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一個優秀的刑辯律師是如何害死人的
既然是優秀的刑辯律師,他是讓法官刀下留人的,又怎麼會害死人呢?
❷ 刑辯律師如何進行無罪辯護
刑辯律師無罪辯護小議相比於民事、行政類案件,辦理刑事案件無疑對律師的綜合素質要求更高;而在所有刑事案件中,無罪辯護的難度又是最大的。它要求律師除了具備扎實的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證據學專業知識以外,還要求承辦律師擁有過硬的心理素質、良好的語言表達、敏銳的臨場應變、敢於辯論、善於辯論的優良品質。以及與公檢法辦案人員進行良好溝通的處世技巧。從職業情懷上講,還要有社會責任感,有為人權保障事業奮斗的心理准備,正如某知名律師所說:「律師這個職業的產生和存在絕不是為了解決一部分人的就業,也不是簡單地為了滿足人們的物質需要或文化需要,而是為了社會進步的需要,為了人類整體文明的需要,為了人類個體尊嚴的需要。只有把個人的一切動機與這些需要緊密地結合起來,才能成為一名合格的、受人尊敬的律師。」人生最珍貴的莫過於人生命和自由,人生最痛苦的莫過於失去生命和自由。無罪辯護——是為不應失去人身自由或者生存權的人依法爭得人身自由或生存權而辯護。無罪辯護是刑事辯護的策略和方法之一,顧名思義,就是爭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認定為無罪的辯護方式。無罪辯護的核心,是提出被告人無罪的理由,並依法進行論證。由於無罪辯護關涉到「罪」與「非罪」的極端,在某種意義上,也是對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前期工作的全盤否定,因此,無罪辯護是公認的刑事辯護中最難的辯護形態。 無罪辯護的意義無罪辯護對於公民和刑辯律師而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無罪辯護的成功能最大限度地體現刑辯律師的工作價值,無罪辯護的技能代表著律師個人及律師團隊辯護技巧的最高水平。在刑事訴訟實踐中,偵查機關的工作是對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進行偵查,尤其是有罪、罪重的證據;檢察機關的工作是在審查相關犯罪證據之後依法提起針對犯罪嫌疑人的國家公訴。簡單地說,在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是處於「攻勢」的一方,而公民及其辯護律師是處於「守勢」的一方。成功的無罪辯護,意味著刑辯律師以一己之力對長期的偵查和檢察工作的全盤否定,是對公訴方苦心經營的證據鏈條的摧毀或者突破,是律師價值最璀璨的展現,是律師的夢想與榮光。成功的無罪辯護也是公民自由和生命的捍衛者、「保護神」。 無罪辯護的生存根源 一、無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是當今刑法上的一個重要基本原則已經成為一種共識,任何人在接受審判之前都不得被視為罪犯,更不能被處以刑罰。在這一原則之下,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基本上是不被剝奪的,即使部分權利無法行使,法律也從另一個角度賦予了被告人委託辯護的權利,這樣對被告人罪行的辯護就基本不存在障礙了,無罪辯護也就獲得了生存土壤。然而,在這之前無罪推定原則的陣地是被有罪推定占據著的,訴訟程序成為了出罪過程,被告人在開始便已經成為了罪犯,罪犯的訴訟權利基本上被全部剝奪,辯護失去了生存的土壤,無罪辯護就更無從談起。因此,只有在無罪推定原則下,才存在為被告進行無罪辯護的空間;而且無罪推定是無罪辯護的首要生存根源。 二、訴訟模式的變革我國的訴訟模式在改革之前基本類似於職權主義模式,控辯雙方地位不平等,被告方成為了控方和審判方的共同追訴對象。這樣模式下的辯護只能是一種形式,律師進行無罪辯護不僅不可能,反而會被認為是罪犯的幫凶。我國庭審制度改革後,形成了以職權主義模式為基礎,吸收當事人主義模式的合理因素,強化辯論性和對抗性的具有中國特色的訴訟模式。控辯雙方地位基本趨於平等;律師在庭上有比較充分的質證權、辯論權;還有旁聽群眾的監督,增加了審判的透明度;未經當庭質證認證的一般不能作為定罪根據,等等。這樣辯護人就可以在訴訟中通過這種相對平等的控辯對抗,向中立的法官呈現控方事實證據和法律的不可採信性,進而達到為被告人進行無罪或罪輕的辯護的目的。 三、律師介入刑事訴訟程序時間的提前我國1996年《刑訴法》修改的一大亮點就是把律師介入刑事訴訟程序的時間大大提前,律師介入刑事訴訟程序的時間,特別是在庭審以前的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的介入,看似和庭審中的無罪辯護關系不大。實則不然,律師介入訴訟的時間從客觀上間接的制約了無罪辯護的可能性及成功率,因為律師介入越早,接觸訴訟各方的機會越多,對案情的了解越多,這樣進行無罪辯護的成功把握越大,辯護人也越願意進行無罪辯護。如果缺少了律師對刑事訴訟程序的介入,獲得的案件事實就少,便從客觀上決定了無罪辯護只能是空談。而且,律師應該是刑事辯護的主要力量,律師介入刑事訴訟程序的時間就顯得更加至關重要了。 四、法律對律師職責的規定我國《刑訴法》第三十五條和《律師法》第二十八條都明確指出: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輕罪、減輕和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意見,以維護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這就是在立法上保障律師行使無罪辯護權的依據。當然,從另一個方面來講,這也是律師必須履行的職責。 無罪辯護的法律依據關於無罪辯護,我國有一系列的法律規定,為律師開展無罪辯護功罪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依據。一、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一規定改變了我國長期存在的「有罪推定」傾向,吸收了世界公認的「無罪推定」的理論精華,良好地體現了人權保障的觀念。目前,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修正在即,相信「無罪推定」還會得到進一步地申明和確立。2、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可見,證明被告人「有罪」是檢察機關的責任,只有證據確實、充分,並構建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人民法院才會判決有罪。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沒有「自證其罪」的義務,其權利只能是依法證明其「無罪」或者「罪輕」。3、我國《律師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這是律師行使無罪辯護權的直接法律依據。4、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由此可見,如果案件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確實、不充分,均要作出無罪判決。這就為律師的無罪辯護工作提供了廣闊空間。 無罪辯護的現狀在司法實踐中,無罪辯護的成功率比較低。造成這種情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是國家機關,擁有先天的資源優勢和強勢地位。又如,刑事律師在中國開展工作的難度和風險還比較大,《刑法》三百零六條的「偽證罪」猶如懸在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讓眾多律師望而生畏,很多時候不願取證、不敢取證,在工作中「心有餘而力不足」。所以會造成無罪辯護率低。盡管現實不容樂觀,仍然有大批專業技能卓越、心理素質過硬的優秀律師在無罪辯護領域取得了成功,因此,無罪辯護是否能夠實現,關鍵還是要看律師的能力,看客戶對律師的明智選擇。可以考慮作無罪辯護的情形根據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被告有以下情形的,可作無罪辯護:一、被告不具有犯罪主觀要件。 犯罪或由故意構成,或由過錯構成。以故意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主觀故意而不構成該故意犯罪。以過失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過失而不構成該過失罪。既無故意也無過失則不構成任何犯罪。 二、被告不是犯罪主體。 犯罪還須同時滿足刑法規定的主體要件。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除了犯故意殺人、故意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項罪名以外的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十八條規定,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時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 三、被告犯罪行為證據不足。 「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等法定基本原則作為刑事審判的基本原則,《刑事訴訟法》確定了無罪推定的原則。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或證據鏈條脫節,將影響犯罪事實的認定,應該進行無罪辯護。 四、辦案機關程序違法。 違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難以保證其真實與公正性,用以證明案件事實極有可能出現差錯。《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明文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於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因此,對沒有履行法定告知義務或違反程序取得的證據應堅決予以否定。 五、刑法不認為是犯罪。 如《刑法》第十三條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為罪;《刑法》第十六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或「不能預見」原因造成的危害行為不為罪;《刑法》第二十條規定,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 六、刑法不予追究。有些行為,雖然給權利人造成了嚴重的損害,但由於其特殊原因,不追究刑事責任。如《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已過追訴時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自訴案件受害人不起訴或撤回起訴的,不予追究。刑辯律師作無罪辯護的前提一、要特別熟悉案情熟悉案情要求律師特別熟知和掌握案件整個情況,熟悉其的發生、發展和結果。熟知被告人具有哪些無罪的事實和情節。只有做到熟悉案情基礎上,才能結合法理和法律對案情進一步地研究分折,決定是否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二、無罪證據要充分無罪辯護不容易,只有證據充分了,辯護才有保障,才能從根本上否定了檢控方起訴的事實和理由,使辯護律師的無罪意見被法官採納。因此,除了在辯護詞中明確指出被告無罪的意見、寫明無罪的事實和情節外,更重要的是提供確實充分的無罪證據,結合有關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進行論證和闡明。特別是在法庭辯論階段,針對公訴人提出的證據,應用已經收集的證據進行有力反駁。三、注重溝通規避風險注重溝通要求律師決定為被告作無罪辯護時還要注意與法院、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溝通。由於我國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律師的權利還沒有充分的保障。律師在執業的過程中經常會收到來自各方面的干擾。因此,律師在進行無罪辯護時要懂得同上述機關溝通,爭取權利,避免麻煩,進一步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刑辯律師作無罪辯護相關准備工作 接受委託後,承辦律師要做如下工作: 1、與當事人家屬以及各知情人溝通,熟悉案情,研究案件本身是否具有無罪辯護的突破點; 2、會見當事人,進一步詳細的了解案情,並尋找有無疑點,以求尋找更多的無罪證據; 3、認真查閱案卷,認真查閱相關法律依據,找出無罪或不負刑事責任辯護的法定理由。看看當事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無罪」、「不負刑事責任」的情形。 4、盡最大努力收集被告人無罪的證據。對於調取存在風險的證據時,一定要申請,並由偵查機關、公訴機關、審判機關予以調取,以求最大限度保護自己。 如何作無罪辯護 一、實體上的辯護司法活動主要有兩大基本任務:其一是准確認定案件事實;其二是正確適用有關的法律。 1、事實的角度——事實與證據案件事實既然如此之重要,那麼無罪辯護要取得成功就必須牢牢抓住這個關鍵,首先從事實出發來尋求契機。這樣就要求辯護律師接受委託後,對起訴書的指控與判決書的認定,一要持疑,二要查實。只有持既信又不信的疑問態度,才能深入查明事實真相,去疑解問,把好事實關。凡對於被告主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符合控訴罪名的,則應依法為被告人從罪輕或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方面進一步查明事實;凡對於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不符合控訴罪名的,應針對起訴書指控進行辯護前的事實核實;凡對於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分,難以定罪或者顯然不構成犯罪者,應認真核查無罪的事實根據。案件事實是適用法律的前提,而案件事實的認定則是取決於證據。要獲得辯護的成功,就要從證據著手,從證據的採用標准出發來辯駁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實不存在或並非被告人所為。首先,從採用證據的客觀性標准來看,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材料,而不是主觀猜測或主觀臆斷的產物。證據的客觀性不僅體現為已經發生的事實在客觀世界留下的各種印記或痕跡是客觀的,而且它與該事實的聯系也是客觀的,這種客觀真實性是證據能夠被用來認定事實的前提和基礎。其次,從採用證據的關聯性標准來看,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與待證案件事實具有內在的必然聯系。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但並非所以的客觀事實都是證據,只有具有客觀性的同時又與案件有關聯的事實才可能成為證據。關聯性的存在使得證據具有證明的實際能力,即對案件事實具有證明力。關聯性成為了證據與其他事實的實質區別,在辯護中要准確的找出控方提出的看似能證明犯罪事實,卻實質上缺乏關聯性的證據,通過否定這些證據的證明力來達到辯護的目的。再次,從採用證據的合法性標准來看,作為證明根據的材料無論是否具備合法性,都可以稱為證據,但每一件證據能否在具體的司法活動中被採用,還要看其是否具備合法性。證據的合法性主要包括兩方面,其一是證據形式的合法性,其二是證據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的合法性。 2、法律的角度——犯罪構成犯罪構成是刑法規定的,反映行為的法益侵害性和非難可能性,而為該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客觀構成要件和主觀構成要件的有機整體。由於犯罪構成是違法性和有責性的法律標志,因此,犯罪構成是認定犯罪的法律標准,而且是唯一法律標准。具體講,犯罪構成是區別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一罪與數罪,重罪與輕罪的法律標准。辯護律師要注重從以下幾個關於犯罪構成的方面,來把握如何從法律的角度進行辯護,第一,准確把握情節嚴重程度。第二,把握犯罪構成要件是否完整。第三,把握是否存在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第四,把握一罪和數罪。 二、程序上的辯護程序公正一方面能保證實體公正的實現,另一方面擁有自身獨立的價值意義。在程序上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進行無罪辯護,就是幫助或代理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依法正確的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並在發現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受到侵犯或剝奪時,向司法機關提出意見,要求依法制止,或向有關單位提出控告。 結語一個好的律師首先會全面的熟悉案情並熟練吃透相關法律規定,在了解了整個情況後決定提出無罪辯護,這是無罪辯護的提出;其次,就需要律師拿出更專業的精神認真的搜尋更多有利的無罪證據,會見當事人、查閱案卷等等缺一不可。然而更關鍵的,是律師對整個案件的掌控能力。某些律師平時並不注重無罪辯護的研究和實務技巧容易錯過那些本可以利用作為無罪辯護支撐的關鍵點,或者即使提出了無罪辯護,但由於專業能力不足、掌控能力不夠、無法達成成功的無罪辯護,甚至反而因此也失去了量刑辯護的良好時機。這種該提不敢提,提了又無法成功勝訴的局面,這對當事人的權利無疑是又一次的巨大傷害。這種情況不該也不能重演在您和您親友的身上。
❸ 最好的刑辯律師如何定義和判斷
1、沒有最好的刑辯律師,只有不斷超越自己,認真做好工作的刑辯律師。
2、在沒有權威的評價中介機構存在情況下,當事人遇到適合的刑事辯護律師就是最好的刑辯律師。
❹ 刑辯律師的介紹
刑辯律師是刑事辯護律師的簡稱,是指已經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執業證書,以刑事辯護法律服務為全部業務或者主要業務,專業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刑事辯護的執業律師。
❺ 刑辯律師需要哪些專業技能
在知識方面,辯護律師需要有較為廣博的知識結構。一是專業性知識。首先是法律知識,這是法學院傳授的內容,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司法解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不僅是法條,還有法理。其次是物證技術知識,包括現場勘查、物證提取,法醫、痕檢、文檢、毒化等方面,亦有必要學習了解。二是基礎性知識,包括哲學、社會學、經濟學、心理學、邏輯學等,這是通識教育的內容。三是相關性知識,即案件涉及到金融、證券、財會、稅務、商貿等專業領域時,根據辦案需要學以致用、急用先學。
專業技術方面,根據刑事辯護工作流程和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技能:會見,閱卷,調查取證,庭審發問,庭審質證,法庭辯論等。目前律師界開展的刑辯業務培訓,主要側重於專業技術的訓練,用以彌補法學院教學的不足。長遠看,法學院有必要大量引進資深的法官、檢察官、律師,擔任實務教授或者教員,對學生開展實務技能的教學和訓練。
專業能力方面,強調四種能力:一是法律思維能力,包括無罪推定思維和批判性思維。刑辯律師要以理性、審慎的態度,對控方指控的罪名、事實和證據,進行全面審查和質疑。二是法律解釋能力,即理解和運用法律條文的能力。熟練運用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立法者的目的解釋、歷史解釋、比較解釋等方法,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法律解釋。三是證據分析能力,即從證據推理認定案件事實的能力。尤其是要善於提取、恢復被控方忽略、隱藏的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信息,對案件事實進行重構、矯正。四是論證說服能力,包括論證、反駁與邏輯運用能力,溝通說服能力等。通過削弱控方的論據,及發現控方論證上存在的邏輯謬誤,進行有效反駁,說服裁判者接受辯方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