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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如何體現分權制衡的

發布時間:2022-04-23 19:22:08

1. 法國共和政體和德國君主立憲政體的異同

政體 議會共和制 君主立憲制
相同點 都是資產階級代議制;立法權在議會;
都體現分權與制衡;都體現了民主的原則。
政體確立標志 1875年《法蘭西第三共和國憲法》 1871年《德意志帝國憲法》
權力中心 議會 皇帝
國家元首 總統 皇帝
元首產生 參眾兩院聯席會議選出 皇帝世襲
國家元首任期 七年一屆,可連選連任 終身制
國家元首的權力 掌握實權 掌握實權
行政權 總統 皇帝、宰相
立法權與行政權的關系 體現制約與平衡的原則 行政權控制立法權
特點 議會共和制 軍事封建、皇帝權重

2. 簡述分權制衡理論的主要內容

分權制衡
定義
區別
作用
探索
目錄
1摘要
2基本信息
3定義
4區別
5作用
6探索
重慶江北區
重慶南川區
重慶永川區
分權制衡是被西方國家普遍運用在政治體制和其他國家管理活動中的重要法理。在民主革命後,由分權制衡學說引申而形成的「三權分立」制度,被西方各個國家所廣泛採用,並以不同的形式得以體現。

基本信息

中文名
分權制衡
術語類別
政治術語
出處
溯源於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
運用領域
政治體制和國家管理活動
定義
分權制衡是被西方國家普遍運用在政治體制和其他國家管理活動中的重要法理。制衡學說源於分權思想,分權思想可以溯源於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這位古希臘的先哲在闡釋他的「法治應當優於一人之治」的思想時,主張把政府的權力分為討論、執行、司法三個要素,而權力活動又應當普遍地、嚴格地遵守制定得完好的法律。在分權思想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制衡學說,形成於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當時尚未掌握政權的資產階級為了同封建主分享統治權並反對封建主的專橫,便提出了分權制衡學說,主張國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項權力應當分別由三個不同的國家機關去行使,形成三項權力間的相互牽制和相互約束的格局,以保持國家權力間的平衡狀態.防止某個機關或某個人的獨斷專行。18世紀中葉,法國啟蒙思想家、法學家孟德斯鳩在其名著《論法的精神》中,論述法和政體以及自由的關系時,強調了專制政體與法律的水火不容,認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要防止權力被濫用,保障人民的自由,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他認為,如果國家的權力全部或部分地集中在同一個人或同一個機關的手裡,那麼人民的自由便不復存在。在民主革命後,由分權制衡學說引申而形成的「三權分立」制度,被各個資本主義國家所廣泛採用,並以不同的形式得以體現。

區別
應當指出,不能把制衡學說等同於『三權分立』。前者是由一種政治、法律思想發展而成的理論學說,後者則是運用這一理論學說所確立的國家政治體制。分權制衡理論符合事物互相依存和互相制約的基本原理,符合法治精神。因此,具有科學性和合理性。考察檢察制度產生及其演變的歷史,可以得出結論,檢察權的出現就是分權制衡論的具體體現。在這種分權制衡理論的指引下,各國檢察權都或多或少地帶有法律監督的色彩。

首先,從檢察權的起源看,檢察權就具有明的分權制衡和法律監督的色彩。「創設檢察官制度的最重要目的之一,在於透過訴訟分權模式,以法官與檢察官彼此監督節制的方法,保障刑事司法許可權行使的客觀性與正確性。創設檢察官制度的另外一項重要功能,在於以一受嚴格法律訓練及法律約束之公正客觀的官署,控制警察活動的合法性,擺脫警察國家的夢魘。」德國當代刑事法大師駱克信(Rokin)更是一針見血地指出:當初構想出檢察官的目的, 自始乃責令其作為「法治國之棟梁」及「政治自由的支柱」。戰後,聯邦德國著名的檢察官華格納、亦指出:「檢察官制之創設,乃催生法治國並克服警察國之明顯指標。」林鈺雄先生在考察檢察官史時特別指出:「歐陸德國法系設置檢察官還有另一項重要的法治國功能:守護法律,使客觀的法意旨貫通整個刑事訴訟程序,而所謂的客觀的法意旨,除了追訴犯罪之外,更重要的是保護民權。特重檢察官保障民權的功能,乃政治大革命及思想大啟蒙的時代產物,准此,檢察官乃一劍兩刃的客觀官署;不單單要追訴犯罪,更要嵬集有利被告的事體,並注意被告訴訟上應有的程序權利。簡言之,檢察官不是、也不該是片面追求打擊罪犯的追訴狂,而是依法言法,客觀公正的守護人,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德國20世紀的刑事訴訟法著名學者史密特(Eb. Schmidt)也曾一語道破:檢察官乃國家法意志的代表人,而非政府的傳聲筒。盡管在19世紀初不乏將檢察官設想為「君王的耳目」的議論,但定稿的檢察官制完全背離了「君王的耳目」的構想,被設定為徹底的「法律守護人」。與之相適應,在德國法上認為檢察官是單純的行政官的主張卻少有響應,而司法官說則最獲認同,且鮮有標新立異者。由上可見,法律監督在西方國家也是被公認的檢察權的基本屬性。

其次,從中國檢察權的職能看,法律監督權體現著分權制衡的思想,是檢察權的基本屬性。我國檢察機關肩負著監督偵查、公訴犯罪和監督司法(審判)的重要職能,是遵循分權制衡理論專門設置的法律監督機關。將分權制衡理論與我國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聯系起來加以探討,對於充實我國檢察制度的基礎理論,對於正確界定我國檢察權的性質,無疑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在分權制衡的理論基石上認真思考,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理應被看做是我國國家權力結構中發揮自我調節功能,均衡國家機器運行的國家監督制約機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

作用
表面上看,制約和監督政治權力有可能使權力分散,降低效率。但實際上,制約和監督政治權力可以杜絕胡亂決策,避免錯誤決策;即使發生決策錯誤,制約和監督機制也可以作為一種糾錯機制而起作用這樣一來,從長期看,在制約和監督權力的情況下決策效率更高。另一方面,制約和監督權力使權力循著合理合法的軌跡行使,避免在非法的軌道上浪費能量,從而保證政府職能實現,保證辦正事的效率高和反方向的效率低。另外,對權力進行監督還能及時發現權力行使和運行中出現的問題或取得的績效,從而在正確事實的基礎上獎優罰劣,激勵權力發揮更大的作用。總之,無論是為了發揮權力的能動作用還是防止權力的破壞性,都有必要制約和監督政治權力。

實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制度,從制度層面改變一把手權力結構過分集中、權力監督相對弱化的執政現象,通過合理分權,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從而達到預防和減少腐敗發生的目的。

探索
重慶江北區

2012年2月,江北區紀委在全區8個單位試點一把手「3+X」不直接分管制度,復盛鎮成為唯一試點鎮。此後,滕剛從大小事情都要管的狀態中解脫出來,只把關方向及監督。

所謂一把手「3+X」不直接分管制度,即將各單位普遍具有的財務、人事、采購等3項「共性權力」及部分單位具有的工程建設、行政審批、行政執法等「X」項「差異化權力」實行副職分管和正職監督,從而制約一把手的簽字權、話語權、操控權等要害權力,進而從源頭上防治和減少一把手腐敗的幾率。

從管理多項事務到只負責監管,是不是削弱了黨政一把手的權力?復盛鎮鎮長廖光洪並不這么看,他說,這讓自己從分管具體工作中解脫出來,「避免了在人事、財務等敏感領域一把抓、一言堂、一支筆現象,實際上對幹部是一種保護。」

江北區國稅分局局長周遠游在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制度中也嘗到了甜頭,尤其是在敏感的人事問題上,這項制度的積極效應得到充分體現。「一把手錶了態,其他人就不好再提不同意見。」周遠游說,不直接分管後,由分管副職推薦,其他副職暢所欲言,自己末位發言,消除了班子成員之間、幹部與群眾之間的猜忌和誤會,促進了內部團結和諧,對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增強班子的戰鬥力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探索的推進,各試點單位的實施舉措各具特色,除了該區國稅局、復盛鎮、五里店街道在「三重一大」決策時堅持主要領導「末位表態制」;該區安監局圍繞重點涉及的行政執法、財務審批兩方面內容,規范了16項制度;區發改委針對財務、人事、物資采購、行政審批、行政執法等權力,分別成立5個工作小組,部門紀檢監察組織全程參與決策、執行的監督,變個人決策為集體決策;區房管局在重大財務開支、重大物資采購方面,實行了「預算申報制」和「領導會簽制」……

「我們希望通過不同部門的探索,形成解剖麻雀式的不同經驗。」周瑜泉說,下一步,江北區將在充分試點、健全制度、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在全區范圍內推廣。

重慶南川區

2010年2月,重慶市南川區「升級」浙江餘姚經驗,在國內率先施行黨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財物等要害權的權力分配「新政」。三個月後,盡管這一原本為反腐而實施的「新政」效果還尚待更長時間檢驗,但人們也從中看到了「些許的曙光」。

《南川區加強黨政主要負責人監督管理暫行規定》通知,「各鄉鎮街道和區級各部門黨政主要負責人,實行『五項』不直接分管制度,財務、人事、工程項目、行政審批、行政執法,明確由班子其他成員分管……」除「五不直接分管」外,這份6章39款的規定,還制定了「一把手末位表態制」、「實名推薦幹部制」、「行政執法會審制」等詳規。這意味著「一把手」不僅有可能「被褫奪」最為核心的五項權力,甚至連「發言權」、「提名權」、「自由裁量權」這樣微妙的「權力引導術」,也被一一曬到了陽光之下。

2月28日,分工調整情況即被送往區委辦和紀委等部門。這比後來規定的4月前報送的期限,提前了整整一個月。3月5日,「新政」出台後10天,南川召開黨風廉政建設暨「作風建設年」動員大會。所有鄉鎮和區級部門「一把手」,以及「四大家」領導悉數出席,總共400餘人。會上,「一把手」「五項不直接管」制度全面曝光。有些部門甚至一直捱到3月31日的「大限」之期才報送。

按南川區最初的設想,「新政」本意是預防腐敗,規范權力運行。但施行三個月來,南川區發現,意外收獲不期而至。 金山鎮金獅村的修建4.2公里攔水大壩工作,以及整治修復南山堰工作提前半個月完工。南川區環保史上最大的項目—————城鄉污水處理系統建設工程融資招標簽約。引資額高達2.96億元,超過南川環保建設20年投入總和,也順利實施。

重慶永川區

永川區緊緊圍繞一把手權力運行關鍵環節,建立廉政體檢、集中巡察、廉政風險防控、民意監督、離任審計五項監督機制,嚴把「五關」,健全一把手立體化監督體系,強化一把手監督取得了一定成效。1、嚴把「廉政體檢」關,強化一把手任前監督;2、嚴把「集中巡察」關,強化一把手履職監督;3、嚴把「風險防控」關,強化一把手過程監督;4、嚴把「民意表達」關,強

3. 請問1875年《法蘭西第三共和國憲法》和1871年德國的《德意志帝國憲法》在政治體制和憲法規定上有

相同點: 都是資產階級代議制;立法權在議會; 都體現分權與制衡;都體現了民主的原則。國家元首都掌握著實權
不同點: 政體:(法國)議會共和制(德國)君主立憲制 政體確立標志: (法國)1875年《法蘭西第三共和國憲法》(德國) 1871年《德意志帝國憲法》 權力中心: (法國)議會(德國)皇帝 國家元首:(法國)總統(德國)皇帝 元首產生方式:(法國)參眾兩院聯席會議選出(德國)皇帝世襲 國家元首任期:(法)七年一屆,可連選連任(德)終身制 行政權:(法)總統(德)皇帝、宰相 立法權與行政權的關系: (法)體現制約與平衡的原則 (德)行政權控制立法權 特點:(法)議會共和制 (德)軍事封建、皇帝權重
幾年前學的,我不知道對不對,僅供參考,你再核對一下

4. 德意志帝國君主立憲制與法國共和制有何異同

兩國政體之異,首先從名稱上就可以看出來。德國實行的是君主立憲制,而法國實行的是共和制。德國保留了皇帝,皇帝按照法律管理國家,是君主立憲;法國廢除了皇帝,選舉產生的總統代行國家元首之職,是共和。德國皇帝可以召集和解散議會,可以任命只對他本人負責的帝國宰相執行政府決策,同時還是帝國軍隊的最高統帥,集立法、行政、軍事等大權於一身;法國總統是由議會間接選舉產生的,有任期限制,他名義上擁有很大的權力,但又處處受到牽制,實際上是一個虛位元首。在德國,議會處於無權地位,議員們不過是俯首聽命的「綿羊腦袋」;在法國,議會處於國家政治權力的中心,它不但行使立法權,政府內閣也由議會中的多數黨組成,對議會負責。法德兩國是封建保守勢力非常強大的國家。這樣的歷史背景決定了兩國政體中的妥協因素。出於保皇派的反對,法國資產階級同意在憲法中不明確本國的政體性質,它的參議院議員除一部分終身任職以外,其其餘部分則由地方選舉團選舉產生,實際上是保守力量的大本營。沒有它的同意,下院通過的任何法案多不能成為法律。德國除了保留皇帝外,由各邦君主代表組成的聯邦議會行使著比法國參議員更大的立法權,使得選舉產生的帝國議會成了粉飾帝國門面的擺設。另外,兩國的憲法都沒有規定人民的基本民主權利和自由。

5. 德國君主立憲制和法國共和制異同及原因

本單元主要介紹了英國的君主立憲制、美國的總統制、法國的共和制和德國的君主立憲制等幾種不同形式的政治制度:

1、英國是現代議會制度的發源地,《權利法案》的頒布是議會制度真正開始的標志;英國資產階級革命中所產生的共和思想、君主立憲制和議會制上的原則,對近代世界政治制度的發展產生了重要而深遠的影響。

2、美國通過1787年憲法確立了民主共和政體,它體現了三權分立的原則,創立了世界政治體制的有一個先例。

3、從1789年起,法國資產階級同封建勢力進行了長期的斗爭,直到1875年國民議會才通過了法蘭西第三共和國憲法,最終確立了民主共和政體。

4、德國在完成統一後頒布了《德意志帝國憲法》,其整體與歐美國家相比雖有很大的差異,但也走上了資本主義道路。

學法指導:

學習本單元內容,應注意把握以下問題:

1、把握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確立過程、特點和意義、影響,認識到代議制政治的進步性。

2、分析美國1787年憲法的主要內容、特點和意義、影響,認識美國1787年憲法的進步性和局限性。

3、把握法國共和之確立的過程、意義,認識到事物發展的前進性和曲折性。

4、分析德意志君主立憲制的確立、局限性和意義、影響,認識德意志帝國的特點。

5、要注意充分結合辯證唯物主義的基本原理,認識到民主政治和各國憲法,都屬於政治上層建築方面的內容,應充分結合各國具體的國情,把握其形成、確立的原因、條件及特點。

6、依法治國、民主政治建設是當今的時政熱點問題,應結合國際、國內的相關熱點問題進行探究、剖析,以加深對相關知識的認識,足額會對知識的遷移、運用能力。

重難突破:

資產階級君主立憲制、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特點和作用

(1)亦稱「君主立憲」。君主立憲制是資本主義國家用憲法限制君主權力的政治制度。一切都要由法律決定,君主沒有實權,而且本身也要遵循法令。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君主不直接支配國家政權,由內閣掌握行政權並對議會負責。如英國,從法律上看,英王是「一切權力的源泉」、「國家的化身」,但實際上英王的權力虛有其表,法律上賦予英王的權力都由內閣和議會行使。在現代英國,國王只是名義上的國家元首,是維護資產階級統治的一種權力象徵。

(2)特點:英國君主立憲制度是君主制、貴族制與民主制三者融為一體的混合物。它以議會內閣制為核心,以兩黨制、常任文官制為主要特點。國王不僅遠離至上權力,「臨朝不理政」,而且游離於黨派政治紛爭之外,無權廢除任何法律。真正掌握國家實權的是現代代議制政府。

(3)作用:政治作用主要體現在,英王是國家元首,在對外交往中代表英國;英王是英國國家的人格化,提供了國民效忠的對象,成為民族團結的紐帶和國家統一的象徵;在日常政治生活中,英王具有被咨詢權、支持權和敬告權;英王作為英聯邦首腦,還起著維系英聯邦紐帶的作用。

美國1787年憲法的主要內容、進步性與局限性

(1)內容:

①立法權歸於國會

a.國會實行兩院制;b.參議院、眾議院的選舉規則;c.立法權歸於國會,法律的實施經總統批准;d.國會擁有宣戰權;e.參議院對總統任命權、締結條約的審批權;f.在職官員不得成為國會議員。

②行政權歸於總統。

③司法權:歸於聯邦法院。

④「分權與制衡」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權力之間制約達到平衡。

(2) 進步性:

①世界上第一部比較完整的資產階級成文憲法,奠定了美國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礎;

②西歐的啟蒙思想政治學說與美國實際的結合,在整個政治制度史中堪稱典範,對以後資本主義國家制度的建立起到示範作用。

③聯邦制賦予政府強有力的權力,利於國家的鞏固;聯邦政府實行三權分立原則,權力之間制約平衡,防止專制獨裁,保障了資產階級民主制度。

④地方自治權與中央政權形成和諧統一的關系,維護國家主權的同時,有利於地方的積極性的調動和創造性的發揮。

⑤體現和維護了獨立戰爭的重大成就,使政府建立在民主原則的基礎上,帶來美國長期穩定。

(3)局限性:

①剛剛獨立的美國既要建立強有力的政權以確保獨立,又要防止政權走向獨裁,所以美國1787年憲法強調三權分立的原則,強調政權的組織形式,沒有真正解決人權問題,在印第安人、黑人問題上種族歧視明顯,婦女地位低下。

②以財產多少為劃分標准。

從政府各部分的地位和關系等方面,簡要分析和對比美國總統制和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異同

(1) 同:君主立憲制和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制都是資本主義國家政權的一種組織形式,他們國體一致,都是資產階級專政。

(2)他們的政體不一樣。①君主制是國家元首世襲的一種政治體制,自古就有。但是,在資產階級君主立憲制的國家中,世襲的君主只是象徵性的國家元首,其權利受到憲法的限制,是統而不治的虛君。以資產階級為主體的議會是國家的最高權利機關,內閣對議會負責,如英國。②共和制是國家元首由選舉產生的一種政治體制,也是自古就有。到了近代,資產階級的民主共和制分為議會制和總統制兩種。總統制的民主共和制,指總統由選舉產生,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是國家武裝力量的總司令;行政權集於總統,總統決定對內對外政策,擁有極廣泛的權利,如美國。

項目
美國總統制

共和制
英國君主

立憲制

國家元首
總統
國王

國家元首的產生方式
選民選舉產生
世襲

國家元首有無任期
任期制
終身制

國家元首有無實權



政府首腦
總統
首相

政府如何產生
總統任命
議會產生

6. 德國的君主立憲制、法國總統制與英國君主立憲制、美國總統制的主要區別。詳細分析

在近代國家之中,英國和德國都曾確立了君主立憲制。然而兩個國家的君主立憲制命運卻十分不同。在英國,自從確立君主立憲制之後,這個制度源遠流長以至今日,而德國的君主立憲制卻十分的短命,只是存在於近代的德意志第二帝國時期。二者因何有如此迥異的命運,實際上與兩種政治體制的差異有關。

與英國相比,德國的君主立憲制確立時間要晚得多。如果以1689年權利法案的頒布為英國君主立憲制確立的開始的話,德國君主立憲制的確立是在1871年普法戰爭之後,二者相隔近200年之久。從邏輯上講,採用君主立憲制的德意志帝國應該吸收英國的君主立憲制的經驗使其民主制度更加完善。但實際上卻不是如此,德國的君主立憲制更多的與剛剛統一的德國社會各階層的利益相關。我們如果過多地相信理論的推導那就會在豐富多彩的歷史面前經常吃虧上當。理論和現實相比,現實永遠是色彩豐富的,這也就是恩格斯所說:「理論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樹常青」。當時德意志帝國剛剛完成統一,其主要領導人無論是趾高氣揚、年輕氣盛的威廉一世還是剛愎自用、老謀深算的俾斯麥,絕不會允許力量軟弱的資產階級分享更多的政治權力。而當時的德國,資本主義經濟雖然有所發展,但是無論與世界強國--英國相比還是與其自身內部的封建勢力相比,資產階級的力量都相對弱小,而普魯士王國的軍國主義傳統和勢力較為強大的容克貴族也使德國在選擇君主立憲制的時候自然會更多地保留了傳統制度的一些特點。因此,通過王朝戰爭完成統一的德國,政權還是基本上掌握在普魯士貴族手中,即使採用君主立憲制,也不會像英國那樣去限制君王的權力,而只能將君主立憲製作為一種粉飾來安慰弱小的資產階級,同時表明自己政治的開明,其保留更多的封建因素是十分自然的。那麼,德國的君主立憲制與英國相比具體有哪些差異呢?

簡單地說,德國與英國雖同為君主立憲制,但是英國的君主立憲制是議會制君主立憲制,而德國的君主立憲制屬於二元制君主立憲制。

在英國,自光榮革命以後,議會相繼通過《權利法案》和《王位繼承法》,從法律上確認「議會主權」原則,王權開始受到限制,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擅自批准法律、廢除法律或中止法律的實施;而且法律還規定,國王必須信奉英國國教,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結婚者不得繼承王位。根據這些法律,英國的君主立憲政體才得以確立。在這樣的政治結構中,議會處於權力的中心,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國王逐漸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總而言之,在英國,君主不直接支配國家政權,由內閣掌握行政權並對議會負責。君王的權力虛有其表,是國家的象徵,這樣的政治體制稱之為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在德國,根據1871年德意志帝國憲法,德國雖然是聯邦制君主立憲制國家,但是與美國的聯邦制和英國的君主立憲制相比都不同:從聯邦制角度看,它並不像美國各邦一律平等難分伯仲而是各邦中普魯士居於中心地位;從君主立憲制來看,它也不像英國,君王權力受到議會的限制,而恰恰相反,皇帝和宰相是帝國國家的權力中心,議會基本沒有什麼實權。因為在德意志帝國,雖然議會有立法權,但是權力巨大的聯邦議會(相當於英國的上議院)其議員是皇帝任命的,而議長是帝國的宰相,宰相由皇帝任命並對皇帝負責,這樣聯邦議會其本操縱在皇帝手中。帝國議會(下議院)雖然有立法權,但是其通過的法案必須經過聯邦議會和皇帝才能生效。而帝國議會並無行政監督權,這說明由選民直接選舉的帝國議會實際上權力很小,處於一種從屬的地位。這樣在德國,君主任命對自己負責的內閣,直接掌握行政權,而由議會行使立法權。但君主對議會通過的法案擁有否決權。這樣的政治制度顯然是二元君主立憲制國家。

很顯然議會制君主立憲制的英國於二元制君主立憲制的德國是兩種不同的君主立憲制度,這兩種制度究竟哪個制度更為先進則需要從不同的角度去看:如果僅僅從民主角度看,無疑英國的制度肯定要先進得多。但是民主的理想與社會現實的需求有差距時,理想的追求往往讓位於現實性的需求。當德國需要一個強有力的國家完成統一之時,普魯士擔負起了這一歷史使命,統一後的德國得以迅速發展,進行工業革命,向外尋求海外市場,德國的發展到十九世紀末期將老牌的世界大國英國、法國拋在了後面,成為僅次於美國的第二世界強國。這樣的成績與統一後的德國及二元制君主立憲政體不無關系。但也恰恰是這樣的體制,專制的毒素和窮兵黷武的傳統使德國不惜一切代價與英國爭奪海外殖民地和世界霸權,最終引發了第一次世界大戰,這也與二元制君主立憲制體制所保留的封建殘余不無關系。不僅如此,當軟弱的民主制度無法應對一戰後的經濟危機之時,德國人又將自己民族的命運交給了那個專制的混世魔王--法西斯頭子希特勒,而他又將德國人帶進了二戰的深淵。這也與封建專制殘余未能徹底清除有關。這樣看來,如何評價這樣的帶有專制色彩的二元制君主制政體,實在是很難用一句簡單的否定和肯定來說清除。回顧歷史,對德國的二元制君主立憲制,總會有一種「成也蕭何,敗也蕭何」的感覺,實在難以完全否定和肯定。不過從歷史發展上看,其政體中的專制和軍國主義對歷史的發展肯定是消極作用且不符合歷史發展潮流的,要不,德國人也不會拋棄它。畢竟民主是人類社會政治文明的最具體體現,世界各國如此,德國也不例外。

近代法國與美國共和制度的異同

在近代西方政治中,法國和美國都確立了共和制度,但是由於各自的國情不同,其政治制度又有很大的差異。同為共和制度,兩者之間有哪些異同呢?

按教材的敘述,關於近代法國和美國共和制的學習材料主要是兩部法令:美國1787年憲法和法國1875年憲法。教材對這兩部憲法內容的介紹差異很大:美國的1787年憲法主要從兩個角度闡述其內容,一為中央和地方的權力分配及其關系,一為中央權力的分配和各職能部門之間的關系;法國1875年憲法沒有涉及中央和地方的關系,只是介紹了國家的立法和行政的職能和二者之間的關系。盡管如此,透過教材介紹的法令內容,我們不難看出兩種政治體制的相同之處:兩國的共和政治都體現了民主、選舉、分權與權力制衡、代議制民主與法制社會等共同的特點。

實際上由於國情不同,近代法國和美國所確立的政治體制雖然都是共和體制但是二者還是有很大的差異的。簡單地說,主要差異是美國實行的是總統共和制,法國實行的是議會共和制。那麼美國的總統共和制與法國的議會共和制有什麼主要差異呢?

首先,兩國總統的產生方式和職權是不同的。在美國,總統是選民間接選舉的,選舉的過程與議會無關。當選總統任命官員組織政府並領導政府,總統領導下的政府只對選民負責而不必對議會負責。總統行使權力時對議會不負政策上的責任,議會不能因政策問題對總統和政府提出不信任案,以迫使其辭職,但在總統有違憲行為時,可以對總統提出彈劾。總統應向議會報告工作,且無權解散議會,但是對議會通過的法律可以行使否決權。在美國總統是政府首腦、國家元首和軍事統帥;在法國,總統是經參眾兩院聯席議會選舉產生的,總統雖然也是國家元首和軍隊統帥,但是總統的命令必須經過各部部長副署才能有效,這樣就限制了總統的權力,而經議會同意總統任命的政府也必須向議會負責。由此可見,與美國的總統共和制相比,美國總統的權力比法國總統要大,且美國總統與議會分享立法和行政權,而法國的議會共和制體制更多的是維護了議會的權力,總統的權力相對受到了很多限制。

其次,作為兩國的議會成員構成與議會的職責也有很大差別。在美國,議會的議員是不得兼任政府官員的,議會擁有的立法、監督政府和決定財政預算等權力,而沒有組織政府的權力,政府也不對議會負責;在法國,議會的議員同時也可以是政府成員,議會不僅擁有美國議會的相同的權力,政府(內閣)一般由議會中佔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來組織,且政府必須對議會負責。議會擁有組織政府的權力是議會制共和制與總統制共和制的主要差異之一,總統制共和制下政府則由總統組織。從議會的職責看,議會制共和制下的議會權力很顯然要比總統制下的議會權力要大一些。

其三、執政黨的產生方式也有差異。議會制共和制下的執政黨一般是指在議會大選中獲勝的那個政黨或政黨聯盟;而總統制共和制下的執政黨則是指在總統大選中獲勝的那個政黨或政黨聯盟。

總而言之,法國的議會制共和制與美國的總統制共和制是近代兩種不同的民主制度,各國的議會與總統等國家權力部門雖然各自擁有的權力有所差異,但是這樣的差異都是基本上適應了各自的國情,都促進了各自社會的進步,也都存在著各自的局限性,因此不宜用統一的尺度來衡量。如果說非要在各具特色的西方民主制度中找一個尺度的話,那就是能否促進民主制度的完善和社會的進步,而這與各自的國情也有關系,到最後似乎還是難以找到一個統一的標准,對此我們還是放棄用一個模式來評價的想法吧。

7. 從國家元首、議會構成、政治體制等方面,比較德意志帝國君主立憲制和法國共和制的異同

二、德意志帝國君主立憲制與法國共和制的異同:

比較項 法國 德國
政體 議會共和制 君主立憲制
相同點 都是資產階級代議制;立法權在議會;
都體現分權與制衡;都體現了民主的原則。
政體確立標志 1875年《法蘭西第三共和國憲法》 1871年《德意志帝國憲法》
權力中心 議會 皇帝
國家元首 總統 皇帝
元首產生 參眾兩院聯席會議選出 皇帝世襲
國家元首任期 七年一屆,可連選連任 終身制
國家元首的權力 掌握實權 掌握實權
行政權 總統 皇帝、宰相
立法權與行政權的關系 體現制約與平衡的原則 行政權控制立法權
特點 議會共和制 軍事封建、皇帝權重

8. 英國,美國,法國,德國 的國家政治制度及特點比較

英國 君主立憲制 議會權力至上,下院具有立法權,上院具有司法權。人數多的政黨領袖被選為首相,掌握國家大權,對議會負責,君主統而不治
美國 總統共和制(受孟德斯鳩啟蒙思想影響) 國會(立法權)、最高法院(司法權)、總統(行政權)三權分立相互制約,獨立平等
法國 共和政體 議會擁有立法權,總統擁有行政大權
德國 君主立憲政體 皇帝掌握國家大權,宰相由皇帝任命,只對皇帝負責。議會是立法機構,但帝國議會通過的法案必須經過聯邦議會和皇帝的批准才能生效

9. 概括分權制衡原則體現在哪些方面

分權制衡是被西方國家普遍運用在政治體制和其他國家管理活動中的重要法理.制衡學說源於分權思想,分權思想可以溯源於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這位古希臘的先哲在闡釋他的「法治應當優於一人之治」的思想時,主張把政府的權力分為討論、執行、司法三個要素,而權力活動又應當普遍地、嚴格地遵守制定得完好的法律.在分權思想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制衡學說,形成於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當時尚未掌握政權的資產階級為了同封建主分享統治權並反對封建主的專橫,便提出了分權制衡學說,主張國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項權力應當分別由三個不同的國家機關去行使,形成三項權力間的相互牽制和相互約束的格局,以保持國家權力間的平衡狀態.防止某個機關或某個人的獨斷專行.18世紀中葉,法國啟蒙思想家、法學家孟德斯鳩在其名著《論法的精神》中,論述法和政體以及自由的關系時,強調了專制政體與法律的水火不容,認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要防止權力被濫用,保障人民的自由,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他認為,如果國家的權力全部或部分地集中在同一個人或同一個機關的手裡,那麼人民的自由便不復存在.在資產階級掌握政權後,由分權制衡學說引申而形成的「三權分立」制度,被各個資本主義國家所廣泛採用,並以不同的形式得以體現.應當指出,不能把制衡學說等同於『三權分立』.前者是由一種政治、法律思想發展而成的理論學說,後者則是運用這一理論學說所確立的國家政治體制.分權制衡理論符合馬克思主義辯證法關於事物互相依存和互相制約的基本原理,符合法治精神.因此,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和合理性.考察檢察制度產生及其演變的歷史,可以得出結論,檢察權的出現就是分權制衡論的具體體現.在這種分權制衡理論的指引下,各國檢察權都或多或少地帶有法律監督的色彩.首先,從資本主義國家檢察權的起源看,檢察權就具有明的分權制衡和法律監督的色彩.「創設檢察官制度的最重要目的之一,在於透過訴訟分權模式,以法官與檢察官彼此監督節制的方法,保障刑事司法許可權行使的客觀性與正確性.創設檢察官制度的另外一項重要功能,在於以一受嚴格法律訓練及法律約束之公正客觀的官署,控制警察活動的合法性,擺脫警察國家的夢魘.」德國當代刑事法大師駱克信(Rokin)更是一針見血地指出:當初構想出檢察官的目的, 自始乃責令其作為「法治國之棟梁」及「政治自由的支柱」.戰後,聯邦德國著名的檢察官華格納、亦指出:「檢察官制之創設,乃催生法治國並克服警察國之明顯指標.」林鈺雄先生在考察檢察官史時特別指出:「歐陸德國法系設置檢察官還有另一項重要的法治國功能:守護法律,使客觀的法意旨貫通整個刑事訴訟程序,而所謂的客觀的法意旨,除了追訴犯罪之外,更重要的是保護民權.特重檢察官保障民權的功能,乃政治大革命及思想大啟蒙的時代產物,准此,檢察官乃一劍兩刃的客觀官署;不單單要追訴犯罪,更要嵬集有利被告的事體,並注意被告訴訟上應有的程序權利.簡言之,檢察官不是、也不該是片面追求打擊罪犯的追訴狂,而是依法言法,客觀公正的守護人,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德國20世紀的刑事訴訟法著名學者史密特(Eb. Schmidt)也曾一語道破:檢察官乃國家法意志的代表人,而非政府的傳聲筒.盡管在19世紀初不乏將檢察官設想為「君王的耳目」的議論,但定稿的檢察官制完全背離了「君王的耳目」的構想,被設定為徹底的「法律守護人」.與之相適應,在德國法上認為檢察官是單純的行政官的主張卻少有響應,而司法官說則最獲認同,且鮮有標新立異者.由上可見,法律監督在西方國家也是被公認的檢察權的基本屬性.其次,從社會主義中國檢察權的職能看,法律監督權體現著分權制衡的思想,是檢察權的基本屬性.我國檢察機關肩負著監督偵查、公訴犯罪和監督司法(審判)的重要職能,是遵循分權制衡理論專門設置的法律監督機關.將分權制衡理論與我國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聯系起來加以探討,對於充實我國檢察制度的基礎理論,對於正確界定我國檢察權的性質,無疑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在分權制衡的理論基石上認真思考,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理應被看做是我國國家權力結構中發揮自我調節功能,均衡國家機器運行的國家監督制約機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

10. 分權學說的歷史發展及意義

早在古希臘、羅馬就已經有了分權思想的萌芽。亞里士多德就曾經在《政治學》一書中指出:國家有三種顯著的機能,即議事機能、行政機能和審判(司法)機能,並據此把國家權力劃分為三個部分。但是第一個明確表露出分權思想並加以論證的,則是波利比(公元前204-前122)。波利比在論述自己的分權觀點時,贊揚了羅馬把國家劃分為代表貴族的元老院、代表君主的執政官和代表「民主」的人民大會的混合政體,還特別提出在這三個國家機關中,每一個對其他兩個都有限制的機能。這可以說是制衡原理的雛形。
現代意義上的分權學說,最先是由英國學者約翰·洛克(1632-1704)提出的。他在《政府論》一書中,把國家權力和機關分成三個部分:立法權、執行權和對外權。由於對外權也屬執行范圍,同時又未將司法權從執行權中劃分出來,所以這種「三權」也可以說是「兩權」。洛克自己也認為,執行權和對外權雖有區別,二者又很難分開。所以,他主張執行權和對外權應委託於君主,立法權則歸由資產階級所掌握的國會。洛克竭力反對把制定法律和執行法律的權力交同一機關掌握;同時他還強調立法權是國家的最高權力,其餘權力都應處於從屬地位。洛克的分權思想反映了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實際,它是要從封建君主手中為資產階級爭權,這也是對英國資產階級與封建貴族妥協,並分享政權的確認。所以,恩格斯稱它為「1688年的階級妥協的產兒」。
如果說洛克的分權思想不過是承認和維護英國君主立憲政體的既成事實,那麼法國資產階級思想家孟德斯鳩則進一步發展和完善了三權分立學說。當時的法國是西歐封建專制統治的典型,國王至高無上,總攬立法、行政、司法大權於一身。孟德斯鳩反對這種現狀,要求對王權進行「限制」和「分權」,以利於資本主義的發展。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他寫道:「每一個國家有三種權力:(一)立法權力;(二)有關國際法事務的行政權力;(三)有關民政法規事項的行政權力。」「我們將後者稱為司法權力,而第二種權力則簡稱為國家的行政權力」。他主張三種權力應分屬於議會、政府和法院三個不同的國家機關。三個機關之間既相互分立,各有自己的職權范圍,又互相制約,任何一方的權力都受到其他兩方面的限制。他強調為了防止權力的濫用,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他警告說,如果把任何兩種權力「合而為一」,「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同一個人或同一個機關握有這三種權力,即制定法律權、執行公共決議權和裁判私人犯罪或爭訟權,那麼,「一切便完了」。他還認為,行政權由一個人管理,比幾個人管理好些,所以主張仍由代表貴族的君主掌握;立法權由許多人處理,比一個人處理要好些,所以主張由代表資產階級的、人數較多的議會行使;而司法權則由「獨立」的專門機構——法院行使;君主雖然對議會擁有否決權,但無權立法,且只能按議會之立法行事等等。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學說,為資產階級國家的政權組織形式與機構設計了一個具體的藍圖,它對後來資本主義政治制度的建立、發展與「完善」起了很大的作用。因此,他本人也被資產階級學者公認為是這一學說的主要代表。西方一些國家分權制度的確立
洛克、孟德斯鳩提出的權力分立的學說為資產階級國家普遍接受,成為它們憲法的主要原則之一。
「三權分立」學說首先出現和應用於英國。英國資產階級在反對封建專制的革命過程中,迫使英王接受了各種具有憲法性質的法案,例如1628年的「權利請願書」、1679年的「人身保護法」,特別是1689年的「權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以及1911年的「國會法」等等。這些法規是資產階級對封建地主階級斗爭勝利的產物。它們體現了資產階級依據「三權分立」的理論,逐步實現了對封建地主階級的權力,從限制、分享到完全奪取的過程。開始時,資產階級是分得了國王的立法權和司法權,將立法權劃歸議會,司法權則劃歸議會的一院——上院行使。以後又進一步將國王的行政權架空,使整個國家政權逐步地轉移到自己手中。如果從法律上看,今日的英王還擁有很大的權力,但是在實際上,這種權力已經如有虛名。
美國是實行分權與制衡最典型的國家。美國憲法的創始者認為,美國需要一體化,藉以改變邦聯政治上的分散狀態和內政無權、外交無力的局面,但是不能建立一個權力沒有限制的中央政府,更不能使權力落入少數人或一個機關手中,那樣會導向專制,因此就必須予以分權和限制。這正如詹姆斯·麥迪遜(1751-1836)所說,只在書面上規定分權難以實現,必須確定一種具體的制度才能達到防止擅權的目的。「必須以設計政府的內部結構來彌補這種缺陷,使其政府各部門憑借彼此的相互關系,彼此約束,各使對方不能逾越自己的特殊范圍」。這部憲法宣布美國的國家組織形式,實行共和制和聯邦制。憲法對聯邦權力採用列舉的方式加以規定。聯邦中央權力實行三權分立的原則,即聯邦政府分為國會、總統、最高法院三部分,這三個機關分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分掌三權的三個機關,各自獨立,互相制衡。此外,美國憲法不僅規定了聯邦政府的結構,同時規定了聯邦和各州的關系以及州政府的組織結構。
1789年法國爆發了資產階級大革命。革命後,根據1791年制定的第一部憲法,建立了一個君主立憲的資產階級政府。但是,由於革命的迅猛發展,到了第二年9月22日就廢除了君主立憲,建立了法蘭西第一共和國。這說明,法國大革命的結果同美國一樣,不是資產階級與封建地主階級的妥協和分掌政權,而是資產階級獨掌政權。當時頒布的著名的《人權宣言》宣告:「凡權力無保障,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它也把分權學說作為國家政權組織的根本原則。法國從大革命到現在兩百多年的時間里,雖然經歷了兩次封建王朝復辟,兩次帝制和五次共和,先後頒布過十二部憲法,但是三權分立原則基本未變。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日本,根據新憲法,國家政權組織也採用了歐美的「三權分立」原則。新憲法廢除了天皇的封建獨裁統治,規定立法權屬國會,行政權屬內閣,司法權屬法院。國會、內閣和法院三個機構既互相分立,又互相制衡。最高法院對國會和內閣決定的法律、政令有違憲審查權;內閣有權任命法官;國會有權提名總理大臣組閣並監督政府,國會議員還可以組成「彈劾法院」,審判受到控告的法官等等。
西方大多數國家都是按分權的原則制定了憲法,建立了各自的國家機構體系。

西方國家分權制度比較
雖然,凡是標榜資產階級民主制度的國家,幾乎都採用了三權分立原則,並且都以憲法或法律的條款加以具體確認。但是,由於各國的社會歷史條件不同,分權在各國的表現形式不盡相同,各個國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權力之間的關系也存在著差異。例如:
在英國,分權原則表現為「女王陛下的政府」——內閣,向議會負責,即實行「議會主權」原則;內閣首相是執政黨的領袖,也是議會議員之一,他須得到議會下院的信任;內閣聯帶地或個別的向議會負責不受成文法的限制,但要受議會內外的監督,然而內閣又可以解散議會。這就是說,行政權是給予內閣的,但內閣以有無下院的支持為進退,內閣和議會彼此分別以解散議會和對內閣的不信任為武器而形成相互制約和平衡的局面。另外,英國的法院不受行政干涉,但同樣從屬於議會,它沒有憲法解釋權和司法審查權,而且議會上院還保持一定的司法權。所以說英國實行的是一種「混合形式」的分權制度。在美國,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種權力基本上是平等的,不存在誰高於誰的問題,並且三權分得清清楚楚,它實行的是一種典型的嚴格的分權與制衡制度。特別是美國最高法院具有「司法審查權」,這是美國的分權制度和司法制度不同於英國的最顯著的特點。法國三權分立制度的特點在於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都不受司法機關的干預和監督;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也不得插手司法審判權。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西德、日本和義大利的政治體制同英國的情形大體相似,即作為行政部門的內閣,由議會產生,並向議會負責,所不同的是德國的聯邦憲法法院、日本的最高法院和義大利的憲法法院都擁有憲法解釋權和違憲審查權。但是,無論是英國還是戰後的西德、日本和義大利,雖然在憲法和法律上對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權力規定了一些相互制約的條款,然而這種限制所起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雖然從理論上或法律規定上說,行政權必須向議會負責,立法權高於行政權,即所謂「議會至上」,但在時間上,一旦內閣組成,則議會對行政的各項具體改革和措施的約束,就很少了。如果我們單從日本的國家體制中的分權程度來看,可以說它是美國的嚴格的三權分立制和英國的鬆散的三權分立制的一種「混合形式」。
總起來說,各國實行三權分立的形式和「以權制權」的程度,大致有這樣幾種情形:
1、掌握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的三個機關,各自獨立,地位平等,一個機關不受另一個機關的干涉,進而三個機關互相制約和平衡;
2、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由三種不同的人組成的機關分別行使 ,彼此不能兼任;
3、掌握三權的三個機關的活動方式不同,不能以一個機關代替另一個機關。
實行分權的國家,有的採取其中的一種行使,有的綜合其中的幾種形式。另外,它們為了保證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權的劃分和分工進行活動,各國都有自己的關於三個機關的活動程序的規定,如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司法程序等等。還有的國家,把分權和制衡的原則引申和運用到國家機構中同一系列的不同部門之間,例如運用到議會中的參、眾兩院之間,有的國家規定,下院通過的法案,上院有否決之權等等。

資產階級分權制度和分權理論的發展趨勢
西方各國按照三權分立原則所建立的分權制度決不是一成不變的。它作為資產主義上層建築的組成部分,必然要隨著經濟基礎和階級斗爭形勢的發展而有所發展變化。
首先,總的說,從19世紀末、20世紀初以來,由於壟斷資本主義的出現和發展,資本主義國家的財富大大集中,反映在上層建築領域,資產階級國家的政治權力更加集中,國家智能大大擴大,一些國家的分權原則和分權制度被突破,不管是總統制國家,還是議會制國家,行政權多有日益擴大的趨勢。許多國家,行政干預和左右立法的現象相當普遍。同時,許多國家的法律體制和立法工作形式有了一些新的發展變化。最明顯的例子是「委任立法」層出不窮。所謂「委任立法」,就是立法機關委託行政機關、專門設立的機關或司法機關制定法律的活動。它是縮小立法機關權力、擴大行政權力的表現。這種委任立法首先在美國十分盛行。除授權總統或一般行政機關從事立法活動外,還授權最高法院制定聯邦法院適用的程序法。當然從客觀上說,委任立法體制的出現和委任立法數量的大大增加,同現代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及其對法律的影響有關,當立法涉及科學技術的專門問題時,或當立法涉及一定的調查統計材料、專門知識和跨部門和跨學科的協作時,立法機構的成員就感到無能為力了,於是就把這類立法委託給專門機構或人員進行。以上情況表明,這些國家憲法所規定的傳統的分權和制衡關系已遭到了破壞。
第二,20世紀以來,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西方各國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的司法監督普遍加強。在戰後,由於科學技術的突飛猛進和工農業生產的高度發展,人口的相對集中,城市的大量增加,經濟和社會問題越來越多,越來越復雜和嚴重,使得政府管理工作的范圍從傳統的國防、財政、外交和社會治安等,擴展延伸到經濟控制、技術開發、環境保護、能源利用、社會保險、社會福利、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等等廣泛的領域,「無為而治」的政府變成了「無所不為」的政府。隨之而來的是行政權力的進一步加強,行政機構和公務人員數量的激增。與此同時,行政機關和工作人員的不法、侵權和失職行為也日益增多。加強對行政活動的法律監督,成為社會輿論的一致呼聲。在這樣的形勢下,歐洲大陸的許多國家起而仿效法國,建立行政法院,審理行政糾紛案件,實行司法監督。在以英美法為代表的普通法國家,雖然保持著普通法院對行政案件的管理權,但實際上普通法院也加強了對行政案件的管轄,並且建立起各類行政裁判所,作為對普通法院力量不足的補充。英國1977年的法院改革規定,凡是行政案件,都由高等法院的王座法院受理。這樣看來,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西方國家隨著行政權的擴大,司法監督和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制約也相應加強。
第三,西方國家所實行的三權分立制度也是資產階級的不同利益集團分享權力的一種方法,通過分權途徑,各集團都希望得到一定的實惠。特別是到帝國主義時期,壟斷資產階級各個財團之間的矛盾日益激化,它必須反映到國家的政治法律制度方面來,所以,分權則經常表現為不同利益集團的權力之爭,在三權分立原則下建立的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成了資產階級各政黨和集團之間的權力角逐的場所。以美國為例,按照憲法規定,聯邦國會本來是享有最高立法權的機關,但在通過某些法案時,往往要屈服某些集團的壓力。每一項法案幾乎都要出現一個限制和反限制的問題,資產階級的不同利益集團都想在這里爭到更多的人權、財權和政權。美國國會參、眾兩院的議員幾乎都是兩黨——民主黨和共和黨的人員構成,而兩黨背後又有不同的財團支持。參眾兩院的議員們在國會爭論不休,表面上是在履行自己的議員職責,實際上是在爭權奪利,各為其主。同時,議會也成了資產階級的代表人物從政的工具。至今,美國的總統選舉仍然實行間接選舉的辦法,其主要目的是為防止第三黨的崛起,以維護兩黨的輪流執政。憲法對總統候選人的提名,並沒有作出規定,現在實行由兩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提名總統候選人和預選制的辦法,其流弊也甚多。由此可見,資產階級的政黨制度對國家權力的分立制度的影響也是很大的。在美國,由於憲法的施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個機關之間產生了相互之間的「制約和平衡」,這就使政黨組織有機可乘,它可作為三個機關之間的媒介來發揮作用,或者可以大做手腳。以上事實充分說明,依照三權分立原則所建立起來的資產階級民主制,它的政治民主仍然是不充分、不完備的。分權制度所帶來的種種弊端,這是資本主義制度所不能擺脫和克服的。
在現代,特別是在近幾十年來,關於分權的理論和原則出現了一些新的主張,反映了向分權的多元化發展的趨向。例如西方一些學者認為,由於時過境遷,三權分立已暴露出了不少缺陷,不足以再因襲傳統應用,提出了「四權分立」、「五權分立」的主張。盡管關於權力劃分的內容和方法不同,但他們要改造三權分立制度的意圖則是一致的。分權理論發展的另一種趨勢是「分權合作論」。實行分權制的現代資產階級各國,雖然沒有放棄分權原則,但是一面實行分權,一面又實行合作,而不重在國家機關之間的相互制衡,資產階級感到這樣才有利於其統治。分權學說所遭遇的困難,是在它並非是一部死板的機器,而是一個生長的東西,可以令各個機構之間互相制衡,而仍可生長著。相反的,它的生命是完全依賴著各個機關之間的調和合作,除了調和合作,政府決無成功可言。
可見,任何一種學說和制度都不是一成不變的,資產階級非常懂得如何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來改善其國家機關之間的關系和完善其統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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