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際強行法名詞解釋是什麼
國際強行法(英文名:Jus Cogens)是國際法上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特殊原則和規范的總稱,這類原則和規范由國際社會成員作為整體通過條約或習慣,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接受並承認為具有絕對強制性,且非同等強行性質之國際法規則不得予以更改,任何條約或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如與之相抵觸,歸於無效。
符合上述標准構成國際強行法一部分的人權規則的人權包括:
1、生命權(包括免受任意屠殺的權利和免受種族滅絕的權利)。
2、免受種族隔離的權利。
3、免受酷刑和其他有辱人格待遇的權利。
4、免為奴隸的權利。
5、免受奴役或強迫勞動的權利。
6、婦女和兒童免受販運的權利。
⑵ 香港中文的international law 和 common law 怎麼樣
國際法
普通法
英美法系亦稱普通法系或海洋法系,「普通法」是譯自英文「Common Law」,即「普遍通用」之意,與歐陸法系並稱為當今世界最主要的兩大法系,范圍包括英國(除蘇格蘭)、美國(除路易西安納州)、加拿大(除魁北克省)、澳洲、廣大的英語國家和地區及很多前英國殖民地,香港也包括在內。
與大陸法系相比,英美法系多采不成文法,尤其是判例法,強調「遵循先例」原則;審判中採取當事人主義和陪審團制度,對於司法程序比較重視;法律制度和法學理論的發展往往依賴司法實務人員(尤其是高等法院法官)的推動,即法官實質上通過做出判決起到了立法的效果。普通法系的立法精神在於:除非某一項目的法例因為客觀環境的需要或為了解決爭議而需要以成文法制定,否則,只需要根據當地過去對於該項目的習慣而評定誰是誰非。
英美法系起源於英國。普通法一詞(Common Law),是相對於在各地區的地方貴族的法庭而言,由英格蘭國王指派的專職法官巡遊各地,推廣相對統一的國家法律。這一做法主要始於亨利二世,被認為是對於歐洲舊有司法制度的重大變革。由於國王的法官力求在全國范圍施行較統一的司法尺度,於是開始重視對於過往案件的參考,英國的案件報告系統逐漸形成,也成為後來法律系統的重要基礎。
當時國王名義下的普通法的格式和程序非常嚴格、死板,以至於很多民眾由於程序上的違規,不得不承受看似不公平的結果。英格蘭之後又出現了與之區別的「衡平法」(Equity),放寬了對於形式和程序的要求,但是由不同於普通法的法院系統受理。19世紀後期,議會發布法令,宣布普通法與衡平法系統正式合並,結束了兩種法制並立的局面。合並後的法律統稱為普通法,但是其中某些細節仍然有保留衡平法與原普通法的差別對待。
這種法律體系是英國社會內部自生自發的產物、是經驗主義的結果,因此許多具體的法律制度在注重邏輯概念體系的大陸法系人士看來顯得紛繁蕪雜、不成體系,從而難以為其它國家模仿或移植。最初是通過英國(以及後來的美國)的殖民擴張傳播的,故而當今英美法系的版圖與18、19世紀英美殖民地的版圖大致吻合。
英國與美國是英美法系的主要代表國家,但兩國間的法律也有相當大的差異。概括言之,英國法注重法律的形式而美國法則更關注法律的實質。
除了英美法系國家之外,由於英帝國在殖民地時期的影響力和英美法本身的特點,英美法在當今世界的某些領域有著廣泛的影響力,尤其是在國際貿易和海商運輸等方面。經常有國際貿易的合同,雖然參與各方都與英國無關,卻指名以英格蘭法律約束合同。
國際法,是現代國際社會通用的一個名詞,通常是指調整國家之間的關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體。在古代,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法律並沒有使用「國際法」一詞來表達。自從1789年邊沁在其著名的《道德和立法原則》一書中首次使用international law (後被譯成漢語「國際法」)來稱呼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法律後,「國際法」這一名稱為國際社會所普遍接受,但是各國學者對國際法的定義卻沒有取得一致意見。他們從各自所代表的國家的立場和利益出發,為國際法下了數百個定義,但卻沒有一個定義是舉世公認的。這是由國際法本身的復雜性決定的,並由此引起了學界對古代有無國際法這一問題的爭論。
力主古代有國際法的中外學者大有人在。柯羅文認為,「中國、印度、埃及和其他古代東方國家是國際法的誕生地」。菲力普遜 (Coleman Philipson)在其名著《古希臘羅馬時代之國際法及國際習慣》中,也批駁了那種認為國際法只限於用在近代國家的觀點,指出西方古代有國際法存在。而丁韙良先生在《古代中國國際法遺跡》、譚焯宏先生在其著 《國際公法原論》、陳顧遠先生在其著 《中國國際法溯源》洪鈞培先生在其著《春秋國際公法》、徐傳保博士在其著《先秦國際法之遺跡》中都主張古代中國有國際法。此外,我國著名國際法學者周鯁生先生在其遺著《國際法》中寫道:「西方學者常說國際法是近代歐洲的產物。這個說法如果意味著在近代歐洲以前世界上就沒有國際法,那顯然是不正確的。每一個時代凡屬有許多國家並立,互相交往,自然就有適應這時代社會經濟制度的國際交往規則或習慣產生。」我國當代著名國際法學者王鐵崖先生在其主編的《國際法》一書中寫道:「有了國家,國家之間就必然有來往關系,也就必然在不同程度上形成一些有拘束力的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這些在國際關系中有拘束力的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就是國際法。在這個意義上講,古代世界是有國際法的。」
國際法和國際法學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國際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體。國際法學則是研究國際法上的各種學說、學派的。正如菲德羅斯所說:「國際法學比國際法年輕得多。」國際法規則早在公元前20世紀以前就已出現,而國際法學卻在17世紀才產生。不能用國際法來稱呼國際法學,由此得出古代沒有國際法的錯誤結論。任何一門科學都不是天上掉下來的,也不是人的頭腦中固有的。作為客觀存在,國際法與國際關系和外交關系一樣源遠流長,有國家便有了國際法。1648年《威斯特伐里亞和約》是國際關系史上一個劃時代的事件,它標志著國際法發展的新階段--近代國際法的形成,但絕對不能說1648年《威斯特伐里亞和約》標志著國際法的誕生。與威斯特伐里亞公會和約相適應的是第一部有完整體系的國際法著作的出現——格老秀斯《戰爭與和平法》的出版。應該說格老秀斯 《戰爭與和平法》為國際法的發展作出了突出貢獻,為近代國際法的建立奠定了基礎,也可以說格老秀斯是國際法學的創始者,在格老秀斯以後,國際法發展了,國際法學也跟著發展了。國際法是經過長期實踐發展而來的。中世紀已有自成體系的許多國際法規。以前人們所說的國際法實際是指近代國際法而言的,即17世紀威斯特伐里亞和約》和《戰爭與和平法》出現後形成的國際法。鑒於目前國際法定義還無法統一以及由此引起很多學者用國際法這個名稱來稱呼國際法學或近代國際法的混亂局面,我們建議將威斯特伐里亞和約以後至第一次世界大戰已經開始形成一門獨立的法律體系的國際法稱為近代國際法。把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發生新變化的國際法稱為現代國際法。這種對國際法歷史進行分期的做法是一般國際法學者都能接受的。我們需要強調的是,國際法是一個歷史概念,它包括古代國際法、近代國際法、現代國際法。
⑶ 國際法是怎麼來的
什麼是國際法呢?簡單地說,國際法是一種主要用來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法律。由於人們通常把國家之間的關系看成是「公對公」的關系,國際法又叫「國際公法」。國際法是國家在長時期相互交往的過程中逐漸形成和發展起來的。
從公元前4000年開始,世界上產生了埃及、印度、巴比倫、中國等文明國家。它們並非處在與外界完全隔絕的環境中,相互間都有著這種或那種形式的交往和聯系,久而久之,逐漸成為被各國普遍承認和遵守的原則、規則和制度,這是最初的國際法。
但是,一般認為,國際法是近代社會的產物。今天,國際法得到了充分發展,已成為一個龐大的法律體系,其中包括國際海洋法、國際航空法、國際環境法、國際人權法、國際組織法等不同法律部門。
國際法在歷史上曾有不同的名稱。古代羅馬稱國際法為「萬民法」,意思是調整羅馬人同外國人之間關系的法律。1625年,被譽為「國際法之父的荷蘭學者格勞秀斯出版了《戰爭與和平法》一書,稱此法為「萬國法」。
1780年,英國法學家傑里米·邊沁第一次改稱國際法,沿用至今。19世紀中葉,國際法從西方傳入中國。1893年,林則徐在廣州禁煙時曾將瑞士法學家瓦泰爾《萬國法》一書的幾個章節譯成中文,稱《各國律例》在1864年,任清政府同文館總教習的美國傳教士丁韙良,把美國法學家惠頓的《國際法原理》一書譯成漢文,稱《萬國公法》,第一次正式地、全面地把國際法介紹到中國。從此,國際法在中國逐漸傳播開來。
與國內法比較,國際法是一個特殊的法律體系,它具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國家是國際法的基本主體。由於國際法主要是用來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法律,因此,國家是國際法的基本主體。另外,正在爭取獨立的民族政府間的國際組織在一定條件下和在一定范圍內也是國際法的主體。雖然個人是國內法的主體,但不能成為國際法的主體。
第二,國際法的制定者是國家。在國際社會中,每個國家都享有國家主權,不存在也不應該存在一個凌駕於國家之上的立法機關。因此,國際法不可能像國內法那樣由立法機關依一定程序制定,而只能通過國家之間的協議來達成,也就是以締結條約的方式制定。
第三,國際法採取特殊的實施方式。在國內,有一些有組織的強制機關如軍隊、警察、法院來維護法律,並保證其實施。國際上不存在這樣的超越國家之上的強制機關,國際法的實施,只能依靠國際法主體——國家本身,依靠國家的單獨或集體行動來保證。
國家作為國際法的基本主體,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國家的權利分基本權利和派生權利兩類。基本權利是國家固有的,從國家主權直接引伸出來的權利,國家在享受基本權利上沒有差別。派生權利是從基本權利派生出來的權利,各國享有的派生權利有所不同。國家的基本權利有四項:
第一項是獨立權。獨立權是指國家享有自主處理本國的內部事務免受外部的任何控制和干涉的權利。它包含兩點意思:一是國家有獨立自主地處理其主權范圍內事務的權利;二是國家在處理這些事務時不受外來的干涉。兩方面是密切聯系的。
獨立自主要求不受干涉,不幹涉是獨立自主的必然結果。獨立權是不幹涉原則的基礎。同時,它也是國家享有主權的標志。處於殖民地或附庸國地位的國家是沒有主權的。
第二項是平等權。平等權是指國家在國際法上地位平等的權利。由於每個國家都享有主權,因此它們是平等的,而平等者之間無管轄權可言。在國際社會中,國家不分大小,社會制度如何,發展水平高低,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它們享有同樣的權利並承擔同樣的義務。應嚴格禁止大國欺負小國,強國凌侮弱國,堅決反對一切形式的強權政治和霸權主義。
第三項是自衛權。自衛權是指國家保衛自己的生存和獨立的權利。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指在和平時期,國家有進行國防建設,組建軍隊,防備有可能發生的來自外國的侵犯的權利;二是指當國家實際受到外國的武力攻擊時,有進行單獨或集體自衛的權利。但是,國家行使自衛權應嚴格地以遭到外國武力攻擊為前提條件,不得以自衛之名,行侵略之實。
第四項是管轄權。管轄權是指國家對其領域內的一切人、物和事件有行使管轄的權利。這包括:領域管轄,就是說,任何人、物或事件,只要處在一國領土范圍內,該國就有權管轄。
國籍管轄,又稱屬人管轄,只要是本國公民,無論他是處在國內或國外,國家都有權利管轄。
保護性管轄,國家為了保護國家和本國公民的重大利益,在某些情況下,對外國人在外國的一些犯罪行為也有權利管轄。
普遍性管轄,對於那些嚴重危害整個國際社會的和平與安全及全人類根本利益的國際犯罪行為,如販毒、海盜、種族滅絕,不論其發生的時間或地點如何,每個國家都有管轄的權利。
國家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是一致的。一國享有基本權利的同時,也負有尊重他國基本權利的義務。在國際關系中,不容許有隻享受權利而不承擔義務的特權國家,也不應該有隻承擔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無權國家。
國家是國際法的主體,在國際法上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但是,國家的這種權利和義務要靠代表它的政府來實現。具體說,由該國的中央政府來實現。大家知道,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省,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中國作為國際法主體所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來代表和實現。
⑷ 國際法名詞解釋規避
規避,「規」是規則、規范的意思,「避」是避開的意思,「規避」指遵守規則的避開。
中文名
規避
外文名
avoid;dodge
規避,是指一國出口的商品被另一進口國徵收反傾銷關稅的情況下,出口商通過各種形式、手段來減少或避免被徵收反傾銷稅的行為。
中文名
規避
拼 音
guībì
釋義:它是出口商面臨反傾銷制裁而採取的應對措施,是反傾銷措施的必然產物。反規避措施是指進口國為了防止出口商對被實施反傾銷措施的涉訴產品採用各種方法逃避反傾銷制裁,而向有規避行為的出口商徵收反規避稅。
⑸ 國際法名詞解釋
國際法釋義:
國際公法和國際私法的總稱,但通常指國際公法。
網路釋義
國際法指適用主權國家之間以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法律規則的總體。國際法又稱國際公法,以區別於國際私法或法律沖突,後者處理的是不同國家的國內法之間的差異。國際法也與國內法截然不同,國內法是一個國家內部的法律,它調整在其管轄范圍內的個人及其他法律實體的行為。
⑹ 國際公法的名詞解釋
1.屬地管轄Its territory within the scope of all people, things to enjoy the complete and exclusive jurisdiction.國家對其領土范圍內的一切人、事、物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管轄權。
2.庇護Refers to a country for political reasons of his country suffered recourse (including the possibility of prosecution) or departure of foreigners (including stateless persons) protection and refused to surrender or extradition of a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law.指一國對因政治原因而遭受他國追訴(包括可能追訴)或出發的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給予保護並拒絕將其交還或引渡的一項國際法制度。
3.人權 The so-called human rights, refers to a certain degree of social and historical conditions of each person according to their nature and enjoy the dignity or the fundamental rights should be enjoyed. The so-called human rights, on its full sense, everyone is free and equal right to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or that everyone on the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of the necessary freedom, equal rights.所謂人權,是指在一定的社會歷史條件下每個人按其本質和尊嚴享有或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所謂人權,就其完整的意義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發展的權利,或者說,就是人人基於生存和發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權利。
4.國際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also known as international law, is defined as the formation of international exchanges for the adjustment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mainly the inter-State relations), with legally binding principles, rules and systems collectively.也稱國際法,是指在國際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調整國際關系(主要是國家間關系)的,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
5.主權Sovereignty, namely, national sovereignty, is the country's most important attribute of the country in terms of international law to deal with the inherent independence of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affairs power.即國家主權,是國家的最重要屬性,是國家在國際法上所固有的獨立處理對內對外事務的權力。
6.引渡Means to flee a country in its territory of foreign criminals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trial of the criminals of another State. Signed between countries unless there is mutual agreement on extradition of criminals, or else do not undertake the obligation to extradite.指一國將逃亡在其境內的外國罪犯轉交給要求審判該罪犯的另一國的行為。國與國之間除非簽訂有相互引渡罪犯的協議,否則不承擔引渡的義務。
字面翻譯,湊合看吧!
⑺ 法律名詞解釋,JD和LLM是什麼意思
JD 全稱Juris Doctor相當於一個3年的法律本科學位,畢業後,可以在美國任何一個州參加律師資格考試
在美國,大多數申請者需要先修讀一個本科學位,然後通過LSAT入學考試,去申請JD,所以JD是很多美國律師的第一個法律相關的學位。在美國,真正的法律博士是JSD,他們不會選擇做律師,而是搞學術研究。
想申請美國法學院JD的同學都要通過LSAC系統,LSAC全稱Law School Admission Council,會幫學生把申請材料寄送到各個申請的學校,包括成績單、在讀證明、畢業證明、學位證明、推薦信、托福、雅思成績等,成績好的還可以寄送官方排名證明。如果本科所在學校的評分體系與一般學校不同,還可以寄送評分系統證明。
LL.M.全稱Master of Law,是一個9個月的法學進階課程,是碩士項目。凡具有法學學士或以上學位者均可以申請美國的LL.M.
讀LL.M.的主要有兩種人,一種有工作經驗的律師,另一種則是剛畢業的本科生。但是大多數美國學生讀JD,已經足夠就業,所以LL.M.更多的是一些美國以外的學生讀,這些學生通常在本國已經獲得了法律學士學位,所以通過LL.M.這種短期的課程了解美國的法律。LL.M.申請要求申請JD需要提交LSAT成績,LL.M則只需要TOEFL即可。LSAT對申請JD的作用非常大,一個好的LSAT成績是申請成功的關鍵。准備LSAT至少要半年,甚至更長時間,LSAT主要考的是邏輯分析,英語能力對考試的影響並不是那麼的大。
⑻ 高分~~~國際法的名詞解釋(要英語的解釋)
正確的翻譯是:
1,國際法專錄 8,專利法
2,婚變法 9,道德法
3,國際法 10,教育法
4,民法 11,空間管理法
5,國際動議 12,人權
6,行政婚姻法
7,基本條款
⑼ 國際法中的名詞
海灣分為一般意義上的海灣和歷史性海灣
一般意義的海灣就是指閉合口小於24海里,且以這個閉合口距離為直徑向大陸一側做圓,園中不包括陸地的就是海灣。否則就是水曲。
歷史性海灣,即使閉合口直線距離大於24海里,但在歷史上一直作為海灣的,比如我國的渤海灣。
連接公海與公海,專屬經濟區與專屬經濟區和公海與專屬經濟區的陸地間的狹長通道。
大陸架就是大陸的在海地的自然延伸,因為有可能蘊含豐富的資源(比如前幾天發現的大油田),所以使得它在法律上具有意義,不足200海里的算作200海里,大於不得超過350海里或是等深線100海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