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德國稅收制度
德國是世界上經濟最發達的國家,那麼德國的稅收制度是怎樣的呢?下面介紹一下德國稅收制度。㈡ 德國VAT的稅率是多少
德國VAT稅率是19%,低稅率是7%(特定商品例如食品、書籍、醫療設備和藝術品的供應以及特定活動(即文化活動)的服務適用降低的增值稅稅率。);
銷售稅VAT= 市場銷售價格/1.19*0.19
市場銷售價格(含稅)= 定價(稅前價格) X 1.19;
㈢ 德國VAT的稅率是怎麼計算的
德國VAT標准稅率是16%
㈣ 德國增值稅的起征點是什麼
大部分在德國注冊公司的客商都是通過亞馬遜平台開展業務,因此就會有增值稅的問題,增值稅作為覆蓋歐洲各國的大一統稅種,自然不會遺漏德國公司。增值稅作為流轉稅的一種,實際上並不會對經營者帶來太大稅務負擔。
增值稅的稅率一般是19%,部分商品(比如食品、農產品、出版物和2010年新增的酒店業等)稅率為7%。原則上來說對所有在德國國內發生的產品和服務交易均須徵收增值稅,但是有些商品是可以免稅的,如出口、部分銀行和保險業務。
㈤ 德國稅收體系介紹
為大家整理的《德國稅收體系介紹》,供大家參答飢考。
概述
德國的稅務體系包括兩大種類:直接稅與間接稅。直接稅指的是應當納稅的人實際承擔的稅負。例如包括個人所得稅,公司稅和營業稅。
與此相反間接稅指的是納稅義務人轉嫁稅負,經濟上由他人承擔了稅負。比如增值稅向生產者和分銷商徵收,而經濟上最後由最終消費者來承擔。其它間接稅有石油稅和煙草稅。
稅種
1、所得稅
德國的所得稅設定了七種收入應徵收所得稅:1農業和林業收入、2 貿易和商業收入、3自由職業收入、4工作收入(薪水和工資) 、5 投資收入、6租金收入、7其它收入。如果有收入不能歸入上述其中收入種改舉缺類,那麼可免繳德國所得稅。
2、無限納稅義務
在德國有住所或有居住地的個人需要繳納無限稅。如果個人在德國持續居留多餘六個月,那麼就被視為在德國具有固定的住所,而其中短暫的離開並不被考慮。
(1)稅基和應稅收入的申報
稅基是個人全世界范圍內的純收入。要取得這一數字,首先個人的所有收入來源必須確定,然後分成各類收入。然後將成本,特別是商業支出從相關收入中扣除,並確定其他需要扣除的支出(比如社會保障金)和一些特別費用。
(2)稅率
需要繳稅的收入在繳納時按照累進稅率。對於2005稅務年度使用如下稅率:年收入在 7,664 歐元以下免稅。年收入在 7,665 至 52,152 歐元之間稅率從 15% 累進至 42%。對於高於 52,152 歐元的收入來說,42% 為最低稅率;另附加 5.5%的團結稅。從2007年1月1日起對所有類型收入的稅率將會提高,除了商業與貿易收入,年收入在 250,000 歐元以上的部分稅率為 45%。
3、有限納稅義務
在德國既無住所又無居住地的個人負有有限納稅義務,即只需對其「國內收入」(由德國所得稅法所定義並分類的) 納稅。
(1)稅基和應稅收入的確定
本國收入是指與德國有著一定的聯結關系,比如歸屬於德國的一常駐機構的貿易或商業收入或位於德國的不動產的租賃收入。在確定應稅收入的時候可以扣除與收入直接相關的成本。但是對於納稅人來說特殊支出的扣除是有限的,不能申報特殊費用。
(2)稅率
稅率為25%至42%,外加5.5%的團結稅。
從2007年1月1日起對所有類型收入的稅率將會提高,年收入在 250,000 歐元以上的部分稅率為45%。這一點上,商業與貿易收入是否能從中扣除還不能確定。
4、公司稅
公司是獨立的應稅個體。相應的應稅收入獨立計算,公司自身為納稅義務人。
5、無限納稅義務
在德國有住所或管理場所的公司負有無限納稅義務。
(1)稅基和應稅收入確定
公司的稅基是其世界范圍內的凈所得。必須指出的是一家本地公司獲得的收入在法律中被視為商業和貿易收入,與具體的商業活動無關,因此會產生附加營業稅。確定公司應稅收入的時候應該包含公司所有的商業貿易行為所得。但是這一原則也可以稍有改動:
①從其他公司獲得的紅利從應稅收入中扣除。但是上述紅利的5%作為不能扣除的業務支出,因此經濟上需要對上述紅利的5%納稅。相應剩餘的95%不繳納德國公司所得稅。
②同樣將股份轉賣給其他公司的收入基本上也是免稅收入,但其中的5%同樣作為不能扣除的業務支出,因此經濟上要對這5%納稅。
為了得出凈收入,與收入相關的支出可以申報業務支出。可扣除支出包含但不局限於以下幾點:
①員工薪水與工資,包括管理層與其他重要員工。
②折舊支出:一般財產和設備可以按照其使用年限折舊,按照直線折舊 (平均支付) 或者遞進折舊,折舊基礎的 20% 以上就可以申報為每一階段的支出。不動產的折舊率取決於其是否由納稅人本身建造還是在建造期間為納稅人所購買。如果不動產是由納稅人在建造核辯之後購買並假設 是非業務不動產,納稅人可以每年以買價的 3% 申報抵扣。土內的業務符合德國稅法中商業貿易收入的規定,即通過在德國常駐機構從事商貿活動。
(2)稅率
對負有有限納稅義務的公司適用25%的浮動稅率外加團結稅,總計26.375%。
6、預提稅
需要繳納預提稅的收入
在德國取得的收入有不同的類型,比如薪水和工資,紅利或某些特殊的利息需要繳納預提稅。一般在德國對這類稅收採用固定稅率,無需考慮實際納稅義務。特別是針對非德國本國的納稅人,其納稅義務依據雙方稅收協議而定,可能產生的問題是預提稅會超出實際稅收。
就這一點而言根據德國所得稅法預提稅象徵性支付,稅務機關並不著手調查非常重要。相應的不可能從德國稅務機關處獲得多付的那部分款項。但是可以通過簽訂雙 方稅務協議來避免這類情況的發生。此類情況和避免多支付所必要的手續由德國公司向中方支付紅利時可作說明。
德中雙邊稅收協議
根據德中雙邊稅收協議由一家德國公司支付給中方的紅利應當在協議雙方國家繳稅,但是德方的稅率不超過 10%。為了避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重復繳稅,在德國繳納的稅可以抵扣,但不超過依據中國稅法對所稱之利潤征的稅。
另外當紅利支付給至少擁有10%德國公司資產的中國經濟實體時,在德國作為商業利潤 (公司稅和-如果適用-貿易稅) 可以用在中國繳納的稅收抵扣。如果在德國繳納的稅收(見上)超過了實際納稅義務,可以申請退回德國稅務部門多徵收的部分稅款。
如果一家中國實體至少擁有一家德國公司10%的資產,可以向德國聯邦財政部申請免交。
7、增值稅
(1)征稅實體
增值稅對以下交易征繳:
為獲得酬勞進行提供產品與服務
為獲得酬勞進行的國內區內收購
(2)稅基
增值稅以獲得的收入為基礎,銷售產品和服務所獲得的報酬,但是去除了增值稅本身。
(3)稅率
一般稅率為16%,從2007年1月1日起提升為19%。但是對於在德國增值稅法中規定的具有特權的產品可以使用較低稅率 7%,比如基本食品。
8、營業稅
一般一家德國企業以 12% 至 16% 的稅率繳納營業稅,以企業所在地或常設機構所在地的當地政府為准。稅基以公司稅法中的規定為准,可以做特定的修正,特別關於債務融資或不動產管理。除非在德國擁有常設機構,否則不向外國企業收取營業稅。
9、不動產轉讓稅
不動產轉讓稅是指涉及不動產的各類交易所征的稅,此類交易包括但不局限於:
不動產的取得
在5年之內轉移95%或更多的合夥份額,如果當地不動產屬於合夥資產的一部分
非合夥公司95%之股份之合並,當地不動產也屬於公司資產的一部分
再轉讓非合夥公司股份的95%或更多,當地不動產也屬於公司資產的一部分
不動產轉讓稅稅率3.5%,以賣方獲得的收入為基礎。一般 (轉讓) 賣方和買方可以作為聯合或個別債務人納稅,但實際上不動產轉讓稅由買方承擔。但是有效轉讓合夥份額(第二種可能)時合夥人有義務納稅。在收購的情況下,需由受讓方負擔稅收。
10、遺產與贈與稅
征稅對象
遺產與贈與稅一般對免費的轉讓征稅,如果被繼承人在去世時,贈與人在贈送時或者受贈人在繼承或接收時為德國本地應稅人。
另外新增加的德國稅法規定的本地財產的組成部分也會涉及到財產與贈與稅。
本地財產包括:
位於德國的不動產
位於德國的商業財產,比如在德國從事的商業貿易活動的財產,如果在德國有常設機構。擁有一德國公司10%以上的資產。在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由關聯人員獲得的利益是否屬於上述所提及的10% 規則。
稅基
稅基為轉讓的財產。一般資產的估價依據德國評估法的第一章進行,可以做適當修正,特別是牽涉不動產或商業財產。
免稅額
個人無限遺產與贈與稅的免稅額與贈與人和接收人之間的關系有關,從無關人士的 5,200 歐元至配偶之間的 307,000 歐元不等。
個人有限繼承與贈與稅的免稅額無關雙方關系,為1,100 歐元。
稅率
稅率與應稅額以及雙方關系相關:對於配偶和其他近親稅率從7%至30%不等。相反的與贈與人無關的受益人適用17%至50%的稅率。
各自最低稅率適用於超過免稅額之後的1至52,000歐元。相反各自稅率適用於超過各自免稅額後 25,565,000 歐元。
常設機構的稅務
德國國內稅法
德國一般稅務規定將常設機構定義為一個固定的商務辦公地點或者設施,為公司的商業活動提供便利。
根據德國所得稅法外籍商業實體在德國的常設機構獲得的收入視為商業貿易活動的本地收入,負有有限納稅義務,按照德國所得稅法繳稅。相應的一家外國公司的常設機構的收入使用25%的浮動稅率外加團結稅,總計26.375%。
另一常設分支機構屬於非德籍自然人,其收入按照累進稅率25%至42%(從2007年1月1日起45%,參見B.I.2.b ) 外加 5.5% 團結稅。
另外常設機構的收入需要繳納貿易稅。
避免重復繳稅
德中雙邊稅收協議規定常設機構指一固定的業務場所,開展全部或部分的業務活動。
盡管在字面表達上有所不同,常設機構這一表達涉及重復繳稅,在很大意義上與本國的意義相同。根據雙邊稅收協議,公司的利潤一般可以在公司落戶地繳稅。但是,如果公司通過在其他地方的常設機構開展業務,常設機構活動的利潤可以在其當地繳納。
實際上這意味著如果一家中國企業在德國通過一家常設機構從事商業活動,常設機構獲得的利潤可以在協議雙方國家繳稅。但是為了避免重復納稅,在德國繳稅可以用在中國對利潤繳納的稅收抵扣,但僅當依據中國稅法對名義利潤收稅的情況下。
合夥企業的稅收待遇
德國稅法
依據德國稅法合夥企業並非所得稅獨立納稅實體,僅作為將收入和抵扣分派給各個合夥人的渠道。因此各個合夥人應當對其所佔的利潤或損失按照所得稅法或公司稅法各自相應的稅率繳稅。只有在繳納貿易稅時合夥企業才視為一個納稅實體。
避免重復納稅
合夥企業稅務待遇的不同情況會導致重復納稅。德國的合夥企業並未在雙邊稅收協議中作出相關規定,因為其沒有在德國納稅的義務,因此無法作為雙邊稅收協議中的德國本地商業實體。
可以通過指定合夥人對於合夥企業的保護程度來解決。相應的如果合夥人為德國當地居民或屬於雙邊稅收協議中的被保護對象,不會產生重復繳稅的情況。
但是如果上述條件都不能滿足,只能由合夥人共同向各自國家申請雙邊稅收協議-在這一情況下為中國-允許合夥人享有這一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