修團共14人赴柏林進行了十天的學習。在這十天里,柏林市司法官員認真嚴謹的研討講座和熱情周到的接待服務給我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們認真聽課,踴躍提問,積極觀察和思考,注意與德方的交流,介紹我國的有關情況,獲得了接待方的普遍好評。通過聆聽司法官員、檢察官、法官、警察局官員的講座,進行座談交流,參觀柏林市檢察院、總檢察院、柏林市警察局刑事犯罪部、看守所、青年監獄,旁聽區法院審理案件等,對德國的司法制度特別是檢察制度、德國檢察官的權利義務和選拔任免制度等有了比較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這次學習考察一方面增進了北京市檢察院與德國柏林市政府及檢察機關的交流,使我們開闊了眼界,增長了知識,另一方面也促使我們在比較中認清我國檢察制度的特點,發現可供學習借鑒之處,可謂是收獲頗豐。僅用這樣一篇文章來概述我所了解到的以柏林為模板的德國法律制度和蘊含其中的法律原則是遠遠不夠的,同時因為時間的關系,很多問題沒有學深學透,留下了不少疑問。在此,筆者只能就學習中印象和感受最為深刻的部分進行粗淺介紹,與同志們交流探討。
一、 德國司法制度概況
應當說,德國的司法制度是構建在聯邦憲政的基礎上的。德國是聯邦制國家,聯邦和各州均有自己的立法機構、行政和司法機構,他們依據基本法(即憲法)確定的權力分別履行自己的職能。在德國,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分別由參議院、內務部和司法部執掌,但司法部和內務部都設立在政府之下,作為政府的一個部門,與我國的三權分立含義不同。德國警察局作為行政機關,由內務部主管。涉及司法機構的事項,包括檢察院、法院的組織機構和人事管理、各項司法預算、司法協助、執行和監督、培訓進修等,則由聯邦和州的司法部分別主管,聯邦與州的部門之間沒有行政上的隸屬關系。法院是審判機關,實行三級兩審制,分聯邦法院、州法院、地方法院,並設立專門法院,有著復雜的法院體系,法官享有較充分的獨立自主權。檢察院的設置由《法院組織法》規定,在法院內設立相應級別的檢察院,但各自獨立,不存在隸屬關系,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有調查權。警察應當在檢察官的領導下開展偵查工作,警察局無權作出處罰決定,所有處罰均應由法官作出或經法官認可。
德國是大陸法系國家,以成文法為主,採取法官為主的糾問式審判。德國還實行嚴格的罪刑法定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尊重法官的判決;注重保障人權;雖未以法律明文規定廢除死刑,但現有刑法中沒有死刑的規定。近年來,隨著歐盟一體化的進程加快,歐盟各國家都加快了司法改革的腳步,以期逐步實現在歐盟范圍內統一立法、司法。柏林市司法部和柏林市總檢察院也都設有專門的研究與歐盟法接軌、辦理相關案件的部門。
二、 德國的檢察制度概況
1、德國檢察制度的特點
德國檢察制度的主要特點是:檢察院的職能主要限於刑事訴訟方面:一是負責對刑事犯罪和違法行為進行偵查,有權指揮司法警察;二是提起公訴;三是對刑罰的執行進行監督。因其實行起訴法定主義,因此只有檢察院才有權提起訴訟。德國的檢察院代表國家和政府利益,不僅有權提起公訴,並參與訴訟全過程包括負責刑罰的執行,而且有責任保證刑事訴訟程序的正確性和合法性。
2、檢察機構的設置和職責分工
德國檢察院的組織機構和職能設置由《法院組織法》和《刑事訴訟法》予以規定。每個法院設一個相應級別的檢察院,包括聯邦檢察院、州檢察院和地方檢察院,個別地方有地區檢察院。檢察院與法院只是對應設置,並無從屬關系。上級檢察機構與下級檢察機構之間是領導與被領導關系,但聯邦檢察院不能領導州檢察院,兩者之間只是協調關系。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對所屬檢察院進行監督,各級檢察院的首席檢察官對本院檢察官進行領導。如柏林市各級檢察院由柏林市司法管理局進行管理。柏林市總檢察院由總檢察長領導。
德國聯邦最高檢察院只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毒品犯罪、稅收方面的犯罪等少數特定犯罪的偵查起訴工作。其它案件完全由州檢察院及其下屬的地方檢察院負責。據柏林市總檢察院和市檢察院的高級檢察官的介紹,柏林市作為德國的首都,具有與州相同的地位;設立了柏林市總檢察院(相當於州檢察院)和市檢察院,還設立了動物園區檢察院,區檢察院的案件管轄范圍由市檢察院確定。市檢察院辦理大部分刑事案件,對輕微刑事案件,則指定由區檢察院辦理,但既涉及刑事又涉及民事的案件以及涉及到專業法律的案件如毒品犯罪、有組織犯罪、青少年犯罪案件等都由市檢察院辦理。柏林市總檢察院對市檢察院的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辦理下級檢察院上交的疑難案件,直接受理國家機密案件、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等案件,處理對下級檢察院的投訴和上訴案件,其業務工作內容還包括:辦理原民主德國間諜或特工侵犯人權的案件;對重大案件的跨國協調;與歐盟法律接軌的案件;有組織犯罪案件;反腐敗;對下級檢察院發出指令和協調各檢察院之間的合作等。
3、檢察機構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
德國的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是案件調查工作的領導者,決定是否提起公訴,代表國家出庭進行公訴,監督刑罰執行,在認為必要時提起上訴和申訴。在德國,檢察官被稱作「司法界的國王」,警察是檢察官的輔助官員。德國《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了檢察官進行出庭前的調查工作,警察應當盡快將受理的案件移交檢察官,但實踐中由於檢察機關缺乏足夠的人員、專門的偵查設備和技術,事實上往往由檢察官委託或授權警察進行大部分偵查工作。
在檢察官認為案件調查工作完成後,需要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如果決定起訴,則進入刑事訴訟的中間程序,即法官審查檢察機關移送的起訴書,決定是否受理案件。如果受理,就開始刑事訴訟的主要程序——庭審程序。法官通知被告人,並確定日期開庭審理,這期間還可以提出補充偵查的建議。如果法官不受理案件,則要詳細說明理由。檢察官認為理由不充足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投訴。據柏林市檢察院的檢察官介紹,每年檢察機關向法院提交的案件只有20%被法官接受,其中又有50%會作出無罪判決。
在庭審中,法官起主導作用,檢察官除宣讀起訴書外,還要做最後發言。檢察官認為庭審程序不合法,可以拒絕審理。不過據介紹,檢察官因程序不合法而拒絕審理的情況在柏林還從未發生過。法官判決後,負責監督執行的檢察官要與其它部門合作,保證判決被執行。但是檢察官並不直接進駐看守所、監獄進行監督。近年來,為了保證判決執行,在罰金刑越來越多的情況下,檢察官提出要加強計算機聯網,掌握被告人的帳號,便於直接劃走罰金,降低執行成本。
同時為簡化程序、節約執行費用,刑事訴訟法還規定,檢察官可以對輕微罪行直接下達一個類似判決的處罰令,對被告人進行經濟處罰或不超過一年的監禁。這種情況下,檢察官也要向法官提交類似起訴書的報告,寫明處罰內容,由法官簽字認可後交被告人。被告人在兩星期內決定是否接受處罰,接受則直接執行。如果不接受可以提出抗訴,法院會收回判罰令重新審查。如果是被告人認為自己無罪要向法院上訴,則進入主要程序進行開庭審理;如果被告人只是認為罰金太重可以提出申訴,法官可以直接在判罰令上做出修改,送達被告人執行。
4、柏林檢察院的內部機構和職務、人員設置
通過參觀和座談,我們初步了解了柏林市各級檢察院的內部機構和職務設置。檢察院內部主要根據不同的業務工作內容設立不同的部門和部門領導。以柏林市檢察院為例,該院有人員963人,365名檢察官。在檢察長直接領導下有三個部門,即管理部(包括物證處、後勤處和物流處)、主要業務部門(設立了從A到G七個部門)和刑事判決監督執行部。主要業務部門是開展調查、決定案件是否向法庭起訴、作出相應處理的部門。下設的七個部門按照辦理案件的性質有不同的分工,如B部主要辦理惡性、有組織的刑事犯罪案件;C部主要辦理經濟犯罪案件,E、G辦理青少年犯罪案件和進行青少年犯罪預防,F部是反毒品犯罪部等。每個部門有部門領導,一般經過競爭產生,並不一定是高級檢察官。部門下設處,每個處有10-15人,其中有6-7名檢察官,其它是高級官員(是公務員但不是檢察官)和聘任的職員(非公務員),協助檢察官開展工作。各個部門的結構、人員數量可以由部門領導根據其工作任務確定,但需要經過司法局批准。區檢察院只有2-3名真正意義上的檢察官,其餘的被稱作「地區檢察官」,並不是專業的司法工作者,而是其它部門的公務員,通常在工作兩年後,經過15個月司法培訓就可以上崗,承擔輕微案件的審理工作。
在講座中,檢察官們不止一次地提到,近年來,隨著政府財政緊張,精簡機構,檢察官面臨著待遇不高、工作十分繁重的問題,增加崗位和人員很困難,檢察官隊伍在萎縮。如何在人員不足的情況下完成工作任務,也是柏林市檢察機構不得不面對的問題。為了提高工作效率,節省人力資源,柏林市各級檢察院正在嘗試網路辦公,並設想將來與警察局、法院能夠實現聯網。在這方面,北京市檢察機關已經普及了網上辦公系統,相比之下,我們在採用高新技術方面還是走在前面的。
三、 檢察官的權利義務以及選任和考核
德國檢察官是公務員,權利義務由《公務員法》規定(法官則由專門的《法官法》規定)。聯邦總檢察長和各州高等檢察院的檢察長由聯邦司法部部長提名,由聯邦總統任命;州和地方的檢察官由州司法部部長任命。檢察官可以晉升為高級檢察官。檢察官一旦任命,是終身制,65歲退休,非因法定事由、經法律程序,不能免職。
從柏林市司法管理局提供的統計數字看,到2002年底,柏林市總檢察院和市檢察院各有人員近千名,其中柏林市檢察院有檢察官312名,女性193名,總檢察院有檢察官300餘名,女性佔三分之一強。同時各級檢察院還擁有大量的司法協助人員和其它非公務員職員。
1、 檢察官的權利和義務
檢察官要履行公務員的義務,遵守公務員的法律法規,同時享有公務員的權利,薪水和退休金、醫療保險和社會福利都得到保障,同時保證享有職位升遷的權利。檢察官的義務包括:履行自己的職責;服從上級領導,向上級作出工作匯報;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保持公正;保持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狀態,以勝任工作,否則應書面說明;廣泛收集信息,不斷學習和自己工作相關的知識;忠於法律;保持中間性,在公開場合的言論不能有黨派性;不允許罷工;工作時必須符合公務員形象和身份。此外,檢察官還具有其職責決定的特殊權利和義務: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履行職責,即行為必須完全合法;必須把工作過程全部用文字記錄下來,以便監督行為的合法性;上級檢察官可以向下級檢察官發出命令,但必須符合公務員規定;向被調查對象進行司法告知(即告知其權利);統一工作原則:即上級檢察官向下級檢察官發出指令時必須協調好,統一意見,不能讓下級違背自己的意願進行調查;業務能力原則:任命時業務能力應達到相應要求。
2、檢察官的選任和晉升
在德國,對檢察官規定了嚴格的考試制度和升遷程序,因而普遍素質較高,但因選拔嚴格,所需時間長,也使得檢察官的平均年齡偏高。同時司法機關增加職位和人員需要經過財政部核准,因而司法隊伍的擴大受國家經濟狀況的影響很大。
柏林市高等法院的法官馬丁先生和市司法部的克勞斯博士為我們勾畫了成為一名檢察官(或者法官)要走的路:首先應當是司法專業畢業,接受完全的司法教育(約3至4年),並通過閉卷考試合格,畢業後要通過國家一級司法考試。之後到司法部登記申請實習,經過3-5年的實習期(實習期間開始半年內要接受司法部組織的3個月的職業培訓,並按照司法部的安排在法院、檢察院或者司法部實習,一年後可自由選擇實習機構和部門),認為自己具備條件的,可以申請報名參加國家二級司法考試(從事檢察官、法官職業的考試與從事律師職業的考試不同)。考試前需要參加司法部組織的培訓,參加8門閉卷考試之後,6個月內接受進一步培訓,培訓中還有可能申請到另一司法機構或國外實習;8門考試通過後參加一門口試,全部通過後職業教育培訓即宣告結束,被稱為「司法專家」,可以選擇具體職業和工作地點。如果選擇成為一名檢察官,需要提出申請並參加崗位競爭,經過司法部、法院、檢察院的代表三方考核,共同決定是否錄用,錄用後就被任命為檢察官,但還需要有3年左右試用期,需要至少在三個不同的工作崗位工作。根據試用期的表現才能最終決定是否錄用和在什麼工作崗位。正是由於司法部門、檢察機構和法院都從相同的渠道選任人員,在司法部、檢察院和法院之間的人員流動也比較方便和頻繁。
成為檢察官以後,培訓主要內容是司法輔助知識,如經濟、金融知識,培訓由民間機構組織,如法官檢察官學會,每年會組織一至兩個月的專題學習,檢察官法官可以向司法局申請參加,得到同意後,學習費用由政府負擔。
檢察官晉升,需要經過考試和競爭。晉升為高級檢察官,需要司法部的官員進行考察,高級檢察官與普通檢察官的比例約為1:9,一般需要任普通檢察官達到一定年限才可以競爭高級檢察官。在晉升時,要公布職位和錄用條件。參加競爭的檢察官的考試成績、學歷水平、日常工作評定等都是重要的依據。如果檢察官表現特別突出,也會破格晉升,但可以有一年的試用期。
3、對檢察官的考核和監督
檢察官在工作期間,每半年要由檢察長作出一份評定,對其工作表現作出評價。每五年還要進行一次綜合評定,對檢察官的表現打分,作為是否繼續留任和晉升的依據。柏林市檢察院還有人事任免委員會,由有經驗的檢察官和司法官員組成,並非常設機構。委員會設有主席,每四年選舉一次,不得連任。檢察長不能競選主席。主席選出後,挑選委員,組成高級和普通兩個委員會,分別對高級和普通人員的任免、部門設置和人員調配提出建議。委員會每月開會討論有關問題和人事任免,代表著全院的工作人員,在考核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對於檢察官的監督則主要依據《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司法官員在就任前和任職中都會受到職業道德教育。正如上文所說,德國司法官員普遍素質較高,柏林市總檢察院去年只接到兩起投訴。通常如果有針對檢察官的投訴,司法部會轉到州檢察院調查處理。如果被投訴的是檢察院的高級官員,則由司法部任命官員進行調查。另外,檢察機構內部也設有紀律委員會,通過專門的紀律訴訟程序,對公務員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對違規行為進行懲罰,必要時召開有司法議員、檢察機構和法院的代表參加的表決會罷免檢察官。處罰過程往往是由檢察長任命一個獨立調查員進行調查,搜集證據,調查屬實後報告檢察長,作出處罰決定,告知人事部門,並報司法部確認批准,記錄歸檔。處罰的類型大致有:寫檢查、罰款、減工資、調低崗位級別、調離現有崗位等,當然各州的規定並不完全一樣。如果被處罰的人有異議,可以向法院起訴,由司法部任命一個法官來進行獨立調查,經過行政法庭下設的紀律法庭審理作出最終判決。
公務員自己發生的犯罪同樣由刑事法庭審判,如被判刑一年以上就不能再做公務員。判刑一年以下的,由司法部門決定是否繼續擔任職務。
四、 學習期間的幾點感受
1、處處堅持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學習中,我們所接觸到的司法界專家和司法官員都很注重堅持憲法所確立的法治原則,特別是德國經歷了希特勒獨裁時代,個人意志左右了國家命運,造成了人民的深重災難。因此,二戰後的德國非常注重嚴格意義上的法治原則,有著比較完備的法律體系,在管理和執法方面嚴格依法辦事,堅持嚴格的罪刑法定原則。在德期間,從我們所接觸的人和事可以看出,法治原則已經深深地根植於執法者的心中。從事司法工作的人首先要到柏林市總檢察院保留的當年希特勒授意下違反憲法審判的法庭接受教育,了解歷史,吸取教訓,捍衛法律至高無上的地位。
2、立法執法講求法律信用。在學習期間,我們注意到,幾位司法官員都提到了法律信用的問題。即在立法中,要充分考慮人民對法律的了解,法律變更給人們生活帶來的影響,保持法律的信用度。立法必須事先告知,對因新的立法造成公民損失的,要有相應的補償措施;法官只能引用公布了的法規。在立法中如果發現將要訂立的條款與已經實行的法律有沖突或重合之處,必須在法律中明示在適用中哪一部法優先,並特別告知公眾,以保證公民對法律的信任度,從而更好地執行法律。
3、在執法中特別注重人權保障。在參觀過程中,我們深切體會到德國有著良好的人權保障觀念和制度。在看守所和監獄,被關押的人可以選擇單間或雙人間,參加勞動要按規定領取勞動報酬,可以要求接受心理治療,有多種途徑可以投訴。法院法庭的設置也考慮了人權的需要,如動物園區法院與看守所僅一街之隔,在押人出庭要通過專門的暗道進入法庭,以避免被其他人看到而影響今後的生活。兒童作為證人時有專門的休息室,由專人陪護,可以通過攝像鏡頭作證而不必直接面對被告人等等。當然,充分保障人權需要強大的經濟支撐,司法官員幾次指出,即使是在德國這樣的發達國家,因為財政緊張而造成監獄經費緊張所導致的保障措施不到位、管理人員不足等問題。
4、對青年人犯罪適用特殊的法律規定和教育手段。在學習期間,我們專門了解了青年犯罪的法律規定,參觀了青年監獄,直接感受到這個國家對未成年人和青年人保護的重視。德國有專門的《青少年刑事犯罪法》,專門規定了針對青少年(指14—18歲的未成年人和18—21歲的青年人)以教育為主的法律程序和懲戒手段。庭審前後都十分注重對青少年犯罪原因的調查和對青少年的心理矯正,有專門的教育援助工作者和司法援助工作者參與調查,幫助法官量刑,提供司法幫助。開庭時公訴人甚至不一定著制服,以減少對未成年人心理上的影響,對青少年更多地適用緩刑和社區勞動等刑罰方式,在監禁執行中也更多地考慮如何使他們適應社會,提供多樣的技能培訓和教育。據介紹,柏林市政府一年給青年監獄的經費高達2000萬歐元,足見政府對青年改造的重視。
5、注重對環境的保護和完善法律規定。在德國同樣經歷過工業高度發達對環境破環很大的時期。如今,環境保護佔有重要地位,相關的法律也是多而細。凡是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行業和產品,都要預先徵收環保稅,電池、塑料瓶等都有專人回收和處理。隨意丟棄垃圾也是違法行為,要受到法律懲罰。在市檢察院的物證室我們還看到了球迷丟棄在草坪上的毛巾、標語,也作為違反《環保法》的證據保存。在德國,處處都體現出保持自然的風格,不追求整齊劃一,保留了路邊樹林的原有風貌。我們所參觀的中世紀的皇宮和花園都保持了砂土地,據說這是《土壤滲透法》專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雨水滲入地下,從而保持地下水位。
五、 通過學習給我們的啟示
1、對檢察官的培養納入司法大體系中,有利於統一司法隊伍的素質,便於人員在司法機關內流動。
2、弱化行政管理,突出業務特徵,合理配備司法官員和輔助官員,實行分類管理,有利於提高工作效率。
3、實習期間的輪崗對全面培養和發展司法官員的素質非常有益。
4、運用高科技手段進行案件管理和偵查是大勢所趨,也是我們今後科技強檢的努力方向。
5、充分重視心理矯正和與社會的教育銜接對我國的罪犯改造也有著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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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檢察制度簡介
德國檢察機關的設置體製表現為「審檢合署」和「雙軌制」的特點。德國檢察機關不是由國家單獨設立,它屬於司法部,附設於同級的法院系統之中,合署於法院體系之內,由司法行政機關領導。德國檢察機關分為聯邦檢察機關和州檢察機關。聯邦最高法院檢察院由總檢察長領導,總檢察長對司法部長負責並接受其領導。州高級檢察院檢察長是州檢察機關的最高首長,統領州的檢察工作。根據聯邦分權原則,聯邦檢察機關和州檢察機關之間沒有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它們之間只是一種訴訟程序上的關系。
德國檢察機關是主要的偵查機關。德國的檢察機關和警察機關共同行使偵查權,而且前者領導後者。對於一些及到專門技術的案件,則由警察機關執行偵查,然後將結果移送檢察機關,由檢察機關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德國檢察機關對各種刑事案件既可以直接偵查,又可以交警察機關偵查,警察機關既要執行檢察機關的委託和命令,又要在偵查結束時將證據一井移交檢察機關。所以,這里即體現了檢察機關的偵查權,又體現了檢察機關的偵查監督權。可見,德國檢察機關的這種偵查權,比其他國家顯得更具有獨立性和權威性。
德國檢察機關享有獨立的起訴權。德國和其他大陸法系國家相類似,對於刑事案件的起訴,是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為主,公民個人提起的自訴為輔。按照法律的規定,除了輕罪和顯著輕微之罪以外,檢察機關應對案件事實進行主動調查,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可採納的證據查明事實,如果充分證實某種犯罪行為確已實施,則檢察官必須提起公訴,無須經任何人認可或否定,即時普通罪行實行「起訴法定主義」。對於輕罪和顯著輕微之罪,如果行為人責任輕微,造成的後果也顯著輕微,則檢察官可以採取「起訴便宜主義」,即由檢察官自由裁量——其結果多為不予追訴。無論是否提起訴訟或中止訴訟,檢察機關都可以獨立自主地決定,這就是德國檢察機關的獨立起訴權。
德國檢察機關享有對刑事審判和判決執行的監督權。德國檢察機關有權通過「聲明異議」和「抗告」的方式監督法庭審判活動。「聲明異議」主要是對調查證據的異議和對審判官當庭做出處分的異議,「抗告」是對裁定、審判長的決定聲明不服的救濟手段。德國檢察機關是法定的上訴機關,而且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屬於法律明確授權的法律救濟權力人,即檢察機關為了維護被指控人可以開展法律救濟活動,而在隨之進行的訴訟活動中仍要兼任公訴人,從某種意義上可以說德國檢察院一身兼二職。《德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德國檢察機關享有對判決執行的監督權,對於刑事判決的執行,由檢察官指揮司法人員來完成。
❽ 為什麼希特勒能在短短的十幾年中,從一個低級軍官,成為國家元首
說起「第二次世界大戰」,你肯定不陌生了,它是人類 歷史 上規模最大、傷亡最多、過程最為殘酷的一次戰爭。
這場戰爭從1939年打到1945年,歷時6年之久,總計有上億軍隊投入戰爭,造成至少5500萬人傷亡,4500萬人流離失所,直接和間接的經濟損失無法估計。
最重要的是,這場戰爭中沒有真正的勝利者,無論是戰勝國還是戰敗國,都付出了極其慘重的代價,很多國家甚至在此戰過後淪為了一片廢墟。
在歐洲戰場上,納粹德國是這場災難的主要發起者之一,而在整個戰爭過程中,德國幾乎是憑一國之力挑戰整個歐洲國家的!
1939年9月初,德國出動58個師、2800餘輛坦克、2000架飛機和6000門大炮,向波蘭發動了「閃擊戰」。
之後,德國又相繼攻佔了捷克斯洛伐克等中歐國家,然後僅用了一個多月的時間,就迫使法國投降,並將英國打得幾乎沒有還手之力。
即便是蘇聯,也一度被德國打得節節敗退,就連其首都莫斯科都差點被德軍攻陷。
因此,如果從歐洲當時的局勢來看的話,你肯定會覺得德國能統一歐洲,畢竟當時的德國,實在是太強了!
但熟悉歐洲 歷史 的讀者都知道,德國是歐洲所有大國中最後一個崛起的,1871年才完成德意志的統一,並建立了 「德意志帝國」。
要知道,那時候的大英帝國,早已經稱霸世界將近三個世紀了,而法國和俄國,也佔有自己的一方天地。
此外,在1914年的第一次世界大戰中,德國因戰敗而遭受了重大損失,還被迫簽訂了一系列苛刻的條約。
然而就是這樣一個國家,不僅在短短的20年後就走出了戰敗的陰影,而且還掀起了一場更大規模的戰爭。
我們不禁會問:德國究竟是怎樣做到的呢?
關於這個問題,你的答案肯定是因為一個人的出現,他就是—— 希特勒!
這當然沒有錯!但問題是,希特勒又是如何做大做強的呢?
如果你看過關於希特勒的傳記或影片,就應該知道,希特勒在一戰的時候,僅僅只是一個低級軍官而已,籍籍無名,沒權沒勢,地位低下。
然而,短短十幾年後,他竟然一躍成為德國的最高掌權者,並親手締造了德意志第三帝國,即 「納粹德國」。
而希特勒之所以能成就這一切,跟以下3個因素是分不開的!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德國受到了來自各個戰勝國的「壓榨」!
首先,其領土面積從原來的70萬平方公里,縮減到58萬平方公里,減少了12萬平方公里,相當於一個福建省的面積。
其次,作為戰爭的直接發動者和戰敗國,德國需要承擔巨額的戰爭賠償。
此外,戰勝國們還對德國的軍事規模進行了嚴格的限制,規定德國的常備軍不能超過10萬人,也不能擁有重武器!
當然,從道理上來說的話,這一切自然是應該的!但當時的德國人卻不這么想。
他們對戰爭的結果表示很不甘心,這一系列的苛刻要求,不僅讓他們陷入了懷疑和憤怒的情緒中,甚至還渴望復仇!
德意志第二帝國崩潰後,「魏瑪共和國」正式上台!
但作為一個共和制的政府,魏瑪共和國並不能很好地解決當時德國面臨的內憂外患的局面。
加上原本德國人並不認可共和制政府,其在思想觀念和文化認知上,都更加信任軍國體制,因此魏瑪共和國很快就被德國人民放棄了。
軍國體制,意味著執行和服從,這難道是德國人的天性嗎?
當然也不是,這是有一定 歷史 原因的!
我們知道,德國的統一得益於其北部的普魯士!
普魯士原本只是德國境內的一個封建王國,其國內 科技 、經濟、文化都比較落後,當其他國家已經相繼進行或完成工業化改革的時候,普魯士還在依賴於農業經濟。
既然如此,普魯士就索性將自己變成一支軍隊, 即以國家軍事化的形式,來增強自己的力量。
而事實證明,普魯士成功了,在後來的諸多戰爭中,普魯士相繼打敗了奧匈帝國、法國等,一躍成為了歐洲大地上一個新興的強國。
所以你看,德國是有著這樣的傳統的!
正如 著名世界現代史學家、《第三帝國的興亡:納粹德國史》的作者的威廉·夏伊勒 說的那樣:
所以,軍國體制思想,在當時可以說已經根植到每一個德國人的心中了!
前面兩點,都是講述德國 歷史 背景和現實遭遇的,但也正因為有了這兩點,希特勒才能從一個籍籍無名的低級軍官,一躍成為當時德國的最高領袖!
如果你看過 《第三帝國的興亡:納粹德國史》 這本書的話,就會發現: 在希特勒的身上,有很多符合德國人心理的特質,比如最典型的就是他具有高超的演講天賦,能很好地進行宣傳和煽動人心。
在很多演講活動中,希特勒往往激情澎湃,讓聽眾熱情高漲,並隨之附和!
希特勒非常了解德國的 歷史 和當時德國民眾的心理,他在每一次演講中,都在宣揚自由和公平,譬如他常說:
這些激動人心的言語,刺痛著每一個德國民眾的心,而每當希特勒演講結束後,大家都會跟著他一起高喊:德國和德國人民萬歲,自由萬歲!
你看,這就是希特勒天才的演講魅力和影響力!
所以,希特勒之所以能從一個低級軍官,一躍成為納粹德國的元首,除了他天才的演講魅力和影響力之外,德國本身的 歷史 環境和現實遭遇,也是促使他成功的一大原因。
換句話來說,如果德國沒有這些跌宕起伏、甚至是充滿所謂「屈辱」的 歷史 ,也沒有現實遭遇,那麼即便希特勒的演講能力再好,也無法促使他成為一國之元首,至少不是後來「納粹德國」的元首。
要知道,在當時,不僅是希特勒想通過戰爭的方式來獲得更多的東西,大部分德國人也是這樣的想法。
而這,就是為什麼希特勒能如此迅速地掌控德國軍政,並將其帶入到戰爭深淵的原因所在了!
當然了,關於這些內容,在 《第三帝國的興亡:納粹德國史》 一書中,均有明確的記載,感興趣的讀者可以去買來看一下!
夏伊勒曾在歐洲工作、生活了十幾年,親眼目睹了納粹德國興衰成敗的全過程。
二戰後,夏伊勒結合自身經歷與大量真實的史料檔案,創作出了這部《第三帝國的興亡:納粹德國史》。
這部《第三帝國的興亡:納粹德國史》,是夏伊勒根據親身經歷和第一時間的檔案研究,寫成的關於「納粹德國」的全景式著作。
如果你想了解納粹德國,了解二戰中歐洲的 歷史 ,這部書可以說是首選之作,因為它足夠權威!
事實上,本書出版後,就在全世界范圍內熱銷,出版當年,就在美國賣了200多萬冊。
而在這之後,這部書更是多次加印,成為了史上驚人的 歷史 類暢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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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書出版後,得到了很多著名人士的推薦,比如著名作家二月河先生就說: 「它雖然不是小說,但它刺激、原味,仍然可以使人通宵達旦地讀下去。」
還有村上春樹,也對此書給予了很高的評價: 「我對這本書入了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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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二戰前的德國:你知道下士如何一步步駕馭了將軍嗎
一個一戰下士,帶著一群一戰軍官發動了二戰,而且,多數出身頗高的軍官,還都堅定的效忠著這位下士。現在看起來,此番操作好像非常高於生活,但放到當年那個大環境下,還真算不上有多麼離譜。
當總理時的希特勒在興登堡總統面前姿態非常低,完全沒有張牙舞爪演講時候的那個勁頭
面對納粹黨的“誠意”,國防軍高層給予了非常欣慰的回應。
❿ 納粹德國的將官軍銜是怎樣設置的
早在19世紀下半葉至20世紀初,德國的陸軍將官分為4級,海軍將官分為3級,即:陸軍元帥、大將,陸、海軍上將,陸、海軍中將,陸、海軍少將。
當時,大將和元帥地位相當,通常都擔任集團軍監察長(相當於集團軍司令)。元帥沒有兵種的區分,而大將則按兵種分為步兵大將和騎兵大將。海軍無元帥、大將銜,陸軍的上將也按兵種分為步兵上將、騎兵上將和炮兵上將;中將和少將沒有兵種的區分。海軍將官則在軍銜前冠以「海軍」,如海軍上將、海軍少將等。
到了納粹德國時期(1933-1945年),希特勒在瘋狂擴軍和進行侵略戰爭的過程中,逐步地恢復了德意志國家歷史上所有的將官和元帥軍銜,並規定了諸軍兵種和各級軍銜相應的名稱和級別,如:帝國元帥;元帥,海軍元帥;大將,海軍大將;兵種上將,海軍上將;中將,海軍中將;少將,海軍少將。空軍軍銜與陸軍相同。
這一時期,德國的旅長和師長通常為少將和中將;軍長和集團軍司令,通常為上將和大將;集團軍群和戰區司令,全軍和各軍種的總司令,通常由元帥擔任。
納粹德國時期,元帥、大將、中將和少將都沒有兵種區分,只有軍種的區分;在上將這一級,陸、空軍有兵種的區分,而海軍上將則沒有兵種區分。德國陸軍和空軍的上將雖有兵種的區分,但在德文資料中,通常是在某個上將的名字首次出現或者介紹有關將官的簡歷時,才使用兵種上將的全稱,例如:卡爾·埃步爾步兵上將,瓦爾特·馮·阿克斯特爾姆高射炮兵上將等等;而在其他情況特別是泛指的情況下,則通稱上將,而不稱兵種上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