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德國留學,因發函時間晚了,大使館留學簽證遇到困難,我該怎麼辦
大使館只要給辦就沒問題,接受了材料就好,催沒用的,一個月的沉默期不是大使館說了算的。不過你這個是什麼函呢?入學的zulassung還是考試邀請啊?考試邀請可以先辦個短期簽證咯。
『貳』 請問簽證沉默期什麼意思,可以詳細說明一下嗎
是簽德國的嗎?
沉默期簽證Schweigefristverfahren在遞交簽證申請的28天之內,外管局和大使館對此申請都沒有提出異議,那第28天,使館應該在不需要外管局局同意的情況下,批准申請,發放簽證!
沉默期是4周(28天)左右,在這4周中最好不要發郵件或者打電話催簽證,如果已經通過APS的話,留學簽證一般在遞交簽證申請後28天左右能拿到。
『叄』 有關德國留學簽證 (APS)求幫助!!
上海這邊簽證可能需要學生本人去面試, 如果去咨詢的話 還得提前電話預約。不然門都不給你進。。。
『肆』 德國辦工作簽證要注意什麼問題的難不難怎樣才能順利過關,請懂行的專家指點。謝謝!
在種類眾多的德國簽證中,本文的重點是介紹工作(實習)簽證(90天以上)的申請攻略。其性質既與留學簽證有著本質區別,也不同於短期的「商務簽證」,在其准備材料、辦理過程和拒簽風險方面有著自己的特點。網上論壇關於辦理留學簽證的攻略已經非常全面,因此本文不做累述。但如何辦理工作(實習)簽證,卻是一個盲區,很少有人系統地進行過經驗教訓的總結。曾經已有許多人寫信向筆者咨詢工作(實習)簽證的辦理,筆者根據自己實際辦理時的經驗教訓都一一給予了詳盡的回復和後續的跟蹤。為了方便更多同道中人獲取更系統、更全面的實用信息,筆者在綜合了若干案例分析之後進行了總結歸納。本文的主題,正是對德國簽證的辦理過程進行全面剖析和解密,同時詳述辦理德國工作(實習)簽證的攻略。
由此可見,辦理長期簽證的難度、時間周期、拒簽風險和不確定性都比辦理短期簽證要大很多。筆者曾經在面簽排隊時與同道中人交流,得知他們使用了這樣的技巧來避免辦理長期簽證:如果實際在德國工作(實習)的時間長於3個月,那麼德國公司可以在邀請函上先註明「工作時間只有3個月」,如此就屬於辦理短期簽證(商務簽證)的范疇,一般一周內就可以拿到簽證,避免了耽擱赴德時間。但是在3個月的工作結束時,無法在德國當地的外管局辦理延簽,必須先按期回國,再用新的邀請函向德國駐中國領事館提出新的簽證申請。拿到新的簽證後,才能再次赴德繼續工作。
以上海領事館轄區為例,簽證辦理的基本步驟是:申請人首先用電話或者Email預約 ([email protected]),提供姓名、生日、聯系電話等信息。領事館一般將面簽時間安排在預約起一周至一個月之後,具體的等待時間長短要視當前的辦理人數多少而定。在預約面簽日期的當天,申請人必須親自前往領事館進行簽證面試,並且應在早上8點前到達排隊。進入領事館後領號等候,在簽證面試的同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效護照;
2) 三份填寫完整的申請表(RK1200),四張相同的白色背景的近期兩寸彩色證件照片(與護照照片相同即可),申請表上各貼一張,另外一張面簽時遞交;
3) 用德語或英語書寫的德國公司的工作合同或實習邀請函 ,包括逗留時間和目的、工資報酬、社會保障等內容;
申請在德國公司實習或接受在崗培訓者還須另交下列材料:
4) 戶口簿原件及所有頁的復印件(筆者註:如果是集體戶口如大學生,可以出示學校派出所開具的戶籍證明或集體戶口證明);
5) 在申根國家逗留期間的境外醫療保險證明,其中境外醫療補償一項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三萬歐元;
6) 中國公司或學校出具的德文/英文介紹信或派遣函,信上須註明單位地址、聯系電話和傳真、簽證申請人身份及實習的逗留時間和目的,單位領導簽字並加蓋公章。
但是,在官方的「簽證須知」里列舉的提交材料並不完整。在實際的案例中,許多申請人被要求提交其它材料(如工作許可證),而這並未在「簽證須知」里被說明,因此導致簽證事務的延誤甚至拒簽。因此,筆者在總結了若干案例後,將申請人應當准備的其它材料及其注意事項歸納如下:
1) 如果尚沒有工作合同,最好能在德國公司的邀請函上附註「到達德國後即締結工作合同」;同時一定要註明工資報酬,這將作為經濟擔保的證明,這一點對實習生尤其重要,否則很可能被要求另外出具「父母經濟擔保書」,德文名稱叫「Verpflichtungserklaerung/Buergschaft von den Eltern」,筆者就曾為此陷入僵局並困擾了很久,在後面「我的簽證經歷」部分將有詳細敘述。
2) 尤其對於赴德國公司工作的申請人,會被要求提交德文/英文版個人簡歷和學歷認證,即申請人需要將自己的最高學歷證書在國家法定的公證處翻譯公證,具體情況可咨詢上海市公證處或同濟大學德國問題研究所;
3) 無論是在德國公司工作還是實習,按照德國法律規定都必須持有工作許可證,德文名稱叫「Arbeitserlaubnis/-genehmigung」。根據筆者接到的案例,幾乎每個簽證申請人在面簽時都被要求提交工作許可證,所以對這個問題要提高重視。工作許可證是由德國的勞工局(德文名稱「Zentralstelle fuer Arbeitsvermittlung」)簽發的,因此申請人需要在申請簽證前,應當先行委託德國公司向當地的勞工局提出勞動許可申請(自己以個人的名義無法申請),並將所需材料(根據德國公司的要求,如個人簡歷、學歷認證等)提交給德國公司。待工作許可證辦出來後,再向領事館提出簽證申請;
4) 對於赴德國公司工作的申請人,由於德國公司本身為正式員工提供社會保障,因此無須自行保險;但對於赴德國公司的實習生,由於公司不提供社會保障,因此必須自行辦理醫療保險。具體可以在中國境內的某家保險公司辦理國際保險,也可以直接辦理德國保險公司(如TK、************在中國都有辦事處)的保險。所謂保險金額不低於三萬歐元,不是指繳納的保險費用,而是保險的最高賠付額度不得低於三萬歐元;
5) 所有的材料都必須出示原件並向領事館提交兩份復印件。原件是不需要提交給領事館的,在簽證官核實兩份復印件後便當場退回。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僅用掃描件代替原件,只要掃描件上的文字清晰可辨,因為簽證官總歸是要根據提交材料上的聯系信息與德國方面進行電話核實的,原件本身並不能作為材料真實性的唯一保障。因此筆者建議,在德國公司寄出裝有邀請函和工作許可證的信件時,應先行掃描備份並將掃描文件用Email發給申請人,以防郵遞延誤造成原件無法預期到達,耽擱了領事館面簽事宜。筆者也經歷了這種情況,並得到了妥善解決。
6) 最後,千萬不能忘記還要簽署並遞交一個一式三份的「信息真實性聲明」,這個「聲明」連同RK1200申請表格都可以在官方網站上下載自行列印,也可以親自赴領事館免費領取。曾經存在這樣的個案,申請人因為忘記提交「聲明」而被拒簽。
簽證面試的主要目的是考核申請人的德語/英語水平、以及詢問簽證目的的真實性。簽證官通過面試來了解申請人情況並進行初步把關,同時核查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如果申請人語言太差、材料造假或是被懷疑簽證目的不純,都有可能被當場拒收材料,這種情況不叫做拒簽,也不用繳納簽證費用。如果順利通過了面試並提交了材料,申請人須填寫一個郵寄「領取護照通知單」的信封,並被要求到付款出繳納簽證費用。付款後得到一張印有條碼號的收據作為憑證,面簽就此結束。但是請申請人明白,面簽的順利通過只說明初審合格,至於會不會被拒簽還是後話,這部分內容將在後面的「簽證過程解密」中詳細剖析。
經過的漫長的等待(一到三個月不等),申請人會收到德國領事館寄來的「領取護照通知單」,要求申請人攜帶通知單連同身份證和付款收據一起,在規定的時間里前往領事館領取護照,但簽證結果(通過或是拒簽)未在通知單上說明。上海轄區的申請人必須在每周一至周五13:30至14:00時間區間內到達領事館,方可被放行進入、領號等候。在這里再提醒各位一點,如果成功拿到了簽證,在欣喜若狂、歡天喜地的同時,千萬別忘了要冷靜下來,當場核實一下簽證上的各處信息是否正確 !別以為簽證官就不會犯錯誤,他們也是人,也有粗心大意的時候。姓名拼錯可能還比較「常見」,筆者曾經遇到案例,居然是簽證目的注釋有誤!本來是留學簽證,可是簽證上居然寫著「到德國探親」(可能是恰巧和同時辦下來的探親簽證搞顛倒了)。該簽證持有人在興奮之餘居然沒有發現這個「致命錯誤」,以至於一直到乘飛機到了德國境內,在轉機時被德國的海關人員發現了!幸好德國當地的學生會出面結局,才化解了這場「簽證目的改變」的誤會,否則真不知道會在延簽時惹出多少麻煩。
另外提一下短期的商務簽證(90天以內),這個概念很容易與長期的工作(實習)簽證(90天以上)相混淆。 如果是國內的公司派遣到德國公司進行培訓、交流或出差等,不與德國公司建立正式的「僱用關系」,並且在德國的居留時間少於90天,那麼屬於短期的商務簽證范疇,以上所討論的「工作簽證攻略」並不適用。在辦理商務簽證時,一般由國內的公司出面,把簽證的申請材料提交給德國工商總會在當地轄區的代表處,由德國工商總會聯系德國使館進行辦理(類似於留學簽證的APS遞簽)。
德國工商總會(Deutsche Instrie- und Handelskammertag, DIHK)在中國大陸設有四個代表處。第一個代表處於1986年在香港成立。之後成立了上海代表處(1994年),廣州代表處(1996年)和北京代表處(1997年)。德國工商總會的重要任務,一是協助德國中小企業進入中國市場,二是為中國企業在德國建立貿易關系牽線搭橋。代表處的具體工作涉及廣泛,如為德中企業提供聯系方法,咨詢法律問題,代理德國展覽會,分析市場經濟走向,開發技術轉讓和環境保護項目,以及召開各種貿易投資招商會和培訓在華德國企業中的中國職員。
3.簽證過程解密
對於計劃出國的人來說,簽證就像是高高在上的空中樓閣,神秘、嚴肅、敏感而使人摸不著頭腦。尤其是對於尚未拿到簽證的申請人而言,只能規規矩矩地站在局外聽天由命,任由自己被擺布而不斷付出代價,卻不能主動地參與以期「與事有補」。一張貼在護照上的小小紙片,牽動了多少人的心,而簽證結果也是讓「幾家歡喜幾家愁」。本文這部分將從內部剖析簽證辦理的操作程序,揭開簽證辦理的神秘面紗。
根據德國法律規定,駐境外領事館只有發放「入境簽證」的權利。申請人在德國居留時間一旦超3個月,就必須持有由德國當地的外國人管理局簽發的「居留許可證」方才合法。因此,凡是在德國居留超過3個月的情況,都必須經過德國當地外管局的審核和批准後,領事館才可向申請人簽發入境簽證。
短期簽證和長期簽證的本質區別就在於此:前者是由領事館自行處理,無需經過德國當地外管局的審批,因此一周的時間就可以辦理完畢,而該類簽證也沒有在德國當地延簽的資格;後者的辦理過程復雜的多,因為領事館本身沒有決定權,首先要將申請人的材料寄往德國進行審批,因此辦理過程至少需要一個月,入境後必須盡快到德國當地的外管局登記延簽以獲得長期的「居留許可」。
長期簽證的辦理過程一般如此:申請人在面簽時向德國駐華領事館提交的材料被接受後,領事館首先將材料的基本信息輸入電腦進行登記備案,並作好郵寄的准備;大約兩周後,領事館將其中的一套材料寄往德國的外交中轉站——波恩(前西德首府),這也是為什麼申請人要提交兩套材料復印件的緣故——一套供領事館自己備案,另一套寄往德國審批。德國波恩有關部門收到材料後,根據申請人在德國的居留地,將材料轉發到對應行政轄區的城市或區縣(Stadt/Kreis),由該轄區的外管局負責審批。審批結束後,批復材料再通過波恩寄回到德國駐中國領事館(近年來也有部分外管局不通過波恩的外交中轉,而直接和駐中國領事館聯系),告知領事館發放簽證、拒簽或是要求申請人補交材料。最後,領事館在接到德國外管局方面的批復後,再經過5個工作日進行處理和登記,才通知申請人前來領取護照。
可見,辦理長期簽證的整個過程其實就是一趟公文旅行,所以才會持續很長的時間,並且包含許多不確定性和復雜風險。而德國駐華領事館的作用僅僅就像一個收發室,在此過程中申請人的護照並不寄往德國而是留在領事館內,簽證雖然最終是從領事館發出的,但它沒有決定發放簽證的權利。因此被「拒簽」的原因,有可能是因為在領事館對材料的復審中發現問題而沒有通過,而材料根本沒有寄往德國;也有可能是材料寄往德國後經當地外管局審核後未得到批准,那麼拒簽就與領事館無關了,這也是發生最多的拒簽原因。而根據領事館所謂「無理由拒簽」的規定,申請人無權以個人名義提出申請要求查詢簽證過程中的材料,除非委託德方的某個團體或在德律師,才有可能得到一份書面材料告知申請人等待或拒簽的理由。
如果最後的結果是被拒簽,理論上申請人可以立即向領事館預約下一次面簽的時間,領事館沒有理由因此拒絕受理,也基本不會影響下一次簽證的結果。雖然領事館不會告知申請人被拒簽的理由,但是通過分析還是可以初步判斷出問題到底是出在了駐華領事館還是德國外管局。如果拒簽是因為領事館認為簽證目的不純,那麼最好能在第二次面試時打消簽證官的疑慮,順利通過領事館這一關;如果拒簽是因為德國外管局審批材料不全,這就和領事館沒關系了,在下一次面簽時要提交更全面的材料,那麼簽證結果通常不會受第一次拒簽的負面影響。值得一提的是,德國不同行政轄區的外管局的審批要求也存在差別,同樣的申請材料,有可能在這個行政轄區的外管局被拒簽,而換到另一個行政轄區的外管局卻能夠被批准,這樣的例子屢見不鮮,筆者自己的案例也遇到了這種情況。所以,第一次萬一被拒簽的話也不要氣餒,認真分析原因後有的放矢地重新准備下一次面簽,往往是可以亡羊補牢的。但是,如果第二次申請的結果仍是拒簽,那麼德國領事館就會對該申請人有不良記錄,導致申請第三次面簽存在障礙,而簽證批準的概率也將變得微乎其微了。
筆者注意到,辦理D類簽證還有一種特殊情況,即由北京大使館自己負責處理,5個工作日的時間可以辦理完畢。在北京大使館的《簽證須知》里有一句話寫道:「獎學金的獲得者在申請簽證方面享受優待,即通常情況下無需在德國未來居住地的外管局和勞工部介入簽證處理過程」。筆者遇到的案例是,國內一個同學獲得了德國某大學的一個為期半年的實習崗位,由該大學提供類似獎學金的補貼。於是出乎筆者意料之外的是,同為D類簽證,這個簽證居然居然只用了一個星期就辦好了,可是筆者的簽證辦了將近4個月(不公平啊~~~)!但是這個簽證上寫著一句特別的話:「Erwerbstaetigkeit nicht gestattet」,可見這個 「實習」的性質非常特殊,不是普通的工作崗位。
另外,筆者還聽說過一個關於「沉默期程序」(德文「Schweigefristverfahren」)的概念,在這里順便提及一下。因為領事館隸屬於德國外交部,而外國人管理局隸屬於德國內政部,這樣一來在法律上就有矛盾,也即如果出了問題該由誰來承擔責任。為了解決這個矛盾,德國法律作出規定,在領事館寄出申請人簽證材料之後的三周內,如果外管局沒有給領事館一個明確的答復,則領事館有權在沉默期內發放簽證,這種簽證上就會蓋有「Schweigefristverfahren」的章印,這就是所謂的「沉默期過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被拒簽,則有可能是出於領事館而非德國外管局的原因,因為領事館認為申請人不符合條件。相關法律條文如下:
§ 28-5-1-1-2 「如果外國人管理局在3周的默認期限和德國外交機構2個工作日內未作拒絕答復,則被認為同意發放,雖然如此,還必須注意入境條件,即擁有護照和足夠的經濟條件。 如果外國人管理局要求作補充審核時,則默認期限不被考慮。」
這就可以解釋為何有人在很短的時間內就可以拿到D類簽證,但並不是所有人都有這樣的好運。而且,這個規定也會因為人為原因而不能嚴格的執行。德國領事館計算這個沉默期的起始日是以材料輸入電腦為准,在德方外管局那邊執行這一規定應該算是嚴格的。但在領事館這邊,材料輸入電腦這一步就有可能耽誤許多時間,申請人長時間沒有得到答復是因為材料遞進領事館後未能及時輸入電腦,那麼引用這一「沉默期程序」的條例也就無從談起了。
其它等待時間過長的原因,也許是因為在材料郵寄過程中發生延誤和丟失,也許是因為外管局負責處理材料的官員因為事務繁忙或生病而將材料擱置一邊、或是遲遲沒有把批復意見通知領事館。筆者自己的案例把上述兩種意外都同時遇上了,難怪辦理過程會拖延4個月之久。外管局處理材料的大概情況是,首先按申請人姓氏的字母順序將抵達的材料分配給對應的官員處理,負責的官員一般先將材料按抵達的先後順序放入文件櫃內等候處理。有時候正巧趕上他剛把手邊的材料都處理完了,那麼新到的材料就會放在最順手的位置,這樣往往會很快就處理掉。這就是為什麼同時提交材料的申請人拿到簽證卻會有時間差異的原因之一。
關於「催簽證」的技巧,筆者沒有太多經驗。理論上,等待時間超過三個月才可以向領事館查詢簽證進度,而官方網站上的《簽證須知》也明文規定「除說明原因的特殊情況外請勿詢問簽證手續進展,這種問詢不會加快辦理進程」。此外,決定簽證是否批準的權力也並不在領事館一方,所以向領事館查詢通常是沒有明確結果的。
在特殊情況下,申請人可以直接聯系德國外管局的負責官員,自己給處理材料的官員寫郵件詢問或是委託在德國的朋友打電話催促。雖然這種方法並不具有普適性,有時還會適得其反,但情急之下也是別無選擇的,筆者自己的案例在最後迫不得已時就用了這種方法。嚴格來說,外管局是不接待以個人名義的查詢,除非打電話的德國朋友有很充足的理由(比如等候時間已經很長、申請人已經補齊材料等),並且一定要按照外管局的程序來辦。否則如果查詢到已經批准了還好,若是尚未批准反而會給對方留下不良印象,本來可以批準的材料說不定就因此拒簽了。所以,關鍵還是在於催促的理由和說話的技巧,掌握的好確實可以起到加速簽證辦理的作用,但掌握的不好就會適得其反。
4.關於簽證延簽
當持著D類簽證終於抵達德國、順利入境了之後,第一件事就是簽訂租房合同,從法律上證明該住所的真實所在地及其合法性。拿到租房合同之後,方可前往該住所所在地的行政轄區的外國人管理局 (Amt fuer Auslaenderangelegenheiten)進行落戶登記和簽證延簽,即辦理「居留許可證」。
德國法律規定,辦理居留許可證是由申請人住所所在地的行政轄區的外管局負責的,這個行政職責分配只與住所所在地有關,與申請人的工作、學習地點的所在地無關,因此住房合同在辦理居留許可證時很重要。也就是說,即使申請人的工作、學習地點與住所所在地的行政轄區不同,也應根據後者到相應的外管局進行登記。不過也有一些城市/縣區的外管局要求較松,不簽住房合同也可以進行登記,筆者自己就遇到這種情況。
在當地外管局進行落戶登記並申請居留許可證,必須在簽證有效期的截止日之前(入境90天內)完成。辦理居留許可證可能要花一段時間,外管局要進一步審核材料,並通知申請人及時補齊必須材料。當然也有當場拿到居留許可證的情況,應該是因為申請人的材料准備十分完整或是負責的官員心情不錯。至於繳納的費用,不同的行政轄區有各自不同的收費標准,一般是五六十歐元(例如明斯特是50歐元,慕尼黑是60歐元),如果日後要再次延簽則還需繳納費用(例如明斯特是30歐元)。筆者自己的案例是登記後等了1個月杳無音信,最後親自打電話催才解決問題。
另外前文提到過,理論上短期簽證無法在德國延簽。但筆者發現了這樣的案例,即特殊情況下當地的外管局還是會通融的,如德國公司親自出面、其它內部關系等。但這種情況最多隻能延簽半個月左右以作應急,因此無法用於長期居留的打算。
最後再談一下在德國居留期間關於「簽證目的改變」的問題。筆者親自咨詢過外管局的官員,得到了很明確的否定答案——簽證目的不得中途改變。簽證目的就是簽證的Anmerkung一欄規定的事項,包括居留目的(工作/實習/學習)、活動地點(具體的公司/學校及其所在地)等。這意味著,如果持有的是公司實習的簽證,就不可以在實習結束後直接留學;同理,如果持有的是私立語言班的簽證,就不可以在語言班結束後直接進入德國大學學習。雖然法律規定是不可以的,但「申請人仍有權利向當地外管局提出改變簽證目的的延簽申請」,那位官員說,「但具體能否被批准就不一定了」。所以遇到這類情況,基本上是沒有可能成功的,那麼只能規規矩矩地按期回國,然後在國內重新向領事館提出新目的的簽證申請,再次進行漫長的等待。不過,在德國居留期間中途改變實習的公司或是學習的大學,並不算是嚴格意義上的「簽證目的改變」,因此通常是可行的。這種可行性也為國內不少申請留學的同學提供了更加通暢和快速的簽證之道……
『伍』 德國簽證28天沉默期是28個工作日嗎
德國沉默期簽證在遞交簽證申請的28天之內,外管局和大使館對此申請都沒有提出異議,那第28天,使館應該在不需要外管局局同意的情況下,批准申請,發放簽證!沉默期是4周28天左右,不是28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