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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承認哪些國際法

發布時間:2022-07-15 07:03:48

『壹』 國際法的中國與國際法

中國在春秋戰國時代,各「國」之間就互通使節、訂立同盟、締結條約、召開會議,以及進行斡旋、調停、仲裁等解決紛爭的活動。還有一些關於戰爭的規則,但是,當時所謂「國」,並不是近代意義的國家。因此,當時的一些規則,並不能稱為國際法。至秦統一中國,兩千年來,中國基本上是一個統一的國家。周圍劃土而治的部族和民族都成為「天朝」的「藩屬」,實際上或名義上受中國的保護,而與中國不處在平等的地位,在這種條件下,也沒有國際法可言。
但是,在漫長的歷史中,中國也曾與較遠的外國有使節往來或建立通商關系。明代的鄭和七次下南洋,遠達非洲。外國也曾派使來華,到了16世紀歐洲資本主義興起以後,往來更多。但是,這種中外往來關系若斷若續,零星分散。在中國方面,中華帝國思想毫未動搖,有時採取凌駕萬國之上的唯我獨尊態度,有時採取閉關自守的政策,拒絕對外往來。在這種情況下,在中國與外國之間難以建立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 西方國際法介紹到中國來是19世紀中葉以後的事情。此前,在1648年左右,有一個義大利神甫衛匡國(M.馬蒂尼,1614~1661)曾把國際法先驅者西班牙法學家F·蘇亞雷斯(1548~1617)國際法著作的一 部分譯成中文。在1689年中俄尼布楚條約談判中充當中國代表團譯員的葡萄牙耶穌會傳教士徐日升(1645~1703)在他的日記中多次提到國際法,而在當時的談判中也似乎注意到國際法上有關條約的規則。但是,當時中國皇帝和高級官員是否閱讀過譯成中文的國際法著作,或者是否通過耶穌會傳教士了解到國際法的一些內容,迄今無可考。無論如何,從那時一直到19世紀中葉鴉片戰爭的150多年中,在中國還沒有人提到國際法。
在鴉片戰爭發生之前,欽差大臣林則徐到廣州查辦鴉片時,曾經叫人廣泛搜集材料,以了解外國情況,並叫人把瑞士人E. de瓦泰爾(1714~1767)的《萬國法》一書關於戰爭和外國人待遇的幾段譯成漢文,稱為《各國律例》。林則徐也的確參考了這些譯文來對付英國人:宣布鴉片為違禁品,要求交出燒毀;然後,致書英女王,要求停止鴉片買賣;最後,則採取武力行動,嚴格禁煙。特別從林則徐致英女王書中,可以看到間接引用了瓦泰爾的說法。但譯文只是片段的,影響也只是一時的。
全面地把近代國際法介紹到中國來,是從同文館總教習美國傳教士丁韙良(1827~1916)把美國國際法學者H.惠頓(1785~1848)的《國際法原理》一書譯成漢文開始的。惠頓這部書在當時是在各國外交界享有盛名的國際法著作。為了敦促清政府派遣駐外使節,當時在中國海關任要職的英國人赫德(1835~1911)曾把這部書中有關使節的章節譯成漢文,供總理衙門參考。1864年,在美國駐華公使蒲安臣(1820~1870)的支持下,丁韙良作為同文館總教習,把這部書全部譯成漢文,名之為《萬國公法》。這是譯成漢文的第一部國際法著作,此後,還有若干西方國際法著作譯成了漢文。國際法對中國對外關系產生了一些影響。
正當惠頓的《國際法原理》譯成漢文時,1864年,在普丹戰爭中,發生普魯士軍艦在渤海灣拿捕一艘丹麥船的事件。總理衙門以國際法上領海主權原則為依據向普魯士提出抗議,獲得該船的釋放。清朝官員覺得國際法還有些用處,在辦理「夷務」時也偶然參考。當時有人認為中國如果依據國際法辦事,可以避免遭受外國的禍害,這自然是一種幻想;也有人認為,國際法是外國「體制」,不過是「虛理」,不足為憑,實際上有利於強國,而不利於弱國。
對於國際法介紹到中國來,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在基本上是持消極態度的,甚至有人提出,中國如果了解國際法,將給歐洲強國製造無窮麻煩。事實上,西方資本主義、帝國主義國家從來沒有按照國際法來處理它們與中國的關系。它們從來沒有把中國看作主權平等的國家,而把中國視為「非文明」國家,劃在國際法的適用范圍之外。 自從1840年鴉片戰爭一直到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的109年中,中國歷遭帝國主義的壓迫、侵略,淪為半殖民地。西方國家在對待中國的關繫上,從來無視國際法,而依靠赤裸裸的武力。它們在中國 侵佔領土,奪取租借地,設立租界,劃分勢力范圍;駐扎軍隊;剝奪中國關稅自主權,攫取種種經濟特權;建立領事裁判權制度;控制鐵路、郵電事業,等等。它們迫訂不平等條約,攫取帝國主義特權;這些不平等條約和帝國主義特權,在國際法上,是完全非法的。一百多年來,中國人民一直為堅持要求廢除不平等條約和取消帝國主義特權,進行了不懈的斗爭。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及其貢獻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廢除了一切不平等條約,中國人民反對帝國主義的斗爭取得了偉大的勝利。中國以主權、獨立、平等國家的資格登上了國際舞台,成為國際社會的一個平等成員,並一貫主張同任何國家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領土主權的基礎上進行正常的往來。這就為國際法的適用造成了良好的條件。30多年的實際情況表明:中國承認各國所公認的符合現代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國際法原則、規則,採用各國所普遍採用的國際法規章制度,前者如《聯合國憲章》的宗旨與原則,後者如有關使領館的制度。而對於國際法中為帝國主義、殖民主義利益服務的原則、規則和制度,中國一向堅持反對,例如,反對以干涉原則為依據的侵略,廢除不平等條約、領土兼並制度等。同時,中國在對外關系中不斷為國際法的發展作出了自己的貢獻。在國家和政府的承認、國籍、條約、使節權、和平解決爭端等等方面,都有新的實踐,對國際法加以革新和補充。
中國作為第三世界的一個發展中國家,將與所有第三世界國家及一切愛好和平的國家一起,共同努力,繼續推動現代國際法向健康的、正確的方向發展。 國際法基本原則是指被各國公認的、具有普遍意義的、適用於國際法一切效力范圍的、構成國際法基礎和核心並具有強行法性質的國際法原則。國際法基本原則具有四個特徵:(一)得到國際社會成員的公認,具有最高權威;(二)具有普遍拘束力,即所有國家和其他國際法主體均受基本原則的拘束;(三)適用國際法的一切領域;(四)構成國際法的基礎。所有現存的和新產生的國際法規范均應符合國際法基本原則的精神,不得違背,否則就不能發生效力。基本原則的性質:是國際法的最高原則,是國際法當中的強行法的一部分。最著名、最有影響的國際法基本原則體系有下述兩個。第一:聯合國大會在1970年一致通過了《國際法原則宣言》 ,宣布了七項基本原則:1、禁止非法使用威脅或武力,2、和平解決國際爭端,3、不幹涉內政,4、國家合作,5、各民族享有平等權利與自決權,6、各國主權平等,7、履行依憲章所承擔義務。第二:和平共處五項原則,1、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2、互不侵犯,3、互不幹涉內政,4、平等互利,5、和平共處。從國際法淵源的角度看,這五項原則已為世界大多數國家所接收。

『貳』 中國法律分為哪幾種

中文名:法律體系

別名:法的體系
學科分類:法學
應用領域:民事,行政
國際法第一,法律體系是一個國家全部現行法律構成的整體。
第二,法律體系是一個由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形成的呈體系化的有機整體。
第三,法律體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門類齊全、結構嚴密、內在協調。
第四,法律體系是客觀法則和主觀屬性的有機統一。
另有法律體系的特徵
1、法律體系是一國國內法構成的體系,包括被本國承認的國際法。
2、它是現行法構成的體系
3、構成法律體系的單位是法律部門,法律部門是由若干相關的法律規范構成的,因此法律規范是法律體系構成的最基本單位。
4、法律體系不同於立法體系,立法體系構成單位是規范性文件。

中國法律
經濟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指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與社會主義的根本任務相一致,以憲法為統帥和根本依據,由部門齊全、結構嚴謹、內部協調、體例科學、調整有效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規所構成,是保障我們國家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前進的各項法律制度的有機的統一整體。這個體系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三個層次,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七個法律部門組成。
從法的制定和法的實施上考量,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只有一個。人大專門委員會、政府部門和地方都沒有自己獨立的「法律體系」,這些機構既沒有必要更沒有可能在國家法律體系之下或以外建立自己獨立的「法律體系」。
憲法及憲法相關法
憲法是整個法律體系的基礎,主要表現形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9.外交部發布《對外使用國徽圖案的辦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16.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17.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的決議
18.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實施條例》的批復通知
1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決定
2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決定
民商法
民法是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
商法是調整作為平等主體之間的商事關系或商事行為的法律。
1.民法2.所有權及相關財產權3.知識產權4.債權5.婚姻家庭繼承6.市場經濟主體7.證券、期貨、債券8.海商9.保險10.票據11.租賃
行政法
1.外交外事2.民政3.司法4.公安5.人事、公務員制度6.紀檢7.監察8.立案9.民族事務10.宗教11.僑務12.港澳事務13.台灣事務14.教育15.科技16.文化17.新聞出版18.廣播電影電視19.體育20.醫葯衛生21.人口與計劃生育22.城鄉建設23.環境保護24.海關25.旅遊26.氣象27.地震與地質災害28.測繪

『叄』 中國的國際法和國內法有哪些

中國指定的所有法律都是國內法,而國際法只是國際組織指定的一些法律,中國政府可以提出保留。

『肆』 到至今為止,我國已簽約了哪些國際公約

截止至2019年我國簽約的國際公約有:

1、《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

《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是聯合國主持下制定的第一個關於人權問題的國際公約,於1948年12月9日在巴黎舉行的聯合國大會第3屆會議第260A號決議通過,1951年1月12日生效,有效期10年。嗣後公約對未聲明退約的締約國繼續有效,以5年為一期。

中國於1983年加入該公約,但對公約第9條(規定締約國間關於公約的解釋、適用或實施的爭端,經爭端一方請求,應提交國際法院)予以保留。

2、《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1979年12月18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由聯合國大會通過。1981年9月3日在第二十個國家批准這項公約之後,它作為一項國際公約開始生效。到1989年公約誕生十周年之後,已有將近100個國家同意受其條款的約束。

至2006年3月止,該條約有183個成員國。1981年9月3日,《公約》對中國生效,中國成為《公約》最早的締約國之一。至今,中國已提交6次國家報告。

公約的成員國須承諾履行一系列的措施,中止一切形式對婦女的歧視,包括:確保當地法制男女平等;設立機構有效保障婦女免受歧視;消除個人、組織、企業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

3、《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約》

1951年6月29日國際勞工組織大會第三十四屆會議通過。1953年5月23日生效。截至1997年1月1日,締約國為126個。男女平等是聯合國始終堅持的原則。

《聯合國憲章》宣布各會員國決心重申男女平等權利的信念。為保障男女平等的權利,尤其是保證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國際勞工組織大會通過了這個公約。公約規定了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基本原則。

中國於1990年9月7日批准《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約》。同年11月2日該公約對中國生效。

4、《兒童權利公約》

兒童權利公約適用於全世界的兒童,即18歲以下的任何人。 聯合國1989年11月20日第44屆聯合國大會第25號決議通過,是第一部有關保障兒童權利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性約定,於1990年9月2日在世界生效。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批准了《兒童權利公約》,從此《兒童權利公約》成為我國廣泛認可的國際公約。 截至2015年10月,締約國為196個。該公約旨為世界各國兒童創建良好的成長環境。

5、《就業政策公約》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批准國際勞工組織1964年第四十八屆大會通過的《就業政策公約》。

『伍』 中國加入了哪些國際公約或國際組織關於涉外法律文件公證認證

中國沒有加入哪些國際公約。要辦理涉外文件公證認證的話,只能辦理使館公證認證,其他國際條約也就只有海牙認證。而海牙認證只針對已經是加入海牙公約的國家。中國香港和澳門是承認海牙認證的文件的。

『陸』 我國現存關於國際公約的國內適用法律規定有哪些實踐中又如何

公約 是條約的一種,通常指國際間為關政治、經濟、文化、技術等重大國際問題而舉行國際會議,最後締結的多方面的條約。公約通常為開放性的,非締約國可以在公約生效前或生效後的任何時候加入。有的公約由專門如集的國際會議制定。公約除了傾向於立法形式的多邊條約以外,它與條約並無實質性差別。它的內容一般是專門性的,不如條約的內容重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條約直接在國內適用的情形下,國際條約的效力高於國內法。這主要集於國際民商事領域。對於條約與國內法的相比較的效力,我國在這一問題上亦無原則性法律規定。但一些專門的法律、法規作出條約與國內法發生沖突時,條約效力高於國內法規定。《民法通則》第142條的規定表明,條約的效力高於國內民事法律的。《民事訴訟法》重復了這樣的規定。
國際法,

『柒』 中國有沒有批准聯合國海洋國際公約類似公約中國批准了幾個

中國並未簽字接受國際海洋法庭管轄

由於在公約中嚴重受限,美國政府直到今天仍拒絕批准《公約》。

陳德恭回憶,1982年《公約》通過的最後時刻,美國更換了代表團團長,突然宣布對公約有重大保留意見。

美國反對的部分主要集中在深海礦產問題上,包括要求在新成立的國際海底管理局擁有否決權。與此同時,美國還與英國、法國、聯邦德國等謀求另外訂立條約,作為抗衡。

2012年春天,美國國防部長帕內塔開始了新一輪推動《公約》獲美國參議院批準的努力。這項表決可能在2013年進行。

在美國國內,對《公約》的態度也有分歧。比如對於美國海軍在亞太地區收集情報問題,有人認為《公約》並沒有賦予美國這種權利,加入會受限;而帕內塔認為,加入《公約》才可以確保美國在這些海域航行自由和使用領空權。

享有權利而不受約束---這樣的期待讓一些國家對《公約》做出有利於自己的解釋,而《公約》出於妥協需要的模糊表述又似乎提供了彈性空間。

根據《公約》設立了國際海洋法法庭等機構處理爭端,此外,還可以通過國際法庭、仲裁程序強制解決爭端。

中國在這個問題上保持一貫作風。在中國外交語境中,任何國家之間的爭端應當在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以及平等基礎上協商解決,而不是由第三方機構和國家介入或裁決。

早在1972年恢復聯合國合法席位時,中國就沒有聲明承認國際法院的管轄為「當然而具有強制性」。

1976年,中國代表在第五期會議上發言指出:發生在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爭端屬於沿海國主權和專屬管轄權的范圍之內,應該按照沿海國的法律和規定處理,不應適用於公約的解決爭端機制。

最後,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再次折中,將上述解決爭端部分作為一個選擇性議定書,由各國自願簽署。中國並未簽署這些文件。

「有些南海周邊國家動不動就說拉我們去國際海洋法庭,毫無意義。我們當年就沒有答應受其管轄。」陳德恭說。

1982年12月10日,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閉幕。在最後的會議上,中國代表團團長韓敘再次聲明:「關於大陸架的定義以及相向和相鄰國家間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劃界原則,公約有關條款的規定也是有缺陷的。中國代表團對此曾經表明過自己的原則立場。」

對於海洋領域而言,「走出去」的勢頭愈加明顯,而《公約》看起來「對我們的限制越來越多」。比如,中國近海漁業資源空間越來越小,與其他國家協議進行遠洋捕撈在所難免。

不過,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和《公約》畢竟部分地改變了大航海時代以來的海權理論。它期望在和平框架內通過協商、裁決,而不是通過造艦競賽和海戰來解決海洋爭端。

正如凌青所說,二戰前大國用戰爭瓜分了陸地資源,而這次對海洋資源的劃分「竟然沒有通過戰爭,卻通過談判方式取得共識,基本達成協議」。

同時,傳統海權理論中並不存在的環境保護等都成為共識,這也是《公約》至今正面效應最為明顯的部分。

「從這次會議和海洋法公約達成的實際情況來看,解決海洋糾紛的根本力量還是一個國家的實力。」陳德恭說。

《公約》是妥協折中的產物,因此很難對復雜的海權糾紛作出明確徹底的解決,當事國家的實力對比和利弊權衡,才是選擇糾紛解決方式的決定性因素。

『捌』 中國加入了那些國際公約

截止2020年,中國加入的公約有:

1、《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

《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是聯合國主持下制定的第一個關於人權問題的國際公約,於1948年12月9日在巴黎舉行的聯合國大會第3屆會議第260A號決議通過,1951年1月12日生效,有效期10年。嗣後公約對未聲明退約的締約國繼續有效,以5年為一期。

中國於1983年加入該公約,但對公約第9條(規定締約國間關於公約的解釋、適用或實施的爭端,經爭端一方請求,應提交國際法院)予以保留。

2、《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1979年12月18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由聯合國大會通過。1981年9月3日在第二十個國家批准這項公約之後,它作為一項國際公約開始生效。到1989年公約誕生十周年之後,已有將近100個國家同意受其條款的約束。

至2006年3月止,該條約有183個成員國。1981年9月3日,《公約》對中國生效,中國成為《公約》最早的締約國之一。至今,中國已提交6次國家報告。

公約的成員國須承諾履行一系列的措施,中止一切形式對婦女的歧視,包括:確保當地法制男女平等;設立機構有效保障婦女免受歧視;消除個人、組織、企業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

3、《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約》

1951年6月29日國際勞工組織大會第三十四屆會議通過。1953年5月23日生效。截至1997年1月1日,締約國為126個。男女平等是聯合國始終堅持的原則。

《聯合國憲章》宣布各會員國決心重申男女平等權利的信念。為保障男女平等的權利,尤其是保證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國際勞工組織大會通過了這個公約。

公約規定了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基本原則。中國於1990年9月7日批准《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約》。同年11月2日該公約對中國生效。

4、《兒童權利公約》

兒童權利公約適用於全世界的兒童,即18歲以下的任何人。 聯合國1989年11月20日第44屆聯合國大會第25號決議通過,是第一部有關保障兒童權利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性約定,於1990年9月2日在世界生效。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批准了《兒童權利公約》,從此《兒童權利公約》成為我國廣泛認可的國際公約。 截至2015年10月,締約國為196個。該公約旨為世界各國兒童創建良好的成長環境。

5、《就業政策公約》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批准國際勞工組織1964年第四十八屆大會通過的《就業政策公約》。

『玖』 中國國內法所涉及的有關國際的主要法律有哪些

中國國內法所涉及的有關國際的主要法律有外貿體制、知識產權、行政法、外資法等領域的法律
國際法這個概念在中國國際法學界與國際法教育領域有兩種理解。
第一種是廣義理解,也就是教育部學科劃分的依據,國際法大學科包含了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三個學科。
第二種是狹義理解,也就是傳統理解,國際法=國際公法,
國際法和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分別是獨立的學科,比如傳統的經典教科書,《奧本海國際法》,中國國際法開山鼻祖周鯁生先生的教材都取名《國際法》。

『拾』 關於國際法的承認問題!

相互承認-----一個既存政府在對新政府作出承認時,新政府也同時承認既存政府,雙方互為承認者和被承認者。同時,雙方的承認互為前提條件,任何一方的不承認必然導致另一方的不承認。 此理論為蘇聯和我國在實踐中予以運用,被認為是對國際法的發展做出的貢獻.

逆承認原則也為中國所採納,其實不過十相互承認原則的另一個說法.你可以從相互承認的內涵中理解這個"逆"的意思.

國際法承認問題上我國的實踐主要就是以上內容.由於歷史原因,要注意的一點是對我國的承認不是對新國家的承認而是對新政府的承認,承認意味著認可我國的立法\行政\司法的權力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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