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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信號燈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7-14 16:02:10

『壹』 紅綠燈標志是什麼

紅燈禁止通行,綠燈准許通行,黃燈警示。

紅燈亮時,禁止直行或左轉,允許車輛右轉,不妨礙行人和車輛通行;綠燈,允許車輛直行或轉彎;黃燈,停在路口停車線或人行橫道線上;當黃燈閃爍時,警告車輛注意安全。

交通燈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紀初的英國。1868年,英國機械教師德·哈特設計了紅色和綠色氣體交通燈。一個拿著長桿的警察通過拉皮帶改變了燈的顏色。

紅綠燈的定義:

在十字路口,四面都懸掛著紅、黃、綠、三色交通信號燈,它是不出聲的「交通警察」。紅綠燈是國際統一的交通信號燈。紅燈是停止信號,綠燈是通行信號。

交叉路口,幾個方向來的車都匯集在這兒,有的要直行,有的要拐彎,到底讓誰先走,這就是要聽從紅綠燈指揮。

紅燈亮,禁止直行或左轉彎,在不礙行人和車輛情況下,允許車輛右轉彎;綠燈亮,准許車輛直行或轉彎;黃燈亮,停在路口停止線或人行橫道線以內,已經繼續通行;黃燈閃爍時,警告車輛注意安全。

『貳』 船舶航行信號燈的種類及其作用是怎麼樣的

船舶航行信號燈分為紅白綠三色,垂直設置在主桅桿兩側。用於各種情況下的不同用途,代表一定的意思。

(1)桅頂:安置在船舶的桅桿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線上方的號燈,在225度的水平弧內顯示不間斷的燈光,其裝置要使燈光從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橫後22.5度內顯示。

(2)舷燈: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兩側的左舷的紅光燈和右舷的綠光燈,自船首向船尾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內顯示不間斷的燈光。其裝置要使燈光從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橫後22.5度內分別顯示。

(3)尾燈: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燈。在135度的水平弧內顯示不間斷的燈光,其裝置要使燈光從船舶的正後方到每一舷67.5度內顯示。桅燈的高度應當盡可能與舷燈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燈。

其他情況號燈的使用

(1)錨泊時:僅顯示錨燈(一盞白環照燈)。

(2)失去控制的船舶:除了舷燈、尾燈(不對水移動時關閉)還應在最易見處顯示垂直二盞環照紅燈。

(3)限於吃水的船舶:除了舷燈、尾燈、桅燈外,必須在最易見處顯示垂直三盞環照紅燈。

(2)國際信號燈有哪些擴展閱讀

船舶的號燈按用途分為兩種:航行燈和一般信號燈。號燈的開、關時間一般是以日落、日出為時間界限的。對於航行燈,相關規則規定,在能見度不良的情況下,任何時候,即使是在白天,也要開啟。

航行燈,根據國際規則規定,根據船舶的大小和長短尺寸,數量上有所不同。長度大於50米的船舶,應安裝5隻航行燈,分別為前桅燈,後桅燈,後艉燈,左右兩盞舷燈。

『叄』 船舶航行信號燈的種類及其作用是怎麼樣的希望得到詳細講解.

編輯本段第三章 號燈和號型
第二十條 適用范圍
1.本章各條在各種天氣中都應遵守。
2.有關號燈的各條規定,從日沒到日出時都應遵守。在此時間內不應顯示別的
燈光,但那些不會被誤認為本規則各條訂明的號燈,或者不會削弱號燈的能
見距離或顯著特性,或者不會妨礙正規瞭望的燈光除外。
3.本規則各條所規定的號燈,如已設置,也應在能見度不良的情況下從日出到
日沒時顯示,並可在一切其他認為必要的情況下顯示。
4.有關號型的各條規定,在白天都應遵守。
5.本規則各條訂明的號燈和號型,應符合本規則附錄一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定義
1.「桅燈」是指安置在船的首尾中心線上方的白燈,在225 度的水平弧內顯示
不間斷的燈光,其裝置要使燈光從船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橫後22.5 度內顯
示。
2.「舷燈」是指右舷的綠燈和左舷的紅燈,各在112.5 度的水平弧內顯示不間
斷的燈光,其裝置要使燈光從船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橫後22.5 度內分別
顯示。長度小於20 米的船舶。其舷燈可以合並成一盞,裝設於船的首尾中心
線上。
3.是「尾燈」指安置在盡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燈,在135 度的水平弧內顯示不間
斷的燈光,其裝置要使燈光從船的正後方到每一舷 67.5 度內顯示。
4.「拖帶燈」是指具有與本條3 款所述「尾燈」相同特性的黃燈。
5.「環照燈」是指在360 度的水平弧內顯示不間斷燈光的號燈。
6.「閃光燈」是指每隔一定時間以每分鍾頻率120 閃次或120 以上閃次的閃光
的號燈。
第二十二條 號燈的能見距離
本規則各條規定的號燈,應具有本規則附錄一第 8 節訂明的發光強度,以便在
下列最小距離上能被看到:
1.長度為50 米或50 米以上的船舶:
桅燈,6 海里;
舷燈,3 海里;
尾燈,3 海里;
拖帶燈,3 海里;
白、紅、綠或-環照燈,3 海里。
2.長度為12 米或12 米以上但小於50 米的船舶:
桅燈,5 海里;但長度小於20 米的船舶,3 海里
舷燈,2 海里;
尾燈,2 海里;
拖帶燈,2 海里;
白、紅、綠或-環照燈,2 海里。
3.長度小於12 米的船舶:
桅燈,2 海里;
舷燈,1 海里;
尾燈,2 海里;
拖帶燈,2 海里;
白、紅、綠或-環照燈,2 海里。
4.不易覺察的,部分淹沒的被拖船舶或物體:
白色環照燈,3 海里。
第二十三條 在航機動船
1.在航機動船應顯示:
(1)在前部一盞桅燈;
(2)第二盞桅燈,後於並高於前桅燈;長度小於50 米的船舶,不要求顯示該
桅燈,但可以這樣做;
(3)兩盞舷燈;
(4)一盞尾燈。
2.氣墊船在非排水狀態下航行時,除本條1 款規定的號燈外,還應顯示一盞環
照-閃光燈。
3.(1)長度小於12 米的機動船,可以顯示一盞環照白燈和舷燈以代替本條1
款規定的號燈;
(2)長度小於7 米且其最高速度不超過7 節的機動船,可以顯示一盞環照白燈
以代替本條 1 款規定的號燈。如可行,也應顯示舷燈;
(3)長度小於12 米的機動船的桅燈或環照白燈,如果不可能裝設在船的首尾
中心線上,可以離開中心線顯示,如果其舷燈合並成一盞,則應裝在船的
首尾中心線上,或盡量裝設在桅燈或環照燈所在首尾線的附近。
第二十四條 拖帶和頂推
1.機動船當拖帶時應顯示:
(1)垂直兩盞桅燈,以取代第二十三條1 款(1)項或1 款(2)項規定的號燈。
當從拖輪船尾量到被拖物體後端的拖帶長度超過200 米時,垂直顯示三盞這樣
的號燈;
(2)兩盞舷燈;
(3)一盞尾燈;
(4)一盞拖帶燈垂直於尾燈的上方;
(5)當拖帶長度超過200 米時,在最易見處顯示一個菱形體號型。
2.當一頂推船和一被頂推船牢固地連接成為一組合體時,則應作為一艘機動船,
顯示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號燈。
3.機動船當頂推或旁拖時,除組合體外,應顯示:
(1)垂直兩盞桅燈,以取代第二十三條1 款(1)項或1 款(2)項規定的號燈;
(2)兩盞舷燈;
(3)一盞尾燈;
(4)適用本條1 或3 款的機動船,還應遵守第二十三條1 款(2)項的規定。
5.除本條7 款所述外,一被拖船或拖物體應顯示:
(1)兩盞舷燈;
(2)一盞尾燈;
(3)當拖帶長度超過200 米時,在最易見處顯示一個菱形體號型。
6.任何數目的船舶如作為一組被旁拖或頂推時,應作為一艘船來顯示號燈:
(1)一艘被頂推船,但不是組合體的組成部分,應在前端顯示兩盞舷燈;
(2)一艘被旁拖的船應顯示一尾燈,並在前端顯示兩盞舷燈。
1.一艘不易覺察的、部分淹沒的被拖船舶或物體或者這類船舶或物體的組合體
應顯示:
(1)除彈性拖曳體不需要在前端或接近前端處顯示燈光外,如寬度小於25 米,
在前後兩端或接近前後兩端處各顯示一盞環照白燈;
(2)如寬度為25 米或25 米以上時,在兩側最寬處或接近最寬處,另加兩盞環
照白燈;
(3)如長度超過100 米,在(1)和(2)項規定的號燈之間,另加若干環照白
燈,使得這些燈之間的距離不超過 100 米;
(4)在最後一艘被拖船舶或物體的末端或接近末端處,顯示一個菱形體號型,
如果拖帶長度超過 200 米時,在盡可能前部的最易見處另加一個菱形體號
型。
8.凡由於任何充分理由,一被拖船舶或物體不可能顯示本條5 或7 款規定的號
燈或號型時,應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使被拖船舶或物體上有燈光,或者至少
能表明這種船舶或物體的存在。
9.凡由於任何充分理由,使得一艘通常不從事拖帶作業的船舶不可能按本條1
或 3 款的規定顯示號燈,這種船舶在從事拖帶另一遇險或需要救助的船舶時,
就不要求顯示這些號燈,但應採取如第三十六條所准許的一切可能措施來表
明拖船與被拖船之間關系的性質,尤其應將拖纜照亮。
第二十五條 在航帆船和劃槳船
1.在航帆船應顯示:
(1)兩盞舷燈;
(2)一盞尾燈。
2.在長度小於20 米的帆船上,本條1 款規定的號燈可以合並成一盞,裝設在桅
頂或接近桅頂的最易見處。
3.在航帆船,除本條1 款規定的號燈外,還可在桅頂或接近桅頂的最易見處,
垂直顯示兩盞環照燈,上紅下綠。但這些環照燈不應和本條2 款所允許的合
色燈同時顯示。
4.(1)長度小於7 米的帆船,如可行,應顯示本條1 或2 款規定的號燈。但如
果不這樣做,則應在手邊備妥白光的電筒一個或點著的白燈一盞,及早
顯示,以防碰撞。
(2)劃槳船可以顯示本條為帆船規定的號燈,但如不這樣做,則應在手邊備
妥白光的電筒一個或點著的白燈一盞,及早顯示,以防碰撞。
5.用帆行駛同時也用機器推進的船舶,應在前部最易見處顯示一個圓錐體號型,
尖端向下。
第二十六條 漁船
1.從事捕魚的船舶,不論在航還是錨泊,只應顯示本條規定的號燈和號型。
2.船舶從事拖網作業,即在水中拖曳爬網或其他用作漁具的裝置時,應顯示:
(1)垂直兩盞環照燈,上綠下白,或一個由上下垂直、尖端對接的兩個圓錐體
所組成的號型;長度小於20 米的船舶,可以顯示一個籃子以取代這種號
型;
(2)一盞桅燈,後於並高於那盞環照綠燈;長度小於50 米的船舶,則不要求
顯示該桅燈,但可以這樣做;
(3)當對水移動時,除本款規定的號燈外,還應顯示兩盞舷燈和一盞尾燈。
3.從事捕魚的船舶,除拖網作業者外,應顯示:
(1)垂直兩盞環照燈,上紅下白,或一個由上下垂直、尖端對接的兩個圓錐體
所組成的號型;長度小於20 米的船舶,可以顯示一個籃子以取代這種號
型;
(2)當有外伸漁具,其從船邊伸出的水平距離大於150 米時,應朝著漁具的方
向顯示一盞環照白燈或一個尖端向上的圓錐體號型;
4.在鄰近其他從事捕魚船舶處從事捕魚的船舶,可以顯示本規則附錄二所述的
額外信號。
5.船舶不從事捕魚時,不應顯示本條規定的號燈或號型,而只應顯示為其同樣
長度的船舶所規定的號燈或號型。
第二十七條 失去控制或操縱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1.失去控制的船舶應顯示:
(1)在最易見處,垂直兩盞環照紅燈;
(2)在最易見處,垂直兩個球體或類似的號型;
(3)當對水移動時,除本款規定的號燈外,還應顯示兩盞舷燈和一盞尾燈。
2.操縱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除從事清除水雷作業的船舶外,應顯示:
(1)在最易見處,垂直三盞環照燈,最上和最下者應是紅色,中間一盞應是白
色;
(2)在最易見處,垂直三個號型,最上和最下者應是球體,中間一個應是菱形
體;
(3)當對水移動時,除本款(1)項規定的號燈外,還應顯示桅燈、舷燈和尾
燈;
(4)當錨泊時,除本款(1)和(2)項規定的號燈或號型外,還應顯示第三十
條規定的一盞或兩盞號燈或一個號型。
3.從事一項使拖船和被拖體雙方在偏離所駛航向的能力上受到嚴重限制的拖帶
作業的機動船,除顯示第二十四條1 款規定的號燈或號型外,還應顯示本條
2 款(1)和(2)項規定的號燈或號型。
4.從事疏浚或水下作業的船舶,當其操縱能力受到限制時,應顯示本條2 款(1)、
(2)和(3)項規定的號燈和號型。此外,當存在障礙物時,還應顯示:
(1)在礙障物存在的一舷,垂直兩盞環照紅燈或兩個球體;
(2)在他船可以通過的一舷,垂直兩盞環照綠燈或兩個菱形體;
(3)當錨泊時,應顯示本款規定的號燈或號型以取代第三十條規定的號燈或
號型。
5 當從事潛水作業的船舶其尺度使之不可能顯示本條4 款規定的號燈和號型時,
則應顯示:
(1)在最易見處,垂直三盞環照燈,最上和最下者應是紅色,中間一盞應是白
色;
(2)一個國際信號旗「A」的硬質復製品,其高度不小於1 米,並應採取措施
以保證周圍都能見到。
6.從事清除水雷作業的船舶,除第二十三條為機動船規定的號燈或第三十條為
錨泊船規定的號燈或號型外,還應顯示三盞環照綠燈或三個球體。這些號燈
或號型之一應在接近前桅桅頂處顯示,其餘應在前桅桁兩端各顯示一個。這
些號燈或號型表示他船駛近至清除水雷船 1000 米以內是危險的。
7.除從事潛水作業的船舶外,長度小於12 米的船舶,不要求顯示本條規定的號
燈和號型。
第二十八條 限於吃水的船舶
限於吃水的船舶,除第二十三條為機動船規定的號燈外,還可在最易見處垂直
顯示三盞環照紅燈,或者一個圓柱體。
第二十九條 引航船舶
1.執行引航任務的船舶應顯示:
(1)在桅頂或接近桅頂處,垂直兩盞環照燈,上白下紅;
(2)當在航時,外加舷燈和尾燈;
(3)當錨泊時,除本款1 項規定的號燈外,還應顯示第三十條對錨泊船規定的
號燈或號型。
2.引航船當不執行引航任務時,應顯示為其同樣長度的同類船舶規定的號燈或
號型。
第三十條 錨泊船舶和擱淺船舶
1.錨泊中的船舶應在最易見處顯示:
(1)在船的前部,一盞環照白燈或一個球體;
(2)在船尾或接近船尾並低於本款(1)項規定的號燈處,一盞環照白燈。
2.長度小於50 米的船舶,可以在最易見處顯示一盞環照白燈,以取代本條1
款規定的號燈。
3.錨泊中的船舶,還可以使用現有的工作燈或同等的燈照明甲板,而長度為10
0 米及100 米以上的船舶應當使用這類燈。
4.擱淺的船舶應顯示本條1 或2 款規定的號燈,並在最易見處外加:
(1)垂直兩盞環照紅燈;
(2)垂直三個球體。
5.長度小於7 米的船舶,不是在狹水道、航道、錨地或其他船舶通常航行的水
域中或其附近錨泊時,不要求顯示本條 1 和2 款規定的號燈或號型。
6.長度小於12 米的船舶擱淺時,不要求顯示本條4 款(1)項和(2)項規定
的號燈或號型。
第三十一條 水上飛機
當水上飛機不可能顯示按本章各條規定的各種特性或位置的號燈和號型時,則
應顯示盡可能近似於這種特性和位置的號燈和號型。

『肆』 怎樣看交通信號燈--紅綠燈

車輛在十字路口需要等到綠燈才可以左轉彎,遇到紅燈時不可以左轉彎。

通過十字路口紅綠燈須知:

紅燈亮起時,車輛越過停止線,從停止線內到線外,這肯定已經構成違法行為,但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車輛越過停止線距離短,不妨礙行人或其他車輛通行,則算越過停止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停止信號時,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遇停止信號時,超越停止線停車的,則記2分,罰款50元。

第二種情況是,車輛越過停止線距離長,妨礙行人或者其他車輛正常通行,則可以認定為闖紅燈。

注意:

在十字路口,四面都懸掛著紅、黃、綠、三色交通信號燈,它是不出聲的「交通警察」。紅綠燈是國際統一的交通信號燈。紅燈是停止信號,綠燈是通行信號。交叉路口,幾個方向來的車都匯集在這兒,有的要直行,有的要拐彎,到底讓誰先走,這就是要聽從紅綠燈指揮。

紅燈亮,禁止直行或左轉彎,在不礙行人和車輛情況下,允許車輛右轉彎;綠燈亮,准許車輛直行或轉彎;黃燈亮,停在路口停止線或人行橫道線以內,已經繼續通行;黃燈閃爍時,警告車輛注意安全。

『伍』 國際信號的交通燈是怎麼回事

紅燈停、綠燈行、黃燈亮起是示警。
交通三色信號燈的意思國際通用。

『陸』 國際求救信號SOS用聲音和燈光怎麼表示

敲擊聲音:是用間隔的長短來表示聲音的長短,如敲(停3秒)敲(停3秒)敲(停3秒)表示三長,敲(停1秒)敲(停1秒)敲(停1秒)表示三短。

用燈光:則是以亮的時間來表示聲音的長短,如亮---滅---亮---滅---亮---滅---表示三長,亮-滅-亮-滅-亮-滅-表示三短。


(6)國際信號燈有哪些擴展閱讀

通用遠程表達方式:

求救方式一:發出聲響,三短三長三短(. . . _ _ _ . . .)莫爾斯電碼。

求救方式二:燈光,如手電筒,三短三長三短(開關燈) .


亮200、滅200、亮200、滅200、亮200、滅500、亮400、滅200、亮400、滅200、亮400、滅500、亮200、滅200、亮200、滅200、亮200、滅1300 (MS)循環 低電平LED亮。

用火

在黑暗中,火是最有效的信號手段。生三堆火,使之圍成三角形(國際通用的受困信號),或者排成直線,每堆火之間相距大約25碼(23米)。

S.O.S.是國際莫爾斯電碼救難信號,並非任何單詞的縮寫。鑒於當時海難事件頻繁發生,往往由於不能及時發出求救信號和最快組織施救,結果造成很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國際無線電報公約組織於1908年正式將它確定為國際通用海難求救信號。

這三個字母組合沒有任何實際意義,只是因為它的電碼 ...---...(三個圓點,三個破折號,然後再加三個圓點)在電報中是發報方最容易發出,接報方最容易辨識的電碼。

『柒』 國際信號燈

各國的道路交通信號燈是由各國的法律規定的,雖然大部分規定相同或相似,但不是國際信號燈,地球上也沒有道路交通的國際信號燈。
希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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