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境外人員回國最新隔離政策
北京境外返京隔離政策如下:
1、入境人員,須在第一入境點進行14天集中醫學觀察。觀察期滿經核酸檢測為陰性的,解除醫學觀察後,就地分流,各自返回目的地。
2、在第一入境點集中觀察期滿14天,經核酸檢測陰性,並於集中觀察期滿當天或次日直接進京的人員。由當地提前向我市提供《指定第一入境點入境進京人員信息表》,觀察期滿後,出具集中觀察期滿證明。人員進京前需向居住社區報告,說明集中觀察情況及進京日期,便於社區掌握,為大家回京提前做好准備。
人員進京時,如因數據更新滯後,致使在機場、火車場站、公路卡口受阻的,可向相關站點出示集中觀察期滿證明,自行返回社區。
到達社區後,由所在社區核實《指定第一入境點入境進京人員信息表》並做好登記,辦理小區出入證件,可不再進行居家觀察,但是需要接受社區健康監測管理。社區會提醒本人做好個人防護,如有異常情況要及時向社區報告。
3、在第一入境點集中觀察期滿14天,經核酸檢測陰性,但沒有在集中觀察期滿當天或次日直接進京的人員,仍要執行所有返京人員均需居家或集中觀察14天的政策。
4、對於駐華使團人員,按照有關駐華使團人員管理辦法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因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傳染病監測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國家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監測計劃和工作方案。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傳染病的發生、流行以及影響其發生、流行的因素,進行監測國外發生、國內尚未發生的傳染病或者國內新發生的傳染病,進行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