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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為什麼具有國際性

發布時間:2022-06-08 17:54:25

Ⅰ 公司法概述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質

二、公司法的法律特徵

三、公司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四、西方國家公司立法的主要特點

五、我國公司立法概況

一、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質

1.公司法的概念

廣義的公司法,是指有關公司規定的一切法律規范的總和,它除了單行的公司法規外還包括民法、企業法、破產法、外商投資企業法、證券法、民事訴訟法等種類法律、法規中所有涉及公司的內容的規定。

狹義的公司法,是指經國家立法機關制定並以公司法名稱命名的單項法律規范。1993年12月29日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本課程所講的公司法是針對狹義公司法而言的。

從下面兩方面理解公司法的概念:

(1)公司法調整的對象只能是公司,而不是其它企業組織形式。

(2)公司法規定了公司對內對外的法律關系。

2.公司法的性質

公司法作為法律的組成部分,具有法律的一般共性,同時又具有不同於其它法律的特徵:

(1)公司法是一種企業組織法。

(2)公司法是一種活動法。

(3)公司法是一種制定法。

(4)公司法是公法化了的私法。

二、公司法的法律特徵

1、從公司法的內容上看,公司法是一種組織法與活動法相結合的法律。

2、從公司法的體例上看,公司法是一種實體法與程序法相結合的法律。

3、從公司法的規范性質上看,公司法是一種強制性規范與任意性規范相結合的法律。

4、從公司法所確認的各種規則看,公司法是一種具有一定國際性的國內法。

三、公司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1、公司法的地位

對於公司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問題,人們有著不同的認識。有的主張應看作部分;有的認為應看作是民法的特別法;還有的認為應歸屬於經濟法中企業法的一部分。我們認為,從學科體系建設出發,將公司法及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等歸類於商法學,不僅是合理的,而且也是十分必要的。

公司法與民法、經濟法、刑法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還與涉外經濟法、破產法、勞動法、訴訟法有密切的聯系。公司法之所以與如此眾多的法律部門密切相關,歸根到底,在於公司法自身就包括了多種法律關系,而每一種法律關系都必然涉及到相關法律部門的有關規定。總之,公司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一個重要的法律,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須臾不可離開的法律。

2.公司法的作用

(1)公司法確定了公司的行為准則,維護了政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2)公司法確定了發起人、股東、董事、監事、經理的行為規則,保障了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a)公司法規定了發起人的責任。

b)公司法規定了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c)公司法規定了董事、經理和監事應享有的經營管理權、監督管理權,還規定了董事、經理和監事的誠實信用、勤勉盡職的義務及公司各組織機構之間實施各種行為時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

四、西方國家公司立法的主要特點

1.公司法逐漸形成單行法。

2.在內容上日趨統一。

3、確保了股東的權利和利益。

4、加強了對公司的保護。

5、強化了對善意第三人和社會利益的保護。

五、我國公司立法概況

1、舊中國的公司立法

2、建國初期到「文革」前的公司立法

3、改革開放後到《公司法》頒布前的公司立法

4、《公司法》頒布後的公司立法

Ⅱ 公司法和證券法都屬於民法典嗎

公司法》與《證券法》的關系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公司法》是規范所有公司的法律,《證券法》則是規范所有有價證券交易的法律。

Ⅲ 公司法性質有哪些特點

公司法的專門法規是約束各個企業的法規。它對於公司的經營活動、管理權利、組織活動等進行了規范。公司法性質有哪些特點?公司法有多種雙重性質的特點,可同時管理國內公司和涉外公司,和其他法規一樣具有強制性,會對公司犯罪行為採取強制措施。以下是公司法性質相關分析:
一、公司法的性質
1、公司法兼具組織法和活動法的雙重性質,以組織法為主。公司法的調整對象是公司內外的組織關系,公司法作為組織法,具體包括公司的設立、變更和清算,公司的章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公司的組織機構、股東權利和義務等;公司是財產的組織形式,公司法還就公司財產的構成、股東參與公司利益的分配等作出規定。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組織體,要從事各種管理、交易活動。公司法對公司的組織機構的管理活動進行規范,同時對股票債券的發行、轉讓等行為進行規范。
2、公司法兼具實體法和程序法的雙重性質,以實體法為主。公司法調整公司組織活動,就必須對參與公司活動的各種主體的資格條件、權利義務以及法律責任等作出規定;公司法除規定實體內容外,還就保障權利實現、追究法律責任等程序法內容作出規定。
3、公司法兼具強製法和任意法的雙重性質,以強製法為主。
(1)公司法中的規定,即有強制性的,也有非強制性的,但強制性的佔大多數。公司法是商法的組成部分,屬於私法范疇,但私法活動的主體必須遵守的共同行為規范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
(2)公司法體現了國家干預的原則。因為公司的設立和存續不純粹是個人私事而是與整個社會想聯系的,影響著社會生活的各方面。國家通過立法干預,是為了保障社會交易的安全,促進穩定經濟秩序。
(3)公司負有一定的社會責任。公司應嚴格按公司法規定運行和經營,否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公司法也體現了經濟民主的原則,對公司不是一味強制。在不違反法律精神、社會利益的情形下,公司仍有許多自主性權利。《公司法》中有許多任意性條款。對這些條款,公司可以選擇適用,也可以放棄適用。是選擇適用還是放棄適用,可以由公司章程作出具體規定。
4、公司法兼具國內法和涉外法的雙重性質,以國內法為主。公司法是國內法,要為維護我國國家利益和保護各市場主體的權利義務服務;同時公司法又是國際經濟貿易交往中涉及到的重要法律之一。公司要加入國際市場競爭而需要遵守國際商業慣例和規則;我國要吸引外資,為外國公司直接進入國內市場創造條件。對這些問題的規定,就使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國際性。
其他部分法規自由度較高。同時具有實體法律的功能和規范法律程序的作用,保護國內公司時在涉外案件中也可起作用。公司法可配合各個公司章程一起使用,前提是公司章程未和公司法沖突。關於公司法規,有具體糾紛可以咨詢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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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公司法司法解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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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主要可以約定哪些方面的內容?公司章程違反公司法的效力如何?

Ⅳ 我國公司法的特徵

一、降低注冊資本,將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降至3萬元;同時允許注冊資本較高的公司股東分期繳納出資。

二、出資方式多樣化:除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外,「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因此,按此法律規定,債權、股權、采礦權、探礦權等他物權均可作為出資財產。並且規定只要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其他的出資形式可以高達公司注冊資本的70%。

三、增強公司自治。公司自治的手段是公司章程自治。新《公司法》允許公司及其股東對公司章程作出個性化設計。例如,第13條允許公司章程自由選擇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第16條對於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情況授權章程自由規定由董事會作出決議,也可以由股東會作出決議。

四、廢除轉投資限制。舊《公司法》第12條第2款規定了公司轉投資的限制。為了鼓勵公司大膽開展投資活動,新《公司法》第15條徹底廢除了轉投資限制。

五、引進了公司人格否認理論,採取「後端控制」(事後救濟)的方式保護對債權人的權益。

六、可以成立一人公司,但同時為更好保護交易安全,降低交易風險,設計了多項防弊措施:如(1) 最低10萬元人民幣的注冊資本,且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章程所載出資額。(2)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家一人公司,且一人公司不能再設立孫子一人公司。(3)名稱披露要求等等。

七、保護中小股東權益。新《公司法》第34條明確規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此法第75條首次確認了股東的退股權。例如,倘若發生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情形,反對股東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第183條首次確認了出現公司僵局時股東享有解散公司訴權。

Ⅳ 公司法的社會現實意義

公司制度作為現代社會的偉大發明之一,是推動社會進步的重要原動力,能夠激發投資熱情,防範無限責任風險,極大的促進經濟發展!

Ⅵ 公司法屬於民法嗎,其特點是什麼

法律分析:公司法不屬於民法,而是屬私法、商事法和商事主體法。其特點是:公司法是主體法和行為法的結合;公司法是強製法和人依法的結合;公司法表現為成文法;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國際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條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Ⅶ 公司法的定義和法律特徵

公司法是規定公司的設立、組織、活動、解散及其內部、外部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特點:
1、公司法規范的對象是公司企業
2、公司法是組織法,同時兼具活動法的特性。公司法調整對象的特性決定的公司法首先是組織法,但也正因為如此,公司法又同時具有活動法的特點。
3、公司法主要由具有強制性的法律規范組成,體現了國家對微觀經濟生活的干預。公司法的強制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公司的一切活動,包括公司的設立、組織機構、利潤的分配、股票和公司債券的發行、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清算等,都必須嚴格依公司法的規定進行,章程不能改變公司法律規范。(2)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時,將依公司法規定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4、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國際性。作為國內法的公司法之所以具有國際性,有以下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公司法在歷史上與商法具有極為密切的聯系。另一方面,隨著各國經濟的發展,國家之間的經濟聯系日益緊密,公司作為商事活動的主體,其活動范圍必然涉及國內、國際兩個方面。公司法的國際性使其在一國與國際社會的經濟交往中具有其他企業法律所無法替代的作用。

Ⅷ 公司法在經濟法體系中的地位與作用

1公司法的地位
對於公司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問題,人們有著不同的認識。有的主張應為商法的組成部分;有的認為應看做是民法的特別法,應歸屬於民法;還有的認為應歸屬於經濟法,是經濟法中企業法的一部分。我們認為,盡管我國沒有商法典,有無必要制定統一的商法典還需要進行深入的研討和論證,但作為獨立法學學科之一的商法學卻業已建立。從學科體系建設出發,將公司法及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等歸類於商法學,不僅是合理的,而且也是十分必要的。這既有利於在商法學原理的指導下.深化對各個單行法規定的認識,也有利於盡快結束對各個單行法孤立、分散地進行研討的局面,促進商法學理論的勃興和繁榮。
無論在學理上對公司法的地位如何認識,就單行公司法與其他法律的關系而言,卻有著十分密切的聯系。這里僅就公司法與民法、經濟法、刑法的關系,簡要闡述如下:
(2)公司法與經濟法。經濟法實質是國家管理經濟之法。由此而論,公司法作為國家管理公司之法,最鮮明地體現出經濟法的國家干預性特徵,從性質上說,公司法與經濟法的聯系至為密切,甚至直接將公司法視為經濟法的組成部分,也不是沒有道理的。 如何認識公司法與經濟法中的企業法的關系,是在公司法理論研討中爭議較大的問題之一。對此,有的主張實行「一元制」,或主張以公司法作為調整企業活動的基本法律,用公司法取代企業法;或主張以企業法作為調整企業(包括公司)活動的基本法律,不同意制定公司法。有的則主張實行「二元制」,即企業法與公司法並存,分別調整企業關系與公司關系。毫無疑問,由於企業類型的多樣化及公司關系的特殊性,不僅決定了中國必須制定公司法,而且還決定了在公司法之外,必須有與其他企業類型相對應的企業法,如獨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等。在這個意義上的企業法,必將同公司法形成多元並存的局面。目前,公司法與企業法是一種並存互補關系。它們各自以不同的企業關系作為其調整對象,相互補充調整各自無力所及的領域,以排除立法調整的空白。

公司法的地位和作用

一、公司法的地位
公司法的地位系指公司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及其重要性程度。公司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問題,學界一直存在爭論,認識不一,歸納起來有三種不同的主張:第一種主張把公司法編入民法典;第二種主張把公司法編入商法典;第三種主張公司法應以單行法形式出現。
從世界其他各國公司法的立法體例看,公司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不外乎有三種形式:第一種情形是在民商合一的某些國家中,公司法是民法典之組成部分,如瑞士民法典、前蘇聯民法典。第二種情形是在民商分立的某些國家中,公司法是商法典之組成部分,如法國、德國的商法典便把公司法納入其中。第三種情形是公司法以單行法的形式獨立出現,這種立法體例在英美法體系國家盛行,北歐一些國家如瑞典等國效仿。從我國目前的民商立法情況來看,採用的是民商合一體例。由於公司法內容涉及多種的法律關系,不僅涉及民事法律關系,而且涉及行政法律關系、刑事法律關系,甚至還涉及涉外法律關系,我國公司法以單行法的形式出現。我國公司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一個極為重要的法律部門,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必不可少的法律。
二、公司法的作用
我國公司法的頒布和施行,標志著我國公司法律制度的正式確立。公司法的作用循其立法宗旨有以下幾方面:
( 一 ) 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企業法人制度
《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指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發展社會化大生產和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是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而公司是我國現代企業形態之中的一種最基本的和最重要的企業形態。公司法正是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為確認和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而制定的法律。
( 二 ) 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
公司法是組織法和行為法的統一。公司法對公司從產生到消滅的整個過程中的組織和行為關系均作出規定,包括公司組織和行為的一般原則,公司的設立、變更、解散,公司的能力,公司章程,公司的資本和財產,組織機構,財務會計以及公司與股東、股東相互之間的關系,等等。
( 三 ) 保護公司、股東、職工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公司法規定了公司享有的各種權利,如享有全部法人財產權,能夠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可以享有其他的民事權利,等等,使公司的運作具有可靠的保證。
公司法賦予股東分紅權、投票權、公司終止時的剩餘財產分配權、股東訴訟制度等保護股東包括中小股東的權利,確保股東包括中小股東的合法利益。
公司法通過規定公司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比例、對有關問題應當聽取公司職工的意見和建議以及職工代表的產生方式,切實保護職工利益。
公司法通過規定法定資本制、各種公示和通知制度等,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 四 ) 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公司是最為重要的市場主體和基本的市場經濟微觀基礎,公司的結構是否健全、公司的行為是否規范,直接涉及到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歷史的經驗告訴我們,一些組織和公司設立和運作的不規范,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諸如大股東侵害中小股東利益等等。公司法則通過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健全市場經濟基礎,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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