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際疾病分類標准ICD
我國自1981年成立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分類合作中心以來即開始了推廣應用國際疾病分類第九次修訂本(ICD-9)的工作,並於1987年正式使用ICD-9進行疾病和死亡原因的統計分類。
目前全世界通用的是第十次修訂本《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WHO仍保留了ICD的簡稱,並被通稱為ICD-10。其共有22個章節,每個章節再分節和小節。
ICD分類原理是依據疾病的四個主要特徵,即病因、部位、病理、臨床表現(包括症狀、體征、分期、分型、性別、年齡、急慢性、發病時間等)。I
CD-10採用3位數編碼數確定核心分類,並採用字母數字編碼形式(A00.0-Z99.9):
英文+數字+數字+小數點+數字。如S82.01。其中,前三位數編碼泛指ICD編碼,代表類目;前四位數編碼代表亞目;前五位數編碼代表細目。S02顱骨和面骨骨折(類目),S02.0顱骨穹窿骨折(亞類),S02.01
顱骨穹窿開放性骨折(細目)。
ICD-9
CM為手術操作編碼,採用全數字編碼形式,也有類目、亞目、細目的術語,其中,前兩位代表類目,前三位代表亞目,前四位代表細目。除少數沒有細目條目者可編碼至亞目外,其他編碼應當編碼至細目,例如:07類目,其他內分泌腺手術;07.0亞目,腎上腺區探查手術;07.00細目,腎上腺區探查手術NOS;
另國內使用的ICD均依據自己實際需要有修改,例如將第三位擴充為2位數字等,注意查看編碼說明即可!
㈡ 目前人類有多少種疾病
可參看《國際疾病分類標准編碼(ICD-10)》,以及根據ICD-10制定的國標《GB∕T 14396-2016 疾病分類與代碼》,ICD-10裡面有23658條,屬於疾病的有約2萬條。
國際疾病分類編碼第十版(ICD-10)
章節 編碼 章節名稱
第1章 (A00-B99) 特定感染症、傳染病及寄生蟲疾病
第2章 (C00-D48) 腫瘤
第3章 (D50-D89) 血液和造血器官及涉及免疫機轉的疾患
第4章 (E00-E90) 內分泌營養及新陳代謝疾病
第5章 (F00-F99) 精神與行為障礙
第6章 (G00-G99) 神經系統疾病
第7章 (H00-H59) 眼睛和附屬器官的疾病
第8章 (H60-H95) 耳及乳突之疾病
第9章 (I00-I99) 循環系統疾病
第10章 (J00-J99) 呼吸系統疾病
第11章 (K00-K93) 消化系統疾病
第12章 (L00-L99) 皮膚及皮下組織疾病
第13章 (M00-M99) 肌肉骨骼系統及結締組織疾病
第14章 (N00-N99) 泌尿生殖器官疾病
第15章 (O00-O99) 妊娠、分娩及產褥期
第16章 (P00-P96) 圍產期病況
第17章 (Q00-Q99) 先天畸形、變形及染色體異常
第18章 (R00-R99) 症狀、體征與他處未歸類之臨床及實驗室檢查異常所見
第19章 (S00-T98) 外傷、中毒和其他外因所造成的特定影響
第20章 (V01-Y98) 疾病和死亡的外因
第22章 (Z00-Z99) 影響健康狀況及使用醫療服務的因素
㈢ 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分類有哪些
一、ICD的發展史
國際疾病分類(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全稱為「疾病,損傷和死亡原因國際統計分類手冊」,簡稱ICD。
國際疾病分類自產生到現在已有100多年的歷史,它在世界衛生組織和各成員國的關注和支持下得以不斷的補充、完善,並成為國際公認的衛生信息標准分類。1990年,由耶克.貝蒂榮(Jacques Bertillon,1851-1922,原譯名伯蒂隆)主持,在巴黎召開了第一次國際死因分類修訂會議。經26個國家的代表共同修訂,通過了一個包括179組死因的詳細分類和一個包含35組死因的簡略分類,這是國際疾病分類(ICD)的第一個版本。此後,每隔10年左右,由法國政府和世界衛生組織先後主持了10次對ICD的國家修訂會議,以補充和完善ICD的內容。
1948年舉行的第六次ICD國際修訂會議,標志著國際生命統計和衛生統計的一個新紀元的開端。會議批准並通過了可同時用於死因分類和臨床醫療、科研、教學中對疾病分類的綜合性類目表,明確提出使用「根本死亡原因」、「國際死亡醫學證明書」基本格式和確定死因規則及注釋的要求,使ICD成為對疾病或死因進行分類的國際標准。
1975年舉行的第九次ICD國際修訂會議上,對ICD進行了更加深入細致的補充和修改,使其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和實用性。
我國自1981年成立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分類合作中心以來即開始了推廣應用國際疾病分類第九次修訂本(ICD-9)的工作,並於1987年正式使用ICD-9進行疾病和死亡原因的統計分類。1993年5月,國際技術監督局發布了等效採用ICD-9編制「疾病分類與代碼」國家標准,這標志著我國應用國際疾病分類的工作已經走上了法律化的軌道。
二. ICD-10簡介
國際疾病分類ICD,自1975年第九版出版至1994年ICD-10三卷書的編輯完成,經歷了近20年的時間。但真正的准備工作應是自1983年在日內瓦召開ICD-10准備會議開始,世界衛生組織多次定期召開疾病分類合作中心主任以及專家委員會會議,商議、制定第十次修訂本的內容,並通過世界衛生組織各成員國和地區辦事處大量徵求意見和建議,經過近十年的努力,四易其稿,終於在1992~1994年先後完成並出版了《國際疾病分類》第十次修訂本(簡稱ICD-10)的三卷書。該分類已於1989年被國際疾病分類第十次國際修訂會議批准,並在第43屆世界衛生大會上正式通過,自1993年1月1日起生效。世界衛生組織1997年報告世界上已有38個國家使用或計劃使用ICD-10。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建議,ICD-10的使用將不再以10年為修訂期限,希望能使用20年或更長時間。
北京協和醫院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分類合作中心自1992年開始著手ICD-10的翻譯工作,經過了數年的努力,於1998年完成並出版了ICD-10三卷書的中文譯本。
三. ICD的統計特點
ICD是以滿足統計需要為前提的,也適用於其他一些領域的需要。它具備以下幾個特點:
1.分類軸心可變,但強調以病因為主、解剖部位極其它軸心為輔的原則。
2.分類結構可變,但既要包括全部的疾病和情況,又要盡量突出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疾病和情況。
3.編碼容量可變,但只對前三(四)位數有統一要求,擴展位數及編碼不受限制。
4.採用多種形式編碼的符號,以滿足衛生統計、基礎醫學及臨床教學等方面的需要。
5.強調預防的重要性,兼顧各類國家地區及不同醫學領域對ICD的要求。
四.ICD工作機構
世界衛生組織為了協助各國解決在開展和應用與健康有關的分類,尤其是ICD的使用中遇到的問題,在全球已經建立了十個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分類合作中心:
1. 三個英語系中心總部分別設在:澳大利亞的堪培拉;英國的倫敦;美國的華盛頓;
2. 法語系中心:法國的巴黎;
3. 北歐五國語系中心:瑞典的烏普薩拉;
4. 葡萄牙語系中心:巴西的聖保羅;
5.俄語系中心:俄羅斯聯邦的莫斯科;
6.西班牙語系中心:委內瑞拉的加拉加斯;
7.阿拉伯語系中心:科威特
8.華語系中心:我國的北京
五. 我國推廣應用ICD情況
第一階段:1981~1985年,WHO衛生官員來我國考察,建議在北京協和醫院成立WHO疾病分類合作中心,由中心組織有關專家、學者,著手翻譯了兩卷英文版《國際疾病分類—疾病、損傷和死亡原因國家統計分類手冊(ICD-9)》,為我國推行ICD奠定了理論基礎;並邀請澳大利亞的菲麗絲.沃森(Phyllis Watson)女士來華講學,為我國培養了第一批ICD死因統計的業務技術骨幹,推動了國際死亡原因醫學證明書在我國的實施。
第二階段:1986~1987年,正式推廣ICD-9的工作,舉辦一系列培訓班,1987年貴州銅仁首先採用國際死亡醫學證明書的基本格式,進行死因登記報告;接著江蘇、安徽、湖南、湖北、上海、四川、遼寧、北京等地相繼使用ICD開展死因統計工作。
第三階段:1988~1999年,我國使用ICD-9開展居民死因統計工作在各地繼續發展,1993年5月,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了等效採用ICD-9編制的「疾病分類與代碼」國家標准,這標志著我國應用國際疾病分類的工作已經走上了法制化的軌道。
現階段:推廣使用ICD-10階段。
第二節 ICD-10的主要變動
ICD-10在保持ICD-9基本內容的基礎上做了較大的變動,主要表現在:
1. 分類的名稱由過去的「國際疾病分類」改為「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為保持連續性,簡稱仍使用「國際疾病分類(ICD)」這一改動進一步強調了ICD的統計目的,擴大了ICD的應用范圍,有利於ICD在國際衛生統計信息的交流和比較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2. 全書由兩卷改為三卷,其中第一卷為ICD編碼的內容類目表,第二卷為指導手冊,第三卷為字母順序索引。從而更加詳細地介紹了在應用ICD中的有關內容。
3. ICD編碼由「純數字編碼」改為「字母數字編碼」的形式。在不增加位數的前提下,使分類可採用的編碼容量有所擴大,為更加合理地分配有關內容及將來增加和改變留出了空間。
4. 增加了分類章節,擴大了核心內容。全書共分21章,將原來合並在一章的「神經系統和感覺器官的疾病」分別設立為「神經系統疾病」、「眼和附器疾病」及「耳和乳突疾病」三章。另外將原來的兩個補充分類,「損傷和中毒的外因」及「影響健康狀態和與保健機構接觸的某些因素」,擴大為ICD核心分類的內容。
ICD-10基本保持了ICD-9的結構框架及編碼和分類原則,並對ICD分類軸心、星劍號系統、有關死亡的定義以及對死亡和疾病進行編碼的原則進行了更詳細的說明。
ICD-10更加明確了「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分類家族」的概念,即以ICD為核心分類,以其他有關分類、補充分類和國際疾病命名法為外圍,逐漸加強和完善這一分類家族。ICD-10的推廣應用必將進一步提高我國醫學科學及衛生統計工作的水平。
在我國至少有三個理由需要使用國際疾病分類:
1. 我國是世界衛生組織的成員國,根據世界衛生組織有關條款的規定,成員國有義務按照ICD進行編碼和分類,並向世界衛生組織報送本國的衛生統計信息;
2. 在各個醫學領域中使用ICD的編碼和分類,是使我國的衛生統計信息實現國際標准化和規范化的基本要求,它有利於進行國際間的交流比較和促進我國醫學科學的發展;
3. 我國作為擁有全世界五分之一人口的發展中國家,採用ICD的原則收集、匯總和分析的衛生統計信息對於世界醫療衛生保健事業的發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三節 ICD-10的基本內容
一. ICD-10第一卷(類目表)的內容可分為五部分,見表1。
第1部分 前言等:簡介ICD及ICD-10的修訂工作;
第2部分 三位數和四位數的類(亞)目:對ICD疾病編碼(A00~R99)、損傷中毒的性質編碼(S00~T98)和外因編碼(V01~Y98)及非疾病理由就醫情況的編碼(Z00~Z99)見表1。
表1 ICD-10第一卷的結構
內 容 頁 數 章 節 編 碼
1 前言等 P1~18
2 三(四)位數類目表及內容 P19~928 共21章 A00~Z99
三位數類目表 P19~85
四位數類(亞)目表 P87~928
疾病編碼內容 P89~708 1~18章 A00~R99
明確的疾病診斷編碼 P89~679 1~17章 A00~Q99
不明確的症狀編碼 P681~708 18章 R00~R99
損傷中毒編碼內容 P709~888 19~20章 S00~Y98
損傷中毒的性質編碼 P709~800 19章 S00~T98
損傷中毒的外因編碼 P801~888 20章 V01~Y98
非疾病理由編碼內容 P889~928 21章 Z00~Z99
3 腫瘤的形態學編碼內容 P929~953 M800~M998
4 死亡和疾病的特殊類目表 P955~978
5 定義 P981~982
第3部分 腫瘤的形態學編碼(M800~M998):可作為一種編碼對腫瘤的形態類型進行分類。編碼的前四位數用於標明腫瘤的組織學類型,第五位數在一個斜線分隔符號之後,表示它的動態;
第4部份 死亡和疾病的特殊類目表:4個死因類目表,1個疾病類目表;
第5部分 定義:與死因統計有關的定義,這些定義已經被世界衛生大會所通過,它們被包括在此是為了便於數據在國際間的可比性。
二.ICD-10第二卷(指導手冊)主要由五部分組成,見表2。
表2 ICD-10第二卷的結構
內 容 頁 數
1 對ICD-10的說明 2~11
2 如何使用ICD-10 12~19
3 疾病和死亡編碼規則和指導 20~84
4 統計報告 85~95
5 ICD發展史 96~103
本卷包括對記錄和編碼的指導、在該分類使用的實際問題上大量的新材料以及對分類歷史背景的概括介紹。本手冊還提供對ICD的基本描述,對死亡和疾病編碼人員的實際指導以及對數據報告書及解釋的指南。
三.ICD-10第三卷(索引)主要由三部分組成,見表3。
表3 ICD-10第三卷的結構
內 容 頁 數 編碼范圍
1 疾病和損傷性質的字母順序索引 9~1124 A00~T98 Z00~Z99
2 損傷的外部原因的字母順序索引 1125~1212 V01~Y98
3 葯物和化學制劑表的字母順序索引 1213~1369 T36~T65 X40~X49
X60~X69 T10~T19
Y40~Y59
第1部份 疾病和損傷性質的字母順序索引:列出所有可分類在第一至十九章及二十一章的術語,但除外葯物和其他化學物質;
第2部份 損傷的外部原因索引:是疾病和死亡外因的索引,並包括所有可分類在第二十章的術語,但除外葯物和其他化學物質;
第3部份 葯物和化學制劑表索引:列出各種可分類在第十九章的物質的中毒及葯物有害效應的編碼,及其它們在第二十章中的編碼以指出中毒是屬於意外的、蓄意的(自傷)、未確定的或是適當使用正確物質的有害效應。
第四節 各卷之間關系
《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第十次修訂本(簡稱ICD-10)共分三卷,其中第一卷(簡稱類目表)包括主要分類,包括三位數類目表及內容類目表和四位數亞目;第二卷對ICD的使用者提供指導;而第三卷(簡稱索引)是第一卷的字母順序索引。
㈣ icd編碼是多少
大腦神經膠質瘤病。
分類簡介
《國際疾病分類》是確定全球衛生趨勢和統計數據的基礎,其中含有約5.5萬個與損傷、疾病以及死因有關的獨特代碼,使衛生專業人員能夠通過一種通用語言來交換世界各地的衛生信息。
修訂版本
1853年國際統計學會開始編制統一的疾病名稱和死因分類,經四次修訂,到1893年始產生只包括死因的國際疾病與死因分類,同時規定每隔十年修訂一次。
1948年第六次修訂才編成名符其實的國際疾病與死因分類表。
1975年第九次修訂的分類表方日臻完善。
1977年世界衛生組織出版,並規定從1979年1月起使用10年。
2018年6月18日,世界衛生組織發布新版《國際疾病分類》,「游戲障礙」,即通常所說的游戲成癮,被列為疾病。同時,新版《國際疾病分類》包含了一些新章節,其中一章涉及傳統醫學。
這是傳統醫學首次被列入該分類系統。新版本將由2019年5月舉行的世界衛生大會最終批准,並將於2022年1月1日生效。
2019年5月25日,瑞士日內瓦召開的第72屆世界衛生大會審議通過了《國際疾病分類第11次修訂本》,首次將起源於中醫葯的傳統醫學納入其中。這是中國政府和中醫專家歷經10餘年持續努力取得的寶貴成果。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國際疾病分類
㈤ 目前人類共有多少種疾病
除了健康大PK欄目外,我們轉發的其他圖文都不代表本公眾號的立場和看法,閱讀時請注意區分。
世界衛生組織發布的《國際疾病分類》是目前為止全世界最權威的人類疾病分類手冊,它賦予所有已知疾病(包括各種導致中毒、外傷、過敏反應的因素)獨立的編碼,方便醫護人員查詢。
在2018年發布的第十一版(ICD-11)中,疾病編碼共有55000個,也就意味著目前有55000種疾病及相關因素被記錄、命名。比20年前發布的第十版(ICD-10)多了大約40000種。
「病越治越多」並非貶義,而是現代醫學的偉大成就,給予疾病正確的記錄和分類,才能拯救更多人。
㈥ 按照國際疾病分類的定義,道路交通傷害發生後幾天內死亡,其死亡的根本原因分類
根本死因就是引起死亡的初始原因,是指引起死亡的原發性自然性疾病或原發性暴力損傷包括機械性損傷、機械性窒息、雷電擊傷、高低溫損傷、外源性毒物中毒等。它不是並發症或繼發症,也不是繼發的生理功能紊亂,因而不同於上述直接死因。
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八條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已經為受害人墊付搶救費用或者喪葬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偵破後及時書面告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交通肇事逃逸駕駛人的有關情況。
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㈦ 兒童意外傷害有哪些
梧桐樹保險網幫您解答疑惑~
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義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意外傷害死亡已成為兒童死亡的首位死因,也是兒童致殘的主因。意外傷害還可造成兒童身心發育障礙,給家庭和社會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
常見的兒童意外傷害主要有以下幾種:
1.燒傷、燙傷,燒、燙傷可因爐火、沸水、熱油、蒸汽或花炮等造成,化學、電、放射燒傷燙傷也時有發生。
2.意外跌落。小兒好奇心強,喜歡爬高,或有的家長外出將小兒反鎖家中,小兒爬陽台或窗口翻出造成墜落。
3.交通意外,5~9歲兒童易發生步行交通事故,事故後果多見頭外傷、骨折、內臟出血、休克和死亡。
4.意外窒息,5歲以下兒童為高危人群,吸入異物是其主要原因。異物種類有很多,如果凍、瓜子、花生米、硬幣、玩具零件、紐扣等。
5.溺水,臉盆、水缸、浴池、游泳池、江河等都可引起兒童意外溺水。
國際疾病分類標准中意外傷害包括:跌落、銳器傷、砸傷、燒燙傷、碰擊傷、擠壓傷、砸傷、咬傷、爆炸傷、中毒、觸電、溺水、異物傷以及環境因素引起的傷害等14種。
為抵禦意外傷害風險,家長可以為孩子購買綜合的意外傷害保險。這種保險價格低、保額價格,性價比很高,可以針對多種兒童常見的意外種類給予孩子全面的保障,遭受傷害後能夠在合同范圍內獲得賠償。購買時,家長要仔細閱讀保障范圍,最好能將燙傷、燒傷、跌落、氣管異物等兒童常見意外的保險責任涵蓋在內。為孩子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產品時需要注意,除了意外傷殘和身故保障,最好還要有意外傷害醫療保障和意外住院津貼,可以報銷因為意外傷害在醫院治療的費用,領取住院津貼。
另外,我國《保險法》對未成年人的身故保額上限是有規定:如果被保險人未滿10周歲,保額不得超過20萬元;如果被保險人滿了10周歲不滿18周歲,保額不得超過50萬元。因此,在為孩子選擇意外傷害保險時,應當注意身故保額的限制。
㈧ 疾病都有哪些分類方法
「疾病的分類方法有很多種。例如疾病按照是否需要進行手術治療還是葯物治療,可以分為內科系統疾病和外科系統疾病,像糖尿病、高血壓就屬於內科系統疾病,而像闌尾炎、膽囊炎等,通常屬於外科系統疾病。另外,疾病還能分為功能性疾病和器質性疾病。功能性疾病往往器官組織的實質並沒有改變,而是神經功能紊亂而導致的疾病,而器質性疾病則是器官組織本身出現了不可逆的病理變化而導致的。例如擴張型心肌病就屬於器質性疾病,而輕微的心律失常就屬於功能性疾病。根據發病時間的長短,病程持續時間的長短,還能分為急性疾病和慢性疾病。起病時間在兩周以內的通常考慮為急性疾病,而病程持續超過三個月以上的就是慢性疾病。根據是否有病原體感染導致的疾病,又可以分為感染性疾病和非感染性疾病,像細菌感染導致的尿道炎或者扁桃體炎等就屬於感染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