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德國醫療保險制度的概況
德國政府在醫療保險領域中作用很大,主要表現在協調各方利益和控制保健費用方面,但其在社會醫療保險管理體制上採取的是一種統一制度、分散管理、鼓勵競爭的管理體制(德國的社會健康保險制度由1300個財務上獨立、自我管理的疾病基金組成) 強調社會團結互助,政府不參與社會醫療保險的具體操作。國家也沒有統一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政府的主要作用就是設計制度和制定相關法律,擔當中介及進行仲裁,處理各方面的利益矛盾。德國的健康保險走的是一條政府幹預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道路,這與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模式的基本理念是一致的。
㈡ 德國醫療體系堪稱世界典範
德國醫療體系堪稱世界典範,能夠保證所滲中念有人都能接受最好的醫療服務。而且這種服務不會取決於病人收入的多少。
在城市裡,內科醫生、專科醫生和牙醫織培弊就了密集的醫療網,頂級的醫療專家在大學醫院和專科醫院里照料著病人。這種覆蓋全面的醫療服務歸功於一個獨立的保險體系。在德國幾乎每個居民都是法定或私人醫療保險機構的成員。所有德國居民必須有醫療保險。
法定醫療保險項目
總收入低於一定標准(2009年標准為每月4050歐元)的雇員必須在法定醫療保險機構(Gesetzliche Krankenversicherung,即GKV)投保。
外籍雇員和留學生也有投保義務。歐盟成員國公民雖然短期在德逗留期間有權享有免費醫療,但是長期居留同樣必須投保。
基本醫療保險費率為雇員毛收入的14.6%, 由僱主和雇員各付一半。從2009年7月1日起,基本醫療保險費率將降到14%。除了由僱主和雇員平均分攤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外,雇員需要自己再支付0.9%。
對於雇員來說,法定投保的好處是:其家庭成員,即伴侶和子女,可免費共同享受保險。
私人醫療保險項目
總收入高於每月4,050歐元(2009年)的員工或自營業者可以選擇私人醫療保險((Private Krankenversicherung,即PKV)。
私人醫療保險費用按叢困投保人個人的風險狀況計算,也就是費用投保人年輕時便宜些,隨年紀的增長而增加。
㈢ 醫療管理模式的德國醫院
德國在經濟體制上實行的是「社會市場經濟模式」。這種經濟模式既包括市場經濟,又包括社會福利和國家政策干預,即通俗公式表示的「市場經濟+總體調節+社會保障」。德國是歐美發達國家中社會保障事業最發達的國家之一,其社會保障涉及到社會成員基本生活的各個環節,幾乎包括生、老、病、殘、死、療養和教育等每個方面,早在1881、1884和1889年就相繼通過《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法》、《養老、殘疾、死亡保險法》。現在,德國的醫療保險分法定醫療保險和自願醫纖絕晌療保險兩大類。法定醫療保險對象為工人、中低收入職員、農民、領取法定養老保險金者、大學生、失業者和殘疾人等,占社會成員極大多數,這種醫療保險實質上屬自負盈虧的毀鋒自治管理,國家僅對大學生和領取養老金者予以一定補助。自願醫療保險為年薪較高的職員和政府官員自願選擇加入的醫療保宏卜險。與此相適應的醫院管理是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為基礎,政府對醫院實行宏觀管理,高度重視區域衛生規劃,根據醫學專科特點、社會服務需求和經濟結構的原則將醫院劃分為社區服務醫院、跨社區服務醫院、中心醫院和特級醫院四個層次。這種按服務人口數建立起來的「區域醫院服務體系」中,特級醫院床位數一般為1500床以上,服務人口約120萬—150萬人,主要是大學教學醫院(相當於我國的附屬醫院);中心醫院一般為1000床左右,服務人口約40萬—50萬人;跨社區醫院一般為400—600床,服務人口10萬人左右;社區服務醫院提供普通醫療服務,一般為200床左右,服務人口約5萬人。德國醫院領導體制的最大特點是設行政院長、醫療院長和護理院長「三駕馬車式」結構,醫院不設職能科室建制,由三院長在配有秘書的情況分別負責各自的職責,其中行政院長是醫院領導人和最高決策者,負責整個醫院經營管理、人事、計劃基建、物資供應,經費預決算財務和院長間的協調;醫療院長負責醫生診療工作,包括醫技、葯房、醫學教育和科研以及與開業醫生的協調等,護理院長負責醫院護理的組織領導。行政院長的任職資格要求是經濟類、管理類或商業、法學高校畢業後經2年醫院管理培訓取得碩士學位者;醫療院長通常為資深醫生擔任,還需經過接受經濟學或社會學以及醫院管理、衛生經濟等碩士課程教育;護理院長的任職資格培訓要求通過醫院管理強化教育一年。院長的任職由董事會在全院進行考核績效後決定。德國醫院的性質有公立醫院、社團醫院(宗教、慈善團體或各類基金會捐資)和私人醫院三種,其中私人醫院僅占總床位數的1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