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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聯邦司法怎麼樣

發布時間:2023-04-28 13:17:59

㈠ 德國檢察制度是怎樣的

德國檢察制度一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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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17日 點擊:1374次 來源:首都女檢察官網

2003年8月16日至29日,我有幸跟隨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組織的政工幹部研修團共14人赴柏林進行了十天的學習。在這十天里,柏林市司法官員認真嚴謹的研討講座和熱情周到的接待服務給我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們認真聽課,踴躍提問,積極觀察和思考,注意與德方的交流,介紹我國的有關情況,獲得了接待方的普遍好評。通過聆聽司法官員、檢察官、法官、警察局官員的講座,進行座談交流,參觀柏林市檢察院、總檢察院、柏林市警察局刑事犯罪部、看守所、青年監獄,旁聽區法院審理案件等,對德國的司法制度特別是檢察制度、德國檢察官的權利義務和選拔任免制度等有了比較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這次學習考察一方面增進了北京市檢察院與德國柏林市政府及檢察機關的交流,使我們開闊了眼界,增長了知識,另一方面也促使我們在比較中認清我國檢察制度的特點,發現可供學習借鑒之處,可謂是收獲頗豐。僅用這樣一篇文章來概述我所了解到的以柏林為模板的德國法律制度和蘊含其中的法律原則是遠遠不夠的,同時因為時間的關系,很多問題沒有學深學透,留下了不少疑問。在此,筆者只能就學習中印象和感受最為深刻的部分進行粗淺介紹,與同志們交流探討。

一、 德國司法制度概況

應當說,德國的司法制度是構建在聯邦憲政的基礎上的。德國是聯邦制國家,聯邦和各州均有自己的立法機構、行政和司法機構,他們依據基本法(即憲法)確定的權力分別履行自己的職能。在德國,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分別由參議院、內務部和司法部執掌,但司法部和內務部都設立在政府之下,作為政府的一個部門,與我國的三權分立含義不同。德國警察局作為行政機關,由內務部主管。涉及司法機構的事項,包括檢察院、法院的組織機構和人事管理、各項司法預算、司法協助、執行和監督、培訓進修等,則由聯邦和州的司法部分別主管,聯邦與州的部門之間沒有行政上的隸屬關系。法院是審判機關,實行三級兩審制,分聯邦法院、州法院、地方法院,並設立專門法院,有著復雜的法院體系,法官享有較充分的獨立自主權。檢察院的設置由《法院組織法》規定,在法院內設立相應級別的檢察院,但各自獨立,不存在隸屬關系,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有調查權。警察應當在檢察官的領導下開展偵查工作,警察局無權作出處罰決定,所有處罰均應由法官作出或經法官認可。

德國是大陸法系國家,以成文法為主,採取法官為主的糾問式審判。德國還實行嚴格的罪刑法定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尊重法官的判決;注重保障人權;雖未以法律明文規定廢除死刑,但現有刑法中沒有死刑的規定。近年來,隨著歐盟一體化的進程加快,歐盟各國家都加快了司法改革的腳步,以期逐步實現在歐盟范圍內統一立法、司法。柏林市司法部和柏林市總檢察院也都設有專門的研究與歐盟法接軌、辦理相關案件的部門。

二、 德國的檢察制度概況

1、德國檢察制度的特點

德國檢察制度的主要特點是:檢察院的職能主要限於刑事訴訟方面:一是負責對刑事犯罪和違法行為進行偵查,有權指揮司法警察;二是提起公訴;三是對刑罰的執行進行監督。因其實行起訴法定主義,因此只有檢察院才有權提起訴訟。德國的檢察院代表國家和政府利益,不僅有權提起公訴,並參與訴訟全過程包括負責刑罰的執行,而且有責任保證刑事訴訟程序的正確性和合法性。

2、檢察機構的設置和職責分工

德國檢察院的組織機構和職能設置由《法院組織法》和《刑事訴訟法》予以規定。每個法院設一個相應級別的檢察院,包括聯邦檢察院、州檢察院和地方檢察院,個別地方有地區檢察院。檢察院與法院只是對應設置,並無從屬關系。上級檢察機構與下級檢察機構之間是領導與被領導關系,但聯邦檢察院不能領導州檢察院,兩者之間只是協調關系。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對所屬檢察院進行監督,各級檢察院的首席檢察官對本院檢察官進行領導。如柏林市各級檢察院由柏林市司法管理局進行管理。柏林市總檢察院由總檢察長領導。

德國聯邦最高檢察院只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毒品犯罪、稅收方面的犯罪等少數特定犯罪的偵查起訴工作。其它案件完全由州檢察院及其下屬的地方檢察院負責。據柏林市總檢察院和市檢察院的高級檢察官的介紹,柏林市作為德國的首都,具有與州相同的地位;設立了柏林市總檢察院(相當於州檢察院)和市檢察院,還設立了動物園區檢察院,區檢察院的案件管轄范圍由市檢察院確定。市檢察院辦理大部分刑事案件,對輕微刑事案件,則指定由區檢察院辦理,但既涉及刑事又涉及民事的案件以及涉及到專業法律的案件如毒品犯罪、有組織犯罪、青少年犯罪案件等都由市檢察院辦理。柏林市總檢察院對市檢察院的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辦理下級檢察院上交的疑難案件,直接受理國家機密案件、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等案件,處理對下級檢察院的投訴和上訴案件,其業務工作內容還包括:辦理原民主德國間諜或特工侵犯人權的案件;對重大案件的跨國協調;與歐盟法律接軌的案件;有組織犯罪案件;反腐敗;對下級檢察院發出指令和協調各檢察院之間的合作等。

3、檢察機構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

德國的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是案件調查工作的領導者,決定是否提起公訴,代表國家出庭進行公訴,監督刑罰執行,在認為必要時提起上訴和申訴。在德國,檢察官被稱作「司法界的國王」,警察是檢察官的輔助官員。德國《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了檢察官進行出庭前的調查工作,警察應當盡快將受理的案件移交檢察官,但實踐中由於檢察機關缺乏足夠的人員、專門的偵查設備和技術,事實上往往由檢察官委託或授權警察進行大部分偵查工作。

在檢察官認為案件調查工作完成後,需要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如果決定起訴,則進入刑事訴訟的中間程序,即法官審查檢察機關移送的起訴書,決定是否受理案件。如果受理,就開始刑事訴訟的主要程序——庭審程序。法官通知被告人,並確定日期開庭審理,這期間還可以提出補充偵查的建議。如果法官不受理案件,則要詳細說明理由。檢察官認為理由不充足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投訴。據柏林市檢察院的檢察官介紹,每年檢察機關向法院提交的案件只有20%被法官接受,其中又有50%會作出無罪判決。

在庭審中,法官起主導作用,檢察官除宣讀起訴書外,還要做最後發言。檢察官認為庭審程序不合法,可以拒絕審理。不過據介紹,檢察官因程序不合法而拒絕審理的情況在柏林還從未發生過。法官判決後,負責監督執行的檢察官要與其它部門合作,保證判決被執行。但是檢察官並不直接進駐看守所、監獄進行監督。近年來,為了保證判決執行,在罰金刑越來越多的情況下,檢察官提出要加強計算機聯網,掌握被告人的帳號,便於直接劃走罰金,降低執行成本。

同時為簡化程序、節約執行費用,刑事訴訟法還規定,檢察官可以對輕微罪行直接下達一個類似判決的處罰令,對被告人進行經濟處罰或不超過一年的監禁。這種情況下,檢察官也要向法官提交類似起訴書的報告,寫明處罰內容,由法官簽字認可後交被告人。被告人在兩星期內決定是否接受處罰,接受則直接執行。如果不接受可以提出抗訴,法院會收回判罰令重新審查。如果是被告人認為自己無罪要向法院上訴,則進入主要程序進行開庭審理;如果被告人只是認為罰金太重可以提出申訴,法官可以直接在判罰令上做出修改,送達被告人執行。

4、柏林檢察院的內部機構和職務、人員設置

通過參觀和座談,我們初步了解了柏林市各級檢察院的內部機構和職務設置。檢察院內部主要根據不同的業務工作內容設立不同的部門和部門領導。以柏林市檢察院為例,該院有人員963人,365名檢察官。在檢察長直接領導下有三個部門,即管理部(包括物證處、後勤處和物流處)、主要業務部門(設立了從A到G七個部門)和刑事判決監督執行部。主要業務部門是開展調查、決定案件是否向法庭起訴、作出相應處理的部門。下設的七個部門按照辦理案件的性質有不同的分工,如B部主要辦理惡性、有組織的刑事犯罪案件;C部主要辦理經濟犯罪案件,E、G辦理青少年犯罪案件和進行青少年犯罪預防,F部是反毒品犯罪部等。每個部門有部門領導,一般經過競爭產生,並不一定是高級檢察官。部門下設處,每個處有10-15人,其中有6-7名檢察官,其它是高級官員(是公務員但不是檢察官)和聘任的職員(非公務員),協助檢察官開展工作。各個部門的結構、人員數量可以由部門領導根據其工作任務確定,但需要經過司法局批准。區檢察院只有2-3名真正意義上的檢察官,其餘的被稱作「地區檢察官」,並不是專業的司法工作者,而是其它部門的公務員,通常在工作兩年後,經過15個月司法培訓就可以上崗,承擔輕微案件的審理工作。

在講座中,檢察官們不止一次地提到,近年來,隨著政府財政緊張,精簡機構,檢察官面臨著待遇不高、工作十分繁重的問題,增加崗位和人員很困難,檢察官隊伍在萎縮。如何在人員不足的情況下完成工作任務,也是柏林市檢察機構不得不面對的問題。為了提高工作效率,節省人力資源,柏林市各級檢察院正在嘗試網路辦公,並設想將來與警察局、法院能夠實現聯網。在這方面,北京市檢察機關已經普及了網上辦公系統,相比之下,我們在採用高新技術方面還是走在前面的。

三、 檢察官的權利義務以及選任和考核

德國檢察官是公務員,權利義務由《公務員法》規定(法官則由專門的《法官法》規定)。聯邦總檢察長和各州高等檢察院的檢察長由聯邦司法部部長提名,由聯邦總統任命;州和地方的檢察官由州司法部部長任命。檢察官可以晉升為高級檢察官。檢察官一旦任命,是終身制,65歲退休,非因法定事由、經法律程序,不能免職。

從柏林市司法管理局提供的統計數字看,到2002年底,柏林市總檢察院和市檢察院各有人員近千名,其中柏林市檢察院有檢察官312名,女性193名,總檢察院有檢察官300餘名,女性佔三分之一強。同時各級檢察院還擁有大量的司法協助人員和其它非公務員職員。

1、 檢察官的權利和義務

檢察官要履行公務員的義務,遵守公務員的法律法規,同時享有公務員的權利,薪水和退休金、醫療保險和社會福利都得到保障,同時保證享有職位升遷的權利。檢察官的義務包括:履行自己的職責;服從上級領導,向上級作出工作匯報;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保持公正;保持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狀態,以勝任工作,否則應書面說明;廣泛收集信息,不斷學習和自己工作相關的知識;忠於法律;保持中間性,在公開場合的言論不能有黨派性;不允許罷工;工作時必須符合公務員形象和身份。此外,檢察官還具有其職責決定的特殊權利和義務: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履行職責,即行為必須完全合法;必須把工作過程全部用文字記錄下來,以便監督行為的合法性;上級檢察官可以向下級檢察官發出命令,但必須符合公務員規定;向被調查對象進行司法告知(即告知其權利);統一工作原則:即上級檢察官向下級檢察官發出指令時必須協調好,統一意見,不能讓下級違背自己的意願進行調查;業務能力原則:任命時業務能力應達到相應要求。

2、檢察官的選任和晉升

在德國,對檢察官規定了嚴格的考試制度和升遷程序,因而普遍素質較高,但因選拔嚴格,所需時間長,也使得檢察官的平均年齡偏高。同時司法機關增加職位和人員需要經過財政部核准,因而司法隊伍的擴大受國家經濟狀況的影響很大。

柏林市高等法院的法官馬丁先生和市司法部的克勞斯博士為我們勾畫了成為一名檢察官(或者法官)要走的路:首先應當是司法專業畢業,接受完全的司法教育(約3至4年),並通過閉卷考試合格,畢業後要通過國家一級司法考試。之後到司法部登記申請實習,經過3-5年的實習期(實習期間開始半年內要接受司法部組織的3個月的職業培訓,並按照司法部的安排在法院、檢察院或者司法部實習,一年後可自由選擇實習機構和部門),認為自己具備條件的,可以申請報名參加國家二級司法考試(從事檢察官、法官職業的考試與從事律師職業的考試不同)。考試前需要參加司法部組織的培訓,參加8門閉卷考試之後,6個月內接受進一步培訓,培訓中還有可能申請到另一司法機構或國外實習;8門考試通過後參加一門口試,全部通過後職業教育培訓即宣告結束,被稱為「司法專家」,可以選擇具體職業和工作地點。如果選擇成為一名檢察官,需要提出申請並參加崗位競爭,經過司法部、法院、檢察院的代表三方考核,共同決定是否錄用,錄用後就被任命為檢察官,但還需要有3年左右試用期,需要至少在三個不同的工作崗位工作。根據試用期的表現才能最終決定是否錄用和在什麼工作崗位。正是由於司法部門、檢察機構和法院都從相同的渠道選任人員,在司法部、檢察院和法院之間的人員流動也比較方便和頻繁。

成為檢察官以後,培訓主要內容是司法輔助知識,如經濟、金融知識,培訓由民間機構組織,如法官檢察官學會,每年會組織一至兩個月的專題學習,檢察官法官可以向司法局申請參加,得到同意後,學習費用由政府負擔。

檢察官晉升,需要經過考試和競爭。晉升為高級檢察官,需要司法部的官員進行考察,高級檢察官與普通檢察官的比例約為1:9,一般需要任普通檢察官達到一定年限才可以競爭高級檢察官。在晉升時,要公布職位和錄用條件。參加競爭的檢察官的考試成績、學歷水平、日常工作評定等都是重要的依據。如果檢察官表現特別突出,也會破格晉升,但可以有一年的試用期。

3、對檢察官的考核和監督

檢察官在工作期間,每半年要由檢察長作出一份評定,對其工作表現作出評價。每五年還要進行一次綜合評定,對檢察官的表現打分,作為是否繼續留任和晉升的依據。柏林市檢察院還有人事任免委員會,由有經驗的檢察官和司法官員組成,並非常設機構。委員會設有主席,每四年選舉一次,不得連任。檢察長不能競選主席。主席選出後,挑選委員,組成高級和普通兩個委員會,分別對高級和普通人員的任免、部門設置和人員調配提出建議。委員會每月開會討論有關問題和人事任免,代表著全院的工作人員,在考核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對於檢察官的監督則主要依據《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司法官員在就任前和任職中都會受到職業道德教育。正如上文所說,德國司法官員普遍素質較高,柏林市總檢察院去年只接到兩起投訴。通常如果有針對檢察官的投訴,司法部會轉到州檢察院調查處理。如果被投訴的是檢察院的高級官員,則由司法部任命官員進行調查。另外,檢察機構內部也設有紀律委員會,通過專門的紀律訴訟程序,對公務員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對違規行為進行懲罰,必要時召開有司法議員、檢察機構和法院的代表參加的表決會罷免檢察官。處罰過程往往是由檢察長任命一個獨立調查員進行調查,搜集證據,調查屬實後報告檢察長,作出處罰決定,告知人事部門,並報司法部確認批准,記錄歸檔。處罰的類型大致有:寫檢查、罰款、減工資、調低崗位級別、調離現有崗位等,當然各州的規定並不完全一樣。如果被處罰的人有異議,可以向法院起訴,由司法部任命一個法官來進行獨立調查,經過行政法庭下設的紀律法庭審理作出最終判決。

公務員自己發生的犯罪同樣由刑事法庭審判,如被判刑一年以上就不能再做公務員。判刑一年以下的,由司法部門決定是否繼續擔任職務。

四、 學習期間的幾點感受

1、處處堅持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學習中,我們所接觸到的司法界專家和司法官員都很注重堅持憲法所確立的法治原則,特別是德國經歷了希特勒獨裁時代,個人意志左右了國家命運,造成了人民的深重災難。因此,二戰後的德國非常注重嚴格意義上的法治原則,有著比較完備的法律體系,在管理和執法方面嚴格依法辦事,堅持嚴格的罪刑法定原則。在德期間,從我們所接觸的人和事可以看出,法治原則已經深深地根植於執法者的心中。從事司法工作的人首先要到柏林市總檢察院保留的當年希特勒授意下違反憲法審判的法庭接受教育,了解歷史,吸取教訓,捍衛法律至高無上的地位。

2、立法執法講求法律信用。在學習期間,我們注意到,幾位司法官員都提到了法律信用的問題。即在立法中,要充分考慮人民對法律的了解,法律變更給人們生活帶來的影響,保持法律的信用度。立法必須事先告知,對因新的立法造成公民損失的,要有相應的補償措施;法官只能引用公布了的法規。在立法中如果發現將要訂立的條款與已經實行的法律有沖突或重合之處,必須在法律中明示在適用中哪一部法優先,並特別告知公眾,以保證公民對法律的信任度,從而更好地執行法律。

3、在執法中特別注重人權保障。在參觀過程中,我們深切體會到德國有著良好的人權保障觀念和制度。在看守所和監獄,被關押的人可以選擇單間或雙人間,參加勞動要按規定領取勞動報酬,可以要求接受心理治療,有多種途徑可以投訴。法院法庭的設置也考慮了人權的需要,如動物園區法院與看守所僅一街之隔,在押人出庭要通過專門的暗道進入法庭,以避免被其他人看到而影響今後的生活。兒童作為證人時有專門的休息室,由專人陪護,可以通過攝像鏡頭作證而不必直接面對被告人等等。當然,充分保障人權需要強大的經濟支撐,司法官員幾次指出,即使是在德國這樣的發達國家,因為財政緊張而造成監獄經費緊張所導致的保障措施不到位、管理人員不足等問題。

4、對青年人犯罪適用特殊的法律規定和教育手段。在學習期間,我們專門了解了青年犯罪的法律規定,參觀了青年監獄,直接感受到這個國家對未成年人和青年人保護的重視。德國有專門的《青少年刑事犯罪法》,專門規定了針對青少年(指14—18歲的未成年人和18—21歲的青年人)以教育為主的法律程序和懲戒手段。庭審前後都十分注重對青少年犯罪原因的調查和對青少年的心理矯正,有專門的教育援助工作者和司法援助工作者參與調查,幫助法官量刑,提供司法幫助。開庭時公訴人甚至不一定著制服,以減少對未成年人心理上的影響,對青少年更多地適用緩刑和社區勞動等刑罰方式,在監禁執行中也更多地考慮如何使他們適應社會,提供多樣的技能培訓和教育。據介紹,柏林市政府一年給青年監獄的經費高達2000萬歐元,足見政府對青年改造的重視。

5、注重對環境的保護和完善法律規定。在德國同樣經歷過工業高度發達對環境破環很大的時期。如今,環境保護佔有重要地位,相關的法律也是多而細。凡是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行業和產品,都要預先徵收環保稅,電池、塑料瓶等都有專人回收和處理。隨意丟棄垃圾也是違法行為,要受到法律懲罰。在市檢察院的物證室我們還看到了球迷丟棄在草坪上的毛巾、標語,也作為違反《環保法》的證據保存。在德國,處處都體現出保持自然的風格,不追求整齊劃一,保留了路邊樹林的原有風貌。我們所參觀的中世紀的皇宮和花園都保持了砂土地,據說這是《土壤滲透法》專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雨水滲入地下,從而保持地下水位。

五、 通過學習給我們的啟示

1、對檢察官的培養納入司法大體系中,有利於統一司法隊伍的素質,便於人員在司法機關內流動。

2、弱化行政管理,突出業務特徵,合理配備司法官員和輔助官員,實行分類管理,有利於提高工作效率。

3、實習期間的輪崗對全面培養和發展司法官員的素質非常有益。

4、運用高科技手段進行案件管理和偵查是大勢所趨,也是我們今後科技強檢的努力方向。

5、充分重視心理矯正和與社會的教育銜接對我國的罪犯改造也有著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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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檢察制度簡介
德國檢察機關的設置體製表現為「審檢合署」和「雙軌制」的特點。德國檢察機關不是由國家單獨設立,它屬於司法部,附設於同級的法院系統之中,合署於法院體系之內,由司法行政機關領導。德國檢察機關分為聯邦檢察機關和州檢察機關。聯邦最高法院檢察院由總檢察長領導,總檢察長對司法部長負責並接受其領導。州高級檢察院檢察長是州檢察機關的最高首長,統領州的檢察工作。根據聯邦分權原則,聯邦檢察機關和州檢察機關之間沒有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它們之間只是一種訴訟程序上的關系。
德國檢察機關是主要的偵查機關。德國的檢察機關和警察機關共同行使偵查權,而且前者領導後者。對於一些及到專門技術的案件,則由警察機關執行偵查,然後將結果移送檢察機關,由檢察機關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德國檢察機關對各種刑事案件既可以直接偵查,又可以交警察機關偵查,警察機關既要執行檢察機關的委託和命令,又要在偵查結束時將證據一井移交檢察機關。所以,這里即體現了檢察機關的偵查權,又體現了檢察機關的偵查監督權。可見,德國檢察機關的這種偵查權,比其他國家顯得更具有獨立性和權威性。
德國檢察機關享有獨立的起訴權。德國和其他大陸法系國家相類似,對於刑事案件的起訴,是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為主,公民個人提起的自訴為輔。按照法律的規定,除了輕罪和顯著輕微之罪以外,檢察機關應對案件事實進行主動調查,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可採納的證據查明事實,如果充分證實某種犯罪行為確已實施,則檢察官必須提起公訴,無須經任何人認可或否定,即時普通罪行實行「起訴法定主義」。對於輕罪和顯著輕微之罪,如果行為人責任輕微,造成的後果也顯著輕微,則檢察官可以採取「起訴便宜主義」,即由檢察官自由裁量——其結果多為不予追訴。無論是否提起訴訟或中止訴訟,檢察機關都可以獨立自主地決定,這就是德國檢察機關的獨立起訴權。
德國檢察機關享有對刑事審判和判決執行的監督權。德國檢察機關有權通過「聲明異議」和「抗告」的方式監督法庭審判活動。「聲明異議」主要是對調查證據的異議和對審判官當庭做出處分的異議,「抗告」是對裁定、審判長的決定聲明不服的救濟手段。德國檢察機關是法定的上訴機關,而且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屬於法律明確授權的法律救濟權力人,即檢察機關為了維護被指控人可以開展法律救濟活動,而在隨之進行的訴訟活動中仍要兼任公訴人,從某種意義上可以說德國檢察院一身兼二職。《德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德國檢察機關享有對判決執行的監督權,對於刑事判決的執行,由檢察官指揮司法人員來完成。

㈡ 德國現今政體是

德國的政治制度 德國自1949年起是一個採用議會民主的聯邦制國家,聯邦擁有一個兩院制的議會,各州有在教育、警察和其它方面上高度的獨立主權。 德國的國家元首是聯邦總統(Bundesprsident),任期5年,由聯邦大會(Bundesversammlung)間接選舉產生。聯邦大會由聯邦議會(Bundestag)議員以及同樣數目的各州代表組成,專門選舉國家的元首。總統的權利受到限制,其角色大部分都是象徵性的。 德國聯邦議會由兩院組成,兩院一起組成了德國的立法機構。聯邦議會現擁有598席,代表由直選或間接選舉產生,任期4年,設有聯邦議會會長(Bundestagsprsident)一人,在國內外禮儀上享有僅次於聯邦總統的第二高地位。聯邦參議院(Bundesrat)擁有69席,代表則來自16個聯邦州(Bundeslnder),參議院主席(Bundesratsprsident)由州總理輪流擔任,在國內外禮儀上享有第三高地位。 德國總理(Bundeskanzler/in)雖然在國內外禮儀上僅享有第四高地位,卻是德國聯邦的政府首腦。總理往往是議會多數黨的成員,由議會選舉產生。聯邦政府設副總理一人,目前由外交部長(Auenminister)兼任。現行的基本法(Grundgesetz)力圖避免重蹈魏瑪共和國的覆轍,規定了例如總理的間接產生、政黨必需獲得5%選票或3個直選席位才能進入議會、只有下院全體議員都同意繼任者之後才能免去總理、軍隊除救援外不許使用於國內事務等等。也正因為如此,到目前為止的歷屆德國政府都是聯合內閣。此外基本法中的1至20款(「人的尊嚴不可被侵犯」等)被看做是不許被更改的部分。德國聯邦的憲法體制(Verfassungsrecht)由基本法、統一協議(Einigungsvertrag)以及其它國際協議組成,各州另外有自己的憲法,但受聯邦憲法體制約束。 德國擁有一個分立的聯邦司法系統,且違憲審查權採集中制,故設有聯邦憲法法院、聯邦最高行政法院、聯邦最高普通法院以及對財政、勞工以及社會議題方面有管轄權的法院。又因為德國為歐洲共同體的成員,歐洲法院(Europischer Gerichtshof)的判決對其有拘束性。,各州另外設有州憲法法院(Landesverfassungsgericht)。公民在充分理由情況下可以通過行政訴訟撤銷或廢止政府行政的行政行為,通過憲法訴訟解除政府立法,通過歐洲法院確保歐體與歐盟條約適用的一致性,這樣就確保了憲法解釋的統一性、歐盟條約在全歐洲解釋的統一性並保護了公民的基本權利。

㈢ 德國聯邦議院的地位

德國聯邦議會由德國聯邦議院(Bundestag)和德國聯邦參議院(Bundesrat)組成,兩院共同組成德國的立法機構。第十八屆聯邦議院於2013年選舉產生,共擁有630席,代表由直接選舉產生,任期4年,設有聯邦議院議長一人,在禮儀上享有僅次於聯邦總統的第二高地位。 德國司法體系自成一體,設有聯邦憲法法院、聯邦最高行政法院、聯邦最高普通法院以及管轄財政、勞工以及社會問題的專職法院。此外,作為歐盟成員,歐洲法院的判決對德國具有約束力。
聯邦憲法法院是根據德國基本法第94條特別設立的憲法監督機構。憲法法院位於卡爾斯魯厄市。憲法法院的核心任務是司法審查,即對國家的行為進行審查,聯邦憲法法院不是普通法院系統的一部分,而是一個獨立的司法機構。聯邦憲法法院的成員,半數由聯邦議院選舉產生,半數由聯邦參議院選舉產生。他們既不得為聯邦議院、聯邦參議院、聯邦政府的成員,亦不得為州相應機關的成員 。

㈣ 德國的最高司法機關是什麼

德國兩大最高法院,其中一個是聯茄舉搭邦法院,一個是聯邦憲法法院。前者負責民事與刑答談事案件的審判,而後者則是審判涉及憲法性基本權利的案件及州際糾紛。都在卡爾斯魯厄

聯邦最高法院受理的案件必須是:①訴訟標的達到一定數額;②法顫拿律爭議具有基礎性意義;③法律發展和確保司法統一需要最高法院的審判。

㈤ 德國的法律體系是什麼

德國的法律體系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憲法結構的第三部分是法律體系。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有一個強大的發達的行政司法。任何人認為他的合法權力被政府制定的法律或措施侵害,可以訴諸行政法院。聯邦憲法法院也處理聯邦和各州間的官司。

㈥ 德國司法權誰掌握

司法部門

㈦ 現在德國的政體是怎樣的

個人鑒定為發貼機。。。

㈧ 德國的違憲審查機關是

德國是典型的大陸法系國家之一,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是德國的違憲機關,其中心任務是進行司法審查,仿襪吵即對國家機關的行為進行審查,對違反憲法的行為宣布無效。聯邦憲法法院是根據德國基本法特別設立的,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網站是其唯備侍一官方網站,是群眾了解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職能和最好稿新動態的主要途徑。

㈨ 德國政治制度的行政制度

德國實行責任內閣制,其原理是,公民把立法權和行政權交給議會,議會又把其中的行政權交給以聯邦總理為首的內閣政府。而行政權主要由聯邦政府、聯邦總理和聯邦總統來擔負。
聯邦政府的存在以聯邦與聯邦議院的信任為條件,對聯邦總理提出「不信任案」是聯邦議院最重要的權力之一。 德國是大陸法系國家,全部法律都已成文法或制定法為主,不僅有體系完備的各種法典,也有大量的單行法規,涉及生活的幾乎所有領域,從而形成十分完備的司法體系。
德國聯邦法包括1900多項法律和3000多項法規,其主要包括三個部分:公法、私法和社會法。
公法是調整國家機關相互之間關系、國家與公民之間關系的法律,主要包括:憲法、行政法、財政法、刑法和訴訟法。
私法是調整公民之間關系的法律,主要包括民法和商法兩大部分。
社會法是介於公法和私法之間的中間領域,它是以社會保險為中心的社會福利和社會救濟方面的法律,德國的社會法主要包括勞動法和經濟法。 法院:按照《基本法》和《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德國設立6種法院,即憲法法院、普通法院和四種專門法院(勞動法院、行政法院、社會法院、財政法院)
除憲法法院外,其他5種法院則由各個法院各自獨立的進行司法審判,這樣往往會出現對同一個案件因認識不一樣而導致量刑不同。為防止這種情況產生,協調彼此工作,保證判決的統一性,於是由5
種法院的聯邦法院共同組成一個聯合審判委員會,從組織上保證各個聯邦法院的溝通與協調。 德國社聯邦檢察院、州高等檢察院和州檢察院,州檢察院自成一體,上下級是命令與領導的關系,州高等檢察院檢察長統一領導州的檢察工作,但聯邦檢察院和州檢察系統沒有垂直的的領導關系,各自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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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中的德國或日耳曼,來源於同一個英語即German,這個稱呼大概是從公元前90年開始,指稱斯堪地那維亞(Scandinavia)南部移居中歐的民族。而「德意志」則是這些部族使用的語言,最後才演變成居住地的稱呼,更由此衍生成「德意志帝國」、「德國」。
德國作為一個地理單元在歷史上曾經幾經分裂,最近的一次分裂是上個世紀的四十年代末,當時德國分裂為東德(德意志民主共和國,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FRG)、西德(德唯兄肆意志聯邦共和國,The German Democratic Republic, GDR)兩個國家。並於1990年10月3日再次統一。本詞條中對[德國]理解為1990年東、西德重新統一後的國家。歷史上其他各個時期的德國,可參照相關詞條的解釋,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國。

參考資料:
德國網站導航:http://www.world68.com/sort.asp?bid=7
國名:德意志聯邦共和國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國慶日:10月3日(1990年德國重新統一日)

納粹受害者紀念日:1月27日(蘇聯紅軍解放納粹德國設在波蘭境內的奧斯威辛集中營紀念日,1996年1月3日確定)

民主日 :5月7日

國旗:呈橫長方形,長與寬之比為5∶3。自上而下由黑、紅、黃三個平行相等的橫長方形相連而成。三色旗的來歷眾說紛紜,最早可追溯到公元一世紀的古羅馬帝國,在後來16世紀的德國農民戰爭和17世紀的德國資產階級民主革命中,代表共和制的三色旗也飄揚在德意志大地上。1918年德意志帝國跨台後,魏瑪共和國也採用黑、紅、黃三色旗為國旗。1949年9月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成立,依然採用魏瑪共和國時期的三色旗;同年10月成立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國也採用三色旗,只是在旗面正中加了包括錘子、量規、麥穗等國徽圖案,以示區別。1990年10月3日,統一後的德塵畢國仍沿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國旗。三色國旗可在機場、賓館、宴會和其他場合懸掛。聯邦政府機構和駐外使館等懸掛帶有黑鷹圖案的國旗。

國徽:為金黃色的盾徽。盾面上是一頭紅爪紅嘴、雙翼展開的黑鷹,黑鷹象徵著力量和勇氣。

國歌:「德意志之歌」的第三段,歌詞是奧古斯特海因利希·霍夫曼·馮·法勒斯雷本(1798年—1874年)於1841年撰寫的,曲調由約瑟夫· 海頓(1732年—1809年)譜寫。1922年,魏瑪共和國第一任帝國總統弗里德里希·艾伯特將「德意志之歌」升格為國歌。1952年,在聯邦總統豪伊斯和聯邦指轎總理阿登納之間的一次通信中,這首歌重新被承認為國歌。聯邦總統魏茨澤克和聯邦總理科爾在1991年8月的通信中確認了」德意志之歌」對統一的德國的傳統意義。

國花:矢車菊,又名藍芙蓉、荔枝菊、翠藍,屬於菊科。經過德國人多年的培育,這種「原野上的小花」已經有淺藍、藍紫、深藍、深紫、雪青、淡紅、玫瑰紅、白等多種顏色。頭狀花序生在纖細莖稈的頂端,彷彿一位雋秀的少女,向著「生命之光」——太陽,祈禱幸福和歡樂。矢車菊是德國的名花,德國人用她象徵日耳曼民族愛國、樂觀、頑強、儉朴的特徵,並認為她有吉祥之兆,因而被譽為「國花」。

國鳥:白鸛,一種著名的觀賞珍禽。在歐洲,自古以來白鸛就被認為是「帶來幸福的鳥」,是吉祥的象徵,是上帝派來的「天使」,是專門來拜訪交好運的人的。白鸛被選為國鳥後,不少德國家庭特地在煙囪上築造了平台,供它們造巢用。

國石:琥珀

國家政要:聯邦總統霍斯特·克勒(Horst Koehler),2004年5月當選,7月任職;聯邦議院議長沃爾夫岡·蒂爾澤(Wolfgang Thierse),1998年10月26日當選;聯邦總理安格拉·默克爾 (Angela Merkel) ,2005年11月就職。

自然地理:德國位於歐洲中部,東鄰波蘭、捷克,南接奧地利、瑞士,西界荷蘭、比利時、盧森堡、法國,北與丹麥相連並臨北海和波羅的海,是歐洲鄰國最多的國家。面積為357020. 22平方公里(1999年12月)。地勢北低南高,可分為四個地形區:北德平原,平均海拔不到100米;中德山地,由東西走向的高地塊構成;西南部萊茵斷裂谷地區,兩旁是山地,谷壁陡峭;南部的巴伐利亞高原和阿爾卑斯山區,其間拜恩阿爾卑斯山脈的主峰祖格峰海拔2963米,為全國最高峰。主要河流有萊茵河(流經境內865公里)、易北河、威悉河、奧得河、多瑙河。較大湖泊有博登湖、基姆湖、阿莫爾湖、里次湖。西北部海洋性氣候較明顯,往東、南部逐漸向大陸性氣候過渡。平均氣溫7月14~19℃,1月-5~1℃。年降水量500~1000毫米,山地則更多。1995年1月1日起,根據1982年國際海洋法協定,德國在北海和東海的領海由3海里增至12海里(約22公里),其面積各增加4100和1700平方公里。

人口:8237萬(2001年底),主要是德意志人,還有少數丹麥人、吉卜賽人和索布族人。有750萬外籍人,占人口總數的9%。通用德語。居民中33.7%的人信奉基督教新教,33.2%的人信奉羅馬天主教。

首都: 柏林 (Berlin) ,人口:338.7萬(2001年9月),年平均氣溫約8.6℃。

德國統一的象徵: 勃蘭登堡門,位於柏林市中心菩提樹大街和6月17日大街的交匯處,是柏林市區著名的游覽勝地和德國統一的象徵。

行政區劃:分為聯邦、州、地區三級,共有16個州,14808個地區。16個州的名稱是:巴登-符騰堡、巴伐利亞、柏林、勃蘭登堡、不來梅、漢堡、黑森、梅克倫堡-前波莫瑞、下薩克森、北萊茵-威斯特法倫、萊茵蘭-法耳茨、薩爾、薩克森、薩克森-安哈特、石勒蘇益格-荷爾斯泰因和圖林根。其中柏林、不來梅和漢堡是市州。

簡史:公元前境內就居住著日耳曼人。公元2-3世紀逐漸形成部落。10世紀形成德意志早期封建國家。13世紀中期走向封建割據。18世紀初奧地利和普魯士崛起,根據1815年維也納會議,組成了德意志邦聯,1848年德國各地爆發革命,普魯士於1866年的「七星期戰爭」中擊敗奧地利,次年建立北德意志聯邦,1871年統一的德意志帝國建立。該帝國1914年挑起第一次世界大戰,1918年因戰敗而宣告崩潰。1919年2月德意志建立魏瑪共和國。 1933年希特勒上台實行獨裁統治。德國於1939年發動第二次世界大戰,1945年5月8日德國戰敗投降。戰後,根據雅爾塔協定和波茨坦協定,德國分別由美、英、法、蘇四國佔領,並由四國組成盟國管制委員會接管德國最高權力。柏林市也劃分成4個佔領區。1948年6月,美、英、法三國佔領區合並。翌年5月23日,合並後的西部佔領區成立了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同年10月7日,東部的蘇占區成立了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德國從此正式分裂為兩個主權國家。

政治:《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於1949年5月生效。1956年、1968年曾作過較大修改。1990年8月兩德「統一條約」對《基本法》某些條款又作了適應性修訂,10月3日起適用於全德國。《基本法》規定,德國是聯邦制國家,外交、國防、貨幣、海關、航空、郵電屬聯邦管轄。國家政體為議會共和制。聯邦總統為國家元首。議會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組成。聯邦議院行使立法權,監督法律的執行,選舉聯邦總理,參與選舉聯邦總統和監督聯邦政府的工作等。聯邦議院選舉通常每四年舉行一次,在選舉中獲勝的政黨或政黨聯盟將擁有組閣權。德國實行兩票制選舉制度。根據德國《選舉法》規定,凡年滿18周歲的具有德國國籍的公民都有選舉權,每位選民擁有兩張選票。第一票用於選出選民所在選區的議員候選人,並根據簡單多數原則,由獲得選票最多的人當選。選民的第二票用於選舉政黨。各黨獲得第二票的多少將決定其在聯邦議院中擁有席位的比例,對該黨能否上台執政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參加聯邦議院的各黨議員分別組成議會黨團。聯邦參議院參與聯邦立法和對聯邦的行政管理施加影響,維護各州的利益。按各州人口比例由各州政府指派3~6名州政府成員組成參議院,共69席。議長由各州州長輪流擔任,任期1年,總統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代行總統職務。聯邦政府由聯邦總理和聯邦部長若幹人組成,聯邦總理為政府首腦。聯邦憲法法院是最高司法機構,主要負責解釋《基本法》,監督《基本法》的執行,有16名法官,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各推選一半,由總統任命,任期12年。正、副院長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輪流推舉。此外設有聯邦法院(負責民事和刑事案件)、聯邦行政法院(負責一般行政司法案件)、聯邦懲戒法院(負責公職人員違紀案件)、聯邦財政法院(負責財政案件)、聯邦勞工法院(審理勞工案件)、聯邦社會法院(審理社會福利糾紛)和聯邦專利法院(審理有關專利問題的案件)。各級法院設檢察機關,任務是對違法、犯罪提出起訴,但不受法院的管轄,不幹預法院的審判工作,也不獨立行使職權,而受各級司法部門的領導。聯邦行政法院設聯邦最高檢察院,由聯邦檢察長和數名聯邦檢察官進行工作。德國的政黨有:德國社會民主黨、綠黨、基民盟、基督教社會聯盟、自由民主黨、民主社會主義黨、德國共產黨、共和黨等.

經濟:高度發達的工業國家,經濟實力居歐洲首位。屬世界第三大經濟強國。德國是商品出口大國,工業產品的一半銷往國外。德國的出口額現居世界第二位。德國近1/3的就業人員為出口行業工作。主要出口產品有汽車、機械產品、電氣、運輸設備、化學品和鋼鐵。進口產品主要有機械、電器、運輸設備、汽車、石油和服裝。主要貿易對象是西方工業國。政府奉行整頓國家財政、減少預算赤字、進行稅制改革、刺激個人投資、進一步實行非國有化、減少國家干預、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的政策,使德國經濟持續穩定增長。同時積極採取措施,推動信息技術的發展並調整經濟結構。自然資源貧乏,除硬煤、褐煤和鹽的儲量豐富之外,在原料供應和能源方面很大程度上依賴進口,2/3的初級能源需要進口。德國的工業以重工業為主,汽車、機械製造、化工、電氣等佔全部工業產值的40%以上。食品、紡織與服裝、鋼鐵加工、采礦、精密儀器、光學以及航空與航天工業也很發達。中小企業多,工業結構布局均衡。農業發達,機械化程度很高。農業用地約佔德國國土面積的一半。產品可滿足本國需要的80%。旅遊業、交通運輸業發達。德國是啤酒生產大國,其啤酒產量居世界前列。它還是最早研製成功磁懸浮鐵路技術的國家。2002年2月28日24時,德國馬克正式停止流通,歐元 (EURO)成為德國法定貨幣。德國是首批使用歐元的11個國家之一。

軍事:1956年1月正式建立聯邦國防軍。最高軍事決策機構是聯邦安全委員會,主席為聯邦總理。軍隊和平時期由國防部長領導,戰時由聯邦總理任軍隊最高統帥。聯邦國防軍總監為軍隊最高指揮官。國防政策的最高目標是確保德國的和平、自由和獨立,並規定聯邦國防軍是一支純粹防禦性軍隊,實施必要的安全預防措施,不掌握和謀求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建軍重點是:組織快速反應部隊,制定新軍備規劃,壓縮部隊規模,裁減武器裝備。實行義務兵役制,服役期為10個月(從2002年1月1日起縮短為9個月)。

文化教育:受義大利文藝復興的影響,德國的18世紀文學走向頂峰。歌德、海涅、席勒、萊辛和格林兄弟都是傑出的代表。20世紀最著名的作家有托馬斯·曼、海因利希·曼和貝托爾特·布萊希特。作家海因里希·伯爾和貢特·格拉斯分別於1972年和1999年獲得諾貝爾文學獎。德國有3000多座博物館,收藏內容十分豐富。此外,每年都舉行各種藝術節、博覽會和影展等。法蘭克福和萊比錫是德國圖書出版業中心。德國圖書出版量在世界上僅次於美國占第二位。音樂是德國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德國造就了各個不同時期的音樂大師,如貝多芬、巴赫、門德爾松、瓦格納等。柏林愛樂樂團更是享譽世界。教堂、宮殿和古堡德國重要的文化遺產。著名大學有科隆大學、慕尼黑大學、亞琛工業大學、海德堡大學等。德國人時間觀念比較強,無論是在商務上還是在私人交往上,德國人注重准時。德國人重視商業信譽,一般不輕易更換合作夥伴。德國的教育和文化藝術事業由聯邦和各州共同負責,聯邦政府主要負責教育規劃和職業教育,並通過各州文教部長聯席會議協調全國的教育工作,在中小學教育、高等教育以及成人教育和進修方面,主要立法和行政管理權歸屬於各州。全國性的文化藝術活動由聯邦政府予以資助。對外文化交流由外交部負責協調。大、中、小學和職業教育發達,實行12年制的義務教育,公立學校學費全免,教科書等學慣用品部分減免。小學學制4-6年,中學學制5-9年。高等學校享有一定自主權,原則上實行自由入學,對部分學科採取名額限制。職業教育實行「雙元制」,即職業學校理論學習和企業中的實踐相結合,成人教育和業余教育普及。教師為終身公職人員,必須受過高等教育。

新聞出版:新聞出版事業十分發達,報刊種類繁多。1999年出版的日報有367種,1620個地方版和地區版,由380個出版社和135家編輯部出版發行,總發行量約為2500萬份,人均報紙擁有量佔世界第四位,僅次於日、英和瑞士;雜志1600多種,總發行量約1. 4億份;各種專業刊物8000多種。1994年德國有新聞出版企業2661家,從業人員26. 3萬。發行量最大的日報是《圖片報》,1999年第二季度達451萬份。其它全國性大報有:《南德意志報》、《法蘭克福匯報》、《時代》周報、《世界報》。最大的地方性報紙是《西德意志匯報》,發行量113萬份。時事政治性周刊《明鏡》發行量103. 9萬份,《明星》畫報107. 8萬份。大報業托拉斯施普林格報業集團壟斷了全國報紙出版量的1/5。通訊社有:(1)德意志新聞社,1949年成立,為私營股份有限公司,下設報紙、廣播和電視新聞200多個部門,屬於世界大通訊社之一。總社在漢堡,圖片新聞編輯總部在法蘭克福。在波恩設有一個聯邦分社,在國內其它50多個城市設有分社或編輯部,在80多個國家派駐記者或聘用撰稿人。是德國大眾傳媒的主要消息來源。德新社通過衛星、電傳等通訊手段用德語、英語、西班牙語和阿拉伯語每天發稿,內容包括國內外的政治、經濟、科技、和文化等各個領域,在德國日報中的採用率達99%。(2)德意志電訊社:1971年成立,總社在波恩,主要向國內報紙提供新聞稿,對外只用德文向瑞士、盧森堡發消息,德統一後,該社與前民德的德通社合並。此外還有一些專業性通訊社:福音教新聞社、體育新聞社、聯合經濟新聞社等。全國主要廣播電台有:(1)德國廣播電台,由聯邦政府和州廣播電台出資興辦,主要負責對國內廣播;(2)德國之聲電台,1960年成立,總部設在科隆,由聯邦出資興辦,用包括中文在內的31種語言向全世界廣播。此外還有11家州電台。全國主要電視台:(1)德國電視一台(ARD),由各州電台、德國廣播電台和德國之聲電台組成德國廣播協會,共同經營,播放全國性的「第一套節目」及地方性的「第三套節目」;(2)德國電視二台(ZDF),是德國最大的電視台,1961年由各州共同組建,總部設在美因茲,播放「第二套節目」。另外一些衛星電視節目如德國電視台的「1 PLUS」和私營電視台如「SAT 1」、「RTL」、「PRO 7」也擁有大量觀眾。

名勝:
勃蘭登堡門(Brandenburg Gate)位於柏林市中心菩提樹大街和6月17日大街的交匯處,是柏林市區著名的游覽勝地和德國統一的象徵。公元1753年,普魯士國王弗里德利希·威廉一世定都柏林,下令修築共有14座城門的柏林城,因此門坐西朝東,弗里德利希·威廉一世便以國王家族的發祥地勃蘭登命名。初時此門僅為一座用兩根巨大的石柱支撐的簡陋石門。1788年,普魯士國王弗里德利希·威廉二世統一德意志帝國,為表慶祝,遂重建此門。當時德國著名建築學家卡爾·歌德哈爾·閬漢斯受命承擔設計與建築工作,他以雅典古希臘柱廊式城門為藍本,設計了這座凱旋門式的城門,並於1791年竣工。重建後的城門高20米,寬65.6米,進深11米,門內有5條通道,中間的通道最寬。據史書記載,中間的通道在1918年德皇退位前僅允許皇族成員行走。門內各通道之間用巨大的砂岩條石隔開,條石的兩端各飾6根高達14米、底部直徑為1.70米的多立克式立柱。為使此門更輝煌壯麗,當時德國著名的雕塑家戈特弗里德·沙多又為此門頂端設計了一套青銅裝飾雕像:四匹飛馳的駿馬拉著一輛雙輪戰車,戰車上站著一位背插雙翅的女神,她一手執杖一手提轡,一隻展翅欲飛的普魯士飛鷹鷲立在女神手執的飾有月桂花環的權杖上。在各通道內側的石壁上鑲嵌著沙多創作的 20幅描繪古希臘神話中大力神海格拉英雄事跡的大理石浮雕畫。30幅反映古希臘和平神話「和平征戰」的大理石浮雕裝飾在城門正面的石門楣上。此門建成之後曾被命名為「和平之門」,戰車上的女神被稱為「和平女神」。

無憂宮(Sans Souci Palace)位於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東部勃蘭登堡州首府波茨坦市北郊。宮名取自法文原意「無憂」(或「莫愁」)。無憂宮及其周圍的園林是普魯士國王腓特烈二世(1745—1757年)時期仿照法國凡爾賽宮的建築式樣建造的。整個園林佔地290公頃,座落在一座沙丘上,故也有「沙丘上的宮殿」之稱。無憂宮全部建築工程前後延續了約50年之久,為德國建築藝術的精華。無憂宮前是平行的弓形6級台階,兩側由翠綠叢林烘托。宮殿前的大噴泉是用圓形花瓣石雕組成,四周用「火」、「水」、「土」、「空氣」4個圓形花壇陪襯,花壇內塑有神像,尤以維納斯像和水星神像造形最為精美、生動。據說,整個宮內有1000多座以希臘神話人物為題材的石刻雕像。正殿中部為半圓球形頂,兩翼為長條錐脊建築。殿正中為圓廳,門廊面對一座大噴泉。瑰麗的首相廳的天花板裝潢極富想像力,四壁鑲金,光彩奪目。室內多用壁畫和明鏡裝飾,輝煌璀璨。宮的東側有珍藏124幅名畫的畫廓,多為文藝復興時期義大利、荷蘭畫家的名作。在無憂宮的花園內有一座六角涼亭,被稱為中國茶亭。茶亭採用了中國傳統的傘狀圓形屋頂、上蓋碧瓦、黃金圓柱落地支撐的建築結構。亭內桌椅完全仿造東方式樣製造。亭前矗立著一隻中國式香鼎。據說當年普魯士國王常在此品茶消遣。

科隆大教堂(Cologne Cathedral)是世界上最完美的哥特式教堂,位於德國科隆市中心的萊茵河畔。東西長144.55米,南北寬86.25米,廳高43.35米,頂柱高 109米,中央是兩座與門牆連砌在一起的雙尖塔,這兩座157.38米的尖塔像兩把鋒利的寶劍,直插蒼穹。整座建築物全部由磨光石塊砌成,佔地8000平方米,建築面積約6000多平方米。在大教堂的四周林立著無數座小尖塔,整個大教堂呈黑色,在全市所有的建築中格外引人注目。

歷史名人:康德(1724-1804):生於1724年4月22日,1740年入哥尼斯貝格大學。從1746年起任家庭教師4年。1755年完成大學學業,取得編外講師資格,任講師15年。在此期間康德作為教師和著作家,聲望日隆。除講授物理學和數學外,還講授邏輯學、形而上學、道德哲學、火器和築城學、自然地理等。18世紀60年代,這一時期的主要著作有:《關於自然神學和道德的原則的明確性研究》(1764)、《把負數概念引進於哲學中的嘗試》(1763)、《上帝存在的論證的唯一可能的根源》(1763)。所著《視靈者的幻夢》(1766)檢驗了有關精神世界的全部觀點。1770年被任命為邏輯和形而上學教授。同年發表《論感覺界和理智界的形式和原則》。從1781年開始,9年內出版了一系列涉及廣闊領域的有獨創性的偉大著作,短期內帶來了一場哲學思想上的革命。如《純粹理性批判》(1781)、《實踐理性批判》(1788)、《判斷力批判》(1790)。1793年《在理性范圍內的宗教》出版後被指控為濫用哲學,歪曲並蔑視基督教的基本教義;於是政府要求康德不得在講課和著述中再談論宗教問題。但1797年國王死後,他又在最後一篇重要論文《學院之爭》(1798)中重新論及這一問題。《從自然科學最高原理到物理學的過渡》本來可能成為康德哲學的重要補充,但此書未能完成。1804年 2月12日病逝。

歌德(1749-1832):德國詩人。生於萊茵河畔法蘭克福一個富裕市民家庭。1765年入萊比錫大學學法律,但更醉心於藝術和自然科學, 1770年轉入斯特拉斯堡大學,深受盧梭等先進思想影響。次年結束學業,回到故鄉當律師,但主要精力卻在文學創作。從1775年,他在魏瑪公國從政十年,任魏瑪公國樞密院顧問,主張改革,但未實現。歌德一生勤勉寫作,確立了他作為世界大作家的地位。其作品數量之大達到驚人地步,《歌德全集最後手定本》達 40冊,他逝世後的補充本《歌德遺著》達20冊。寫有中篇小說《少年維特之煩惱》,代表作詩劇《浮士德》是現實主義和浪漫主義相結合的著作。

貝多芬(1770—1827年):德國作曲家。生於波恩城,自幼隨父學鋼琴。1787年曾經到維也納向海頓學習作曲,並結識莫扎特。1792年定居維也納,從事教學、演出和創作。貝多芬生活在法國大革命、拿破崙戰爭和維也納體系的反動時代,歐洲的民主和民族意識此時正日益興起。他的作品正反映了這些時代的特徵,或歌頌英雄,或反對封建,爭取民主自由和美好未來。其主要作品有《第三交響曲》(《命運》)、《第六交響曲》(《田園》)、《第九交響曲》(《合唱》),以及《悲愴》奏鳴曲、《月光》奏鳴曲等。

黑格爾(1770-1831年):德國唯心主義哲學家。生於德國南部斯圖加特的一個紳士家庭。1788—1793年在圖賓根神學院學習,畢業後當過六年家庭教師,後在紐倫堡中學當校長。1816年任海德堡大學哲學教授。1830年任柏林大學校長,1831年死於霍亂。主要著作有:《精神現象學》、《邏輯學》、《哲學全書》、《法哲學原理》》、《哲學史講演錄》、《歷史哲學》和《美學)等。

海涅(1797-1856年):1797年12月13日生於德國杜塞爾多夫,童年和少年時期經歷了拿破崙戰爭。1815年拿破崙兵敗後,曾在銀行工作。1819年後,曾在波恩大學、格廷根大學、柏林大學學習。在柏林時結識法恩哈根·封·恩澤夫婦以及作家沙米索、富凱等。恩澤夫婦家的文學沙龍是柏林的文學中心。在它的影響下,海涅的第一部《詩集》於1821年在柏林出版。1823年發表《悲劇——抒情插曲》。1824年1月重返格廷根大學學習法律,並繼續寫詩,完成了《還鄉集》。1825年獲法學博士學位。《還鄉集》增訂後與《哈爾茨山游記》和《北海紀游》中的第一部分組詩,於1826年匯編為《旅行記》發表,引起強烈的反響。1827年《旅行記》第2卷出版。從英國旅行回到漢堡後,他的《歌集》出版,收入在此之前發表的大部詩歌,奠定了海涅作為傑出的抒情詩人的地位。1829年《旅行記》第3卷出版。以後海涅陸續發表了《法蘭西現狀》、《論法國的畫家》、《德國近代文學史略》、《路德維希·伯爾納,亨利希·海涅的備亡錄》、《德國,一個冬天的童話》等文章和詩歌。1848年5月完全癱瘓,他以驚人的毅力堅持寫作,口授完成詩集《羅曼采羅》,於 1851年出版。後還寫了一些散文作品。1856年2月17日,海涅在巴黎逝世。

門德爾松(Mendelssohn,1809-1847):1809年2月3日生於德國漢堡,父母均為猶太人。12歲開始創作,17歲即完成《仲夏夜之夢序曲》,21歲起研究和整理巴赫的作品,為這位音樂之父的作品得以復生作出了最重要的貢獻。27歲在萊比錫任指揮,1843年創辦德國第一所音樂學院,38歲時即病故。他在短暫的一生中創作了大量的各種體裁的音樂作品,作品風格溫柔舒適、優美恬靜、完整嚴謹、極少矛盾沖突、富於詩意幻想,反映出他生活上的安定富足。他的交響曲《蘇格蘭》、《義大利》,序曲《芬格爾山洞》,《平靜的海與幸福的航行》,《e小調小提琴協奏曲》等都是著名作品。《仲夏夜之夢序曲》是音樂作品中最早描寫神仙境界的。他還獨創了「無詞歌」的鋼琴曲體裁,共八冊四十八首,形象生動多姿,是早期標題音樂的代表。以他為中心的萊比錫樂派對十九世紀德國音樂生活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瓦格納(Richard Wagner,1813-1883年):1813年5月22日生於萊比錫。自幼喜愛貝多芬、莫扎特和韋伯的音樂,自學鋼琴和作曲。同時,也受莎士比亞、歌德、席勒的戲劇影響,15歲時就寫了一出5幕的詩悲劇,晚年又受叔本華、尼采甚至弗洛伊德等哲學家的影響。1833年夏天在維爾茨堡擔任歌劇指揮,並開始歌劇創作。1840年寫成《黎恩濟》,1841年創作了他的第一部歌劇代表作《漂泊的荷蘭人》。1843年被任命為德累斯頓宮廷歌劇院指揮。1845年演出他根據德國傳說所作的《湯豪塞》。1849年後,在國外流亡15年。1875年完成了《尼伯龍根指環》的全部寫作,並於1876年8月在新落成的拜羅伊特劇院上演,獲極大成功。其著名的作品尚有《羅恩格林》、《特里斯坦與伊索爾德》、《紐倫堡的名歌手》等。其著作有《論德國音樂》、《藝術與革命》、《未來的藝術作品》以及《歌劇與戲劇》等。1883年2月13日逝世。他的音樂戲劇的舞台作品具有極為深遠的意義,特點是都是由自己創作的(包括情節、人物、劇詞、表現方法和音樂)。他對音樂形式本身從不感興趣,只把它作為情感的和心理的表現手段而已。他徹底改革了作曲的技術,從而對音樂作為一種藝術的發展具有決定性的影響,並導致表現主義音樂的形成。

馬克思(1818-1883年):1818年5月5日出生於德國普魯士萊茵省特利爾城一個猶太人律師家庭。1835—1841年,先後在波恩大學和柏林大學攻讀法學,得哲學博士學位。1842年任萊茵報主編,1843年和燕妮結婚並遷居巴黎。1844年和恩格斯會見,合著《神聖家族》(1844年)、《德意志意識形態》(1845—1846年)。1847年11月出席共產主義者同盟第二次代表大會,1848年2月發表與恩格斯合寫的《共產黨宣言》;1848年歐洲革命爆發後回到德國,創辦《新萊茵報》;1840年被驅逐出普魯士,先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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