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德國商業銀行的銀行簡介
德國商業銀行(Commerzbank),1870年成立,德國原三大銀行之一,2009年底資產總額約為8441.03億歐元。總部現時設在法蘭克福,為德國股票指數DAX的成分公司之一。就資產規模來看,該銀行是全德國第二大銀行,僅次於德意志銀行。專業地產銀行Eurohypo是該行的下屬公司。
德國商業銀行1870年由一批商人成立於漢堡市,1905年和柏林人銀行合並後遷到柏林,二戰之後一度遷居杜塞爾多夫,1958年遷移至法蘭克福。2008年8月,雷曼兄弟破產——金融危機全面爆發前一個月,德國商業銀行宣布以98億歐元收購歐洲頂尖投資銀行之一德累斯頓銀行全部股份,使得新德商受到並購和金融危機的雙重影響。兩家銀行合並之後,新德國商業銀行在客戶數量和國內網點數量上均超過了德意志銀行。
該行的傳統強項即貿易融資,並連續2年在德國母市場被評為最佳中小企業銀行。合並後,德累斯頓銀行的投資銀行部經過縮減後,與德國商業銀行的相關部門整合,合並組成新的投資銀行部門Corporates & Markets,並在世界各大金融中心如倫敦,紐約,香港,東京,新加坡等設有辦公室。
德國商業銀行自1993年設立上海分行,並在2000年就成為第一批獲得全面人民幣業務牌照的外資銀行。現上海分行辦公地點設在陸家嘴環球金融中心,並在大陸設有北京和天津分行。另外在香港和新加坡保留了龐大的投資銀行隊伍。
⑵ 德意志銀行的影響力
影響力高。德銀成立鎮謹於舉模1870年,迄今已有150餘年發展歷史,是德國第一大銀行。歷史上,德銀曾經通過兼並收購手段,發展為全球最有影響力的御答基大銀行之一。
⑶ deutschebank是什麼銀行
deutschebank是德意志銀行(簡稱「德銀」),即德意志銀行股份公司,是德國最大的銀行和世界上最主要的金融機構之一,總部設在萊因河畔的法蘭克福。
2018年7月19日,《財富》世界500強排行榜發布,德意志銀行位列223位。12月,世界品牌實驗室編制的《2018世界品牌500強》揭曉,德意志銀行排名第260。2019年7月7日,德意志銀行宣布重組架構,包括退出股票銷售和交易業務、削減投資銀行規模、減少固定收益銷售和交易業務的資金使用量等,重組成本約74億歐元。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法律生活常識全知道系列叢書》
⑷ 德國中央合作銀行的特點及啟示
(一)合作金融組織在合作社系統和銀行體系中佔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德國合作社組織門類齊全、群眾基礎廣泛,有金融、農業、非農業、消費品、住房等各類合作社7000多家,個人持股者(個體社員)近2000萬名。其中合作金融組織最為發達,呈三角形結構,頂層為德國中央合作銀行,中間是3家區域性合作銀行,底層是2500家地方合作銀行及18700個分支機構及其營業網點,擁有個體社員1460萬。德國合作銀行體系是歐洲最大的合作銀行體系,1998年底,德國合作銀行系統總資產達16593億馬克,佔德國銀行總資產的20%以上,而合作銀行系統的各項存款余額在市場份額中佔26%,其中個人儲蓄存款余額的市場份額為30%。
(二)規模龐大的德國中央合作銀行。德國中央合作銀行是德國合作銀行體系的中央金融機構,其任務是推動德國合作體系的發展,它不僅為地方合作銀行及其私人客戶和中小型公司客戶服務,而且還為與其有直接業務往來的德國公司、外國公司以及其他機構提供廣泛且不斷更新的銀行產品及金融服務。1998年底,德國中央合作銀行擁有總資產4378億馬克,是德國十大銀行之一,在海外設有25家分支機構。
(三)自下而上入股、自上而下服務的合作銀行體系。德國有三級合作銀行體系,各級合作銀行都是獨襲猜立法人的經濟實體。2500家地方合作銀行由農民、城市居民、個體私營企業、合作社企業和其他中小企業入股組成,由入股股東擁有;3家區域性合作銀行由地方合作銀行入股組成,由地方合作銀行擁有;中央合作銀行由區域性合作銀行和地方合作銀行入股組成,在中央合作銀行的股份中,地方合作銀行通過區域性合作控股公司擁有49 7%的股份,地方合作銀行直接入股2 9%,區域性合作銀行擁有30 1%的股份,其他合作社擁有13%的股份,其他機構有4 3%的股份。三級合作銀行不存在隸屬關系,中央合作銀行對地方合作銀行也沒有行業管理職能,但有各旁模種金融服務職能,主要是資金調劑融通服務、合作銀行系統資金支付結算服務、開發提供各類銀行產品以及提供證券、保險、租賃、國際業務等金融服務。
德國中央合作銀行領導人
(四)依託聯邦中央銀行和行業審計的監管體制。德國銀行業和證券及保險業統一由聯邦金融監察局及聯邦中央銀行負責監管,監察局隸屬聯邦財政部。合作銀行與其他商業銀行地位是相同的,合作銀行的組織結構要遵循合作社法,業務運作要遵循商業銀行法,聯邦監察局在各州和地方設有分支機構,因此聯邦監察局對合作銀行的監管只是非現場監管,對合作銀行的現場監管和流動性監管及監管數據和信息運禪緩的獲得主要依靠合作社審計聯合會和聯邦中央銀行及其分行。 (五)信用合作與其他合作社相互融合的行業自律體系。德國全國信用合作聯盟是合作銀行的行業自律組織,地方合作銀行、區域性合作銀行和中央合作銀行及一些專業性的合作金融公司都是信用合作聯盟的會員,會員按規定向聯盟繳納會費,信用合作聯盟的主要職責是向會員提供信息服務;協調、溝通合作銀行與政府各部門的關系;幫助合作銀行搞好宣傳和處理好公共關系;管理信貸保證基金。
德國信用合作聯盟和生產合作社聯盟及消費合作社聯盟共同組織成立了德國全國合作社聯合會,該聯合會的主要職能是審計和培訓。
德國各州沒有專門設立各類合作社的行業自律組織,而是由各類合作社共同組織成立了11家區域性合作社審計協會,該協會既是全國合作社聯合會在地區一級的機構,也是全國信用合作聯盟在地區一級的機構,因此可以說11家區域性審計協會是各類地方合作社在地區一級共同的行業監督組織。
德國合作金融發展和管理體制的特點
(一)持之以恆地堅持合作制的組織結構和為社員服務的宗旨。100多年來,盡管德國經濟體制和銀行體制發生了很大變化,但合作銀行堅持合作制的原則和為社員服務的宗旨始終沒變。合作銀行的股東也就是合作銀行的主要客戶,合作銀行的業務緊緊圍繞客戶的需要來開展,中央合作銀行把推動合作體系的健康發展作為自己的主要任務。
(二)按照辦成綜合性商業銀行的要求開展業務經營並不斷完善金融服務功能。德國的合作銀行是一種綜合性的商業銀行,在金融業務上與其他商業銀行沒有多少區別,在政策上對合作銀行已經沒有什麼優惠。因此在德國銀行業競爭日益激烈的情況下,合作銀行充分發揮合作制優勢,根據客戶的需要不斷拓寬業務領域,完善服務職能,努力辦成綜合性的商業銀行。合作銀行對客戶提供所有的銀行產品和服務,除傳統的存、貸、匯外,還提供保險、住房融資、家庭理財、企業理財、租賃等,還根據企業參加國際競爭的需要,開辦國際業務,對企業實行國內、國際跟蹤服務。
(三)合作銀行體系保持相互獨立又發揮聯合優勢。德國三級合作銀行不存在領導和被領導、管理和被管理的行政隸屬關系,地方合作銀行和中央合作銀行都是自主經營、自我管理的獨立法人,但合作銀行體系又通過自下而上的持股和自上而下的服務實現了經濟上的聯合,形成了強大的合作銀行系統,發揮了整體優勢。
德國中央合作銀行管理制度
(四)健全的資金融通和資金清算系統,保證了合作銀行體系資金的流動性和效益性。合作銀行體系利用經濟的辦法調劑融通各層次合作銀行的資金,地方合作銀行將多餘的資金上存區域性合作銀行,上存比例一般為70%,區域性合作銀行再將多餘資金上存中央合作銀行。在融通資金方面,有兩種辦法:一是中央合作銀行對地方合作銀行提供再融資服務,當地方合作銀行資金短缺時,能及時足額地從區域性合作銀行或中央合作銀行得到資金;二是中央合作銀行可參與區域性或地方合作銀行的貸款項目,如果項目貸款金額過大,地方合作銀行承擔不了時,中央合作銀行將積極參與。合作銀行體系有自己的結算系統,地方合作銀行都加入全國合作銀行系統結算網路,系統內的結算業務通過系統聯行進行清算,跨系統的結算業務則通過聯邦中央銀行的支付系統進行清算。
(五)強有力的審計系統確保合作體系穩健發展。德國合作社法規定,各類合作社企業,每年都要接受行業審計協會的審計。德國全國合作社聯合會和11個區域性審計協會有一支強大的審計隊伍,全國聯合會有100多專職審計人員,11個區域審計協會有17700多個專職審計人員,任務就是對各類合作社進行審計,其中90%以上的精力是對合作銀行進行審計。聯合會和協會雖然是合作社行業自律組織,不是政府部門,但其職能是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依法進行審計。對合作銀行的審計是受聯邦金融監管局的委託,審計依據商業銀行法和合作社法,審計內容不但包括對資產負債、貸款、損益等業務財務情況,而且對合作銀行的管理也進行審計,包括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的行為、管理能力、執行制度情況等。對發現的問題,審計協會有部分的處置權和重要的建議權。這種嚴格的行業審計制度,保證了合作銀行依法經營和健康發展。
(六)完善的風險防範機制也為合作銀行的穩健發展創造了條件。地方合作銀行的流動性由區域性合作銀行和中央合作銀行給予及時支持,中央合作銀行的流動性由聯邦中央銀行予以支持,合作銀行體系和聯邦中央銀行多種方式的融資調劑手段保證了合作銀行資金的流動性和安全性,避免了合作銀行支付風險的發生。同時,在彌補合作銀行資金損失方面,合作銀行體系建立了信貸保證(風險)基金制度,地方合作銀行每年按信貸資產0 1%~0 2%的比例向區域審計聯盟繳納保證基金,這部分基金主要用於幫助出現危機的合作銀行。當某家合作銀行資金損失較大出現資不抵債需要機構重組時,被兼並合作銀行的資金缺口由保證基金全額補償,地方合作銀行由區域審計聯盟集中的保證基金補償,區域性合作銀行和中央合作銀行由信用合作聯盟集中的保證基金補償。
⑸ 德國商業銀行上海待遇怎麼樣
德好察國商業銀行上海待遇很好。德國商業銀行上海工資待橡殲遇高,工作環境優美安靜舒適,上班時間梁襪沖正常,加班的情況很少,五險一金等都是包括在內的。
⑹ 德國中央銀行的獨立性
中央銀行和政府的關系是各國宏觀經濟管理中不可忽視,也無法迴避的問題。一個經濟的發展情況及潛力如何,首先取決於宏觀經濟機制是否健全,運作是否有效。只有具有充分獨立性的中央銀行,才能帶來穩定一貫而又機動靈活的貨幣政策,這正是健全的宏觀體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一個具有獨立法律地位的中央銀行,是確保貨幣政策法律機制健康運作的首要條件。而就獨立性而言,德國的中央銀行最具代表,其現已成為獨立體制的代名詞,成為當今眾多經濟學家和金融組織所有、推薦的模式,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亦不例外。
中央銀行的獨立性,是指法律賦予中央銀行在國民經濟宏觀調控體系中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自主權,以及為確保自主權的有效行使而採取的相關法律措施。其內容有兩個部分,一是中央銀行自主權的立法界定;二是中央銀行在行使自主權時受制於其他法律主體的程度,亦即要處理中央銀行和其他法律主體(尤其是政府)之間的關系。從一定意義上講,中央銀行的獨立性問題就是中央銀行法律地位的確定問題。世界各國中,德國擁有獨立性最強的中央銀行,即德意志聯邦銀行。德意志聯邦銀行的獨立性特色在《聯邦銀行法》中得到了充分的體現,該法的核心即在於為德國央行的獨立性地位提供了合法的制度保障。 德意志聯邦銀行組織獨立性方面的考察
《聯邦銀行法》第3條明確規定:德意志聯邦銀行是公法意義上的聯邦直接法人。雖然該條接著規定了聯邦銀行的設立資本2.9億德國馬克歸聯邦政府所有,但是,法律賦予聯邦銀行完全的自主權,其組織上不受總理的領導,不受政府的監督,也不受銀行監督局的檢查。政府作為最大的股東對央行的業務不得進行干涉。該法第12條規定:在行使本法授予的權力與職權時,聯邦銀行不受聯邦政府指令的干涉。在管理組織機構上,聯邦銀行由中央銀行理事會、執行理事會和州中央銀行執行理事會共同完成,但最高管理機構是中央銀行理事會,它也是獨立於政府單獨行使最高管理權的。另外,德國中央銀行的人事任免制度亦保證了其組織上的獨立性。德意志聯邦銀行具有最高國家行政級別,直接向議會負責,其行長由總統任命,任期8年。這就使得聯邦銀行行長不受總統和政府更迭的影響,從人事組織上保證了聯邦銀行各項經濟政策的獨立性和延續性。
聯邦銀行與政府關系的角度考察
《聯邦銀行法》對上述兩者關系問題非常重視,並設專章(第3章)對此予以專門規定。聯邦銀行與政府的關系,充分體現著聯邦銀行的最大特點,亦即,中央銀行對政府和議會的適當程度相當獨立性,從而保證央行能夠有效的完成法律所規定的包括穩定貨幣在內的一切任務。一方面,《聯邦銀行法》明確規定,聯邦銀行在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和活動時不受政府的干預,雖然聯邦政府的代表有權出席聯邦銀行董事會,有權向其提出建議,但無最後之表決權,只能提出異議,可要求董事會推遲表決,但最多隻有兩周。另一方面,該法也規定聯邦銀行在保衛本身任務的前提下,有責任支持政府的一般經濟政策,並與之合作,就具有重大貨幣政策意義的事項向政府提供咨詢,並應政府的要求回答問題和提供情報。應當特別指出的是,法律規定的聯邦銀行必須與政府合作緊密合作的義務與其獨立行使貨幣政策的原則是不矛盾的。因為兩者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根據「經濟穩定增長法」,聯邦政府的一切經濟政策措施都必須在自由市場經濟的框架內,同時有利於達到物價穩定、高度就業、外匯平衡和穩健而適度的經濟增長。上述目的亦為聯邦銀行的根本目標之所在。但是,如若政府的政策偏離了上述方向,聯邦銀行可以不支持其政策而獨立依法行使貨幣政策權,因為對其而言,保衛貨幣是其一貫的、不可抗拒的唯一目的。一言以蔽之,德國聯邦銀行與聯邦政府的關系是在獨立基礎上的緊密合作關系。
職能方面考察亦十分明顯
從職能方面考察,聯邦銀行的獨立性亦十分明顯。《聯邦銀行法》第3條規定:德意志聯邦銀行利用本法賦予的貨幣政策許可權,調節貨幣流通和經濟的資金融通,以達到保衛貨幣的目的,並從事國內外支付事務的銀行清算。並且,聯邦銀行在行使上述職權時不受政府指令的干涉。具體的說,德意志聯邦銀行的職能包括以下幾點,但應當指出的是,聯邦政府每項職權的行使,法律都賦予其排他性的專屬職權。首先,發揮中央銀行貨幣發行銀行的職能。按照《聯邦銀行法》,聯邦銀行有壟斷發行貨幣的權力,並且應當確保有效控制貨幣流通量,維持貨幣穩定。其次,實施「銀行的銀行」職能,即發揮最後貸款人的作用。聯邦銀行通過法律規定實施對銀行信貸的控制,其手段有最低准備金政策、貼現、信貸和公開市場政策、存款政策。再次,實施「國家的銀行」的職能。《聯邦銀行法》規定:聯邦銀行可以對聯邦政府、州政府、聯邦鐵路和郵政等公共部門以及某些特色機構,按照市場利率發放貸款。在該職能實施時,央行獨立性的缺失是最容易導致災難性的通貨膨脹。因為,一旦央行喪失獨立性淪為政府籌款的工具而任意擴張政府信用,極有可能導致政府向銀行無限透支和任意擴大貨幣發行,從而引發通貨膨脹。因此,德國法律第20條規定了聯邦銀行向政府公共部門貸款的最高限額,這亦是為保證央行獨立性的一項措施。最後,貨幣儲備管理者的職能,亦即聯邦銀行作為德國官方貨幣儲備的唯一機構,有責任保證國家國際現金支付的能力,這也是聯邦銀行獨立行使職權的職能。
⑺ 德意志銀行具備什麼優勢
德意志銀行的風險管理做得很好。目前有不少在金融風暴中輸錢很多的銀行,雖然最後站起來了,但是要長期療傷。在金融風暴中輸錢少的銀行,相對能更快恢復發展。德意志銀行在風險管理方面做得很好,所以有資格在未來超速發展,這也是吸引我到德意志銀行來的很大因素。德意志銀行未來的業務發展就像一首協奏曲,而不是單奏曲。
德意志銀行正在全球推行CIB 銀行體系模型(Corporate &Investment Bank),今後將著重推行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的綜合服務並大規模提高協同效應,全面提供客戶服務,降低成本。這樣做不僅是一種創造同時也是一種回歸,回歸到為升級生產力服務。這樣的模型能更好為國家和世界經濟服務,我相信這樣的模型在未來會顯現出其強大的生命力和成效。
⑻ 德國留學 銀行業務辦理與國內的區別
到德國留學要知道德國銀行系統是怎樣分類的呢辦理業務又是如何辦理的呢?和國內銀行辦理業務有什麼區別我們在存取款過程中需要注意哪些事情。 德國是一個銀行系統極為健全發達的國家。其銀行共分為三類:1.綜合性銀行Universalbank,共有四個,德意志銀行Deutsche Bank,巴伐利亞抵押銀行Bayerische HypoVereinsbank,德里思頓銀行(Dresdner Bank)和商業銀行(Commerzbank)。2.儲蓄所(Sparkassen,由所有地方性儲蓄所組成)。3.合作互助銀行(Volksbanken 和Raiffeisenbanken)。各種銀行經營性質及重點各不相同,但已經趨於一體化。除名字上的差別外,其業務范圍對於我們學生來講已經沒有什麼太大差別。
1.Girokonto
學生可以在任何一個銀行開設轉賬戶頭(Girokonto),幾乎所有銀行對學生提供免費的開戶服務。前提是開設戶頭時,要證明自己的學生身份,然後每學期再到銀行去交一張有效學生證或復印件。這樣,所有的銀行服務(比如存、取錢,轉賬等等)都免費,否則,每月戶頭費6-8歐元不等。
戶頭上的錢可隨時存取支付,在一定范圍內也可以超支。但超支部分非常貴,要付給銀行的利息可達12-20%,所以短期內小數額超支還可以承受,長期超支很不合算。
德國銀行網路發達,且許多銀行間都有合作關系。只要在一家銀行開有賬戶,便可在許許多多的自動取款機上免費提款。比如說賬戶設在德意志銀行,不僅在歐洲各地的德意志銀行及其子銀行的取款機上免費提取現金,在其他三家綜合銀行(巴伐利亞抵押銀行和商業銀行的取款機上也享有免費待遇。如果戶頭設在儲蓄所,那麼所有的儲蓄所取款機都可以免費使用,不管在哪個城市,哪個街道。
2.Sparkonto
Girokonto上的存款所得利息極低, 以致於沒有。所以,數額較大且短期內不準備動用的錢可以存在一個儲蓄戶頭上(Sparkonto)。存款的方式和條件各不相同。一般可分為死期存款(feste Sparanlage)和變息存款(zuwachssparanlage)兩種。死期存款和中國相應的存款方式類同。一定的數目存一定的時間。利息固定。另外一種變息存款存期一般為5年。利息不固定,開始的時候低,越往後越高(比如第一年3.25%,第二年3.75%,第三年4.25%,第四年4.5%,第五年5.25%)。這種存款方式的一個優點是,儲蓄額只在第一年為死期,以後可以視需要隨時到銀行去解除存款。
所有的簽有合同的存款在到期前三個月都該去銀行解約,視需要可讓銀行將Sparkonto上的存款轉到Girokonto,以備隨時支取,或將存款期延長。
3.Depot
前面所提及的死期存款和變息存款是沒有風險的。喜歡冒險的人還可以到銀行再開設一個Depot,用來買賣股票悄春,國債,公司債券以及期貨和Fonds等投資活動。開設Depot每年都要交管理費(數目極小),此外,每次債券買賣還要再交銀行回扣,回扣一般為買賣金額的0.15%-0.30%。
投資股票風險相對較大,風險稍低的是投資固定利息債券。這種固定利息債券每年都能得到固定利息,此外,還有價格的升落所帶來的輸贏,啟升耐但這里的價格升降幅度相對於股票來講非常小。固定利息債券又有國債和公司債券之分。國債的風險低(因為一個國家破產的幾率很低),相應利息也低。反之,公司債券的風險較高,所付利息也相應高於國債。
投資股票和固定利息債券一般都需要自己花費一定精力去分析研究相應的公司。在這方面所知不多的人只能被大趨勢牽著鼻子走,所以不容易賺到錢。
另外,一個投資方式是買Fonds。每個Fonds都由50個以上的股票,固笑如定利息債券或期貨組成。風險比較分散,而且每個Fonds都有固定的Fondsmanager(又叫portfolio manager)經營買賣,所以不必自己勞神費思去分析。
在德國有許多Fondsgesellschaften,比如DWS(屬 Deutsche Bank),DIT(屬Dresdner Bank),許多國際性的大銀行也在德國有子公司,提供Fonds業務。各種各樣的Fonds種類繁多,多達幾千種,各有不同結構,不同投資重點。計劃投資Fonds的人最好自己到銀行去進行咨詢,一般銀行的顧問處(Kundenberatung)會按顧客意願推薦相應的Fonds產品。
為了方便客戶,所有銀行處設置分部外(Filialen),還提供電話銀行服務(Telefonbauking)以及網上銀行服務(online-Banking)。這些信息一般在開設Depot時,都能從銀行那裡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