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德國的領導人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於1949年5月23日生效。基本法確定了德國五項基本制度:共和制、民主制、聯邦制、法制國家和社會福利制度。1956年、1968年曾作過較大修改。1990年8月兩德「統一條約」對《基本法》某些條款又作了適應性修訂,10月3日起適用於全德國。
《基本法》規定,德國是聯邦制國家,外交、國防、貨幣、海關、航空、郵電屬聯邦管轄。國家政體為議會共和制。聯邦總統為國家元首。議會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組成。聯邦議院行使立法權,監督法律的執行,選舉聯邦總理,參與選舉聯邦總統和監督聯邦政府的工作等。德國聯邦總理是德國的政府首腦,領導聯邦政府的各項工作,給予它們政治上的指導。總理往往是議會多數黨的成員,由議會選舉產生。聯邦總理和各部部長共同組成內閣,任期四年。
聯邦議院選舉通常每四年舉行一次,在選舉中獲勝的政黨或政黨聯盟將擁有組閣權。德國實行兩票制選舉制度。德國的《基本法》是聯邦德國法律和政治的基石。
2005年5月12日,德國聯邦議院表決通過了《歐盟憲法條約》。2006年,德國通過了聯邦制改革法案,採取「以權力換權力」的辦法,重新調整和明確了聯邦與各聯邦州的管轄許可權,將部分立法權下放到聯邦州,同時減少主要代表各州利益的聯邦參議院的立法參與權和審批權,從而提高了政府決策能力和立法效率。
根據德國《選舉法》規定,凡年滿18周歲的具有德國國籍的公民都有選舉權,每位選民擁有兩張選票。第一票用於選出選民所在選區的議員候選人,並根據簡單多數原則,由獲得選票最多的人當選。選民的第二票用於選舉政黨。各黨獲得第二票的多少將決定其在聯邦議院中擁有席位的比例,對該黨能否上台執政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
⑵ 德國大選選舉方式是什麼
與其他西方國家不同的是,德國的總統不是由選民直接投票選出,而是由五年召開一次的聯邦議會和聯邦參議院全體成員選舉產生。根據德國憲法規定,凡年過40歲的德國公民都有權競選國家總統一職。作為國家元首,聯邦總統的一項重要職能是成為德國內政及外交方面的形象代言人,要為政府首腦——德國總理,以及其他政府官員的選舉、任命及解職進諫獻策。在特定的情況下,德國總統也可以解散德國議會,決定聯邦法官的任免。聯邦法律也只有通過他的親筆簽字方能生效。聯邦大會由603名聯邦議會代表以及603名參議院代表即各州議會代表組成,每個州選出的代表人數同各州人口多少成正比,各黨派參加聯邦大會的人數取決於該黨在州議會占的比例。
德國選舉制度
http://www.ce.cn/ztpd/xwzt/guoji/wwwwn/dgyy/bjzl/200509/19/t20050919_4727491.shtml
⑶ 希特勒是如何通過選舉上台的
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到希特勒上台這段時間,德國的名字叫魏瑪共和國,但是魏瑪共和國
在德國國內並沒有太多的擁護者,加上一次世界大戰的巨額賠償,讓德國的經濟已經處在崩潰
的狀態,這種狀態之下,希特勒在機緣巧合之下加入了德國工人黨,也就是納粹黨。這個黨派
非常的弱小,並不能在魏瑪共和國興風作浪,為了擴大納粹黨的影響力,希特勒買下了《人民
觀察家報》,將這個報作為納粹的宣傳機構,為了更好的宣傳納粹黨,希特勒和其他人給這個
黨制定了看似非常美好的綱領,而希特勒為了讓自己的黨顯得更加友好,還將工人黨更名為
「民族社會主義工人黨」,此後希特勒還策劃過一場政變,政變最終並沒有取得成功,而政變
造成的影響是納粹黨被解散,希特勒本身也受到了審判,但是這場原本起訴叛國的大罪卻只判
了希特勒五年有期徒刑,這讓希特勒的追隨者們開心不已,希特勒在牢里寫了一本書《我的奮
斗》,這本書是被法西斯主義者視為至寶,希特勒在當年冬天就從監獄中出來了,並且將自己
之前的狂熱隱藏了起來,並向政府表示自己會忠於政府。
納粹黨的禁令得到了鬆懈,希特勒放棄了以武力奪取政權的路子,轉而決定通過合法手段取得
國家政權,納粹黨最終得到重建,並通過合法手段參與選舉,1928年的選舉中納粹黨只佔據了
少量的選票和席位,而經濟危機給納粹帶來了機遇,1930年納粹成為了國會第二大黨,而希特
勒發現共產黨的選票也跟著上漲了,為此希特勒想到了拉攏資本家和陸軍,希特勒通過不斷的
演講,向陸軍表達納粹是陸軍的朋友,同時向資本家強調納粹會保護他們的利益,最終陸軍和
資本家被希特勒成功拉攏,在1932年的大選中,納粹黨成為了德國第一大黨,希特勒在第二年
被總統任命為德國總理。
⑷ 德國現今政體是
德國的政治制度 德國自1949年起是一個採用議會民主的聯邦制國家,聯邦擁有一個兩院制的議會,各州有在教育、警察和其它方面上高度的獨立主權。 德國的國家元首是聯邦總統(Bundesprsident),任期5年,由聯邦大會(Bundesversammlung)間接選舉產生。聯邦大會由聯邦議會(Bundestag)議員以及同樣數目的各州代表組成,專門選舉國家的元首。總統的權利受到限制,其角色大部分都是象徵性的。 德國聯邦議會由兩院組成,兩院一起組成了德國的立法機構。聯邦議會現擁有598席,代表由直選或間接選舉產生,任期4年,設有聯邦議會會長(Bundestagsprsident)一人,在國內外禮儀上享有僅次於聯邦總統的第二高地位。聯邦參議院(Bundesrat)擁有69席,代表則來自16個聯邦州(Bundeslnder),參議院主席(Bundesratsprsident)由州總理輪流擔任,在國內外禮儀上享有第三高地位。 德國總理(Bundeskanzler/in)雖然在國內外禮儀上僅享有第四高地位,卻是德國聯邦的政府首腦。總理往往是議會多數黨的成員,由議會選舉產生。聯邦政府設副總理一人,目前由外交部長(Auenminister)兼任。現行的基本法(Grundgesetz)力圖避免重蹈魏瑪共和國的覆轍,規定了例如總理的間接產生、政黨必需獲得5%選票或3個直選席位才能進入議會、只有下院全體議員都同意繼任者之後才能免去總理、軍隊除救援外不許使用於國內事務等等。也正因為如此,到目前為止的歷屆德國政府都是聯合內閣。此外基本法中的1至20款(「人的尊嚴不可被侵犯」等)被看做是不許被更改的部分。德國聯邦的憲法體制(Verfassungsrecht)由基本法、統一協議(Einigungsvertrag)以及其它國際協議組成,各州另外有自己的憲法,但受聯邦憲法體制約束。 德國擁有一個分立的聯邦司法系統,且違憲審查權採集中制,故設有聯邦憲法法院、聯邦最高行政法院、聯邦最高普通法院以及對財政、勞工以及社會議題方面有管轄權的法院。又因為德國為歐洲共同體的成員,歐洲法院(Europischer Gerichtshof)的判決對其有拘束性。,各州另外設有州憲法法院(Landesverfassungsgericht)。公民在充分理由情況下可以通過行政訴訟撤銷或廢止政府行政的行政行為,通過憲法訴訟解除政府立法,通過歐洲法院確保歐體與歐盟條約適用的一致性,這樣就確保了憲法解釋的統一性、歐盟條約在全歐洲解釋的統一性並保護了公民的基本權利。
⑸ 德國政府是怎樣產生的
德國是聯邦制國家,實行議會共和制,議會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組成。其中,聯邦議院行使立法權,監督法律的執行,選舉聯邦總理,參與選舉聯邦總統和監督聯邦政府的工作等。目前執政的基督教民主聯盟(基督教社會聯盟)和社會民主黨即為聯合執政形式,由於兩黨是德國最大的兩個政黨,該聯合執政形式也被稱為"大聯合政府"。
與其他西方國家不同的是,德國的總統不是由選民直接投票選出,而是由五年召開一次的聯邦議會和聯邦參議院全體成員選舉產生。根據德國憲法規定,凡年過40歲的德國公民都有權競選國家總統一職。作為國家元首,聯邦總統的一項重要職能是成為德國內政及外交方面的形象代言人,要為政府首腦——德國總理,以及其他政府官員的選舉、任命及解職進諫獻策。在特定的情況下,德國總統也可以解散德國議會,決定聯邦法官的任免。聯邦法律也只有通過他的親筆簽字方能生效。聯邦大會由603名聯邦議會代表以及603名參議院代表即各州議會代表組成,每個州選出的代表人數同各州人口多少成正比,各黨派參加聯邦大會的人數取決於該黨在州議會占的比例。
在德國,人們享有平等,自由,無記名的直接選舉權。每一名選民有兩張選票,第一票投給所在選區的代表,第二票投給某個政黨,這一政黨將從黨內比例代表名單中選擇人選擔任議會議員。
598個聯邦議會席位中有半數席位是通過選民對政黨的選擇(第二張選票)確定的,另外半數席位則是由選民對選區的代表選擇(第一張選票)決定的。因此政黨在選舉制度中起 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聯邦議會議員的黨籍反映了選舉人的選擇。為了防止一些小黨進入議會,保證大黨執政,在選舉制度中有一條重要規定,即所謂的5%條款。 德國的選舉制度使一些規模較小的政黨難單獨執政。通常來說他們會與其他政黨組成執政聯盟。執政聯盟會在大選前發表聯合聲明,讓選民們了解其所支持政黨的合作夥伴。
⑹ 德國總統是怎麼產生的
德國是議會制國家,總統是個虛職,沒有實權,聯邦總統由聯邦會議(聯邦下院與各州議會組成)選出,任期為五年.總統作為國家元首,主要是榮譽性質的,比如正式任命高級政府官員,簽署法律生效,外交禮儀等。
行政權來自聯邦內閣.內閣以聯邦總理為首,他是政府首腦.聯邦議會下院多數黨(議會選舉席位多的政黨)領袖或執政聯盟中的多數黨領袖擔任總理。總理的職權很大,大部分的行政權都在總理手裡,相比總統就沒什麼實權了。
類似的國家還有以色列。
⑺ 請問德國的元首是什麼請詳細解答
德國是一個憲制聯邦民主國家,擁有一個兩院制的議會,總統由間接選舉產生。但大部分的實權由德國總理掌握(Bundeskanzler)。總理是政府首腦,並執行聯邦政府的行政權利。總理往往是議會多數黨的成員,由議會選舉產生。總理之下的副首腦為外交部長(Außenminister),其次聯邦議會會長(Bundestagspräsident)。各州有在教育、警察和其它方面上高度的獨立主權。
德國的議會由兩院組成:擁有598席的下院或稱聯邦議會(Bundestag),以及擁有69席的上院或稱聯邦參議院(Bundesrat)。下院的代表由直選或間接選舉產生,任期4年,上院代表則來自16個州(Bundesländer)。兩院一起組成了德國政府的立法機構。
德國的國家元首是聯邦總統(Bundespräsident)。總統任期5年,由聯邦會議(Bundesversammlung)選舉產生。聯邦會議由全體下院代表以及同樣數目的各州代表組成,專門選舉國家的元首。總統的權利受到限制,他的角色大部分都是象徵性的。
⑻ 法國和德國是怎麼選元首的
德國首腦是聯邦總理,總理由議會選舉產生
法國首腦是總統,由全體法國合資格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⑼ 美英法德國家政府首腦及產生方式是什麼
英國 :君主立憲 以議會為中心,英皇是國家最高元首 世襲 政府首腦是首相 由選舉產生 有行政立法創意權 領導內閣 薱議會負責 權力核心議會 政府是由議會選舉產生
美國 聯邦共和 以議會為中心 總統為國家最高院首 原舉產生 政府首腦 總統 由間接選舉產生 掌握國家軍隊,最高行政長官 全力高度集中 三權分立 但權力核心是議會
法國 共和制{半總統制} 元首總統 與內閣共同掌握行政權 軍隊元首有立法創意權,可以解散眾議院. 直接選舉 政產生府首腦總統 權力如上
德國 共和 元首總統 沒有實權 選舉產生 政府首腦總理 掌握政府 軍隊 但對議會負責.權力核心議會.
⑽ 德國是怎麼選舉總統_德國總統怎麼選舉產生的
德國總統(德語:Bundespräsident)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國家元首,那是怎麼選舉產生出來的呢?以下是我為你整理的德國是怎麼選舉總統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德國是怎麼選舉總統
聯邦總統由聯邦大會(Bundesversammlung)經討論而選舉產生。凡年滿40周歲並享有聯邦議院選舉權的德國人均可參選。聯邦大會由聯邦議院議員和同等數量的由各州議會機構根據比例代表制選舉產生的州議員組成。聯邦大會由聯邦議院議長召集。
聯邦總統任期5年,經再次選舉僅可以連任一次。
對聯邦總統故意違反德國《基本法》或其他聯邦法律的行為,聯邦議院或聯邦參議院可向聯邦憲法法院提出彈劾請求。聯邦憲法法院經確認可宣告聯邦總統喪失職權。
聯邦總統在無法行使其職權或提前卸任時,其職權由聯邦參議院議長行使。
德國選舉總統的制度
法律依據
德國實行三級選舉制,即地方選舉、州議會選舉和聯邦議會選舉。按《基本法》39條規定,聯邦議院每四年選舉一次,一般在秋季舉行新的選舉最早在聯邦議院任期滿46個月之後,最遲滿48個月之後進行。發生聯邦議院被解散的情況時,新的選舉應在解散後60日內進行。選舉出新的聯邦議院後,最遲不得超過選舉後30日召集會議。
而《基本法》僅對選舉制度做了原則性的規定,而選舉原則、選舉程序和選舉機構等實施細則則由《聯邦選舉法》具體規定。
德國政治制度選舉原則
《基本法》38條第一款規定了選舉的五項原則:德國聯邦議院的議員由普遍、直接、自由、平等和無記名的選舉產生,即遵循普遍選舉、直接選舉、自由選舉、平等選舉和秘密選舉原則。
德國政治制度選舉程序
德國選舉國家代表機關或公職人員的具體規則和次序包括以下九個方面:
(一)、劃分選區。實施選舉的區域單位,一般按地區或人口數劃分。把選區跨分為若干個投票區,是為了選民投票的方便,每個選舉區的選民人數原則上不超過2500人。
(二)、選民資格。指法律規定的參加選舉所要具備的條件。
(三)、選民登記。指選舉機構依法辦理公民參加選舉的程序。
(四)、候選人。德國通常由政黨提出議員、聯邦總理和聯邦總統的候選人。
(五)、競選。德國政黨競選活動包括以下幾個步驟:制定競選綱領、推舉候選人、確定政治議題和競選口號、動員、爭取選民。
(六)、投票制度,指選舉代表或議員的規則和方法。
(七)、選票。是選民或選舉人用以表示自己贊成或反對候選人的法定選舉文件。
(八)、當選計票制。德國於二戰後開始採用混合代表制,即在選舉中分別採用多數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兩種方法計票,需選民進行兩次投票。
(九)、預測選舉結果。
德國歷屆選舉總統的歷史
德國聯邦總統的前身
阿道夫·希特勒
是德國魏瑪共和國時期(1919年至1945年)的聯邦大總統(Reichspräsident)。與魏瑪共和國時期憲法規定的總統職權相比,聯邦總統的職權已被明顯削弱。
1919年的魏瑪憲法賦予國家總統很大的權力,不僅享有代表國家的職權,而且可以通過解散議院和任免總理直接影響國家政治,他還有權頒布緊急狀態法案,另外,總統也是國家軍隊的最高領導人。魏瑪時期的總統被稱為“沒有皇帝頭銜的皇帝”
1933年,擁有至高無上權力的德國總統、陸軍元帥保羅·馮·興登堡任命希特勒為德國總理,造成希特勒得以上台並發動第二次世界大戰。
1934年,興登堡去世後,希特勒把總統和總理的職位合二為一,稱元首兼帝國總理(Führer und Reichskanzler),希特勒集總統、總理、三軍最高統帥的職務於一身,廢止共和國,建立了法西斯獨裁政權,直至1945年二戰結束。
1949年5月23日,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成立,憲法性質的《德國基本法》生效,它吸取了歷史教訓,很大地限制了聯邦總統的政治權利,聯邦總統不能單獨確定聯邦總理,也不能單獨頒布緊急法案,也不享有對國家軍隊的最高統率權。《基本法》明確了聯邦總統的職權,他同聯邦議院、聯邦參議院、聯邦政府、聯邦憲法法院相互牽制。
1949年8月,聯邦大會選舉特奧多爾·豪斯(Theodor Heuss)為德國第一位聯邦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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