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德國君主立憲
1871年4月頒布帝國憲法,是按普魯士憲法基礎而成的,加入了有關帝國的新內容,它明確規定德意志帝國是聯邦制國家,由22個邦、3個自由市和2個直轄區組成。各邦把軍事、外交、海關立法、銀行立法、間接稅、刑法等權力交給帝國政府,只保留教育、衛生和地方行政等權力,同時保留自己的君主政府和議會。帝國憲法規定普魯士王國的國王就是德國的皇帝,集軍政大權於一身,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能任免帝國各級官吏。普魯士王國的首相是德國的宰相,由皇帝任免,向皇帝負責。
帝國的立法機構是聯邦議會和帝國議會。聯邦議會由各邦君主任命代表而組成,主席由宰相擔任,設58席,普魯士佔17席、巴伐利亞佔6席、薩克森佔4席、符騰堡佔4席,只需14票便可否決議案,因此普魯士在聯邦議會有很大影響力。帝國議會議員通過選舉產出生來,選民為帝國居民中年滿25歲的成年男性公民,帝國議會沒有固定議席,參選者得票超過半數便當選,不足者落空。帝國議會所通過的一切決議須得聯邦議會同意後來能生效,以限制帝國議會的權力。
㈡ 德國誰的權力最大
在德國,總理的權力最大。
在德國的政治體系中,總統是沒有實權的。按照法律規定,德國總統是德國的國家元首,對外對內都能代表德國,擁有包括外交、行政、立法、司法以及軍事等諸多領域的最高權力。比如在外交上,總統可以代表德國和外國締結條約;在行政上,總統可以推薦和任免總理;在立法上,總統可以解散議會等等。
基本上,世界上主流總統們擁有的權力,德國總統都有。然而,德國總統這些職權只是一種形式上的體現。德國總統在實際行使這些職權的過程中,會有大量的限制。
德國總統沒有實權的原因
德國總統之所以沒有實權,主要源於德國的政治體制。德國是典型的議會民主制政體,這是西方一種主流的政治體制,其最大的特點就是議會至上。在德國,聯邦參議院不僅僅是立法機構,更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不僅法律需要議會制定,連政府的領導班子,都是由議會通過選舉產生的。
在大選中,各政黨按票說話,以參議院中的議員席位競爭對象。只要哪個政黨擁有的議員席位佔大多數,那麼這個政黨便可以成為便可以成為執政黨,從而執掌政府,獲得國家的行政權。其中執政黨的黨魁將會出任政府總理一職,而由他組建和領導的內閣,則是聯邦政府的核心。
㈢ 1871年德意志憲法下德國最高權利機關是聯邦議會還是皇帝
1871年《德意志帝國憲法》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①行政權:規定德國是聯邦制君主立憲制國家,帝國中央的普魯士王國佔有特殊地位,擁有極大行政權力;皇帝和宰相是帝國國家權力中心;議會並無實權。各邦地位不平等,各邦成為聯邦政府地方自治單位,失去了獨立性。法律上肯定了德國統一的事實,有利於促進資本主義的發展。
②立法權:聯邦議會(上議院)權力巨大,議長為帝國宰相,議員由君主任命;負責法律的審批;而帝國議會(下議院)權力較小,雖有立法權,但任何法案必須經過聯邦議會和皇帝的批准才能生效,而且它還無行政監督權。說明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的帝國議會完全處於從屬地位。意味著德國資產階級在國家機構中僅獲很小一部分權力。
③憲法規定了德國的軍事制度,把普魯士軍事法律施行於全國,確立了帝國的軍國主義制度。
評價:德意志帝國是一種不徹底和不完善的資產階級代議制。憲法確立的君主立憲制具有濃厚的專制色彩,國會只是點綴,廣大民眾並未獲得多少實際的政治權利。統一後的德國保留了君主制度並賦予極大行政權,全部軍政要職被容克地主包攬,軍國主義傳統得以延續,這都阻礙了民主政治改革的徹底完成。
但民族國家統一,建立了資產階級性質的君主立憲制國家,進入了資本主義歷史新紀元。從此,在帝國政府保護下資本主義經濟迅猛發展,躋身世界強國之列。
世襲的德國皇帝仍然保持封建專制時代的權威,集立法、行政、司法和軍事大權於一身。雖然皇帝的權力受到議會的限制,但是聯邦議會和帝國議會實際上只是皇帝的御用工具,而聯邦議會的主席也由皇帝任命的帝國宰相擔任。皇帝有權召集和解散議會,可以提出法律並要求議會通過,還擁有官吏任免權等。
㈣ 概括德意志帝國君主立憲制的特點
德國君主立憲制的特點:
①聯邦主席由普魯士國家擔任,稱德意志皇帝」。是國家的元首,擁有任命官吏、創製法律、統率軍隊、決定帝國對外政策以及主宰議會等大權。
②宰相只對皇帝負責,在內閣中擁有絕對權力。
③議會由聯邦議會和帝國議會組成。聯邦議會是帝國的最高機構,實際上是擁有權力的上議院,其代表由各邦君主任命,共58人,其中普魯士代表17人,操縱著聯邦議會。帝國議會由普選產生,但作用很小。
德國君主立憲政體,使帝國披上了民主的外衣。但規定帝國皇帝和首相掌握國家的最高權力,實質上帶有濃厚的專制主義色彩。
㈤ 德國政治制度是什麼
德國政治制度是聯邦制。
德國是聯邦制國家,外交、國防、貨幣、海關、航空、郵電屬聯邦管轄。國家政體為議會共和制。聯邦總統為國家元首。聯邦總理為政府首腦。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根本大法《基本法》的制定,奠定了西德以及後來統一的聯邦德國的國家政治制度的基礎,是一部治國大法。
德國聯邦制的歷史:
聯邦制是德國二戰戰敗後做出的歷史選擇,目的在較大程度上防止集權和專制的產生。中央政府統籌外交、國防、貨幣、海關、航空、郵電事務,施政綱領則多由地方政府自行決策。德國有16個州/直轄市,每個州都通過選舉組成政府內閣,制定自己的法律法規。
每個州享有獨立的人事權、立法權、財政權等,並根據自己的現狀和稅收情況制定可行的文化教育、交通、社會福利服務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