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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法和國際法的區別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2-06-23 14:49:09

A. 如何正確看待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

國際法於國內法的關系是一個重要的國際法理論與實踐的問題。從理論上講,國際法和國內法是兩個獨立的法,他們在主體、調整對象、淵源、效力依據和性質等方面都是不同的,但他們之間又是有密切關系的,這種關系首先表現在國家處理二者關繫上應遵守國內法必須執行國際法的義務的原則。因為國際既是國內法的制定者,又是參加制定國際法的。國際在參加制定國際法時當然會考慮國內法的立場,在制定國內法時又必須顧及承擔的國際法律義務,通過國內法履行國際法義務,不應制定與國際法相違背的法律。因為善意履行國際義務是一項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其次,從國際法看,它的許多原則,規則和制度的形成是借用國內法概念的,而且各國的國內立法實踐對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的形成和發展起著重要的促進作用;第三,作國內法看,在不少場合,國內法也採取國際法的概念,並且將國際法的原則、規則和制度轉化為國內法的同時,也促進了國內法的發展。

B. 國際法和國內法的聯系和區別

國內法與國際法。它們的區別:

第一,調整主體不同:國內法主體為個人,以及由個人組成的法人或作為法人的國家機構,國際法的調整主體為國家、政府間國際組織及爭取獨立的民族。

第二,制定主體不同:國內法的制定主體是國內立法機關,國際法制定主體是國際法主體即國家本身。

第三,表現形式不同:國內法通常為制定法和判例法,國際法為國際條約、國際習慣、文明各國所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以及司法判例和各國最高權威的公法學家學說等。

第四,執行主體不同:國內法有國內執法、司法機構強制執行,而國際法一般由國家自己執行,不得強制執行。

國際法與國內法是不同的法律體系,但這兩個體系之間相互聯系,彼此之間起著互相滲透、互相補充和互相促進的作用。

國家在制定國內法時,不能忽視其應盡的國際義務,在參與制定國際法時,又不能無視本國的主權。國際法不得干預國內法,國內法不得改變國際法,兩者的關系應是協調一致的。

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的理論
1 一元論:
基本觀點:同屬於一個法律體系,但分國際法優先和國內法優先兩派。

國內法優先:國際法效力低於國內法,是國內法的一個部門。

弊端:結果導致取消國際法。

國際法優先:國際法效力高於國內法,國內法效力是國際法賦予的,國際法效力來源於「約定必守」、「法律良知」。弊端:否認了各個國家在制定國際、國內法上的作用,最後可能導致全面否定國家主權,甚至世界法代替國際法和國內法。

2 兩元論:(平行說)
基本觀點:法律體系不同、性質不同。效力根據、調整對象、適用范圍互不隸屬,各自獨立。互不包含。

3國內觀點
對一元論、二元論都不完全贊成,試圖調和之,避免對立。一方面承認二者是獨立的法律體系和不同,但強調聯系而不是對立:聯系密切、彼此滲透、互相補充、互相制約。

C.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是什麼

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是國際法的基本理論問題, 也是一個長期存在爭議的問題.學者們在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的理論上提出了三種不同的主張,即國內法優先說,國際法優先說,國內法與國際法平行說,前兩種被歸結為" 一元論",第三種為"二元論".
1. 國內法優先說認為國際法與國內法屬於同一個法律體系,國際法從屬於國內法,國際法的意志是絕對的、無限的,國際法的效力來在國內法。
2. 國際法優先說認為國際法與國內法屬於同一個法律體系,但是在法律等級上,認為國內法從屬於國際法,屬於低級規范,在效力上依靠國際法,國際法有權要求將違反國際法的國內法廢除,而國際法的效力是依靠"最高規范"----"國際社會意志必須遵守".
3. 國際法國內法平行說.其主張國際法與國內法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體系,它們調整的對象、主體、淵源、效力依據等方面都不同,兩者各自獨立、互不隸屬,認為國內法的效力根據是一國的意志,而國際法的效力根據多國的「共同意志」,處於對等而對立的地位。
當代國際法認為:國際法和國內法是法律的兩個體系,但由於國家是國內法的制定者,又是國際法制定的參與者,所以兩者彼此之間是有著密切的聯系的。於是在原則上,國家在國內立法時要考慮到國際法的規范要求,在參與制定國際條約時也要注意他國國內法的原則立場。總之,可見兩者關系:國內事務與國際事務彼此交叉,相互滲透,國際交往愈頻繁,國際社會與國內社會的聯系愈加密切,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愈加復雜。

D. 國際法與國內法有哪些不同

1、調整主體不同:國內法主體為個人,以及由個人組成的法人或作為法人的國家機構,國際法的調整主體為國家、政府間國際組織及爭取獨立的民族。
2、制定主體不同:國內法的制定主體是國內立法機關,國際法制定主體是國際法主體即國家本身。
3、表現形式不同:國內法通常為制定法和判例法,國際法為國際條約、國際習慣、文明各國所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以及司法判例和各國最高權威的公法學家學說等。
4、執行主體不同:國內法有國內執法、司法機構強制執行,而國際法一般由國家自己執行,不得強制執行。

E. 國際法的概念及特徵

國際法指適用主權國家之間以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法律規則的總體。

國際法又稱國際公法,以區別於國際私法或法律沖突,後者處理的是不同國家的國內法之間的差異。國際法也與國內法截然不同,國內法是一個國家內部的法律,它調整在其管轄范圍內的個人及其他法律實體的行為。

國際法是指若干國家參與制定或者國際公認的、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法律。

國際法的特徵:

1、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

2、國際法是國家以協議的方式來制定的。

3、國際法採取與國內法不同的強制方式。

國際法主要是依靠有組織的國際強制機關加以維護,保證實施,而國內法的強制方式主要依靠國家的本身的行動。

但國際法仍然是法律:

1、國際法為國家規定了一整套處理其對外關系的行為規則,為國家規定了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

2、國際法具有強制性,只不過與國內法的強制方式不同而已,但是,特殊的強制方式仍然是強制方式。

3、一些重要的國際條約都明確規定了國際法的效力。

4、國際實踐證明,國際法作為國家之間的法律,不僅為世界各國所公認,而且各國也是遵守的。

(5)國內法和國際法的區別是什麼擴展閱讀:

國際法按其適用范圍,有一般國際法和特殊國際法之分,一般國際法是對所有國傢具有拘束力的國際法,特殊國際法是對兩個或少數國傢具有拘束力的國際法。

從地理上分,有普遍性國際法和區域性國際法,普遍性國際法是對全世界各國都有拘束力的國際法,而區域性國際法是僅對某一地區國家有拘束力的國際法,例如「美洲國際法」、「拉丁美洲國際法」。

這些是國家之間關系多樣化和復雜化的表現。但是,從本質上說,只有一般的、普遍性的國際法才是通常所說的國際法,而所謂特殊國際法或區域性的國際法都必須受一般的、普遍性的國際法的制約。

F.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

國際法與國內法是不同的法律體系,但這兩個體系之間相互聯系,彼此之間起著互相滲透、互相補充和互相促進的作用。國家在制定國內法時,不能忽視其應盡的國際義務,在參與制定國際法時,又不能無視本國的主權。國際法不得干預國內法,國內法不得改變國際法,兩者的關系應是協調一致的。
(一)從國際法方面看與國內法的關系:
1 、國際法上有原則規定,要求國內法作出具體規定;
2 、國家不能用國內法的規定來改變國際法的現有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
3 、國際法也不能幹預國家按照主權原則所制定的國內法。
(二)從國內法方面看與國際法的關系:
1 、國際法被認為是國內法一部分,因而在國內具有法律效力;
2 、為實施國內法,有時必要在國內法上對國際法原則、規則、規章和制度加以規定;
3 、國際法與國內法發生沖突時,有的國家採取國際法是本國法一部分,或在憲法上作規定,或高於國內法;一般而言,條約較為復雜,有些條約在國內具有執行效力;有些條約則需通過國內法才有效力,有些國家規定,條約和國內法具有同等效力;也有國家憲法或法律明文規定條約的效力高於國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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