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際組織的性質
自己拿金山翻譯了
國際組織
一、 國際組織及其一般制度 (133)
(一) 國際組織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270)
1、概念。國際組織是國家之間為了處理國際關系中的事務或為了實現特定的目的,根據條約而建立的常設性機構。
國際組織的特徵有:
(1)國際組織的成員是國家;
(2)國際組織依國際條約創立;
(3)國際組織依成員國主權平等原則;
(4)有一套常設組織機構。
2、國際組織的法律地位。它在一定范圍內和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國際法主體資格的法律地位。它在對外關系須具有下列幾項主要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締約權;
(2)對外交往權;
(3)承認與被承認權;
(4)國際索賠權和國際責任;
(5)享受特權與豁免。
(二) 國際組織的一般制度 (77)
國際組織據以建立的國際條約通常就是該國際組織的組織約章。據此,國際組織的一般制度有:
1、會員。國際組織的會員有下面幾種不同的身份:
(1)完全會員;
(2)部分會員;
(3)聯系會員;
(4)觀察員。
2、主要機關及其職能。國際組織一般都設有三種機構:
(1)最高權力機關,一般稱為「大會」。其職能是制定組織的方針政策,制定及修改規章,監督其下屬各機關工作,選舉下屬機關之成員,審核組織的預決算等。
(2)執行機關。指國際組織內負責執行其決定的機關,通常稱為理事會或執行局或執行委員會。
(3)行政機關。指國際組織中負責處理日常工作的行政機構。一般稱為秘書處。它的職能是處理行政管理方面的事務。
3、表決制度。國際組織的表決程序有下列三種:
(1)全體一致通過;
(2)多數通過(簡單多數、特定多數,除要求特定數目的多數外,還要求包括特定會員國的同意票);
(3)加權表決制。
4、國際組織的決議。該決議是指國際組織各機構依其程序規則通過的決定。其法律效力決定於通過該決議的機構的職權和該決議本身所含的實質性內容。如安理會在維持和平與安全方面所通過的決議,對會員國應有拘束力。
㈡ 聯合國第1345號決議的內容是什麼
第1345(2001)號決議
2001年3月21日安全理事會第4301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1998年3月31日第1160(1998)號、1998年9月23日第1199(1998)號、1998年10月24日第1203(1998)號、1999年5月14日第1239(1999)號和1999年6月10日第1244(1999)號決議,以及2000年12月19日(S/PRST/2000/40)、2001年3月7日(S/PRST/2001/7)和2001年3月16日(S/PRST/2001/8)的主席聲明,
歡迎前南斯拉夫的馬其頓共和國政府為在其疆界內鞏固一個多族裔社會而採取的步驟,並表示完全支持進一步發展該進程,
又歡迎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政府提出的和平解決塞爾維亞南部某些城鎮危機的計劃,並表示鼓勵執行旨在重新融合阿族民眾、使其成為民間社會完全成員的政治和經濟改革,
歡迎國際上作出努力,包括聯合國科索沃臨時行政當局特派團、駐科索沃國際安全存在(駐科部隊)、歐洲聯盟、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和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作出努力,與前南斯拉夫的馬其頓共和國、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和其他國家政府合作,防止該地區的族裔緊張局勢升級,
還歡迎歐洲聯盟為和平解決塞爾維亞南部某些城鎮的問題作出的貢獻,歐盟關於根據歐洲聯盟監測團的現有任務大幅增加監測團在那裡的存在的決定以及歐盟對該區域的更廣泛貢獻,
歡迎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同前南斯拉夫的馬其頓共和國當局和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當局合作處理前南斯拉夫的馬其頓共和國部分地區和塞爾維亞南部某些城鎮的安全問題,
1. 強烈譴責前南斯拉夫的馬其頓共和國部分地區和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塞爾維亞南部某些城鎮的極端分子暴力行為,包括恐怖主義活動,並指出此種暴力行為得到來自這些地區以外的阿族極端分子的支持,威脅到更廣泛區域的安全和穩定;
2.
重申《赫爾辛基最後文件》中對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前南斯拉夫的馬其頓共和國和該區域其他國家的主權和領土完整所作的承諾;
3.
重申堅決支持全面執行第1244(1999)號決議;
4. 要求目前參與武裝行動反對這些國家當局的所有人員立即停止一切此類行動,放下武器,返回家園;
5. 支持前南斯拉夫的馬其頓共和國政府和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政府努力以符合法治的方式結束此種暴力行為;
6. 強調必須通過所有合法當事方之間的對話解決一切分歧;
7. 又強調所有各方必須力行克制,充分尊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
8. 歡迎阿爾巴尼亞政府為促進區域和平和孤立反和平的極端分子而作出的努力,並鼓勵該國政府和所有國家採取一切可能的具體步驟,防止支持極端份子,但也要考慮到第1160(1998)號決議;
9. 吁請科索沃阿族政治領袖和前南斯拉夫的馬其頓共和國、塞爾維亞南部和其他地方的阿族社區領袖公開譴責暴力和族裔不容忍,運用自己的影響力確保和平,並吁請與極端分子武裝團體有聯系的所有各方清楚表明他們得不到國際社會任何方面的支持;
10. 歡迎駐科部隊與前南斯拉夫的馬其頓共和國當局和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當局合作為執行第1244(1999)號決議所作的努力,呼籲駐科部隊繼續進一步加強努力,防止在該區域跨越邊界和疆界的未經批準的行動和非法武器運輸,沒收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科索沃境內的武器,並按照第1160(1998)號決議繼續向安理會通報情況;
11. 吁請各國和適當的國際組織考慮如何以最佳方式切實幫助在該區域作出努力,以進一步加強符合所有各方利益的多族裔民主社會,並協助有關地區的流離失所者返回家園;
12. 吁請該區域所有國家根據《聯合國憲章》、歐安組織的基本原則和《東南歐穩定公約》,相互尊重領土完整,並合作採取促進穩定和增進區域政治與經濟合作的措施;
13. 決定審慎監測當地局勢發展並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㈢ 國際組織與國際會議的決議是否可成為國際法淵源
重要國際組織的決議可以成為國際法的淵源,但不是所有的國際組織決議。
㈣ 聯合國大會的決議有無法律效力
聯合國大會的決議有法律效力,國際組織是現代國際生活中促成各國合作的一種有效的法律形式。
隨著國際社會的日趨組織化,國際合作的思想將進一步發展,國際相互依賴的事實將進一步加強,國際組織決議所涉范圍也日漸廣泛,其成果與積極影響勢必得到國際社會成員的充分肯定。聯合國作為重要的世界性國際政治組織,它的主要機關——聯合國大會的決議,不僅在國際政治上有重大影響,而且在國際法上也有重要意義。聯合國大會的決議反映了各國政府的意願,是世界輿論的積累和集中表達,有很大的政治影響力。特別是直接有關法律問題的那些決議,必然影響產生國際習慣的傳統方式,它們代表一種普遍的信念,可以作為國際習慣形成的有力證據。它們在不同程度上具有某種闡明、確認或宣示國際法原則及規則的作用。事實上,聯合國大會的決議,有些已為各國進一步締結為國際公約(如外層空間條約等)。從這個角度來看,國際組織的決議起了促進公約簽訂的作用,國際公約是國際組織決議的一種發展。」而其對於國際法淵源的作用,仍應圍繞國際法中「國家意志」這個核心來展開,那些不加辨別地認為聯大決議或宣言直接具有「造法」功能的主張是十分危險的,因為,一旦一項決議通過,會員國便不得不立刻改正或修正現有的實踐與態度,以遵循新規則,那麼很可能出現弱國意志被忽略的局面。同樣,全盤否定決議可能具有的國際法效力,仍然背離了國際法的本質,阻礙了國際法的發展和國際交流與合作的進一步推進。
㈤ 國際經濟組織法的國際經濟組織的表決制
作為一種特殊類型的國際組織,由於它所調整的對象、所涉利益的性質和組織職能的特殊性以及國際經濟關系的現實,其表決制具有明顯特色。主要有以下三種表決制: 有組織宗旨與成員國有重大利害關系、討論的事項多屬政策問題,或所作決議屬於建議性的國際經濟組織中,傳統的國家平等原則仍占統治地位,即實行一國一票制。根據所作決議與成員國利害關系的程度,分別採用多數通過或一致通過的表決方式。
採用多數通過表決方式的國際經濟組織往往關注成員國廣泛參與表決的活動,並為成員國提供交換意見的講壇,其決議僅僅是建議性的。如聯合國貿發會議。
在旨在協調成員國的重大經濟政策,且能作出有拘束力決議的國際經濟組織中,各成員國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始終保持其獨立性,因此,一致通過的表決方式仍占重要地位。如歐共體。 其基本特徵是,將表決權平均分配給各個按一定利益關系結成的集團,決議的通過要求分別獲得各集團成員的多數贊成票,即所謂的「並行多數」。
集團的劃分或形成的標准不同。早期的集團主要是根據職能性質形成的。近來採用集團表決制的實踐則較突出政治上的考慮。 即根據特定國際組織成員國責任、貢獻、利害關系等標准賦予成員國不同表決權的表決制度,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建立之前,加權表決制尚屬例外情況。目前已成為業務型國際經濟組織較普遍採用的一種表決制度。其具體形式可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1.將投票權分為基本投票權和加權投票權兩部分,然後確定一個加權的標准計算加權投票權。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
2.將成員國按利害關系的不同分成兩組,總表決權平均分配給雙方,在此基礎上,各組內部根據一定的標准分配表決權。這是一種利益關系雙方平權而各方內部加權的表決制,為目前國際商品組織所普遍採用。
3.1997年成立的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的加權表決制自成一類。先將全體成員國分成達國家、石油輸出國和發展中國家三個利益集團,1800個總投票權平均分配給各集團,由各集團自行決定其內部採用的表決制。結果,發達國家集團和石油輸出國集團採用加權表決制,發展中國家集團選擇了平權表決制。
4.歐共體採用的加權表決制度屬另一種類型。未規定加權的標准,而只是規定了各成員國所得的加權投
票權的數目。除考慮各成員國的人口因素外,還考慮了經濟、歷史和政治現實等各種因素。這是一種以綜合性因素為標準的加權表決制。另一重要因素即加權的程度。相同的標准,不同的比重,可以導致不同的結果。加權的程度越深,對表決活動產生的影響越大。可見,加權的程度與成員國平等的程度成反比,與占優勢國家決策權的大小成正比。
㈥ 國際經濟法的淵源是什麼
國際經濟法的國際淵源主要有:
(一)國際條約
這里指廣義的國際條約,包括國家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以及國際組織之間所締結的,以條約、公約、協定和協議等名稱出現的,以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為內容的一切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如《建立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一般地,國際條約作為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其拘束力僅以其締約國為限。
國際條約可以是雙邊的,也可以是多邊的;前者是指僅有兩個締約方的國際條約,後者是指有三個或三個以上締約方的國際條約。
(二)國際慣例
國際慣例是指在長期國際實踐中形成的、具有確定內容的、經當事人的採用便成為其行為規則的習慣性法律規范。
國際慣例作為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可以是不成文的。但是,由於一些國際組織的工作,現在國際經濟領域中的很多國際慣例已經成文化了,如由國際商會所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等。
(三)國際組織的決議
國際組織的決議在這里亦是泛稱,指由國際組織所做出的、對其成員國有拘束力的一切文化,如歐洲聯盟的各種條例、指令、決定,以及聯合國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和《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等。
㈦ 確立國際法原則的輔助資料都是什麼
司法判例,國際法權威學者的學說,國際組織的決議。
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調整的對象主要是國家間的法律關系,國際法的創立方式是國家之間的協議。國際法的強制執行依靠國家採取單獨或集體的措施。
一個國家一貫反對某項國際習慣規則的法律效力。即一個國家從一項習慣法規則形成的開始或最初階段就表示反對,且其形成之後從不接受該規則的法律拘束。
(7)國際組織的決議是什麼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任何國家或國際組織,在國際關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乾涉他國內政。
各國可以對他國違反國際法的行為採取相應的行動,但該行動必須嚴格在國際法框架中進行。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該原則要求,國家間在發生爭端時,各國都必須採取和平方式予以解決,爭端當事國及其他國家應避免任何使爭端或情勢惡化的措施或行動。
㈧ 國際組織的決議是否具有法律性
如果某個國家加入了這個組織,一般是對這個國家有約束性的,不排除某個國家隊某些決議的某些條款持保留態度的情況。
㈨ 什麼是國際事議
大概類似於國際會議,主要是指數國以上的代表為解決互相關心的國際問題、協調彼此利益,在共同討論的基礎上尋求或採取共同行動(如通過決議、達成協議、簽訂條約等)而舉行的多邊集會。
國際事務就是國家和國家之間相互關系的事務,包括外交、貿易、經濟、文化交流等等。
補充資料:
國際民商事爭議是指國際民商事交往中各方當事人之間在權利義務方面所發生的各種糾紛。在當今國際民商事交往中,由於各國法律有別,當事人的利益不同,以及其內在或外在、人為或自然的原因,難免發生這樣或那樣的民商事爭議。為了促進和保障國際民商事交往的正常進行,公正、及時、有效地解決國際民商事爭議是國際私法的重要任務。
㈩ 國際經濟組織表決制的原因
國際經濟組織的表決制度
作為一種特殊類型的國際組織,由於它所調整的對象、所涉利益的性質和組織職能的特殊性以及國際經濟關系的現實,其表決制具有明顯特色。主要有以下三種表決制:
(一)一國一票制
有組織宗旨與成員國有重大利害關系、討論的事項多屬政策問題,或所作決議屬於建議性的國際經濟組織中,傳統的國家平等原則仍占統治地位,即實行一國一票制。根據所作決議與成員國利害關系的程度,分別採用多數通過或一致通過的表決方式。
採用多數通過表決方式的國際經濟組織往往關注成員國廣泛參與表決的活動,並為成員國提供交換意見的講壇,其決議僅僅是建議性的。如聯合國貿發會議。
在旨在協調成員國的重大經濟政策,且能作出有拘束力決議的國際經濟組織中,各成員國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始終保持其獨立性,因此,一致通過的表決方式仍占重要地位。如歐共體。
(二)集團表決制
其基本特徵是,將表決權平均分配給各個按一定利益關系結成的集團,決議的通過要求分別獲得各集團成員的多數贊成票,即所謂的「並行多數」。
集團的劃分或形成的標准不同。早期的集團主要是根據職能性質形成的。近來採用集團表決制的實踐則較突出政治上的考慮。
(三)加權表決制
即根據特定國際組織成員國責任、貢獻、利害關系等標准賦予成員國不同表決權的表決制度,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建立之前,加權表決制尚屬例外情況。目前已成為業務型國際經濟組織較普遍採用的一種表決制度。其具體形式可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1.將投票權分為基本投票權和加權投票權兩部分,然後確定一個加權的標准計算加權投票權。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 2.將成員國按利害關系的不同分成兩組,總表決權平均分配給雙方,在此基礎上,各組內部根據一定的標准分配表決權。這是一種利益關系雙方平權而各方內部加權的表決制,為目前國際商品組織所普遍採用。
3.1997年成立的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的加權表決制自成一類。先將全體成員國分成發達國家、石油輸出國和發展中國家三個利益集團,1800個總投票權平均分配給各集團,由各集團自行決定其內部採用的表決制。結果,發達國家集團和石油輸出國集團採用加權表決制,發展中國家集團選擇了平權表決制。
4.歐共體採用的加權表決制度屬另一種類型。未規定加權的標准,而只是規定了各成員國所得的加權投票權的數目。除考慮各成員國的人口因素外,還考慮了經濟、歷史和政治現實等各種因素。這是一種以綜合性因素為標準的加權表決制。另一重要因素即加權的程度。相同的標准,不同的比重,可以導致不同的結果。加權的程度越深,對表決活動產生的影響越大。可見,加權的程度與成員國平等的程度成反比,與占優勢國家決策權的大小成正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