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警察什麼時候能開槍,查證,開警燈
警察可以對任何人進行身份核實,也可以埋伍對涉嫌違法犯罪的進行盤問檢查。
警察只要執行公務的時候,就可以開警燈。
只要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彎孫或械和武器條例》第九條規定,就可以使用武器,也就是可以開槍。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第九條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凱蘆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艦、火車、機動車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搶奪、搶劫槍支彈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相威脅實施犯罪的;
(五)破壞軍事、通訊、交通、能源、防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
(六)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的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
(八)結伙搶劫或者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
(九)聚眾械鬥、暴亂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眾騷亂、暴亂、行凶或者脫逃的;
(十二)劫奪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兇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後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2. 警察什麼時候可以開槍
法律分析: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艦、火車、機動車或者駕駛山喊塌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搶奪、搶劫槍支彈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相威脅實施犯罪的;
(五)破壞軍事、通訊、交通、能源、防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
(六)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的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
(八)結伙搶劫或者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
(九)聚眾械鬥、暴亂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逗圓;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眾騷亂、暴亂、行凶或者脫逃的;
(十二)劫奪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兇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後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六條 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監制,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製造、販滲物賣。
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沒收非法製造、販賣、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德國警察都有哪些權利
德國警察分為聯邦警察和州警察兩類,相互對立互不隸屬,州警察大致分為四搭山類:保安警察,刑事警察,水上警察,預備警察等。而負責百姓日常安全的就是保安警察。
總之,德國保安警察作為人民的守護神,每一個行動都是受法律的約束並根據具體情況而採取的,暴力執法四個字並不適合用來形容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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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警察什麼情況下可以開槍
警察在以下情況下可以開槍:
1、逮捕、拘留、押解人犯,遇有以暴力抗拒、搶奪武器、行凶或脫逃等非常情況,非開咐緩槍不能制止時;
2、犯罪分子以暴力破壞社會秩序,危及人民生命安全,非開槍不能制止時;
3、人民警察保衛的對象、目標,受到暴力侵襲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襲的緊迫危險,非開槍不能制止時;
4、犯罪分子劫獄或在押人犯越獄、行凶、暴動、搶奪武器,非開槍不能制止時;
5、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遭到犯罪分子的暴力威脅,非開槍不能自衛時。埋悄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規定》第九條 第三條人民警察在執行公務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開槍射擊:
(一)逮捕、拘留、押解人犯,遇有以暴力抗拒、搶奪武器、行凶或脫逃等非常情況,非開槍不能制止時;
(二)犯罪分子以暴力破壞社會秩序,危及人民生命安全,非開槍不能制止時;
(三)人民警察保衛的對象、目標,受到暴力侵襲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襲的緊迫危險,非開槍不能制止時;
(四)犯罪分子劫獄或在押人犯越獄、行凶、暴動、搶奪武器,非開槍不能制止時;
(五)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遭到犯罪分子的暴力威脅,非開槍不能自衛時。
第四條 人民警察依照第三條的規定對犯罪分子開槍時,除遇到特別緊迫的情況外,應當先進行口頭警告或鳴槍警告,犯罪分子一有畏服表示,應當立即停止射擊。開槍彎簡渣射擊後,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向上級報告。
第五條 人民警察在執行公務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使用警棍:
(一)依法執行逮捕、拘留,遇到抗拒時;
(二)處理打砸搶、聚眾騷亂和結伙斗毆事件,警告無效時;
(三)遭到犯罪分子襲擊,需要使用警棍自衛時。
第七條 人民警察在執行公務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使用警笛:
(一)需要呼喚正在巡邏、值勤的軍警共同制止犯罪時;
(二)需要動員群眾協助追捕正在逃跑的人犯時;
(三)需要用以警告正在犯罪的分子停止犯罪行為時;
(四)需要用以制止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時。
前款第一、二、三項的笛聲為連續短促音,第四項的笛聲為持續長音。
5. 納粹餘孽至今猶存 德國警察頭疼不斷
最近,德國發生了一起槍擊警察事件,在紐倫堡以南約45公里處的格奧爾根斯格明德,一個職業獵人獵人Wolfgang P與德國警方發生槍戰,在場警察一死三傷,而Wolfgang P本人只受了一點輕傷。
德國地區的政府辦公部門指出,隨著這一組織的追隨者趨於極端化的嚴重問題,該組織的暴力行為已經愈加嚴重,而巴伐利亞州發生的襲警事件正是給德國警方敲響了警鍾,德國政府亦宣布,今後將對"帝國公民"成員進行更嚴密的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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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警察什麼時候可以開槍
現行人民警察法規定,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實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行為或者實施該行為後拒捕、逃跑的;實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為或者實施該行為後拒捕、逃跑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騷亂、暴亂、行凶、脫逃,以及劫奪上述人員或者幫助實施上述行為的;國家規定的警行瞎悔衛、守衛、警戒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以暴力、危險方法抗拒、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一、警察規范辦案流程:
1、接受案件。接受案件的條件,接受案件的程序;
2、立案審查。審查內容,初查,審查期限;
3、決定是否立案;
4、移送案件;
5、轉為行政案件辦理;
6、對無法區分刑事行政案件的辦理。經審查認為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時,應當轉為行政案件辦理;
7、刑民交叉案件的辦理;
8、信息錄入。
二、警察審查的內容:
1、是否有犯罪事實;、
2、是否達到刑事案件立案標准;
3、是否符合案件管轄規定,即是否屬於本單位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第九條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一)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二)劫持航空器、船艦、火車、機動車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三)搶奪、搶劫槍支彈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四)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相威脅實施犯罪的;(五)破壞軍事、通訊、交通、能源、防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六)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七)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的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八)結伙搶劫或者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九)聚眾械鬥、暴亂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眾騷亂、暴亂、行凶檔正或者脫逃的;(十二)劫奪在押人犯、罪神冊犯的;(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兇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後拒捕、逃跑的;(十四)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