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國際知識 > 國際法分論是哪些章節

國際法分論是哪些章節

發布時間:2022-07-07 00:37:48

㈠ 《國際法全文公約》內容有哪些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為了明確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合理解決涉外民事爭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確定。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沒有規定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第三條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可以明示選擇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有強制性規定的,直接適用該強制性規定。
第五條外國法律的適用將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六條涉外民事關系適用外國法律,該國不同區域實施不同法律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區域的法律。
第七條訴訟時效,適用相關涉外民事關系應當適用的法律。
第八條涉外民事關系的定性,適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條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外國法律,不包括該國的法律適用法。
第十條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外國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行政機關查明。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應當提供該國法律。
不能查明外國法律或者該國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體
第十一條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適用經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條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適用經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從事民事活動,依照經常居所地法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依照行為地法律為有民事行為能力的,適用行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繼承的除外。
第十三條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適用自然人經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條法人及其分支機構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組織機構、股東權利義務等事項,適用登記地法律。

㈡ 國際法的具體內容

國際法雖然是法律專業的一門基礎課。《國際法》反映新的時代特點和要求,體現國際政治形勢變化的特點以及我國當前的外交方針和政策,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理論的指導下,准確闡述國際法的基礎知識和基本理論,並注重理論和實踐結合,有助於培養創新性人才。
《國際法》共分十六章,具體內容包括國際法概述,國際法上的國家,國際法上的個人,國際法上的領土,條約法,國際爭端的解決,國際法律責任,外交和領事關系法,戰爭與武裝沖突法,戰爭犯罪及其責任,國際組織法,空間法,海洋法,國際環境法,國際人權法,國際發展法,國際刑法等。
《國際法》適於法律專業本專科學生,國際政治、外交學等專業本科生,法律、國際關系相關從業人員及愛好者。

㈢ 國際法的概念包括以下哪些要點

國際法的概念包括以下要點

  1. 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2 . 國際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國家3. 國際法具有強制執行力

㈣ 國際法的目錄

緒言………………………………………………………………………………………1
第一章導論………………………………………………………………………………1
第一節國際法的概念與性質…………………………………………………………3
一國際法的定義…………………………………………………………………3
二國際法的效力基礎……………………………………………………………4
三國際法的調整對象……………………………………………………………4
四國際法的法律性質……………………………………………………………5
五國際法的特性…………………………………………………………………7
第二節國際法的歷史與發展…………………………………………………………8
一古代國際法……………………………………………………………………8
二近代國際法……………………………………………………………………10
三現代國際法……………………………………………………………………11
第三節國際法淵源……………………………………………………………………13
一國際法淵源的定義……………………………………………………………14
二國際法淵源的內容……………………………………………………………14
三條約作為國際法的淵源………………………………………………………15
四習慣作為國際法的淵源………………………………………………………17
五條約與習慣的關系……………………………………………………………19
六一般法律原則作為國際法的淵源……………………………………………20
七確定法律原則的輔助方法……………………………………………………21
第四節國際法的基本原則……………………………………………………………22
一國際法基本原則的概念………………………………………………………22
二國際法基本原則與強行法……………………………………………………24
三國際法基本原則的歷史發展…………………………………………………25
第五節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31
一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的不同理論……………………………………………31
二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的不同實踐……………………………………………33
問題與思考………………………………………………………………………………35
復習題……………………………………………………………………………………39
閱讀書目…………………………………………………………………………………39
第二章國際法的主體………………………………………………………………………41
第一節概述…………………………………………………………………………43
一國際法主體的概念……………………………………………………………43
二國際法主體的范圍……………………………………………………………43
第二節國際法的基本主體——國家…………………………………………………44
一國家是國際法的基本主體……………………………………………………44
二國家的要素……………………………………………………………………45
三國家的種類……………………………………………………………………46
四國家的基本權利和義務………………………………………………………52
五國家的司法豁免權……………………………………………………………55
第三節其他國際法主體………………………………………………………………55
一國際組織的國際法主體資格…………………………………………………55
二爭取獨立反對殖民統治的民族的國際法主體資格…………………………56
三關於個人的國際法主體資格…………………………………………………57
第四節國際法上的承認………………………………………………………………58
一承認的概念和性質……………………………………………………………58
二國家承認與政府承認…………………………………………………………60
三承認的方式和效果……………………………………………………………63
第五節國際法上的繼承………………………………………………………………64
一繼承的概念……………………………………………………………………64
二國家繼承………………………………………………………………………65
三政府繼承………………………………………………………………………69
四國際組織的繼承………………………………………………………………71
問題與思考………………………………………………………………………………72
復習題……………………………………………………………………………………74
閱讀書目…………………………………………………………………………………74
第三章國家責任……………………………………………………………………………75
第一節概述…………………………………………………………………………77
一國家責任的概念與性質………………………………………………………77
二國家責任理論的發展及其演變………………………………………………78
第二節國家責任的構成要件及其法律基礎…………………………………………80
一國家責任的構成要件…………………………………………………………80
二國家責任的法律基礎…………………………………………………………85
第三節國家責任的形式與免除………………………………………………………87
一國家責任的形式………………………………………………………………87
二國家責任的免除………………………………………………………………92
第四節國際罪行………………………………………………………………………94
一國家責任條款草案中關於國際罪行的相關規定……………………………94
二國際刑事責任與國際刑法的聯系……………………………………………96
第五節國際法不加禁止行為所產生的損害性後果的國際責任……………………96
一國際法不加禁止行為產生的損害性後果的國際責任制度的確立…………97
二國際法不加禁止行為產生的損害性後果的國際責任的性質與特點………99
三損害責任制度的行為規則……………………………………………………100
問題與思考………………………………………………………………………………102
復習題……………………………………………………………………………………104
閱讀書目…………………………………………………………………………………104
第四章國家領土……………………………………………………………………………107
第一節國家領土與領土主權…………………………………………………………109
一領土的概念……………………………………………………………………109
二領土主權的概念、性質及內容………………………………………………109
三領土主權的限制………………………………………………………………110
第二節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112
一領陸…………………………………………………………………………112
二領水…………………………………………………………………………112
三領空…………………………………………………………………………116
四底層領土………………………………………………………………………116
第三節國家領土變更的方式…………………………………………………………117
一傳統國際法上的領土變更方式………………………………………………117
二現代國際法承認的領土變更方式……………………………………………119
第四節邊界和邊境制度………………………………………………………………120
一國家邊界的概念和種類………………………………………………………120
二確定邊界的原則和程序………………………………………………………120
三邊境制度………………………………………………………………………122
四中國的邊界狀況………………………………………………………………123
第五節南北極及其法律地位…………………………………………………………126
一南極地區………………………………………………………………………126
二北極地區………………………………………………………………………127
問題與思考………………………………………………………………………………128
復習題……………………………………………………………………………………130
閱讀書目…………………………………………………………………………………130
第五章國際海洋法…………………………………………………………………………131
第一節國際海洋法的概念、歷史發展及編纂………………………………………133
一國際海洋法的概念……………………………………………………………133
二國際海洋法的歷史發展………………………………………………………133
三國際海洋法的編纂……………………………………………………………137
第二節內水、領海、毗連區…………………………………………………………138
一內水…………………………………………………………………………138
二領海…………………………………………………………………………139
三毗連區…………………………………………………………………………142
第三節群島水域、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143
一群島水域………………………………………………………………………143
二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144
第四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145
一專屬經濟區……………………………………………………………………145
二大陸架…………………………………………………………………………148
第五節公海…………………………………………………………………………152
一公海的概念和法律地位………………………………………………………152
二公海自由………………………………………………………………………153
三公海上的管轄…………………………………………………………………155
第六節國際海底區域…………………………………………………………………158
一國際海底區域的概念和法律地位……………………………………………158
二國際海底區域的勘探和開發制度……………………………………………158
三國際海底管理局………………………………………………………………160
第七節海洋科學研究…………………………………………………………………163
一海洋科學研究制度的發展……………………………………………………163
二海洋科學研究的基本制度……………………………………………………164
三各類海域的科學研究制度……………………………………………………165
問題與思考………………………………………………………………………………166
復習題……………………………………………………………………………………168
閱讀書目…………………………………………………………………………………168
第六章國際航空法與外層空間法…………………………………………………………169
第一節國際航空法……………………………………………………………………171
一國際航空法概說………………………………………………………………171
二空氣空間的法律地位…………………………………………………………171
三國際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174
四國際民用航空的運營制度……………………………………………………179
五制止危害國際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183
第二節外層空間法……………………………………………………………………187
一外層空間與空氣空間的界限…………………………………………………187
二外層空間的法律地位…………………………………………………………189
三外層空間的法律制度…………………………………………………………189
問題與思考………………………………………………………………………………199
復習題……………………………………………………………………………………200
閱讀書目…………………………………………………………………………………200
第七章國際環境法…………………………………………………………………………201
第一節概述…………………………………………………………………………203
一國際環境法的定義與特點……………………………………………………203
二國際環境法的淵源……………………………………………………………204
三國際環境法的產生與發展……………………………………………………205
四國際環境法的基本原則………………………………………………………210
第二節大氣環境的保護………………………………………………………………212
一大氣污染的防治………………………………………………………………212
二臭氧層的保護…………………………………………………………………213
三防止氣候變化…………………………………………………………………214
第三節海洋環境保護…………………………………………………………………215
一陸地來源的污染………………………………………………………………216
二國家管轄的海底活動造成的污染……………………………………………217
三來自「區域」內活動的污染…………………………………………………217
四傾倒造成的污染………………………………………………………………218
五來自船舶的污染………………………………………………………………218
六來自大氣層或通過大氣層的污染……………………………………………219
第四節自然資源的保護………………………………………………………………219
一淡水資源的保護………………………………………………………………219
二土壤和森林的保護……………………………………………………………221
三生物的保護……………………………………………………………………223
第五節危險物質的控制與管理………………………………………………………225
一有毒或危險物質的控制與管理………………………………………………225
二有毒或危險廢物的控制與管理………………………………………………226
第六節國際貿易與環境………………………………………………………………228
一貿易與環境的關系……………………………………………………………228
二關貿總協定中關於環境保護的相關規定……………………………………228
問題與思考………………………………………………………………………………230
復習題……………………………………………………………………………………231
閱讀書目…………………………………………………………………………………231
第八章國際法上的居民……………………………………………………………………233
第一節國籍…………………………………………………………………………235
一國籍與國籍法…………………………………………………………………235
二國籍的取得和喪失……………………………………………………………237
三國籍的沖突和解決……………………………………………………………240
四中國國籍法……………………………………………………………………242
第二節外國人的法律地位……………………………………………………………245
一概論…………………………………………………………………………245
二外國人入境、居留和出境……………………………………………………246
三外國人的待遇…………………………………………………………………248
四外交保護………………………………………………………………………249
第三節庇護和引渡……………………………………………………………………250
一庇護…………………………………………………………………………250
二引渡…………………………………………………………………………251
第四節難民的法律地位………………………………………………………………256
一難民的定義……………………………………………………………………256
二難民的法律地位………………………………………………………………257
三相關實踐………………………………………………………………………258
問題與思考………………………………………………………………………………259
復習題……………………………………………………………………………………261
閱讀書目…………………………………………………………………………………261
第九章國際人權法…………………………………………………………………………263
第一節人權的概念與歷史發展………………………………………………………265
一人權的本質和形態……………………………………………………………265
二人權的分類與歷史發展………………………………………………………266
第二節國際人權法的概念與歷史發展………………………………………………268
一國際人權法的概念……………………………………………………………268
二國際人權法的歷史發展………………………………………………………269
第三節主要國際人權公約……………………………………………………………274
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276
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278
三《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280
四《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282
五《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284
六《兒童權利公約》……………………………………………………………286
七《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289
第四節國際人權法的實施與執行……………………………………………………290
一根據《聯合國憲章》設立的機制……………………………………………290
二根據主要人權公約設立的機制………………………………………………294
問題與思考………………………………………………………………………………297
復習題……………………………………………………………………………………298
閱讀書目…………………………………………………………………………………299
第十章外交與領事關系……………………………………………………………………301
第一節外交關系………………………………………………………………………303
一外交關系與外交關系法………………………………………………………303
二國家外交關系機關體系………………………………………………………303
三外交關系和使館的建立………………………………………………………305
四使館及外交代表………………………………………………………………305
五使館及其人員的特權與豁免…………………………………………………307
六特別使團………………………………………………………………………316

㈤ 國際法學的內容簡介

「國際法」是法學專業的一門專業課程。其任務是使學生掌握有關國際法的基本知識,增強對國際關系、國際法律原則和規則的認識和理解,提高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本書內容共包括十五章。第一章為導論,第二章為國際法的基本原則,第三章為國際法的主體,第四章為國際法律責任,第五章為國際法上的居民,第六章為國際人權法,第七章為國家領土,第八章為海洋法,第九章為空間法,第十章為國際環境法,第十一章為外交與領事關系法,第十二章為條約法,第十三章為國際組織,第十四章為國際爭端的和平解決,第十五章為武裝沖突法。
理論是為實踐服務的。如何使得理論與實踐有機結舍,一直是作者著重思考的問題。本教材在編寫體例上,為增強學習興趣,加深對理論的認識,每章之前一般都特設案例,其內容涉及本章之基本原理,在每章之後的思考題中除問答題目之外,也設置案例分析題目,以使得學生能夠運用所學知識進行歸納、整理和分析。

㈥ 《國際法(第二版)》這門課程有多少章節

《國際法(第二版)》這門課程有12章內容,包括:第一章導論、第二章國際條約法、第三章國際法上的國家、第四章國際組織法、第五章國際法上的領土、第六章國際海洋法、第七章國際空間法、第八章國際法上的外國人、第九章國際人權法、第十章外交和領事關系法、第十一章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第十二章國際人道法。

㈦ 國際法的內容簡介

《國際法》是面向21世紀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材之一。全書共18章,系統地論述現代國際法的原則、規則和制度,分析一些重要理論問題,包括新出現的問題。第一章導論著重論述國際法的概念、發展、主體、淵源、效力根據、與國內法的關系和國際法基本原則。第二、三、四章主要討論國際法上的國家、居民及領土法律制度。第五、六、七、八章分別介紹、論述國際海洋法、航空法、外層空間法和國際環境法。第九章論述聯合國和區域組織。第十章全面論述外交和領事豁免及國際組織的豁免。第十一章介紹和闡述國際經濟法律制度,其中重點介紹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集團、世界貿易組織及其法律制度。第十二章論述人權的國際保護。第十三章研究條約法。第十四章闡述國家責任的構成要件,責任的免除和承擔責任的方式。第十五章論述國際爭端和平解決的方法、制度。第十六章論述集體安全保障制度。第十七章介紹和論述軍備控制與裁軍問題。第十八章論述武裝沖突法,內容包括國際人道主義法、戰爭罪行、前南國際法庭和盧安達國際法庭,以及新成立的國際刑事法院。
國際法內容豐富、復雜,本教材提供基本知識,闡明基本理論,篇幅保持在一定范圍。每章之後列有參考書目,試圖為有志進一步學習者提供方便。本書對外語專業、新聞專業和國際關系專業的師生,外交、外事部門的實際工作者和國際問題研究者,也可能有一定參考價值。

㈧ 求國際法全文

當代國際法的基本內容

以主權國家為基礎的當代國際法的基本內容可概括為:國際法的基本原則;關於國家、居民、領土的國際法制度;國際人權法;海洋法;航空法和外層空間法;外交關系和領事法;條約法;國際環境法;國際經濟法;國際刑法;國際組織法;國際爭端的解決;戰爭與武裝沖突法。
一、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主要包括:主權和各國主權平等原則、國際合作原則、人民自決原則、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原則、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不使用武力和威脅原則、不幹涉內政原則,誠意履行國際義務原則等。中緬、中英共同倡導的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概括和反映了上述原則,在許多雙邊的和一般的國際文件中都有規定,因此,也被認為是國際法基本原則。
二、國家、居民和領土的國際法制度
1�國家。國家作為國際法主體,享有充分的主權,法律地位平等,有獨立參加國際關系的能力、直接承受國際權利和義務的能力和獨立進行國際求償的能力。國家違反國際法的行為構成國際不法行為,應承擔國際責任,其形式主要有道歉、終止不法行為、賠償等。國家行為構成國際犯罪的,國家責任的形式可表現為限制國家主權等。犯有國際罪行的個人,應承擔刑事責任。
2�居民。居民包括本國人和外國人。一個人依國籍而同其國籍國建立法律聯系受該國的法律管轄,享有和承擔該國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外國人同時服從居住國的屬地管轄權和國籍國的屬人管轄權。各國給予外國人的待遇主要有三種: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和差別待遇。
3�領土。領土由領陸�包括領水的底土、領水�包括內水和領海和領空組成。領空是指領陸和領水的上空,直至外層空層的下沿。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屬於沿海國的管轄區域,但不是一國的領土。領土處於一國的主權之下,是國家行使最高權力的空間范圍,其他國家不得侵犯一國的領土主權和領土完整。國家對其領土內的一切人、事、物享有屬地管轄權;在行使其屬地管轄權時,應尊重他國的屬人管轄權。
三、國際人權法
國際人權法主要淵源是國際人權條約,主要有《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在國際人權法的形成中起了奠基作用。根據國際人權條約的規定,所有人,不分性別、種族、膚色、宗教、語言、國籍、社會出身,等等,都有權平等地享有經濟、社會、文化、政治權利,締約國有義務採取立法和其他措施,保證其領土范圍內的所有人享有這些權利;在他們的人權受到侵犯的情況下,有權得到行政的和司法的救濟。國際人權法禁止種族滅絕、種族隔離、販賣奴隸、施行酷刑等嚴重侵犯人權的行為,它們被認為是刑事犯罪,締約國有義務予以懲罰。人權在一般情況下被認為是本質上屬於一國的國內管轄事項,其他國家不得加以干預。
四、海洋法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習慣海洋法規則進行了全面編纂,並有很大發展。現行的海域制度主要有:領海,是沿海國主權之下的國家領土的一部分,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不超出12海里。沿海國對領海內的一切人和事均有管轄權。外國所有船舶享有無害通過權。但我國法律規定,外國軍用船舶通過中國領海,須事先得到批准。專屬經濟區,是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不超出200海里。是沿海國的管轄海域,沿海國對其中的一切自然資源享有主權權利,對其中的人工島嶼等設施的建造和使用、科學研究和海洋環境保護有管轄權。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內有航行、飛越、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大陸架,海洋法上的大陸架是指領海以外,依陸地領土的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寬度自領海基線量起不超出350海里。窄大陸架國家大陸架寬度不到200海里的,擴展到200海里。公海,是國家管轄海域以外的海域。對所有國家開放,實行公海自由原則,所有國家在這里都有航行、飛越、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建造人工島嶼等設施、捕魚和科學研究的自由,但捕魚自由已受到嚴格限制。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和船上事項受船旗國管轄。國際海底區域,是指國家管轄范圍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由國際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類進行管理,國家和自然人、法人可通過與管理局簽訂合同的方式參與「區域」資源的勘探和開發活動。
五、航空法和外層空間法
航空法和外層空間法,是分別調整空氣空間和外層空間的社會關系的法律。空氣空間和外層空間之間的界限至今在法律上尚未明確。
空氣空間分為國家領土之上的空氣空間和國家領土以外陸地和水域上的空氣空間。前者稱為領空,屬於國家領土的一部分,後者稱為公空,不屬任何國家所有和管轄。同劫機行為作斗爭是航空法的一項重要內容。劫機被認為是犯罪行為,航空器登記國、航空器承租人主營業所所在地國、航空器降落地國、犯罪發生地國、犯罪份子所在地國均有管轄權。對劫機犯罪實行或起訴或引渡原則。外層空間是指領空和公空以外的空間,包括所有天體在內。外層空間是人類共同繼承財產,任何國家和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應為所有國家的福利和利益而利用。
六、外交和領事關系法
外交和領事關系法,是關於國與國之間外交和領事關系的建立,外交代表和領事及其機構的設立和派遺,外交代表和領事的等級,他們及其機構的特權和豁免,以及對接受國的義務的國際法。
使、領館享有的特權和豁免有:懸掛派遣國的國旗和國徽,館舍和檔案、文件不可侵犯,自由通訊,免納一切捐稅等。外交代表和領事官員享有的特權和豁免有:人身、寓所和文書、信件不可侵犯,管轄豁免,免納捐稅等。使、領館和外交代表,領事官員應尊重接受國的法律和規章,不幹涉接受國的內政。
七、條約法
條約對締約國有拘束力。條約必須遵守。締約國有義務善意履行條約規定。
締結條約,一般要經過談判、簽署、批准和交換�存批准書等程序,才能生效。一國在簽署、批准或加入一條約時,有權在不違背條約的宗旨和原則的條件下,對條約的某一或某些條款提出保留。
八、國際環境法
國際環境法的領域十分廣泛,包括空氣空間和外層空間環境的保護,海洋環境的保護,水環境和水資源的保護,生物資源的保護,自然文化遺產的保護,南極環境和資源的保護,危除廢物污染的防治等。國際環境法的淵源主要是國際條約;但是,聯合國大會以及聯合國主持下的國際會議通過的許多宣言、決議、憲章,如1972年《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宣言》、1992年《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1982年《世界自然憲章》等,在國際環境法的形成上也起了很大作用。
國際環境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1尊重國家主權原則;�2各國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3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原則;�4國際合作原則;�5資源共享共管原則;�6兼顧各國利益和優先考慮發展中國家特殊情況和需要原則;�7禁止轉移污染原則等。
九、國際經濟法
關於國際經濟法的性質和內容,國內學者有兩種大相徑庭的看法。一種意見認為,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家與國家之間和超越一國范圍的經濟關系的法律;它的主體,與一般所稱的國際法的主體不同,除國家和國際經濟組織以外,還包括個人�自然人和法人。另一種意見認為,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和國際組織之間經濟關系的法律,而不調整國家與個人和個人之間的經濟關系,其主體是國家和國際經濟組織。但一般都認為包括國際投資法、國際貿易法、國際金融法、國際稅法等方面。
十、國際刑法
國際刑法是關於防止和懲治國際犯罪的法律,作為國際法的一個分支正在形成之中。目前,被國際法認定為國際犯罪,因而應當受到懲罰的罪行有:侵略罪、戰爭罪、危害人類罪、種族滅絕罪、販賣人口罪、劫持人質罪、危及海上航行安全罪、危害國際航空安全罪、販賣毒品或精神葯品罪、偽造貨幣罪、盜竊國家珍貴文物罪等。凡犯有這些罪行的個人都應承擔個人責任。即使為侵略罪這樣的國家行為,參與策劃、准備、實行侵略的個人也必須承擔刑事責任。
十一、國際組織法
國際法上的國際組織是指兩個以上國家為了某種目的以一定協議形式創設的各種機構,即政府間組織。國際組織的參與者分完全會員、准會員、部分會員、聯系會員和觀察員,他們各自享有與其資格相應的權利和承擔相應的義務。
十二、國際爭議法
當代國際法禁止使用戰爭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要求各個國家使用和平方法解決它們之間的各種爭端,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是當代國際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解決國際爭端的和平方法包括:談判、協商、斡旋、調停、仲裁等。當一國遭到外來武力攻擊時,受到攻擊的國家有單獨的和集體的自衛權。在這種情況下,當需要使用武力時,應立即向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報告。
十三、戰爭與武裝沖突法
當代國際法禁止一國對另一國發動戰爭。但是,國際法承認在三種情況下使用武力合法:�1當一國受到武力攻擊時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權;�2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為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而採取行動;�3殖民地人民為反對殖民統治而進行民族解放運動。武裝沖突法主要體現為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約體系和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及1977年兩個附加議定書

現代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內容

(一)國家主權平等原則

無論是《聯合國憲章》,還是其他有關國際法原則宣言的文件,都將此原則列為各項原則之首。由此可見,這一原則是現代國際法基本原則的核心。

國家主權,是國家最重要的屬性,是國在國際法上所固有的獨立處理對內對外事務的權力。具體表現為:⑴對內的最高權,即國家對其領土內的一切人、物以及領土外的本國人享有屬地優越權和屬人優越權。⑵對外的獨立權,即國家在國際關繫上是自主的和平等的,有權獨立自主地處理本國的對內對外事務,而不受任何其他國家或國際法主體的侵犯和干涉。

國家主權平等原則之所以是一項最重要的國際法基本原則,是由國際社會及國際法的基本特點決定的。國際社會是主權國家林立的社會,在這一社會的法律秩序中,國家既然是彼此獨立的主權者,相互之間就應該是平等者間的關系。因此,在國際法中,每個國家,無論大小、強弱和政治經濟制度如何,都應互相尊重主權,平等交往。國際法的其他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都必須以國家主權平等原則為出發點。

根據舊金山會議的一個專門委員會起草的報告,主權平等應有四個要素:各國在法律上平等;每一國家享有充分主權所固有的權利;國家的人格、領土完整與政治獨立受到尊重,各國在國際秩序中應善意履行其國際義務與責任。1970年《國際法原則宣言》將主權平等的要素分為六項,其中除了重申上述四個要素外,還特別強調各國均有義務尊重其他國家的人格和均有權利自由選擇並發展其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制度。

(二)禁止使用武力相威脅或使用武力原則

此原則是從國家主權平等原則中引申出來的,是在世界人民反對侵略戰爭中 ,特別是在二戰以後發展起來的。

《聯合國憲章》是第一個明文規定不得使用武力相威脅或使用武力的國際公約。憲章第2條第4款規定:所有會員國在它們的國際關系中,不得以武力相威脅或使用武力來侵害任何其他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亦不得以任何其他同聯合國宗旨不符的方式以武力相威脅或使用武力。從這一規定及其相關史料來看,「禁止武力」已成為一項具有強行法性質的規范,其含義不僅在原則上重申禁止侵略戰爭,而且進一步確認一切武裝干涉、進攻或佔領以及其他以武力相威脅的行為,都是違反國際法的。不過,憲章同時又規定,依憲章有關規定採取的集體強制措施、單獨或集體自衛及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為爭取民族獨立的武裝斗爭,不受這一原則的限制。

1970年《國際法原則宣言》在《聯合國憲章》的基礎上鄭重宣布,禁止以武力相威脅或使用武力是各國建立友好關系及合作的國際法原則,並列為七項原則中的首位。宣言明確指出,侵略戰爭構成危害和平之罪行,使用武力威脅或武力構成違反國際法及聯合國憲章的行為,永遠不應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

(三)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

此原則是從禁止以武力相威脅或使用武力原則中引申出來的,是二戰後正式確立的一項國際法基本原則。它是指國家之間在發生糾紛或爭端時
,應通過和平方法予以解決,任何使用或企圖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的方法來解決爭端,都是違反國際法的。

一戰前,傳統國際法承認國家有進行真正的權利。因為當時戰爭還可以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合法方式。1899年的第一次海牙和平會議上開始提出和平解決國際爭端,1907年《海牙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補充了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1919年的《國際聯盟盟約》含有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條款,之後1928年的《巴黎非戰公約》和《聯合國憲章》都進一步對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廢除戰爭作為推行國家政策的工具做了確認,其中《巴黎非戰公約》第一次把和平解決國際爭端規定為一項普遍性國際義務。

國際實踐反復證明:國際爭端,不論是經濟的、政治的,還是法律上的或事實上的,如果長期得不到解決,就有可能發展為武裝沖突,甚至引發國際戰爭。歷史表明:國際爭端只有通過和平解決,才能真正促進國際和平與安全;以戰爭、武力或武力威脅的強制方法,不僅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爭端,反而會激化有關國家之間的敵對情緒,而且有可能使爭端擴大和升級,成為沖突和戰爭的導火線。因此,《聯合國憲章》第33條還專門規定了一些和平方法,如談判、調查、調停、和解、斡旋、仲裁、司法解決
、利用區域機關或區域辦法等。

1970年《國際法原則宣言》也強調:「每一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與其他國家之國際爭端,避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與正義。」作為爭端當事國,「有義務繼續以其所商定之它種和平方法尋求爭端之解決。」這就意味著,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本身是強制性的,至於具體採用哪種和平方法,有關國家則可以任意選擇,但必須用盡和平方法。

(四)不幹涉內政原則

此原則是從國家主權原則的性質直接引申出來的,是國際法上產生和適用較早的一個原則,其含義是指任何國家或國際組織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地干涉他國主權管轄范圍內的一切內政與外交事務
,不得以任何手段強迫他國接受別國的意志、社會政治制度和意識形態。

所謂「內政」,是一個具有廣泛內容的概念,一般是指國家不受國際法約束而能獨立自主處理的那些事務,它不僅指一國的國內事務,還包括一國與其他國際法主體間的事務,即對外事務。判斷一個行為是否屬於一國內政的標準是看該行為是否在本質上屬於國內管轄之事件以及該管轄和在管轄中的行為是否符合公認的國際法。一國在本國境內的行為,可能並不違反其國內法,但是只要違背公認的國際法,就不能逃避國際責任和制裁;相反,一國在境外的行為,也可能是一國的內政,純屬於國內管轄事項。

雖然一系列國際文件未能詳盡列舉國家內政的范圍,但是國際社會對不幹涉內政原則都曾多次予以重申。繼《聯合國憲章》之後,1965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關於各國內政不容干涉及其獨立與主權之保護宣言》1970年的《國際法原則宣言》都重申了不幹涉內政原則,並且將其擴大適用於國家集團。《國際法原則宣言》認為不僅武裝的威脅企圖是一種干涉,而且「干預」也是干涉他國內政的行為,不僅要進行譴責,而且要確認是違反國際法的,應負國際責任,這是對國際法的重要補充和發展。

在國際實踐中,一國干涉他國內政的事件仍是時有發生,特別是某些強國,常常打著「人道主義」的旗號,對他國內政進行直接或間接的干涉
。可見如何確保不幹涉內政原則的施行,仍是國際社會必須長期為之努力的一項艱巨任務。

(五)國際合作原則

國家間的合作由來已久,從近代開始,國家間在國際貿易和國際經濟關系方面的交流與合作越來越多,范圍也越來越廣,並且逐步向長期性合作發展。但在20世紀以前,國際合作僅是雙邊或地區性的,不是一般國際義務,更不是一個基本的法律原則。

一戰後,《國際聯盟盟約》曾規定會員國必須「增進國際合作並保證其和平與安全」。但那時的合作主要是大國間為安排彼此間的利益或為應付突發事件而進行的有限的政治合作。

二戰後,國際合作迅速上升為一項具有普遍意義的現代國際法基本原則。國際合作原則是指各國不問政治、經濟及社會制度有何差異,均有義務在國際關繫上各方面彼此合作。《聯合國憲章》明確地將「促成國際合作」列為其宗旨之一。為實現這一宗旨,憲章還作出了一系列的具體規定
。憲章的生效和聯合國的誕生,標志著一國以聯合國為中心的各國平等的全球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國際合作體制已初步形成。

其他的國際法律文件里也記載有國際合作的精神或條款,其中以《國際法原則宣言》最為重要。該宣言庄嚴宣布:各國依照聯合國憲章彼此合作是一種必須「嚴格遵守」的義務,此等合作構成「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各國應與其他國家合作」,「採取共同及個別行動與聯合國合作」,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促進國際經濟、社會、文化、教育、科學與技術等方面的進步。

在國際合作原則的指導下,現代國際合作的發展趨勢主要表現為:第一,合作的形式多種多樣,除了傳統的雙邊和多邊合作外,區域性合作、集團化合作和全球性合作平行發展;第二,合作的層次越來越多,除國家間的合作外,國際法還特別強調國家與有關國際組織進行合作的義務;第三,合作的領域不斷拓寬,從過去的政治合作發展到現在的政治、經濟、教育、文化、科技等方面的合作,凡是現代人類生活的各個方面,幾乎都有程度不同的合作。

總之,盡管各國所處的地利位置不同,政治制度各異,經濟發展水平不一,但都需要依法進行國際合作。只有國際社會成員真誠合作,建立和完善國際合作的法律制度,人類才能在同一個地球上和平相處,共同發展


(六)民族自決原則

此原則是指在外國奴役和殖民統治下的被壓迫民族有自由決定自己的命運,擺脫殖民統治,建立民族獨立國家的權利。

民族自決最初是作為政治概念出現在1776年的美國《獨立宣言》中的
,而作為一個法律原則則是由列寧在1916年《論社會主義革命和民族自決權》中正式提出的。一戰和十月革命後,這一原則在國際上得到了廣泛傳播並獲得一定的承認。二戰後,隨著民族解放運動的高漲、殖民主義體系的瓦解,民族自決原則得到了確認。《聯合國憲章》是第一個正式規定民族自決原則的國際條約。

戰後,聯合國大會通過了一系列宣言和決議,使民族自決原則得到了進一步明確和發展,其中最主要的有:1952年《關於人民與民族的自決權
》的決議、1960年《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1970年《國際法原則宣言》、1974年《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等。

二戰後50多年來,非殖民化已取得了偉大勝利,但是只要帝國主義、霸權主義和新殖民主義仍然存在,民族自決原則作為國際法的一項重要基本原則就仍具有重大意義。隨著民族解放和國家獨立運動的進一步發展,民族自決原則又被賦予了新的內容。「自決」不再僅僅體現在政治上,而更多更重要的體現在經濟上。目前,廣大發展中國家雖然在政治上獲得了獨立,但是經濟與發展方面的落後尚沒有消除,政治上的真正獨立還有待於經濟上的發展。1974年《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將「各民族平等和民族自決」作為指導各國間經濟關系的基本原則之一,要求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使該原則又有了新的更加具體的內容。

需要指出的是,不可將民族自決原則理解為與國家主權原則相沖突。對由多民族自願組成的國家而言,如果它已建立了合法政府並實行有效的統治了,就應當嚴格禁止任何國家假借民族自決名義製造、煽動或支持民族分裂,破壞該國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任何行動。否則,就是對國家主權的踐踏,違反了不幹涉別國內政這一國際法基本原則,從而也從根本上違背了民族自決原則的真實含義。

(七)善意履行國際義務原則

此原則是指一個國家應善意履行《聯合國憲章》提出的各項義務,善意履行由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所產生的各種義務,善意履行其作為締約國參加的有效雙邊或多邊國際條約所承擔的各種義務。而當其參加的國際協議與《聯合國憲章》廣大的會員國義務發生抵觸時,應優先履行憲章規定的義務。

善意履行國際義務的原則,是由「條約必守」這一古老的國際習慣演變、發展而來的,現在已被眾多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文件所確認。《聯合國憲章》、1948年《美洲國家組織憲章》、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1970年《國際法原則宣言》、1982年《海洋法公約》等都強調了這一國際法基本原則。另外,一些國際判例也認可和運用了這一原則。

善意履行國際義務之所以成為國際法基本原則之一,是由國際法自身特點所決定的。國際法是通過互相平等的國家間的協議而形成的,國際法所規制的對象主要就是國家,依國際法建立的國際合作制度主要是在國家自願承擔義務的基礎上進行運作的,國際社會缺乏國內社會那樣具有強制管轄的司法機關來保證國際法的遵守與執行。因此,國際法的有效性和國際法律秩序的穩定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各國忠實遵守國際法的規范和善意履行其承擔的國際義務。

但是,善意履行國際義務不應理解為與國家主權原則相沖突。一般情況下,國際義務只有在依國家主權原則自願承擔的情況下才具有國際法上的約束力;違背國家主權原則的一切義務都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說
,善意履行國際義務的前提,必須是那些符合公認的國際法的義務,而不是奴役性的、侵略性的、由非法條約產生的義務。事實上,只要各國真誠地履行國際義務,國家主權才能真正得到尊重。

總之,以上七項國際法基本原則是相互聯系的,在解釋和實施上應相互關聯,每一原則都應參酌其他原則解釋,而不能將七項原則完全割裂開來地解釋和運用。

閱讀全文

與國際法分論是哪些章節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金華義烏國際商貿城雨傘在哪個區 瀏覽:773
俄羅斯如何打通飛地立陶宛 瀏覽:1147
韓國如何應對流感 瀏覽:932
在德國愛他美白金版賣多少錢 瀏覽:969
澳大利亞養羊業為什麼發達 瀏覽:1409
如何進入法國高等學府 瀏覽:1485
巴西龜喂火腿吃什麼 瀏覽:1417
巴西土地面積多少萬平方千米 瀏覽:1277
巴西龜中耳炎初期要用什麼葯 瀏覽:1241
國際為什麼鋅片如此短缺 瀏覽:1645
巴西是用什麼規格的電源 瀏覽:1468
在中國賣的法國名牌有什麼 瀏覽:1369
在菲律賓投資可用什麼樣的居留條件 瀏覽:1280
德國被分裂為哪些國家 瀏覽:890
澳大利亞跟團簽證要什麼材料 瀏覽:1223
德國大鵝節多少錢 瀏覽:886
去菲律賓過關時會盤問什麼 瀏覽:1208
澳大利亞女王為什麼是元首 瀏覽:1040
有什麼免費的韓國小說軟體 瀏覽:769
申請德國學校如何找中介 瀏覽: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