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二戰後,德國西門子公司是如何對二戰勞工進行賠償的
德國企業對二戰勞工的賠償絕非一帆風順,在面對勞工索賠時這些企業在一開始都表現出抗拒和不合作態度,這種態度是有其歷史原因的。
1948年,在審訊納粹戰犯的紐倫堡國際法庭上,納粹強征苦工的行為被判為“反人類罪”,被包括在戰後德國的賠償問題之中。但是,1953年盟國制定的《倫敦債務協定》把對前納粹勞工的賠償列入了戰爭賠償的范圍。
戰爭賠償有兩個前提:一是雙方訂立標明戰爭結束的和約。二是國家對國家,不對個人。因此,德國企業界以“納粹德國政府強迫這些企業使用勞工,所以德意志聯邦共和國作為納粹國家的繼承者才是索賠對象”為借口拒絕進行賠償。對那些冷戰期間尚未與聯邦德國締結和約的國家,如蘇聯和東歐國家,德國企業更以《倫敦債務協定》為理由拒絕向這些國家的勞工支付賠償。
來自以色列的831名勞工領取了270多萬馬克,474名來自匈牙利的勞工領取了150萬馬克,371名來自美國的勞工領取了120萬馬克,還有來自捷克斯洛伐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地的勞工都獲得了賠償。由於申請賠償並通過審核的勞工人數太多,人均獲得賠償並未達到預期的5000馬克,而是3300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