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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電子商務立法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3-06-19 13:20:52

『壹』 當前國際電子商務立法主要涉及的內容是什麼

電子商務立法主要用於調整電子商務過程中參與各方的法律關系,以實現法律對於交易的確認、保護和救濟。其內容主要涉及
(1)電子簽章、電子合同、電子記錄的立法,特別是電子簽章的有效性問題、電子合同的形式問題。
(2)交易環節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相關方權益保護立法:如交易平台的法律責任,特別是電子交易的安全問題立法。
(3)電子商務信任環境立法:如數據與隱私權保護、消費者保護等問題的立法。消費者保護、隱私權保護。
(4)其他還有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法律管轄沖突、電子提單的法律問題,垃圾郵件、網路廣告的法律問題;鏈接和軟體的可專利性問題。

這其中最重要的是電子簽章、電子合同、電子記錄的法律,自1985年以來,國際上制定了一系列調整電子商務活動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簽字示範法》 、《國際海事委員會電子提單規則》等。

『貳』 德國VAT有什麼新政策

距離2019年僅剩這段時間,一大批亞馬遜德國電商賣家紛紛遭殃,就連華南城大賣也沒倖免於難,究竟是亞馬遜德國VAT稅太貴,還是僥幸心理占據上風?這次德國出手比英國還重,以他們辦事嚴謹認真的態度來看,這次真的沒有迴旋的餘地了。

一、亞馬遜德國VAT大爆發

看,德國站賣家收到的郵件通知

簡言之,德國稅務機構已經普查亞馬遜德國賣家,並且要求亞馬遜對這些賣家進行限制,其限制內容主要為:

1、賣家賬號被暫停;

2、FBA庫存被隔離不能移除出;

3、即使開通泛歐計劃的賣家,也不能再發貨到德國;

5、賬戶資金被凍結,直到德國稅務機構確認你符合德國VAT要求後解封。

二、沒有亞馬遜德國VAT的賣家怎麼辦

要麼逃要麼補繳

1、趕快核算庫存以及過往銷售額,權衡後再決定要不要補交,要不要救回這個賬號還是重頭再來;

2、想要賬號的,趕快填上稅號,補繳相應罰款(1%-100%不等),申請解封賬號;

3、郵件中明確說明「您將不能在任何亞馬遜歐洲站點上提供商品配送至德國的服務」,那採用遠程銷售稅申報德國VAT,或者用英國VAT做低申報已經行不通;

4、沒有收到郵件的德國賣家,趕緊轉移賬戶金額;

5、最近發貨到德國的賣家注意了!要提前做好VAT稅號准備;

6、如果你選擇丟棄賬戶、庫存、賬戶金額也行,重頭再來,但是注意,不要與之前的賬戶有任何關聯情況;

7、好消息,聽說繳稅多了可以移民,那逃稅多了會不會被該國拉入入境黑名單呢?

三、跨境賣家注冊亞馬遜德國VAT

曾經亞馬遜德國VAT的要求如下:

1、使用德國海外倉、FBA的非當地賣家,都需要注冊德國VAT,無限免;

2、歐盟派送到德國的年銷售額超過distance selling限額(德國10W歐元/年) 需要注冊德國VAT。

但是從目前郵件的情況來看,德國稅務局已經排斥泛歐計劃,不允許亞馬遜其他站點再向德國進行貨物銷售,
不超10w也需要注冊VAT稅號。年前如此一出,德國稅務普查就和國內環保風暴一樣,一查基本是在劫難逃。看來前段時間傳言"12月31號前沒有上傳VAT的賣家就不能發FBA"並非空穴來風,甚至情況更嚴峻。

今年7月份,已有德國賣家收到填寫稅號通知,但是仍然大部分賣家迫於亞馬遜德國VAT注冊貴、交稅高,都做賊心虛的樣子「偷著賺錢」,就怕第二天自己也收到索要亞馬遜德國VAT的郵件,就這樣做一天賺一天的樣子。

然而,當稅務問題大爆發,損失遠遠超過注冊亞馬遜德國VAT,賺的錢都不夠彌補這個窟窿,其實早能避免的問題為何到了發生才著急?希望這次他人的慘訓能給諸位賣家一個教訓,按部就班,腳踏實地的走就一定不會太差。據小編了解如果您的德國站點因稅務問題被關,那麼您在歐洲其他國家的站點也會受到關聯,嚴重將五國被封!現在找我們(鼎賣網)來得及,

『叄』 請詳細論述電子商務立法主要包括哪些

1、技術中立原則技術中立原則是指政府或立法機構對於各種有關電子商務的技術、軟體、媒體等採取中立的態度,由實際從事電子商務者和信息服務中介商自己根據技術發展選擇採取新的或與國際社會接軌的技術,政府應當不偏不倚,鼓勵新技術的採用和推廣。只有這樣才能建立開放的、全球性的電子商務運行的法制環境。電子商務法旨在提供必不可少的程序和原則,以利於在各種不同情況下使用現代技術記錄和傳遞信息。但是,在電子商務法的起草過程中不應偏重任何技術手段。例如,電子商務法不應當確定一種相當於任何一種書面文件的計算機技術等同物;相反,電子商務法只需要提出書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作為標准。任何數據電文,不管採用什麼技術,一旦達到這些標准,即可同起著相同作用的相應書面文件一樣,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認可。技術中立原則還意味著,電子商務立法必須考慮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趨勢,為新技術的採納留有餘地,或者不應排斥對新技術的採納,以適應電子技術和電子商務模式的新發展。2、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及市場導向原則所謂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及市場導向原則,是指電子商務法應當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以及市場導向原則,消費者應可在政府介入程度最低的情況下,在網路上自由買賣商品或服務。該原則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1)從政策的角度,國家應當採取適當的鼓勵措施,促進電子商務交易形式的普及和運用,電子商務需要法律規制,電子商務也需要政府管制,但是,所有這些強制性規制只是為了給電子商務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和制度保障。尤其是電子商務還是一種新生事物,許多規范尚需要探索和實踐,國家應當鼓勵和尊重市場導向。在市場准入方面,應當降低市場准入門檻;在稅收方面應鼓勵企業採取電子商務,同時積極尋找課稅的新途徑和新方法。(2)從法律規范的角度,電子商務法應盡可能地為當事人自治和行業自治原則留有餘地,在交易某些領域的法律規范仍然強調引導性、任意性,為當事人全面表達與實現自己的意願預留充分的空間;在法律實施領域堅持私法自治原則,只要現行法律沒有禁止的,就是允許的或者不視為違法,只要法律沒有強制規定,那麼當事人之間安排就是合法的。這種態度有利於商家不斷地探索電子商務運行的經驗和習慣,有利於形成成熟的行為規范。3、體系化和必要性原則體系化原則是指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要得到較好的實施,一個很關鍵的要求就是法律之間應當無矛盾,互相兼容,形成一個完善的法律體系。同樣,電子商務法要得到實施,必須要和其他法律互相兼容、互相協調。反過來,如果當現行法律對電子商務的發展造成障礙的時候,就應當對現行法律作出修正。因此,電子商務立法不僅意味著制訂新的法律,還意味著改或者廢。比如,德國的《信息與通訊服務法》就對《通訊服務使用法》、《通訊服務中個人信息的保護法》、《電子簽名法》、《刑法典修正案》、《行政違法修正案》、《禁止對未成年人傳播不道德出版物修正案》、《版權法修正案》、《價格標示法修正案》等多部法律進行了修正。必要性原則意味著,對於經由網路發生的商業活動,政府應避免制定不必要的法律規則,只有在現行法律僅在影響電子商務發展而屬必要時,始作修正;而僅有在原先的法律不能規范電子商務活動時,始有必要另行制定新的法規。此一原則之目的乃在於消除電子商務交易與傳統交易方式之鴻溝。4、功能等同原則功能等同(functionalequivalent)原則是1996年聯合國貿法會《電子商務示範法》提出的,是指根據針對紙質文件的不同法律要求的作用,使數據通信與相應的具有同等作用的紙質文件一樣,享受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現行的法律都是以紙質文件為基礎而訂立的,而電子商務中的各種信息都是存儲在磁介質上,一旦電子商務出現法律問題,在適用現行的法律時,因為磁介質信息不同於紙質文件,難以產生與紙質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就會為司法實踐帶來困難和困惑,故在電子商務法中應實行作用等同原則。這一原則的出現為電子商務適用現行法律掃清了障礙,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了堅強的法律支持。如各國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證據與傳統書面證據享有同樣的法律地位。5、國際協調原則所謂國際協調原則,是指各國在立法過程中盡量採納一套國際上可接受的規則,以便排除傳統法律中的障礙,為電子商務創造更加安全的法律環境。電子商務是無地域界線或超國界的商業方式,因此,它比傳統商業活動更需要採取統一規則。在這方面,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率先確立了一些基本原則,為電子商務立法基本原則統一奠定了基礎。事實上,之後許多國家立法均採納了示範法的基本原則。因此,我國電子商務立法也應當盡量與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保持一致,這樣有利於我國電子商務規范與世界接軌。與此同時,吸收其他國際組織和發達國家成熟的立法經驗,既可以避免走彎路,同時也可以減少磨擦和規則沖突,使我國立法一開始就融入到全球電子商務大環境中。6、保護消費者權益原則所謂保護消費者權益原則,是指指導思想就是網路上對於消費者的保護不能小手其他環境下對於消費者的保護。國家應提供清楚、一致且可預測的法律架構,以促進對網路交易當事人的保護。從各國電子商務立法來看,美國的電子商務立法側重於具體技術的解決,而忽略了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實際上,由於美國是判例法國家,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可以得到很好的解決。而歐洲國家在電子商務立法時則側重於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由於歐洲國家大部分是大陸法系,在電子商務立法時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加以規定是必要的。我國屬於大陸法系,在電子商務立法時,不僅要解決電子商務技術問題,也應當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加以規定。7、安全原則所謂安全原則,是指確立保障電子商務交易的安全規范,使電子商務在安全和公平的法律環境下運行。商法的基本目標是保障商事交易安全,而電子商務法更是如此。電子商務法是在虛擬的環境中運行,在線交易給人們帶來效率的同時,也帶來不安全因素。因為在線交易是全球性的、非面對面的交易、是以電子信息或數據電文為手段的,這里不僅有傳統法律環境下的不安全,如對方喪失履約能力,而且存在特有的風險,比如交易當事人是否真實存在、資信如何等。因此,電子商務法具有特有保障其交易安全的規范如數字簽字、身份認證制度等。安全原則是電子商務立法中強制性規范立法的基礎。在民商事交易領域,法律之所以對主體資格、契約形式、契約效力等存在強制性規范,其自的就是為保障交易安全。例如對認證程序和認證機構的強制性規定,對網上交易格式條款的監督、對網上廣告的監督、對締結過程的提示義務的規定等強制性規定均是為了保護交易的安全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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