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比較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的異同
《法國民法典》是第一部資本主義國家的和以資本主義經濟制度為基礎的民法典,其開創了近代民法歷史,為資本主義社會開辟了道路。《德國民法典》是資本主義社會向帝國主義過渡時期資產階級國家編纂的規模最大,對現代資產階級民事立法影響最廣泛的一部民法典。本文以兩部民法典之異同為主題對二者進行對比,以期在此對比研究下加深我們對整個資產階級民法的本質及其發展歷史的了解,從而對我們研究社會主義的民法理論及民法典的制定有所啟迪。
法國民法典與德國民法典是兩部世界著名的資產階級法典,在民法發展史上的地位十分顯赫。法國民法典奠定了大陸法系的基礎,而德國民法典則豐富和發展了大陸法系。我們在對比研究法、德民法典的過程中,有助於我們充分借鑒和吸收先進的法律思想和立法技術。
一、從立法的時代背景上分析
《法國民法典》的產生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它的產生重要經歷了以下歷史階段:在法國大革命前,民事法律規范在法國出現北方習慣法和南方成文法的劃分。在這種混亂的法律環境下,法國逐漸承認羅馬法的合法性,從而使法國的民事法律規范逐漸形成了習慣法體系。盡管當時的現行法律已朝著法典化邁出了一大步,但成文的習慣法匯編已不能滿足當時社會發展的需要,所以必須創造統一的、合乎理性的法典。1789年大革命爆發後,制定了一系列具有革命性的「中間法律」。這些「中間法律」以廢除封建特權和人身依附關系為目的,但其作為一種過渡性法律,法律不統一現象依然沒有得到解決。由於當時各方利益集團都希望新的民法典反映自己的利益,所以在民法典編纂問題上難以形成統一的意見。1799年拿破崙執政以後,組建法律起草委員會並親自主持開始起草民法典。從1802年2月5日到1804年3月15日,民法典分為36章陸續通過。3月21日,拿破崙簽署法令,將法典頒布實施。
《德國民法典》制定時,資本主義已從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階段過渡。當時社會強調社會公共利益、強調對個人做出必要的限制、強調國家的干預等。19世紀的德國也存在不同地區使用不同法律的胡亂現象,為了追求法律的同一性,1873年德國國會的憲法修正案將帝國的立法許可權擴展到整個民法領域,使民法典的制定獲得了權力基礎。19世紀初中期關於民法典的編撰形成了法典編撰派和歷史法學派,他們的爭論為民法典的編撰奠定了思想理論基礎。19世紀後期,德國法學家在重視羅馬法的同時吸收了一部分日耳曼法的內容,使得民法的體系具有了合理性。1874年7月,德國聯邦組建起草委員會開始起草民法草案。草案經過起草委員會兩次審核和修改,最後形成了「帝國國會法律議案」。1896年7月1日,帝國國會通過了議案。經過帝國皇帝1896年8月18日的簽署,帝國法律公報的公布,《德國民法典》於1900年1月1日生效。
二、法國民法典與德國民法典體系結構及內容之比較
《法國民法典》,又稱《拿破崙法典》,主要以羅馬法、習慣法和國王的赦令為法律淵源。由於此法典產生於自由資本時代,所以其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教分離、人身自由、合法自由等為基本原則。在法典的總體結構上,是以國法大全之《法學階梯》為基礎,除總則外,分人法、物法和取得所有權的各種方法三編。由於拿破崙在主持法典制定時很少讓純粹的法律爭論參與,力求讓人們的注意力集中到現實生活而不是法律技術上,所以《法國民法典》即簡潔明晰,又通俗易懂。《法國民法典》之所以能成為典型的資產階級社會的法典,主要在於它的內容體現了資本主義發展的時代需要。
《德國民法典》主要繼承羅馬法的傳統,結合日耳曼法的一些習慣,並且根據19 世紀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新情況而制定。《德國民法典》雖然仍保留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私法的基本原則,但又在一定程度使它們在適應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的需要,其主要基本原則有所有權有限原則、限制契約自由原則和過錯責任原則等。德國民法典以羅馬法的《學說匯纂》為藍本分為總則、債的關系法、物權法、親屬法、繼承法五篇。與《法國民法典》不同的是《德國民法典》注重立法技術的應用,其語言比較抽象和概括,體現了邏輯推理和體系化的思想。《德國民法典》是資本主義國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是適應帝國主義時代要求的,所以從其之後,《法國民法典》對各國民事立法的影響大大減少。
三、兩部法典對中國的影響
我國正處於市場經濟的體制下,民法的作用顯得非常重要,因此制定一部符合中國國情和時代特徵、體系完整、內容充實、科學實用的民法典也顯得越來越迫切。通過借鑒,我們在制定中國民法典時必須注意以下三個方面:一是處理好中國傳統文化與民法典的關系。中國在民法法典化的進程中,必須注重引進的西方先進法律思想和中國傳統文化相結合,使民法精神深入人心,樹立正確的民法觀念。二是我國民法典的制定必須自足國情,體現社會化的要求。法國民法典是大革命的產物,而德國民法典是立足於自由市民的、羅馬個人主義法律思想的土壤之上產生的,所以中國民法典的制定必須堅持基本國情,在促使經濟發展的同時注重和保障人權,才能適應現代市民社會的發展。三是確立理性主義和實用主義相結合的立法原則。我國在制定民法典的過程中堅持理性主義就是注重立法的超前性。只有在堅持理性主義的情況下制定的民法典才具有指導意義。此外,我們在制定民法典的過程中必須注重言語的實用性,這樣的法典才能被人們充分理解和應用。
四、總結
《法國民法典》與《德國民法典》兩大民法典時隔百年,前者是代表自由資本主義時代的民法典,後者是代表壟斷資本主義時代的民法典。法、德兩國民法典分別代表了大陸法系的兩面旗幟,是資產階級民法發展的兩個里程碑。對後世世界各國民法典的制定具有重大影響。
『貳』 德國民法典有多少條
全文共2385條。
分為5編:總則、債務關系、物權、親屬、繼承。另附施行法218條,多系適用法律的規則。這部法典施行至今己有80餘年,部分條文經過多次修改。納粹統治時期,修改較多。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對親屬和繼承兩編修改較大。
其他3編,也為一些單行法所修改或補充,但法典基本內容未變。這部法典對一些資本主義國家法律影響很大。
瑞士、奧地利、日本、泰國和中華民國時期的中國民法典,都在不同程度上參照了這一民法典,因而西方法學界認為,《德國民法典》在大陸法系中,是與「法國法系」並立的「德國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2)德國民法典是什麼的代表性法典擴展閱讀
影響
德國民法典對所有外國的影響,許多書中都已詳細談到。本文只就它對中國的影響加以論述。
中國正式制定民法典在本世紀20年代末。當時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在南京成立,設立立法院。立法院成立後即著手制定民法。起草民法時,自始即決定採用五編制。五編制的採用可以說不僅仿照德國民法典,也是效法日本等國的。
以後五編的內容則多來自德國民法典。民法學家梅仲協指出:「現行民法采德國立法例者十之六七,瑞士立法例者十之三四,而法日蘇聯之成規,亦嘗擷取一二。」所以說舊中國的民法,是繼受德國民法典而來,實不為過。
除了在法律上受德國民法典的影響外,舊中國的民法學者(包括一些法官)也大都是對德國民法有較深知識的人,因而德國民法的理論也由此影響到舊中國。
『叄』 簡述德國民法典的體系
《德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國在德國(丙申年)制定的民法典。1900年1月1日施行,以後為德意志共和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繼續適用,現在仍然有效。這是繼《法國民法典》之後,大陸法系國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它繼承羅馬法的傳統,結合日耳曼法的一些習慣,並根據19世紀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新情況而制定,因而在內容上超出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法律原則的范圍,在一定程度上適應了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的需要。但它在某些地方仍保留了德國容克地主經濟的特點。
德國民法典是大陸法系中最重要的民法典之一。法典共有五編,分別為總則(Allgemeiner Teil)、債務關系法(Recht der Schuldverh??ltnisse)、物權法(Sachenrecht)、家族法(Familienrecht)和繼承法(Erbrecht)。該法典不同於法國民法典之處在於,將規定債權關系的條文移至物權法之前,反映了新型的債權法理念。該法典對於同時期制定的日本民法典也有著深遠的影響。
『肆』 被稱作「歐洲民法雙璧」的德法民法典,有什麼特殊魅力
一、歐陸法律的經典:法、德兩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國從19世紀末期開始研究編纂,最終於1900年1月1日確定施行的民法法典。該法典還與我們熟知的《法國民法典》一道被稱為“歐陸法系中最重要的兩部法典”。德國民法既繼承了羅馬法的傳統,同時又結合了日耳曼部落的習慣法,是一部綜合性很強的法典。
魏瑪共和國時期進行投票選舉的民眾
文史君說:
法、德兩國的民法典是大陸法系的兩大支柱和源流,對後世形成的《日本民法典》和《中華民國民法》等一些國家的民法立法都有著充足的影響。值得一提的是,《法國民法典》還是歐洲首部保護猶太人平等權利的法律。同樣,即便在後來經歷了德意志帝國時期的淬煉和納粹統治時期的扭曲。《德國民法典》也一直順利延續到了今日。兩部法典內容和風格之干散流暢,條文術語之詳略得當,可以說處處閃耀著人類智慧的光輝!
『伍』 為什麼德國民法典會成為大陸法系的典範
大陸法系是指歐洲大陸上源於羅馬法、以1804 年《法國民法典》為代表的各國法律,所以大陸法系也稱羅馬法系或民法法系。1896 年,德國以《法國民法典》為藍本,制定了《德國民法典》,該法典以後為一些國家所仿效,故大陸法系又稱為羅馬一德意志法系。屬於這個法系的除法、德兩國外,還有奧地利、比利時、荷蘭、義大利、瑞士、西班牙、明治維新後的日本以及亞、非、拉部分法語國家或地區的法律。
(1)德國民法典的編纂和施行,不僅在國內具有很大的意義,在國外也引起了廣泛的興趣,受到各國法學界的重視,從而對許多國家的民法編纂發生了很大的影響。
(2)德國法是大陸法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20世紀大陸法系的發展有重大影響。相對於法國法而言,德國法也繼受了羅馬法,但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較多固有的日爾曼法因素。它體系完整、用語精確,既體現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民法的基本原則,又反映了壟斷時代民法的某些特徵。
『陸』 民法典的德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是19世紀末資本主義由自由資本主義階段向壟斷資本主義階段過渡時期的時代產物。其因適應壟斷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需要,在貫徹資產階級民法基本原則方面有所變化。如:絕對所有權有所限制;契約自由原則含義與法國民法典的「一經有效成立就不能隨意變動必須履行」不同,其分離了契約的成立與契約履行,契約有效並不等於或必然履行等。但其依然肯定了公民私有財產權不受限制、契約自由、以及過失責任等這些資產階級民法的基本原則。
德國民法典在立法模式、文字語言、結構方面各有其特殊性。
《法國民法典》文字語言既簡潔明晰,又通俗易懂,讓一般人理解起來毫無困難。體現了立法者的法律平民化的理念。在法典的總體結構上,是以國法大全之《法學階梯》人、物、訴訟三編制為基礎,構建了人、財產以及所有權的各種變更、取得財產的各種方式三編制的體例。
《德國民法典》在語言上力求用抽象化、概念化的專門術語進行表述。對事實構成的表述採取了抽象的——概括式的表達方式。其構成體現了邏輯推理和體系化的思想。具有鮮明的德意志民族哲理思辨的特點。
《德國民法典》在結構上採取了五編制體系,與法國民法典最大的不同就是:為了避免重復和促進體系化,其採用將適用於多個領域的共同性規定放在特殊規定之前的邏輯結構,從而形成各級法律規范的「總則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