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老公去世了我該怎麼辦啊
1、過去的終將過去,如此的感傷只會徒增自己的傷心。我們是為尋找快樂而活,如果你曾經的摯愛知道你如此的緬懷與他,想必也會為你心疼,未來的路還有很遠,希望你能調整心態,繼續過快樂的日子。
2、對於你老公的去世,我們都感到很悲痛,你現在應該振作起來,好好生活下去,你老公在天上才會開心!
3、人死不能復生。祝你傷口快點平靜。過餘下生活。
4、我知道你現在的心情一定很痛苦,但請節哀順變,保重身體,你還有父母要照顧,這樣你老公才能走的安心。
5、對你丈夫的離去,我感到很難過!相信你能堅強的生活下去!
㈡ 老公意外去世,我該怎麼辦
應該先安撫家人的情緒,幫他辦好後事。
要知道生活重回正軌是需要時間的。你的傷痛不會突然消失,也不會自我癒合。耐心點,坦然度過這一悲痛階段。這場悲痛旅程的長短取決於你調和所有事情所用的時間,包括與死亡、至愛之人、你自己及你們感情幸福與否等相關事宜。
㈢ 我老公去世了房產證上是我們倆人共同的我現在想過到我身上怎麼辦
需要其他繼承人放棄自己應享有的份額,並辦理繼承公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書或調解書,確定由您繼承丈夫在該房屋中的全部份額,然後再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
因丈夫去世後,生前遺留下來的個人合法財產屬於遺產,如果生前未訂立遺囑或者遺贈、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被繼承人的財產由繼承人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繼承。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而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與此同時,第二順序的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對於遺產分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此外,如果繼承人之間協商同意的,也是可以不均等分割遺產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㈣ 我的德國居留卡Aufenthaltstite過期了,人在國內,請問要如何辦理
一般居留快過期還要回國的話,都會提前去外管局續簽,你這么不管不顧就回國也太粗心了。只能上大使館辦簽證,算是續簽,應該和第一次出國那種還是有區別的。希望你續簽用的東西都帶全了,學生證,房租保險啥的。
㈤ 丈夫突然離世我該怎麼辦
我想你的丈夫是因為工作太勞累了,所以才導致他的身體出現這樣的狀況的,所以你應該好的照顧你的丈夫,讓你的丈夫能夠安心的在這個家中養病。如果你的丈夫真的離開你了你也要堅強的活下去,不能夠讓你的家人看到你頹廢不堪的樣子,你要讓你的家人看到你的堅強,你要讓你的家人知道你是一個非常堅強的人,不能夠因為你的丈夫離開了你就放棄了你自己。如果你的丈夫離開你了,你可以去做一些你自己喜歡的事情,不要讓你自己的生命就此停止,因為你還有你的家人,他們需要你的陪伴,所以你不能夠就此放棄你自己。如果你的丈夫離開了你,你也可以去旅遊,你可以去看外面的世界,看外面的世界有多麼的美麗,看外面的世界到底是有多麼的精彩。
㈥ 我丈夫是德國人,我們結婚已有14年,一直居住在德國,想在老公退休後回中國定居,請問我們可以申請嗎
你已經嫁到那邊,那麼肯定是持中國護照了。定居是沒多少問題的,關鍵是中國的一些福利待遇和公民權益你肯定享受不到。建議別回國了,中國太亂了。光是視頻衛生方面就夠你受的。
㈦ 丈夫去世了如果家裡邊不住人該怎麼辦
如果丈夫去世了,家裡面不住人的話,那最好是能夠租房子給別人住一段時間,總是關著房子的話,對房子不好呢
㈧ 丈夫有德國永久居住證,妻子在中國想和丈夫在德國什麼,改做些什麼事
LZ想問什麼??這家人是漢夫施坦格爾,妻子叫赫侖納,漢夫施坦格爾一直處理她一開始也沒像電影里一樣有些鄙視希特勒,反而對他窮酸的樣子很同情。後來
㈨ 丈夫去世宅基地歸誰
丈夫過世後其妻子和子女對宅基地是否具有使用權和繼承權
宅基地不能繼承,但可以使用,使用是在有房的前提下,該宅基地和房屋相當於是在婚後所得,所以弟弟死後,弟弟的妻子首先享有該房屋所有權的一半,剩下的一半由弟弟的妻子和他們的孩子繼承分割,通過繼承房屋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權。
相關法律知識:
宅基地使用權的變動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權利人轉讓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將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
轉讓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後,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並涉及受讓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應當依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僅可以用於居住,也可以用於從事家庭生產和經營活動。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福利性,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滿兩年未建設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農村村民要獲得宅基地使用權,應通過申請並獲得有權機關的批准。去的宅基地使用權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第一,必須具備村民資格。申請人必須是無宅基地、家庭人口眾多確需分戶居住的,因國家或鄉(鎮)建設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或者在農村落戶需建住宅而無宅基地的情況的的村民。
第二,申請人提出申請。村民首先向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後將申請提交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盡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如果佔用農用土地作為宅基地,則需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辦理農用土地轉用批准手續。
宅基地使用權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權人行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損毀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有效轉讓,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第一,轉讓行為應征的本集體經濟組織同意;
第二,受讓人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
第三,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㈩ 丈夫過世後房產怎麼辦
一、首先必須確定房屋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雖然說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但並不意味著房子肯定屬於個人所有的,也有可能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1.如果房屋是婚前個人購買的,房證上是購買人個人的名字,婚後並沒有加上對方的名字,而且雙方對此也沒有什麼特別的約定,那麼一般情況下,房產就是婚前個人財產。
但是,如果雙方採用書面的方式,明確約定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即便房證上並沒有加上對方的名字,也是屬於夫妻對婚前、婚內財產的約定,也視為共同財產。
2.如果房屋是二人婚內購買,那麼,推定就是用的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情況下,都會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如果其中一方在辦理房產登記的時候明確表示放棄,或者是雙方通過書面的方式明確約定是房產歸一方所有,那麼,只能認定為個人財產。
3.如果房屋是婚姻存續期間,其中一方的父母出資購買,登記在己方子女的名下,那麼則視為該方子女的個人財產。這種情況只能視為是父母對己方子女個人的贈與。當然,如果登記在雙方名下,那麼自然就視為對雙方的贈與了。
二、丈夫去世後房產如何處理:
首先要看該房產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如果是婚內共同購買的,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丈夫去世後,應該要將房產權屬分成兩半,一半是妻子的,另一半作為丈夫的遺產,由丈夫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即妻子、子女還有丈夫的父母共同繼承。
如果房產是丈夫婚前購買的,一般認定為丈夫的個人財產。丈夫去世後,由丈夫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即妻子、子女還有丈夫的父母共同繼承。各繼承人繼承的份額一般均等。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三、辦理遺產繼承公證所需材料是什麼
辦理遺產繼承公證需以下材料:
1、繼承人的居民身份證;
2、被繼承人與繼承的身份關系證明;
3、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4、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所有權證明;
5、遺囑原件或者法定繼承的協議書。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__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