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現在德國的政體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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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德國政治制度是什麼
德國政治制度是聯邦制。
德國是聯邦制國家,外交、國防、貨幣、海關、航空、郵電屬聯邦管轄。國家政體為議會共和制。聯邦總統為國家元首。聯邦總理為政府首腦。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根本大法《基本法》的制定,奠定了西德以及後來統一的聯邦德國的國家政治制度的基礎,是一部治國大法。
德國聯邦制的歷史:
聯邦制是德國二戰戰敗後做出的歷史選擇,目的在較大程度上防止集權和專制的產生。中央政府統籌外交、國防、貨幣、海關、航空、郵電事務,施政綱領則多由地方政府自行決策。德國有16個州/直轄市,每個州都通過選舉組成政府內閣,制定自己的法律法規。
每個州享有獨立的人事權、立法權、財政權等,並根據自己的現狀和稅收情況制定可行的文化教育、交通、社會福利服務等政策。
㈢ 有關德國政體的詳細介紹
政治:《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於1949年5月生效。1956年、1968年曾作過較大修改。1990年8月兩德「統一條約」對《基本法》某些條款又作了適應性修訂,10月3日起適用於全德國。《基本法》規定,德國是聯邦制國家,外交、國防、貨幣、海關、航空、郵電屬聯邦管轄。國家政體為議會共和制。聯邦總統為國家元首。議會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組成。聯邦議院行使立法權,監督法律的執行,選舉聯邦總理,參與選舉聯邦總統和監督聯邦政府的工作等。聯邦議院選舉通常每四年舉行一次,在選舉中獲勝的政黨或政黨聯盟將擁有組閣權。德國實行兩票制選舉制度。
根據德國《選舉法》規定,凡年滿18周歲的具有德國國籍的公民都有選舉權,每位選民擁有兩張選票。第一票用於選出選民所在選區的議員候選人,並根據簡單多數原則,由獲得選票最多的人當選。選民的第二票用於選舉政黨。各黨獲得第二票的多少將決定其在聯邦議院中擁有席位的比例,對該黨能否上台執政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參加聯邦議院的各黨議員分別組成議會黨團。聯邦參議院參與聯邦立法和對聯邦的行政管理施加影響,維護各州的利益。按各州人口比例由各州政府指派3~6名州政府成員組成參議院,共69席。議長由各州州長輪流擔任,任期1年,總統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代行總統職務。聯邦政府由聯邦總理和聯邦部長若幹人組成,聯邦總理為政府首腦。聯邦憲法法院是最高司法機構,主要負責解釋《基本法》,監督《基本法》的執行,有16名法官,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各推選一半,由總統任命,任期12年。正、副院長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輪流推舉。此外設有聯邦法院(負責民事和刑事案件)、聯邦行政法院(負責一般行政司法案件)、聯邦懲戒法院(負責公職人員違紀案件)、聯邦財政法院(負責財政案件)、聯邦勞工法院(審理勞工案件)、聯邦社會法院(審理社會福利糾紛)和聯邦專利法院(審理有關專利問題的案件)。各級法院設檢察機關,任務是對違法、犯罪提出起訴,但不受法院的管轄,不幹預法院的審判工作,也不獨立行使職權,而受各級司法部門的領導。聯邦行政法院設聯邦最高檢察院,由聯邦檢察長和數名聯邦檢察官進行工作。德國的政黨有:德國社會民主黨、聯盟90/綠黨、基督教民主聯盟、基督教社會聯盟、自由民主黨、民主社會主義黨、德國的共產黨、共和黨等。 2005年5月12日,德國聯邦議院表決通過了《歐盟憲法條約》。
㈣ 德國的政治體制的問題
一戰前德國是 君主立憲制沒錯 但與同時期的英國有一定差別 德國的皇帝還保留著一定的權利 由於德國在一戰的失敗 協約國與德國簽訂了條約 其中就有流放德皇威廉二世。德國就從 君主立憲制 轉變為共和制還有 希特勒上台的時候 納粹黨成為國會第二大黨 希特勒只是當了國家的二把手 也就是總理,後來經過暗殺 暴動 成為了 國家的元首 海陸空三軍統帥 但行政編制一直是總理現在的 德國政治體制類似於法國 各個議會力量 類似於美國 總統自然是人民公選出來的領袖 但是上下兩議院 權利比較持平 所以管理國會的總理 便感覺 更NB了
㈤ 誰能給我簡單清楚的描述一下德國的選舉制度啊~~
根據德國《選舉法》規定,凡年滿18周歲的具有德國國籍的公民都有選舉權,每位選民擁有兩張選票。第一票用於選出選民所在選區的議員候選人,並根據簡單多數原則,由獲得選票最多的人當選。選民的第二票用於選舉政黨。各黨獲得第二票的多少將決定其在聯邦議院中擁有席位的比例,對該黨能否上台執政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
㈥ 德國的政治體系結構是什麼
德國是聯邦制國家,由16個州組成。聯邦和各州的立法權力由《基本法》(即憲法)來明確。通常,聯邦的立法許可權在國防、外交、海關、郵政以及稅收等涉及整個聯邦利益的領域,而文化教育事業的立法和行政權 限歸各州,即所謂各州享有「文化主權」。各州主司教育事業的政府部門名稱不一,或「教育部」或「教科 部」或「文教部」或「科學藝術部」等。聯邦雖然也設有教育科學研究技術部,但其許可權主要在於企業職業 教育立法、高等教育原則立法、學習資助和促進科研及高校建設等方面。 國家首腦是聯邦總統,由聯邦議院和參議院組成的聯邦大會每5年選舉產生,可連選連任一屆。現任聯邦總統是法官出身的赫爾佐克,他於1995年7月1日擔任此職。現任聯邦總統約翰內斯·勞於於1999年7月1日就職,由社民黨推舉,此前曾任北威州州長。根據憲法規定,總統除對外代表國家和一些類似簽署由聯邦議院批準的法律和根據政府總理提名任命內閣成員的工作外並無行政職權。 聯邦議院和參議院是最高的立法機關。 最高行政機關是聯邦政府,其最高長官是聯邦總理,由在每4年一次的全國大選中獲勝的政黨或政黨聯盟推選,經議會確認,由聯邦總統任命。 各州行政長官是州長(直譯為總理),州內閣成員稱部長,如文教部部長等。各州與聯邦政府的協調經常通過由聯邦總理和各州州長共同簽署的「國家協議」來實現。
參考資料:http://www.max-mc.com/mantan/zheng.htm
㈦ 德國政治制度的行政制度
德國實行責任內閣制,其原理是,公民把立法權和行政權交給議會,議會又把其中的行政權交給以聯邦總理為首的內閣政府。而行政權主要由聯邦政府、聯邦總理和聯邦總統來擔負。
聯邦政府的存在以聯邦與聯邦議院的信任為條件,對聯邦總理提出「不信任案」是聯邦議院最重要的權力之一。 德國是大陸法系國家,全部法律都已成文法或制定法為主,不僅有體系完備的各種法典,也有大量的單行法規,涉及生活的幾乎所有領域,從而形成十分完備的司法體系。
德國聯邦法包括1900多項法律和3000多項法規,其主要包括三個部分:公法、私法和社會法。
公法是調整國家機關相互之間關系、國家與公民之間關系的法律,主要包括:憲法、行政法、財政法、刑法和訴訟法。
私法是調整公民之間關系的法律,主要包括民法和商法兩大部分。
社會法是介於公法和私法之間的中間領域,它是以社會保險為中心的社會福利和社會救濟方面的法律,德國的社會法主要包括勞動法和經濟法。 法院:按照《基本法》和《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德國設立6種法院,即憲法法院、普通法院和四種專門法院(勞動法院、行政法院、社會法院、財政法院)
除憲法法院外,其他5種法院則由各個法院各自獨立的進行司法審判,這樣往往會出現對同一個案件因認識不一樣而導致量刑不同。為防止這種情況產生,協調彼此工作,保證判決的統一性,於是由5
種法院的聯邦法院共同組成一個聯合審判委員會,從組織上保證各個聯邦法院的溝通與協調。 德國社聯邦檢察院、州高等檢察院和州檢察院,州檢察院自成一體,上下級是命令與領導的關系,州高等檢察院檢察長統一領導州的檢察工作,但聯邦檢察院和州檢察系統沒有垂直的的領導關系,各自獨立。
㈧ 簡述德國政黨制度的特點
兩票制:選民可以在大選中投兩張票:第一票投給所在選區的代表,獲得簡單多數的候選人獲勝。第二票投給某個政黨,這一政黨將從黨內比例代表名單中選擇人選擔任議會議員。
德國有16個州,選區代表議席和政黨議席相互平衡,以便使聯邦議會的組成能夠反映各政黨得票多少。如果某一政黨在單一選區獲勝數少於其應得席次,則以該黨在比例代表名單的人選遞補。相反,如果某黨單一選區勝選人數超過政黨比例席次,則必須以增加國會總席次的方式來解決。因此,德國聯邦議會的實際議員數量通常略多於法律規定的598個席位。
2002年德國聯邦議會共有603名議員,其中總理施羅德領導的社會民主黨擁有4個所謂「懸掛議席」,反對黨基督教民主聯盟(基民盟)擁有1個「懸掛議席」。
5%條款:只有在政黨投票(即第二票)中獲得至少5%選票,獲至少3個選區議席的政黨才能正式進入議會。如果某個政黨獲得了2個選區議席,則該黨可獲得2個議會議席,但該黨代表只能以獨立人士身份出任議員。
這一規定是為了防止一些小黨進入議會,保證大黨執政。兩次世界大戰期間的魏瑪共和國時期,就出現了這樣的情況。希特勒正是在這個混亂時期獲得權力上台。
執政聯盟組成:德國的選舉制度決定了德國政壇聯合執政幾乎不可避免。通常,執政聯盟由一個大黨和一個小黨組成。通常,執政聯盟於10月中旬經議會通過後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