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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公法主體的范圍包括哪些

發布時間:2022-06-28 07:01:53

⑴ 具有國際法主體資格的實體有哪三大類

一般認為,國際法主體是指有能力享受國際法上的權利和承擔國際法上的義務的實體。國際法主體是國家間國際法關系的要素之一,與國際法客體相應而稱。依據這個定義,國際法主體必須具備下列幾個要素:(1)是非自然人的法律實體(entities);(2)是在國際法范圍內行為,並直接受國際法支配的法律實體;(3)是具有國際法權利、義務能力,且一般情況下都能獨立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的法律實體。

⑵ 國際行為主體是什麼

國際行為主體是國家。

對外國家行為的主體為整體意義的國家,通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名義實施。對外國家行為的對象為另一方國家、國際組織等國際法主體,所涉及的都直接是國際關系事項。由於對外國家行為的國際性和重大性,其行為依據都具有特殊性,一般是以國家憲法、某些專項法律以及規范國際關系的國際慣例、國際條約等為行為依據。



(2)國際公法主體的范圍包括哪些擴展閱讀

國家行為原則所涉行為的主體為主權國家,也即主權者。在適用國家行為原則的案件中,當事人抗辯的理由是外國國家的行為,或者其財產所有權來自於外國國家對某種財產的沒收,或者其不作為是來自於外國主權者的政令或法律,等等。在私人訴訟中,原告未提出外國國家行為的合法性問題,法院也不能適用國家行為原則。

在「科克帕特里刻案」中,原告指責被告通過賄賂奈及利亞政府官員的方法獲得了一項政府建築合同。法院認為對該案不能適用國家行為原則,理由是原告指控的只是被告的賄賂行為,而未提出奈及利亞政府授予被告該項合同的行為的合法性問題。

換言之,法院之所以不能審查在外國發生的行為,僅僅是由於這種行為的主體是主權者。

國家行為原則所針對的國家行為必須在行為國領土內作出。對這種行為給予司法審查的豁免,就是對國家屬地管轄權的承認。根據屬地管轄權,一國對其領土內的一切人、物和行為都具有最高管轄權,這種管轄權除受對其有拘束力的國際法規則的約束外,不能受任何外國的干涉。

國家在其領土內為國家行為應是行使其屬地管轄權的必要,而國家在自己領土內所作行為不能受外國法院的司法審查,正是這種不可干涉性的具體體現。因此,國家行為原則是尊重外國屬地管轄的必要原則之一。

根據國家或政府承認的國際法規則,既存國家應當承認新國家或新政府國家行為的效力。當一個既存國家承認了一個新國家或新政府以後,就負有承認被承認者國家行為的國際法義務,即使這種國家行為是在被承認以前作出的。

⑶ 國際法的主體概念和范圍是什麼國際組織是否具有國際法主體資格

國際法是指適用主權國家之間以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法律。國際法的主題是指擁有主權的國家。主權國家既是國際社會最主要和基本的構成單位,也是國際法最主要的主體。這是因為國際法是屬於規范政府組織之間關系的規則,有時也包括民族意識的法人和自然人。

際法的發展,國際法也在越來越完善。現在國際法主要被概括為7個原則,那就是主權、承認、同意、信實、公海自由、國際責任和自衛。這7個原則是國家與國家在相互交流之後根據需要所指定的國際法相關原則。國際組織被納入國際法的主體。說明了現在國際組織在國際交流中扮演的角色越來越重要。國際法能夠為國家規定了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將國際組織納入,同時能夠約束國際組織的權利和義務。將國際法的作用發揮到最大。

⑷ 國際法的法律性質是什麼

國際公法也稱國際法,是指在國際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調整國際關系(主要是國家間關系)的,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 國際法是法律的一個特殊體系,因為它具有階級性、規范性和強制性等一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但是,國際法與國內法相比又具有它的特殊性。(1)國際法是作為國際法律關系主體的國家(或者地區)之間制定和實施的法律。(2)國際法主要是國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調整國家間關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則、規則、規章制度的總體。

國際法是一個特殊的法律體系,與國內法相比,它具有如下主要特點:

1、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同時在一定條件下和一定范圍內還包括類似國家的政治實體和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在某些特殊狀況下,個人也能夠成為國際法的主體。

2、國際法是國家之間的法律,不是國家之上的法律。即不存在超越國家之上的立法機關來制定法律然後強加於各國。國際法中對國傢具有拘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是由國家通過協議制定的。

3、國際法不存在超越國家的強制實施法律的機關,國際法的實施主要依靠國際法主體本身的行為。當國際法遭到破壞、國際法主體的權利遭受破壞時,國際法主體通過自助或集體制裁,以捍衛國際法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障國際法的實施。

⑸ 傳統國際法認為,國際法的唯一主體是什麼

一、國際法主休的范圍

(一)國際法主體的條件

國際法主體是指具有享受國際法上權利和承擔國際法上義務能力的國際法律關系參加者,或稱為國際法律人格者。國際法主體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具有獨立參與國際關系的資格。獨立是國際法主體的首要條件。作為國際法主體首先必須能夠完全自主地平等參與國際關系。

第二,具有直接享有國際法上權利的能力。國際法主體必須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直接享有國際法上的權利。包括平等權、締約權、使節權、訴訟權、求償權等。

第三,具有直接承擔國際法上義務的能力。包括履行國際法一般義務的能力、履行條約的能力、保護外國使館和外交代表的能力等。

(二)國際法主體的范圍

1、主權國家。主權國家是國際法的基本主體。在很長一段時間,國家被認為是國際法的唯一主體,至今國家仍然是國際社會最主要和基本的構成單位,也是國際法最主要的主體。國家也被稱為原始和完全的國際法主體。當代國際法是以規范國家關系作為主要對象的。

2、國際組織。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國際組織主要是政府間的國際組織。二戰以後,國際組織大量的出現和其在當代國際關系中的不可替代作用,使其被接受為國際法的主體。但國際組織作為國際法的主體是派生性的,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是由成員國通過作為國際組織章程的國際協定賦予和限定的。它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只能在此限度之內。

3、其他。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組織或民族解放運動,是在殖民地民族爭取民族獨立的過程中,作為其未來民族國家的過渡性實體,參與某些國際關系,從而被國際社會接受為國際法的主體。但是其作為國際法主體,是有條件和不完全的。並且,隨著全球非殖民化的基本完成,現在這樣的實體已為數較少。

4、關於個人是否為國際法主體的問題。關於個人是否為國際法主體是一個存在爭論的問題。典型的觀點有三種:

第一種認為個人是國際法的唯一主體;

第二種認為個人是國際法的主體之一;

第三種認為個人不是國際法的主體。

現在大多數學者持後兩種觀點。認為個人已經是國際法主體的根據主要在於:在現代國際法中,個人可以享有國際法上的權利或承擔某些.義務或責任。比如國家元首或外交代表享有的特權與豁免、國際法對從事國際罪行個人責任的直接追究、個人在某些國際司法機構有出訴權及有些國際人權公約對個人權利的直接規定。但是,依靠這些證明個人為國際法主體的觀點是不能完全成立的。

首先,國際法確定的外交代表或國家元首的特權與豁免實質上是賦予國家的,上述個人是代表其國家享有這種權利。

其次,在國際罪行的懲處方面,國際法規定的是國家承擔合作和懲處犯罪的義務和權利,個人在此僅僅是被國家懲處的對象而不是主體。

最後,個人在國際機構的出訴權,僅僅存在於個別區域內並針對特定事項,不具有普遍的意義;而國際人權公約雖然有對個人權利的規定,但實質仍是國家承擔保障和促進的義務,個人的權利是通過國家的國內法才能享有的。此時,在國際法上權利和義務的主體仍然是國家而不是個人。

綜上所述,國際社會的普遍情況中,個人尚不是完全的國際法主體。

⑹ 什麼是國際法主體

您好,國際法主體,是指參加國際法律關系並承擔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的實體。國際法主體必須具備三個要件:(1)獨立參加國際關系的能力。(2)直接承受國際法上權利和義務的能力,這種能力是法律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的統一,主要表現為建立外交關系、締結國際條約等。(3)集合體。自然人屬於個體,而國內法上的法人雖然也是一種集合體,但不屬於國際法上的組成國際社會的集合體的范疇。上述三個要件密切聯系,缺一不可。當前國際社會中具有國際法主體資格的是:國家、正在爭取獨立的民族以及國家間的國際組織。其中國家是國際法的基本主體。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謝謝!

⑺ 國際公法的主體

國際法主體是指具有獨立參加國際關系資格,並直接享受國際法上權利和承擔國際法上義務的能力的國際法律關系的獨立參加者。是否具有國際法主體資格,關繫到誰可以作為國家法律關系中平等的一員、獨立參加國際交往、享受國際權利、承擔國際義務的問題。在當前的國際社會中,具有國際法主體資格的有:國家、正在爭取獨立的民族和某些國際組織。其中,國家是最重要的國際法主體。這是因為,沒有國家,也就沒有國際關系和國際法。按照國際法的規定,國家作為國際法的基本主體,必須同時具備四個主要因素,即:有一定數量確定的領土;有一定數量定居的居民;有一定的政權組織;具有獨立處理內外事務的主權。
國家領土是指處於國家主權支配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地下及上空。領土是國家行使主權的范圍和空間。一國的領土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1、領陸。領陸是指一國疆界內的陸地及其底土。一國的領陸包括其大陸領土,也包括其所屬島嶼。如果是島國或群島國,其領陸就由其全部島嶼或群島組成。
2、領水。領水指位於一國疆界內的或與陸地疆界鄰接的一定寬度的水域乃至水床和底土。具體包括一國境內的河流、湖泊、運河、河口、港口、內海灣、內海峽以及領海。
3、領空。領空是指領陸和領水上面一定高度的空間。每一國家對其領土之上的空間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權。由於領空和外層空間之間沒有一條明確的界限,領空的高度原則上指空氣空間的高度。
一國對其領土行使國家主權,國家領土神聖不可侵犯,國家對其領土享有完全排他的管轄權。 國家的基本權利是國家固有的,是與國家主權相聯系的要包括獨立權、平等權、自保權和管轄權。
1、獨立權。獨立權是指國家按照自己的意志處理本國對內對外事務而不受他國的控制和干涉的權利。獨立權是國家主權的根本體現。一個國家如果喪失了獨立權,也就失去了主權,國家就要淪為他國的殖民地或附屬國。在當代,獨立權主要指一國在政治上和經濟上的獨立。
2、平等權。平等權是指國家在國際法上的地位平等。在國際關系中,一國對他國強行發號施令,把自己的意志強加於他國,或者以表面上合法的方式侵奪他國的權利,就是對他國平等權的侵害。
3、自保權。自保權是指國家保衛自己的生存和獨立的權利。它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指國家有權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進行國防建設,防備可能來自外國的侵犯;二是指當國家遭到外國的武力攻擊時,有權行使單獨或集體的自衛。
4、管轄權。國家的管轄權主要有兩種:一是國家對其領域內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權者除外)和物以及所發生的事件有權按照本國的法律行使管轄,即國家擁有屬地管轄權。二是國家有權對一切具有本國國籍的人實行管轄,而不管其是否居住在國內,這種管轄也稱為國籍管轄。
國家的基本義務是國際法規定的國家應該履行的對他國的責任。國家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相互聯系在一起的。國家享有上述的基本權利,同時也必須承擔國際法規定的義務。因為,一國的權利往往正是別國的義務,反之亦然。在國際關系中,不容許有隻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的特殊國家;也不應該有隻承擔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無權國家。 國際法上的承認是以一定形式,對新國家或新政府等的出現加以確認,以表明自己願意與它們在一定范圍內建立相互關系的一種政治行為兼法律行為。國際法上的承認,按承認對象的不同,主要有對國家的承認和對政府的承認兩種。此外,還有對民族、交戰團體和叛亂團體的承認。
國際法上的承認可分為明示承認和默示承認兩種。明示承認是一種直接的、明文表示的承認。從國際承認的實踐來看,明示承認的方式有:承認國以照會(或函電)正式通知被承認者,表示予以承認;數個國家(包括新國家在內)簽訂條約,表示對新國家承認;數個國家(不包括新國家在內)簽訂條約,其中載有宣布承認新國家的條款。默示承認是一種間接的通過某種行為表示的承認。默示承認通常也有三種方式,即:既存國家與新國家正式簽訂條約,構成對新國家的承認;既存國家與新國家建立外交關系,構成對新國家的承認;與被承認國建立領事關系,構成對新國家的承認。在國際實踐中,各國大都採用明示承認,默示承認較為少見。
承認一經作出,就會產生一系列的法律後果。一般來說,承認會產生以下後果:兩國關系正常化,雙方可以建立正式的外交關系和領事關系;雙方可以締結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條約或協定;承認被承認國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轄權和行政管轄權;承認被承認國的國家及其財產的司法豁免權。 國際法上的繼承是指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從一個承受者移轉到另一個承受者所引起的法律關系。包括國家的繼承、政府的繼承和國際組織的繼承。
國家的繼承是由於領土變更的事實而引起的國家之間權利和義務的轉移。它所涉及的范圍主要有:與領土有關的條約、公共財產、公共債務、法律制度、居民身份、既得權利、經濟資源和國家檔案等等。國家繼承必須符合國際法,凡與國際法基本規則相抵觸的有關條約和條約以外事項的權利義務,均不屬於國家繼承的范圍。此外,被繼承的條約和條約以外的事項必須具有一定的領土性,與領土變更無關的權利和義務不屬於國家繼承的范圍。 政府的繼承是由於社會變革或改變導致政權更迭的結果而產生的。一般說來,舊政府被推翻以後,它的國際權利應由新政府來繼承,符合國際法的義務新政府亦應繼承。
國際組織的繼承是現代國際法的一個新問題。它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出現的,國際組織的繼承是指由於國際組織合並,或者國際組織本身解散而不復存在時,按照國際協定或協議發生的國際組織間的職能繼承,以及國際組織間的財產、債務和文檔案等的繼承。 海洋法是有關國家管轄下及國家管轄外的各種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各國在各種海域中從事航行、資源開發和利用、海洋科研等活動,以及海洋環境保護的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的總稱。
1994年11月16日生效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是當今國際社會最具權威的規范海洋海域地位和海洋行為的規范。其主要內容包括:領海和毗鄰區、用於國際航行的領海、群島國、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公海、島嶼制度、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科學研究、海洋技術的發展和轉讓等規定,內容十分詳盡,基本上照顧了世界不同國家的利益和要求。 根據國際法的規定,海洋主要由內海、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公海、國際海底等組成。
1、內海。內海是領海基線以內的海域,包括領港、領灣、領峽等。根據國際法的規定,沿海國對它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書權;各國根據具體情況,各自製定有關港口、領灣、領峽的管理制度。
2、領海。領海是鄰接一國陸地領土及其內水並受國家主權支配和管轄下的一定寬度的海域。《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領海寬度不超過12海里。沿海國對其領海享有領土主權。由於國際往來的需要,外國非軍用船舶在領海內享有「無害通過權」,即在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前提下,而無須事先通知或獲得許可就可以從其領海通過,外國軍用船舶一般必須徵得沿海國的同意或許可,才能進入和通過領海。1992年,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海寬度為12海里。
3、毗連區。毗連區是指一國在與其領海外緣相毗連的一定范圍內,為對海關、財政、衛生、移民等類事項行使必要管制而劃定的區域。《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毗連區從測定領海寬度之基線量起,不得超過24海里。毗連區與領海不同,不屬於沿海國主權的范圍。
4、專屬經濟區。這是指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沿海國對該區域內自然資源的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享有主權權利,並對該區域內人工島嶼、設備、結構的建造使用,海洋科學研究和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享有專屬管轄權。外國在專屬經濟區內享有船舶航行、飛機飛越和鋪設海底電纜和海底管道的自由,但是必須遵守沿海國的有關法律、規章。專屬經濟區從測定領海寬度之基線量起,不得超過200海里。專屬經濟區既不是公海,也不是領海。
5、大陸架。大陸架是領海范圍以外依其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的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從測定領海寬度之基線量起,到大陸邊的外緣的距離不到200海里,則擴展到200海里的距離,但不得超過350海里或不超過連接2 500公尺深度各點的等深線100海里。沿海國為勘探大陸架和開發其自然資源的目的,對大陸架行使主權權利,大陸架的自然資源是海床和底土的礦物質以及定居著的生物。在大陸架上,所有國家都有權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管道路線的劃定須徵得沿海國同意。
6、公海。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國家的專屬經濟區、領海或內水或群島國的群島水域內的全部海域。公海是全人類的共同財產,對所有國家開放。任何國家不得將公海的任何部分據為已有,不得對公海行使管轄權。公海自由是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礎。
7、國際海底區域。這是指國家管轄范圍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國際海底區域及其資源是人類的共同財產,任何國家不得對它主張或行使主權。對它的管理由國際海底管理局負責。

⑻ 人可不可以成為國際法的主體

人不可以成為國際法的主體。當前國際社會中具有國際法主體資格的是:國家、正在爭取獨立的民族以及國家間的國際組織。國際法主體,指參加國際法律關系並承擔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的實體,國際法主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獨立參加國際關系的能力。

2.直接承受國際法上權利和義務的能力,這種能力是法律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的統一,主要表現為建立外交關系、締結國際條約等。

3.集合體。自然人屬於個體,而國內法上的法人雖然也是一種集合體,但不屬於國際法上的組成國際社會的集合體的范疇。

4.上述三個要件密切聯系,缺一不可。

(8)國際公法主體的范圍包括哪些擴展閱讀:

國際法主體的范圍:

1.國際法主體包括國家、國際組織、爭取獨立的民族、非政府組織、法人和自然人。國家是基本主體,國際組織、爭取獨立的民族、非政府組織、法人和自然人是不同程度上的有限的主體。

2.關於「個人是不是國際法主體」這個問題存在很大的爭議,目前我國學者傾向於否定個人是國際法主體,隨著國際法的發展,支持非政府組織、法人和個人是有限的國際法主體的例子無疑將增加。

⑼ 國際法的主體概念和范圍是什麼

國家法的定義:國際法指的是適用於主權國家之間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法律規則的總體。那麼國際法的特徵也是很多的。一.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二,國際法是國家以協議的方式來制定的法律;三,國家法採取與國內不同的強制方式。國際法主要依靠的是有組織的國際強制機關加以維護,和國內法不一樣,國內法的強制方式是以國家本身的行動為准。所以說國際法的范圍更大。

這就是國際法的主體概念和范圍了,希望能幫到你。

⑽ 國際法主體的范圍

國際法主體包括國家、國際組織、爭取獨立的民族、非政府組織、法人和自然人。國家是基本主體,國際組織、爭取獨立的民族、非政府組織、法人和自然人是不同程度上的有限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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