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外國法制史》西方有哪兩大法系他們的特點是什麼並評價二者的優劣
二樓正解,
一樓是個基督徒,完全是媽的個二把刀。海洋法系?說你是魚變得你又不信。
❷ 德國民法典和法國民法典的異同
一、立法風格和語言方面的差異。
1、《德國民法典》有意識地放棄了通俗易懂性和民眾教育的特點,採用了大量的概念化術語,高度重視其規定的准確性、清晰性及完整性,因此語言抽象深奧、艱難晦澀。
2、《法國民法典》通俗易懂、優雅簡潔,處處激盪著公民權利與自由的激情,因此有學者說法典是一部「出色的法國文學著作」,文辭淺顯,對在民眾中的普及做出了實質性的貢獻。
二、形式結構上不同
1、《德國民法典》在結構安排上沿用了學說匯纂學派理論的五分法,五部分內容各以一篇設定。在債法、物法、家庭法和繼承法四篇之前綜合有名為「總則」部分的一篇,
該篇針對一些確定的基本法律制度,即法律職業者無論是在債法或者是在物法、繼承法和家庭法,甚至在整個私法領域中都要加以運用的法律制度。
2、法國民法典》採用「三編制」:簡短的導語(即總則)僅包括6條;隨即是第一編「人」,它首先包括有關「民事權利享有」的規定,接著是有關國籍取得與喪失的規定;第二編(財產及對所有權的各種限制)首先包括了關於物的一般規定,
然後是對物權及物之收益和使用權作了規定,繼之為關於用益、使用和居住權以及役權方面的規定;其餘全部條款全部歸於第三編「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之中,這樣安排的結果使法律體系凌亂不堪,法典結構上不夠完善。
三、立法思想和內容上不同
1、《德國民法典》中,契約當事人形式上的平等與自由資產階級思想顯然支配著契約法,這種法律思想體現為契約自由與契約誠信原則。該法典的侵權行為法是以過錯責任原則為基礎的。不過這個原則已在有關意外事故所致損害的救濟方面被立法和司法判例大大削弱了。
在家庭法方面,《德國民法典》最初也帶有市民社會時代的保守和家長制的特徵,有關婚姻生活事宜的決定權和全部的親權只存在於丈夫的一方。
2、《法國民法典》是以啟蒙運動和理性法所確立的信念為基礎的,即一種理性的社會生活秩序為基礎。在內容上,《法國民法典》的債法中首先貫穿的是契約自由原則;
《法國民法典》的家庭法仍舊反映出家父權下的家庭狀況:丈夫和父親是家庭的首腦,只有家庭的首腦才享有對子女的家父權。
相同點
《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概括了在歷史發展的某個階段上法國人民和德國人民對法律所作的貢獻,它們的頒布使世界法典化的進程達到了最高潮,這兩部法典在民法的發展史上形成一個新的轉折點。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法院網——《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的比較分析
❸ 談談你對德國民法典的認識
德國民法典》與《法國民法典》在民法的發展史上的地位,各有千秋。在開創近代民法歷史、為資本主義社會開辟道路一點,德國民法典無法與法國民法典相比,但是在其他一些方面,德國民法典確有勝過法國民法典的地方。有的比較法學家將由法國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稱為「羅馬法系」,將由德國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稱為「德意志法系」(例如德國法學家K•茨威格特與H.克茨合著的《私法領域里的比較法導論》一書),從而使德國民法典取得了與法國民法典並肩而立的地位。
在歷史地位與在社會經濟發展方面的作用,以及思想精神方面,德國民法典是無法與法國民法典比擬的。法國民法典是一部革命性的法典,開創了一個時代,是公認的典型的資本主義初期的法典,是資產階級戰勝封建階級的勝利成果。而德國民法典則是一部保守的、甚至守舊的法典。德國民法典的產生正在自由資本主義走向壟斷資本主義時代,可是它並沒有表現出這個時代的特色(這些問題,本文將在下面詳論)。對於德國本國說,德國民法典只完成了一個任務——統一德意志帝國的私法,並未能把德國社會向前推進。不過德國民法典較法國民法典遲出一百年,它在一百年來法典編纂與法學(特別民法學)學術發展所積累的經驗與成就的基礎上,在法典編纂技術與民法學發展兩方面,較法國民法典有顯著的進步。這是我們研究兩部法典時應該注意的。這兩部法典各從不同方面對法學作出貢獻,並得到本國人民的愛戴和各國法學家的稱贊。因此兩個法典都成為壽命很長的法學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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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論述歷史法學的產生、主要理論觀點並結合社會法治實踐進行評價
18世紀末19世紀初,在德國形成了以胡果和薩維尼等為首的歷史法學派(Historische
Rechtsschule)。該學派誕生之初代表了德國封建貴族的利益,在以後的發展中逐步演變成為資產階級的重要法學流派之一,並統治歐洲法學界長達近一個世紀。在19世紀,歷史法學派基本上代表了法學思想發展的主流。〔1〕
歷史法學派的先驅者是霍伯特(Hauboldt)和貝克曼(Beckmann),而歷史法學派的創始人則是胡果。胡果(Gustav
Hugo,1764 ~1844)的主要著作是《作為實定法哲學的自然法》(1798)、《市民法教科書》(全7卷,1792~1802)、《查士丁尼羅馬法教科書》(1832
)等。歷史法學派的核心人物是胡果的學生、德國著名私法學家薩維尼(F.C.von
Savigny,1779~1861),主要作品有《佔有權論》(1803)、《論立法及法學的現代使命》(1814)、《中世紀羅馬法史》(1815~1831)和《現代羅馬法的體系》(1840~1849)等。繼胡果和薩維尼之後,
歷史法學派的另一位主要代表是薩維尼的學生普赫塔(GeorgFriedrich Puchta,1798~1846),其主要著作有《習慣法》(全2
卷,1828~1837)、《潘德克頓教科書》(1838 )、 《教會法入門》(1840)和《法理學教程》(全2卷,1841~1847)等。除胡果、
薩維尼和普赫塔外,歷史法學派的代表還有艾希霍恩(K.F.Eichhorn,1781~1854)、溫德海得、耶林、格林、祁克等。
胡果最先將歷史性的實用主義批判引入法學領域,他在對「歷史性的」自然法理論表示贊同的同時,反對純理論的自然法學和法典化了的自然法思想。他在《作為實定法哲學的自然法》中認為,由於法學家從事的是文科研究,並不進行任何實驗,所以他們的一般性的思索對立法沒有價值。他指出,一定民族的各種法規、法律,不會顧及一般性的自然法,如同醫生在開處方時,總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而不會顧及醫學的一般原則一樣。因此,歷史主義的個別化的觀察方法與一般化的認識方法是對立的。
基於上述理由,胡果批判了啟蒙主義立法者對法發展的僭越。他指出,「將自己的意見提供給統治者的法學家,一般而言,並不比同時代的其他人賢明多少。」〔2〕他們試圖將法納入各種法律之中的努力,完全是荒謬的,法的本質之源是習慣法。從現存的歷史和比較觀察中,必然導致出將來應發生的事情。而與此相對,自然法並不是追求正確的、合目的的事物的標准。當然,在這一點上,胡果還不是站在民族精神的意識上,而只是站在由孟德斯鳩在繼承法國道德論過程中確立起來的經驗主義立場上對自然法理論進行了批判。〔3〕系統論述歷史法學派之基本觀點的是薩維尼。他通過對法的產生、法的本質和法的基礎三個問題的闡述,表達了該學派的代表性理論。薩維尼認為,「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長和幾乎是盲目地發展,不能通過正式理性的立法手段來創建。」〔4〕他指出:「一個民族的法律制度,
象藝術和音樂一樣,都是他們的文化的自然體現,不能從外部強加給他們」。「在任何地方,法律都是由內部的力量推動的,而不是由立法者的專斷意志推動。」〔5〕法律如同語言一樣,沒有絕對停息的時候,
它同其他的民族意識一樣,總是在運動和發展中。「法律隨著民族的成長而成長,隨著民族的壯大而壯大,當這一民族喪失其個性時,法便趨於消逝。」〔6〕
薩維尼認為,法的發展呈現幾個階段:第一階段,法直接存在於民族的共同意識之中,並表現為習慣法。第二階段,法表現在法學家的意識中,出現了學術法。此時,法具有兩重性質:一方面是民族生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又是法學家手中一門特殊的科學。當然,能夠促使該階段法發展的法學家,必須是那種具有敏銳的歷史眼光,又有淵博知識的人,而這樣的法學家現在在德國還很少,所以,在德國還未具備開展統一立法的條件。第三階段就是編纂法典。但即使是到了此階段,也要謹慎立法。
對法的本質,薩維尼認為,法並不是立法者有意創制的,而是世代相傳的「民族精神」的體現;只有「民族精神」或「民族共同意識」,才是實在法的真正創造者。在《現代羅馬法的體系》中,薩維尼指出,法律的存在與民族的存在以及民族的特徵是有機聯系在一起的。在人類的早期階段,法就已經有了其固有的特徵,就如同他們的語言、風俗和建築有自己的特徵一樣。「在所有每個人中同樣地、生氣勃勃地活動著的民族精神(Volksgeist),是產生實定法的土壤。因此,對各個人的意識而言,實定法並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是一種同一的法。」〔7〕這種同一的法,反映的是一個民族的共同意識和信念。因此,
立法者不能修改法律,正如他們不能修改語言和文法一樣。立法者的任務只是幫助人們揭示了「民族精神」,幫助發現了「民族意識」中已經存在的東西。
最後,薩維尼對法的基礎作了闡述。他指出,法的最好來源不是立法,而是習慣,只有在人民中活著的法才是唯一合理的法;習慣法是最有生命力的,其地位遠遠超過立法;只有習慣法最容易達到法律規范的固定性和明確性。它是體現民族意識的最好的法律。
繼胡果、薩維尼之後,普赫塔在《習慣法》這部著作中運用費希特(J.G.Fichte,1762~1814)和黑格爾的歷史哲學、辯證法的技巧,對從羅馬法主義的民族精神轉向專家支配的過程進行了分析。他繼承並發揮了薩維尼在《論立法與法學的現代使命》中提出法的發展三階段的學說,認為法的進化經歷了「樸素的時期」、「多樣性時期」(即經驗性的判例時期)和多樣性與學問性結合的「高層次統一性時期」(即學者性的法律家統治時期)三個階段。而在這最後一個時期,只有學者性的法律家才能制定法律。普赫塔認為,作為民族的「機關」的這種法律家,在學說和判例中的法形成中佔有特殊的地位。
在《潘德克頓教科書》中,普赫塔依據的是後期歷史法學派提倡的理性法理論的演繹方法,即不是從各種法律、命題以及判例中概括、抽象出概念,而是從概念中演繹出教條式的命題和判例。這種方法雖被後來耶林批評為是「倒置法」,但卻為後期歷史法學派中「潘德克頓法學」的繁榮奠定了方法論基礎。〔8〕
隨著歷史法學派的發展,在該學派的內部也出現了分化,即盡管大家都強調法是民族精神的體現,法學研究的首要任務應是對歷史上的法律淵源的發掘和闡述,但在哪一種法體現了德意志民族的精神、哪一種法最為優越這一點上產生了分歧。因此,便形成了強調羅馬法是德國歷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淵源的羅馬學派(Romanisten)和認為體現德意志民族精神的是德國歷史上的日耳曼習慣法(德意志法),強調應加強古代日耳曼法的研究的日耳曼學派(Germanistik)。
羅馬學派的代表人物,除了胡果、薩維尼和普赫塔外,還有溫德海得(B. Windscheid,1817~1892)和耶林等人。
該學派強調當前德國法學家的任務,是對德國歷史上的羅馬法窮根究底,進行深入的研究,發現其中內含的原理,區別其中哪些是有生命力的,哪些是已經死亡了的。胡果和薩維尼,都試圖在研究羅馬法的基礎上構造一門概念清楚、體系完整的民法學學科,正是在他們的努力下,羅馬學派開始向概念法學發展。
19世紀中葉以後,羅馬學派又分為兩派,一派以溫德海得等人為代表,在研究《學說匯纂》的基礎上,使概念法學發展得更為充分、更加系統化,從而形成了「潘德克頓法學」(Pandektenwissenschaft)。另一派則以耶林為首,逐步意識到概念法學的弊端,主張對法不應當僅僅作歷史的、概念的研究,還必須從法的目的、技術、文化等角度來研究。
歷史法學派中的羅馬學派轉變為「潘德克頓法學」,是當時德國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19世紀中葉以後,德國開始出現統一的趨勢,統治階級開始認識到,統一的德國對於其擠入帝國主義列強是必要的。為此,在德國出現了統一立法的趨勢。1848年以後,《德意志一般票據條例》開始在德意志關稅同盟的絕大多數盟國實施。60年代,《德意志一般商法典》在絕大部分德意志同盟成員國實行。其後制定民法典的呼聲也甚高。而在這些現象的背後,則體現了國家的意志。這無疑刺激了「潘德克頓法學」的成文法至上主義。
「潘德克頓法學」的體系,由專事研究《學說匯纂》的學者海塞(Heise)創立,而最有代表性的是溫德海得。
溫德海得既是「潘德克頓法學」的核心人物,也是後期歷史法學派的主要代表。溫德海得的代表作品有:《關於前提的羅馬法理論》(1850)、《條件成就的效力》(1851)以及《潘德克頓教科書》。溫德海得的理論主要集中在後者中。該書是德國「潘德克頓法學」的集大成。首先,該書在對所有「潘德克頓法學」文獻進行概括、整理和闡明內容的同時,站在客觀的立場上對其進行了公正的批判;其次,該書體系完整、理論結構嚴密,不僅在各項制度研究上運用了由概念的形式邏輯性操作構成的系統的法學方法,而且將其推廣到了整個私法學領域;第三,傳統的「潘德克頓法學」作品,或偏向於理論或偏向於實用,而本書則第一次將理論和實用結合在一起。它是對以往「德國普通法」理論的集大成,在理論界和實務界都具有極大的權威,不僅支配了整個德國的民法學,而且也深深地影響了1900年《德國民法典》(1888年的民法典第一草案就曾被說成是「小溫德海得」)〔9〕
「潘德克頓法學」的特點,一是對概念的分析、闡述非常完善;二是注重構造法律的結構體系,尤其是溫德海得在《潘德克頓教科書》中確立的五編制民法學體系,成為1900年《德國民法典》(包括後來的日本和舊中國等的民法典)的淵源;三是以羅馬《學說匯纂》作為其理論體系和概念術語的歷史基礎。「潘德克頓法學」,顧名思義,它是《學說匯纂》(Pandekten之音譯)的注釋學,
這是近代德國民法學明顯區別於《法國民法典》的地方(後者以查士丁尼《法學階梯》為藍本);四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脫離現實、從概念到概念、從條文到條文的傾向。
在溫德海得將「潘德克頓法學」發展至頂峰的同時,以耶林為首的「目的(利益)法學」(功利主義法學)也在羅馬學派內部形成。耶林的主要作品有《羅馬法的精神》(全4卷,1852~1863)、
《為權利而斗爭》(1872)、《法的目的》(全2卷。1877~1884)。
在這三本書中,耶林對「潘德克頓法學」只注重概念、脫離社會現實利益(權利)斗爭、脫離社會法的目的的傾向進行了批判。在《羅馬法的精神》一書中,耶林首先分析了權利概念。薩維尼將權利定義為「意思的力」,耶林主張將權利定義為「在法律上受到保護的利益」。〔10〕在《法的目的》中,耶林又對人的目的和動機作了研究,這種目的或動機形成兩個大的系列即個人的和社會的。個人對社會行為的利己動機有兩種:報答(Lohn)和力(Zwang);
社會動機也有兩種:義務的觀念和愛的觀念。〔11〕這一學說為強調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相結合的新功利主義法學出台創造了條件:目的是法的創造者,而目的就是利益,利益又有個人的和社會的,兩者不可偏廢等等。這些思想,對以後的社會學法學的勃興也產生了重大影響。
三
歷史法學派中另一個學派日耳曼學派,其特點是埋頭於德國本民族法(日耳曼習慣法)史料的收集、整理和研究。其創始人是艾希霍恩,代表人物有米特麥爾(K.J.A.Mittermaier,1787~1867)、
阿爾普萊希(W.Albrecht,1800~1876)、格林(Jacob Grimm,1785~1863
)以及祁克等。該學派自1830年以後,開始與羅馬學派決裂,而1846年在呂貝克召開的「日耳曼法學家大會」則是這種決裂的公開化。
日耳曼學派堅持歷史法學派的基本觀點,認為法是「民族精神」的體現;該學派也贊成羅馬學派的研究方法,主張用邏輯的、概念的、體系的手段來研究歷史上的法律。但是,與羅馬學派不同,該學派主張發掘德國私法自身發展的歷史。與羅馬學派為近代民法學的體系、原則、概念和術語奠定了基礎相對,日耳曼學派的貢獻除了為近代提供社會團體主義理念之外,還表現在促進了近代商法學和有價證券法學的發達方面。而對日耳曼法學的總結、整理和定型化作出巨大貢獻的則是祁克。祁克(O.F.von
Gierke,1841~1921)的理論主要集中在他的《德意志團體法論》(全4卷,1868 ~1913 )和《德意志私法論》(全3
卷,1895~1917)等著作中,其內容非常廣泛,其中,關於法的本質、法和道德的關系以及社會法思想代表了他的歷史法學派的基本立場。
祁克指出:「所謂法,是指法規以及法律關系的整體,而法規則是將人的自由意欲置於外部並且以絕對的方法予以制約的規范」。〔12〕他認為,「法以國民對法的確信為根據,法規是規定(國民)各自意志的界限,要求正確生活秩序的理性的表白」。〔13〕「法是表示出來的社會的確信,所以是人類社會生活的准則。法的淵源是(人類)的共同精神。……法的理念是正義。各法規的最高目的是實現正義。」〔14〕「正義是不可喪失的人類的價值。……如果法律不忠實於正義,只以實利為目的,那麼法的公正嚴肅就不復存在,實利也得不到。」〔15〕
1917年,祁克發表了最後一篇重要論文《法律與道德》。在這篇論文中,祁克對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作了深刻闡明。他指出,法和道德具有緊密的聯系,以1900年《德國民法典》為例,其中相當多的條款規定,如果違反了社會道德義務,法律將給予處理。同時,法和道德都是精神性社會的生成物,法的淵源有在社會中無意識發生的信念中產生和在自覺創造的信念中產生兩種情況,前者是習慣法的場合,後者是立法的場合。道德也有從無意識的信念中發生和從個人自覺形成的一般信念中產生的場合。前者是社會的共同行為規范,後者是被形式化了的倫理規則。〔16〕
祁克認為,法與道德也有根本區別,即法具有強制力。由於文明社會中強制力由國家獨占,所以法和國家互為因果。道德則不然,它的目的是人的內心服從,它與國家的強制力遙遙相對。同時,法律源自社會信念,而道德則源自個人信念。法律是允許、命令和禁止人的行為的規范,而道德則以人的思維為對象,著重於人的內部的意志決定。兩者有交叉又有區別。在相交叉的領域,兩者都有拘束力,而越出了交叉的范圍,則屬於兩者各自管轄的領域。當然,一般而言,道德管轄的范圍比法律要大得多。此外,法和道德也有沖突之時,即對道德允許的,法有時會禁止;對道德禁止的,有時法律卻是允許的。因此,必須協調兩者的關系,既要發揮道德的規范作用,也要倡導法律的教化作用。〔17〕
在《德意志私法論》第一卷中,祁克還對社會法思想作了闡述,他指出,「與人的本質一樣,在法律上也存在著個人法和社會法的差別。這是因為,人作為個人在其是一種獨立的存在體的同時,也是構成社會的成員。」〔18〕祁克認為,「個人法是從主體的自由出發,規律個人相互平等對立的關系的法律;社會法將人視為擁有社會意志的成員,將人視為整體的一分子。……所以,社會法是從對主體的拘束出發,規律有組織的全體成員的法律。」〔19〕在《國家法的基本觀念》中,祁克進一步指出:「社會法,是從人的結合的本質出發,對人的共同形態的內部存在進行整理,從小的團體到大的團體,從低的團體到高的團體,日積月累的建設性的法則;是從夫妻到家庭、從家庭到村落,逐漸向上、逐漸擴大,最終至國家的構造起來的組織法。」〔20〕
總之,祁克的理論,既是對歷史法學派觀點的繼承,又有許多創新,尤其是他的社會法思想,對後來社會學法學的誕生發生了巨大的影響。誠如西方學者指出的那樣:「祁克首次在個人法領域之外,提出還存在著社會法領域,這是對現代法學的最大功績。」〔21〕
四
關於歷史法學派,至少可以作出如下四點評價:
第一,歷史法學派對近代民法學的形成和發達作出了貢獻。近代第一部民法典誕生於法國,但由於當時法國學術界對法典的過分崇拜,導致了忽視習慣法和判例法,僅僅以法典條款為研究對象的注釋學派的誕生,該學派統治法國近一個世紀,阻礙了民法科學的發展。〔22〕與此相對,在德國,由於學者們埋頭於對羅馬私法和日耳曼私法的研究,創立了一個龐大的民法體系,形成了近代民法學學科。而為此作出巨大努力的德國法學家,幾乎無一例外都是歷史法學派的成員:胡果、薩維尼、普赫塔、艾希霍恩、耶林、溫德海得、祁克等。可以說,如果沒有歷史法學派,那麼,近代民法學就不會達到如此高的水準。
第二,歷史法學派在挖掘、整理、恢復人類法律文化遺產方面作出了貢獻。現代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學學科的歷史基礎是羅馬法和日耳曼法。前者從中世紀起就開始受到學者的重視,如義大利波倫那大學的前、後期注釋法學派(伊納留斯、阿佐、阿庫修斯以及巴爾多魯等)、16世紀法國的「人文主義法學派」(阿爾恰特、居亞斯等),以及18世紀法國私法學家朴蒂埃等,都對羅馬《國法大全》進行了整理、注釋。歷史法學派在此基礎上,進一步予以總結、匯集、出版,從而使古代羅馬法的經典文獻能為創建近代法學服務。後者即日耳曼法,雖然從11世紀後,也為一些學者所研究,但大規模從事這項工作的是歷史法學派中的日耳曼學派。尤其是祁克,他的《德意志私法論》和《德意志團體法論》,在保存、恢復和闡明日耳曼法方面所取得的成果,至今還沒有一個學者能夠超越。
第三,歷史法學派人物眾多,觀點也不一致,不能以薩維尼否定自然法理論、提倡法是民族精神的體現、反對編纂統一法典而否定該學派對世界法學發展的整體貢獻。
第四,即使是薩維尼,筆者認為也是應當肯定的。這里涉及的問題是:一、薩維尼的作品《中世紀羅馬法史》和《現代羅馬法的體系》,對近代民法學的誕生所起的作用,是任何其他法學家的著作所不可替代的。二、薩維尼提出的「法源自民族精神」的觀點,如同自然法學派認為法起源於人的理性一樣,是人類在認識法的形成方面作出的努力之一。它拓寬了人們的視野,促使人們在比較虛無的「人類理性」之外,去尋找法的起源的途徑。正是受了薩維尼這種歷史主義的、民俗學的法學研究的啟發,後人便進一步將社會學、文化學、經濟學的方法引入了法學之中,從而創立了法社會學、法文化學、法經濟學等,豐富了人類認識法這一社會現象的手段。薩維尼的觀點是人類試圖科學地認識法的起源的無數智慧鏈條中的一環,不能全盤否定。三、至於薩維尼的政治立場,由於其出身貴族,加上他反對自然法學派和反對編纂法典等,人們往往將其視為是代表了大封建主的利益,是反動保守的。但從他的學術成果,以及他從政時表現來分析(1842年他擔任普魯士政府的司法大臣後,曾專心於改革貴族制度、擁護城市自治、淡化婚姻法中的宗教色彩、確保出版自由、制定德意志普通票據條例和德意志普通商法典等),說19世紀40年代後的薩維尼是一名資產階級政治改革家和法學家也並不過分。
❺ 急!急!論述德國法律科學《德國民法典》的影響
到底是德國法律科學的影響還是德國民法典的影響?
❻ 德國民法典是怎樣煉成的
壹
談到《德國民法典》,人們總是免不了拿它與《法國民法典》作一番比較。和《法國民法典》一樣,《德國民法典》也繼承了羅馬法的因素。大陸法系的這兩個代表性法典,彼此有著很多相似之處,但又各有千秋。
▲德國民法典
從日耳曼人公元476年攻滅西羅馬帝國並在帝國廢墟上建立了相對落後的社會開始,這個民族的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便與羅馬文明結下了不解之緣。15世紀後半葉開始,德意志國家全面展開了對羅馬法的繼受。一方面,形成於日耳曼習慣法淵源的法律及其相應的形式與制度在中世紀後期給日耳曼人社會提供了現成的典範;另一方面,當時的德意志並未真正確立起中央集權的帝國司法機構與體系,一個代表著德意志民族法律文化本身的法律職業階層也尚未形成。因此,體系完備的羅馬法便順利地進入德意志人的法律生活。
1495年,帝國法院的建立也為對羅馬法的繼受提供了一個實際的保障。當時帝國法院面臨的第一個問題就是應適用什麼樣的法律以作為整個德意志的普通私法。創造新法或是採用習慣法都未必恰當,於是他們選擇了利用現成的羅馬法。法律學家們看重羅馬法的態度在司法界隨之而蔚然成風。既然全體法官都成了羅馬法學家,羅馬法的全盤繼受也就成了順理成章的事。
1871年,德國實現了統一。此前的德國處於割據狀態,各地實施的民事立法主要有三類:在繼受羅馬法和教會法、日耳曼習慣法基礎上形成的普通法;各王國自己的地方法;特定地區實施的拿破崙法典和1811年的奧地利民法典。統一後的德國,資本主義生產關系得到確立和鞏固,然而法律的不統一影響了經濟的發展,對於統一的法律規范的要求日益強烈。就此而論,德國和法國在制定民法典時的背景也是相似的。
但是,《德國民法典》又別具特色。僅用四個月就起草完畢的《法國民法典》飽含了法國人令人傾倒的激情,而制定過程歷時二十餘年的《德國民法典》則體現了德國人嚴謹深邃的理性精神。
貳
在制定《德國民法典》的所有條件齊備之前,德國不同的法學流派之間進行了長期而激烈的爭論。這場圍繞應否制定一部統一的民法典而展開的論戰,最初發軔於1814年德意志人民反擊拿破崙的民族解放戰爭的勝利。
1814年,德國自然法學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海德堡大學教授蒂博就在其論文《論統一民法典的重要性》中提出要制定一部統一的民法典。他認為德意志民族的統一必須依靠法律的統一,編纂統一的民法典就成了德國獨立和復興的基礎。
與此對立的是歷史法學派,其代表人物、時任柏林大學校長的薩維尼同年出版了《論當代立法和法理學的使命》一書,闡述了歷史法學派的觀點。他認為馬上制定一部符合德意志民族精神的法典的條件還不成熟,應該對德國法的歷史發展進行深入而全面的研究,為立法創造條件,之後才談得上編纂一部統一的民法典。
雙方由此而展開了激烈的論戰。
這兩位代表人物的立場迥異,其後的背景,實際上是對18世紀以後風靡歐陸各國的「自然法」和「習慣法」思潮的不同認識。蒂博站在啟蒙主義的立場,主張制定一部「理性法的法典」;薩維尼則認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產物,成文法與習慣法相較,實居於次要地位,故主張德意志民族的統一民法典應基於習慣法而編成。
當時的德國的確不具備制定統一的民法典的政治基礎,薩維尼的觀點獲得了大多數人的支持。而蒂博倡導的「理性法的思想」並未因此而在德意志法學界銷聲匿跡,事實上,他的這一思想與費爾巴哈的刑法學及黑格爾的法哲學思想合流,最終促成了哲理法學派的形成。
▲薩維尼在論戰中取得勝利,《德國民法典》的出台因此拖延了將一個世紀
薩維尼在論戰中取得勝利,《德國民法典》的出台因此拖延了將近一個世紀。最初的歷史法學派,由薩維尼、普希塔和耶林所代表的「羅馬法派」以及基爾克所代表的「日耳曼法派」所組成。不過,隨著對法的歷史的探究的日漸深入,這兩派之間的裂痕益深,以致最後分道揚鑣。這也是15世紀繼受羅馬法以後所形成的日耳曼法和羅馬法的雙重構造格局發展的必然走向。
在「外」與黑格爾為代表的哲理法學派進行斗爭,「內」與日耳曼法派相互對壘的論戰中,羅馬法派終於發展成為19世紀德意志法學的主流。不言自明,羅馬法派的最大成就是發起並從事了德國民法典的編纂運動。也由於薩維尼的觀點和這場論戰,19世紀德國的法學獲得了很大的發展,為後來的法典編纂提供了堅實的理論基礎。此後的德國不同法學流派圍繞著德國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制定一部統一的民法典進行了幾十年的爭論。
叄
19世紀後半葉,秉承羅馬法繼受的傳統,薩維尼的後來者們建立了潘德克頓法學派。它是歷史法學派的第一分支,因對《學說匯纂》進行了深入研究和重新組合而得名,而《學說匯纂》的德文譯名就是「潘德克頓」。這個學派創立了新的五分法理論體系,由總則、債法、物權法、親屬法、繼承法五編構成。在繼受了《學說匯纂》的基礎上,把債法放到比物權法優越的地位,反映了當時德國資本主義的發展和債法理論的成熟。
隨著德意志帝國的建立,制定統一的民法典終於有了可靠的政治基礎。1873年,德國對憲法作了修改,明確了統一民法典的立法權歸屬帝國中央。在經過周密准備後,德國於1881年為編纂民法典而成立了第一個委員會。該委員會的實際領導人便是後期歷史法學派的重要代表人物溫德沙特。
起草委員會的人員不僅有市民階級的代表、法官,還有官員和教授。德國人嚴肅的天性賦予他們對私法規范全部加以研究的使命,以制定出既能符合民族情感又能解決不斷增長的社會復雜關系的民法典。於是,直到1887年,《德國民法典》的第一草案才呈現在人們面前,這距離著手准備制訂法典已經整整過了13年零4個月。
盡管如此,這部草案還是招致了各個方面的批判,因為它比較強調自由主義的觀點,與德國的傳統和現實有些脫節。1890年,聯邦議會不得不重新任命了一個起草委員會重新制定民法典。第二草案框架基本與第一草案相同,但是吸收了一些反對意見,對不合時宜的自由主義作了長達5年之久的反復修改。1896年,該草案經聯邦會議審議改動後就成為了第三草案,並被提交帝國國會審議通過,經帝國皇帝批准,得以在1896年8月正式公布。
肆
《德國民法典》共有5編、 35章、2385條,比《法國民法典》還多了103條,是19世紀末資產階級國家編纂的規模最大的一部民法典。其基本內容反映出它仍是一部傳統的民法典,繼承了《法國民法典》制定以來的民法基本原則和精神。
但《德國民法典》也有著自己的一些特點:
首先,法典的編纂有很濃厚的學術色彩。大量出現的嚴謹而抽象的法律術語,諸如「法律權力」、「法律行為」等,以及嚴密的邏輯性,只有受過專門教育的人才能准確理解其含義,所以《德國民法典》更像是一部法學家的法典,是法律專家的工具書,而不是普通民眾的權利聖經。這是《德國民法典》與語言平易的《法國民法典》最顯而易見的不同。
其次,從內容上看,《德國民法典》深受理性主義的影響。《德國民法典》誕生的時候,理性主義已趨於完善,但是德國人恪守保守的傳統,並沒有像法國那樣在理性主義的思想影響下直接爆發政治行動。理性主義對德國的影響在法學上表現為各種私法原則朝著系統化方向發展。薩維尼更是深受理性主義的影響,他晚年的巨著《現代羅馬法的體系》開辟了體系性原理法學的道路,這種模式就是後來的潘德克頓體系的原型。《德國民法典》的體系和立法技術方面全然是潘德克頓法學的產物。潘德克頓法學的五編體例為傳統民法的發展帶來了一絲活力。
《德國民法典》至今仍然是德國民法的核心,是繼《法國民法典》之後的又一個民法發展的里程碑。它用語洗練、論理精緻,對20世紀各國民法的法典化運動產生了深遠影響,標志著一種不同於《法國民法典》的全新風格的民法流派的形成。這一民法流派以嚴謹、抽象、邏輯性著稱,影響了許多國家的民法發展,大陸法系從此法、德並立,各有所長。
《德國民法典》制定後的百年中,德國社會經歷了巨大的變動,這樣的社會變遷直接影響到民法典的實施。經歷了第一次世界大戰、戰後的經濟惡性膨脹、魏瑪共和國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納粹德國以及戰後東西德國的對峙、90年代德國統一,《德國民法典》不斷地受到來自各方面的影響。司法官員與學者們不斷用判例學說來豐富法典內容,力求使法典與社會發展保持協調一致。有意思的是,雖然一個多世紀以來140餘次的修改刪減使《德國民法典》實際上的條文數目不斷變化,但它在形式上仍然保持2385條。我們今天看到的《德國民法典》,已經不是1900年1月1日生效的那部民法典,雖然人們對《德國民法典》的最新修改有很大的爭議,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德國民法典》作為一部強調自由和獨立的文化紀念碑,始終值得人們高度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