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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看美國和德國的區別

發布時間:2023-06-17 20:07:06

① 美國與德國國家機構的區別

美國的國家機構設置主要依據其最高法律——聯邦憲法而建立的,其核心在於聯邦制及三權分立。各州政府是聯邦關系,擁有較大自主權,而三權分立制度的建立能夠有效行使各項職責並相互制約。其主要的機構設置如下:

行政機構

總統擁有行政權。總統在內閣和龐大的聯邦政府機構的協助下,負責聯邦法律的實施。政府內閣由各部部長和總統指定的其他成員組成。內閣實際上只是起總統助手和顧問團的作用,沒有集體決策的權力。對內閣成員的任命需經參議院的批准。

根據美國憲法,總統為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兼武裝部隊總司令。總統通過選舉團制度選舉產生,任期四年,連任不能超過兩屆。副總統也以同樣方式選舉產生,任期四年。在總統被免職、去世、辭職和不能行使權利的情況下,由副總統接任總統的職務。在得到參議院三分之二參議員支持的情況下,總統有權簽訂條約。總統可提名大使、部長、最高法院法官,並經參議院批准後任命。總統、副總統以及其他所有的政府公務員,犯有叛國罪、行賄受賄罪等罪行受到彈頦,將被免職。

憲法規定,只有本國出生的公民或在憲法通過之時成為美國公民的才有資格競選總統。競選總統者必須在美國本土居住14年、年齡在35歲以上。

立法機構

國會為美國最高立法機構,每兩年為一屆。國會由參、眾兩院組成。參議員每州兩名,共100名,由各州選民普選產生,任期6年,每兩年改選三分之一。參議員年齡至少要30歲,並在所代表的州居住。眾議員435名,根據各州人口按比例分配,每個州至少有一名代表。各州眾議員名額按人口普查結果每10年重新分配一次。眾議員由其所在選區的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2年,期滿全部改選。眾議員年齡須在25歲以上,並在其選區所在的州居住。兩院議員均可連任,任期不限。參、眾議員均系專職,不得兼任政府職務。

參議院議長由副總統兼任,主持參院會議及簽署已登記的法案;只有在參議院表決時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情況下才投票。參議院臨時議長則常由參議院多數黨中的最年長者擔任。眾議院議長從眾議員中選舉產生。幾乎所有國會議員都是民主黨人或共和黨人,寥寥無幾的獨立人士或第三黨黨員也常常附屬於這兩黨。

國會的主要職能有:立法權、行政監督權、憲法修改權、對總統、副總統的復選權等。國會可通過不需總統簽署的決議案,但它們無法律作用,通常僅表示國會對某些問題的態度。國會對總統、副總統及其他聯邦政府官員有彈劾權。在擁有簡單多數票的情況下,眾議院可彈劾政府官員,參議院負責審訊被彈劾的官員,但對其定罪須得到三分之二議員的支持。總統對所有重要政府官員的任命都須得到參議院的審批。

參議院下設16個常務委員會,眾議院下設22個常務委員會。

司法機構

美國的司法機構主要由最高法院、11個上訴法院、91個地方法院、以及三個有特別裁判權的法院、聯邦司法中心等機構組成。

最高法院和聯邦法院的院長和法官由總統提名,由參議院批准任命。最高法院是美國最高一級法院,也是聯邦憲法特別設立的唯一法院。最高法院由一位首席大法官和8位大法官組成。根據憲法,最高法院有憲法解釋權,可以宣布聯邦和各州的法律違憲,對涉及大使、公使、領事、及州當事人之案件有初審權,還有處理下級法院所審理案件的上訴裁決權。無論初審和終審,最高法院的判決都是最終判決。

每個上訴法院有3-15名上訴法官, 它們受理多數不服地方法院判決的上訴案件,並有權復審聯邦獨立機構的命令和裁決。上訴法院的判決一般也應視為是終審判決。

地區法院是聯邦法院系統的基層法院,每一地區法院有1-27 個法官。聯邦地區法院審理各區內涉及聯邦政府的各類案件(如濫用郵遞、盜竊聯邦政府財物等)、不同州公民間、美國公民與外國公民的訟案。特別法院的法官也是在參議院的建議、認可下由總統任命,終身任職。主要索賠法院、關稅及專利權上訴法院等。

另外,州、縣、市各級法院體系不屬於聯邦法院體系面自成一格。

地方政府:

各州實行高度自治,擁有自己的法律、政府、參議院和眾議院、及立法機構。但在國防、外交、貨幣和郵政、國內安全方面沒有發言權。州議員和州長都由普選產生。首都哥倫比亞特區的立法權主要歸屬聯邦國會。
一、 德國總統
德國是一個實行議會共和制的國家,聯邦總統是國家的元首。德國總統對外代表國家是國家的象徵,對內則處於國家機構的首腦部位。但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與英、美、法都是不同的。
涉及立法、行政、司法的許多權力都以總統的名義來行使,但它不能獨立行使這些權力。從憲法的規定上看,聯邦總統有著廣泛的權利。例如,總統擁有任免聯邦政府總理和各部部長的權利;簽署、頒布法律和法令的權利;解散聯邦議院,任命聯邦法官,派遣駐外使節,批准與外國簽訂的條約的權力等。從形式上看,聯邦總統的職權是最高的,但實際上,他並不能獨立行使這些權力。盡管實際權力不大,但德國總統的地位和作用還是很突出的。第一,作為國家的象徵,聯邦總統是國家統一的標志。第二,聯邦總統獨立於國家各機構之上,有利於協調各機構及黨派之間的矛盾。第三,總統這一職位的存在有助於平衡黨派權力,保持聯邦的穩定及正常運轉。第四,聯邦總統一般是國內著名政治家,因此其個人影響也不可忽視。

德國總統是間接選舉產生的。由聯邦大會選舉產生,而聯邦大會是由聯邦議會的全體議員和根據比例代表制產生的各州的代表組成,雙方各佔一半。具體選舉辦法是:由各政黨提名總統候選人,然後經聯邦大會投票,得票過半數者,當選為總統。如在第一輪投票中,無一人獲得半數以上選票,則進行第二輪投票,過半數者當選。在第三輪投票中,得票最多者當選。德國統一後,仍實行這一選舉辦法。
德國總統的任期為五年,可連選連任,但最多隻能一次。

二、 聯邦政府體制

(一)聯邦政府
德國聯邦政府實行責任內閣制,行政權集中於以總理為首的內閣。以總理為首的聯邦政府(內閣),是德國的最高國家行政機關,擁有《基本法》保證的廣泛的權力,主宰著國家的重要行政事務。其權力主要體現在:在聯邦外交、財政、郵政、運輸、跨州的社會保險等領域有行政管理權;提交法律議案;人事任免;副署通過的法律以及總統頒布的命令、公告等。
聯邦政府的任期與聯邦議院相同,每屆四年。中途聯邦總理可以改組政府,但聯邦議院不能通過不信任案罷免部長,也就是說,聯邦政府奉行集體原則。
內閣會議是聯邦政府的最高決策機構,其成員為總理和聯邦各部部長,總理和各部部長的國務秘書、新聞局長、情報局長和總統辦公廳主任也可以列席會議,但沒有表決權。會議實行保密原則、總理原則和集體一致原則。它的職責是決定一切有關聯邦內政、外交的重大事務,其中主要是起草法律、制定聯邦預算、任免高級官員和調節聯邦部長之間的分歧以及向聯邦議院提交議案等。
為便於內閣開展工作,德國近年來設立了一些內閣委員會、部際協調委員會和國務秘書委員會。內閣委員會通常與聯邦議院對口設置,其中聯邦安全委員會最重要。設置的目的:部際協調委員會是各部官員交流情況和計劃、進行磋商和協調的機構。國務秘書委員會是最高級的部際協調機構,其任務是對即將提交聯邦政府會議的問題進行預備性討論,或者討論涉及某一部門的專門性問題。

(二)聯邦總理
聯邦總理是德國的政府首腦,是最具行政實權的領導人,也是內閣向議會負責的唯一代表。他由聯邦議院根據總統的提名不經過辯論投票選舉產生,得到聯邦議院法定過半數票既可當選。通常聯邦總統總是提名聯邦議院多數黨領袖為總理候選人。如總統的提名未獲得通過,則聯邦議院可在14天之內不經總統提名自行選舉,過半數者當選,否則進行第三輪投票,得票最多者當選。如當選者獲過半數選票,總統須在7日內任命;如當選者的票不過半數,總統可以在7日內任命,也可解散聯邦議院重新舉行聯邦議院大選。
聯邦總理的職權主要有:
1、決定聯邦政府的內外方針政策,並對此承擔責任;
2、主持聯邦政府工作,擁有組閣權;
3、指導並協調聯邦政府各部門的工作與活動;
4、決定聯邦政府的機構設置和各部門的職權范圍;
5、緊急狀態時,擔任三軍統帥;
6、有權要求聯邦議院提前召集全體會議,提請聯邦總統解散聯邦議院,舉行全國大選。
在德國,聯邦議院可通過「建設性不信任案」使總理辭職。既聯邦議院在提出對聯邦總理的不信任案的同時,必須提出新的總理人選並獲得聯邦議院過半數的通過。在聯邦議院通過「建設性不信任案」之後,聯邦總統必須遵照決議罷免原總理,任命新的聯邦總理並由新任總理重新組織政府。自聯邦德國成立以來,反對黨成功的通過「建設性不信任案」只有一次。
聯邦總理府是聯邦總理的辦事機構,它協助聯邦總理處理日常的具體工作。另有兩名議會國務秘書,分別負責歐洲聯合問題和聯邦與州的合作問題。

(三)聯邦行政管理機構
聯邦行政管理機構主要由聯邦各部、各部直屬機構、間接的聯邦機構和聯邦審計局等組成。聯邦政府各部的設置不盡相同,一般為15到20個,部長一般由執政黨或執政黨聯盟的議員擔任,各部一律不設副職,但在各部部長間實行相互代表制,即根據內閣決定,兩個部的部長之間可以相互代錶行使職權。其主要職責是負責起草主管范圍內的聯邦法律,貫徹執行已頒布的法律、政令和聯邦政府的方針政策,在這方面主要依靠下設的聯邦直屬機構;在涉及州和地方事務時,各部主要是通過建議與協商行使對州和地方政府的監督權;聯邦各部分配國家預算中提供給各州和地方政府的資金並監督其使用;協調全國性的社會團體與聯邦政府的關系。
聯邦政府的內部結構基本相同,部以下設司、處、科。聯邦各部一般均設有中央管理司和若干輔助機構。每個部長一般都設一到兩個議會國務秘書和官員身份的國務秘書。有的部設有直屬機構,而有的直屬機構又可以設立下屬組織,如航運局下設航運分局。
為處理聯邦立法賦予的事務,聯邦可依法設立間接的行政管理機構,即直轄聯邦的法人組織、團體。它們通常受主管部的監督。
聯邦銀行和聯邦審計院是兩個特殊的組織,獨立於政府外,但對聯邦行政管理有重要影響。聯邦銀行是德國的中央銀行,其資本歸中央政府所有。聯邦銀行的主要職責是調節金融和信貸市場,支持聯邦政府的經濟政策和監督國內外的支付往來。聯邦審計院是德國的司法機構之一,是獨立於聯邦立法、行政和司法系統之外的第四個權力系統。其主要職責是審查全國的財政經濟工作。

三、 聯邦議會

德國是一個實行議會民主制的國家,聯邦立法權掌握在聯邦議會手中,聯邦議會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組成。德國的兩院也分別代表了不同人的意志,聯邦議院是大多數選民意志的代表,而聯邦參議院是各州意志的代表。這決定了它們的產生方式、構成和職能都很不同。
聯邦議院的議員是根據多數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混合選舉產生的。就是在聯邦議院議員的選舉中,進行兩輪投票,第一輪投票按多數代表制方法從個人候選人中產生一半代表,第二輪投票按比例代表制方法從政黨中產生另一半代表。前者是根據劃分的選區進行投票;而後者則以州為單位進行投票,參加競選的政黨在各州提出自己的候選人名單。
議席分配方法是:凡在多數制選舉中贏得三個以上議席,或在比例代表制投票中贏得5%以上選票的政黨可參加議席的分配。分得議席的政黨以州為單位,首先將議席分配給本黨在單選區選舉中獲勝的候選人,再將剩餘議席分配給本黨在多選區中政黨名單上的候選人。如果分配給某黨的議席數少於該黨在單選區中贏得的議席數,則擴大聯邦議院議席總數,以確保在單選區獲勝的議員獲得議席。
在德國人看來,這種混合制的選舉方式是解決選舉不公正和政治不穩定矛盾的最好方式 。因為,多數代表制可能導致選舉結果不能准確反映選民意志,而比例代表制又可能導致黨派林立,使政局不穩定。另外,這種方式還給選民擺脫政黨的影響直接選舉自己滿意的代表提供了機會。
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德國聯邦議院的議員的任期為四年,到期全部改選。
與聯邦議院不同,聯邦參議院議員不是由普選產生的,而是由各個州政府成員作為代表組成的。它在聯邦立法或聯邦行政事務中代表各州的利益,是協調聯邦與州、州與州關系的合議機構。德國聯邦參議院與美國的參議院在作用上有些類似,但名額分配不同。德國聯邦參議院的議席不是在各個州間平均分配的,而是根據各州的居民人數來分配,每個州最少有3個名額,最多有6個名額。而美國則是每個州有2個名額。
聯邦參議院議員的任期沒有統一的規定,其任期是由派出的州政府決定的。一般情況下,在組成了新的州政府以後,要重新任命參議院的議員。由於參議院的議員是各州政府的代表,而不是由普選或政黨推舉產生的,所以其活動的依據是州政府的指示,而不代表其個人或所屬的政黨。

聯邦議會的職能主要有:
1.立法:德國聯邦議院的立法權是兩個相互矛盾的特點統一。一方面,它是廣泛的 ,另一方面,它又是有限的。聯邦議院立法權受下述限制。第一,聯邦制的限制;第二,基本法的限制。在德國,法律草案的提出只能來自於聯邦政府、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
對法律審議和通過的方式,德國與我們講過的英國、美國、法國都不同。德國是聯邦議院的權力大於聯邦參議院,但參議院可否決聯邦議院的某些法案。在德國,一般性法律和決議在聯邦議院通過後如遭聯邦參議院少數反對,只需聯邦議院再次通過既可;如遭聯邦參議院多數反對,聯邦議院則要以相應多數或2/3多數再次通過,才能使法律和決議生效。對於那些涉及各州權益的聯邦性法案,參議院則擁有絕對的否決權。兩院的作用主要取決於法案是贊同法還是修正法。
2、組建政府與倒閣: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聯邦總理由聯邦議院選舉產生。聯邦議院根據聯邦總統的提名,不經討論以無記名方式投票選舉聯邦總理。倘若總統提出的人選未能當選,聯邦議院可以在14天內以超過半數的多數票,從聯邦議院的人選中選出聯邦總理。假如在這個期限內未能舉行選舉,就應進行新的一輪投票,得票多者當選。另外,與有權選舉總理相對應,聯邦議院也可以通過多數票選舉一位新的聯邦總理,從而提出建設性不信任案使政府下台。
3、控制和監督行政機構:德國認為議會應該控制政府,這服務於三個目的:第一,制止其濫用權力,第二,促使其明確說明其工作,第三,促使其改善工作。議會控制從性質上可分為三類:政治控制,法律控制和財政控制。議會的控制與監督主要是通過確定預算、辯論、質詢、各委員會的監督、調查等實現。
4、對聯邦總統的彈劾:對總統的彈劾案由聯邦議院或聯邦參議院1/4的議員提出,得到2/3多數議員贊同,即可提交聯邦憲法法院進行審判。憲法法院須獲2/3多數法官贊同才能做出判決。
5、其他權力,如參與選舉聯邦總統;選舉聯邦憲法法院法官和聯邦法官;審查選舉等。

② 怎樣區分美國人德國人英國人俄羅斯人

德國人 高大魁梧 嚴肅傲慢
英國人 彬彬有禮 紳士風度
俄羅斯人 強壯勇敢 堅韌剛烈
美國人 自信開朗 幽默風趣

③ 留學美國和德國的區別是什麼出國留學和沒有出國留學的人有什麼區別

留學美國和德國的區別是什麼?

德國留學人員廣泛低調,美國留學人員廣泛自信心:大家中國人說,一方水土養一方人,含意指一個地方的生活環境及文化會讓當地人造成很濃厚的危害。相同的,在不同國家出國留學的學生們也會不同層面上遭受本地文化和環境的作用,多多少少會含有本地國家的特徵。我接觸幾個留美學生後發現,留學回家普遍的高姿態,很有自信。


吸引我的是去看不鬥悶同地方的風景,掌握全世界不一樣國家的風土人情,所以你去的地方並不一定有多麼比較發達,但去的地方愈來愈多,視線越來越寬闊。之前未出國的情況下老覺得出國旅遊乃至生活工作是missionimpossible,但現在自己空亮彎經歷了之後覺得nothingisimpossible,每一個人其實可以有許多挑選。

日常生活能力更強

盡管中國有一些寄宿學校的學生們會從初中逐漸寄宿,可是禮拜天回家了或是有家長洗衣做飯,分配好一切。我在國外也在外地上學住過校,但你跟在海外一個人生活是完全不一樣的覺得。在國外時寢室最多輪著值日清掃一下環境衛生,各個鍵和方面例如清掃公共洗手間、立式飲水機魚缸換水、空調修理,每天都是專人負責。在海外,換燈泡、扔垃圾、乃至搬新家、通下水管道都需要一個人解決,之前弱不禁風的嬌嬌女,如今一下子變身女男人,應對力氣活絲毫不輸男性。

④ 德國人和美國人的不同

美國人和德國人的不同:

美國人,外向,易交往,談話時更具有包容性,大部分團隊工作。

德國人,很強的名族榮譽感,並不對自己生活以外的感到興趣,個人工作。

但兩國都擁有的共同之點就是熱心幫助需要的人。德國人在這點上我想比美國人更高一層。

造成不同差異的原因:

美國是移民國家,也就意味著在人種上就有本質的不同,更可想對思想的包容性了。而德國是非移民國家,對於土地有很強的主人意識,當你的國土上出現太多異鄉人,這種排斥感自然就出現了,當然,這種排斥感並不等於不友好。



如同中國,古時清一色的黑發,長辮,就從這點上就註定那時對我們不可能包容萬象,這也是我們閉關鎖國,不願與其它「發色人」接觸的歷史原因之一,有些文化,很早就註定了。所以也就意味著在這點上德國人的包容性遠低於美國。但即使他們不願承認,如今移民人數眾多的德國已經算是移民國家了。

另一個原因,社會問題。美國人口眾多,貧富差距大,在很大情況下是與中國相似的,也就存在了所謂的「人多好辦事」,再看德國,地就那麼大,人就那麼點,更何況並不存在像我國的生存壓力問題,這個時候,人家已經直接升級到追求個人到精神層面了,所以對集體並不像我們一樣依賴。

德國人極強的是非觀,而且其非常執著於自己的想法,並不容易因為別人而改變自己的立場。差異到底是好是壞,畢竟沒有所有事情是十全十美的,美國人熱情易交往,但滿嘴跑火車的也不在少數吧。

⑤ 現在的美國和當年納粹德國有什麼區別

種族平等與民族主義的區別,都是講種族的地位。現在美國法律講種族平等,當年納粹德國講德意志民族高於一切民族,這就是區別。

⑥ 美國和德國的政體各有何顯著特點造成這種差異的原因有哪些

好難的問題,我編一編。
美國和德國都是實行聯邦制的國家。美國的聯邦制相比德國要更鬆散一些,或者說美國的聯邦各州自治權力更大。
造成這種差異的原因,我認為主要是歷史原因造成的。美國是獨立戰爭後形成的聯邦體制,聯邦各成員州對是否保留一個聯邦政府甚至還曾有過爭議,美國人對英國的殖民統治印象深刻,所以始終擔心一個聯邦政府的出現,很可能會成為另一個英國殖民政府的化身,來剝削各州人民,因此,美國人始終煩感一個強勢的聯邦政府的出現。而德國的聯邦制最早出現在德意志第二帝國之前,通過普丹戰爭、普奧戰爭後,德意志諸邦從極為鬆散的邦聯制走向了聯邦制,繼而在普法戰爭後成立了德意志帝國。德意志帝國建立後,聯邦制也幾乎快演變成單一制的政體。而現在德國的聯邦體制形成於二戰後,是在美國主導下建立的,美式聯邦的色彩比較濃重,但受其自身歷史原因的影響,德國的聯邦政府與州政府的關系要更「緊密」一些。

⑦ 關於英國法國美國德國政治體制的基本內容和區別

英國 典型的君主立憲制 這個體制是資本主義體制的典範,為後世的資本主義國家體制樹立了一個標桿 英國議會是最高立法機關和最高權力機關;英國國王一般只承擔「禮儀性職責」,是「虛位君主」;英國是兩黨制,由議會多數黨組閣;英國首相由議會中多數黨領袖擔任,權力很大。 法國 法國的政體比較特殊,既不屬於議會制共和制,也不屬於總統制共和制。因為其權利中心不再議會也不全在總統。 具體說應該稱作 民主共和制和半總統半議會制。 德國 議會制民主共和制 權利中心集中於議會,政府首腦為總理。 美國 三權分立下的 總統制共和制 總統是國家權力中心 四個國家的體制不同源於其歷史、背景 他們共同的優點是國家相對自由、平等、法治,公民私權得到較好的發展。 缺點則是穩定不足,容易產生貧富差距、過度的私權導致公共權力難以得到很好實現。 而各國之間的有點急缺點,其實各國來講相差不大。在當前發展下也很難比較出各自明顯的優點及缺點。 相比之下美國的總統制共和制更加穩定。而英國君主立憲制更利於國家的團結。 法國的制度在權利制衡方面有獨到之處,但由於其黨派分散等歷史原因,導致政治穩定性差,也不能保證政治整體性的延續。至於德國,也存在黨派分散的問題。但兩黨制也不能說一定完美,缺少活力是其主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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