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德國聯邦議會的三項職責
《基本法》規定,立法權由議會行使。聯邦德國議會實行兩院制,聯邦議院立法職權主要是:提出和通過法案,監督法律的執行。聯邦參議院立法職權主要有:提出法案,審議聯邦議院通過的法案,行使立法否決權。
依據《德國聯邦基本法》、《聯邦和州預算基本原則法》、《聯邦預演算法》、《聯邦促進經濟穩定和發展法》,預算審議權是議會最主要的權力,具體體現為「三讀」審議和兩院通過方式。每年9月聯邦議院一讀政府提交的《預算草案》始,議會行使審議權。預算草案經預算審查小組審查後遞交預算委員會,並公開聽取相關機構、社會團體、審計部門和專家學者的意見。11月,預算委員會完成審議建議書提交聯邦議院大會,作為二讀、三讀依據,聯邦參議院在二讀前對預算提出意見。二讀時對各項預算討論,逐項表決,並制定修改法案的議案和決定。三讀全面審定預算草案和預算規劃,最終形成預演算法案。聯邦議院通過預演算法案後交聯邦參議院,如有異議,則通過議會兩院協調委員會協調通過。預演算法案一般可於次年1月1日生效。
德國聯邦議院的職能之一是監督政府。聯邦議院的目的在於:制止政府濫用權力、促使政府闡明工作、督促政府改善工作。議會監督主要為政治、法律和財政監督。政治方面的標準是公眾和政黨的政治觀念和政策。法律監督是依據法律規定,檢查政府工作是否合法。財政監督則通過撥款程序,審計和檢查政府各部門使用公款是否經濟和符合法定目標。
聯邦議會無直接人事權,但依《基本法》第54條規定,聯邦總統由聯邦大會不經討論選舉產生。由聯邦議院議長召集的聯邦大會,由聯邦議院議員和同等數量的各州議會根據比例選舉產生的州議員組成。獲得聯邦大會成員過半數票者當選為聯邦總統。依據第63條規定,根據聯邦總統提名,由聯邦議院不經討論而選舉產生聯邦總理。獲得聯邦議院過半數票者當選為聯邦總理。當選人須由聯邦總統任命。
2. 德國聯邦議院的地位
德國聯邦議會由德國聯邦議院(Bundestag)和德國聯邦參議院(Bundesrat)組成,兩院共同組成德國的立法機構。第十八屆聯邦議院於2013年選舉產生,共擁有630席,代表由直接選舉產生,任期4年,設有聯邦議院議長一人,在禮儀上享有僅次於聯邦總統的第二高地位。 德國司法體系自成一體,設有聯邦憲法法院、聯邦最高行政法院、聯邦最高普通法院以及管轄財政、勞工以及社會問題的專職法院。此外,作為歐盟成員,歐洲法院的判決對德國具有約束力。
聯邦憲法法院是根據德國基本法第94條特別設立的憲法監督機構。憲法法院位於卡爾斯魯厄市。憲法法院的核心任務是司法審查,即對國家的行為進行審查,聯邦憲法法院不是普通法院系統的一部分,而是一個獨立的司法機構。聯邦憲法法院的成員,半數由聯邦議院選舉產生,半數由聯邦參議院選舉產生。他們既不得為聯邦議院、聯邦參議院、聯邦政府的成員,亦不得為州相應機關的成員 。
3. 德國英國法國三個國議會各有什麼作用謝謝
英法:立法權、財政權、行政監督(監督政府)
德國:立法權、對政府的控制權(德國聯邦議院認為議會應該控制政府,而不是監督政府)、選舉權(參與選舉總統和總統提名的總理)
4. 德國議會分為哪2種那種代表人民
德國聯邦議會由德國聯邦議院(Bundestag)和德國聯邦參議院(Bundesrat)組成。德國聯邦參議院代表人民。
德國聯邦參議院(德語:Bundesrat)是德國的一個國家權力機關,作為各聯邦州在聯邦中的代表,是德國聯邦制國家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各聯邦州政府依據《基本法》,通過聯邦參議院參與聯邦的立法和歐盟事務。聯邦參議院沒有選舉任期,是一個連續的國家權力機關,黨派比例隨著各州議會的選舉而變化;而聯邦議院則是一個不連續的國家權力機關,每4年重新選舉一次。
5. 德國中聯邦議會和帝國議會的權力哪個大一點
根據德國統一後制定的第一部憲法――1871年德意志帝國憲法,帝國立法機關由聯邦議會和帝國議會組成。聯邦議會共有58席(1911年後又增加了3席),由各邦任命的代表組成。它有權提出和通過法案,頒布某些行政法令;帝國議會通過的法案,要得到聯邦議會的批准;皇帝對外宣戰、締約時,須經它同意;它還有權決定帝國的財政。聯邦議會是帝國事務運轉的總樞紐,其地位至為重要,它不僅擁有廣泛的立法權,而且還握有官吏任命權、條約締結權和國家防衛權,同時是政府的審計機關和國家的最高法院,在邦與邦或邦與帝國發生爭執時,聯邦議會又是最高的裁判機關。帝國議會議員共382名(1873年後增至397名),按普遍、秘密、直接選舉的方法,由選民選舉產生。帝國議會的會議公開舉行,但議員們對開會並無熱情,這主要是由以下三個原因造成的:(一)德國人新近實行議會制度,經驗不足,缺少習慣;(二)德意志民族重實際,輕空談,對多言的議會制度興趣不大;(三)帝國議會的法定權力較小,是否出席會議,無足輕重,帝國議會對法案只作形式上的認可,用西方學者的話來評價:「下院是汽車的第五個車輪,居於不足輕重的地位。
1918年,德國作為第一次世界大戰的戰敗國,開始著手制定新的憲法。在制憲過程中,德國學者主張,真正的議會制必須是由兩個各自獨立的機關組成的,應當實行二元議會制體制,給予作為國家元首的總統與議會平等的地位,為了保證總統的權威,他不應由議會選出,而應和議會一樣,由國民直接選出。 在該理論的指導下,魏瑪憲法加強了總統的權威和權力,然而這種權威後來竟被納粹所利用。魏瑪憲法的國會實行兩院制,下院議員由年滿20歲的男女公民,按比例代表制,通過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的選舉產生;上院由各邦選派的代表組成,是一個咨詢性機構。按魏瑪制憲會議的構想,新建立的政府,是以民主的國會為中心,國會的地位與責任,一方面是將人民意志轉變為法律,另一方面是通過責任內閣制對政府作必要而適當的控制,由此一來,國會就不再是可有可無的「第五個車輪了,而將成為一個飛輪。國會下院行使立法權,有權任命內閣,並可對內閣閣員提出質詢。由於下述原因,下院並未達成制憲會議構想的目的。其一,多黨林立,議員各為其黨,感情用事,爭權奪利。黨爭干擾國事,議事效率低下。其二,下院既無團結精神,亦無團結力量,以致陷於消極被動,處處依附政府,成了政府的「應聲蟲。其三,政府享有廣泛的法規制定權和緊急命令權,下院的立法權被大大減削。其四,國會上院對下院通過法案的否決權,及公民的復決權,也使下院的立法權受到減損。1929年以後,這種牽制制度被野心家所利用,漸使下院陷於萎縮。國會上院的功能是消極性的,對於憲法修正案,上院僅有擱置性的否決權。在普通立法方面,上院擁有較多的權力。
魏瑪憲法確立的憲政體制,在希特勒上台後遭到全面摧毀。希特勒執政後,雖然選舉仍然進行,而且選民參選的投票率幾達百分之百,但選民並無自由選舉或表達自由意志的機會,只能就希特勒作的決定加以形式上的通過。國會亦在納粹黨的控制之下,立法權名存實亡。在從1933一1939年的6年中,國會集會不及20次,每次集會,時間長者一天,短者幾個小時,其作用是匆匆舉手擁護希特勒的各種決定。國會中從未有過熱烈的討論,也沒有反對意見,唯有贊成的呼聲以表示其對黨對領袖的完全忠誠。 法西斯政權的出現,給全人類都帶來了災難,也是對現代民主立法機關的反動,我們研究立法機關的體制,認真總結這方面的教訓,引為戒鑒,是大有裨益的。
魏瑪憲法建立的二元議會體制,賦予了總統過多的權力,總統除有部長任免權、解散議會權、外交權、軍隊指揮權、對各邦的強制執行權而外,還可以通過宣布緊急狀態而行使某種程度的獨裁權。總統權力的擴張,導致議會與總統的均衡關系向總統方面傾斜,進而引起議會制的危機。納粹黨的迅速崛起,隨著它向議會的滲透,使議會急劇地喪失了決定和表達國家意志的能力,並漸漸走向分解。從社會的角度看,法西斯政權的出現有著一定的社會基礎:靠工資收入為生的階級,「他們覺得,對於民主的統治沒有妨礙的獨裁政治好象能更為有效地應付危機,並給予苦惱的群眾以職業、麵包和安定。於是,這些群眾以經濟安定為代價,放棄了他們的許多自由,而輕易地歡呼帝王的到來。 不僅如此,在納粹黨宣揚「民族的元首國家及納粹黨與國家結合而形成新的元首國家的同時,他們還從實踐上否認魏瑪體制下的三權分立,把立法機關與政府置於元首手中,以便通過一元化領導謀求國家權力的統一。在納粹黨與國家的關繫上,希特勒明確提出,黨是命令國家的;不是國家命令我們,而是我們命令國家。凡此種種,從理論上、制度上為納粹反民主政權的建立和鞏固提供了依據,而授權法使希特勒獲得了廣泛的立法權;1934年聯邦改造法,廢除了各邦的議會;聯邦參議院改造法和司法權轉讓法的頒布,元首法的實施,使希特勒成為最高而且唯一的立法者、法官,居於行政的頂端,最後的決策者。
法西斯政權隨著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結束而垮台,德國被分解為東、西兩大部分。1949年通過的聯邦德國基本法,確定實行兩院制,上院為聯邦參議院,由各州政府按人口比例指派3至5名州政府成員組成,州長是當然成員,共41席。下院為聯邦議院,由採用比例代表制及小選區制的混合體制各選出百分之五十的議員組成。聯邦參議院享有立法提案權、法案審議權和立法否決權等項許可權;聯邦議院的職權是制定和通過法律,監督法律的執行等。
6. 德國兩院哪個權力大
德國兩院聯邦參議院權利大。不僅僅是立法機構,更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不僅法律需要議會制定,連政府的領導班子,都是由議會通過選舉產生的。
在大選中,各政黨按票說話,以參議院中的議員席位競爭對象。只要哪個政黨擁有的議員席位佔大多數,那麼這個政黨便可以成為便可以成為執政黨,從而執掌政府,獲得國家的行政權。其中執政黨的黨魁將會出任政府總理一職,而由他組建和領導的內閣,則是聯邦政府的核心。
7. 德國議會的權力特點是什麼
德國聯邦議院與聯邦參議院共享修改德國基本法(即憲法)的權力。
聯邦議院擁有設立各種委員會的權力,這些委員會在相應的政府事務上,可以行使基本法所賦予聯邦議會的職權。其中,歐盟事務委員會、外交事務委員會、國防委員會與請願委員會是基本法明訂應設立之委員會;其他各種委員的數量與委員人數,則於每一任期開始時由聯邦議會決定。
一個特殊的委員會是「調查委員會」。基本法第44條規定:
(1) 聯邦議會有設置調查委員會之權利,經議員四分之一建議,並有設置之義務,調查委員會應舉行公開會議聆取必要證據。會議得不公開。
(2)
證據調查准用刑事訴訟程序之規定。書信、郵政及電訊秘密不受影響。
(3) 法院及行政機關有給予法律及職務協助之義務。
(4)
調查委員會之決議不受司法審查。但法院對調查所根據之事實得自由評價及定斷。」
聯邦議院也有任命軍事專員的權利,以協助聯邦議會行使監督政府之權力。
聯邦議院及其委員會有權要求聯邦政府任一成員出席其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