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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分權制衡什麼時候形成

發布時間:2023-05-21 09:05:37

1. 怎麼理解歐盟的分權制衡

分權制衡原則「強調:為防止政府權力的 腐敗或濫用,必須對它進行合理分割,並建立相互制約和監督的關系。分權 制衡論是被西方國家普遍運用在政治體系和其他國家管理活動中的重要法理。分權制衡論對權力的制約最為直接,也最為有效。」(1)

除了分權制衡理論,另一種監督權力的制度設計是縱向監督。「以官僚體系縱向監督權構成制度的籠子。這是歷史上絕大多數國家的思路。這一思路中,又分為三種情形。一是一咐擾般行政官吏的上下級監督。因為對下一級官吏不放心,國家設上一級官吏來監督; 對上一級官吏不放心,又設更高一級官吏來監督; 最後君主要監督所有官吏。二是設專職監察官系統負責監督全國所有文武官吏,監察官直接對君主負責並報告,如中國歷代的給事中制度和監察御史制度。三是對監察官系統都失去信心時,就實行君王侍衛機構和特務機構監督文武百官的制度,如明代的東廠西廠錦衣衛監督。這一方案模式,就如黃宗羲所言,「用一人焉則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 行一事焉則慮其可欺,而又設一事以防其欺。」①這種製作「制度籠子」的方案很容易設計,思路也很簡單,但其實有著非常嚴重的缺陷———當監督只有垂直機制時,最後總有一個權力主體不在監督之中。中國歷史上,君王正是這個監督體系的最高監督者,是監督之鞭的最高發力點,但他因此必然在這個體系的監督之外。也就是說,如僅僅指望上下垂直的「籠子」來關住權力,必然會導致最高權力在籠子之外! 更要命的是: 只要這個最高權力在籠子之外,那麼一切權力隨時可以在籠子之外。為什麼呢? 因為籠子的大小、出口、開關、鎖鑰都取決於君王一個人的喜怒好惡,而不是取決於一個由「不以領導者個人意志為轉移」的制度。大小官吏們只要討好了這個變化無常的最高權力主體,就可能逍遙法外,亦即逍遙於籠子之外。在古代,當君王可以隨意開關「籠子」甚至踐踏「籠子」之時,你就再別指望還真的有權力可以關進籠子了。」(2)另外,「政府內部的上級監督由於上級與下級同處於一個機構體系之中,容易形成密切的利益共同體,因而其監督作用也難以發揮。」(3)

不僅君主專制制度下存在這個問題,而且在代議制民主制度下也存在這個問題。

「在民主政治中,公共權力本是公民的共同權力,為全體公民共同所有。但在現實社會生活中,公共權力的行使不可能由全體公民來共同行使,而是通過委託代理關系,將公共權力賦予權力機關、政府部門由其代為行使。公共性是公共權力的本質屬性,但在其運用中,卻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公共權力主體的專斷性、公共權力運行的非公開性以及公共權力被用來設租、尋租,造成公共權力的所有權與行使權的悖論。」(3)

「在代議制民主政治中,人民是公共權力的所有虧逗者和委託人,政府及其官員則是公共權力的受託者和代理人。從原則上講,代理人必須為委託人即人民的利益最大化而忠實地履行自己的職責,正當地行使委託人授予的公共權力。但是,政府官員又是一個具有自利性追求的經濟主體,這種身份上的矛盾容易使之模糊兩種角色間的界限,進而利用手中的公共權力由人民的公僕蛻變成人民的主宰。」(3)

比如美國總統的權力很大,有「民選君主」之稱。如果不對美國總統權力進行制約,那麼一旦遇到特朗普等壞總統,對美國而言就是一場災難。

打個比方,「辦一個運動會,如果只有某一組織或某些人當「組織員」—制定游戲規則、擁有決策權,又當「運動員」—親自參與比賽、擁有執行權,還當「裁判員」—可以對是否違規進行裁決判定、擁有監督權,那就沒有其他人敢來參加比賽了,因為銷簡賣哪怕別人成績再好,也會被判為犯規罰下場去,冠軍總歸於他們自己。」(4)

不過,「分權制衡論主導下的以權力制約權力的權力制約模式雖然能有效制約權力,但不可能解決所有的權力濫用問題。就三權分立自身而言,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三者雖然是並列的,但在事實上,司法權是其中最弱的,而行政權則是其中最具有擴張性的,因此,很難達到理想的制衡效果。可見,對權力的制約不能只寄託於分權與制衡。」(1)

引用文獻:

(1)《行政管理學》(第六版),主編:夏書章,中山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權力制約與「制度籠子」的製作方案-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學術期刊資料庫

(3)國家治理進程中的政府公信力及其提升路徑研究--基於公共權力視角的考察-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學術期刊資料庫

(4)防範「一把手」腐敗要分權、限權、監權-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學術期刊資料庫

2. 分權與制衡是在什麼時期由誰提出來的

17世紀的英國人洛克最早提出,不過他的理論並不是三權喚中鬧分立,更像是兩權分立.18世紀法國人和罩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學說奠定培薯了近現代分權的基礎.經典的話有:凡是掌握權力的,就容易濫用權力.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制約權力.

3. 三權分立制度是在什麼時候哪個國家提出來的,有何作用

三權分立(三權鼎立),即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政府機構共同存在,地位平等且互相制衡的政治制度。是當前世界上資本主義國家普遍採用的一種民主政治制度。

學說歷史
最早由17世紀英國著名政治學家洛克提出,用以鞏固當時英國的資產階級革命成果。後來該學說不斷傳播,並被法國著名人物孟德斯鳩詮釋為行政、司法、立法三權分立的形式,解決了在該種政治制度下可能出現的部分問題。該學說在當時被廣泛認為是民主制度的有力保證。

三權分立的實行
美國的立國者對政府普遍採取不信任的態度。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權力,他們接納了孟德斯鳩的想法,在美國憲法之內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開,而且讓它們互相制衡。在當時這種憲制是前所未有的嶄新嘗試。至今美國聯邦政府的三權分立,仍然是眾多民主政體中最徹底的。而美國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憲制架構。

三權分立制度的作用: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這是它必須完成的任務,因為:

1、從三權分立制度的產生來看:正是由於人們為了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所以首先確立了民主和法治,進而產生了普選制和代議制,繼而出現了多黨政治,最後補入了三權分立制度才建立起了一個完整的資本主義民主憲政法治體系。可以說,三權分立制度就是為完成「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這一目的而生的,所以從三權分立制度的產生看,它必須完成這一任務!

2、從三權分立制度的基礎來看:三權分立制度是要以私有制為基礎的,它要存在就必須維護私有財產不受侵犯,而對於私有財產危害最大的莫過於就是被其它利益集團所濫用的國家權力,所以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就成為三權分立制度不可不完成的任務。

另外,從其它幾個基礎來看:①民主憲政要求本身就要求限制國家權力的濫用;②而普選制和代議制中的選民幾乎都是公民,自然要求的要求維護公民權利;③各政黨為了維護自己所代表的利益集團的利益,自然也不希望國家權力對自身的利益干涉太多。所以從其它的基礎來看,也是要求三權分立制度要做到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這一目的的。

總之,三權分立制度是必須要完成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這一任務的,如果不去完成,那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

那麼三權分立制度又是如何去運作的呢?其實很簡單。首先三權分立制度將國家權力一分為三,然後讓選民選出來代議的各政黨分別行使國家權力,而運作的核心部分無疑就是三權之間的合作和制約,由各政黨分別控制的三權之間的相互合作可使國家權力盡其所能維護公民權利,而三權之間的制約則可以防止國家權力的濫用。

總而言之,不論從其存亡之道,還是從其運作狀況上來看,三權分立制度的設立,就是為了使國家權力能竭力為公民權利、為私有財產而服務的,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就是其具體體現,這自然是追求民主憲政的資本主義國家的很好的選擇,所以,各資本主義紛紛採用三權分立制度,雖然在不同的國家因為文化、習慣等因素有不同的體現,但究其本質,還是萬變不離其中。

三權之間的相互合作、相互制約就是三權分立制度的價值所在,也是其利端所在。

雖然三權分立制度要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但是對於這個目標,三權分立制度通過相互合作、相互制約能真正做到嗎?答案是否定的。

既然三權分立制度的設立就是要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但是三權分立居然不能真正做到這一點?這看上去似乎是個悖論,但是稍微想想就應明白了,以一件事為目的,並努力去做,卻不能真正做到,原因無非有二:1、好心也有可能辦壞事,套用一句西方的諺語就是「多少善意將人送進地獄」,最初雖然懷著美好的心願定下目標,但在操作中卻由於方式、方法或客觀因素的影響,最後造成了不盡如人意甚至是與願望相反的結果;2、力所不能及,雖然有遠大的目標,但由於自身實力的限制,只能完成部分目標,並不能真正完成。不幸的是,三權分立兩條皆中。第一條原因在三權分立上的體現,實際上就是一個利、弊兩端相互轉化的問題。

三權分立制度的核心就在於三權之間的相互合作、相互制約,三權分立制度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的目的也就是由此完成,這是三權分立的利端所在,但既要它們相互合作,又要它們具相互制約,想想似乎不錯,但是這不是透露著幾許矛盾嗎?三權到底何時合作、何時制約呢?按照三權分立制度設置的初衷,應該是在為公眾服務時合作,在某一權濫用國家權力時制約,但是真正在實際運作中會這樣嗎?那時,統治者的「良心」會告訴他們,應該在利益相共的情況下「相互合作」,在利益相悖的情況下「相互制約」。這決不是危言聳聽,想想資產階級為什麼要設置代議制、普選制、多黨制、三權分立制度等這么多制度來限制國家權力的運用?還不是怕國家權力會被濫用,為什麼會這么怕呢?一切的根源就在於私有制的要求、私有制價值觀的要求:它要求人們盡最大的努力獲取私利!那就是私有制價值觀的「良心」所在!

這很具有諷刺意味,三權之間的相互合作、相互制約在作為利端的同時也有可能成為其弊端的所在,它也可以阻礙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這個目的實現。這似乎是個悖論,其實不然,因為:1、任何事物都具有兩面性,三權分立制度也不利外,我們試想:相互合作和相互制約如果由私慾所支配,為私利而服務,那麼會有怎樣的後果?相互合作就有可能會在私慾的支配下轉變成相互妥協甚至是沆瀣一氣、狼狽為奸,而相互制約則有可能在私立的驅使下轉變為相互攻擊、相互傾軋甚至造成極其嚴重的內耗,如果出現這樣的結果,國家權力難道不是被濫用了嗎?公民權利能得到妥善的維護嗎?

當然,上述的情況只是出現在三權之間的相互合作、相互制約行為被私慾所支配、為私利所服務的情況之下,於是,問題的關鍵便在於三權之間的相互合作、相互制約行為是否會被私慾所支配、是否會為私利所服務,遺憾的是:2、三權之間的相互合作、相互制約必然會為私慾所支配、必然會為私利所服務。正如前文所述,三權分立制度存在的基礎是私有制,私有制所派生出的價值觀使三權分立制度中的合作與制約註定了要為私慾所支配、為私利所服務的命運。這是為什麼呢?而合作與制約又是怎樣為私慾所支配、為私利所服務的呢?

1、我們應該先認識到私有制社會中的價值是如何評定的?即私有制社會的價值觀是怎樣的?答案是:看佔有的私有財產的多少,不論是團體還是個人,也不論採用何種方法,佔有的私有財產越多,那麼體現出的價值越大。好比在我國古代封建社會時,不論是世襲的,還是自己打天下的,只要是皇帝,就是最成功的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只要是人力所能及,皇帝幾乎是相干什麼就可以干什麼,至少在當時看來他的體現價值最大,天下人都要對他頂禮膜拜,難怪當時的人大多想做皇帝。總之,私有制的價值觀就是看佔有的私有財產的多少,具有這種價值觀的階級必將傾盡全力求得獲取最多的私有財產。

2、我們不能因為資本主義社會相對封建社會更民主、更進步就忘記了它同樣是私有制社會,並且更為注重佔有私有財產的多少,正如馬克思的名言:資本家有了百分之五十的利潤就會鋌而走險,有了百分之百的利潤就敢踐踏人間一切法律,有了百分之三百的利潤就敢冒上絞刑架的危險。誠然,現代社會市場經濟空前發達,各種利潤何只百分之一千。既然為了百分之百的利潤就敢踐踏一切法律,為了百分之三百的利潤就可不要性命,那麼以此類推,在百分之一千的利潤前資本家還有什麼做不出來。資產階級將不顧代價追逐私有財產,獲取最大的利益。

3、如果要獲取最大的利益,最強有力的支持是什麼?自然是國家權力,在一個正常的國家之內(一個不正常的國家,只怕建立不起三權分立制度),恐怕除了自然力量沒有什麼力量是國家力量對付不了的。任何個人或利益團體,只要控制了國家權力,就可以操縱國家機器運用國家力量,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合法的甚至是非法的幫助自己獲取最多的私人財產,體現最大的價值。何況,資本主義現在已經發展到了壟斷時代,時值今日,不論從物質層面上還是從精神層面上,要想獲取極高的利潤並非某一團體單打獨斗所能做到的,必須得到來自國家資金、資源、技術乃至法律、政策上的支持,而要獲得國家最大程度上的支持,效果最好的無非就是將國家權力掌握在自己手中。所以爭取國家支持成為一個利益集團獲取利益,獲取成功的必然需要。

4、正因上述原因,無論近代抑或近代,資本家們不是親自出馬,就是派出代理人,竭力想控制國家權力,相同利益的走到一起形成了利益集團,最終形成了代表不同利益的資產階級政黨,這些黨派為了獲得國家權力你爭我奪,爭斗得相當激烈,黨派之間的矛盾有時看起來甚至是不可調和的(實際上還是可調和的,畢竟是階級內部的矛盾),比如「光榮革命」後,英國主要是兩個政黨:代表土地貴族利益的輝格黨和代表工商業者利益的托利黨,可笑的是兩黨的名字都來源於對方的貶低,「輝格」一詞起源於蘇格蘭的蓋爾語,意為「馬賊」;「托利」一詞起源於愛爾蘭語,意為「不法之徒」。將對方貶低到如此程度,兩黨之間的矛盾可見一斑。當然,如果只是在爭奪國家權力的過程中爭斗,只要不違犯法律,不違背道德那也無傷大雅,但問題是這種爭斗將肯定延續到控制國家權力以後,為何?試想如果控制國家權力而不用來打擊對手的利益,盡量的為自己謀求利益,那麼在爭奪國家權力時的那番做作不就是白耗了么?還不如節約資源,以求發展。

所以,當一方政黨奪得一塊國家權力(就像分蛋糕一樣)後,必定面臨三種情況:

一是,其它兩權與自己利益一致,至少是暫時一致的,那麼三權就能非常愉快的在一致的利益上相互合作,這倒是符合了三權分立制度的要求,但是倘若這個一致的利益是個不法利益呢?這可就是濫用國家權力了,這時需要的可就是三權的相互制約了,但是天真的人們不可忽略這樣一個問題,就是三權的利益在此時可是一致的,不論哪一權出來制約,不但制約了其它兩權,同時也損害了自己的利益,所以只要權力的主宰者的價值觀符合私有制的價值觀,我們就實在不能對三權在此時能夠相互制約抱太大的希望,三權多半就會沆瀣一氣、狼狽為奸。國家權力被濫用了,公民權利自然也就得不到妥善的維護;

二是,其它兩權與自己利益不一致,其中又分兩類:(1)利益雖不一致,但也不相排斥,那麼就可各行各的,既可以相互合作,又能相互制約,這種狀況雖然比較理想,但卻不是十全十美的,因為其中可能隱藏著權權交易,即是倘若三權都有迫切的非法利益需要獲取,於是三權會達成各行各路,互不幹涉不制約的默契,這也是有可能的;(2)利益不僅不一致,而且根本就是相互排斥的。這時三權之間的相互制約倒是一定能執行的了,但是同樣的,只要權力的主宰者的價值觀符合私有制的價值觀,那麼為了自己所代表的利益的獲取和私有財產佔有的多少,三權之間必將展開激烈的爭斗,肯定較爭奪三權時有過之而無不及,因為現在爭斗的可是操縱著國家權力的利益集團(政黨),這些利益集團完全可能採取這種態度:不論其它權的主張是否合法,為了自身利益都要進行合法甚至非法的制約。因為資本、利益乃至私有財產本就是有限的,其它利益團體擁有的越多,自己所有的便會越少。而在利益相互排斥的這種你死我活的殘酷競爭中,如果不趁手中握著國家權力打擊競爭對手,物競天擇,有可能自己就會被淘汰,那不是太可惜了,套用一句老話:對敵人仁慈,就是對自己殘忍。私有制的價值觀會對敵人仁慈、對自己殘忍嗎?當然不會,在私有制價值觀的指導下,相互制約就有可能會轉化為相互攻擊、相互傾軋甚至是相互竊掠,會給國家權力帶來十分嚴重的內耗,這也是對國家權力的一種濫用,而公民權利呢?國家權力連自身都顧及不暇,哪還有功夫去妥善維護公民權利。

三就是,其它兩權有的利益與自己的一致,而有的卻不一致,這也是最常見的一種情況了。那麼這時在私有制價值觀的指導下就有兩個選擇,(1)「擇其利益一致者而合作之,擇其利益不一致者而攻擊之」,就是與利益一致者合作或非法,對利益不一致者制約或過分制約,實際上就是上兩種情況在復雜情形下的變例;(2)同樣,只要矛盾不太深,三權這時候也可以通過權權交易追逐自己合法的、非法的利益。當然,三權還可以根據自身的需要將幾種方法兼而用之,甚至玩起各種花招,總之,只要條件許可,要不擇手段爭取最大的利益,佔有最多的私有財產,而其它沒有掌控國家權力的資產階級利益集團的利益都可以不顧了,更惶論什麼公民權利、納稅人的權利,當然,這一切都不能做得太露骨了,必須在合法的程序下進行,必須採取適當的掩蓋事實的方式,不能為他人抓住把柄,這就是資產階級政客所做的事,而對於他們的鬼蜮伎倆,三權分立制度就是最好的遮陽傘。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注意這樣一件事,在我們接觸到的一些國外的文學、影視作品中,經常將政客與戰爭和瘟疫聯繫到一起,似乎他們也明白了這些為私有財產服務的、為私利所驅使的玩弄國家權力的政客們,有時候對於普通公民或應稱作納稅人的危害,實不下於天災人禍。

從以上四點,我們可以得出這么一條線索:私有制的價值觀要求資產階級統治者追求私利,佔有最多的私有財產,而要達到這一目的,最好就要藉助國家權力,而三權分立制度將國家權力一分為三,本來期望三權能相互合作、相互制約,以達到防止國家權力濫用和維護公民權利的目的,但結果卻是由於私有制的價值觀的驅使造成相互合作和相互制約向著非法合作和過度制約的方向轉變,最終反而濫用了國家權力,危害了公民權利。三權分立制度的利端,由於其行使者受私有制的價值觀的影響,最終轉化成了弊端。

既然相互合作之所以向非法合作轉化、相互制約之所以向過度制約轉化都是受其行使者主觀上到底是為公還是為私的影響,那麼是否可將三權的行使通過法律或某種制度控制在只能為公的范圍之內呢?或是改變行使者的私有制價值觀的主觀態度呢?是不可能的,這就是三權分立制度不能完成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的目的的第二個原因:力所不能及。
要三權分立制度將三權的行使控制在只能為公的范圍內是不可能的,因為這是三權分立制度力所不能及的事:1、從淺層次來說,這是很難操作的。正如法理學界的一個觀點:實體上的完全公正是不可能的,只有盡量追求程序上的公正。因為制度所能控制的是人的行為,而不能控制人的主觀思想,三權行使職權為公為私的行為,可能在程序上表現得一樣,但在實體上卻會因為主觀目的的不同,產生相反的效果。並且連這么嚴密三權分立制度都無法控制,我們還怎麼期望其它的制度能控制。總之,從淺層次來說,難以操作。

2、從深層次來說,這是與三權分立制度基礎相關的。三權分立制度的弊端是由於私有制的價值觀的影響所轉化來的,但這種價值觀不是我們說改變就能改變的,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決定私有制價值觀只能是私有制這種經濟基礎,如果我們欲求私有制價值觀的消亡,那隻有等待私有制消亡,但問題是三權分立制度的經濟基礎就是私有制,如果私有制消亡,支撐著三權分立制度的三足不就倒掉一個,而且,一旦私有制不存在了,那麼就沒什麼私利可爭奪了,那也就不會分成許多代表不同利益的利益集團了,而多黨制也就消失了,至此,三權分立制度的三個基礎就三中去二,剩下的一個也獨木難支了,那麼,三權分立制度不就也就消亡了嗎?因為私有制消亡了,公有制真正形成了,社會的利益既然公有,那整個社會的利益就在一條線上了,還怎麼會需要三權來分立制約呢?那不是在浪費資源嗎?所以,私有制一旦滅亡,也就是對三權分立制度下了死刑,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導致三權分立制度不能完成自身目標的阻礙,恰恰就是它之所以能夠存在的根基本身——私有制,真是「成也蕭何,敗也蕭何」,三權分立制度註定無法克服其弊端,換個角度來說,三權分立制度的弊端具有不可克服性。

4. 完成「分權制衡」理論是誰

分權制衡是被西方國家普遍運用在政治體制和其他國家管理活動中的重要法理。制衡學說源於分權思想,分權思想可以溯源於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這位古希臘的先哲在闡釋他的「法治應當優於一人之治」的思想時,主張把政府的權力分為討論、執行、司法三個要素,而權力活動又應當普遍地、嚴格地遵守制定得完好的法律。在分權思想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制衡學說,形成於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當時尚未掌握政權的資產階級為了同封建主分享統治權並反對封建主的專橫,便提出了分權制衡學說,主張國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項權力應當分別由三個不同的國家機關去行使,形成三項權力間的相互牽制和相互約束的格局,以保持國家權力間的平衡狀態.防止某個機關或某個人的獨斷專行。18世紀中葉,法國啟蒙思想家、法學家孟德斯鳩在其名著《論法的精神》中,論述法和政體以及自由的關系時,強調了專制政體與法律的水火不容,認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要防止權力被濫用,保障人民的自由,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他認為,如果國家的權力全部或部分地集中在同一個人或同一個機關的手裡,那麼人民的自由便不復存在。在資產階級掌握政權後,由分權制衡學說引申而形成的「三權分立」制度,被各個資本主義國家所廣泛採用,並以不同的形式得以體現。 應當指出,不能把制衡學說等同於『三權分立』。前者是由一種政治、法律思想發展而成的理論學說,後者則是運用這一理論學說所確立的國家政治體制。分權制衡理論符合馬克思主義辯證法關於事物互相依存和互相制約的基本原理,符合法治精神。因此,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和合理性。考察檢察制度產生及其演變的歷史,可以得出結論,檢察權的出現就是分權制衡論的具體體纖賀現。在這種亮察分權制衡理論的指引下,各國檢察權都或多或少地帶有法律監督的色彩。 首先,從資本主義國家檢察權的起源看,檢察權就具有明的分權制衡和法律監督的色彩。「創設檢察官制度的最重要目的之一,在於透過訴訟分權模式,以法官與檢察官彼此監督節制的方法,保障刑事司法許可權行使的客觀性與正確性。創設檢察官制度的另外一項重要功能,在於以一受嚴格法律訓練及法律約束之公正客觀的官署,控制警察活動的合法性,擺脫警察國家的夢魘。」德國當代刑事法大師駱克信(Rokin)更是一針見血地指出:當初構想出檢察官的目的, 自始乃責令其作為「法治國之棟梁」及「政治自由的支柱」。戰後,聯邦德國著名的檢察官華格納、亦指出:「檢察官制之創設,乃催生法治國並克服警察國之明顯指標。」林鈺雄先生在考察檢察官史時特別指出:「歐陸德國法系設置檢察官還有另一項重要的法治國功能:守護法律,使客觀的法意旨貫通整個刑事訴訟程序,而所謂的客觀的法意旨,除了追訴犯罪之毀鍵派外,更重要的是保護民權。特重檢察官保障民權的功能,乃政治大革命及思想大啟蒙的時代產物,准此,檢察官乃一劍兩刃的客觀官署;不單單要追訴犯罪,更要嵬集有利被告的事體,並注意被告訴訟上應有的程序權利。簡言之,檢察官不是、也不該是片面追求打擊罪犯的追訴狂,而是依法言法,客觀公正的守護人,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德國20世紀的刑事訴訟法著名學者史密特(Eb. Schmidt)也曾一語道破:檢察官乃國家法意志的代表人,而非政府的傳聲筒。盡管在19世紀初不乏將檢察官設想為「君王的耳目」的議論,但定稿的檢察官制完全背離了「君王的耳目」的構想,被設定為徹底的「法律守護人」。與之相適應,在德國法上認為檢察官是單純的行政官的主張卻少有響應,而司法官說則最獲認同,且鮮有標新立異者。由上可見,法律監督在西方國家也是被公認的檢察權的基本屬性。 其次,從社會主義中國檢察權的職能看,法律監督權體現著分權制衡的思想,是檢察權的基本屬性。我國檢察機關肩負著監督偵查、公訴犯罪和監督司法(審判)的重要職能,是遵循分權制衡理論專門設置的法律監督機關。將分權制衡理論與我國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聯系起來加以探討,對於充實我國檢察制度的基礎理論,對於正確界定我國檢察權的性質,無疑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在分權制衡的理論基石上認真思考,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理應被看做是我國國家權力結構中發揮自我調節功能,均衡國家機器運行的國家監督制約機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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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分權學說的歷史發展及意義

早在古希臘、羅馬就已經有了分權思想的萌芽。亞里士多德就曾經在《政治學》一書中指出:國家有三種顯著的機能,即議事機能、行政機能和審判(司法)機能,並據此把國家權力劃分為三個部分。但是第一個明確表露出分權思想並加以論證的,則是波利比(公元前204-前122)。波利比在論述自己的分權觀點時,贊揚了羅馬把國家劃分為代表貴族的元老院、代表君主的執政官和代表「民主」的人民大會的混合政體,還特別提出在這三個國家機關中,每一個對其他兩個都有限制的機能。這可以說是制衡原理的雛形。
現代意義上的分權學說,最先是由英國學者約翰·洛克(1632-1704)提出的。他在《政府論》一書中,把國家權力和機關分成三個部分:立法權、執行權和對外權。由於對外權也屬執行范圍,同時又未將司法權從執行權中劃分出來,所以這種「三權」也可以說是「兩權」。洛克自己也認為,執行權和對外權雖有區別,二者又很難分開。所以,他主張執行權和對外權應委託於君主,立法權則歸由資產階級所掌握的國會。洛克竭力反對把制定法律和執行法律的權力交同一機關掌握;同時他還強調立法權是國家的最高權力,其餘權力都應處於從屬地位。洛克的分權思想反映了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實際,它是要從封建君主手中為資產階級爭權,這也是對英國資產階級與封建貴族妥協,並分享政權的確認。所以,恩格斯稱它為「1688年的階級妥協的產兒」。
如果說洛克的分權思想不過是承認和維護英國君主立憲政體的既成事實,那麼法國資產階級思想家孟德斯鳩則進一步發展和完善了三權分立學說。當時的法國是西歐封建專制統治的典型,國王至高無上,總攬立法、行政、司法大權於一身。孟德斯鳩反對這種現狀,要求對王權進行「限制」和「分權」,以利於資本主義的發展。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他寫道:「每一個國家有三種權力:(一)立法權力;(二)有關國際法事務的行政權力;(三)有關民政法規事項的行政權力。」「我們將後者稱為司法權力,而第二種權力則簡稱為國家的行政權力」。他主張三種權力應分屬於議會、政府和法院三個不同的國家機關。三個機關之間既相互分立,各有自己的職權范圍,又互相制約,任何一方的權力都受到其他兩方面的限制。他強調為了防止權力的濫用,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他警告說,如果把任何兩種權力「合而為一」,「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同一個人或同一個機關握有這三種權力,即制定法律權、執行公共決議權和裁判私人犯罪或爭訟權,那麼,「一切便完了」。他還認為,行政權由一個人管理,比幾個人管理好些,所以主張仍由代表貴族的君主掌握;立法權由許多人處理,比一個人處理要好些,所以主張由代表資產階級的、人數較多的議會行使;而司法權則由「獨立」的專門機構——法院行使;君主雖然對議會擁有否決權,但無權立法,且只能按議會之立法行事等等。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學說,為資產階級國家的政權組織形式與機構設計了一個具體的藍圖,它對後來資本主義政治制度的建立、發展與「完善」起了很大的作用。因此,他本人也被資產階級學者公認為是這一學說的主要代表。西方一些國家分權制度的確立
洛克、孟德斯鳩提出的權力分立的學說為資產階級國家普遍接受,成為它們憲法的主要原則之一。
「三權分立」學說首先出現和應用於英國。英國資產階級在反對封建專制的革命過程中,迫使英王接受了各種具有憲法性質的法案,例如1628年的「權利請願書」、1679年的「人身保護法」,特別是1689年的「權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以及1911年的「國會法」等等。這些法規是資產階級對封建地主階級斗爭勝利的產物。它們體現了資產階級依據「三權分立」的理論,逐步實現了對封建地主階級的權力,從限制、分享到完全奪取的過程。開始時,資產階級是分得了國王的立法權和司法權,將立法權劃歸議會,司法權則劃歸議會的一院——上院行使。以後又進一步將國王的行政權架空,使整個國家政權逐步地轉移到自己手中。如果從法律上看,今日的英王還擁有很大的權力,但是在實際上,這種權力已經如有虛名。
美國是實行分權與制衡最典型的國家。美國憲法的創始者認為,美國需要一體化,藉以改變邦聯政治上的分散狀態和內政無權、外交無力的局面,但是不能建立一個權力沒有限制的中央政府,更不能使權力落入少數人或一個機關手中,那樣會導向專制,因此就必須予以分權和限制。這正如詹姆斯·麥迪遜(1751-1836)所說,只在書面上規定分權難以實現,必須確定一種具體的制度才能達到防止擅權的目的。「必須以設計政府的內部結構來彌補這種缺陷,使其政府各部門憑借彼此的相互關系,彼此約束,各使對方不能逾越自己的特殊范圍」。這部憲法宣布美國的國家組織形式,實行共和制和聯邦制。憲法對聯邦權力採用列舉的方式加以規定。聯邦中央權力實行三權分立的原則,即聯邦政府分為國會、總統、最高法院三部分,這三個機關分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分掌三權的三個機關,各自獨立,互相制衡。此外,美國憲法不僅規定了聯邦政府的結構,同時規定了聯邦和各州的關系以及州政府的組織結構。
1789年法國爆發了資產階級大革命。革命後,根據1791年制定的第一部憲法,建立了一個君主立憲的資產階級政府。但是,由於革命的迅猛發展,到了第二年9月22日就廢除了君主立憲,建立了法蘭西第一共和國。這說明,法國大革命的結果同美國一樣,不是資產階級與封建地主階級的妥協和分掌政權,而是資產階級獨掌政權。當時頒布的著名的《人權宣言》宣告:「凡權力無保障,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它也把分權學說作為國家政權組織的根本原則。法國從大革命到現在兩百多年的時間里,雖然經歷了兩次封建王朝復辟,兩次帝制和五次共和,先後頒布過十二部憲法,但是三權分立原則基本未變。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日本,根據新憲法,國家政權組織也採用了歐美的「三權分立」原則。新憲法廢除了天皇的封建獨裁統治,規定立法權屬國會,行政權屬內閣,司法權屬法院。國會、內閣和法院三個機構既互相分立,又互相制衡。最高法院對國會和內閣決定的法律、政令有違憲審查權;內閣有權任命法官;國會有權提名總理大臣組閣並監督政府,國會議員還可以組成「彈劾法院」,審判受到控告的法官等等。
西方大多數國家都是按分權的原則制定了憲法,建立了各自的國家機構體系。

西方國家分權制度比較
雖然,凡是標榜資產階級民主制度的國家,幾乎都採用了三權分立原則,並且都以憲法或法律的條款加以具體確認。但是,由於各國的社會歷史條件不同,分權在各國的表現形式不盡相同,各個國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權力之間的關系也存在著差異。例如:
在英國,分權原則表現為「女王陛下的政府」——內閣,向議會負責,即實行「議會主權」原則;內閣首相是執政黨的領袖,也是議會議員之一,他須得到議會下院的信任;內閣聯帶地或個別的向議會負責不受成文法的限制,但要受議會內外的監督,然而內閣又可以解散議會。這就是說,行政權是給予內閣的,但內閣以有無下院的支持為進退,內閣和議會彼此分別以解散議會和對內閣的不信任為武器而形成相互制約和平衡的局面。另外,英國的法院不受行政干涉,但同樣從屬於議會,它沒有憲法解釋權和司法審查權,而且議會上院還保持一定的司法權。所以說英國實行的是一種「混合形式」的分權制度。在美國,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種權力基本上是平等的,不存在誰高於誰的問題,並且三權分得清清楚楚,它實行的是一種典型的嚴格的分權與制衡制度。特別是美國最高法院具有「司法審查權」,這是美國的分權制度和司法制度不同於英國的最顯著的特點。法國三權分立制度的特點在於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都不受司法機關的干預和監督;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也不得插手司法審判權。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西德、日本和義大利的政治體制同英國的情形大體相似,即作為行政部門的內閣,由議會產生,並向議會負責,所不同的是德國的聯邦憲法法院、日本的最高法院和義大利的憲法法院都擁有憲法解釋權和違憲審查權。但是,無論是英國還是戰後的西德、日本和義大利,雖然在憲法和法律上對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權力規定了一些相互制約的條款,然而這種限制所起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雖然從理論上或法律規定上說,行政權必須向議會負責,立法權高於行政權,即所謂「議會至上」,但在時間上,一旦內閣組成,則議會對行政的各項具體改革和措施的約束,就很少了。如果我們單從日本的國家體制中的分權程度來看,可以說它是美國的嚴格的三權分立制和英國的鬆散的三權分立制的一種「混合形式」。
總起來說,各國實行三權分立的形式和「以權制權」的程度,大致有這樣幾種情形:
1、掌握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的三個機關,各自獨立,地位平等,一個機關不受另一個機關的干涉,進而三個機關互相制約和平衡;
2、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由三種不同的人組成的機關分別行使 ,彼此不能兼任;
3、掌握三權的三個機關的活動方式不同,不能以一個機關代替另一個機關。
實行分權的國家,有的採取其中的一種行使,有的綜合其中的幾種形式。另外,它們為了保證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權的劃分和分工進行活動,各國都有自己的關於三個機關的活動程序的規定,如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司法程序等等。還有的國家,把分權和制衡的原則引申和運用到國家機構中同一系列的不同部門之間,例如運用到議會中的參、眾兩院之間,有的國家規定,下院通過的法案,上院有否決之權等等。

資產階級分權制度和分權理論的發展趨勢
西方各國按照三權分立原則所建立的分權制度決不是一成不變的。它作為資產主義上層建築的組成部分,必然要隨著經濟基礎和階級斗爭形勢的發展而有所發展變化。
首先,總的說,從19世紀末、20世紀初以來,由於壟斷資本主義的出現和發展,資本主義國家的財富大大集中,反映在上層建築領域,資產階級國家的政治權力更加集中,國家智能大大擴大,一些國家的分權原則和分權制度被突破,不管是總統制國家,還是議會制國家,行政權多有日益擴大的趨勢。許多國家,行政干預和左右立法的現象相當普遍。同時,許多國家的法律體制和立法工作形式有了一些新的發展變化。最明顯的例子是「委任立法」層出不窮。所謂「委任立法」,就是立法機關委託行政機關、專門設立的機關或司法機關制定法律的活動。它是縮小立法機關權力、擴大行政權力的表現。這種委任立法首先在美國十分盛行。除授權總統或一般行政機關從事立法活動外,還授權最高法院制定聯邦法院適用的程序法。當然從客觀上說,委任立法體制的出現和委任立法數量的大大增加,同現代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及其對法律的影響有關,當立法涉及科學技術的專門問題時,或當立法涉及一定的調查統計材料、專門知識和跨部門和跨學科的協作時,立法機構的成員就感到無能為力了,於是就把這類立法委託給專門機構或人員進行。以上情況表明,這些國家憲法所規定的傳統的分權和制衡關系已遭到了破壞。
第二,20世紀以來,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西方各國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的司法監督普遍加強。在戰後,由於科學技術的突飛猛進和工農業生產的高度發展,人口的相對集中,城市的大量增加,經濟和社會問題越來越多,越來越復雜和嚴重,使得政府管理工作的范圍從傳統的國防、財政、外交和社會治安等,擴展延伸到經濟控制、技術開發、環境保護、能源利用、社會保險、社會福利、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等等廣泛的領域,「無為而治」的政府變成了「無所不為」的政府。隨之而來的是行政權力的進一步加強,行政機構和公務人員數量的激增。與此同時,行政機關和工作人員的不法、侵權和失職行為也日益增多。加強對行政活動的法律監督,成為社會輿論的一致呼聲。在這樣的形勢下,歐洲大陸的許多國家起而仿效法國,建立行政法院,審理行政糾紛案件,實行司法監督。在以英美法為代表的普通法國家,雖然保持著普通法院對行政案件的管理權,但實際上普通法院也加強了對行政案件的管轄,並且建立起各類行政裁判所,作為對普通法院力量不足的補充。英國1977年的法院改革規定,凡是行政案件,都由高等法院的王座法院受理。這樣看來,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西方國家隨著行政權的擴大,司法監督和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制約也相應加強。
第三,西方國家所實行的三權分立制度也是資產階級的不同利益集團分享權力的一種方法,通過分權途徑,各集團都希望得到一定的實惠。特別是到帝國主義時期,壟斷資產階級各個財團之間的矛盾日益激化,它必須反映到國家的政治法律制度方面來,所以,分權則經常表現為不同利益集團的權力之爭,在三權分立原則下建立的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成了資產階級各政黨和集團之間的權力角逐的場所。以美國為例,按照憲法規定,聯邦國會本來是享有最高立法權的機關,但在通過某些法案時,往往要屈服某些集團的壓力。每一項法案幾乎都要出現一個限制和反限制的問題,資產階級的不同利益集團都想在這里爭到更多的人權、財權和政權。美國國會參、眾兩院的議員幾乎都是兩黨——民主黨和共和黨的人員構成,而兩黨背後又有不同的財團支持。參眾兩院的議員們在國會爭論不休,表面上是在履行自己的議員職責,實際上是在爭權奪利,各為其主。同時,議會也成了資產階級的代表人物從政的工具。至今,美國的總統選舉仍然實行間接選舉的辦法,其主要目的是為防止第三黨的崛起,以維護兩黨的輪流執政。憲法對總統候選人的提名,並沒有作出規定,現在實行由兩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提名總統候選人和預選制的辦法,其流弊也甚多。由此可見,資產階級的政黨制度對國家權力的分立制度的影響也是很大的。在美國,由於憲法的施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個機關之間產生了相互之間的「制約和平衡」,這就使政黨組織有機可乘,它可作為三個機關之間的媒介來發揮作用,或者可以大做手腳。以上事實充分說明,依照三權分立原則所建立起來的資產階級民主制,它的政治民主仍然是不充分、不完備的。分權制度所帶來的種種弊端,這是資本主義制度所不能擺脫和克服的。
在現代,特別是在近幾十年來,關於分權的理論和原則出現了一些新的主張,反映了向分權的多元化發展的趨向。例如西方一些學者認為,由於時過境遷,三權分立已暴露出了不少缺陷,不足以再因襲傳統應用,提出了「四權分立」、「五權分立」的主張。盡管關於權力劃分的內容和方法不同,但他們要改造三權分立制度的意圖則是一致的。分權理論發展的另一種趨勢是「分權合作論」。實行分權制的現代資產階級各國,雖然沒有放棄分權原則,但是一面實行分權,一面又實行合作,而不重在國家機關之間的相互制衡,資產階級感到這樣才有利於其統治。分權學說所遭遇的困難,是在它並非是一部死板的機器,而是一個生長的東西,可以令各個機構之間互相制衡,而仍可生長著。相反的,它的生命是完全依賴著各個機關之間的調和合作,除了調和合作,政府決無成功可言。
可見,任何一種學說和制度都不是一成不變的,資產階級非常懂得如何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來改善其國家機關之間的關系和完善其統治方法。

6. 德國政體分析及其形成背景

德國是一個高度發達的 資本主義 國家。歐洲四大經濟體之一,其社會保障制度完善,國民具有極高的生活水平。下面是我分享的德國政體分析及其形成背景,一起來看看吧。

德國 政治 體制分析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以「三權分立」的議會內閣制為政權組織形式,以聯邦制為國家結構形式,實行多黨制。

沿革 1945年5月8日法西斯德國宣布無條件投降後,蘇、美、英、法四國對德國實行分區 軍事 佔領和管制。根據波茨坦協定,德國「暫不設立」中央政府,但「應盡速恢復地方自治」。1947年1月~1948年6月,美、英、法 三國 佔領區先後合並,統稱西部佔領區。1948年9月在美、英、法三國支持下,西佔區各州議會代表組成協商會議,著手起草憲法。1949年5月8日,協商會議通過《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5月23日,《基本法》公布生效,正式成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同年8月,根據《基本法》舉行聯邦議院大選。同年9月20日,組成了第一屆聯邦政府。同年10月7日,蘇占區也正式成立了德意志民主共和國。聯邦德國成立初期,美、英、法三國仍根據1949年4月頒布的「佔領法規」以及所成立的「盟國高級專員公署」繼續實行控制。事實上,公署是居於聯邦政府之上的最高權力機構。當時,聯邦政府不能設置國防部和外交部,也不能與外國建立外交關系。1955年美、英、法與聯邦德國簽訂的《巴黎協定》生效後,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終於成為主權獨立的國家。1990年10月3日,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所屬全部5個州並入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德國實現統一。 政權組織形式 聯邦德國採取「三權分立」的議會內閣制。設立聯邦議會、聯邦政府和聯邦司法機關,分別行使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相互制衡。

國家元首 根據魏瑪共和國二元行政體制的教訓,《基本法》設聯邦總統為虛位元首。總統由各政黨提名,經聯邦議院全體議員與同等人數的各州議會代表組成的聯邦大會不經討論選舉產生;任期5年,連選可連任1次。總統不是聯邦政府的成員,不擁有實際行政權力。其職責主要是:簽署並公布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通過的由聯邦和有關部長副署的 法律 、法令;根據聯邦議院的 決定 任免聯邦,根據聯邦的提名任免聯邦各;主持國家 禮儀 性活動等。

聯邦議會 聯邦德國的最高立法機關。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組成。聯邦議院通過普選產生,每屆任期4年。主要職權是:制定和通過法律,監督法律的執行;選舉和撤換聯邦;參與選舉聯邦總統;參與選舉聯邦憲法法院和聯邦高等法院的法官;批准聯邦政府同外國簽訂 國際 條約; 對聯 邦總統蓄意損害《基本法》或其他聯邦法律的行為進行彈劾;等等。聯邦參議院由各州政府按人口比例指派3~5名政府成員組成。各州代表任期不統一,由派出的州政府決定撤換。聯邦參議院的主要職權是:提案權(其提案須經聯邦政府提交聯邦議院),並對聯邦議院通過的法案有審議權;對涉及修改基本法以及涉及各州行政和財政的法案或聯邦政府頒布包含上述內容的 條例 擁有否決權;仲裁聯邦政府與某一州的糾紛或沖突;批准聯邦政府對某一州採取強制性 措施 ;參與宣布立法緊急狀態;參與選舉聯邦憲法法院和聯邦高等法院法官;參與批准聯邦政府同外國簽訂國際條約;對聯邦總統蓄意損害聯邦法律的行為提出彈劾;參與對預算、國庫和債務的監督;等等。聯邦參議院實際上是各州政府派駐聯邦的聯合機構。各州政府通過聯邦參議院,參與聯邦的立法和行政事務,對聯邦立法和行政起輔助和牽製作用。聯邦參議院在聯邦與州以及各州之間起平衡和協調作用。

聯邦政府 由聯邦和聯邦各組成,對所有有關聯邦內政、外交、國防、財政、經濟和社會各方面的事務作出決策,進行管理。根據1968年通過的作為《基本法》的補充的《緊急狀態法》,政府在「非常時期」擁有獨攬一切的大權。聯邦是政府首腦和國家行政機關的最高領導人,由總統提名並經聯邦議院全體大會選舉產生。各由提名經總統批准。和各均不設副職,但可有1位部長兼任副。聯邦對聯邦議院負責,各對負責。但聯邦議院只能以積極性不信任投票,即以大多數議員選出繼任者並請求聯邦總統將免職,來表示對聯邦的不信任。聯邦的權力廣泛,主要有:①可不經議會批准或同意改組政府,設置部級機構,規定內閣工作程序,劃定各部職權范圍。②在組閣和政府活動過程中,對各行使提名任免權。③在政府工作過程中,行使制定總的政策指導方針的權力。④如果聯邦要求對他表示信任的提案沒得到聯邦議院的支持,他可請求聯邦總統在21天內解散聯邦議院。但聯邦議院如選出新的,則解散權立即終止。

聯邦法院 司法機關享有廣泛的司法審查權。聯邦法院組織系統分設聯邦高等法院、專門法院和憲法法院。各州設有地方法院、地區法院、州高等法院和州憲法法院。聯邦法院在各州不設單獨的基層法院。州的法院就是聯邦高等法院的下屬法院。聯邦和州是同一個法院系統。憲法法院的地位高於其他法院。聯邦憲法法院有權就與聯邦機構的權利義務有關的憲法問題作解釋;裁決聯邦與各州或各州之間關於憲法的爭議。其成員半數由聯邦議院選出,半數由聯邦參議院選出。

聯邦制度 聯邦德國沿用魏瑪時期的聯邦制。《基本法》規定了聯邦與各州的權力分配及其關系的基本原則:「聯邦的權力得置於州的權力之上」。立法權主要由聯邦行使,行政權和司法權主要由州行使。聯邦有《基本法》列舉的專有立法權和共有立法權,各州有保留立法權和共有立法權。凡經聯邦立法,州與其相違背的立法即 自然 失效。各州無不可剝奪之權,各州憲法也必須符合《基本法》規定的基本原則。行政權和司法權不僅大部分由州行使,而且聯邦還委託州行使部分屬於聯邦的權力。在財政預算方面,聯邦和各州是自主的和獨立的。

選舉制度 聯邦總統和聯邦由間接選舉產生。聯邦議院由直接選舉產生。聯邦議員有一半是按單名選區的多數代表制選出,另一半按比例代表制選出。凡年滿18歲的公民均有選舉權,凡已達法定成年者均有被選舉權。每個選民選舉2次,其中1次投個別候選人的票,1次投政黨的票。全國分248個選區,每個選區選1名議員,選區的候選人均以個人而不以政黨身份出現。比例代表制的選舉則按各政黨得票多少按比例分配議席。分配時要扣除本黨以個人名義獲得的席位,餘下的名額由各黨自行安排。這是比例代表制和多數代表制相結合的一種選舉制度。

政黨制度 實行多黨制。但自20世紀50年代中期以來,在大選中能獲得議席的政黨主要是____民主聯盟-基督____聯盟、社會民主黨和自由民主黨。 根據選舉法規定,在全國沒有獲得5%的選票或直接取得3個席位的政黨不能進入聯邦議院。這加強了大黨的地位,排斥了眾多的小黨。聯邦德國的執政黨必須在議會中佔有半數以上的多數席位,通常都是兩個政黨聯合組織政府。60年代以來,主要是由基督____聯盟-基督____聯盟與社會民主黨輪流組織政府,自由民主黨只是作為兩大黨的聯盟角色。
德國政治形成背景
二戰後,為了避免悲劇的重演,使民主政治制度在德國真正運行和鞏固,在盟國的主導之下,德國開始了大規模的政治 文化 重建。重建運動首先從反省納粹的罪行入手,在此基礎上對公民進行民主政治意識的再 教育 。首先是政府在新的聯邦共和國框架內運行, 以其民主和法治的施政原則和方式影響和引導民眾政治意識的轉變。其次是學校教育在再教育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在學校中,政治教育開始被視為系統地學習民主的重要途徑,而民主不僅被理解為政府的組成和運作形式,更被看作是一種生活方式,每個公民都必須去認知、掌握和實踐的。再次是大眾傳媒在肅清納粹餘毒方面發揮了史無前例的作用,通過報紙、雜志和廣播將納粹的罪行公諸於世,使全世界每一個角落的人們都認識和了解了納粹極權統治的真相, 更引發德國人自身的 反思 。為了使大眾傳媒不再像納粹時期那樣成為獨裁統治的宣傳機器,戰後德國對媒體也進行了改造,開始建立公法廣播電視,使其擺脫受制於政府的地位和命運。通過向民眾徵收廣播電視稅來保障其資金來源,維持其運營,在管理方面也保證其獨立性,但由政府和社會各利益團體共同組成的理事會對其進行監理,這樣媒體就得以保持其中立立場,從而保障了充分的資訊自由,使媒體真正成為一個公開和透明的平台,人們可以在其中進行觀念的交流,形成公眾 意見 ,監督並影響政治生活。在這一發展時期,特別是經歷了1967 /1968年被稱為西方!文化大革命的學生運動,公民的政治參與意識受到了洗禮。經過兩個階段的艱苦努力,德國 成功 的完成了政治文化的轉型,民主政治制度的穩定和鞏固也促進了其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德國走出了戰爭的廢墟,成為經濟強大的西方民主陣營中的重要一員。

根據經典的政治 經濟學 原理,經濟制度是上層政治制度的基礎,政治體制的轉變也必將帶來經濟體制的轉變。作為世界上一種獨特的經濟與社會發展模式,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自1948年問世。「社會市場經濟」是西德經濟學家阿爾弗雷德·米勒—阿爾馬克提出的概念。他認為,「社會市場經濟」是依據市場經濟規律進行的、以社會補充和社會保障為特徵的經濟制度,市場自由同社會平等相結合是其原則。一方面,整個經濟的運轉以自由競爭為基本准則,使生產諸要素達到最佳配置,從而保證經濟以最節約、最高效的形式發展;另一方面,為了維持社會穩定,國家以社會救濟、養老金、補貼等再分配手段來調節收入分配,防止和縮小貧富差距,從而避免社會沖突,保證經濟持續和穩定發展。

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盡管在其60多年的發展中遭遇過種種困境與挫折,但卻表現出驚人的連續性,是德國政治「變與不變」 歷史 進程中最大的恆定因素。

德國獨特的傳統政治文化,逐步衍生了德國的政治發展史。相對於其它國家的發展而言,德國在發展過程中,政治文化扮演了重要角色。所以,易言之,分析、總結德國的傳統政治文化不僅對於了解德國的政治發展史,而且對於認識今天德國的政治現實及其發展走向,均具有可資借鑒的地方。

第一,國家主義

德國的國家主義首先表現在德國民族國家的建立和國家統一問題上。德國的歷史——確切地說,是民族國家建立、國家統一問題——一直是德國人憂心的話題。在第二帝國建立之前,德國一直都處在四分五裂和落後的狀態,未能形成一個統一的民族國家。自到第二帝國的建立,德意志才結束了長達952年的分裂狀態。從此,德國作為一個統一的近代民族國家在歐洲崛起。在德國的古典哲學家的中,實現國家和民族的統一是其政治思想的重要課題之

一。在他們看來,德意志民族的統一和復興的根源和力量在於發揚「民族精神」。一個民族之所以作為一個民族而存在,根本在於它的文化、宗教、道德和風尚等精神力量。他們甚至誇大德意志文化的成就,提出日爾曼是優秀民族,因此應當承擔起領導世界責任的謬論。德國的國家主義,還表現在二戰前希特勒吞並捷克斯洛伐克的蘇台德區,佔領奧地利等一系列行動中。這種國家主義還可以從側面得到明證。德國在20世紀霸行歐洲的歷史,是很多歐洲國家不可忘卻的「集體記憶」,正是這種「集體無意識」使得德國的鄰國一直將德國視為真正的威脅。在1990年東德和西德統一之後,東德之所以能夠實現向民主和市場經濟的轉型,這一點在後 社會主義 國家被視為一個例外。其主要原因有兩個:第一、它通過和平的非暴力的方式,而不是流血政治或者說是充滿血淚的戰略;第二、也是更重要的是,民主和市場經濟轉型的實現伴隨著一種強烈的民族感情沖動——東德人高呼「我們是一個民族」。正是由於這個原因,所以東德的民主和市場的轉型又被視為內生的民主化過程。

總之,德國的國家主義,貫穿於德國發展過程的始終。既要解決將所有講德語的人都統一於唯一的德國之下,也要解決由於與領國相比自身建國的遲滯、國家主義者抱負的失敗而導致的人民內心的普遍創傷和挫折感,還要解決由創傷和受挫所導致的更極端的國家主義,或許後兩者比單純的「統一」問題更難解決。

第二, 傳統文化 的禁錮

雖然德國戰後在政治文化轉型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鞏固了聯邦共和國的民主體制,促進了政治現代化的不斷發展,但是轟轟烈烈的重建運動並非沒有局限性。直至今天,德國的傳統文化仍然在相當的程度上模鑄著其政治生活, 這既體現在其政府運作方式方面, 也體現在公民政治參與方面。表現主要如:第一,對公民的政治參與影響。從公民的政治參與角度來看,由於德國在歷史上形成了國家至上主義和避免沖突的政治文化傳統,不同個人、階層和集團之間公開的利益競爭被認為並不一定有利於社會的穩定和發展。第二,電視傳媒受到政治勢力的影響。公法廣播電視所播出節目的44% 是信息和教育節目,它們為戰後的

政治文化轉型做出了重要的貢獻。直到1984年以後在聯邦德國才出現私人廣播電視,以播出 娛樂 節目為主,其市場佔有率和廣告收入直線上升,很快就形成了與公法廣播電視相競爭的局面。而公法電視台近年一直受到批評,因其日常經費來自 稅收 ,使其難免不受政治因素的影響。

戰後德國的經歷表明, 外在的因素「社會市場經濟」也發揮著不容忽視的影響。

德國的市場經濟是創新的第三條道路。

「社會市場經濟體制」是介於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之間的中間路線,它是自由與秩序的結合,強調效率和公平的平衡。有德 國學 者指出:效率與公正不是彼此對立、而是相互補充的。效率的對立面不是「公正」,而是「沒有效率」;沒有效率就意味著浪費,就是在毀滅資源。效率亦是公正的一個組成部分,效率與公正兩者兼而有之就是一種第三條道路。艾哈德領導實施的社會市場經濟就是一種第三條道路。

實行經濟領域的 民主制度 。

社會市場經濟體制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特徵是實行經濟領域的民主制度, 即在企業內部實行共決權制度,即企業雇員有權參與企業的決策。共決的形式主要表現在雇員通過企業監事會參與企業決策,特別是關於勞動權利和勞動條件等方面的決策。通過實行這一制度,在企業這一微觀單位里,雇員與僱主之間形成了合作的關系,而這樣的制度安排首先是針對保護勞工權益的,它的作用已經超越經濟范疇,成為維系社會團結和整體利益的有效工具。不僅在企業這一微觀層面,與之相適應地二戰後德國在宏觀層面上也形成了一種協商體制,即在勞動領域牽涉勞工的工資、津貼、勞動條件和解僱等切身利益問題時,不是由僱主單方面來決定,而是由勞工與僱主兩大利益集團平等協商共同制定相關的標准。

聯邦德國戰後的經濟奇跡不僅使經濟迅速恢復活力並取得巨大發展,同時極大地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從客觀上驗證了社會市場經濟的巨大成功,使人們對它產生了深刻的認同。它的影響和貢獻不僅僅局限在經濟領域,因為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是緊密相聯、相輔相成的,社會市場經濟所體現的自由競爭和經濟民主、公正的原則與戰後德國建立的政治民主原則和體制是一致的。因此,社會市場經濟的發展既奠定了民眾認同戰後德國民主體制的物質基礎, 同時也通過經濟生活對人們思想和行為方式的深刻影響,奠定了民主體制的觀念基礎。
德國的政體與我國的比較
無論是在國情還是思想文化方面,德國與我國有著許多相似的地方。所以德國走過的道路也許也就是我們將來要走的路。我國要在發展的各方面借鑒德國的 經驗 和教訓。在傳統文化方面我認為它的積極作用要大於它消極的一方面。我們不應該一味的去排斥傳統文化,而是學會去利用,就像德國在充分的利用的自己的傳統文化。傳統文化沒有錯,錯的是我們沒有正確利用傳統文化。當然,這不是一句話的事情,需要我們要花費一定時間和精力,我們現在需要的沉下心來,通過不斷的實踐來挖掘我們傳統文化與現代相結合的地方。這樣的結果是雙贏。

伴隨著政治體制改革,經濟體制改革是必然的。我國現在要建立和完善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應該說這是根據我國國情提出的。但是在一些發展理念和發展思路方面

應該多借鑒德國的經驗,德國的第三條道路就是我國對經濟體制改革和完善的目標,社會市場經濟體制把效率和公平並重的結合起來,這是最基本的理念,然後法律和制度安排等都遵守著這個理念,這樣發展才不會出現誤差。而我國在這方面還存在這諸多問題,效率和公平沒有實質意義上的對等,相關的配套設施也不太完善。另外,德國的市場經濟體制從保持著良好的延續性,在遇到問題是不斷的完善體制而不是否定根本,這也是我們需要借鑒的。

德國的政治體制改革是成功的,現階段我國也在進行政治體制改革,在經濟文化方面我們要借鑒德國的經驗,把握住正確的方向,我相信我國的政治體制改革也一定能夠成功。 參考文獻:

1、陳志斌.《德國政體教程》.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07

2、馬敏.德國選舉制度對政黨政治的影響分析[J].《德國研究》.2002

3、吳志成.《當代各國政治體制:瑞士和德國》.蘭州大學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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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7世紀洛克分權思想形成的背景及影響

答案C
【解析】本題知粗亮考查對史實的准確識記能凳圓力。17世紀,洛克最先搭寬提出分權與制衡學說,18世紀孟德斯鳩改造與繼承,但洛克與孟德斯鳩的三權是不一樣的,包括立法、行政、對外三種權力。

8. 西方分權思想的發展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分權思想由來已久,其源頭可遠溯到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近代最早明確提出分權思想的人之一是17世紀英國政治思想家約翰·洛克。洛克生活於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年代,革命成功後,他在總結革命經驗並吸取前人混合政體思想的基礎上,系統提出了其分權思想,從而初步奠定了近現代西方國家組織形式的理論基礎。

洛克的分權制衡思想是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時期新興的資產階級同封建專制制度斗爭的產物。它的分權思想雖然不系統,但卻第一次為資產階級用民主形式組織國家奠定了理論基礎。分權制衡的思想經過孟德斯鳩等人的發展成為了西方國家政治體制的一項主要原則。

分權學說出現較早,在古希臘時代,亞里士多德就提出了國家職能機構應分工的問題。波里比亞曾在其所著的《羅馬史》一書中考察了古羅馬國家的政治制度,論述了古羅馬帝國興盛的原因。他認為羅馬實行了執政官、元老院和公民大會三者並存的混合制政體。這種政治體制的優點在於國家的三種權力可以互相幫助,互相牽制。一種權力如果想要凌駕於其他權力之上,另外兩種權力便會加以抑制,從而有效地防止一種權力過於強大以致發生衰敗,使國家在任何時候都能趨於安寧和繁榮。波里比亞得出了權力過大易於導致政治腐敗的結論。

洛克和孟德斯鳩則進一轎攔步發展了分權思想。17世紀英國思想家洛克在《政府論》一書中闡述了其分權思想。他提出國家權力應該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對外權。立法權是國家最高權力,應當屬於國會,國會有權制定和通過法律;行政權由國王執掌,國王負責法律的執行,並擁有司法權和任命高級官員、法官的權力;對外權即處理與外國關系、戰爭與和平問題的權力,此權力也由國王掌握。這里所說的對外權實際上是執行權的一部分。洛克指出,國王必須在法律的范圍內進行活動,否則將喪失其權力。這一論述體現了他反對君主專制的思想。後來,英國政治制度的建立直接受到洛克學說的影響。

18世紀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創立了較為完整、科學的分權與制衡的理論。他把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及司法權三個部分,認為應該由議會、政府和法院分別行使這三種權力,強調三權分立,強調制約,保持平衡。這一理論比較科學地劃分了國家權力結構,論述了國家權力之間的相互關系。孟德斯鳩在1748年出版的《論法的精神》一書中闡明了三權分立的重要意義。指出:「當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同一個人和同一機關之手,自由便不復存在;因為人們將要害怕這個國王或議會制定暴虐的法律,並暴虐地執行這些法律。」「如果司法權和立法權合而為一,則將對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專斷的權力,因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權和行政權合而為一,法官便將握有壓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個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貴族或平民組成的同一機關行使這三種權力,即制定法律權、執行公共決議權和裁判私人犯罪或爭訟權,則一切便都完了。」為此,孟德斯鳩指出三權必須分立,而且其中由人民代表機構所行使的立法權應是最重要的權力。進而,孟德斯鳩又論證了建立權力制衡關系的必要性。他在總結歷史經驗的基礎上指出,防止掌有權力者濫用權力的有效辦法就是以權力制約權力。三權分立須要輔之以權力之間相互制約,從而達到權力均衡。

孟德斯鳩發展了英國約翰·洛克的分權思想,使法國的分權制衡理論比英國的更加完善和系統。他所說的三權即立法權、關於國際法事項的行政權和關於司法及民政法規事項的行政權。他認為第二種權力可簡稱為國家的行政權力,第三種權力可稱為司法權力。後世的人們一般都把行政權理解為包括內政外交權在內閉殲胡的政府管理與執行權。孟德斯鳩認為,國家權力不能集中掌握在一個人或一個機關的手中,否則就不能保障社會自由和公民自由。他說,政治自由是通過三權的分野而得以保障的。當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同一個人或同一個機關之手,政治和社會的自由便不復存在了。如果司法權同立法權合而為一,將對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專斷,而如果司法權同行政權合而為一,法官便將握有壓迫者的力量,公民的自由將盪然無存。一句話,沒有分權就沒有政治自由

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與權力制衡的主張,是當時日益強大起來的法國第三等級與封建階級分權的政治要求。他們爭取對立法權和司法權的控制,限制由國王和貴族掌握的行政權。孟德斯鳩提出分權制衡論的初衷是想在法國建立英國式的君主立憲政改旁體,而其後的法國大革命帶來的卻是更為民主的共和體制。分權制衡理論受到後世很多西方思想家的推崇、繼承與發展。在實踐中更成為西方國家普遍的政府組織原則,對近現代西方政治民主化進程產生了深遠的歷史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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