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際航協的介紹
國際航協1919年成立於荷蘭海牙,總部設在加拿大的蒙特利爾,執行總部在瑞士日內瓦。是由各國定期航班航空公司組成的行業組織,實際上所有從事定期航空運輸的空運企業都是該組織的會員。
⑵ 中國航空運動協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航空運動協會(AERO SPORTS FEDERATION OF CHINA), 簡稱中國航協(ASFC),下設跳傘、航空模型、飛行、懸掛滑翔及滑翔傘和氣球等項目委員會。
第二條中國航協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群眾體育組織,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負責管理全國航空體育運動項目,是代表中國參加國際航空聯合會及相應國際航聯活動的唯一合法組織。本會是由熱心支持航空運動的單位或個人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體育社團。
第三條 中國航協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國航空運動工作者及愛好者,促進航空運動的發展和技術水平的提高,為增強人民體質、提高青少年科技素質、豐富群眾業余文化生活和加強國際間的友好合作服務。
第四條本會接受國家體育總局、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范圍
根據國家的體育方針、政策和有關法規及國際航空聯合會的有關規定,統一組織、協調全國航空運動的發展,推動群眾性普及活動和提高運動技術水平。
(一) 負責對全國航空運動項目的專項管理,研究制定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及管理法規。
(二) 研究制定全國競賽制度、規程、規則及裁判法;組織全國性競賽,審定運動成績,審理航空運動的國家紀錄和世界紀錄,報請國家體育總局或國際航聯批准;選拔和派出國家代表隊參加國際比賽,為國爭光。
(三) 按照國家體育總局的有關制度,培訓、評定及考核航空運動項目的等級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及社會體育指導員,不斷提高航空運動隊伍的政治和技術(業務)水平。
(四) 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和委託,組織實施航空體育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證照考核,航空器適航及航管規劃協調等工作。
(五) 在廣大青少年中宣傳和普及航空知識,開展群眾性的航空體育運動,為航空體育愛好者提供信息、資料、器材、咨詢等服務。
(六)總結推廣先進技術和經驗,不斷研究、改進航空運動器材。
(七)加強與國際航空聯合會的聯系,發展與世界各國、各地區航空運動協會之間的友好交往。按照國家體育總局和國際航聯的有關規定積極參加和舉辦航空運動項目的國際活動。
(八)積極開拓航空體育市場,發展體育產業,依法從事經營,廣開經費來源,增強航空體育運動自我發展的活力。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設團體會員、基層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本會的團體會員必須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全國性行業、系統的航空運動協會(含具有獨立社團法人資格的省級單項航空運動協會,下同)及中國人民解放軍航空運動組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常務委員會討論通過;
(三) 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本會各團體會員協會應廣泛吸收本地區(系統)航空運動組織、航空運動愛好者為其會員。
第十一條 經團體會員協會批准,並向本會注冊登記領取會員證者,即為本會個人會員。未建立航空運動協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其航空運動組織可直接向本會提出入會申請,經批准接納為基層團體會員,但其所在地省級航空運動協會成立並加入中國航協後,該組織應歸其所在地航空運動協會直接管理。
第十二條 本會下屬各項目委員會可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直接為本會吸收和發展無本項目航空運動組織的地區的個人會員,並報協會秘書處備案。
第十三條 對發展我國航空運動做出過重大貢獻的國內外人士,經全國委員會通過,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十四條會員的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可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和享用本會的活動器材及設施;團體會員有申辦協會全國性活動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及本會組織的活動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五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努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並輔導基層組織的航空運動活動;
(七)努力學習航空理論,鑽研技術,研究、改進訓練器材和方法,不斷提高運動水平。
第十六條 團體會員要求退會,必須以書面形式報告本會,一經批准即失去會員資格及本會授予的一切權力。個人會員退會,需向當地會員協會聲明,各單項委員會直接發展的會員,需向所屬委員會聲明注銷會籍,收回會員證,並報協會秘書處備案。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七條 對航空運動有突出貢獻,或在運動比賽、航空理論研究、器材研製等方面取得優異成績和有發明創造的會員,協會將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會員,應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相應的處罰,情節嚴重者,經全國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向本會交納應交的費用;
(二)違反本章程及本會的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名譽或經濟損失。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九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全國委員會委員;
(三)審議全國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處理各項議案;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由常務委員會召集,至少每二年召開一次,按民主集中制原則議事。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由本會團體會員單位和其它有關方面推選產生,任期內由於必要的原因可以變更人選,報本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 全國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全國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全面負責航空項目的業務管理,研究和制定項目的發展規劃、計劃和方針政策;
(十一) 負責本會的組織建設和人事管理;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條 全國委員會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全國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議由主席主持;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全國委員會選舉產生,由主席、副主席、司庫、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單項委員會主任組成,每屆任期四年,在全國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四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全國委員會負責。根據工作需要設秘書處等辦事機構,處理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須有2/3以上常務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4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通過,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特殊情況可由副主席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全國委員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全國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全國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本會各項目委員會選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幹人。各項目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依據本章程制定工作細則,經協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生效;
(二)負責本項目在全國范圍內的管理,促進項目的普及和發展,廣泛吸收會員;
(三)開展國際交流,負責和指導在我國舉辦的國際比賽的審批和有關組織工作;
(四)開展多種經營和服務活動,廣開經費來源渠道,為發展本項目籌集資金。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經費來源是:
(一)會費;
(二) 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三) 國家體育行政管理部門的撥款;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由司庫定期提出本會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年度財務預算和財務決算報告,提請全國委員會和代表大會審議批准。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全國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國家體育總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比賽
第四十七條
(一) 本會管轄范圍內進行的航空項目比賽實行分級管理;
(二) 全國性正式比賽、由國際航聯委託承辦的比賽,由本會直接管理;
(三) 本會團體會員之間的比賽、協會會員與境外國家或地區進行的國際性比賽,由會員協會管理,但必須於比賽前報本會備案;
第四十八條非本會會員不得參加本會舉辦的正式比賽。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全國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國家體育總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家體育總局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會會旗、會徽及會員證由本會統一印製頒發,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復制或用於商業活動。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全國委員會,修改權屬本會全國委員會。章程修改意見由全國委員會起草,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⑶ 國際貨運代理協會聯合會的團隊會員
該聯合會的會員分為4類:一般會員,代表某個國家全部或部分貨運代理行業的組織和在某個國家或地區獨立注冊的惟一國際貨運代理公司,可以申請成為一般會員。團體會員,代表某些國家貨運代理行業的國際性組織、代表與該聯合會相同或相似利益的國際性貨運代理集團、其會員在貨運代理行業的某一領域比較專業的國際性協會,可以申請成為團體會員。聯系會員,貨運代理企業或與貨運代理行業密切相關的法人實體,經其所在國家的一般會員書面同意,可以申請成為聯系會員。名譽會員,對該聯合會或貨運代理行業做出特殊貢獻的人士,可以成為名譽會員。目前,有86個國家和地區的96個一般會員,在150多個國家和地區有2700多家聯系會員,代表4萬多家貨運代理企業、近1000萬從業人員。 對fiata或貨運代理行業作出特殊貢獻的人,可以成為fiata的名譽會員。名譽會員資格的批准和取消,由由主席團提出議案,會員代表大會作出決定。名譽會員也沒有提出動議或參加投票、選舉的權利。
fiata會員資格自協會發出書面批准通知,收到其交納的會費、攤派費開始。不能按時履行繳費義務的會員,將被協會秘書處書面通知中止會員資格。待交納所有欠款以後,再恢復會員資格。
⑷ 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的主要工作有哪些
1、協商制定國際航空客貨運價;
2、統一國際航空運輸規章制度;
3、通過清算所,統一結算各會員間以及會員與非會員間聯運業務帳目;
4、開展業務代理;
5、進行技術合作;
6、協助各會員公司改善機場布局和程序、標准,以提高機場運營效率等。
(4)國際航協會員承擔哪些義務擴展閱讀:
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分支機構:
協會總部:加拿大的蒙特利爾。
總辦事處:蒙特利爾和瑞士的日內瓦。
分支機構:紐約、巴黎、新加坡、曼谷、內羅畢、北京。
清算所:瑞士的日內瓦。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全體會議,另有4個常務委員會分管法律、業務、財務和技術。
地區運輸業務服務處:新加坡、日內瓦、貝魯特、布宜諾斯艾利斯、華盛頓。
地區技術辦事處:日內瓦、倫敦、達喀爾、安曼、雅典、曼谷、達卡、香港、雅加達、吉達、吉隆坡、邁阿密、內羅畢、紐約、波多黎各、里約熱內盧、聖地亞哥、華沙和華盛頓。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際航空運輸協會
⑸ 國際航協的協會規模
目前,國際航協會員航空公司逾200個,遍布30個國家。在世界定期國際航空運輸業務中,會員航空公司佔了98%。在權威方面僅次於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的民間團體,由於該協會的會員在國際航空運輸中直接承擔民事責任。
⑹ 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的會員關系管理
國際航協7個地區辦事處為:北美地區辦事處(美國華盛頓),南美地區辦事處(智利聖地亞哥),歐洲地區辦事處(比利時布魯塞爾),非洲地區辦事處(瑞士日內瓦),中東地區辦事處(約旦安曼)和亞太地區辦事處(新加坡),北亞地區辦事處(北京)。
作為全世界七個地區辦事處之一,北亞地區會員關系管理事務辦事處成立於1996年,辦公地點設在北京。其主要職責是在本地區(包括中國大陸、台灣、香港、澳門、朝鮮、蒙古和中亞7個國家或地區)介紹國際航協為促進世界航空運輸發展而制定的各項政策和發展戰略;加強國際航協業務活動的開展;促進國際航協產品和服務的推廣;了解、分析本地區(主要是中國大陸和港澳台地區)航空運輸政策的發展動向;保障國際航協項目在本地區的順利進行;協助國際航協中國辦事處各部門的工作。
具體工作包括:
1.執行並推廣國際航協在全世界的政策,推廣國際航協的產品與服務
2.推動國際航協在本地區的活動
3.發展國際航協在本地區的新會員,包括國際航協行業夥伴計劃會員
4.協調航空公司聯運和收益管理服務項目在中國的開展
5.協調國際航協運價事務在本地區的活動
6.協助國際航協基礎設施經濟戰略項目在中國的活動
7.協調國際航協用戶收費和航空煤油收費工作組在中國的業務工作
8.推動國際航空培訓基金在中國的發展,並為該基金獎學金在中國的使用提出建議
9.與所在地區民用航空當局和其他政府機構保持密切和定期聯絡
10.協調國際航協與中國會員公司的聯系
11.推動國際航協中國會員公司之間的合作
12.協助國際航協的會務工作和出版物的訂購
13.協助辦理國際航協航空公司兩字代碼和三字結算碼的工作
14.協助國際航協其他部門在本地區業務的開展
⑺ 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的使命
國際航協從組織形式上是一個航空企業的行業聯盟,屬非官方性質組織,但是由於世界上的大多數國家的航空公司是國家所有,即使非國有的航空公司也受到所屬國政府的強力參預或控制,因此航協實際上是一個半官方組織。它制定運價的活動,也必須在各國政府授權下進行,它的清算所對全世界聯運票價的結算是一項有助於世界空運發展的公益事業,因而國際航協發揮著通過航空企業來協調和溝通政府間政策,解決實際運作困難的重要作用,管理在民航運輸中出現的諸如票價、危險品運輸等等問題。
⑻ 什麼是國際航協
國際航協全稱為,國際航空運輸協會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 IATA) 是一個由世界各國航空公司所組成的大型國際組織,其前身是1919年在海牙成立並在二戰時解體的國際
航空業務協會。1944年12月,出席芝加哥國際民航會議的一些政府代表和顧問以及空運企業的代表聚會,商定成立一個委員會為新的組織起草章程。1945年4月16日在哈瓦那會議上修改並通過了草案章程後,國際航空運輸協會成立。總部設在加拿大蒙特利爾,執行機構設在日內瓦。
國際航協是審批貨運和客運代理人資格證的,不知道你是做機票還是做貨代的,加入國際航協之後,對於機票公司來說可以出BSP,3天一結算,你就是當地的供應商,對於貨代物流公司呢,最大的優勢就是cass(貨運財務結算系統)可以向外航訂艙!說下你是機票還是貨代,我詳細解答你
詳細內容可參考網路
http://ke..com/view/94351.htm?fr=ala0_1_1
⑼ 國際航空聯合會的介紹
國際航空聯合會(The Fédération Aéronautique Internationale); (簡稱FAI) 國際航空運動聯合會是1905年10月14日在法國成立,總部設在巴黎,有50個會員協會,正式工作語言為英語、法語、西班牙語和俄語。國際航聯的宗旨是:促進航空和宇宙航空運動在全世界的發展,使其成為一種不分政治信仰和種族而使人們團結起來的強有力的工具;確認、核實國際紀錄;制定航空和宇宙航空比賽的規則;匯集、分析和傳播有助於改進飛機設備、飛行安全的情報。經過一個世紀的穩步增長,FAI現有100多名會員國家。中國航空運動協會是國際航空運動聯合會的會員。
⑽ 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的全稱和相關詳細的資料
國際空運協會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國際航空運輸協會
國際航空運輸協會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 IATA) 是一個由世界各國航空公司所組成的大型國際組織,其前身是1919年在海牙成立並在二戰時解體的國際航空業務協會。1944年12月,出席芝加哥國際民航會議的一些政府代表和顧問以及空運企業的代表聚會,商定成立一個委員會為新的組織起草章程。1945年4月16日在哈瓦那會議上修改並通過了草案章程後,國際航空運輸協會成立。總部設在加拿大蒙特利爾,執行機構設在日內瓦。
協會的宗旨是「為了世界人民的利益,促進安全、正常和經濟的航空運輸,扶植航空交通,並研究與此有關的問題」;「對於直接或間接從事國際航空運輸工作的各空運企業提供合作的途徑」;「與國際民航組織及其他國際組織協力合作」。凡國際民航組織成員國的任何空運企業,經其政府許可都可成以為會員。從事國際飛行的空運企業為正式會員,只經營國內航班業務的為准會員。
截至2002年5月,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共有264會員:北美16個;北大西洋1個;歐洲100個;中東21個;非洲36個;亞洲49個;南美21個;太平洋6個;中美洲14個。年度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執行委員會有27個執行委員,由年會選出的空運企業高級人員組成,任期三年,每年改選1/3,協會的年度主席是執委會的當然委員。常設委員會有運輸業務、技術、財務和法律委員會;秘書處是辦事機構。在新加坡、日內瓦、貝魯特、布宜諾斯艾利斯、華盛頓設地區運輸業務服務處;在曼谷、日內瓦、倫敦、內羅畢、里約熱內盧和達喀爾設地區技術辦事處;在日內瓦設清算所。協會的基本業務包括:國際航空運輸規則的統一,業務代理,空運企業間的財務結算,技術上合作,參與機場活動,協調國際航空客貨運價,航空法律工作,幫助發展中國家航空公司培訓高級和專門人員。出版物為《國際航空運輸協會評論》(季刊),英文版。
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的活動分為三個種:1、同業活動——代表會員進行會外活動,向具有權威的國際組織和國家當局申述意見,以維護會員的利益;2、協調活動——監督世界性的銷售代表系統,建立經營標准和程序,協調國際航空運價;3、行業服務活動——承辦出版物、財務金融、市場調研、會議、培訓等服務項目。通過上述活動,統一國際航空運輸的規則和承運條件,辦理業務代理及空運企業間的財務結算,協調運價和班期時刻,促進技術合作,參與機場活動,進行人員培訓等。
1993年8月,中國國際航空公司、中國東方航空公司和中國南方航空公司正式加入該組織。 1994年4月15日,該協會在北京設立了中國代理人事務辦事處。1995年7月21日,中國國際旅行社總社正式加入該組織,成為該協會在中國大陸的首家代理人會員。
國旅總社取得該組織指定代理人資格後,國旅便有權使用國際航協代理人的專用標志,可取得世界各大航空公司的代理權,使用國際航協的統一結算系統,機票也同世界通用的中性客票相同。1997年3月3日,中國西南航空公司正式成為國際航協的多邊聯運協議成員。多邊聯運協議(MITA)的主要職能是為成員航空公司進行旅客、行李、貨物的接收、中轉、更改航程及其他相關程序提供統一的標准,成員航空公司間可互相銷售而不必再簽雙邊聯運協議。這一協議使成員公司相互接受運輸憑證,使用標準的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客票和貨單,將世界各航空公司各自獨立的航線,結合成為有機的全球性航空運輸網路。全球共有300家航空公司加入該協議。中國西南航空公司是中國民航繼國航、東航、南航之後,第四家成為MITA成員的航空運輸企業。
http://ke..com/view/9435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