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德國刑法典的內容簡介
一、德國刑法典的產生和適用范圍
現行德國刑法典淵源於1871年5月15日的《德意志帝國刑法典》。為了適應變化了的情況和需要,該法典經過多次修訂。在19世紀和20世紀交匯之際開始的魏瑪共和國時期的刑法改革運動(1919年-1933年),使得刑事政策改革取得初步成果。1921年一1924年的《罰金刑法》的頒布,為罰金刑的大量適用打開了方便之門。1923年的《少年法院法》②促使以教育思想為特徵的適合青少年的刑法的發展,使已由各州司法行政部門建立的青少年法庭得以在法律上被承認。引進刑罰以外的保安及矯正處分(刑罰的雙軌制)的1933年的慣犯法,結束了魏瑪共和國的刑法改革,但其適用受到極權國家的不利影響。1949年頒布基本法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進行刑法立法的目的,起初是在於從語言上純潔刑法典,清除刑法中納粹統治制度的殘余,改變不能被接受的佔領國的干涉,重建聯邦地區和西柏林刑法的統一性,並進行起碼的必要的改革。1949年5月23日的《基本法》廢除了死刑(第102條),並將罪刑法定原則()寫進了基本法(第103條第2款)。1953年8月4日的第三部刑法修改法表明了刑法改革向前邁進了第一步,它引進了緩刑和假釋。1953年8月25日頒布的新版本的刑法使用了「刑法典」稱謂,並沿用至今,廢除了「適用於德意志帝國」的字樣,因為德意志帝國已經不復存在了。
❷ 德國封建社會時期的法典有哪些
公元843年, 法蘭克王國分裂,東部法蘭克逐漸演變為德意志王國。公元919年, 薩克森公爵一世創立了德意志封建王朝,開始了封建德國的歷史。自公元11世紀至12世紀以後,德國分裂為許多獨立的封建領地,到13世紀,境內形成全面封建割據狀態。與這種分裂割據的社會政治、經濟環境相適應,德國在1871年統一前,始終以其法律的分散性和法律淵源的多樣性為主要特徵。中世紀德國法的發展可分三個階段。
(一)14世紀以前日耳曼法佔統治地位時期
1.這一時期, 德國主要沿用由法蘭克時代的日耳曼法演變而來的地方習慣法(邦法)。13世紀時,開始編纂習慣法法典,較為著名的有:
(1)《薩克森法典》
(2)《士瓦本法典》
2.14世紀前後,隨著城市的興起,開始出現城市法,它們都比較詳細地規定了有關商品貨幣關系的法規。
(二)15世紀以後全盤繼受羅馬法時期
德國法對羅馬法的繼受早在13世紀即已開始。隨著商業的發展、城市的興起、 羅馬法的復興和注釋法學派的影響,這種繼受日漸廣泛。1495年帝國法院正式確認羅馬法為德國民法的有效淵源,各邦法院也加以正式援引,從而導致德國法對羅馬法的全盤繼受。
15世紀末葉,涌現了許多羅馬法學家,他們特別偏重對查士丁尼《學說匯纂》的注釋與研究,並且注重創造出了一些抽象的法的概念,因而被稱為「概念法學」或「潘德克頓法學」學派,他們根據《學說匯纂》 擬定法律的編纂體系,這對後來的德國立法有很大影響。
但是,德國對羅馬法的繼受並未完全排斥固有的日耳曼法。1532年德意志帝國中央議會以帝國名義頒布了《加洛林納法典》,這是一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典,共179條。它無次序地列舉了犯罪和對犯罪行為的各種懲罰,以刑罰異常殘酷為特色。它被作為範本予以推行,被多數邦國長期援用,在德國封建法的發展中具有重要影響,它反映了德國封建後期刑法的特點。
(三)18世紀末開始的法典編纂時期
許多邦進行了法典的編纂,巴伐利亞於1751年率先編纂了刑法典,之後,又制定了訴訟法典和民法典,其他各邦紛紛仿效。其中最有影響的是1794年的《普魯士邦法》,又稱《普魯士民法典》,它以大量篇幅確認和鞏固農奴制度、貴族特權、教會干預世俗法律事務的特權等,同時又宣布所有權是人的最重要和絕對的財產權,是全部法典的基礎。在1900年被《德國民法典》取代之前,它一直施行於普魯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