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法國、美國、德國故意殺人罪是怎麼判的
好像沒有故意殺人罪吧,是按謀殺罪判的,一級謀殺,二級謀殺.一級謀殺的罪名是刑事罪裡面最重的.一般是美國都可以判終身監禁.美國的終身監禁可不是中國的無期徒刑,終身監禁是真正讓你老死在牢房裡的.如果罪實再重,比如用極其殘酷的手法殺害多人,那在美國有死刑的州是要判死刑的,一般沒有槍決,一般是絞刑,電椅,現在開始用毒葯也有.差不多三十幾個州是有死刑的.
但是,假如一個犯人,從有死刑的州逃到沒有死刑的州,那麼根據州際引渡法,他的判決是按照罪最輕的一州的法律來判.也就是他可以逃過一死.
還有美國的罪名不是法官定的,是陪審團定的,這是憲法規定的陪審團判罪制度.在陪審團判決罪名成立後,然後才是法官判決刑期.
⑵ 紐倫堡軍事法庭審判德國戰犯的具體情形是怎樣的
1945年11月14日,24名德國主要戰犯審判案在紐倫堡開始,由英國法官傑弗瑞·勞倫斯爵士擔任首席檢察官,來自美、法、蘇的法官組成法庭委員會:起訴人羅伯特·傑克遜(美)、羅曼·魯登科(蘇)、哈特利·肖克羅斯(英)和弗朗西斯·德·盂松(法)分別宣讀起訴書的4大部分:①奪取世界統治權的陰謀;②反對和平的罪行;③戰爭罪犯;④反人道的罪行。被告有赫曼·戈林、魯道夫·海斯、喬基姆·芳·李賓特洛普、威廉·凱特爾、埃恩斯特·卡登布魯納、阿爾弗列德·羅森伯格漢斯·弗蘭克、威廉·弗里克、朱里亞斯·施特萊歇、瓦特·馮克、希耶爾馬·沙赫特、卡爾·鄧民茨疵瑟·塞斯·英誇特、阿爾貝特·史匹爾、康斯坦丁·芳·諾伊拉德、漢斯·弗里茨歇、古斯塔夫·克魯伯·芳·伯倫、克魯伯·芳·哈爾巴赫。另有羅伯特·萊已自殺身亡;馬丁·鮑曼死因不詳,以缺席處理。紐倫堡歐洲國際軍事法庭從1945年11月一1946年3月進行了錯綜復雜、曠日持久的審案工作。法庭成為同德國法西斯戰犯最後較量的戰場。四國檢察官分別對被告們作出詳盡的指控。法庭共公開審判403次,多次傳訊每一名被告。經過9個月的艱苦鬥爭,法庭基本上達到了預期目的。1946年9月30日,紐倫堡歐洲國際軍事法庭宣讀了長達250頁的判決書。其中判處絞刑的有:戈林、里賓特洛甫、羅森堡、凱特爾、施特萊歇爾、納德爾、紹克爾、弗蘭克、卡爾騰布龍納、賽斯·英誇特、鮑曼(缺席)。判處無期徒刑者3名:海斯、馮克、雷德爾。判處20年徒刑者2名:席勒赫、施佩爾。判處15年徒刑者1名:牛賴特。判處10年徒刑者1名:鄧尼茨。被告巴本、沙赫特、弗里切被宣告無罪,予以釋放。法庭還宣告德國政治領袖集團、秘密警察和保安勤務處、黨衛隊為犯罪組織。1946年10月1日下午,紐倫堡軍事法庭正式閉庭從退庭後到行刑之前,被告里賓特洛甫、弗蘭克、賽斯·英誇特、席勒赫、施佩爾、鄧尼茨6人先後上訴,要求減刑;戈林上訴要求改絞刑為槍決。以上請求均被駁回,法庭一律維持原判。國際軍事法庭於1946年10月16日對死刑犯處以極刑。凌晨1時11分,里賓特洛甫第一個被套上絞索;2時許,10名死囚先後在絞架上結束了罪惡的生命。罪首戈林在臨刑前兩小時吞服氰化鉀斃命,鮑曼「需追捕歸案後處死」,余犯皆投入獄中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