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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審查機構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3-01-26 08:29:34

㈠ mosaic-censorship是什麼意思

mosaic-censorship意思是:馬賽克處理
censorship
【讀音】
英 ['sensəʃɪp], 美 ['sɛnsɚ'ʃɪp]
【意思】

n. 審查制度;審查機構
[網路短語]
censorship 審查制度,審查,電檢制度
Ethic censorship 倫理審查,倫理審查
Nazis Censorship 德國納粹的審查,歷史上的今天德國納粹的審查

㈡ 歐洲專利(EP)和德國專利(DE)有何區別

沒有區別。歐洲專利(EP)就是德國專利(DE),作用范圍都一樣。只是德國專利知識在德國登記,德國商標專利局是歐專局沒關系,德國專利商標局成立於1877年。1945年以前稱為德意志帝國專利局,1949年,原德意志帝國專利局更名為德國專利局,總部設在慕尼黑,隸屬聯邦司法部。

歐洲專利(EP)和德國專利(DE)二者都是代表EPO歐洲專利局。它審批的效率和質量有保證,要比逐個國家申請程序既快又節省開支,特別是商業上能提高發明的價值;

歐洲專利局採用英、法、德三種語言,對申請人有較大的選擇使用語言的自由,從而也減少了逐一國家以不同語言申請的費用。

(2)德國審查機構是什麼擴展閱讀

通過歐洲專利局在歐洲國家獲得專利權保護有以下幾個特點:

依照歐洲專利公約的規定,一項歐洲專利申請,可以指定多國獲得保護。一項歐洲專利可以在任何一個或所有成員國中享有國家專利的同等效力。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簡化在多國單獨提交專利申請的手續,節約開支,方便申請人;

歐洲專利是按照統一的法律審查批準的。不會因為各國專利法在程序和審查要求的不同而造成不同後果,給申請人以安全感;

㈢ 德國檢察制度是怎樣的

德國檢察制度一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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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17日 點擊:1374次 來源:首都女檢察官網

2003年8月16日至29日,我有幸跟隨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組織的政工幹部研修團共14人赴柏林進行了十天的學習。在這十天里,柏林市司法官員認真嚴謹的研討講座和熱情周到的接待服務給我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們認真聽課,踴躍提問,積極觀察和思考,注意與德方的交流,介紹我國的有關情況,獲得了接待方的普遍好評。通過聆聽司法官員、檢察官、法官、警察局官員的講座,進行座談交流,參觀柏林市檢察院、總檢察院、柏林市警察局刑事犯罪部、看守所、青年監獄,旁聽區法院審理案件等,對德國的司法制度特別是檢察制度、德國檢察官的權利義務和選拔任免制度等有了比較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這次學習考察一方面增進了北京市檢察院與德國柏林市政府及檢察機關的交流,使我們開闊了眼界,增長了知識,另一方面也促使我們在比較中認清我國檢察制度的特點,發現可供學習借鑒之處,可謂是收獲頗豐。僅用這樣一篇文章來概述我所了解到的以柏林為模板的德國法律制度和蘊含其中的法律原則是遠遠不夠的,同時因為時間的關系,很多問題沒有學深學透,留下了不少疑問。在此,筆者只能就學習中印象和感受最為深刻的部分進行粗淺介紹,與同志們交流探討。

一、 德國司法制度概況

應當說,德國的司法制度是構建在聯邦憲政的基礎上的。德國是聯邦制國家,聯邦和各州均有自己的立法機構、行政和司法機構,他們依據基本法(即憲法)確定的權力分別履行自己的職能。在德國,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分別由參議院、內務部和司法部執掌,但司法部和內務部都設立在政府之下,作為政府的一個部門,與我國的三權分立含義不同。德國警察局作為行政機關,由內務部主管。涉及司法機構的事項,包括檢察院、法院的組織機構和人事管理、各項司法預算、司法協助、執行和監督、培訓進修等,則由聯邦和州的司法部分別主管,聯邦與州的部門之間沒有行政上的隸屬關系。法院是審判機關,實行三級兩審制,分聯邦法院、州法院、地方法院,並設立專門法院,有著復雜的法院體系,法官享有較充分的獨立自主權。檢察院的設置由《法院組織法》規定,在法院內設立相應級別的檢察院,但各自獨立,不存在隸屬關系,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有調查權。警察應當在檢察官的領導下開展偵查工作,警察局無權作出處罰決定,所有處罰均應由法官作出或經法官認可。

德國是大陸法系國家,以成文法為主,採取法官為主的糾問式審判。德國還實行嚴格的罪刑法定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尊重法官的判決;注重保障人權;雖未以法律明文規定廢除死刑,但現有刑法中沒有死刑的規定。近年來,隨著歐盟一體化的進程加快,歐盟各國家都加快了司法改革的腳步,以期逐步實現在歐盟范圍內統一立法、司法。柏林市司法部和柏林市總檢察院也都設有專門的研究與歐盟法接軌、辦理相關案件的部門。

二、 德國的檢察制度概況

1、德國檢察制度的特點

德國檢察制度的主要特點是:檢察院的職能主要限於刑事訴訟方面:一是負責對刑事犯罪和違法行為進行偵查,有權指揮司法警察;二是提起公訴;三是對刑罰的執行進行監督。因其實行起訴法定主義,因此只有檢察院才有權提起訴訟。德國的檢察院代表國家和政府利益,不僅有權提起公訴,並參與訴訟全過程包括負責刑罰的執行,而且有責任保證刑事訴訟程序的正確性和合法性。

2、檢察機構的設置和職責分工

德國檢察院的組織機構和職能設置由《法院組織法》和《刑事訴訟法》予以規定。每個法院設一個相應級別的檢察院,包括聯邦檢察院、州檢察院和地方檢察院,個別地方有地區檢察院。檢察院與法院只是對應設置,並無從屬關系。上級檢察機構與下級檢察機構之間是領導與被領導關系,但聯邦檢察院不能領導州檢察院,兩者之間只是協調關系。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對所屬檢察院進行監督,各級檢察院的首席檢察官對本院檢察官進行領導。如柏林市各級檢察院由柏林市司法管理局進行管理。柏林市總檢察院由總檢察長領導。

德國聯邦最高檢察院只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毒品犯罪、稅收方面的犯罪等少數特定犯罪的偵查起訴工作。其它案件完全由州檢察院及其下屬的地方檢察院負責。據柏林市總檢察院和市檢察院的高級檢察官的介紹,柏林市作為德國的首都,具有與州相同的地位;設立了柏林市總檢察院(相當於州檢察院)和市檢察院,還設立了動物園區檢察院,區檢察院的案件管轄范圍由市檢察院確定。市檢察院辦理大部分刑事案件,對輕微刑事案件,則指定由區檢察院辦理,但既涉及刑事又涉及民事的案件以及涉及到專業法律的案件如毒品犯罪、有組織犯罪、青少年犯罪案件等都由市檢察院辦理。柏林市總檢察院對市檢察院的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辦理下級檢察院上交的疑難案件,直接受理國家機密案件、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等案件,處理對下級檢察院的投訴和上訴案件,其業務工作內容還包括:辦理原民主德國間諜或特工侵犯人權的案件;對重大案件的跨國協調;與歐盟法律接軌的案件;有組織犯罪案件;反腐敗;對下級檢察院發出指令和協調各檢察院之間的合作等。

3、檢察機構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

德國的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是案件調查工作的領導者,決定是否提起公訴,代表國家出庭進行公訴,監督刑罰執行,在認為必要時提起上訴和申訴。在德國,檢察官被稱作「司法界的國王」,警察是檢察官的輔助官員。德國《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了檢察官進行出庭前的調查工作,警察應當盡快將受理的案件移交檢察官,但實踐中由於檢察機關缺乏足夠的人員、專門的偵查設備和技術,事實上往往由檢察官委託或授權警察進行大部分偵查工作。

在檢察官認為案件調查工作完成後,需要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如果決定起訴,則進入刑事訴訟的中間程序,即法官審查檢察機關移送的起訴書,決定是否受理案件。如果受理,就開始刑事訴訟的主要程序——庭審程序。法官通知被告人,並確定日期開庭審理,這期間還可以提出補充偵查的建議。如果法官不受理案件,則要詳細說明理由。檢察官認為理由不充足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投訴。據柏林市檢察院的檢察官介紹,每年檢察機關向法院提交的案件只有20%被法官接受,其中又有50%會作出無罪判決。

在庭審中,法官起主導作用,檢察官除宣讀起訴書外,還要做最後發言。檢察官認為庭審程序不合法,可以拒絕審理。不過據介紹,檢察官因程序不合法而拒絕審理的情況在柏林還從未發生過。法官判決後,負責監督執行的檢察官要與其它部門合作,保證判決被執行。但是檢察官並不直接進駐看守所、監獄進行監督。近年來,為了保證判決執行,在罰金刑越來越多的情況下,檢察官提出要加強計算機聯網,掌握被告人的帳號,便於直接劃走罰金,降低執行成本。

同時為簡化程序、節約執行費用,刑事訴訟法還規定,檢察官可以對輕微罪行直接下達一個類似判決的處罰令,對被告人進行經濟處罰或不超過一年的監禁。這種情況下,檢察官也要向法官提交類似起訴書的報告,寫明處罰內容,由法官簽字認可後交被告人。被告人在兩星期內決定是否接受處罰,接受則直接執行。如果不接受可以提出抗訴,法院會收回判罰令重新審查。如果是被告人認為自己無罪要向法院上訴,則進入主要程序進行開庭審理;如果被告人只是認為罰金太重可以提出申訴,法官可以直接在判罰令上做出修改,送達被告人執行。

4、柏林檢察院的內部機構和職務、人員設置

通過參觀和座談,我們初步了解了柏林市各級檢察院的內部機構和職務設置。檢察院內部主要根據不同的業務工作內容設立不同的部門和部門領導。以柏林市檢察院為例,該院有人員963人,365名檢察官。在檢察長直接領導下有三個部門,即管理部(包括物證處、後勤處和物流處)、主要業務部門(設立了從A到G七個部門)和刑事判決監督執行部。主要業務部門是開展調查、決定案件是否向法庭起訴、作出相應處理的部門。下設的七個部門按照辦理案件的性質有不同的分工,如B部主要辦理惡性、有組織的刑事犯罪案件;C部主要辦理經濟犯罪案件,E、G辦理青少年犯罪案件和進行青少年犯罪預防,F部是反毒品犯罪部等。每個部門有部門領導,一般經過競爭產生,並不一定是高級檢察官。部門下設處,每個處有10-15人,其中有6-7名檢察官,其它是高級官員(是公務員但不是檢察官)和聘任的職員(非公務員),協助檢察官開展工作。各個部門的結構、人員數量可以由部門領導根據其工作任務確定,但需要經過司法局批准。區檢察院只有2-3名真正意義上的檢察官,其餘的被稱作「地區檢察官」,並不是專業的司法工作者,而是其它部門的公務員,通常在工作兩年後,經過15個月司法培訓就可以上崗,承擔輕微案件的審理工作。

在講座中,檢察官們不止一次地提到,近年來,隨著政府財政緊張,精簡機構,檢察官面臨著待遇不高、工作十分繁重的問題,增加崗位和人員很困難,檢察官隊伍在萎縮。如何在人員不足的情況下完成工作任務,也是柏林市檢察機構不得不面對的問題。為了提高工作效率,節省人力資源,柏林市各級檢察院正在嘗試網路辦公,並設想將來與警察局、法院能夠實現聯網。在這方面,北京市檢察機關已經普及了網上辦公系統,相比之下,我們在採用高新技術方面還是走在前面的。

三、 檢察官的權利義務以及選任和考核

德國檢察官是公務員,權利義務由《公務員法》規定(法官則由專門的《法官法》規定)。聯邦總檢察長和各州高等檢察院的檢察長由聯邦司法部部長提名,由聯邦總統任命;州和地方的檢察官由州司法部部長任命。檢察官可以晉升為高級檢察官。檢察官一旦任命,是終身制,65歲退休,非因法定事由、經法律程序,不能免職。

從柏林市司法管理局提供的統計數字看,到2002年底,柏林市總檢察院和市檢察院各有人員近千名,其中柏林市檢察院有檢察官312名,女性193名,總檢察院有檢察官300餘名,女性佔三分之一強。同時各級檢察院還擁有大量的司法協助人員和其它非公務員職員。

1、 檢察官的權利和義務

檢察官要履行公務員的義務,遵守公務員的法律法規,同時享有公務員的權利,薪水和退休金、醫療保險和社會福利都得到保障,同時保證享有職位升遷的權利。檢察官的義務包括:履行自己的職責;服從上級領導,向上級作出工作匯報;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保持公正;保持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狀態,以勝任工作,否則應書面說明;廣泛收集信息,不斷學習和自己工作相關的知識;忠於法律;保持中間性,在公開場合的言論不能有黨派性;不允許罷工;工作時必須符合公務員形象和身份。此外,檢察官還具有其職責決定的特殊權利和義務: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履行職責,即行為必須完全合法;必須把工作過程全部用文字記錄下來,以便監督行為的合法性;上級檢察官可以向下級檢察官發出命令,但必須符合公務員規定;向被調查對象進行司法告知(即告知其權利);統一工作原則:即上級檢察官向下級檢察官發出指令時必須協調好,統一意見,不能讓下級違背自己的意願進行調查;業務能力原則:任命時業務能力應達到相應要求。

2、檢察官的選任和晉升

在德國,對檢察官規定了嚴格的考試制度和升遷程序,因而普遍素質較高,但因選拔嚴格,所需時間長,也使得檢察官的平均年齡偏高。同時司法機關增加職位和人員需要經過財政部核准,因而司法隊伍的擴大受國家經濟狀況的影響很大。

柏林市高等法院的法官馬丁先生和市司法部的克勞斯博士為我們勾畫了成為一名檢察官(或者法官)要走的路:首先應當是司法專業畢業,接受完全的司法教育(約3至4年),並通過閉卷考試合格,畢業後要通過國家一級司法考試。之後到司法部登記申請實習,經過3-5年的實習期(實習期間開始半年內要接受司法部組織的3個月的職業培訓,並按照司法部的安排在法院、檢察院或者司法部實習,一年後可自由選擇實習機構和部門),認為自己具備條件的,可以申請報名參加國家二級司法考試(從事檢察官、法官職業的考試與從事律師職業的考試不同)。考試前需要參加司法部組織的培訓,參加8門閉卷考試之後,6個月內接受進一步培訓,培訓中還有可能申請到另一司法機構或國外實習;8門考試通過後參加一門口試,全部通過後職業教育培訓即宣告結束,被稱為「司法專家」,可以選擇具體職業和工作地點。如果選擇成為一名檢察官,需要提出申請並參加崗位競爭,經過司法部、法院、檢察院的代表三方考核,共同決定是否錄用,錄用後就被任命為檢察官,但還需要有3年左右試用期,需要至少在三個不同的工作崗位工作。根據試用期的表現才能最終決定是否錄用和在什麼工作崗位。正是由於司法部門、檢察機構和法院都從相同的渠道選任人員,在司法部、檢察院和法院之間的人員流動也比較方便和頻繁。

成為檢察官以後,培訓主要內容是司法輔助知識,如經濟、金融知識,培訓由民間機構組織,如法官檢察官學會,每年會組織一至兩個月的專題學習,檢察官法官可以向司法局申請參加,得到同意後,學習費用由政府負擔。

檢察官晉升,需要經過考試和競爭。晉升為高級檢察官,需要司法部的官員進行考察,高級檢察官與普通檢察官的比例約為1:9,一般需要任普通檢察官達到一定年限才可以競爭高級檢察官。在晉升時,要公布職位和錄用條件。參加競爭的檢察官的考試成績、學歷水平、日常工作評定等都是重要的依據。如果檢察官表現特別突出,也會破格晉升,但可以有一年的試用期。

3、對檢察官的考核和監督

檢察官在工作期間,每半年要由檢察長作出一份評定,對其工作表現作出評價。每五年還要進行一次綜合評定,對檢察官的表現打分,作為是否繼續留任和晉升的依據。柏林市檢察院還有人事任免委員會,由有經驗的檢察官和司法官員組成,並非常設機構。委員會設有主席,每四年選舉一次,不得連任。檢察長不能競選主席。主席選出後,挑選委員,組成高級和普通兩個委員會,分別對高級和普通人員的任免、部門設置和人員調配提出建議。委員會每月開會討論有關問題和人事任免,代表著全院的工作人員,在考核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對於檢察官的監督則主要依據《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司法官員在就任前和任職中都會受到職業道德教育。正如上文所說,德國司法官員普遍素質較高,柏林市總檢察院去年只接到兩起投訴。通常如果有針對檢察官的投訴,司法部會轉到州檢察院調查處理。如果被投訴的是檢察院的高級官員,則由司法部任命官員進行調查。另外,檢察機構內部也設有紀律委員會,通過專門的紀律訴訟程序,對公務員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對違規行為進行懲罰,必要時召開有司法議員、檢察機構和法院的代表參加的表決會罷免檢察官。處罰過程往往是由檢察長任命一個獨立調查員進行調查,搜集證據,調查屬實後報告檢察長,作出處罰決定,告知人事部門,並報司法部確認批准,記錄歸檔。處罰的類型大致有:寫檢查、罰款、減工資、調低崗位級別、調離現有崗位等,當然各州的規定並不完全一樣。如果被處罰的人有異議,可以向法院起訴,由司法部任命一個法官來進行獨立調查,經過行政法庭下設的紀律法庭審理作出最終判決。

公務員自己發生的犯罪同樣由刑事法庭審判,如被判刑一年以上就不能再做公務員。判刑一年以下的,由司法部門決定是否繼續擔任職務。

四、 學習期間的幾點感受

1、處處堅持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學習中,我們所接觸到的司法界專家和司法官員都很注重堅持憲法所確立的法治原則,特別是德國經歷了希特勒獨裁時代,個人意志左右了國家命運,造成了人民的深重災難。因此,二戰後的德國非常注重嚴格意義上的法治原則,有著比較完備的法律體系,在管理和執法方面嚴格依法辦事,堅持嚴格的罪刑法定原則。在德期間,從我們所接觸的人和事可以看出,法治原則已經深深地根植於執法者的心中。從事司法工作的人首先要到柏林市總檢察院保留的當年希特勒授意下違反憲法審判的法庭接受教育,了解歷史,吸取教訓,捍衛法律至高無上的地位。

2、立法執法講求法律信用。在學習期間,我們注意到,幾位司法官員都提到了法律信用的問題。即在立法中,要充分考慮人民對法律的了解,法律變更給人們生活帶來的影響,保持法律的信用度。立法必須事先告知,對因新的立法造成公民損失的,要有相應的補償措施;法官只能引用公布了的法規。在立法中如果發現將要訂立的條款與已經實行的法律有沖突或重合之處,必須在法律中明示在適用中哪一部法優先,並特別告知公眾,以保證公民對法律的信任度,從而更好地執行法律。

3、在執法中特別注重人權保障。在參觀過程中,我們深切體會到德國有著良好的人權保障觀念和制度。在看守所和監獄,被關押的人可以選擇單間或雙人間,參加勞動要按規定領取勞動報酬,可以要求接受心理治療,有多種途徑可以投訴。法院法庭的設置也考慮了人權的需要,如動物園區法院與看守所僅一街之隔,在押人出庭要通過專門的暗道進入法庭,以避免被其他人看到而影響今後的生活。兒童作為證人時有專門的休息室,由專人陪護,可以通過攝像鏡頭作證而不必直接面對被告人等等。當然,充分保障人權需要強大的經濟支撐,司法官員幾次指出,即使是在德國這樣的發達國家,因為財政緊張而造成監獄經費緊張所導致的保障措施不到位、管理人員不足等問題。

4、對青年人犯罪適用特殊的法律規定和教育手段。在學習期間,我們專門了解了青年犯罪的法律規定,參觀了青年監獄,直接感受到這個國家對未成年人和青年人保護的重視。德國有專門的《青少年刑事犯罪法》,專門規定了針對青少年(指14—18歲的未成年人和18—21歲的青年人)以教育為主的法律程序和懲戒手段。庭審前後都十分注重對青少年犯罪原因的調查和對青少年的心理矯正,有專門的教育援助工作者和司法援助工作者參與調查,幫助法官量刑,提供司法幫助。開庭時公訴人甚至不一定著制服,以減少對未成年人心理上的影響,對青少年更多地適用緩刑和社區勞動等刑罰方式,在監禁執行中也更多地考慮如何使他們適應社會,提供多樣的技能培訓和教育。據介紹,柏林市政府一年給青年監獄的經費高達2000萬歐元,足見政府對青年改造的重視。

5、注重對環境的保護和完善法律規定。在德國同樣經歷過工業高度發達對環境破環很大的時期。如今,環境保護佔有重要地位,相關的法律也是多而細。凡是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行業和產品,都要預先徵收環保稅,電池、塑料瓶等都有專人回收和處理。隨意丟棄垃圾也是違法行為,要受到法律懲罰。在市檢察院的物證室我們還看到了球迷丟棄在草坪上的毛巾、標語,也作為違反《環保法》的證據保存。在德國,處處都體現出保持自然的風格,不追求整齊劃一,保留了路邊樹林的原有風貌。我們所參觀的中世紀的皇宮和花園都保持了砂土地,據說這是《土壤滲透法》專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雨水滲入地下,從而保持地下水位。

五、 通過學習給我們的啟示

1、對檢察官的培養納入司法大體系中,有利於統一司法隊伍的素質,便於人員在司法機關內流動。

2、弱化行政管理,突出業務特徵,合理配備司法官員和輔助官員,實行分類管理,有利於提高工作效率。

3、實習期間的輪崗對全面培養和發展司法官員的素質非常有益。

4、運用高科技手段進行案件管理和偵查是大勢所趨,也是我們今後科技強檢的努力方向。

5、充分重視心理矯正和與社會的教育銜接對我國的罪犯改造也有著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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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檢察制度簡介
德國檢察機關的設置體製表現為「審檢合署」和「雙軌制」的特點。德國檢察機關不是由國家單獨設立,它屬於司法部,附設於同級的法院系統之中,合署於法院體系之內,由司法行政機關領導。德國檢察機關分為聯邦檢察機關和州檢察機關。聯邦最高法院檢察院由總檢察長領導,總檢察長對司法部長負責並接受其領導。州高級檢察院檢察長是州檢察機關的最高首長,統領州的檢察工作。根據聯邦分權原則,聯邦檢察機關和州檢察機關之間沒有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它們之間只是一種訴訟程序上的關系。
德國檢察機關是主要的偵查機關。德國的檢察機關和警察機關共同行使偵查權,而且前者領導後者。對於一些及到專門技術的案件,則由警察機關執行偵查,然後將結果移送檢察機關,由檢察機關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德國檢察機關對各種刑事案件既可以直接偵查,又可以交警察機關偵查,警察機關既要執行檢察機關的委託和命令,又要在偵查結束時將證據一井移交檢察機關。所以,這里即體現了檢察機關的偵查權,又體現了檢察機關的偵查監督權。可見,德國檢察機關的這種偵查權,比其他國家顯得更具有獨立性和權威性。
德國檢察機關享有獨立的起訴權。德國和其他大陸法系國家相類似,對於刑事案件的起訴,是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為主,公民個人提起的自訴為輔。按照法律的規定,除了輕罪和顯著輕微之罪以外,檢察機關應對案件事實進行主動調查,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可採納的證據查明事實,如果充分證實某種犯罪行為確已實施,則檢察官必須提起公訴,無須經任何人認可或否定,即時普通罪行實行「起訴法定主義」。對於輕罪和顯著輕微之罪,如果行為人責任輕微,造成的後果也顯著輕微,則檢察官可以採取「起訴便宜主義」,即由檢察官自由裁量——其結果多為不予追訴。無論是否提起訴訟或中止訴訟,檢察機關都可以獨立自主地決定,這就是德國檢察機關的獨立起訴權。
德國檢察機關享有對刑事審判和判決執行的監督權。德國檢察機關有權通過「聲明異議」和「抗告」的方式監督法庭審判活動。「聲明異議」主要是對調查證據的異議和對審判官當庭做出處分的異議,「抗告」是對裁定、審判長的決定聲明不服的救濟手段。德國檢察機關是法定的上訴機關,而且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屬於法律明確授權的法律救濟權力人,即檢察機關為了維護被指控人可以開展法律救濟活動,而在隨之進行的訴訟活動中仍要兼任公訴人,從某種意義上可以說德國檢察院一身兼二職。《德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德國檢察機關享有對判決執行的監督權,對於刑事判決的執行,由檢察官指揮司法人員來完成。

㈣ 德國留學簽證的審核方式盤點

德國留學簽證最主要的審核方式

審核分為三種:團審,TestAS即德適考試,APS個審。另外純藝術類專業是免審核的。

一、團審

團審項目是德國院校自主招生的一種方式,它是由德國院校或其委託機構將學生的學歷資料統一遞交給APS審核部進行審核,由德國院校派教授對有意向去該院校的學生進行資格審核,並為其出具有效的證明。審核通過的學生,將得到該院校的預錄取通知。

團審的優勢:

1、面試通過率高;

2、節省時間;

3、無須本人去使館簽證,簽證有保障;

4、無需APS審核,一般無需語言考試;

5、參加團審還有機會參加個審,而個審不過的學生卻不能參加團審。

團審的缺點:只能上參加團審項目的院校,不能轉學。

適合申請團審的學生:國內高中畢業生,國內大專畢業生。

團審項目舉例:亞琛應用技術大學和安哈爾特應用技術大學的團審項目;北黑森應用技術大學團審項目,德累斯頓工大團審項目等。

二、TestAS

TestAS是在德國發展起來的針對非歐盟國家的外國學生的.標准化學習能力考試,全球范圍內一年舉行兩次, 用來審查學生是否擁有在德國留學所必備的認知能力。考試是由三部分組成的筆試:語言測試,核心測試和專業思維能力測試。該考試可以用德語或英語進行。

TestAS的優勢:可免去APS審核;本科在讀即可參加考試不必等到畢業,211大學學生讀完一學期就可以申請參加德適考試。

TestAS的缺點:需要本科在讀,去到德國重新讀本科。

適合參加TestAS的學生:在國內還沒有開始最後一個學年,即第七學期(四年制本科)或者第九學期(五年制本科)的課程的中國本科在讀生。

三、APS個審

德國駐華使館文化處留德人員審核部(簡稱審核部APS)成立於2001年7月,是由德國駐華使館文化處和德意志學術交流中心(簡稱DAAD)在北京共同合作成立的服務機構從2002年4月1日起,凡准備自費前往德國留學的申請者,在申請德國大學前必須參加德國使館文化處留德人員審核部的審核,以鑒定其學歷的真實性和是否具有德國高校入學資格。

APS個審的優勢:通過審核後,可以自由選擇申請的學校,選擇機會多;可以用英語和德語進行審核。

APS個審的缺點:參加審核有一定難度。

適合APS個審的學生:入讀學校為非211,3個學期以下或者所有院校6個學期以上的本科生;211學校一個學期以上的學生可以本科期間通過審核申請本科,或者讀完六個學期,通過個審之後申請碩士。

德國留學簽證類型及審核有什麼要求

怎樣操作才能比較順利地獲得入學通知和留學簽證­

申請者在申請德國大學前必須參加德國使館文化處留德人員審核部(APS,Akademische Prüfstelle)的審核,以鑒定其學歷的真實性和是否具有德國高校入學資格。一般國內申請人必須先登錄審核部網站完成在線注冊,遞交學歷等文字材料進行審核,並且參加20分鍾的書面准備和25分鍾的面談。通過審核後申請者可獲得審核證書,該證書是德國高校錄取中國學生的前提條件之一。申請者獲得德國大學錄取通知書後,可通過審核部遞交簽證,無須去使領館預約簽證。留德審核部的目標是盡可能地簡化中國學生的赴德留學申請,將學歷審核以及簽證遞交一體化。

是否自費赴德留學都必須參加審核­

根據赴德留學政策(2002年4月1日起),凡准備前往德國留學的申請者,包括以留學為目的的語言學習申請者,必須通過留德人員審核部的審核。

通過什麼途徑能夠得到有關“留德審核”的具體信息­怎樣同“留學人員審核部”(APS)取得聯系­

可直接同留德人員審核部聯系:

簽證有幾種­

留學簽證有兩種:

留學簽證(Visum zum Studium),此簽證是發給那些獲得最終錄取通知書的留學申請人。與大學學業銜接的語言預備班簽證(Visum zum Studienvorbereitenden Sprachkurs),此簽證發給那些已經取得德國大學有條件錄取通知書(預錄取通知書)或已經和大學聯系過,初步得到認可的申請人,獲得此種簽證即可去德國讀語言班,通過與語言班銜接的DSH考試後,可以直接在德國大學注冊。

單純去德國學習語言的學生不在高等教育范疇,詳情請詢問使館或歌德學院。

怎樣辦理申請留德簽證的手續­ 是否收費­

獲得留德人員審核部審核證書的一般國內申請人憑借德國大學錄取通知書在審核部遞交簽證申請;首次簽證費已含在2500元審核費中,無須另付。通過TestAS考試獲得留德人員審核部審核證書的申請人可以通過審核部遞交簽證。申請人可以發郵件到預約簽證遞交時間。預約好後,請在預約的時間到北京審核部遞交簽證,參加簽證面試,並當場遞交簽證申請材料。純語言簽證申請人以及持有無條件錄取通知書的留學簽證申請人請到相應的使領館簽證處預約時間,簽證費為60歐元(摺合人民幣支付)。

德國留學簽證要多久

1、德國留學簽證類型

(1)德國留學純語言簽證

簽證地點是德國大使館或領事館,只要有德國任何一家語言學校(公立或私立都可以)的通知書,就可以去簽證。需要面簽,目前拒簽率比較高。

(2)德國語言加留學簽證

簽證地點是審核部(也可到領事館)。必須持有APS審核證書及德國任何一家語言學校(公立或私立都可以)的通知書,不需要面簽。簽證通過率很高。在德國進入大學注冊後,簽證自動轉為留學簽證。

(3)德國留學簽證

簽證地點是審核部(也可到領事館)。必須持有APS審核證書及德國某正規大學的錄取通知書或DSH考試通知書。不需要面簽。簽證通過率很高。

2、德國簽證辦理時間

要知道,德國人辦事是根據法律辦的。在這還有個問題,因為使館是屬外交部,而外國人管理局是內政部的事,這樣一來在法律上就有矛盾,也就是說如果出問題將由誰來承擔的問題。所以,根據德國法律規定,領事館只有發放入境簽證的權利,一旦涉及到在德國居留超過3個月的居留許可,則必須經過當地外國人管理局同意,才可發放入境簽證,這就是為什麼使館要將大家的材料寄往德國,而簽證要等至少三周才發的原因。

為解決這個問題,法律規定,在使館遞交申請人簽證材料三周後(該3周為外辦處理材料時間),如果外辦沒有給使館一個明確的答復,是批准還是拒絕,則該發放簽證的權利由使館負責,這就是簽證上加註Schweigfristvrfahren的來由。也就是說,如果你被拒絕簽證,則有可能是因為使館的原因,因為使館認為你不符合條件,而並不是當地外辦的原因,當然也有可能是因為當地外辦的拒絕。

明白使館處理材料的過程,然後就可以根據有關部門的法律來判斷使館是否處理不當,當然在目前的情況下,使館是不說明拒絕理由的。相關法律條文如下如果外國人管理局在3周的默認期限和德國外交機構2個工作日內未作拒絕答復,則被認為同意發放,雖然如此, 還必須注意入境條件,即擁有護照和足夠的經濟條件。如果外國人管理局要求作補充審核時,則默認期限不被考慮。

3、簽證有效期

發放的簽證有效期為3個月。外國人管理局應清楚,該簽證不是一個在聯邦地區的短期居留。它可在外國人管理局被延長6個月,並被註明,該大學申請者要在此期限內入學,或參加一個為大學學習而准備的語言班,或大學預科。


㈤ 申請注冊德國商標的兩種審查是

申請注冊德國商標的形式審查:申請人將注冊德國商標的申請書遞交給德國專利商標局(DPMA)進行商標申請注冊。德國專利商標局(DPMA)收到該商標的申請注冊就會對德國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德國的商標注冊委託書、商標圖案等進行合法性質的審查,也就是形式審查;

申請注冊德國商標的實質審查:當該商標通過了形式審查之後,德國專利商標局(DPMA)就會對該商標進行實質審查,實質審查就是根據德國的商標法律審查該商標申請注冊是否具有可注冊性,是否具有顯著性;

㈥ 司法審查制是以德國為代表的是對還是錯

在大陸法系國家,司法審查主要採取如下幾種模式 第一,德國和義大利的摸式。此種模式是設立專門的憲法法院審查違憲情況,保障憲法的實施。1924年德國頒布了波昂憲法,設立聯邦憲法法院,該法院由24名法官組成,其管轄的范圍很寬,有權審理的案件達15種之多。根據憲法,對各級法院已經受理的訴訟案件,如果法院發現該案必須適用的法律涉及違憲的問題,法院必須中止其訴訟程序,而將該按送至聯邦憲法法院請求裁定法律的合憲問題。如果訴訟當事人對其訴訟案件中所援用的法律是否符合憲法發生疑問,也可以在上訴程序終結後向憲法法院專門提出有關法律的合憲性問題。憲法法院職責是根據各個憲法案件作符合憲法的解釋,監督聯邦及各地在施政中行憲法、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尊重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根據波昂憲法第93條,當人民的基本****及其他憲法所規定的權利遭受公權力的侵害以後,受害人可以在憲法法院提起憲法法院受理該訴願後有權對案件予以裁決,甚至有權命令行使公權力的機關,停止行使權利。同時對受害人要提供適當的補救。如果某個法院被裁定違憲,則實際上具有對世的效力,並應當受到普遍的尊守。德國憲法法院不僅是享有司法審查權的機構,而且也是解釋憲法的專門機構。 義大利也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成立了專門的憲法法院。根據憲法規定,憲法法院由15名法官組成,憲法法院的法官由總統、國會聯序會議、最高法院及行政法院分別選舉產生。法官任期12年,依法律規定分期改選,不得繼續連任。法官不得兼任國會及州議會議員,也不得擔任律師或其他職務。憲法法院的職責是審理涉及國家及州所制定的法律以及有法律效力的命令是否符合憲法的規定的案件,審理涉及國家各機關之間、國家與州之間以及各州之間的許可權爭議的案件。依憲法規定對共和國總統及內閣成員所提出的彈劾案。憲法法院也是專門解釋憲法的機構。 德國和義大利模式為大陸法國家司法審查的典型的模式。此種模式產生的理論根據在於所謂「第四種權力」理論:此種理論認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解釋憲法的權力是國家最重要的權力,此種權力必須由一個專門的機構享有,使其具有高於立法、司法、行政機構之外的權威,從而使其作出的解釋也具有最高的權威性。並使憲法的尊嚴得到充分的維護,為此需要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機構之外創立第四個機構使其享有第四種權力[30].德國和義大利的模式的優點在於,不僅使憲法法院所作出的司法審查和憲法解釋具有極大的權威性,而且因將司法審查和憲法解釋的權威專門集中於憲法法院,從而也避免了將此種權力授予普通法院而可能產生的導致普通法院高於立法、行政機構的狀態。尤其應當看到,由於大陸法國家不存在遵循先例原則,因此將司法審查權不由各個法院而由一個專門的法院享有,也可以避免因各個法院在行使司法審查權時,因觀點不一而由不受先例拘束,導致對同類案件的處理存在著極大分歧的現象。 第二,日本的模式,日本並沒有設置專門的憲法法院,而是由最高裁判所(最高法院)行使司法審查權。根據1946年的憲法第81條:最高裁判所為有權決定一切法律、命令、規定或處分是否適合憲法的終審裁判權。最高裁判所由15名法官組成,專門行使違憲審查權。涉及違憲案件一般都需要上訴至最高裁判所,由最高裁判所就涉及憲法的問題專門解釋或宣布某個法律文件和行政命令無效。 第三,模仿美國的模式,即移植美國的方式,由一般的法院實施司法審查,而並不設置特別的憲法法院進行司法審查,此種方式主要為瑞士等國家所採納。此種方式的弊病在於:因不承認「先例拘束」,而要借鑒美國的模式,則不同種類、審級的法院對法律的合憲性問題作出各種不同的判決,必然影響法律的程序及效力,甚至在同一個法院內部如無「先例拘束」原則,也會在不同時期對相同案件作出不同的判決。而如果要採納「先例拘束」原則,由與大陸法並非判例法的性質相悖。據此許多學者認為,最好的辦法是建立專門從事司法審查的憲法法院,使其排除這些弊病,同時由具備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的功能。 除上述幾種模式以外,對違憲審查還存在著另一種模式即法國的模式。此種模式是並不採用司法審查的方式,而是由議會設立專門的委員會來維護憲法的實施。 法國長期以來,一直存在著司法權不得干涉立法權的思想。1709年的一個法律便規定:「法院不得直接、間接參與立法權之行使,對於經立法機關議決、國王裁決的法令,不得妨礙或停止其執行,否則構成瀆職罪」。該規定被1791年的憲法採用。該憲法第3條規定:「法院不得干涉立法權的行使或停止法律的執行」。尤其是因為在法國大革命以前,法國的法院常常幫助君主抵制「等級會議」,助紂為孽,且****不堪,在法國大革命以後,法國人寧願信賴自由所選舉成立的議會,而不信賴法院。因此對司法審查理論始終採取排斥態度,認為其結果會導致「法官統治」,在二戰以後,在1946年制訂第4共和國憲法時,就是否應賦予法院以違憲審查權問題,發生了激烈爭論。結果仍然排斥美國做法,沿襲法國傳統模式,即設立憲法委員會維護憲法[31].根據第四共和國憲法第9條規定「憲法委員會以總統為主席,其委員為眾議院議長、參議院議長、眾議院於每年舉會之初,以黨團代表比例方式,就議院外人士選出10名委員,眾議院以同樣方式選出3名委員,以全部13名委員組成」。而憲法委員會的主要功能在於審查憲法是否應修改的問題,但也要審查法律是否符合憲法。不過,依據程序,如果審查結果認為某個法律違反憲法,憲法委員會只能將法律送還眾議院要求其復議,不能直接宣告該法律違憲。如果復議結果,仍要維護原法律效力,則應修改憲法,使憲法與法律相符合。 然而在1958年戴高樂領導制訂第5共和國憲法時發出巨大的改變,專門設立了「憲法法院(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憲法法院主要由總統、參議院院長和眾議院院長各提名任命三位」評事「,任期五年,每三年改選三分之一。憲法法院的違憲審查的范圍比較狹窄,主要限於協調國會與政府之間的紛爭,防止國會從事憲法第34條所規定的事項以外的立法。對國家機關的重要組織法進行審查等。有權提請審查的人限於總統、內閣總理、參議院院長幾眾議院院長等四人,至1974年修改憲法後,使參議院60人以上或眾議院60熱以上聯名也有權提出要求審查,但范圍仍然很狹小,且違憲審查也不採取訴訟程序,並不實行公開審理,所以法國的」憲法法院「並非完全的司法機構,其在性質與功能上與德國、義大利等國家的憲法法院也完全不同

㈦ 德國審計機關為什麼不隸屬於任何權利部門

國家審計機關的設置模式有以下幾種:1、審計機關隸屬於立法部門,直接對議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完全獨立於政府,主要審計政府財政。這種模式在西歐、北美等發達國家和許多發展中國家十分普遍,是目前世界審計制度的主流。英美兩國比較典型,是國會名副其實的「牧羊犬」。美國除了國會設有審計機構外,在聯邦政府各部門還另設有監察長公室,相當於政府部門的內部審計,主要負責審查所在部門的業務活動、經濟效果以及本部門官員行為的合法性。2、審計機關屬於司法系列。即審計機關除具有審計職能外,還擁有一定的司法許可權,顯示了國家對法治的強化。因而,被西歐和南美一些國家採用。法國、義大利、巴西是典型的代表,它們設立審計法院,享有最高法院的某些特權,可以對違法或造成損失的事件進行審理並予以處罰。審計人員多為法官,審計的主要對象是國家財政。同時,負責管理財政部派出的公共會計。3、審計機關不隸屬於任何權力部門。以德國為典型代表,設立了聯邦審計院,獨立於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門之外,直接對法律負責。這種模式從形式上看是獨立於三權之外,實際上它更偏重服務於立法部門。4、審計機關在體制上隸屬於國家行政系列,是國家行政機構的一部分,對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但從發展趨勢看,它也越來越多地在為立法部門服務。目前,實行這種模式的主要有瑞典、沙特等少數國家。5、審計和監察職能合一。如韓國、蒙古等。韓國設立了獨立於政府的審計監查院,受總統直接領導,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6、主計審計長模式。如印度等國,設立了獨立的主計審計公署,負責財政決算編制、國家財政審計。在上下級審計機關領導體制方面,各國也有較大區別。印度、葡萄牙等少數國家只設一級審計機關,地方不設相應的審計機關,對地方的審計工作由其派出機構負責。在分級設立審計機關的國家,最高審計機關與地方審計機關的關系也不盡相同。美國、英國、日本等國家最高審計機關與地方審計機關之間一般沒有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也沒有業務指導關系,兩者完全平等。韓國審計監查院與地方自治團體監查機關之間是業務指導與合作關系。法國的審計法院可以接受對地方審計法庭判決不服的上訴,並作出終審判決。菲律賓的最高審計機關對地方審計機關實行垂直管理。

㈧ 德國的合憲性審查稱為什麼

憲法委員會。

合憲性審查是由憲法授權的國家機關依據憲法對公權力的特定行為、立法行為是否違憲進行判斷的活動.實行以合憲性審查為核心的憲法監督制度成為現代法治國家的必要選擇, 而德國作為大陸法系的代表, 其在不同的發展階段中產生了各不相同的合憲性審查制度。

(8)德國審查機構是什麼擴展閱讀

合憲性審查是一套科學的制度設計和程序安排。成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只是確定了合憲性審查的主體,接下來還要建立健全合憲性審查機制,並協調合憲性審查與憲法解釋、備案審查、法律草案審議等其他制度的關系。

其中最核心的一項工作,是設計建構合憲性審查的程序類型。程序類型是合憲性審查制度的骨架,合理有效的程序類型設置,對合憲性審查機制的良好運行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

㈨ APS的審核部

德國駐華使館文化處留德人員審核部(akademische Prüfstelle,簡稱審核部APS)成立於2001年7月,是由德國駐華使館文化處和德意志學術交流中心(Deutscher Akademischer Austausch Diens,簡稱DAAD)共同合作成立的服務機構,審核部是中國學生前往德國留學的大門。此外,審核部還與奧地利(2005年起)和比利時的佛蘭德區(2006年12月起)合作。
審核部出具的證書是德國和其他合作國家的高校錄取中國學生的前提條件之一。擁有證書即表明該留學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是真實的,並且在中國大學取得了足夠的學習成績用以滿足德國、奧地利或者佛蘭德高校入學的形式條件。
審核部首先審核申請人遞交的材料的真實性。若材料真實,審核部會邀請申請人參加約20分鍾的面談,考官會針對申請人大學所學專業提出一些相關問題。申請人可自願選擇用英語或德語進行面談。該面談絕大部分都是在北京進行,此外審核部每年還會在上海,廣州和成都組織臨時審核面談。
正常情況下,APS共有3次審核機會,只需通過其中任意一次即可。一審費用為2500元人民幣,二審、三審費用為500元人民幣。若三次審核均未通過,則將終身失去德國留學的資格。若審核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也可向審核部提出申訴。
申請人還可以憑審核證書參加簡化留學簽證申請程序。請留意本網站上德國大使館簽證處的相關信息。
關於全部審核程序的詳細描述以及需要遞交的材料可在審核部的網頁上找到,它提供德語和中文兩個版本。
審核部提供的其他服務
在審核部網站上還有一些德國大學提供的具體的學習位置信息,申請這些學習位置需要參加專門的錄取程序。對此感興趣的申請人可以在審核部提交申請。更詳盡的相關信息,申請程序和申請表格可以在審核部網頁上的「德國大學優先錄取程序」這一鏈接下找到。

㈩ 德國Aps審核是干什麼用的

aps審核部全稱為「德國大使館文化處留德人員審核部」。是由德國大使館文化處和德意志學術交流中心設立的審核赴德留學人員學歷材料和入學資格的官方機構。審核部負責審核預備赴德留學的中國申請人的入學資格和學歷真實性,並為通過審核者出具相應的證書。

是為了申請德國大學而設立的。

白話一點,就是無法通過aps審核,那在德國就畢不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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