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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認德國勞動合同的真實性

發布時間:2022-02-12 20:46:09

Ⅰ 勞動合同的真偽,個人是否可以到勞動局查詢

不用,只要公司法人簽名並蓋有公章和你的簽名就好了

Ⅱ 勞動關系如何確認

勞動關系一般通過勞動合同確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通過下列憑證確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用記錄;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法律依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Ⅲ 國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狀況

從國外立法來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被一致肯定為勞動合同的常態,是勞動關系存續的一般形式,只要不出現法定的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勞動關系就一直接續下去,直到職工退休。歐盟1999年頒布的關於保護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雇員的指令(1999/70/EU)明確指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的一般形式,有助於保護雇員的生活、改善其職業穩定性和工作待遇。」從1982年起,法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不得確定期限」(勞動法典法律編第121-5條)。僱主與雇員通常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歐盟上述關於保護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雇員的指令(1999/70/EU)明確指出:「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適用於特殊情形下,由成員國立法根據行業的特點在征詢勞資團體意見後確定其適用范圍及其續延。」法國勞動法典規定定期勞動合同只能適用於下列情況之下:一是替代休病假、產假等勞動合同中止的雇員;二是企業經營活動變化時,在季節性或臨時增加的工作崗位上適用;三是為解決某些人員失業問題而訂立的某些特殊的勞動合同,如針對青年人和長期失業人員而訂立的就業互助性、適應性和獲得資格性的勞動合同(法典法律編第122-1-1條)。法典還明確列舉了兩種禁止簽訂定期勞動合同的情況:一是招聘僱員替代因集體勞動沖突(如罷工)而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的雇員;二是部頒規章所列的特別危險的工作崗位上(第122-3條)。此外,定期勞動合同的期限和續訂也受到限制。定期勞動合同只能續訂一次,續訂期限加上原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8個月。定期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關系繼續存續的,即轉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僱主在多個崗位上與某一雇員連續訂立定期勞動合同的情況,也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只有因季節性工作訂立的定期勞動合同不論怎樣續訂,都是定期勞動合同(第122-1-2條)。英國勞動法為了落實歐盟1999年的指令制定了關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雇員的條例(2002年10月1日起實施)。根據該條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初始期限和續延期限總合一般不得超過4年。超過4年後勞動關系繼續存在的,除非僱主有客觀理由證明需要簽訂固定期限合同,否則即視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關系。德國勞動促進法也要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得長於18個月。

在美國,對勞資雙方簽訂何種類型勞動合同無任何強制,當事人可在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任選,而在德國、法國,對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情形直接予以限制。

Ⅳ 勞動關系如何確認

員工與公司勞動關系確認方法: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4)如何確認德國勞動合同的真實性擴展閱讀:

屬於事實勞動關系的情形有:

事實勞動關系,指的是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後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前簽訂過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繼續在本單位工作卻沒有與其及時續訂勞動合同。

事實勞動關系與勞動關系相比,只是欠缺了書面合同這一形式要件,但並不影響勞動關系的成立。屬於事實勞動關系的情形包括了:

1、應簽而未簽訂的勞動合同;

2、以口頭協議代替的書面勞動合同;

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勞動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規定了勞動者的權力、義務條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兼並合同中規定了職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問題,這就有了作為事實勞動關系存在的依據;

4、勞動合同期滿沒有終止也沒有續簽而形成的事實延續的勞動關系;

5、勞動合同構成要件或者相關條款缺乏或者違法,事實上成為無效合同,但是雙方依照這一合同規定已經建立勞動關系。

Ⅳ 如何正常解除德國分公司試用期內員工的勞動合同關系

既然簽訂的是德國規范的勞動合同,那適用的也應該是德國的《勞動法》或《勞動合同法》。履行或解除勞動合同應該依據德國的法律法規及勞動合同約定。
試用期內認為他並不適合崗位要求,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要提供足以證明他不勝任工作的證據(招聘條件及要求),且該招聘條件及要求應是在招聘時予以公示,他知曉並接受。
否則就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Ⅵ 如何確認員工與企業的真實勞動關系

第一,關於確認勞動關系的證據。據原勞動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4)考勤記錄;(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第二,確認事實勞動關系時的舉證責任分配。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已經用工但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勞動合同的為事實用工。但問題是,當單位否認與勞動者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怎麼辦?此時勞動者只能提起仲裁申請,要求確認事實勞動關系。實踐中,只要勞動者舉證證明為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仲裁機構就會作為勞動案件受理。用人單位若否認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應當舉證證明。
而作為用人單位,必須能夠拿出相反證據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不存在,或者出示一、二、四、五等方面的證據以證明勞動爭議實體性爭議內容的不違法,否則,將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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