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德國政體分析及其形成背景
德國是一個高度發達的 資本主義 國家。歐洲四大經濟體之一,其社會保障制度完善,國民具有極高的生活水平。下面是我分享的德國政體分析及其形成背景,一起來看看吧。
德國 政治 體制分析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以「三權分立」的議會內閣制為政權組織形式,以聯邦制為國家結構形式,實行多黨制。
沿革 1945年5月8日法西斯德國宣布無條件投降後,蘇、美、英、法四國對德國實行分區 軍事 佔領和管制。根據波茨坦協定,德國「暫不設立」中央政府,但「應盡速恢復地方自治」。1947年1月~1948年6月,美、英、法 三國 佔領區先後合並,統稱西部佔領區。1948年9月在美、英、法三國支持下,西佔區各州議會代表組成協商會議,著手起草憲法。1949年5月8日,協商會議通過《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5月23日,《基本法》公布生效,正式成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同年8月,根據《基本法》舉行聯邦議院大選。同年9月20日,組成了第一屆聯邦政府。同年10月7日,蘇占區也正式成立了德意志民主共和國。聯邦德國成立初期,美、英、法三國仍根據1949年4月頒布的「佔領法規」以及所成立的「盟國高級專員公署」繼續實行控制。事實上,公署是居於聯邦政府之上的最高權力機構。當時,聯邦政府不能設置國防部和外交部,也不能與外國建立外交關系。1955年美、英、法與聯邦德國簽訂的《巴黎協定》生效後,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終於成為主權獨立的國家。1990年10月3日,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所屬全部5個州並入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德國實現統一。 政權組織形式 聯邦德國採取「三權分立」的議會內閣制。設立聯邦議會、聯邦政府和聯邦司法機關,分別行使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相互制衡。
國家元首 根據魏瑪共和國二元行政體制的教訓,《基本法》設聯邦總統為虛位元首。總統由各政黨提名,經聯邦議院全體議員與同等人數的各州議會代表組成的聯邦大會不經討論選舉產生;任期5年,連選可連任1次。總統不是聯邦政府的成員,不擁有實際行政權力。其職責主要是:簽署並公布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通過的由聯邦和有關部長副署的 法律 、法令;根據聯邦議院的 決定 任免聯邦,根據聯邦的提名任免聯邦各;主持國家 禮儀 性活動等。
聯邦議會 聯邦德國的最高立法機關。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組成。聯邦議院通過普選產生,每屆任期4年。主要職權是:制定和通過法律,監督法律的執行;選舉和撤換聯邦;參與選舉聯邦總統;參與選舉聯邦憲法法院和聯邦高等法院的法官;批准聯邦政府同外國簽訂 國際 條約; 對聯 邦總統蓄意損害《基本法》或其他聯邦法律的行為進行彈劾;等等。聯邦參議院由各州政府按人口比例指派3~5名政府成員組成。各州代表任期不統一,由派出的州政府決定撤換。聯邦參議院的主要職權是:提案權(其提案須經聯邦政府提交聯邦議院),並對聯邦議院通過的法案有審議權;對涉及修改基本法以及涉及各州行政和財政的法案或聯邦政府頒布包含上述內容的 條例 擁有否決權;仲裁聯邦政府與某一州的糾紛或沖突;批准聯邦政府對某一州採取強制性 措施 ;參與宣布立法緊急狀態;參與選舉聯邦憲法法院和聯邦高等法院法官;參與批准聯邦政府同外國簽訂國際條約;對聯邦總統蓄意損害聯邦法律的行為提出彈劾;參與對預算、國庫和債務的監督;等等。聯邦參議院實際上是各州政府派駐聯邦的聯合機構。各州政府通過聯邦參議院,參與聯邦的立法和行政事務,對聯邦立法和行政起輔助和牽製作用。聯邦參議院在聯邦與州以及各州之間起平衡和協調作用。
聯邦政府 由聯邦和聯邦各組成,對所有有關聯邦內政、外交、國防、財政、經濟和社會各方面的事務作出決策,進行管理。根據1968年通過的作為《基本法》的補充的《緊急狀態法》,政府在「非常時期」擁有獨攬一切的大權。聯邦是政府首腦和國家行政機關的最高領導人,由總統提名並經聯邦議院全體大會選舉產生。各由提名經總統批准。和各均不設副職,但可有1位部長兼任副。聯邦對聯邦議院負責,各對負責。但聯邦議院只能以積極性不信任投票,即以大多數議員選出繼任者並請求聯邦總統將免職,來表示對聯邦的不信任。聯邦的權力廣泛,主要有:①可不經議會批准或同意改組政府,設置部級機構,規定內閣工作程序,劃定各部職權范圍。②在組閣和政府活動過程中,對各行使提名任免權。③在政府工作過程中,行使制定總的政策指導方針的權力。④如果聯邦要求對他表示信任的提案沒得到聯邦議院的支持,他可請求聯邦總統在21天內解散聯邦議院。但聯邦議院如選出新的,則解散權立即終止。
聯邦法院 司法機關享有廣泛的司法審查權。聯邦法院組織系統分設聯邦高等法院、專門法院和憲法法院。各州設有地方法院、地區法院、州高等法院和州憲法法院。聯邦法院在各州不設單獨的基層法院。州的法院就是聯邦高等法院的下屬法院。聯邦和州是同一個法院系統。憲法法院的地位高於其他法院。聯邦憲法法院有權就與聯邦機構的權利義務有關的憲法問題作解釋;裁決聯邦與各州或各州之間關於憲法的爭議。其成員半數由聯邦議院選出,半數由聯邦參議院選出。
聯邦制度 聯邦德國沿用魏瑪時期的聯邦制。《基本法》規定了聯邦與各州的權力分配及其關系的基本原則:「聯邦的權力得置於州的權力之上」。立法權主要由聯邦行使,行政權和司法權主要由州行使。聯邦有《基本法》列舉的專有立法權和共有立法權,各州有保留立法權和共有立法權。凡經聯邦立法,州與其相違背的立法即 自然 失效。各州無不可剝奪之權,各州憲法也必須符合《基本法》規定的基本原則。行政權和司法權不僅大部分由州行使,而且聯邦還委託州行使部分屬於聯邦的權力。在財政預算方面,聯邦和各州是自主的和獨立的。
選舉制度 聯邦總統和聯邦由間接選舉產生。聯邦議院由直接選舉產生。聯邦議員有一半是按單名選區的多數代表制選出,另一半按比例代表制選出。凡年滿18歲的公民均有選舉權,凡已達法定成年者均有被選舉權。每個選民選舉2次,其中1次投個別候選人的票,1次投政黨的票。全國分248個選區,每個選區選1名議員,選區的候選人均以個人而不以政黨身份出現。比例代表制的選舉則按各政黨得票多少按比例分配議席。分配時要扣除本黨以個人名義獲得的席位,餘下的名額由各黨自行安排。這是比例代表制和多數代表制相結合的一種選舉制度。
政黨制度 實行多黨制。但自20世紀50年代中期以來,在大選中能獲得議席的政黨主要是____民主聯盟-基督____聯盟、社會民主黨和自由民主黨。 根據選舉法規定,在全國沒有獲得5%的選票或直接取得3個席位的政黨不能進入聯邦議院。這加強了大黨的地位,排斥了眾多的小黨。聯邦德國的執政黨必須在議會中佔有半數以上的多數席位,通常都是兩個政黨聯合組織政府。60年代以來,主要是由基督____聯盟-基督____聯盟與社會民主黨輪流組織政府,自由民主黨只是作為兩大黨的聯盟角色。
德國政治形成背景
二戰後,為了避免悲劇的重演,使民主政治制度在德國真正運行和鞏固,在盟國的主導之下,德國開始了大規模的政治 文化 重建。重建運動首先從反省納粹的罪行入手,在此基礎上對公民進行民主政治意識的再 教育 。首先是政府在新的聯邦共和國框架內運行, 以其民主和法治的施政原則和方式影響和引導民眾政治意識的轉變。其次是學校教育在再教育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在學校中,政治教育開始被視為系統地學習民主的重要途徑,而民主不僅被理解為政府的組成和運作形式,更被看作是一種生活方式,每個公民都必須去認知、掌握和實踐的。再次是大眾傳媒在肅清納粹餘毒方面發揮了史無前例的作用,通過報紙、雜志和廣播將納粹的罪行公諸於世,使全世界每一個角落的人們都認識和了解了納粹極權統治的真相, 更引發德國人自身的 反思 。為了使大眾傳媒不再像納粹時期那樣成為獨裁統治的宣傳機器,戰後德國對媒體也進行了改造,開始建立公法廣播電視,使其擺脫受制於政府的地位和命運。通過向民眾徵收廣播電視稅來保障其資金來源,維持其運營,在管理方面也保證其獨立性,但由政府和社會各利益團體共同組成的理事會對其進行監理,這樣媒體就得以保持其中立立場,從而保障了充分的資訊自由,使媒體真正成為一個公開和透明的平台,人們可以在其中進行觀念的交流,形成公眾 意見 ,監督並影響政治生活。在這一發展時期,特別是經歷了1967 /1968年被稱為西方!文化大革命的學生運動,公民的政治參與意識受到了洗禮。經過兩個階段的艱苦努力,德國 成功 的完成了政治文化的轉型,民主政治制度的穩定和鞏固也促進了其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德國走出了戰爭的廢墟,成為經濟強大的西方民主陣營中的重要一員。
根據經典的政治 經濟學 原理,經濟制度是上層政治制度的基礎,政治體制的轉變也必將帶來經濟體制的轉變。作為世界上一種獨特的經濟與社會發展模式,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自1948年問世。「社會市場經濟」是西德經濟學家阿爾弗雷德·米勒—阿爾馬克提出的概念。他認為,「社會市場經濟」是依據市場經濟規律進行的、以社會補充和社會保障為特徵的經濟制度,市場自由同社會平等相結合是其原則。一方面,整個經濟的運轉以自由競爭為基本准則,使生產諸要素達到最佳配置,從而保證經濟以最節約、最高效的形式發展;另一方面,為了維持社會穩定,國家以社會救濟、養老金、補貼等再分配手段來調節收入分配,防止和縮小貧富差距,從而避免社會沖突,保證經濟持續和穩定發展。
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盡管在其60多年的發展中遭遇過種種困境與挫折,但卻表現出驚人的連續性,是德國政治「變與不變」 歷史 進程中最大的恆定因素。
德國獨特的傳統政治文化,逐步衍生了德國的政治發展史。相對於其它國家的發展而言,德國在發展過程中,政治文化扮演了重要角色。所以,易言之,分析、總結德國的傳統政治文化不僅對於了解德國的政治發展史,而且對於認識今天德國的政治現實及其發展走向,均具有可資借鑒的地方。
第一,國家主義
德國的國家主義首先表現在德國民族國家的建立和國家統一問題上。德國的歷史——確切地說,是民族國家建立、國家統一問題——一直是德國人憂心的話題。在第二帝國建立之前,德國一直都處在四分五裂和落後的狀態,未能形成一個統一的民族國家。自到第二帝國的建立,德意志才結束了長達952年的分裂狀態。從此,德國作為一個統一的近代民族國家在歐洲崛起。在德國的古典哲學家的中,實現國家和民族的統一是其政治思想的重要課題之
一。在他們看來,德意志民族的統一和復興的根源和力量在於發揚「民族精神」。一個民族之所以作為一個民族而存在,根本在於它的文化、宗教、道德和風尚等精神力量。他們甚至誇大德意志文化的成就,提出日爾曼是優秀民族,因此應當承擔起領導世界責任的謬論。德國的國家主義,還表現在二戰前希特勒吞並捷克斯洛伐克的蘇台德區,佔領奧地利等一系列行動中。這種國家主義還可以從側面得到明證。德國在20世紀霸行歐洲的歷史,是很多歐洲國家不可忘卻的「集體記憶」,正是這種「集體無意識」使得德國的鄰國一直將德國視為真正的威脅。在1990年東德和西德統一之後,東德之所以能夠實現向民主和市場經濟的轉型,這一點在後 社會主義 國家被視為一個例外。其主要原因有兩個:第一、它通過和平的非暴力的方式,而不是流血政治或者說是充滿血淚的戰略;第二、也是更重要的是,民主和市場經濟轉型的實現伴隨著一種強烈的民族感情沖動——東德人高呼「我們是一個民族」。正是由於這個原因,所以東德的民主和市場的轉型又被視為內生的民主化過程。
總之,德國的國家主義,貫穿於德國發展過程的始終。既要解決將所有講德語的人都統一於唯一的德國之下,也要解決由於與領國相比自身建國的遲滯、國家主義者抱負的失敗而導致的人民內心的普遍創傷和挫折感,還要解決由創傷和受挫所導致的更極端的國家主義,或許後兩者比單純的「統一」問題更難解決。
第二, 傳統文化 的禁錮
雖然德國戰後在政治文化轉型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鞏固了聯邦共和國的民主體制,促進了政治現代化的不斷發展,但是轟轟烈烈的重建運動並非沒有局限性。直至今天,德國的傳統文化仍然在相當的程度上模鑄著其政治生活, 這既體現在其政府運作方式方面, 也體現在公民政治參與方面。表現主要如:第一,對公民的政治參與影響。從公民的政治參與角度來看,由於德國在歷史上形成了國家至上主義和避免沖突的政治文化傳統,不同個人、階層和集團之間公開的利益競爭被認為並不一定有利於社會的穩定和發展。第二,電視傳媒受到政治勢力的影響。公法廣播電視所播出節目的44% 是信息和教育節目,它們為戰後的
政治文化轉型做出了重要的貢獻。直到1984年以後在聯邦德國才出現私人廣播電視,以播出 娛樂 節目為主,其市場佔有率和廣告收入直線上升,很快就形成了與公法廣播電視相競爭的局面。而公法電視台近年一直受到批評,因其日常經費來自 稅收 ,使其難免不受政治因素的影響。
戰後德國的經歷表明, 外在的因素「社會市場經濟」也發揮著不容忽視的影響。
德國的市場經濟是創新的第三條道路。
「社會市場經濟體制」是介於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之間的中間路線,它是自由與秩序的結合,強調效率和公平的平衡。有德 國學 者指出:效率與公正不是彼此對立、而是相互補充的。效率的對立面不是「公正」,而是「沒有效率」;沒有效率就意味著浪費,就是在毀滅資源。效率亦是公正的一個組成部分,效率與公正兩者兼而有之就是一種第三條道路。艾哈德領導實施的社會市場經濟就是一種第三條道路。
實行經濟領域的 民主制度 。
社會市場經濟體制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特徵是實行經濟領域的民主制度, 即在企業內部實行共決權制度,即企業雇員有權參與企業的決策。共決的形式主要表現在雇員通過企業監事會參與企業決策,特別是關於勞動權利和勞動條件等方面的決策。通過實行這一制度,在企業這一微觀單位里,雇員與僱主之間形成了合作的關系,而這樣的制度安排首先是針對保護勞工權益的,它的作用已經超越經濟范疇,成為維系社會團結和整體利益的有效工具。不僅在企業這一微觀層面,與之相適應地二戰後德國在宏觀層面上也形成了一種協商體制,即在勞動領域牽涉勞工的工資、津貼、勞動條件和解僱等切身利益問題時,不是由僱主單方面來決定,而是由勞工與僱主兩大利益集團平等協商共同制定相關的標准。
聯邦德國戰後的經濟奇跡不僅使經濟迅速恢復活力並取得巨大發展,同時極大地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從客觀上驗證了社會市場經濟的巨大成功,使人們對它產生了深刻的認同。它的影響和貢獻不僅僅局限在經濟領域,因為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是緊密相聯、相輔相成的,社會市場經濟所體現的自由競爭和經濟民主、公正的原則與戰後德國建立的政治民主原則和體制是一致的。因此,社會市場經濟的發展既奠定了民眾認同戰後德國民主體制的物質基礎, 同時也通過經濟生活對人們思想和行為方式的深刻影響,奠定了民主體制的觀念基礎。
德國的政體與我國的比較
無論是在國情還是思想文化方面,德國與我國有著許多相似的地方。所以德國走過的道路也許也就是我們將來要走的路。我國要在發展的各方面借鑒德國的 經驗 和教訓。在傳統文化方面我認為它的積極作用要大於它消極的一方面。我們不應該一味的去排斥傳統文化,而是學會去利用,就像德國在充分的利用的自己的傳統文化。傳統文化沒有錯,錯的是我們沒有正確利用傳統文化。當然,這不是一句話的事情,需要我們要花費一定時間和精力,我們現在需要的沉下心來,通過不斷的實踐來挖掘我們傳統文化與現代相結合的地方。這樣的結果是雙贏。
伴隨著政治體制改革,經濟體制改革是必然的。我國現在要建立和完善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應該說這是根據我國國情提出的。但是在一些發展理念和發展思路方面
應該多借鑒德國的經驗,德國的第三條道路就是我國對經濟體制改革和完善的目標,社會市場經濟體制把效率和公平並重的結合起來,這是最基本的理念,然後法律和制度安排等都遵守著這個理念,這樣發展才不會出現誤差。而我國在這方面還存在這諸多問題,效率和公平沒有實質意義上的對等,相關的配套設施也不太完善。另外,德國的市場經濟體制從保持著良好的延續性,在遇到問題是不斷的完善體制而不是否定根本,這也是我們需要借鑒的。
德國的政治體制改革是成功的,現階段我國也在進行政治體制改革,在經濟文化方面我們要借鑒德國的經驗,把握住正確的方向,我相信我國的政治體制改革也一定能夠成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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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德國是怎麼選舉總統_德國總統怎麼選舉產生的
德國總統(德語:Bundespräsident)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國家元首,那是怎麼選舉產生出來的呢?以下是我為你整理的德國是怎麼選舉總統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德國是怎麼選舉總統
聯邦總統由聯邦大會(Bundesversammlung)經討論而選舉產生。凡年滿40周歲並享有聯邦議院選舉權的德國人均可參選。聯邦大會由聯邦議院議員和同等數量的由各州議會機構根據比例代表制選舉產生的州議員組成。聯邦大會由聯邦議院議長召集。
聯邦總統任期5年,經再次選舉僅可以連任一次。
對聯邦總統故意違反德國《基本法》或其他聯邦法律的行為,聯邦議院或聯邦參議院可向聯邦憲法法院提出彈劾請求。聯邦憲法法院經確認可宣告聯邦總統喪失職權。
聯邦總統在無法行使其職權或提前卸任時,其職權由聯邦參議院議長行使。
德國選舉總統的制度
法律依據
德國實行三級選舉制,即地方選舉、州議會選舉和聯邦議會選舉。按《基本法》39條規定,聯邦議院每四年選舉一次,一般在秋季舉行新的選舉最早在聯邦議院任期滿46個月之後,最遲滿48個月之後進行。發生聯邦議院被解散的情況時,新的選舉應在解散後60日內進行。選舉出新的聯邦議院後,最遲不得超過選舉後30日召集會議。
而《基本法》僅對選舉制度做了原則性的規定,而選舉原則、選舉程序和選舉機構等實施細則則由《聯邦選舉法》具體規定。
德國政治制度選舉原則
《基本法》38條第一款規定了選舉的五項原則:德國聯邦議院的議員由普遍、直接、自由、平等和無記名的選舉產生,即遵循普遍選舉、直接選舉、自由選舉、平等選舉和秘密選舉原則。
德國政治制度選舉程序
德國選舉國家代表機關或公職人員的具體規則和次序包括以下九個方面:
(一)、劃分選區。實施選舉的區域單位,一般按地區或人口數劃分。把選區跨分為若干個投票區,是為了選民投票的方便,每個選舉區的選民人數原則上不超過2500人。
(二)、選民資格。指法律規定的參加選舉所要具備的條件。
(三)、選民登記。指選舉機構依法辦理公民參加選舉的程序。
(四)、候選人。德國通常由政黨提出議員、聯邦總理和聯邦總統的候選人。
(五)、競選。德國政黨競選活動包括以下幾個步驟:制定競選綱領、推舉候選人、確定政治議題和競選口號、動員、爭取選民。
(六)、投票制度,指選舉代表或議員的規則和方法。
(七)、選票。是選民或選舉人用以表示自己贊成或反對候選人的法定選舉文件。
(八)、當選計票制。德國於二戰後開始採用混合代表制,即在選舉中分別採用多數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兩種方法計票,需選民進行兩次投票。
(九)、預測選舉結果。
德國歷屆選舉總統的歷史
德國聯邦總統的前身
阿道夫·希特勒
是德國魏瑪共和國時期(1919年至1945年)的聯邦大總統(Reichspräsident)。與魏瑪共和國時期憲法規定的總統職權相比,聯邦總統的職權已被明顯削弱。
1919年的魏瑪憲法賦予國家總統很大的權力,不僅享有代表國家的職權,而且可以通過解散議院和任免總理直接影響國家政治,他還有權頒布緊急狀態法案,另外,總統也是國家軍隊的最高領導人。魏瑪時期的總統被稱為“沒有皇帝頭銜的皇帝”
1933年,擁有至高無上權力的德國總統、陸軍元帥保羅·馮·興登堡任命希特勒為德國總理,造成希特勒得以上台並發動第二次世界大戰。
1934年,興登堡去世後,希特勒把總統和總理的職位合二為一,稱元首兼帝國總理(Führer und Reichskanzler),希特勒集總統、總理、三軍最高統帥的職務於一身,廢止共和國,建立了法西斯獨裁政權,直至1945年二戰結束。
1949年5月23日,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成立,憲法性質的《德國基本法》生效,它吸取了歷史教訓,很大地限制了聯邦總統的政治權利,聯邦總統不能單獨確定聯邦總理,也不能單獨頒布緊急法案,也不享有對國家軍隊的最高統率權。《基本法》明確了聯邦總統的職權,他同聯邦議院、聯邦參議院、聯邦政府、聯邦憲法法院相互牽制。
1949年8月,聯邦大會選舉特奧多爾·豪斯(Theodor Heuss)為德國第一位聯邦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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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德國實行議會制總統制
德國實行的是議會制民主共和制,(與之政體相近的還有印度等國家),不是議會制總統制(沒有此說法),更不是半總統半議會制(這種政體典型的國家是法國,總統主外,總理主內,權力中心在總統)。
民主共和制是跟君主制對立的。君主制有君主專制和君主立憲制(典型的是英國)。民主共和制,根據權力中心,又可分為總統制共和制(典型的有美國),議會制共和制,半總統制,委員會制(典型的有瑞士)。
德國屬於議會制共和制,國家元首是總統,但屬於虛位元首,無實權。國家權力中心在議會,而總理又是由議會產生的,所以總理掌握實權。
⑷ 德國總統為什麼沒有實權珏
德國屬於議會共和制,議會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組成,負責選舉聯邦總理,制定和監督法律執行。聯邦總統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國家元首,對外對內代表德國,聯邦總統象徵意義大,沒有實權,總統並不屬於聯邦政府成員。例如,總統有權提名總理人選,但需要議院批准,議院提名總理總統簽字就是了,也就是有簽字權,沒有任命權,也沒有否決權。德國聯邦政府並不是由總統管理,沒有實際管理權力,在德國,聯邦總理才是聯邦政府的首腦,有權利決定國家大政方針,任命各部長。
⑸ 德國總統有實權嗎
沒有實權,德國採用議會制而不是總統制。
德國不是君主立憲制國家,而是一個議會共和制國家。議會共和制國家的基本特徵是:國家元首基本都是虛位的,國家的實際日常行政事務由在議會中擁有多數議席的政黨領袖組成的內閣負責處理,而內閣的實際掌舵人稱為總理。
職能介紹:
德國總統的職權,可參加國家、社會和文化活動,訪問各聯邦州和城市。在外國進行國事訪問,接待外國國家客人。在外國進行國事訪問,接待外國國家客人。
在國際法意義上代表德國人民,以聯邦的名義同外國締結條約。簽發國書和派遣德國駐外國使節,接受外國國書並接待外國駐德國使節。
此外德國總統提出聯邦總理的人選,交由聯邦議院選舉; 任命聯邦議院選舉產生的聯邦總理; 任命聯邦總理提名的聯邦政府各部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