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有誰能告訴我當前國際稅收的形勢以及中國目前採用的稅收政策,非常感謝!!!!!
跨國經濟活動必然地帶來納稅人收入的國際化。投資者通過跨國投經營去投資地獲得豐厚的投資經營利潤;金融家通過國際貸款在投入國得巨額利息;大批受雇的外籍職員、技術人員和勞工將在東道國獲得工資津貼和勞務報酬等匯回本國。跨國納稅人不僅在國內同時在國外也百收,面臨著對多個國家納稅的問題,而有關國家由於某些概念不同,生丁對跨國納稅人的重疊征稅問題,進而導致有關國家之間稅收權益的分配關系問題。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國際稅收是國際經濟交流發展的產物,納稅人收入的國際化是國際稅收形成的經濟前提。
2、所得稅的普遍實施,對跨國所得重疊征稅是國際稅收形成的直接動因。
稅收一般分為三大體制,即對所得的課稅、對商品的課稅和對財產的課稅。一個主權國家採取何種稅收體系,不是憑主觀想像所能決定的,而是受一定社會經濟條件所制約的。從歷史上考慮,人類稅收制度的發展經歷了一個曲折的過程,國際稅收的形成與之密切相關。
在古代奴隸制社會和中世紀封建社會時期,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比較遲,緩,各國的經濟基本上是自給自足性質的封閉式經濟,稅收只能採取土地稅、人頭稅等簡單的直接稅形式,以滿足國家對財政收入的需要。這種古老直接稅的征稅形式特點,使它不可能形成跨國的納稅人和跨國的征稅對象,從而也就不可能發生由此而引起的國際稅收分配關系。
隨著人類社會從封建社會進入到資本主義社會,商品生產迅速發展,商品交換日益擴大,並出現國際間的商品流通,以商品流轉額為征稅對象的間接稅,便代替了以農業生產者的收獲物為征稅對象的古老直接稅。許多國家開征了貨物稅、銷售稅、關稅等,形成了主要以商品流轉額為征稅對象的稅收體制。對商品流轉額的課稅一般在商品交易發生之時,在交易的發生地點課征。納稅義務的發生地點明確,不易引起交易雙方所在國之間的財權利益矛盾。因此,對商品流轉額徵收的間接稅體系,雖然已經介入了國際領域,但還不是國際稅收的內容。
18世紀末,英國首創所得稅。到20世紀初,納稅人收入國際化的現象日益普遍,所得稅己在世界大多數國家中得到普遍推行,並在一些主要資本主義國家中代替間接稅而成為主要的稅類。當一個主權國家依據其所制定的所得稅法對納稅人的跨國所得進行征稅時,這種所得稅法就具有國際性。因為所得稅在國際稅收關系中有著許多獨特的內容:
第一,所得的來源國際化,使其征稅權較難確定;
第二,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計算跨國應稅所得額所需的收入和費用數額往往要由國際分擔;
第三,所得稅由於稅收管理權的交錯,對同一跨國納稅人的同一跨國所得往往會發生重復課稅;
第四,所得稅的徵收管理復雜,各種手段的偷稅、逃稅和避稅,單靠一國的國內稅法無法實現有效控管;
第五,各國的所得稅制度差異甚大,國際協調有一定的難度。
由於所得稅具有上述國際化的特點,必然帶來國與國之間的財權利益關系矛盾,這才促使國際稅收的最終形成。
(二)國際稅收的發展
國際稅收形成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距今還不到200年的歷史。縱觀國際稅收的發展,大致可劃分為三個階段:
1、國際稅收的萌芽階段。在1843年由比利時和法國簽訂全世界第一個雙邊稅收協、定之前,國際稅收還處於一個萌芽階段。在這一時期,所得稅已經創立,一些納稅人的經營活動越出國境,國際稅收問題也隨之出現。但當時納稅人所得的國際化還尚未形成一種普遍現象,有關國家之間的財權利益矛盾還是個別的、偶然的,尚未達到十分尖銳的程度。國際稅收問題還沒有引起世界各國政府的廣泛關注。因此,在這個階段,對國際稅收的分配以及國際稅收問題的處理,只是從一國國內法的角度單方面規范來實現的。
2、非規范化的稅收協定階段。隨著國際經濟交流的不斷發展,納稅人所得國際化的廣泛出現,從一國國內法的角度,單方面對國際間雙重征稅作出暫時的權宜處理,已經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1843年由比利時和法國簽訂了互換稅收情報的雙邊稅收切、定,標志著國際稅收進入了非規范化的稅收協定階段。在這一時期,有關國家針對出現的國際間雙重稅問題,經過雙邊或多邊談判,共同簽訂書面的切、議,以切、調相互之間在處理跨國納稅人征稅事務和國家之間的財權利益關系。這種通過簽訂國際稅收協定的辦法固然能解決國際稅收中的一些問題,並能較好地處理有之間的財權利益關系,但由於該時期內所簽訂的國際稅收切、定都是根.據各自的情況所簽訂的,在某些概念、定義的理解上,以及協定的內容、格式上都不盡相同,還很不規范。
3、稅收協定的規范化階段。在國際稅收的實踐中,有關國家不斷總結經驗,稅收協定由單項向綜合、由雙邊向多邊發展,逐步實現規范化。真正具有普遍意義並為大多數國家所接受的、規范化的國際稅收協定出現於20世紀60年代。從此將國際稅收活動推上了規范化階段。20世紀60年代初到70年代末,經過很多專家、學者、工作人員的努力,世界上產生了兩種國際稅收協定的範本。即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制定的《關於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範本》和聯合國專家小組制定的《關於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範本》。這兩個範本提供了國際稅收活動共同的規范和准則,基本起到了國際稅收公約的作用。各有關國家在處理相互間稅收問題時有了可參照的標准和依據。它標志著國際稅收活動在深度和廣度及規范化;標准化方面的飛躍,使國際稅收的發展向前大大地推進了一步。以上兩個範本的公布,也標志著國際稅收的發展進入了較成熟的階段,它作為國際間處理國際稅收關系經驗的總結,雖然對世界各國.
並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但對於協調國際稅收關系卻起著重要的指導作用。
綜上所述,從國際稅收形成的條件及其發展過程來看,國際稅收是隨著納稅人所得國際化和世界各國普遍採用所得課稅以後才逐步形成起來的。
目前,中國的稅收制度共設有25種稅,按照其性質和作用大致可以分為八類:
1. 流轉稅類。包括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3種稅。這些稅種通常是在生產、流通或者服務中,按照納稅人取得的銷售收入或者營業收入徵收的。
2. 所得稅類。包括企業所得稅(適用於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等各類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3種稅。這些稅種是按照生產、經營者取得的利潤或者個人取得的收入徵收的。
3. 資源稅類。包括資源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2種稅。這些稅種是對從事資源開發或者使用城鎮土地者徵收的,可以體現國有資源的有償使用,並對納稅人取得的資源級差收入進行調節。
4. 特定目的稅類。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佔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和土地增值稅4種稅。這些稅種是為了達到特定的目的,對特定對象進行調節而設置的。
5. 財產稅類。包括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遺產稅(尚未立法開征)3種稅。
6. 行為稅類。包括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契稅、證券交易稅(尚未立法開征)、屠宰稅和筵席稅7種稅。這些稅種是對特定的行為徵收的。
7. 農業稅類。包括農業稅(含農業特產農業稅)和牧業稅2種稅。這些稅種是對取得農業收入或者牧業收入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徵收的。
8. 關稅。這種稅是對進出中國國境的貨物、物品徵收的。
B. 國際稅務所涉及的主要稅種
法律分析:國際稅務所涉及的主要稅種是所得稅和資本收益稅。
一般來看,由於流轉稅按流轉環節或一次交易行為的發生征稅,在某一時點、某一流轉環節發生的地域空間是一定的,不會發生跨國重復征稅問題,也就不涉及國家間的利益分配,因此,通常認為國際稅收主要研究所得稅和資本收益稅方面的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條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C. 發達國家對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有何經驗
從國外稅改看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
一、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1994年的稅制改革,將原有的個人所得稅、個人收入分配調節稅和城鄉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合並為現行個人所得稅。從10多年的運行效果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在增加國家財政收入、調節社會收入分配、完善稅收杠桿調控體系等方面,都發揮了很好的作用,基本形成了一套較為完善的制度。然而,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個人所得稅制度在運行過程中也逐漸暴露出一些弊端,與當前的社會經濟生活不相適應,嚴重妨礙了應有功能的有效發揮。主要表現在:
(一)分類課稅模式弊端多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採用分類所得稅制。這種模式將應稅項目劃分為11大項,採用9套稅率,有的採用按月徵收;有的採用按月預繳,年終匯算清繳;有的則採用按次徵收方式。屬於同一納稅人的各種不同類型所得,如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等,都要以各自獨立的方式分別納稅。雖然這種課稅模式具有納稅人無需申報、源泉扣繳、稅務工作量小、課征方便等優點,但在實際運行中卻暴露出不少問題。一是缺乏公平性,不能全面反映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難以體現量能負擔和公平稅負的原則。相同收入額的納稅人會由於他們取得收入的類型(項目)不同而承擔不同的稅負。二是容易誘發逃稅和避稅行為,導致稅款流失。三是費用扣除標准不合理。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實行綜合扣除辦法,即定額扣除與定率扣除相結合。現行個人所得稅制沒有充分考慮納稅人的各種負擔,自然也就不能按照納稅人的負擔能力,貫徹稅收公平的原則。
(二)征管權歸屬不當首先,個人所得稅具有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公平分配的職能應主要屬於中央政府而非地方政府。征管權歸屬地方,顯然不利於收入分配職能的實現。其次,個人所得稅是國際稅收涉及的主要稅種,歸地方征管不利於維護國家的稅收管轄權和處理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最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和征稅對象流動性大,稅收來源在地區間縱橫交錯,將它劃歸地方,不僅增加地方征管的難度,而且會造成稅源流失和地區間稅負不公平。
(三)稅收征管不力個人所得稅是所有稅種中納稅人最多的稅種,征管工作量相當大,必須有一套嚴密的征管制度來保證。我國目前實行的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納稅兩種徵收方法,在實際操作中出現一些問題:一是代扣代繳難落實。近年來全國稅務專項檢查和國務院開展的財政稅務大檢查都揭示,個人所得稅征管中的代扣代繳問題嚴重,一些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作虛假申報,或公然不履行代扣代繳義務,以致出現「逢查必有漏」的現象。二是自行申報制度不健全。目前還沒有健全的可操作的個人申報法規和個人財產登記核查制度,許多達到征稅標準的納稅人,只要不「自行申報」,又無人檢舉揭發,就可以輕易地逃避納稅。
二、國外個人所得稅制度的發展趨勢個人所得稅制度是稅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發展是一種經濟制度的成長和完善過程。盡管各國經濟發展程度不同,社會制度和政治體制各異,個人所得稅的政策目標也有差別,但個人所得稅的發展趨勢卻相似。集中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由分類所得稅模式發展到綜合所得稅模式美國是典型的一直實行綜合所得稅的國家。法國、德國等最初採用分類所得稅,後來仿效美國,將所得稅改為綜合所得稅。從歐洲的現狀看,所有西歐國家的個人所得稅課稅模式均為綜合所得稅制,二戰末期,葡萄牙、義大利、比利時、西班牙、希臘等國實行過分類綜合所得稅制,但先後轉向了綜合所得稅制。隨著綜合稅制在歐洲各國普通推行,拉美地區的一些國家也紛紛轉向綜合課稅模式,亞洲、大洋洲的國家,絕大部分實行綜合所得稅課稅制度。
(二)征管權一般歸中央在以所得稅為主體稅制結構模式的國家中,個人所得稅的立法權和徵收權都集中於中央政府,其主要原因是:(1)國家加強宏觀調控的需要。幾乎所有國家都把個人所得稅作為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中央政府在全社會范圍內通過個人所得稅制的運用,發揮其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2)協調國際稅收關系的需要。個人所得稅是國際稅收關系涉及的主要稅種之一,只有中央政府才能代表國家維護國家主權,處理國家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3)實行分稅制劃分稅種的需要。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流動性大、稅基寬廣、稅源充足,歸中央政府統一組織徵收管理,不但可以提高征管效率,還可以避免造成相同所得稅而不同地區的納稅人稅負不同。
(三)費用扣除標准和辦法越來越科學合理關於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項目與方法,各國做法不一,扣除項目大體包括:與獲取所得直接有關的費用,與獲取所得必須的各項生活開支,以及意外損失、慈善性與公益性捐贈和其他必要的費用等。但綜觀各國的通行做法,扣除項目一般包括成本費用和生計費用兩部分內容。成本費用的扣除形式多採用按實列支或在限額內列支的方式,只允許扣除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正常和必要的費用;生計費用是扣除制度的核心內容,各國大多根據贍養人口及狀況、已婚未婚、年齡大小等因素進行扣除。同時,扣除項目數額都採用指數化的辦法,避免通貨膨脹對個人生活水平的影響。
(四)自行申報模式得以普遍應用個人所得稅的徵收辦法可以分為自行申報制和源泉扣繳制。大多數發達國家以自行申報制為主要徵收方式,同時堅持由僱主扣繳個人所得稅和納稅人分期預付稅款的制度。許多發展中國家在實行源泉扣繳制的同時,逐步加大了自行申報納稅的實施力度。個人納稅申報表一般由計算機網路處理,報表的稽核由稅務部門採用抽樣選擇的方式來進行,形成了由源泉扣繳、分期預付稅款、自行申報和稅務部門稽核構成的徵收模式———自行申報模式。
三、改革和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基本對策針對我國個人所得稅運行中出現的一些弊端,必須採取行之有效的對策,在借鑒國際上多種做法的基礎上對其進行改進,再加以規范化和標准化,主要包括:
(一)適時採用綜合課稅模式從個人所得稅征管模式演變過程來看,發達國家大體經歷了由分類課徵到綜合課征兩個階段。綜合所得稅制是指將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1年)各種不同來源的所得綜合起來,減去法定減免和扣除項目的數額後,就其餘額按累進稅率計征所得稅的一種課征制度。綜合所得稅制的優點,在於它最能體現納稅人的實際負擔水平,同時還不縮小其稅基,體現支付能力或量能課稅原則。我國稅制模式的選擇必須和現階段的實際情況相適應。我們應該選擇的綜合所得課稅模式也是在分類課稅基礎上的綜合。具體設想是,對個人的各項所得,先以預繳稅款的方式徵收分類所得稅,在納稅年度終了後再綜合其全年所得實行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對應稅所得超過一定數量以上的部分,則按超額累進稅率計征。這種課稅模式,既可以保持我國傳統上的源泉扣繳方法,簡化徵收手續,又能對高收入者進行監控,以雙保險機制強化個人所得稅的征管。
(二)把征管權劃歸中央,使之成為中央稅或共享稅將個人所得稅劃歸國家稅務局征管,使之成為中央稅或中央地方共享稅,從理論上看,這是適應實行分稅制稅收管理體制,劃分中央稅和地方稅應遵循的原則,即效率原則、適應原則和恰當原則的要求。從國際慣例看,實行分稅制的國家都把個人所得稅列為中央稅或中央地方共享稅,由中央政府負責徵收。因為個人所得稅不僅具有調節分配公平和穩定經濟的作用,而且涉及國際稅收權益的協調,尤其是加入WTO後,這種協調顯得更為重要。
(三)規范費用扣除標准和方法在個人所得稅制建設中,費用扣除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一般來看,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大體上分為兩個部分:一是生存和發展所必需的生計費;二是為取得收入必須支付的有關費用。改革的目標是採用綜合扣除法。在源泉扣繳時,各項所得應依其性質分別進行必要費用扣除,可採取標准扣除和分項扣除相結合的方法;在綜合所得合並納稅時,應進行定額生計扣除,主要通過考慮贍養人口數量、年齡和健康狀況等因素加以確定,並可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實行物價指數調整,使其免受通貨膨脹的影響。此外,還可以規定一些特殊扣除,如醫葯費、教育費等,以體現量能負擔。
(四)改進征管方式,健全各種配套措施普遍推行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制度,建立源泉扣繳和自行申報制相結合的征管模式,除了平時按月或按次預扣外,年終還要自行申報納稅。這是世界各國普遍採用的模式,是稅收征管模式的國際發展趨勢和方向。我國實行的個人存款實名制為個人所得稅的自行申報制度奠定了基礎,但在推行過程中,還應做好以下工作:(1)建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補充規定的公開制度,增進稅法的透明度。(2)建立完善稅務代理制度,為推行自行申報納稅制度提供社會化或專業化服務。(3)加快計算機稅收信息系統的開發步伐,建立以電腦化為主要標志的現代化管理系統。(4)進一步調整偷逃個人所得稅行為的標准,從重處罰那些不申報者或申報不實者。
為了緩解物價上漲對居民帶來的生活壓力,國務院從今年3月1日起,將個人所得稅免徵額由此前的1600元提高到2000元。可時隔不到半年,在7月下旬,全國人大財經委就提出進一步提高個稅免徵額的建議,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魏傑建議將個稅免徵額提高到5000元以上。日前又有消息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鄭功成建議進一步提高個稅免徵額,在中央電視台8月30日播出的《新聞1+1》節目中,有關專家也認為個稅免徵額應該提高,並稱中國當前經濟狀況是個稅減稅的最好時機。
我國個稅免徵額每上調一次都要經過一場激烈的爭論和持久的博弈,而最終的結果往往只是「擠牙膏式」的上調,可沒過多久要求再次上調個稅免徵額的呼聲又起,個稅免徵額的調整總是陷入「始終慢一拍」的尷尬境地,爭論和博弈似乎要無休止地進行下去。不僅如此,在我國哪怕一個人要養活多名家庭成員,但只要他的個人收入超過了免徵額,就必須與養活家庭成員比他少得多的人一樣納稅,這顯然是有失公平稅負的原則的,也會加大低收入家庭的生活壓力。這些都不能不說是我國個稅存在的制度性缺陷。
而在國外並非如此。實行個稅免徵額與物價漲跌等經濟指標掛鉤,實現指數化、動態化調整和以家庭為主體徵收個稅,早就是歐美一些國家的通行做法。據有關資料介紹:在德國,個稅免徵額每年都要隨物價指數等經濟指標做一次微調,以保障公眾收入不受影響;在美國,個稅的免徵額是隨納稅人家庭結構及個人情況的不同而不同,撫養孩子、贍養老人的家庭將得到稅收優惠。這些國家的個稅制度相對於我國來說,在免稅額的調整上顯然要易於操作一些,稅負也顯得更趨公平合理、更趨人性化一些。
筆者認為,我國不斷地調高個稅免徵額只不過是一種權宜之計,而並非是一種長久的治本之策,不改變我國個稅在制度設計上存在的不合理性,就不能消除個稅免徵額頻繁調整的尷尬,也難以從根本上解決個稅稅負不公的問題。我們與其頻繁地調整個稅的免徵額,還不如綜合借鑒歐美國家個稅制度設計上的一些先進做法和經驗,對我國個稅進行一場制度性的變革,建立一種將個稅免徵額與物價漲跌等經濟指標掛鉤,進行動態化調整的機制,同時將個稅徵收的主體由現行的個人改為家庭。
因此,有關專家學者和國家權力機關與其在「馬拉松式」的個稅免徵額是否應該提高、提高到多少為宜的爭論中喋喋不休,還不如啟動對個稅相關法律進行調整和修改的調研,並盡快形成規范性的文本,提交權力機關審議通過,以期早日付諸實施,從而實現我國個稅制度的變革,形成與國際慣例接軌。
詳情請看:http://focus.cnhubei.com/original/200809/t425714.shtml
D.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調整為什麼要調整
個人所得稅的一個核心焦點是公平,但2011年9月前個人所得稅稅率並不公平,體現在橫向和縱向兩個方面。所以,必須進行調整。
橫向稅率不平等
體現在被僱傭的人的所得(即工資、薪金所得)最高邊際稅率(45%)高於自由職業者(勞務報酬所得最高邊際稅率40%),自由職業者的最高邊際稅率高於老闆(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最高邊際稅率35%),個人所得稅的稅率橫向明顯不公。
縱向邊際稅率過高
從修正案看,5%和10%低稅率的適用范圍擴大,有利於增加中低收入者的收入。但除此之外,個稅還應擔負起更高的目標,即將培育中等收入階層作為重要任務之一。這主要通過稅率調整來實現。
首先,應納稅所得額介於5000-20000元/月的個人屬於中等收入階層。修正案提高他們的稅率是不合適的,相反,適用稅率應大幅度下調。
修正案提高了月應納稅所得額在8-10萬元的稅率,從40%上調到45%。這種做法也值得商榷。
月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以上,是1994年稅制改革時確定的。但在2011年適用最高邊際稅率的不應該是10萬元以上,而應大幅度上調。讓月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以上適用45%的最高邊際稅率都有問題,那麼再讓月應納稅所得額在8-10萬元的個人適用最高邊際稅率顯然也是不合適的。為此,需要進一步調高最高邊際稅率適用的月應納稅所得額,需要大幅度降低最高邊際稅率。
降低最高邊際稅率,是國際稅收競爭的客觀要求。目前中國在福利遠差國際水平而工資薪金稅率高於國際平均水平(33%),顯然也不合時宜。
E. 所得稅的主要特徵
首先,稅收負擔的直接性,因此不易於轉嫁。
其次,稅基的廣泛性。作為課稅對象的所得,可以是來自家庭、企業、社會團體等各種納稅義務人,在一定時間內可以獲得的個人純收益。
再次,征稅管理具有復雜性。因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根據復雜計算所得到的應納稅所得額,在此基礎上才能計算出應納稅額。在企業里,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需要進行分配扣除。在家庭中,也需要復雜計算。
然後,稅收分配的累進性。累進性,指經常性項目通常採用累計稅率,稅率設計時盡可能體現量能課征的公平性原則。以體現在縱向公平方面發展積極作用。
最後,稅收入的彈性。
稅收入的彈性是指在累進的所得稅制下,所得稅的邊際稅賦隨應納稅所得稅的變化而變化,從而使所得稅的收入隨著經濟繁榮而增加,隨經濟衰退而降低,不僅使稅收收入具有彈性,而且可發揮調控經濟的「自動穩定器」的功能。
外國所得稅
18世紀末所得稅創始於英國。當時正值英法戰爭時期,為籌措戰費,英國首相W.皮特(1759~1806)創設一種新稅,名為「三級稅」,實為所得稅的雛型。但因稅法不健全,漏稅甚多,遂於1799年廢除「三級稅」而採用新所得稅法,從而奠定了英國所得稅制度的基礎。19世紀以後,資本主義國家相繼開征所得稅,所得稅由臨時稅發展為「經常稅」,由次要稅種發展成為現代西方不少國家的主要稅種。資本主義國家所得稅,主要採用分類所得稅制與綜合所得稅制,也有採用分類與綜合並征制的。分類所得稅制是指就納稅人的各種所得分別課稅,如對工商企業盈利課征公司所得稅,對薪給報酬課征薪給報酬稅,對利息課征利息所得稅,等等;綜合所得稅制是指就納稅人的總所得課稅。當代多數國家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課征制,即先按分類所得依法交稅,然後再綜合納稅人的全部所得,計算其應納稅額,並允許將已交稅款進行抵免。現所得稅已發展成為當代一項重要的國際性稅收,不僅資本主義國家普遍實行,而且不少第三世界國家和一部分社會主義國家(如羅馬尼亞、匈牙利、南斯拉夫等)也相繼實行。隨著國際經濟貿易往來和跨國公司的發展,出現了跨國納稅人的跨國所得重復課稅問題,它是國與國間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主要內容。
對個人所得稅,多數國家按照納稅人是否具有居民身份實行不同的征稅范圍。根據居住地國的稅收管轄權,凡屬於本國的居民,不論是本國人或外國人,對其在國內和國外的所得都要征稅;根據收入來源國的稅收管轄權,屬於非本國居民而有來源於本國的所得,只就其在本國境內取得的所得征稅。
對國營企業所得稅實行課征的國家,課征的辦法不盡相同。有的國家對所有的國營企業都要課征;有的只對營利事業課征,對鐵路、航空、郵政、電信等部門則不課征。
中國的所得稅
中國長期處於封建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發展緩慢,缺乏實行所得稅制度的社會經濟條件,直到清末才有實行所得稅的倡議,但屢議屢輟。中華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於1936年10月開征薪給報酬所得稅與證券存款利息所得稅,1937年以後又陸續開征營利事業所得稅、非常時期過分利得稅、財產租賃出賣所得稅等。這些所得稅構成國民黨政府時期的直接稅系統。其中,以營利事業所得稅收入最多,它的負擔主要落在當時抗戰後方處於困難境地的民族工商業者包括中小工商業者身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廢除了舊的所得稅制度。1950年政務院公布了《全國稅政實施要則》,其中,規定的所得稅有薪給報酬所得稅(未開征)、存款利息所得稅(1950年10月改為利息所得稅,1959年停徵)和工商所得稅(包括在工商業稅中)。在生產資料所有制方面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以前,工商所得稅主要是對資本主義工商業徵收,它對調節各階級收入,促進對私營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扶持和發展合作社經濟起了一定作用。在生產資料所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以後,工商所得稅主要向集體所有制企業徵收。從1963年到1978年,通過工商所得稅的徵收,為國家積累了一部分建設資金,提高了企業經營素質,促進了集體經濟的鞏固和發展。在1982年以前,全民所有制企業向國家上交利潤,不征所得稅。
1980年以來,中國的所得稅制度有了比較大的變化。適應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需要,並為了維護國家的權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80年9月10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1981年12月13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為了正確解決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分配關系,促進國營企業建立與健全經濟責任制,保證財政收入穩定增長,國務院於1983年 4月12日批准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利改稅試行辦法》,1984年 9月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截至1986年,中國有五種主要所得稅,即國營企業所得稅和調節稅、工商所得稅、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國營企業所得稅和調節稅 就國營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而課征的稅。中國過去對國營企業沒有開征所得稅,而是實行企業有利潤要全部上交,有虧損由財政撥款彌補,各項主要開支向財政申請撥款,即「統收統支」制度。這種制度不利於正確解決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分配關系。1979年以後,國家對這種制度作了不少改進。1983年,國務院為了把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用稅收形式固定下來,使企業成為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逐步作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調動企業和職工的積極性,決定實行「利改稅」,把國營企業上交利潤改革為交納所得稅的制度。1984年 9月通過頒布國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又進一步完善了國營企業的所得稅制度。國營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實行獨立核算的國營企業。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國營企業所得稅稅率按企業類型分別制定。大中型企業適用55%的比例稅率;小型企業、飲食服務企業和營業性的賓館、飯店、招待所等,適用八級超額累進稅率。國營大中型企業交納所得稅後的利潤一般都留歸企業支配,但少數剩餘利潤較多的企業,還要交納調節稅。
國營企業調節稅是對國營大中型企業交納所得稅後超過合理留利部分的利潤課征的稅,它是國營企業所得稅的補充形式。由於價格、資源條件、資金有機構成、地理位置、交通條件、生產結構、產品結構等方面的不同,中國國營企業的利潤水平,在不同地區不同行業很不相同,在不同地區的同一行業也不相同,而且有的相差懸殊。按同一比例徵收所得稅後,有些企業還有較多的剩餘利潤。調節稅就是把這部分企業的剩餘利潤加以調節的稅種。國營企業調節稅稅率主要根據1983年時企業的基期利潤及留利水平由財稅部門商同企業主管部門按戶核定。為了鼓勵企業增產增收,對企業當年利潤比基期利潤增長部分減征70%的調節稅。
工商所得稅 對集體所有制的工商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戶就其利潤所得課征的稅。納稅人包括城鎮集體所有制的工交企業、鄉鎮企業、縣以下基層供銷社、城鄉個體勞動者和一部分農村專業戶等。1984年以前,工商所得稅稅率是按納稅人的不同類型分別確定的,稅率比較復雜。1984年實行利改稅第二步改革後,各類納稅人同國營小型企業一樣,都實行新的八級超額累進稅率。最低稅率為10%,最高稅率為55%。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外國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課征的稅。隨著生產力的不斷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飛速進步,國際之間的經濟聯系也在迅速發展,許多國家都在利用這種國際經濟聯系發展自己的經濟。中國有豐富的資源和巨大的市場,對外資有很大的吸引力。中國的涉外稅法就是適應新形勢的需要而制訂的。它具體體現了「稅負從輕、優惠從寬」的原則,為客商提供良好的投資環境,為更多地吸收外資,引進國際先進技術創造條件,以加速中國的經濟發展。
合營企業所得稅為30%的比例稅,另按應納所得額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稅。為鼓勵客商將分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使用或轉為投資,客商分得的利潤匯出國外時,要繳納10%的預提所得稅,不匯出的不征。合營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主要有:①對新辦企業實行減免稅。②對特定經濟部門和經濟落後地區的投資給予較長時期的減稅。③對再投資的減稅。合營者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期限不少於五年的,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納所得稅款的40%。④合營企業發生的年度虧損,可從以後年度利潤中彌補,但最長不超過五年。⑤凡確有需要實行快速折舊的,經批准後,允許實行加速折舊。
外國企業所得稅採用五級超額累進稅率,最低一級稅率為20%,最高一級稅率為40%;同時,按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10%交納地方所得稅。稅後利潤匯出國外時,不再征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不設經營機構,而有來源於中國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項所得,應交納20%的所得稅(通常稱預提所得稅),由支付單位代扣代交。同時,對從事農、林、牧業等利潤較低的外國企業給予一定的減免稅照顧。
1984年11月,國務院決定對經濟特區和沿海14個港口城市涉外企業的所得稅實行免徵和減征的優惠。在經濟特區(簡稱特區)和沿海14個港口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內開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客商獨資經營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在這些城市和特區的老市區內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客商獨資經營的生產性企業,凡屬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的項目;或者客商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或者屬於能源、交通、港口建設的項目,經批准以後,也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於這些地區的上述企業徵收的地方所得稅,需要給予減免優惠的,由當地政府決定;客商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都減按1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特區、開發區合營企業客商分得的利潤匯出境外時,免徵所得稅。此外,對於上述地區涉外企業徵收的工商統一稅也作了減免規定。採取上述措施,將有利於這些地區擴大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吸收外資,引進先進技術,提高勞動生產率,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個人所得稅 :對自然人(包括居民與非居民)就其個人所得徵收的一種稅。中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凡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應交納個人所得稅,這是居住地稅收管轄權的運用;不在中國境內居住或者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只就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征稅,這是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運用。中國個人所得稅採取分類所得稅制,其征稅項目有: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其他所得。對上述各項所得,規定兩種稅率:①工資、薪金所得的稅率,採用超額累進稅率,共分七級,最低一級稅率為5%,最高一級稅率為45%,按月徵收。②其他各項所得稅率,採用20%的比例稅率,實行按次徵收。對納稅人的各項所得,實行分項計算和扣除費用。對工薪收入每月定額扣除費用 800元,作為本人及贍養家屬生活費用和其他必要費用,僅就超過800元的部分作為應稅所得額依率計征;對勞務報酬等其他所得採用定額與定率兩種費用扣除方法,即收入在4000元以內的都扣800元,收入超過4000元的都扣20%。同時,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並參照國際稅收互惠慣例,列舉一些免稅項目。
各地情況:
2015年12月7日,深圳市民政局在官網上發布了《深圳市養老服務業發展「十三五」規劃(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徵求民意。意見稿提到,深圳將探索老年人財產養老新模式,出台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對採用住房養老模式的老人有條件地免徵房產稅,同時,對以養老為目的的老人轉讓住房有條件免徵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值得一提的是,意見稿中提出「將對與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給予優惠政策,適度增加與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的工薪所得稅費用扣除額,實現贍養費用的稅前扣除。」
F. 稅收優惠的國際協調
稅收優惠政策國際協調是維護世界經濟秩序和完善各國稅制的重要環節。如果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各行其是,不進行國際間協調,實踐證明將造成下述後果:削弱稅收優惠政策的有效性;扭曲國際競爭,擾亂經濟秩序;制約國內稅收政策的執行。
1、稅收優惠政策國際協調所涉及的主要內容及其一般模式
(1)稅收優惠政策國際協調具有全方位的特徵,其涉及構成稅收制度要素的主要方面
稅收優惠政策國際協調的內容可分為三大類:一是稅種協調,二是稅率協調,三是減免協調。可供進行國際協調的稅種,一般具有涉外關聯性強、利益直觀性強以及流動性強的特徵。例如關稅、公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由於稅率是稅收利益的集中體現,所以各稅種的國際協調,實質往往是稅率協調。稅種和稅率的國際協調要受到國內稅法的制約,而稅收減免具有靈活性,在國際協調中可以起到各國稅收利益調整和補充的作用。下面以關稅和公司所得稅為例進一步了解稅收優惠政策國際協調的主要內容。
①關稅稅收優惠政策的國際協調
關稅是世界各國最早採用的涉及稅種,其通用性遠超過其它任何稅種,具有典型的世界性。關稅協調政策核心是優惠關稅協調,即各國之間經過稅收協調,根據不同的國際關系,制定出不同的關稅優惠待遇,以體現互惠互利原則,促進共同利益的發展。優惠關稅有三種形式:
第一,特定優惠關稅是一種指定享受國的關稅。最有影響的特定優惠關稅是洛美協定國家之間的特惠制,它是歐共體向參加協定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區的發展中國家單方面提供的特定優惠關稅。
第二,普遍優惠制是發達國家對從發展中國家或地區輸入的產品,特別是製成品和半製成品,普遍給予優惠關稅待遇的一種制度。
第三,最惠國待遇是締約國中的一方現在和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的優惠待遇自動適用於另一方。
②公司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國際協調。
公司所得稅是直接稅的主要形式,在國際稅收領域,公司所得稅的特徵代表了其它直接稅的共同作用。對跨國所得和資產課稅一直是各國影響國際投資的重要工具。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均有吸引外資的稅收優惠,這些稅收鼓勵方法一般包括減稅、免稅、延期納稅、降低稅率、定期減免、加速折舊、投資減免、再投資退稅、股利匯出免稅、允許費用扣除、留取投資備用金等多種形式。這些優惠措施能否最終達到鼓勵或吸引外國投資的效果,關鍵還在於投資國和東道國之間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能否協調一致,這種協調的最好形式是簽署雙邊稅收協定。
(2)稅收優惠政策國際協調按其協調程度的高低,一般可分為三種模式,即協商模式、趨同模式和一體化模式
①協商模式:指在各協調國不改變其本國的稅收基本制度前提下,僅就各國的稅收徵收方法和稅收優惠進行協商以達成共識。協商模式的基本特點是不觸動各締約國的稅收制度,締約國可在相當程度上保留各自的財政主權,自主決定各自稅收制度的基本要素,如稅種、稅基、稅率,不必要求各締約國限制其稅收制度之間的差異特徵。由於協商模式允許各國保留其稅收制度的差異,易為國際社會所接受。協商模式的主要形式是國際稅收協定。國際稅收協定可以較靈活地用於處理締約方之間貿易關系涉及的特定稅收問題。比如在促進欠發達國家經濟發展方面,通過締約國之間的稅收協調在經雙方確定的國際稅收協定中,使得資本輸出國對欠發達國家為吸引外資流入採取的稅收優惠措施加以確認和保證,使這部分稅收優惠所得不至於被輸出國的稅制所吸收掉。
②趨同模式:指各有關國家通過某些共同規則或國際慣例的約束作用,使各自的稅收制度具備某些相同或相似的特徵。趨同模式的特點是稅制模式的統一性和稅收征管的相似性。可見,趨同模式的協調程度要比協商模式高一些,因為協商模式不要求消除或減少各國間稅制的差異,只要求協商解決由這些差異引起的沖突;趨同模式則要求在某些方面消除這些差異,如要求各國制定某些稅種,稅率和計稅方法以及稅收優惠等方面大致相似的稅收政策。趨同模式的形式,可以通過國與國之間的協商途徑,也可以通過某些國際性機構的有意識的安排。世界貿易組織即是一個致力於促進稅收趨同的機構,比如在稅收優惠方面,該組織的成員國均需按規定去給予和享受既定形式和程度的稅收優惠。
③一體化模式:是稅制國際化協調的最高級形式。這種模式的嚴格形式要求各有關國家之間的稅收制度框架完全相同,不存在任何差別。作為稅收一體化的過渡形式,不太嚴格的一體化模式亦要求在稅制結構中的部分稅種、稅基、稅率、計稅方法以及稅收優惠達到完全相同。
上述三種模式顯然為稅收優惠政策國際協調奠定了可供操作的基礎。因此,最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國際協調途徑是通過有關國家之間的聯合協定和合作性組織去履行和實施的。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國際協調途徑有三個,即國際稅收協定、區域稅收同盟和世界貿易組織。
國際稅收協定是主權國家為了協調相互之間的稅收關系和處理稅務方面的問題,按照對等原則,通過談判所締結的一種協議或條約。國際稅收協定是國際間稅收協調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基本出發點是協調締約國之間的稅收利益分配關系,減輕跨國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增進國際經濟交流。在稅收優惠政策的國際協調方面,國際稅收協定中規定的稅收饒讓抵免條款,使稅收優惠措施真正發揮其鼓勵投資作用。另外,為防止跨國納稅人通過濫用稅收協定的方式獲取稅收協定中締約國雙方對其居民相互提供的稅收優惠待遇,可通過簽訂雙邊稅收協定及附加條款進行防範。
區域稅收同盟是指區域經濟集團成員國相互協調其稅收政策,用以促進各成員國的經濟發展和貿易水平。區域經濟集團按其層次可分為五類,即自由貿易區、關稅同盟、共同市場、貨幣同盟和經濟政治同盟,所有形式的區域經濟同盟均涉及稅收優惠政策的國際協調問題。
世界貿易組織作為一種多邊貿易協調機制,從全球范圍內對各國的稅收政策加以協調。世界貿易組織所確定的多邊貿易規則現已成為國際社會廣為接受的共同規則,世界貿易組織所涉及到的稅收優惠政策國際協調問題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要求一國對特定的外國產品在進出口方面的稅收待遇一視同仁;國民待遇原則要求一國內部的稅收優惠待遇自動地由外國納稅人同等享受。第二,關稅減讓規定。關貿總協定要求締約方通過談判達成關稅減讓。第三,出口產品稅收減讓。關貿總協定規定國際貿易貨物進入別國市場的價格應是無稅價格。
2、中國在稅收優惠政策國際協調方式的實踐和發展思路
中國經濟體制改革20年來,外向型經濟得到長足發展,國內外經濟相互滲透已成為客觀現實。在此情形下,稅收優惠政策從單純考慮國內需求向兼顧國際經濟需求方面發展。對此應當有充分認識,否則,制定稅收優惠政策的良好動機將與實際結果相抵觸,形成經濟國際化進程的障礙。在改革開放初期,為吸引外資和先進技術,中國在涉外稅制中規定了許多稅收優惠政策,並且設立了一批享有特殊稅收優惠的經濟特區和開發區。實踐證明,這對中國外向型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促進作用。進入80年代,隨著經濟國際交往的增多,中國開始與外國政府簽訂國際稅收協定,相互在稅收優惠等領域進行合作與協調。然而,中國在稅收優惠政策國際協調方面還遠遠滯後於對外經濟和國際交流的發展,主要表現在下述兩個方面:
(1)稅收優惠過多且不透明,增加了國際協調的難度
根據1994年新稅制的規定,內資和外資企業享有不同的稅收優惠,特別是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不僅有中央政策,而且有地方政策。實際上外資企業雖可在中國經商中得到因稅收減讓的好處,可是外國政府若不予稅收饒讓,則其稅收優惠並沒有什麼實質性益處。改革之初,小規模外資公司可以從國內政策不完備中得到一系列好處,可國際跨國公司就不可能在其誘人的稅收優惠政策不經國際協調條件下貿然進入國內。對國內公司而言,雖然法律文件中的稅收優惠條款不多,但各級政府稅務部門頒布的稅收補充規定繁多,這種情況不僅對公平市場競爭製造了障礙,而且因與國際通行稅務方法的差別,導致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很難協調一致。
(2)稅收優惠政策國際協調的形式過於單調,范圍過於狹窄
在稅收優惠國際協調領域,中國只是在國際稅收協定方面有所介入。迄今為止中國已與30多個國家簽訂了雙邊稅收協定,這在與中國有邦交的100多個國家中所佔比例還太低。因此說,中國的稅收優惠政策協調的國際交流和參與還不能滿足和適應經濟國際化的要求。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認為,一個較好的稅收制度應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稅種少而精,一般包括以下幾類稅種,即進口稅、貨物稅、一般銷售稅、個人所得稅和財產稅;
第二,稅率檔次不宜多,邊際稅率不宜過高;
第三,稅收優惠和稅收減免盡量少。根據中國經濟與世界經濟日益融合的發展趨勢,顯而易見,中國的稅收制度也應逐步與國際慣例靠攏。
世界各國稅制的趨同將是一個發展的必然結論,為達此目標,中國稅收優惠政策的國際化協調步伐應當加快。首先,在簽署國際稅收協定方面,一要增加協定國的數量,爭取在較廣泛的范圍內運作稅收優惠協調的互動網路,促進中國經濟運行全面駛入國際經濟的軌道;其次,積極地、盡快地加入國際貿易組織,爭取在關稅優惠方面取得實質性且永久性的互惠待遇,促進中國對外貿易快速穩定發展以及國民經濟水平層次的提高;再其次,與周邊和亞洲國家(地區)就有關區域經濟合作課題進行充分協商,力求組建類似於區域關稅同盟性質的組織,通過區域內地區和國家的稅收聯盟,減少相互間的稅收利益摩擦,並且形成大體稅制趨同以聯合一道參與國際競爭。
當然,稅收優惠政策國際協調僅是因各國稅收利益沖突而出現的戰術對策,其終極目標必然是國家稅收制度的一體化,稅收優惠政策的國際協調是隨各國稅制的存在而存在,也必將隨全球稅收一體化的出現而消亡。因此,不僅要全面地認識稅收優惠政策的歷史時效性,而且應當積極地將稅收優惠看作是個稅收協調工具,而非是一項稅收政策目標,充分發揮其在稅收制度建設中的過渡作用。這一前瞻性思路的確立,無疑有助於中國經濟國際化的進程,有利於中國宏觀稅制的建設。
優惠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第二十五條: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
企業所得稅優惠可以分為直接優惠方式和間接優惠方式。 直接優惠方式是一種事後的利益讓渡,主要針對企業的經營結果減免稅,優惠方式更加簡便易行,具有確定性,它的作用主要體現在政策性傾斜、補償企業損失上。從長期來看。直接優惠是降低稅率或對企業經營結果的減免稅,容易導致政府稅收收入的減少。
直接優惠方式包括稅收減免、優惠稅率、再投資退稅等. 間接優惠方式是以較健全的企業會計制度為基礎的,它側重於稅前優惠,主要通過對企業征稅稅基的調整,從而激勵納稅人調整生產、經營活動以符合政府的政策目標。間接優惠方式中加速折舊、再投資的稅收抵免兩種方式具有更為顯著的優點,即這兩種優惠方式可以更有效的引導企業的投資或經營行為符合政府的 政策目標,鼓勵企業從長遠角度制定投資或經營計劃。間接優惠是前置條件的優惠方式,管理操作比較復雜。
間接優惠方式主要以稅收扣除、加速折舊、准備金制度、稅收抵免、盈虧相抵和延期納稅等。
其他
一. 流轉稅
1.對因稅改增加稅負的退稅返還問題
凡是1993年12月31日以前已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由於改徵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而增加稅負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經營限內或沒有經營限的,最長不超過5年,退還其因稅負增加而多繳的稅款。
2.出口貨物的免稅問題
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貨物直接出口的,免徵增值稅和消費稅。
3.投資進口的資本貨物免稅問題
1996年4月1日,新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設備和原材料,一律按法定稅率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稅。1996年 3月31日前已依法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規定的寬限內可繼續享受減免關稅和進口環節稅的優惠,即對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不包括1995年12月28日之後追加的投資)以上的項目進口的設備和原材料,1997年12月31日前仍按原規定執行。
二. 個人所得稅
對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工作的外籍個人,應聘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工作的外籍人員,提高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准,在扣除費用800元的基礎上,附加減除費用3200元。
三.企業所得稅
1.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優惠
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除了屬於石油、天然氣、和稀有金屬、貴重金屬資源開采項目的,由國務院另外規定以外,實際經營限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從事農業、林業、牧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依照規定享受「二免三減半」所得稅優惠待遇滿後,經企業一年和第二年免徵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在以後的十年內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
2.對設在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 24%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其中,屬於技術密集型項目,或者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或者屬於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的,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後,可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並免徵地方所得稅。
3.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對設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 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4.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對外商投資興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按照稅法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滿後,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以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屬於已經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先進技術企業,免徵地方所得稅3年。
5.再投資稅收優惠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 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如果直接再投資興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的,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 年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
利用外資的土地政策
1.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
(1)實行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有的土地使用制度。出讓方式主要有拍賣、招標、協議三種。
(2)對從事基礎設施、公益事業、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開發的,其用地可按劃撥方式供應。
(3)對從事農、林、牧、漁業開發項目的,其用地可按租賃方式供應。
(4)與鄉鎮、村集體企業進行工業、農、林、牧、漁等開發項目合作,經批准中方集體經濟組織也可以土地作價入股方式供應土地。
(5)到境外上市股票的股份制企業,其土地使用權可由國家向企業出讓、作價入股或租賃提供。
2.按出讓方式供應土地,其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3.成片開發土地的優惠
(1)對外商成片土地開發經營,形成「五通一平」、「七通一平」建設用地,並在開發區域內舉辦生產性項目,建設能源、交通、港口和與其配套的社會公益事業,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標定地價的一定比例給予優惠。對於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用地條件的,即可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
(2)外商可以在成片開發土地范圍內,根據規劃進行建設並經營自備電站、熱力站、水廠等生產、生活公共設施,也可以交地方公用事業企業經營。公共設施能力有富餘,需要供應區域外或者需要與區域外設施聯網運行的,投資者也可以與地方公用事業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合同進行經營。
4.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土地優惠
(1)對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場地使用費,凡開發費和使用費綜合計收的地區,為每年每平方米 5至20元,凡開發費一次性計收或者上述企業自行開發場地的地區,使用費最高為每年每平方米3元。對先進技術企業,經批准,可免收場地使用費5年,對當地企業出口產品產值占當年企業產品產值60%以上的企業,可免收場地使用費 5年。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基礎設施,只收增容的實際工程費。
(2)對台灣投資者興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在其經營內第一年至第十年免收土地使用費。
利用外資關稅的政策
1.機器設備及其他物料:
(1)中外合資企業進口下列貨物,免徵關稅及增值稅:(1996年 3月31日前批
准企業適用)按照合同規定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機器設備、零配件和其他物料(
其他物料指建廠以及安裝、加固機器所需材料);以投資總額內的資金進口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增加資本進口的國內不能保證生產供應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2)外資企業進口第(1)條的貨物以及生產管理設備,免徵關稅和增值稅。
(3)中外合作經營的商業、飲食業、照相業和其他服務業、維修中心、職工培訓、客貨汽車運輸、近海漁業捕撈以及其他進行進口的貨物,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應當照章徵收進口關稅和增值稅。
2.交通工具
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辦公用車、生產用車、常駐人員自用轎車及其維修用零部件,照章征稅。非公路用自卸車、搶修車、救火車、道路清潔車等特殊用途的機動車仍可免稅進口。國家指定大連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黃浦港、滿州里、深圳皇崗6個口岸為整車進口口岸。
3.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
(1)外商投資企業為履行產品出口合同所需進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輔料和包裝物料,進口時予以保稅,加工產品出口後海關予以核銷結案。
(2)外商投資企業為履行產品出口合同進口直接用於加工出口產品而在生產過程中消耗掉的、數量合理的觸媒劑、催化劑、磨料、燃料等,免徵進口關稅和增值稅。
(3)外商投資企業為履行產品出口合同而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副次品、邊角余料轉為內銷時,經海關核查批准後,予以酌情補稅,對於確實沒有使用價值的廢品可免予補稅
(4)外商投資企業經貿主管部門批准進口供加工內銷產品的料、件,應當在進口時照章征稅。
(5)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自產產品,除限制出口商品或國家另有規定者外,免徵出口關稅。利用外資外匯的管理政策
1.允許外商投資企業自由選擇外匯指定銀行和境內外資銀行開立現匯帳戶,保留現匯,外商投資企業正常經營范圍內的外匯支付和償還境內金融機構外匯貸款本息,可以從其現匯帳戶余額中直接辦理。
2.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匯不能自求平衡的優惠中國堅持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自求平衡的原則,但當企業外匯不能自求平衡時,允許到外匯調劑中心進行相互調劑,調劑價格按市場匯價。
3.允許外商人民幣利潤再投資按外匯投資優待外國投資者從外匯收支不能平衡的外商投資企業中分得的人民幣利潤,經批准後再投資於境內能創匯或能增加外匯收入的企業,除依法享受退還已繳納的部分所得稅的優惠外,外商可從接受該項投資的企業新增加的外匯收入中獲得外匯,以匯出其合法利潤。在審批外商人民幣利潤再投資時,外商應提供原企業董事會的利潤分配決議和當地外匯管理部門的證明。
4.外商投資企業可申請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
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外匯出現盈餘而人民幣資金短缺時,可申請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貸款前企業應先到當地外匯管理局申報外匯資金的來源與數額,經核准後向指定的金融機構辦理借款手續。外匯抵押的人民幣貸款,既可用於流動資金,也可用於固定資產投資、抵押外匯與人民幣貸款互不計息。
其他的優惠政策
1.對外商投資企業生產所需的水、電、氣、運輸和通訊設施等給予優先安排,並按本市國有企業標准計收費用。
2.外商投資企業可按照國際慣例管理企業,享有充分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和用人自主權。
3.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1)在合同規定的房地產開發建設間,免繳土地使用費。
(2)在荒山荒地、荒灘和市政基礎設施不成套地區開工建設後,利用該房地產自行組織生產或經營的,免繳土地使用費20年。
(3)不以盈利為目的,開發建設教育、醫療衛生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項目的,可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報市政府批准,減繳或者免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4)以舉辦產口出口型和先進技術型項目為主的開發企業,其開發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給予優惠;進行城市公用基礎設施建設的,按生產性項目對待,可申請享受減免所得稅待遇。
G. 對國際稅收工作的認識
國際稅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政府憑借其政治權力,對跨國納稅人的跨國所得或財產進行重疊交叉課稅,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國家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
(一)國家稅收的特徵
從稅收的起源與本質考察,稅收作為分配范疇,其基本概念是:稅收是國家憑借其政治權力,按照法律規定標准,對一部分社會產品進行無償分配,以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體現著以國家為主體的特定分配關系.
從上述概念,可以概括出國家稅收的基本特徵:
第一、稅收是以國家為主體的一種特殊分配.該特徵說明的是稅收與國家的本質關系.稅收不可能脫離國家而獨立存在,稅收是隨著國家政權的出現而產生的,國家總是征稅的主體;稅收是為了維持國家政權的需要而進行的分配,國家不存在,稅收就無存在的必要.
第二、稅收是以政治權力為後盾所進行的特殊分配.該特徵說明的是稅收徵收以政治權力為依據.
第三、稅收是在一個國家政治權力管轄范圍內的征納關系.該特徵說明國家稅收的征稅范圍.稅收的分配主體既然是國家,所依據的是政治權力,而政治權力總是具體國家的政治權力.一國政府不可能超越自己的政治權力管轄范圍去向別國政府管轄下的納稅人進行征稅,因此,一國政治權力行使范圍只能局限於本國的管轄范圍,即本國的國民和本國國土,憑借這種政治權力所發生的稅收征納關系也就只能是一國政府同其管轄下的納稅人之間的征納關系.
(二)國際稅收的概念
國際稅收屬於稅收范疇,它同樣具備上述三個基本特徵.然而,國際稅收作為一種特殊的稅收現象,又與一國的國家稅收有著明顯區別.
第一、國際稅收作為稅收的一個分支,它與國家稅收一樣,都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所進行的一種分配.然而,國際稅收與國家稅收是有區別的,兩者不能等同.國家稅收是一國的政府憑借其政治權力對其所管轄范圍之內的納稅人進行的課征.它沒有超越一個國家的疆界.國際稅收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政府,對同一跨國納稅人的跨國所得或財產進行重疊交叉征稅的結果.一方面,任何一個主權獨立國家,都不會屈從於其他國家政治權力,接收他國的稅收管轄;另一方面,世界上不存在一個在各國之上的超國家的政治權力,能在國際范圍內課征稅收.從兩個國家政府來講,它們都是憑借各自的政治權力對同一跨國納稅人進行征稅,兩國政府重交叉征稅的結果形成了國家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所以,國際稅收不能脫台國家政治權力而單獨存在,只能在各國政治權力機構的協調下進行課征.
第二、國際稅收仍然具有稅收的諸要素,但其納稅人應是從事跨國經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其征稅對象主要是跨國所得和一般財產價值.其所涉及的跨國所得是指有關國家政府之間重疊交叉征稅的所得,范圍比較廣泛.這不僅明確了國際稅收是有特定范圍的,而且把國際稅收同國家稅收區別開來.
第三、國際稅收的實質仍然是一種分配關系,但它不能等同於國家稅收這種分配關系,而是涉及到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國際稅收涉及的納稅人是跨國的納稅人,跨國納稅人的經濟活動跨出國界,並負有對有關國家政府的納稅義務,才使相關國家之間發生稅收分配方面的國際關系.這種國家之間的稅收關系所引起的國家之間的財權利益關系,不可能由一國政府單獨來解決,必須由有關國家通過談判、協商,制定有關國際稅收的協定條約來解決.
歸納上述分析,可以將國際稅收的概念表述為:國際稅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政府憑借其政治權力,對跨國納稅人的跨國所得或財產進行重疊交叉課稅,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國家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這一概念包括五個方面要點:第一,國際稅收是一種稅收活動;第二,國際稅收是指一系列的稅收活動;第三,國際稅收是指由於對跨國納稅人征稅而引起的一系列稅收活動;第四,國際稅收是指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主權國家或地區財權利益的稅收活動;第五,國際稅收體現的是涉及主權國家或地區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
二、國際稅收的產生和發展
稅收分配關系根源於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國際稅收的形成,是國際稅收這種分配關系發生的必然結果.因此,了解有關國際稅收分配關系產生和發展的歷史背景,有助於我們更好地認識國際稅收的概念及其特徵.
(一)國際稅收的產生
1、國際經濟交往的發展與納稅人收入的國際化是國際稅收形成的經濟前提.
國際稅收既是一個經濟范疇,又是一個歷史范疇,它不是從來就有的,而是歷史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在古代奴隸制社會和中世紀封建社會時期,各國的經濟結構是以農業生產的自然經濟佔主導地位,社會生產交換基本上是在一國境內進行的.盡管國家之間也時有商品貿易現象發生,但這一時期的國家之間的商品貿易對各國的經濟並不具有重要的影響.在這種基本封閉的社會經濟條件下,國家征稅的主要對象,也只限於納稅人在本國境內的農產品、手工業品、某些特定的財產或發生在本國境內的商品流轉額.因此,基於這樣的客觀經濟條件下的征納關系,實質上是作為征稅主體的國家和其管轄下的納稅人之間的經濟利益分配關系,被嚴格地局限在一個國家的地域范圍之內,並沒有涉及到其他國家的經濟利益.這個時期的稅收不會引起國際稅收的分配關系,不具有國際稅收的含義.
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人類社會由封建社會發展到資本主義社會.資本主義社會的經濟是商品經濟,是為交換而生產,對市場的依賴性極大.隨著資本主義生產的發展,商品流通范圍從國內市場擴展到國外市場,對商品的課稅遂取代了在自然經濟條件下對農業收獲物等的征稅.商品課稅按照一般的慣例,只能由商品交易行為發生的所在國進行課征,其他國家無權征稅,因此,也就不會發生跨國重疊交叉征稅問題.對進出國境的商品貨物的關稅征稅制度,出於維護各自的國際市場上的地位目的,彼此間訂立了許多雙邊或多邊的貿易關稅條約和協定.國家對進出國境的貨物和物品徵收的關稅,雖然已經包含著某些涉外因素,如征稅對象和納稅人可能是外國貨物或外國人,但性質上仍屬於一種純粹在一國境內發生的稅收分配關系.各國只能在各自的國境內徵收關稅,國家的稅收管轄權並沒有越出國境,從而也不會引起跨國重疊交叉征稅的問題.所以,商品課稅和關稅一般不會弓I起國家之間的財權利益矛盾,當時各國所關注的關稅等流轉稅的國際關系問題,還不是我們所說的國際稅收分配關系.
19世紀70年代以後,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逐步過渡,至19世紀末20世紀初,世界歷史進入壟斷資本主義時代.資本輸出是壟斷資本主義的特徵,壟斷資本家為了爭奪市場,在繼續輸出商品的同時,越來多地把生產資本輸出國外,開辦或收買企業,進行生產或從事其他經活動,以便避開各國的關稅壁壘和其他貿易壁壘,佔領國際市場,繼續保持著獲取超額利潤的有利地位.資本輸出使得生產經營跨出了國界,出現丁企業跨國投資經營,國際融資和科技、資金以及人員國際移動等跨國經濟活動.
跨國經濟活動必然地帶來納稅人收入的國際化.投資者通過跨國投經營去投資地獲得豐厚的投資經營利潤;金融家通過國際貸款在投入國得巨額利息;大批受雇的外籍職員、技術人員和勞工將在東道國獲得工資津貼和勞務報酬等匯回本國.跨國納稅人不僅在國內同時在國外也百收,面臨著對多個國家納稅的問題,而有關國家由於某些概念不同,生丁對跨國納稅人的重疊征稅問題,進而導致有關國家之間稅收權益的分配關系問題.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國際稅收是國際經濟交流發展的產物,納稅人收入的國際化是國際稅收形成的經濟前提.
2、所得稅的普遍實施,對跨國所得重疊征稅是國際稅收形成的直接動因.
稅收一般分為三大體制,即對所得的課稅、對商品的課稅和對財產的課稅.一個主權國家採取何種稅收體系,不是憑主觀想像所能決定的,而是受一定社會經濟條件所制約的.從歷史上考慮,人類稅收制度的發展經歷了一個曲折的過程,國際稅收的形成與之密切相關.
在古代奴隸制社會和中世紀封建社會時期,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比較遲,緩,各國的經濟基本上是自給自足性質的封閉式經濟,稅收只能採取土地稅、人頭稅等簡單的直接稅形式,以滿足國家對財政收入的需要.這種古老直接稅的征稅形式特點,使它不可能形成跨國的納稅人和跨國的征稅對象,從而也就不可能發生由此而引起的國際稅收分配關系.
隨著人類社會從封建社會進入到資本主義社會,商品生產迅速發展,商品交換日益擴大,並出現國際間的商品流通,以商品流轉額為征稅對象的間接稅,便代替了以農業生產者的收獲物為征稅對象的古老直接稅.許多國家開征了貨物稅、銷售稅、關稅等,形成了主要以商品流轉額為征稅對象的稅收體制.對商品流轉額的課稅一般在商品交易發生之時,在交易的發生地點課征.納稅義務的發生地點明確,不易引起交易雙方所在國之間的財權利益矛盾.因此,對商品流轉額徵收的間接稅體系,雖然已經介入了國際領域,但還不是國際稅收的內容.
18世紀末,英國首創所得稅.到20世紀初,納稅人收入國際化的現象日益普遍,所得稅己在世界大多數國家中得到普遍推行,並在一些主要資本主義國家中代替間接稅而成為主要的稅類.當一個主權國家依據其所制定的所得稅法對納稅人的跨國所得進行征稅時,這種所得稅法就具有國際性.因為所得稅在國際稅收關系中有著許多獨特的內容:
第一,所得的來源國際化,使其征稅權較難確定;
第二,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計算跨國應稅所得額所需的收入和費用數額往往要由國際分擔;
第三,所得稅由於稅收管理權的交錯,對同一跨國納稅人的同一跨國所得往往會發生重復課稅;
第四,所得稅的徵收管理復雜,各種手段的偷稅、逃稅和避稅,單靠一國的國內稅法無法實現有效控管;
第五,各國的所得稅制度差異甚大,國際協調有一定的難度.
由於所得稅具有上述國際化的特點,必然帶來國與國之間的財權利益關系矛盾,這才促使國際稅收的最終形成.
(二)國際稅收的發展
國際稅收形成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距今還不到200年的歷史.縱觀國際稅收的發展,大致可劃分為三個階段:
1、國際稅收的萌芽階段.在1843年由比利時和法國簽訂全世界第一個雙邊稅收協、定之前,國際稅收還處於一個萌芽階段.在這一時期,所得稅已經創立,一些納稅人的經營活動越出國境,國際稅收問題也隨之出現.但當時納稅人所得的國際化還尚未形成一種普遍現象,有關國家之間的財權利益矛盾還是個別的、偶然的,尚未達到十分尖銳的程度.國際稅收問題還沒有引起世界各國政府的廣泛關注.因此,在這個階段,對國際稅收的分配以及國際稅收問題的處理,只是從一國國內法的角度單方面規范來實現的.
2、非規范化的稅收協定階段.隨著國際經濟交流的不斷發展,納稅人所得國際化的廣泛出現,從一國國內法的角度,單方面對國際間雙重征稅作出暫時的權宜處理,已經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1843年由比利時和法國簽訂了互換稅收情報的雙邊稅收切、定,標志著國際稅收進入了非規范化的稅收協定階段.在這一時期,有關國家針對出現的國際間雙重稅問題,經過雙邊或多邊談判,共同簽訂書面的切、議,以切、調相互之間在處理跨國納稅人征稅事務和國家之間的財權利益關系.這種通過簽訂國際稅收協定的辦法固然能解決國際稅收中的一些問題,並能較好地處理有之間的財權利益關系,但由於該時期內所簽訂的國際稅收切、定都是根.據各自的情況所簽訂的,在某些概念、定義的理解上,以及協定的內容、格式上都不盡相同,還很不規范.
3、稅收協定的規范化階段.在國際稅收的實踐中,有關國家不斷總結經驗,稅收協定由單項向綜合、由雙邊向多邊發展,逐步實現規范化.真正具有普遍意義並為大多數國家所接受的、規范化的國際稅收協定出現於20世紀60年代.從此將國際稅收活動推上了規范化階段.20世紀60年代初到70年代末,經過很多專家、學者、工作人員的努力,世界上產生了兩種國際稅收協定的範本.即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制定的《關於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範本》和聯合國專家小組制定的《關於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範本》.這兩個範本提供了國際稅收活動共同的規范和准則,基本起到了國際稅收公約的作用.各有關國家在處理相互間稅收問題時有了可參照的標准和依據.它標志著國際稅收活動在深度和廣度及規范化;標准化方面的飛躍,使國際稅收的發展向前大大地推進了一步.以上兩個範本的公布,也標志著國際稅收的發展進入了較成熟的階段,它作為國際間處理國際稅收關系經驗的總結,雖然對世界各國.
並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但對於協調國際稅收關系卻起著重要的指導作用.
綜上所述,從國際稅收形成的條件及其發展過程來看,國際稅收是隨著納稅人所得國際化和世界各國普遍採用所得課稅以後才逐步形成起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