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德國為什麼沒有總統
德國是有總統的,而且在名義上,德國總統是國家元首,是德國最高領導人。
德國的政體是「議會共和制」,按照級別來講,德國總理的官職是要比總統低的,總理在形式上也是由總統任命的。
但是德國總統是沒有行政權力的,僅僅是個虛位元首。作為德國國家的代表,總統平時只負責一些禮節性的工作,比如借鑒外國使節,任命總理所提交的內閣成員名單和簽署議會通過的法律等等。
聯邦總統的最主要職責:
簽署並公布由德國聯邦議院和德國聯邦參議院通過的由聯邦總理和有關聯邦政府部長副署的法律法令,但對其沒有否決權,根據聯邦議院的決定任免聯邦總理,根據聯邦總理的提名任免聯邦政府各部部長;主持國家禮儀性活動等。
㈡ 為什麼德國現在總統權力不如總理
這是由德國的政治體制決家的.
世界上的國家大多數實行共和制。共和制一般又分為總統制和議會制。
在議會民主制國家中,政府首腦是由議會中的多數黨和政黨聯盟組成,政府首腦由多數黨或政黨聯盟的領袖擔任,政府各部門的首長也由多數黨或政黨聯盟的成員擔任,而且,他們同時也是議會議員。而他們的國家元首則和政府首腦的職務分開。在大多數議會民主制國家中,國家元首是象徵性的職位,只擁有些無關政局的權力,例如任命公務員等。不過國家元首也會保留一些在緊急狀態中可以使用的特別權力,但是大多數情況下(無論是依慣例還是依法律規定)此類權力是在得到政府首腦支持後才會得到實行。
而實行總統制共和制的國家,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還兼任武裝部隊總司令。總統的實際權力非常廣泛。總統直接組織和領導政府。政府不對國會負責,只對總統個人負責。總統有權接受部長的辭職或解除其職務。內閣由總統指定的官員(通常為各部部長)組成,只是總統的集體顧問。國家的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完全分立,權力相互制衡。議員和政府官員不得相互兼任,國會無倒閣權,政府也無解散國會的權力。但國會行使立法權受總統的制約,如美國總統對國會通過的法案可行使否決權,但國會再以2/3多數通過,不經總統批准即可成為法律。總統的權力也受國會的制約,如總統對政府高級官員的任命要得到參議院的認可,總統和政府高級官員如違憲犯法,國會可提出彈劾。
總統制共和制和議會制共和制的區別主要如下:
第一,政府的組織方式不同。在議會共和制下,政府(內閣)一般由議會中(兩院制議會中,一般指眾議院)佔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來組織;在總統制共和制下,政府成員由當選的總統任命並領導。
第二,議會的職權不同。議會制共和制下的議會不僅具有立法、監督政府和決定財政預算等權力,還具有組織政府的權力;總統制共和制下的議會僅具有一般議會所擁有的立法、監督政府和決定財政預算等權力,而沒有組織政府的權力。
第三,政府與議會的關系不同。在議會共和制下,政府對議會負責。如果議會對政府的政策不滿而通過對政府的不信任案時,政府就得辭職,或者呈請國家元首解散議會,重新選舉。在總統制共和制下,總統領導下的政府只對選民負責,而不對議會負責;作為立法機關的議會,其議員不得兼任行政官員,而作為行政機關的政府官員也不能兼任議員(議會制共和制下的政府成員卻同時也是議員)。總統行使權力時對議會不負政策上的責任,議會不能因政策問題對總統和政府提出不信任案,以迫使其辭職,但在總統有違憲行為時,可以對總統提出彈劾。總統應向議會報告工作,且無權解散議會,但是對議會通過的法律可以行使否決權。
第四,國家元首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在議會共和制下,作為國家元首的總統,只擁有虛位沒有實權;而在總統制共和制下,總統既是國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腦,掌握行政實權。
第五,執政黨的產生方式不同。議會共和制下的執政黨一般是指在議會大選中獲性的那個政黨或政黨聯盟;而總統制共和制下的執政黨則是指在總統大選中獲勝的那個政黨或政黨聯盟。
第六,國家元首的產生方式不同。在議會共和制下,作為國家元首的總統,大部分國家由議會選舉產生,只有少數國家由選民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而在總統制共和制下,總統一般由全民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
德國實行的議會制共和制,議會不僅是國家的最權力機關,也是行政機關。總統由一般由議會中的執政黨或執政黨聯盟提名,並由全體議員表決通過。執政黨會提名在社會上有名望且黨派色彩很淡的人士來擔任總統。由於他們不是執政黨的領袖,甚至也可能不是議員,所以他們對政府的決策影響非常有限。所以在德國,總理的權力要遠大於總統的權力。
㈢ 德國為什麼沒總統只有總理
1、德國總統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國家元首,對內和對外均代表德國。聯邦總統只是國家元首,但並不直接領導聯邦政府,不享有實際的行政權,而聯邦總理為政府首腦,決定國家大政方針。
2、聯邦總統的最主要職責是:簽署並公布由德國聯邦議院和德國聯邦參議院通過的由聯邦總理和有關聯邦政府部長副署的法律法令,但對其沒有否決權;根據聯邦議院的決定任免聯邦總理,根據聯邦總理的提名任免聯邦政府各部部長;主持國家禮儀性活動等。
德國聯邦總統作為國家元首行使以下職權:
對內對外代表德國; 在國際法意義上代表德國人民,以聯邦的名義同外國締結條約,但調整聯邦政治關系或涉及聯邦立法事項的條約應以聯邦法律的形式,取得聯邦立法機構的同意; 簽發國書和派遣德國駐外國使節,接受外國國書並接待外國駐德國使節。
聯邦總統還行使以下職權:提出聯邦總理的人選,交由聯邦議院選舉; 任命聯邦議院選舉產生的聯邦總理; 任命聯邦總理提名的聯邦政府各部部長; 發生聯邦總理不信任案時,根據聯邦議院的請求罷免聯邦總理; 任免聯邦法官、聯邦公務員、軍官和下級軍官; 簽署並頒布聯邦議院通過的法律; 代表聯邦行使赦免權。
㈣ 為什麼德國總理比總統大
德國的政治制度是「議會共和制」,權力中心在議會,由議會多數黨上台組閣執政,總理掌握實權,總統只是象徵意義的,不掌握實權,聯邦政府向聯邦議院負責。聯邦總統只是國家元首,但不直接領導 聯邦政府 ,不享有實際的行政權。他的最主要職責是:
1.簽署並公布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通過的、由聯邦總理和有關聯邦政府部長簽署的法律、法令,但沒有否決權;
2.根據聯邦議院的決定任免總理,根據聯邦總理的提名任免 聯邦政府各部部長;
3.主持國家禮節性活動等。
而聯邦總理為政府首腦,有一個特別的專有名詞叫「總理民主制」,他決定國家大政方針,只對議會負責。
(4)為什麼德國總統擴展閱讀:
德國聯邦總統作為國家元首行使以下職權:
對內對外代表德國(參加國家、社會和文化活動,訪問各聯邦州和城市,在外國進行國事訪問,接待外國國家客人); 在國際法意義上代表德國人民,以聯邦的名義同外國締結條約,但調整聯邦政治關系或涉及聯邦立法事項的條約應以聯邦法律的形式,取得聯邦立法機構的同意; 簽發國書和派遣德國駐外國使節,接受外國國書並接待外國駐德國使節。
聯邦總統還行使以下職權:
提出聯邦總理的人選,交由聯邦議院選舉; 任命聯邦議院選舉產生的聯邦總理; 任命聯邦總理提名的聯邦政府各部部長; 發生聯邦總理不信任案時,根據聯邦議院的請求罷免聯邦總理,或根據聯邦總理的提議解散聯邦議院; 任免聯邦法官、聯邦公務員、軍官和下級軍官; 簽署並頒布聯邦議院通過的法律; 代表聯邦行使赦免權。
㈤ 為什麼德國的總統幾乎沒有存在感
這是由德國的政體決定的,德國國家政體為議會共和制,也就是責任內閣制,總理負責組織內閣,對議會負責,握有全國最高行政權;
總統是雖然是國家元首,但不是聯邦政府成員,只擁有形式上的權力,不直接領導內閣,不負行政責任。所以,他們的總理因握有實權,而出鏡率較高,名氣自然就大。
(5)為什麼德國總統擴展閱讀:
1、德國總統
德國總統是由聯邦議會討論後選出的。聯邦總統任期五年,如果再次當選,只能連任一屆。聯邦總統最重要的職責是簽署和公布聯邦議院和聯邦議院通過的、由總理和聯邦政府相關部長會簽的法律和法令,但沒有否決權;根據聯邦議會的決定任命或免職聯邦總理,並根據聯邦總理的提名任命或免職聯邦政府的部長;主持國家禮儀活動等。聯邦總統僅僅是國家元首,但不直接領導聯邦政府,也不享有實際的行政權。
2、德國議會
議會由聯邦議院和聯邦議院組成。聯邦議院行使立法權,監督法律的執行,選舉聯邦總理,參與聯邦總統的選舉,監督聯邦政府的工作。聯邦議院選舉通常每四年舉行一次,贏得選舉的政黨或聯盟有權組成內閣。
3、德國總理
總理是議會多數黨成員,由議會選舉產生,是德國政府的首腦。總理有權組成內閣,挑選部長和重要政府官員,並提出對聯邦總統有約束力的任命和免職名單。決定聯邦政府的內部和外部政策並對其負責;決定聯邦政府的憲法;直接取代國防部長,在戰爭期間擔任聯邦軍隊的總指揮;必要時,它有權要求聯邦議院提前召集全體議員,並要求聯邦總統解散聯邦議院,舉行全國選舉。
㈥ 為啥德國總統沒有實權
因為議會共和制國家中,總統是國家元首,是禮儀上的國家代表,地位高但沒實權,只負責主持一些重大典禮或者接待重要外賓,或者通過一些重要文件,但只要按照流程走就行了。議會選舉出來的總理是政府首腦,地位比總統低一等,但是掌握實權,負責國家重大事務。
德國聯邦總統職權
對內對外代表德國(參加國家、社會和文化活動,訪問各聯邦州和城市,在外國進行國事訪問,接待外國國家客人);在國際法意義上代表德國人民,以聯邦的名義同外國締結條約,但調整聯邦政治關系或涉及聯邦立法事項的條約應以聯邦法律的形式,取得聯邦立法機構的同意;
提出聯邦總理的人選,交由聯邦議院選舉;任命聯邦議院選舉產生的聯邦總理;任命聯邦總理提名的聯邦政府各部部長;發生聯邦總理不信任案時,根據聯邦議院的請求罷免聯邦總理,或根據聯邦總理的提議解散聯邦議院;
任免聯邦法官、聯邦公務員、軍官和下級軍官;簽署並頒布聯邦議院通過的法律;代表聯邦行使赦免權。
㈦ 為什麼德國只有總理
1、德國總統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國家元首,對內和對外均代表德國。聯邦總統只是國家元首,但並不直接領導聯邦政府,不享有實際的行政權,而聯邦總理為政府首腦,決定國家大政方針。
2、聯邦總統的最主要職責是:簽署並公布由德國聯邦議院和德國聯邦參議院通過的由聯邦總理和有關聯邦政府部長副署的法律法令,但對其沒有否決權;根據聯邦議院的決定任免聯邦總理,根據聯邦總理的提名任免聯邦政府各部部長;主持國家禮儀性活動等。
德國聯邦總統作為國家元首行使以下職權:
對內對外代表德國; 在國際法意義上代表德國人民,以聯邦的名義同外國締結條約,但調整聯邦政治關系或涉及聯邦立法事項的條約應以聯邦法律的形式,取得聯邦立法機構的同意; 簽發國書和派遣德國駐外國使節,接受外國國書並接待外國駐德國使節。
聯邦總統還行使以下職權:提出聯邦總理的人選,交由聯邦議院選舉; 任命聯邦議院選舉產生的聯邦總理; 任命聯邦總理提名的聯邦政府各部部長; 發生聯邦總理不信任案時,根據聯邦議院的請求罷免聯邦總理; 任免聯邦法官、聯邦公務員、軍官和下級軍官; 簽署並頒布聯邦議院通過的法律; 代表聯邦行使赦免權。
㈧ 德國為什麼要設立總統
德國,義大利,這些國家都是議會共和制(美國是總統共和制),國家必需有一個元首,出席種種活動,帶表國家發言,而這些國家的最高權利是議會,總統就是議會與政府或是說執政黨派的代表
㈨ 為啥德國都是總理在主事總統是幹啥的
國為德國是總理制的國家。
總理制,也叫做議會內閣制,是一種政治制度。實行總理制的國家政體類似於議會制君主制的政體,與總統制有很大區別。身為國家元首的總統(或其他稱呼)不掌握實權,只擁有象徵性的地位,形式上代表整個國家。議會一般由直選產生,政府首腦(內閣總理)由議會多數黨領袖出任,掌握國家實權。在總理制的國家,議會有權對內閣提交不信任案,撤換總理,總理也有權請求國家元首解散議會。簡言之就是國家的國家元首是總統但他們是沒有實權的,是虛職。政府首腦是總理,行使行政權。
德國、義大利、葡萄牙、新加坡等國是當今世界實行總理制的國家。
總統制是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一種政權組織形式,與議會內閣制相對稱,指由選民分別選舉總統和國會,由總統擔任國家元首,同時擔任政府首腦的制度。實行總統制的國家,在憲法中都規定了總統的職權。與議會內閣制相比較,總統制的特點是以總統為行政首腦,行政機關從屬於總統而非議會。在總統制下,總統獨立於議會之外,定期由公民直接或間接選舉;總統只向人民負責,不對議會負責。有些國家雖然也設總統,但總統只是國家元首,不兼任政府首腦,內閣由議會產生,只對議會負責。這種情況不屬總統制。
總統制特徵
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總攬行政權力,統率海、陸、空三軍,公布法律、發布命令毋需副署。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相互獨立。作為立法機關的議會,其議員不能兼任行政職務;而作為行政機關的政府官員,也不能兼任議員。由當選的總統組織政府,總統的選舉與議會的選舉分別進行,國會中的多數黨不一定是執政黨。總統與議會的任期相對內閣制固定。議會不能對總統投不信任票,總統亦無權解散議會。
美國是最早實行總統制的國家。它實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並互相制衡的制度。美國是實行總統制的典型,其特點是: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還兼任武裝部隊總司令。總統的實際權力非常廣泛。總統直接組織和領導政府。政府不對國會負責,只對總統個人負責。總統有權接受部長的辭職或解除其職務。內閣由總統指定的官員(通常為各部部長)組成,只是總統的集體顧問。國家的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完全分立,權力相互制衡。議員和政府官員不得相互兼任,國會無倒閣權,政府也無解散國會的權力。但國會行使立法權受總統的制約,如美國總統對國會通過的法案可行使否決權,但國會再以2/3多數通過,不經總統批准即可成為法律。總統的權力也受國會的制約,如總統對政府高級官員的任命要得到參議院的認可,總統和政府高級官員如違憲犯法,國會可提出彈劾。
除美國外、塞普勒斯、菲律賓、印度尼西亞、大多數拉丁美洲國家(如墨西哥、巴西、阿根廷、智利等)和大多數中亞和非洲國家也是實行總統制。
㈩ 為什麼德國總統沒有存在感
德國是實行內閣制政府!
總統只是一個國家象徵!
實際是總理負責政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