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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聯合國有哪些部門

發布時間:2022-05-26 05:36:28

Ⅰ 聯合國的維和行動有哪些

聯合國於1948年首次嘗試維和手段,在中東地區設立了聯合國停戰監督組織。自1948年至今,聯合國總共採取了60個維持和平行動,其中自1988年迄今已有47個。例如:

1、聯合國蘇丹特派團

任務為:支持執行各方簽署的《全面和平協定》;在其能力范圍以及部署地區內,協助和協調難民與境內流離失所者自願回返和人道主義援助;協助排雷行動部門各方等。

2、聯合國象牙海岸行動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安理會於2004年2月27日通過第1528號(2004)決議,決定自2004年4月4日起設立維和特派團 - 聯合國象牙海岸行動(聯科行動),任期最初為十二個月。並決定在該日結束於2003年5月建立的政治特派團 - 聯合國象牙海岸特派團(聯科特派團),並將其授權移交聯科行動。

3、聯合國海地穩定特 編輯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在確定海地局勢繼續對該區域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後,依照《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根據其2004年4月30日第1542號決議,決定建立聯合國海地穩定特派團(聯海穩定團),並要求2004年6月1日起將2004年2月安全理事會授權的多國臨時部隊(臨時部隊)的權力移交聯海穩定團。

4、聯合國駐塞普勒斯維持和平部隊

聯塞部隊成立於1964年,目的是防止希臘族塞普勒斯人(希族塞人)與土耳其族塞普勒斯人(土族塞人)之間再度發生戰事。在1974年的敵對行動之後,擴大了該部隊的職責范圍。聯塞部隊目前仍駐留該島,以便監督停火線,維持緩沖區並從事人道主義活動。

5、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

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1978年3月15日,以色列以打擊巴勒斯坦游擊隊為借口,首次入侵黎巴嫩,並佔領了黎南部地區。聯合國安理會3月19日通過第425號決議,決定向黎南地區派駐4000人的聯合國臨時部隊。2018年8月30日,聯合國安理會一致通過第2433號決議,批准將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聯黎部隊)的任期延長至2019年8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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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維和行動

1992年4月,中國第一支「藍盔」部隊——軍事工程大隊赴柬埔寨執行任務。1997 年5月,中國表示原則同意參加聯合國「維和待命安排」。1999年,中國政府正式宣布派遣維和警察參與聯合國維和行動。2000年1月,中國首次派遣15 名民事警察到東帝汶執行聯合國維和任務。2001年12月,中國正式成立國防部維和事務辦公室,統一協調和管理中國軍隊參與聯合國維和行動的工作。

2002年1月,中國正式參加聯合國維和行動第一級待命安排機制(一級待命機制規定所派遣人員和裝備必須90天內部署完畢;二級為60天;三級為30 天),並准備在適當時候向聯合國維和行動提供工程、醫療、運輸等後勤保障分隊,可提供1個聯合國標准工程營、1個聯合國標准醫療分隊、2個聯合國標准運輸連。

2003年4月,中國首次派遣一支由175人的工兵連和43人的醫療分隊組成的維和部隊赴剛果(金)參加聯合國維和行動,並於同年12月順利組織了第一次輪換。第二批維和部隊官兵在為期8個月的維和行動中,圓滿完成了聯合國賦予的各項任務。依照聯合國有關維和行動的規定,中國決定派遣第三批赴剛果(金)的維和部隊,將第二批官兵輪換回國。

2004年9月,聯合國授予中國赴賴比瑞亞維和部隊全體官兵「和平榮譽勛章」。 2004年10月17日凌晨,中國維和警察防暴隊95人乘聯合國專機,前往海地執行聯合國維和任務。這是中國第一支赴國外執行維和任務的防暴隊伍。

截至 2010年1月,中國共向亞洲、歐洲、非洲和美洲的7個任務區派遣維和警察1569人次.,截至 2010年1月仍有190名中國維和警察在東帝汶、賴比瑞亞、蘇丹和海地4個任務區執行任務。 4名駐東帝汶中國維和民警榮獲聯合國勛章 19名中國駐科索沃維和警察獲聯合國維和勛章。

參考資料:網路-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

Ⅱ 聯合國有哪些主要機構

〖聯合國的主要機構及其他附屬機構〗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三章第七條之規定, 聯合國設有聯合國大會、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聯合國託管理事會、國際法院和聯合國秘書處等6個聯合國主要機構(聯合國主要機關)。(註: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現在是聯合國大會的附屬機構,直接向聯合國所有會員國負責。)
一、聯合國大會

聯合國大會,簡稱「聯大」,由全體會員國組成。它是聯合國的審議機構。每年舉行一次常會,規定每年9月的第三個星期二開幕,通常持續到12月中旬,每屆常會會期一般為3個月。如議程未討論完畢,可延至第二年春繼續,但必須在下屆常會開幕前閉幕。大會可在會議期間決定暫時休會,並可在以後復會。大會對於「重要問題」的決議,須由2/3多數通過;對於「一般問題」的決議,半數以上通過即可。大會通過的決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足以對會員國產生廣泛的政治影響。除常會以外,應半數以上會員國或安理會要求,大會還可在15天內召開特別會議,在24小時內舉行緊急特別會議。按照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大會有權討論憲章范圍內任何問題,並向會員國和安理會提出建議。大會接受和審議安理會及其機構的報告;選舉安理會非常任理事國、經濟與社會理事會和託管理事會理事國;與安全理事會一起選舉國際法院法官;根據安理會推薦批准接納新會員和任命秘書長。聯合國的預算和會員國分攤的會費都需經大會討論決定。每屆常會開會時,各國往往派出外交部長或其他部長級官員率代表團出席,一些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也到會發表講話。大會的1名主席和21名副主席,由常會全體會議按地區分配原則選舉產生,安全理事會5個常任理事國為大會當然副主席,但也需經過選舉。
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簡稱「安理會」,由中國、法國、俄羅斯、英國、美國等5個常任理事國和10個非常任理事國組成。非常任理事國按地區分配原則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不能連選連任。《憲章》規定,安理會在維護國際和平及安全方面負有主要責任,職能是:根據憲章規定作出全體會員國都有義務接受並執行的規定;調查任何國際爭端或可能引起國際摩擦或爭端的任何情況,斷定威脅和平、破壞和平或侵略的行動,並採取經濟、外交或軍事制裁行動來反對侵略;負責擬訂軍備管制的計劃;向大會推薦新會員國和秘書長。安理會的行動以「5個常任理事國一致」的原則(即所謂「大國一致原則」)為基礎,5個常任理事國在實質問題上都擁有否決權。經安理會通過的決議,對會員國具有約束力。安理會是聯合國中唯一有權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採取行動的機構。它有權對國際爭端進行調查和調停,可以採取武器禁運、經濟制裁等強制性措施,還可以派遣聯合國維和部隊,以協助緩和某一地區的緊張局勢。聯合國安理會作為國際集體安全機制的核心,已經成為公認的多邊安全體系最具權威性和合法性的機構。
《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安全理事會以聯合國十五會員國組織之。中華民國、法蘭西、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美利堅合眾國應為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大會應選舉聯合國其他十會員國為安全理事會非常任理事國,選舉時首宜充分斟酌聯合國各會員國於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及本組織其餘備宗旨上之貢獻,並宜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公勻分配。(1971年中華民國的席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所代替,1991年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的席次由俄羅斯聯邦所代替。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蘭西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美利堅合眾國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

三、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是根據《聯合國憲章》設立的,是協調14個聯合國專門機構、10個職司委員會和5個區域委員會的經濟、社會和相關工作的主要機構。經社理事會還管轄11個基金會和規劃署。經社理事會為討論國際經濟及社會問題,並為就此類問題制定面向各成員國和整個聯合國系統的政策建議,提供中心論壇。它負責促進較高的生活標准、全民就業以及經濟和社會的進步;解決國際經濟、社會和衛生問題;促進國際間文化和教育合作;倡導對全體人類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它授權從事或發起有關這些問題的研究和報告。它也授權幫助准備和組織經濟、社會和相關領域的重大國際會議,協調這些會議的後續事項。經社理事會具有較廣的職權,其許可權涉及整個聯合國系統的人類和金融資源的百分之七十多。經社理事會由54個理事國組成,經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四、聯合國託管理事會

聯合國託管理事會由五個安全理事會的五個常任理事國組成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蘭西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隨著聯合國的最後一個託管領土帛琉取得獨立,理事會於1994年11月1日正式停止運作。理事會修改其議事規則,取消每年舉行會議的規定,並同意根據理事會或理事會主席的決定,或根據理事會多數成員或大會或安全理事會的要求,視需要舉行會議。

五、國際法院

國際法院是聯合國主要司法機關,根據1945年6月26日在舊金山簽署的《聯合國憲章》設立,以實現聯合國的一項主要宗旨:「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
國際法院依照《國際法院規約》及其本身的《規則》運作。《規約》是《憲章》的一部分。國際法院於1946年開始工作,取代1920年在國際聯盟主持下設立的常設國際法院。
國際法院在荷蘭海牙和平宮。聯合國六個主要機構中,國際法院是唯一設在紐約以外的機構。
國際法院具有雙重作用:依照國際法解決各國向其提交的法律爭端,並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
國際法院由十五名法官組成,並由其行政機關書記官處協助。國際法院正式語文為英文和法文

六、聯合國秘書處

聯合國秘書處是聯合國各機構的行政秘書事務機構。聯合國主席任命聯合國秘書長。秘書長是聯合國的行政官,擔任重大的國際政治責任。秘書長由聯合國大會和安理會推薦,任期5年。秘書長在國際事務中以聯合國代表的資格出現,代表聯合國與會員國及其他國際組織進行聯系,可以代表聯合國到出現國際沖突和爭端的地區進行了解和調解。
秘書處由秘書長和聯合國工作人員組成,其職責是為聯合國及其所屬機構服務,並負責執行這些機構所制定的方案和政策。秘書長是聯合國的行政官,現任執行秘書長為韓國人潘基文。
此外,聯合國根據需要還設立了數目繁多的各種理事會、委員會或其他機構。

Ⅲ 聯合國它有6個主要機構,分別是

聯合國設有聯合國大會、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聯合國託管理事會、國際法院和聯合國秘書處等6個主要機構。

聯合國大會由全體會員國組成,它是聯合國的審議機構。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在維護國際和平及安全方面負有主要責任。聯合國秘書處是聯合國各機構的行政秘書事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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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宗旨

1、維持世界各地和平;

2、發展國家之間的友好關系;

3、幫助各國共同努力,改善貧困人民的生活,戰勝飢餓、疾病和掃除文盲,並鼓勵尊重彼此的權利和自由;

4、成為協調各國行動,實現上述目標的中心。

聯合國憲章

《聯合國憲章》被認為是聯合國的基本大法,它既確立了聯合國的宗旨、原則和組織機構設置,又規定了成員國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以及處理國際關系、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的基本原則和方法。

遵守聯合國憲章、維護聯合國威信是每個成員國不可推脫的責任。1945年6月26日,來自50個國家的代表在美國舊金山簽署了《聯合國憲章》。

Ⅳ 聯合國有哪三大主要機構

1、聯合國三大主要機構為:安全理事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託管理事會。
2、聯合國大會由全體會員國組成,每年舉行一屆常會。根據《聯合國憲章》規定,大會有權討論《憲章》范圍內的任何問題或事項,並向會員國和安理會提出建議。安理會由中國、法國、俄羅斯、英國、美國5個常任理事國和10個按地區分配原則選出的非常任理事國組成。《憲章》規定,安理會在維護國際和平及安全方面負有主要責任。秘書處由秘書長和聯合國工作人員組成,其職責是為聯合國及其所屬機構服務,並負責執行這些機構所制定的方案和政策。秘書長是聯合國的最高行政首長,現任秘書長為韓國人潘基文(2007年1月1日上任)此外,聯合國根據需要還設立了數目繁多的各種理事會、委員會或其他機構。

Ⅳ 聯合國有哪些部門

主要有聯合國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與社會理事會,託管理事會,國際法院,秘書處。

Ⅵ 聯合國有多少個 組織,部門,和署。分別都是什麼 像什麼 教科文組織,糧食計劃署 什麼的

聯合國設有聯合國大會、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聯合國託管理事會、國際法院和聯合國秘書處等6個聯合國主要機構
一、聯合國大會
聯合國大會,簡稱「聯大」,由全體會員國組成。它是聯合國的審議機構。每年舉行一次常會,規定每年9月的第三個星期二開幕,通常持續到12月中旬,每屆常會會期一般為3個月。如議程未討論完畢,可延至第二年春繼續,但必須在下屆常會開幕前閉幕。大會可在會議期間決定暫時休會,並可在以後復會。大會對於「重要問題」的決議,須由2/3多數通過;對於「一般問題」的決議,半數以上通過即可。大會通過的決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足以對會員國產生廣泛的政治影響。除常會以外,應半數以上會員國或安理會要求,大會還可在15天內召開特別會議,在24小時內舉行緊急特別會議。按照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大會有權討論憲章范圍內任何問題,並向會員國和安理會提出建議。大會接受和審議安理會及其機構的報告;選舉安理會非常任理事國、經濟與社會理事會和託管理事會理事國;與安全理事會一起選舉國際法院法官;根據安理會推薦批准接納新會員和任命秘書長。聯合國的預算和會員國分攤的會費都需經大會討論決定。每屆常會開會時,各國往往派出外交部長或其他部長級官員率代表團出席,一此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也到會發表講話。大會的1名主席和21名副主席,由常會全體會議按地區分配原則選舉產生,安全理事會5個常任理事國為大會當然副主席,但也需經過選舉。
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簡稱「安理會」,由中國、法國、俄羅斯、英國、美國等5個常任理事國和10個非常任理事國組成。非常任理事國按地區分配原則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不能連選連任。《憲章》規定,安理會在維護國際和平及安全方面負有主要責任,職能是:根據憲章規定作出全體會員國都有義務接受並執行的規定;調查任何國際爭端或可能引起國際摩擦或爭端的任何情況,斷定威脅和平、破壞和平或侵略的行動,並採取經濟、外交或軍事制裁行動來反對侵略;負責擬訂軍備管制的計劃;向大會推薦新會員國和秘書長。安理會的行動以「5個常任理事國一致」的原則(即所謂「大國一致原則」)為基礎,5個常任理事國在實質問題上都擁有否決權。經安理會通過的決議,對會員國具有約束力。安理會是聯合國中唯一有權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採取行動的機構。它有權對國際爭端進行調查和調停,可以採取武器禁運、經濟制裁等強制性措施,還可以派遣聯合國維和部隊,以協助緩和某一地區的緊張局勢。聯合國安理會作為國際集體安全機制的核心,已經成為公認的多邊安全體系最具權威性和合法性的機構。
《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安全理事會以聯合國十五會員國組織之。中華民國、法蘭西、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美利堅合眾國應為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大會應選舉聯合國其他十會員國為安全理事會非常任理事國,選舉時首宜充分斟酌聯合國各會員國於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及本組織其餘備宗旨上之貢獻,並宜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公勻分配。(1971年中華民國的席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所代替,1991年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的席次由俄羅斯聯邦所代替。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蘭西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美利堅合眾國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
三、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是根據《聯合國憲章》設立的,是協調14個聯合國專門機構、10個職司委員會和5個區域委員會的經濟、社會和相關工作的主要機構。經社理事會還管轄11個基金會和規劃署。經社理事會為討論國際經濟及社會問題,並為就此類問題制定面向各成語國和整個聯合國系統的政策建議,提供中心論壇。它負責促進較高的生活標准、全民就業以及經濟和社會的進步;解決國際經濟、社會和衛生問題;促進國際間文化和教育合作;倡導對全體人類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它授權從事或發起有關這些問題的研究和報告。它也授權幫助准備和組織經濟、社會和相關領域的重大國際會議,協調這些會議的後續事項。經社理事會具有較廣的職權,其許可權涉及整個聯合國系統的人類和金融資源的百分之七十多。經社理事會由54個理事國組成,經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四、聯合國託管理事會
聯合國託管理事會由五個安全理事會的五個常任理事國組成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蘭西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隨著聯合國的最後一個託管領土帛琉取得獨立,理事會於1994年11月1日正式停止運作。理事會修改其議事規則,取消每年舉行會議的規定,並同意根據理事會或理事會主席的決定,或根據理事會多數成員或大會或安全理事會的要求,視需要舉行會議。
五、國際法院
國際法院是聯合國主要司法機關,根據1945年6月26日在舊金山簽署的《聯合國憲章》設立,以實現聯合國的一項主要宗旨:「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
國際法院依照《國際法院規約》及其本身的《規則》運作。《規約》是《憲章》的一部分。國際法院於1946年開始工作,取代1920年在國際聯盟主持下設立的常設國際法院。
國際法院在荷蘭海牙和平宮。聯合國六個主要機構中,國際法院是唯一設在紐約以外的機構。
國際法院具有雙重作用:依照國際法解決各國向其提交的法律爭端,並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
國際法院由十五名法官組成,並由其行政機關書記官處協助。國際法院正式語文為英文和法文。
六、聯合國秘書處
聯合國秘書處是聯合國各機構的行政秘書事務機構。秘書長是聯合國的行政首長,擔任重大的國際政治責任。秘書長由聯合國大會根據安理會的推薦任命,任期5年。秘書長在國際事務中以聯合國代表的資格出現,代表聯合國與會員國及其他國際組織進行聯系,可以代表聯合國到出現國際沖突和爭端的地區進行了解和調解。
秘書處由秘書長和聯合國工作人員組成,其職責是為聯合國及其所屬機構服務,並負責執行這些機構所制定的方案和政策。秘書長是聯合國的最高行政首長,現任秘書長為韓國人潘基文。
此外,聯合國根據需要還設立了數目繁多的各種理事會、委員會或其他機構。
編輯本段〖聯合國下屬的其他機構〗
聯合國開發計劃署(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 - UNDP)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 UNEP)
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on Tradeand Development - UNCTAD)
聯合國人口基金(United Nations Population Fund - UNFPA)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ted Nations Children's Fund - UNICEF)
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Refugees - UNHCR)
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ited Nations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 - UNECE)
世界糧食計劃署(World Food Programme - WFP)
亞洲及太平洋經濟社會委員會(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 - ESCAP)
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The Committee on the Peaceful Uses of Outer Space - COPUOS)
編輯本段〖聯合國專門機構〗
(同聯合國建立聯系的政府間機構)
聯合國專門機構就是在聯合國體系內在特定的專門領域從事國際活動的組織。這些國際組織無論在組織上或者是在活動上都是獨立的,它們不是聯合國的附屬機構,只不過是根據協定與聯合國建立特殊的法律關系罷了。
聯合國專門機構具有以下特點:
1. 在專門領域從事活動。只有在經濟、文化、社會、教育、科學、衛生等領域負有廣泛活動職能的國際組織才能成為聯合國專門機構。
2. 與聯合國建立法律聯系。根據聯合國與專門機構所訂立的協定,聯合國承認聯合國專門機構的職權范圍,專門機構承認聯合國有權向它提出建議並協調其活動,專門機構要定期向聯合國提出工作報告,雙方互派代表出席彼此的會議,但沒有表決權,彼此交換情報與文件,彼此協調在人事、預算和財政方面的安排。由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負責協調聯合國與專門機構的關系。
3. 有獨立的法律地位。聯合國專門機構有其本身的會員國、聯系會員國和觀察員,聯合國的成員國並不當然是專門機構的成員國。專門機構有其本身的組織約章、機關體系、議事規則和經費來源。其決議不須經聯合國批准。
1. 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 ILO)
2. 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 FAO)
3.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United Nations Ecational,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 UNESCO)
4. 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 WHO)
5.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 IMF)
6. 國際開發協會(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 IDA)
7. 國際復興開發銀行(世界銀行)(Intemational Bail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 JBRD)(World Bank)
8. 國際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 JFC)
9.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 ICAO)
10. 萬國郵政聯盟(Universal Postal Union - UPU)
11. 國際電信聯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 ITU)
12 .世界氣象組織(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 - WMO)
13. 國際海事組織(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 IMO)
14.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 WIPO)
15. 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會(International Fund for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 IFAD)
16. 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United Nations In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 UNIDO)
17. 國際原子能機構(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 IAEA)
18. 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

Ⅶ 聯合國六大主要機構有哪些,分別負責什麼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三章第七條之規定,聯合國設有聯合國大會、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聯合國託管理事會、國際法院和聯合國秘書處等6個聯合國主要機構。

1、聯合國大會
聯合國大會(--UNGA)簡稱「聯大」,是聯合國的主要審議、監督和審查機構。由全體會員國組成。大會在制訂標准和編纂國際法方面也發揮著重要作用。大會每年9月至12月集中舉行常會,並在之後視需要開會。
安全理事會

2、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SecurityCouncil--SC)(簡稱安理會)是聯合國的6大主要機構之一。安全理事會的職責是維護國家之間的和平與安全。聯合國的其他主要機構只有對會員國提出「建議」的權利,而安理會則有權提出具有強制性的決議,在憲章第二十五條規定下,會員國必須接受並履行。安理會的決議被稱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3、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ECOSOC)(簡稱經社理事會)在推動國際經濟和社會合作及發展方面對大會進行協助。經社理事會有54個成員國,由大會選出,任期三年。主席同樣選舉產生,任期一年,來自經社理事會中中等或較小的成員國。理事會每年7月召開一次會議,會議地點在紐約或是日內瓦。會監視成員國的經濟、文化、社會、健康、教育方面的事務並為保障全世界人民的人權而工作。該理事會要向聯合國大會提交報告。
託管理事會

4、託管理事會
託管理事會(TrusteeshipCouncil--TC)是聯合國實行國際託管制度的主要機構。適用於國際託管的土地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尚未獨立的前國際聯盟的委任統治地和戰後割離自敵國的土地。1994年,最後一個託管國——美國管理下的太平洋島嶼戰略託管地密克羅尼西亞群島中的部分島嶼獨立,至此,世界上所有託管地區都已獲得獨立或自治,託管理事會的使命已完成。但它修改了其工作規則,在情況需要時還將履行其職責。

5、國際法院

國際法院(ICJ)位於荷蘭海牙,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構,於1945年根據聯合國憲章建立起來,並在1946年作為常設國際法院的繼承者開始運行。國際法院由15名法官組成,法官任期9年,由大會任命,必須來自不同的國家。

6、聯合國秘書處

秘書處從事聯合國各種日常工作,為聯合國其他主要機關服務。秘書處的職責同聯合國所處理的問題一樣多種多樣,范圍從管理維持和平行動到調停國際爭端、從調查經濟及社會趨勢和問題到編寫關於人權和可持續發展問題的研究報告等。

Ⅷ 聯合國六大主要機構有哪些

此外,還有一系列由聯合國大會設立的委員會和基金會,其中包括聯合國兒童基金(UNICEF)和世界糧食計劃署(World Food Program);專門機構,其中包括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國際原子能機構(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以及其他一些機構,如: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公署(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以及安理會發起的維和行動。
聯合國負責人權事務的機構主要有聯合國大會(UN General Assembly)、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UN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簡稱「經社理事會」)及其下屬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U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簡稱「人權會」)。其中,人權會為主要負責機構。此外,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簡稱「人權高專」)及其辦公室、有關國際人權公約的監督機構也是聯合國人權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Security Council -- SC)(簡稱安理會)是聯合國的六大主要機構之一。根據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及原則,安理會負有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責任,是唯一有權採取行動的聯合國機構
聯合國六大機關為: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託管理事會、國際法院和秘書處。
聯合國憲章》包含四大宗旨和和七大原則。四大宗旨是:一、維持國際和平 安 全;二、發 展 國 際 間 以 尊 重 人 民 平 等 權 利 及 自 決 原 則 為 根 據 之 友 好 關 系, 並 采 取 其 他 適 當 辦 法, 以 增 強普 遍 和 平; 三、 促 成 國 際 合 作, 以 解 決 國 際 間 屬 於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及 人 類 福 利 性 質 之 國 際 問 題;四、 構 成 一 協 調 各 國 行 動 之 中 心, 以 達 成 上 述 共 同 目 的。七 大 原 則 是:一、 本 組 織 系 基 於 各 會員 國 主 權 平 等 之 原 則;二、 各 會 員 國 應 一 秉 善 意, 履 行 其 依 本 憲章 所 擔 負 之 義 務, 以 保 證 全 體 會 員 國 由 加 入 本 組 織 而 發 生 之 權 益;三、 各 會 員 國 應 以 和 平 方 法 解決 其 國 際 爭 端, 俾 免 危 及 國 際 和 平、 安 全 及 正 義;四、 各 會 員 國 在 其 國 際 關 系 上 不 得 使 用 威 脅 或 武力, 或 以 與 聯 合 國 宗 旨 不 符 之 任 何 其 他 方 法, 侵 害 任 何 會 員 國 或 國 家 之 領 土 完 整 或 政 治 獨 立; 五、各 會 員 國 對 於 聯 合 國 依 本 憲 章 規 定 而 采 取 之 行 動, 應 盡 力 予 以 協 助, 聯 合 國 對 於 任 何 國 家 正 在采 取 防 止 或 執 行 行 動 時, 各 會 員 國 對 該 國 不 得 給 予 協 助;六、 本 組 織 在 維 持 國 際 和 平 及 安 全 之 必要 范 圍 內, 應 保 證 非 聯 合 國 會 員 國 遵 行 上 述 原 則; 七、 本 憲 章 不 得 認 為 授 權 聯 合 國 干 涉 在 本 質 上屬 於 任 何 國 家 國 內 管 轄 之 事 件。

Ⅸ 聯合國有幾個部門,分別是干什麼的

聯合國設有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託管理事會、國際法院和秘書處6個主要機構。聯合國大會由全體會員國組成,每年舉行一屆常會。新一屆常會每年9月開幕,通常持續到12月中下旬。大會可在會議期間決定暫時休會,並可在以後復會,但必須在下屆常會開幕前閉幕。根據《憲章》規定,大會有權討論《憲章》范圍內的任何問題或事項,並向會員國和安理會提出建議。
http://ke..com/view/3015.htm

Ⅹ 聯合國的16個專門機構都是什麼

聯合國專門機構一共是15個,分別是:

1、世界銀行

世界銀行(英文名稱:World Bank)是世界銀行集團的簡稱,國際復興開發銀行的通稱。也是聯合國經營國際金融業務的專門機構,同時也是聯合國的一個下屬機構。

由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國際開發協會、國際金融公司、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和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五個成員機構組成;成立於1945年,1946年6月開始營業。

2、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英語: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簡稱:IMF)是根據1944年7月在布雷頓森林會議簽訂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於1945年12月27日在華盛頓成立的。

與世界銀行同時成立、並列為世界兩大金融機構,其職責是監察貨幣匯率和各國貿易情況,提供技術和資金協助,確保全球金融制度運作正常。其總部設在華盛頓特區。我們常聽到的「特別提款權」就是該組織於1969年創設的。

3、世界衛生組織

世界衛生組織(英文名稱: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縮寫WHO,中文簡稱世衛組織)是聯合國下屬的一個專門機構,總部設置在瑞士日內瓦,只有主權國家才能參加,是國際上最大的政府間衛生組織。

4、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簡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縮寫UNESCO)於1945年11月16日正式成立,總部設在法國首都巴黎,現有195個成員,是聯合國在國際教育、科學和文化領域成員最多的專門機構。

該組織旨在通過教育、科學和文化促進各國合作,對世界和平和安全作出貢獻,其主要機構包括大會、執行局和秘書處。

5、國際勞工組織

國際勞工組織是1919年根據《凡爾賽和約》作為國際聯盟的附屬機構成立。 1946年12月 14日,成為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簡稱「勞工組織」。

其宗旨是:促進充分就業和提高生活水平;促進勞資雙方合作;擴大社會保障措施;保護工人生活與健康。主要活動是:從事國際勞工立法、制訂公約和建議書;提供援助和技術合作。該組織最高權力機構是國際勞工大會,每年開會一次。

6、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

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FAO)簡稱「糧農組織」,於1945年10月16日正式成立,是聯合國系統內最早的常設專門機構,是各成員國間討論糧食和農業問題的國際組織。

其宗旨是提高人民的營養水平和生活標准,改進農產品的生產和分配,改善農村和農民的經濟狀況,促進世界經濟的發展並保證人類免於飢餓。組織總部在義大利羅馬,現成員共有194個成員國、1個成員組織(歐洲聯盟)和2個准成員(法羅群島、托克勞群島)。

7、國際農業發展基金

國際農業發展基金(International Fund for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IFAD),簡稱農發基金,是聯合國系統專門向發展中成員國提供糧食和農業發展貸款的金融機構。根據1974年11月在羅馬召開的世界糧食會議於1976年籌建,1978年1月正式開始業務活動。

農發基金有成員國173個。總部設在義大利羅馬。其宗旨是籌集資金,以優惠條件提供給發展中的成員國,用於發展糧食生產,改善人民營養水平,逐步消除農村貧困。

8、國際海事組織

國際海事組織(英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是聯合國負責海上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一個專門機構,總部設在英國倫敦。該組織最早成立於1959年1月6日,原名「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

1982年5月更名為國際海事組織,截止2012年9月,已有171個正式成員。國際海事組織(簡稱IMO)的作用是創建一個監管公平和有效的的航運業框架,普遍採用實施。涵蓋包括船舶設計、施工、設備、人員配備、操作和處理等方面,確保這些方面的安全、環保、節能、安全。

9、世界氣象組織

世界氣象組織(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WMO)是聯合國的專門機構之一,是聯合國系統有關地球大氣現狀和特性,它與海洋的相互作用,它產生的氣候及由此形成的水資源的分布方面的權威機構。

WMO擁有國家會員185個,地區會員6個(截至2013年1月1日)。它的前身是誕生於1873年的國際氣象組織(IMO) 。WMO建立於1950年,次年成為聯合國有關氣象(天氣和氣候)、業務水文和相關地球物理科學的專門機構。

10、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簡稱「WIPO」。聯合國保護知識產權的一個專門機構。根據《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而設立。該公約於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爾摩簽訂,於1970年4月26日生效。

中國於1980年6月3日加入了該組織。該組織總部設在日內瓦。

2018年12月5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日內瓦發布《世界知識產權指標》(WIPI)年度報告稱,2017年中國在專利、商標和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方面的知識產權申請數量位居世界第一,中國在知識產權領域的強勁表現帶動了全球知識產權申請數量創新高。

11、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民航組織)是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1944年為促進全世界民用航空安全、有序的發展而成立。民航組織總部設在加拿大蒙特利爾,制訂國際空運標准和條例,是191個締約國(截止2011年)在民航領域中開展合作的媒介。

2013年9月28日,中國在加拿大蒙特利爾召開的國際民航組織第38屆大會上再次當選為一類理事國。

12、國際電信聯盟

國際電信聯盟是聯合國的一個重要專門機構,也是聯合國機構中歷史最長的一個國際組織。簡稱「國際電聯」、「電聯」或「ITU」。

國際電聯是主管信息通信技術事務的聯合國機構,負責分配和管理全球無線電頻譜與衛星軌道資源,制定全球電信標准,向發展中國家提供電信援助,促進全球電信發展。

作為世界范圍內聯系各國政府和私營部門的紐帶,國際電聯通過其麾下的無線電通信、標准化和發展電信展覽活動,而且是信息社會世界高峰會議的主辦機構。

國際電聯總部設於瑞士日內瓦,其成員包括193個成員國和700多個部門成員及部門准成員和學術成員。每年的5月17日是世界電信日(World Telecommunication Day)。

13、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

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United Nations In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 UNIDO)是聯合國大會的多邊技術援助機構,成立於1966年,1985年6月正式改為聯合國專門機構。

總部設在奧地利維也納。任務是「幫助促進和加速發展中國家的工業化和協調聯合國系統在工業發展方面的活動」。 宗旨是通過開展技術援助和工業合作促進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的經濟發展和工業化進程。

除作為一個全球性的政府間有關工業領域問題的論壇外,其主要活動是通過一系列的綜合服務,在政策、機構和企業三個層次上幫助廣大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提高經濟競爭力,改善環境,增加生產性就業。

14、萬國郵政聯盟

萬國郵政聯盟(Universal Postal Union--UPU),簡稱「萬國郵聯」或「郵聯」,是商定國際郵政事務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其前身是 1874年10月9日成立的「郵政總聯盟」,1878年改為現名。

萬國郵聯自1978年7月1日起成為聯合國一個關於國際郵政事務的專門機構,總部設在瑞士首都伯爾尼,宗旨是促進、組織和改善國際郵政業務,並向成員提供可能的郵政技術援助。

其宗旨是組織和改善國際郵政業務,發展郵政方面的國際合作,以及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給予會員國所要求的郵政技術援助。

15、世界旅遊組織

世界旅遊組織 (World Tourism Organization,縮寫:UNWTO) 是聯合國系統的政府間國際組織,是旅遊領域的領導性國際組織。最早由國際官方旅遊宣傳組織聯盟(IUOTPO)發展而來。2003年11月成為聯合國的專門機構。158個正式會員國和6個聯系成員 。

其宗旨是促進和發展旅遊事業,使之有利於經濟發展、國際間相互了解、和平與繁榮。總部設在西班牙馬德里。

世界旅遊組織發布的年度統計數據顯示,中國2015年全年出境遊人次已達1.2億,2016年春節出境遊人次預計將達近600萬,中國繼續坐穩最大出境遊客來源國的寶座。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聯合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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