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為什麼說國家是國際法的基本主體
國家之所以成為國際法的基本主體,主要取決於以下因素:?
1.國際關系主要是國家間關系。?
國際法是以國際關系為調整對象的法律。在當今國際社會中,國際關系種類繁多,但最基本和最主要的是國家間關系,國家在現代國際法律關系中仍然處於最主要的地位,起著最重要的作用。離開了國家間關系,國際法律關系就不可能形成和發展。國家在國際關系中的這種特殊重要地位,使之成為國際法的基本主體。?
2.國際法主要是國家間的法律。?
國際法主要是國家之間的法律,主要是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體。無論是習慣法,還是成文法,無論是國際法的傳統部門,還是國際法的新領域,其對象主要是國家,其主要內容是有關國家在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國家也因此當然是國際法權利和義務的主要承受者。國際法的特性決定了國家是國際法律關系的基本主體。
3.國傢具有主權。?
國傢具有主權,具有完全的、獨立的法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國家所擁有的這種能力是其他國際法主體所不具備的。國際組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是成員國通過協議授予的,其活動限制在成員國協議的授權范圍內。爭取獨立的民族,雖然可在一定條件下和一定范圍內直接承受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但由於其尚未形成為國家,因此不可能像國家那樣具有完全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由於國傢具有完全的、獨立的法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因此國家成為國際法的基本主體是被普遍接受的。
2. 如何看待國家
西塞羅《共和國》:國家乃人民之事業,而人民是許多人基於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結合起來的集合體。
韋伯《經濟與社會》(上):國家是一種制度性的權力運作機構,它在實施其規則時壟斷著合法的人身強制。
Duguit:國家是一種人群組織,在這個組織中,人被區分為統治者及被統治者。
Bodin:共和國是對公共事務的主權性管理。
恩格斯:國家無非是一個階級鎮壓另一個階級的機器。
總之,是一個成長於社會之中而又凌駕於社會之上的、以暴力或合法性為基礎的、帶有相當抽象性的權力機構。
如果我們將一國之內的諸組成部分依范圍大小列一個表,則國家的位置大概是:社會—政治—國家—政府。
祖國與國家的區別:前者是一個地域、文化、歷史、宗教、有時是民族及人種概念,而國家是一個政治權力機構。
國家與政府的區別:在國家與政府的關繫上,有時國家與祖國的概念不分。在分得十分清晰時,國家大於政府,尤其是國家是主權者的同義詞,而政府只是國家的僕人、權力的執行者、被委託人。
但在國際舞台上,國家的概念比在國內政治中寬泛很多。此時國家是國際法中的主體,是該國范圍內的整個社會的代表,是這個國家全體人民的代表,與國內政治中的祖國十分相近。
第一節 國家的起源
國家不是與市民社會一起誕生的,它是人類社會生活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產物,或用馬克思主義的觀點看,是社會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和表現。它應當是一個歷史現象,即在人類社會發展的一定階段誕生,又會在一定階段消失。
西方政治學界對國家起源的研究有兩種思路。一種是對人類不同的政治社會形態進行比較,以看出相對於其他政治權力組織形式,現代國家的特殊性。一種是對西方國家的發展軌跡進行歷史的觀察與描述。
第一種思路的結果是對現代國家三個特點的總結(即國家起源的三個標志):
1)統治者及官員的專業化。
2)權力中心的集中化。同時在全國范圍內形成了統一的、金字塔形的法律體系(在法制國家內:憲法—法律—法規—行政命令)或規范體系。
3)政治權力的制度化、非人格化、非家族化。這首先意味著抽象的公共權力與執政者的分離:執政者不是國家、不是公共權力本身,而只是它的一定時期內的執行者,或最多是代表。它還意味著公共權力的行使應嚴格限制在法定的范圍之內,其運用應嚴格遵守現行法律,而非統治者的個人好惡,要去除一切不確定性。
通過第二種思路的觀察,我們可以看到,國家是在市民社會中逐漸生長起來的,是為了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而被人創造出來的。
它大致經歷了以下幾個過程:在西方:以希臘城邦為代表的城邦制國家(City—State, Etat—Cité)—帝國(馬其頓或羅馬)—現代民族國家(Nation—State, Etat— Nation)。
在以中國為代表的東方,國家出現得比較早,且形式少有變化。秦王朝便已經奠定了中國現代國家的基礎。
在西方,現代民族國家的建立大概首先從13世紀的英國、法國開始,其典型特徵是王權與教權、封建主權力的斗爭,而在此過程中,國家相對於市民社會的獨立性也日益凸顯。
第一個階段是王權與教權的斗爭;
第二個階段是消除農奴、佃農對領主的人身依附關系,使得全國人民都只有一個上級:國王。在革命之後,這種對國王的忠誠轉化為對民族的忠誠,對祖國的忠誠,則現代意義上的公民就出現了。
第三個階段是各種政治機構、行政機構的出現,如市鎮議會、如各種咨詢機構(逐漸演化成政府各部)等,這是現代官僚政治的開始。
第四個階段是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關系的日益法制化。這個過程可以從英國大憲章算起,而到1628的Petition of Rihts和 1689的 Bill of Rights初步得以實現。它將政治權力及其運用規范到了一個成文法的框架之內,成為了後來代議制的先聲。到了北美獨立戰爭,特別是法國大革命,這一過程基本完成:制訂了成文憲法,制訂了人權與公民權法案,使得個人可以對抗國家的胡作非為。
在中國,國家的形成要比西歐早得多,且中間沒有如中世紀般的中斷。大概春秋末年、戰國以後,各諸侯國已經走上了非封建化的道路,國家的基本特徵和職能已經具備。到了秦王朝統一中國後此過程基本結束。此時的中國當然不是一個法制國家,但法制化並非國家的核心特徵。
在西方,國家起源的動力來源於沖突及社會各角色面對沖突而採取的對策。第一個動力來源於卡羅琳王朝解體後領主之間的軍事對立。隨之產生的不斷互動導致了國家權力的中央集權化。
第二個動力來自於經濟的發展:西歐經濟在15—16世紀後的迅速發展造成了社會階層的多元化及他們利益的互相沖突。各階層都無法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都無法獨占政治權力及經濟權力,無法否定他人的利益。為了不同歸於盡,只好採取妥協、協商的辦法,只好求助於一個相對超然而又強大的公共權力。
這些在15—17世紀間成型的西歐民族國家,一經建立便面對著無休止的外部威脅和沖突,便處於不斷的戰爭之中(一直到1945)。為了應付戰爭,它們需要增加稅收並將其更加制度化,需要建立完善的系統的官僚體系以治理內政、動員兵力,需要在民眾中喚起愛國主義情緒,需要建立一支強大的常備軍正如湯因比所說的挑戰/應戰機制。這個機制使得國家更加完善、現代化、強大。
馬克思主義對國家的起源做了自己獨特的解釋。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國家是社會在一定發展階段上的產物;國家是表示:這個社會陷入了不可解決的自我矛盾,分裂為不可調和的對立面而又無力擺脫這些對立面。而為了使這些對立面,這些經濟利益互相沖突的階級,不致在無謂的斗爭中把自己和社會消滅,就需要有一種表面上駕於社會之上的力量,這種力量應當緩和沖突,把沖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圍以內;這種從社會中產生但有自居於社會之上並且日益同社會脫離的力量,就是國家。」
列寧《國家與革命》: 「國家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和表現。在階級矛盾客觀上達到不能調和的地方、時候和程度,便產生國家。反過來說,國家的存在表明階級矛盾的不可調和。」
恩格斯認為,國家是在氏族組織瓦解的基礎上產生的,它與氏族組織既有著歷史的聯系,又有著原則的區別。
區別主要是:1)國家是按地域劃分居民的,而氏族是以血緣劃分的。2)特殊的暴力機關的建立—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等。
我們可以看到,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與西方資產階級學者的觀點的核心不同在於:前者認為國家表明了階級矛盾的不可調和,是一個階級壓迫另一個階級的工具;而後者認為國家是各階級之間利益沖突的裁判者。
第二節 國家的要素及類別
我們已經談到過,有時國家並不僅僅意味著行使於市民社會內部的政治權力,而是意味著在政治意義上的這個社會本身,如在國際關系中。正是在這個意義上,20世紀初的幾位法國和德國學者如Jellinek, Laband, Carré de Malberg,創立了國家三要素的理論,強調了政治權力與領土、人民的統一。
國家三要素理論可以如此概括:當在一個固定的領土范圍內居住著一個人民(經常是同一民族或有共同的認同感),而在這個人民中又行使著一個合法的政治權力時,便存在著國家。
所謂領土,在現在世界中是三維的:領土、領海、領空。
作為國家的基本要素,領土並不只是供人居住的一片土地,它同樣構成了這個國家、這個民族的歷史、文化、宗教記憶的一部分,是這個國家的象徵,是聯系人民、使他們自我認同及互相認同的紐帶。有時這後一個作用甚至引起不同種族、人民之間的沖突,如科索沃、耶路撒冷。
最理想的領土邊界當然是自然邊界:高山大河。但在更多情況下,現代國家的邊界是條約邊界。在19—20世紀,邊界的神聖性得到了國際社會的廣泛承認,成為了國家主權的載體。而20世紀末年,隨經濟的發展及各國間的相互依賴和交流,邊界的重要性又有變化的新趨勢。
所謂人民,在過去、特別是在西歐,首先是指一個民族。在現代,則是指所有服從於一個主權權力的人民。它可以是一個民族,也可以包括若干民族;可以是本國人,即通過血緣關系得到此地位的人,也可以是歸化了的外國移民,當他們離開自己的國土時,並不失去本國人民的資格。
人民並不僅僅是國家的臣民。在現代國家中,它首先是政治生活中的一個重要角色,是一個國家政治權力合法性的唯一來源,是一國的主權者。按照自然法理論及現代民主理論,它在國家權力出現之前便已存在,或者說國家是他們的創造物。在國內政治的領域中,人民更多地是被定義為公民,即有權參加政治事務的人。它超越了人們在經濟地位、文化、職業上的不同,使人們有了一個新的共同身份。
合法的政治權力(政府),是一國政治生活中的一個重要角色,一個法人。國家意志因而與統治者的個人意志不同。在國內事務中,它合法地管理著人民,公正地處理人民之間的沖突,以及作為中央權力處理與其他國內法人的關系。它壟斷著合法的強制權,單方面制訂法律規范,是一個權力機構。當然在現代法治國家中,公共權力也必須在它制訂的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活動。
國家的分類:
在人類學意義上,我們可以把國家分為單一民族國家或多民族國家。
在政治學意義上,我們可以將國家分為君主制國家或共和制國家、民主國家或專制國家。
在政治—經濟意義上,我們可以將國家分為自由主義國家或社會主義、國家干涉主義、國家保護主義國家(Etat Providence。
但我們這里的分類是公法意義上的,即將國家分為單一制國家unitary state—Etat unitaire(中央集權或地方分權的)與聯邦制國家federal state—Etat fédéral(還有所謂的邦聯制confedercy of state,但在我們這里,一個邦聯不是一個國家,而是一個國家聯盟,其中每一個都保留著它的主權權力)。
單一制國家的基本特徵是中央政權壟斷著全部憲法性權力,特別是立法權及司法權。從這個意義上講,其實單一制國家都是集權式的。
單一制國家可以是中央集權型的,也可以是地方分權型的(地方分權的定義,其與權力下放déconcentration和聯邦制的區別)。
聯邦制國家是指中央政權與地方政權分享憲法性權力,其方式及份額(程度)各國亦不完全相同。
3. 主權國家在國際政治中地位是由什麼及其在什麼決定的
主權國家無論大小強弱,在國際法的地位是平等的。因此主權國家在國際中的政治地位沒有決定因素。
4. 怎樣看待中國如今在國際中的地位:)
��權力、責任與大國地位
國際社會中的大國並非一個明確和清晰的概念,也沒有一個普遍和公認的劃分標准,但是,西方著名國際政治學家告訴我們,大國地位的獲得並非僅僅來源於自身的實力以及與小國力量的簡單對比,它還來源於國際社會的認同,包括大國群體認同、大國自我認同以及中小國家的外部認同。所謂大國群體認同,是指大國俱樂部成員之間依據權力和責任而進行的相互肯定,即互相承認或默認對方的大國身份和地位;所謂大國的自我認同,是指一個大國的自我意識,即依據自身的權力和責任自我肯定大國的身份和地位;所謂中小國家的外部認同,指的是大國憑借其權力以及對待國際義務和國際責任的態度而贏得的中小國家的地位認同。這正如成人認同一樣,它不僅以身體發育為前提,而且以承擔成人的義務為條件。因此,大國認同是由大國權力和大國責任兩個因素所決定的,權力和責任是大國認同的前提和條件。
需要分外強調和審慎加以甄別的是,責任只能是權力的正當運用,而不能是與此相對立的權力的不當運用,更不能是權力的濫用。前者往往基於基本公正的立場並以維護起碼的正義為目標,表現為權力行使的利他性,而後者則僅僅出於一己之私或以強權本身為目的,同時也不具有基於某種道義原則的任何正當名義,表現為權力行使的霸權主義或帝國主義性質。 然而,一個不爭的事實是,國際政治生活中的權力張揚似乎遠遠比前者更為尋常,「責任」一詞常常淪為帝國主義或霸權主義論調的嫁衣,其邏輯常常與「強權即公理」相並立,即「強權即責任」。美西戰爭時期,為霸佔菲律賓美國總統麥金利羅織的借口是:「事態的演進支配和主宰著人們的行為。我們不能不注意到,戰爭出人意料地給我們帶來了新的責任和義務。作為一個偉大的國家,我們應當承擔和履行這些責任,因為在我國成長壯大的歷程中,作為萬國之主的上帝從一開始就明白無誤地為我們立下了傳播文明的訓令和誓約」。 一位美國作家在論及美利堅帝國時同樣直白地聲稱,「帝國或者說帝國政府是一個集大國特點於一身的國家,它作為世界大國和全球范圍內的首要大國,自然而然地成為主要的責任者,即負責制定和維持必不可少的、起碼的國際秩序」。 首先提出責任倫理概念的馬克斯•韋伯在闡述德意志文化地位時認為,如果世界的控制權,尤其是未來文明的支配權被俄羅斯的官僚規則和盎格魯-薩克森的社會規范一分為二的話,那麼德國(而不是丹麥、荷蘭、瑞士以及挪威等小國)應當承擔責任,因為德國是大國,與小國不同的是它能夠把自身的砝碼加諸於天平之上。這些言論顯然飽含霸權主義和帝國主義的權力張揚,但它們內在的邏輯都是大國應當比小國承擔更大的責任,因而也從反面提示我們,防止或避免權力的不當運用特別是權力的濫用構成了政治責任另外的重要一面。
權力與責任相對稱的另一邏輯結果是,國家間權力的不均意味著責任大小和范圍的不同。赫德利•布爾在《無政府社會》一書中認為,正是由於國際社會中國家之間權力的不平等才使得大國在享有特權的同時,承擔著維護和維持國際秩序的義務和責任。所謂特權,主要體現為大國決定國際社會議程的權利,使得有些國家(弱小國家)的要求可被忽視,而另一些國家(強大國家)的要求則成為公認的國際社會議題。同時,國家間權力的不平等還起到了簡化國際關系結構的作用,使擁有更大發言權的國家,在一系列共同利益基礎上形成國際社會的核心,並藉此在國際社會制定和推行一系列規則。更為重要的是,大國可以通過控制相互間的關系,即通過(1)維持總體的均勢、(2)謀求避免和控制相互間的危機以及(3)謀求限制或抑制相互間戰爭的爆發而對國際秩序做出貢獻。同時,大國還可以通過發揮壓倒性的優勢而影響國際社會事態的總體發展方向,比如:(1)單方面地發揮地區性的絕對優勢;(2)相互尊重各自的勢力范圍;(3)由大國協調和大國共管等觀念所提示的聯合行動等。就大國與小國權力不均的意義。 但是同樣需要強調的是,這類大國特權和大國責任無論在國際法還是在國際倫理上都存在部分的不正當性或不合法性,有違國際正義的諸種原則,尤其是大國責任概念常常被用作強權和霸權政治的基本理由。比如,美國正是打著「大國義務與責任」的旗號捲入越南戰爭的,及至尋求脫身借口時仍然念念不忘「強權即責任」的霸權主義邏輯:「在國際舞台上曾經擁有絕對主宰地位的美國如今已經變成了國際關系中的普通一員……不能期望它承擔維護世界和平的特殊責任、在他國不願捲入的地方使用美國的軍事力量、支撐世界經濟並維持以美元為中心的世界金融體制」。 也是出於同樣的借口,美國捲入並持續干預著中國的台灣問題,至今仍然是中國實現統一的最大外部障礙。因此,國際社會的大國責任應當是大國自身利益與國際社會利益的真正統一,而不應是大國的一己之私。
中國應對國際社會責任的應有態度
中國持續至今的大國認同過程為上述「權力+責任」的大國認知模式提供了印證。應當說,上世紀70年代之前,中國由於認為「現有國際社會的本質是國際資本主義帝國主義的壓迫和剝削」而自我塑造為國際社會中的革命者角色,甚至一度把輸出革命作為外交的主題, 對那些可以統稱為國際機制或國際規范那類事物的看法也較為極端,比如,超級大國的武器控制談判被描述成做戲或是圖謀霸權控制,布雷頓森林體系則被視為資本主義經濟秩序中的食人猛獸,聯合國也一度被視為少數大國控制的骯臟的政治交易所。
20世紀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面對來自蘇聯霸權的威脅,中國「聯美抗蘇」的戰略從構想變為現實,恢復聯合國席位的態度由消極轉為積極並於1971年最終獲得了成功。聯合國席位的恢復和「聯美抗蘇」戰略的實現是中國開始在全球戰略安全與穩定方面廣泛承擔國際責任的兩大重要標志,它不僅表明了中國自身的大國意識,同時也表明中國的大國地位獲得了外部大國的認同。
另一方面,中國聯合國席位的恢復,則極大地改變了中國對包括國際法、外交規則、國際慣例、國際默契等國際機制和國際規范的看法,開始廣泛地承擔程序性責任,特別是1979年中國實行開放以後,「中國越來越明確地把廣泛參與國際社會並為此遵循其共同規則,當作通過現代化求強求富的一大前提條件」,在國際安全、世界經濟以及全球生態環境控制等領域開始廣泛承擔國際義務和責任,越來越明確地關注自身的大國形象。
由此可見,正是在國家實力上升的基礎上,中國承擔國際責任的深入和擴大推動了國際社會對於中國大國地位的認同,並為中國的持續崛起營造了良好的國際環境,這當然映示了隨著中國融入國際社會深度和廣度增大,中國對待國際責任進一步應有的態度。
中國廣泛參與國際機制、國際條約的行為取向塑造了中國作為國際社會「守法公民」的形象,增加了國際社會對中國大國地位特別是責任大國地位的認同,中國對於這類程序性責任積極負責的態度尤其增加了中國在新的國際機制和國際規則創制方面的份量和作用。上海合作組織和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的成立,充分顯示了中國作為責任大國的機制和規則創制能力。相信,這種創制能力的持續增強將為未來的東亞一體化進程提供主要的推力。
最後,必須指出的是,在西方看來,中國廣泛和深入承擔國際責任和義務的進程就是「西方化」的進程,而在中國自身看來,這一進程仍然是中華文明與西方文明交匯融合的過程,「和而不同」仍然是世界的未來面貌,也就是說,中國融入國際社會的過程絕不能等同於完全「西化」,更不是在國際舞台上仰承西方強勢世界的鼻息,中國國際責任的選擇與擔負應當而且也必須基於國家利益和國家實力的審慎計算指上,其宗旨應當是服務於和平崛起的國家大戰略要求。
5. 如何理解國家主權原則在國際法基本原則體系中的主導地位
其實很簡單,因為國家在國際法中的地位,就像社會中的個人一樣,人權是最基本的權利,是一個人作為人受到的最起碼的人格尊重,國家亦如此,沒有主權,就沒有談其他的基礎、條件! 故「主權獨立且至上」,不僅是國際法中的基本原則,是理解其他派生原則的基礎,而且,也是我們在國際交往中的基本態度和立場!
6. 國家主權原則的地位
國家是國際法的基本主體,在國際法律體系中處於主要地位。主權是國家的基本組成要素,是一個國家獨立自主地處理對內對外事務的最高權力。世界著名國際法學家奧本海給主權的定義是:「主權是最高權威,即一個獨立於世界上任何其他權威之外的權威。因此,依照最嚴格和最狹隘的意義,主權含有全面獨立的意思,無論在國土以內或在國土以外都是獨立的」。從概念上分析,獨立自主是國家主權最基本的屬性。國家之所以成為國家,即因為擁有完全的自主權力。在國家政治制度、經濟發展模式方面擁有獨立自主權。在國際法層面,各個國家無論大小、強弱,其主權是平等的。
國家主權原則是當代國際法的基石。當代國際法對主權原則的確認主要體現在1945年通過的《聯合國憲章》中。憲章的序言申述了「大小各國平等權利」的信念。憲章第二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本組織系基於各會員國主權平等之原則」。1970年的《國際法原則宣言》將各國主權平等之原則列為國際法七項基本原則中的第六項,並對主權原則的內容作出詳細說明:「其具體規定是:各國一律享有主權平等,各國不問經濟、社會、政治或其他性質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權利與責任,並為國際社會之平等會員國。」筆者試在本文中概括和分析國家主權在當代國際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國家主權在當代國際法中的地位
1、主權原則是國家基本權利的基礎
主權國家是現代國際法的基本主體。正因為有此作保證,國家才能獨立自主地處理其對內和對外事務。因此,主權原則是國家基本權利的基礎,也是國家區別於其它政治實體的標志。從一般的國際實踐看,國家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獨立權、平等權、自保權和管轄權。正因為有了主權,國家才能真正區別其它政治實體,才有其基本權利與義務。然而,在國際實踐中,國家主權原則受到來自多方面的挑戰。尤其是隨著經濟全球化和部分強國無視國際法基本原則,肆意踐踏別國主權,訴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的情況仍時有發生。各種非國家組織與集團的發展,國際干涉的日益增多,也對國家主權提出了挑戰,迫使國家主權受到越來越多的限制。
2、主權原則是最為基礎和核心的國際法原則
國家主權原則是其它任何原則的基礎和核心,國際法領域的原則、制度都是從它引伸和派生出來的,也就成為整個國際法的基礎和規范國際關系的基礎。聯合國及其聯合國的一系列國際文件對國家主權原則的規定,從法律上奠定了國家主權原則的重要地位。當然,國家主權原則在國際實踐中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它在不同時期的不同形勢下,也會出現對其他原則的傾斜和側重,譬如,有時較強調合作,有時更強調民族自決,有時則側重保護人權。因而,我們的任務是如何尋求和協調各重點實施原則與國家主權原則的統一,而非刻意擴大甚至製造它們之間的對立。
3、確立了主權平等與不幹涉的國際法原則
國家法中的國家主權有兩項重要原則:主權平等與不幹涉原則。首先,主權平等原則( sovereign equality )意指主權國家之間,在國際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方面是相等的。1970年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國際法原則宣言》中,詳盡闡明了主權平等原則的內容:包括:各國法律上一律平等;每一國均享有主權的固有權利;每一國均有義務尊重他國的國際人格;國家的領土完整及政治獨立不受侵犯;每一國均有權利自由選擇其政治、經濟及文化制度;每一國均有責任善意履行其國際義務,並與其它國家和平相處。其次,國際法上的不幹涉原則( non-intervention )是指國家和國際組織對屬於其它國家內部管轄事件的不幹涉,干涉代表著對於國家的領土完整和法律權益的損害,也就是對國家主權的侵害。
二、國家主權在當代國際法中的作用
1、堅持國家主權原則有利於發展國家關系
歷史經驗告訴我們,只有回到國家主權的基石上,才能發展國家之間的關系;相反,任何否定、限制國家主權的理論和實踐都是不利於國際關系的發展,也違反了公認的國際法理論和長期形成的國際慣例。以中美關系為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關於建立外交關系的聯合公報》自1978年12月16日公布以來已19個年頭了。中美關系在許多領域取得了進展,兩國間的一系列問題都以協議的形式固定下來了。在中美建交公報中,美方承諾只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就不能把台灣作為一個國家對待,更不能向台灣出售武器。
2、堅持國家主權原則有利於促進國際合作
國際合作是指國家之間為了解決某些國際問題或謀求共同發展而通過談判、簽訂條約、參加國際會議或加入國際組織等形式而進行的雙邊或多邊協作。國家間只要有共同的需要就存在著合作的可能性。一方面,國際合作是由每個國家獨立自主決策的,也是國家主權發揮作用的一種表現形式。另一方面,國際合作為各國解決國內問題開拓了更廣更有效的方法和途徑。國際合作只有在尊重而不是損害各國主權的前提下才能取得成功,並且主權原則貫穿於國際合作的全過程。
3、國際法上的主權原則是限制霸權的重要制度化裝置
在冷戰時期,弱小國家有兩種選擇,其一是在現實的政治游戲中通過縱橫捭闔的外交手段達到勢力均衡並藉以拓展生存空間;其二是在國際糾紛處理的過程中「據理力爭」,通過法律手段和國際輿論的壓力來保障自己的地位和利益。然而,自冷戰結構崩潰之後,全球一體化的大趨勢使前一種機制所起的作用在現階段已經微乎其微了,國際法上的主權原則成為限制霸權的重要制度化裝置。在缺乏一個世界政府的國際社會中,國家依然是主要行為者,也是執行維護人權和環保規范的主要政治機構。因此,國家依然是提供人類保護和安全的最主要的政治組織,主權概念也將與國家長存。
4、國家主權是人權的根本保障
人權不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對人權的保護與促進的主要責任在國家,拋開國家主權來談人權只能是空談。歷史反復證明,主權是人權的根本保障。無論是《聯合國憲章》還是《國際法原則宣言》所提出的人權保護與合作均是以確認國家主權和主權平等為前提的。一個國家,如果喪失了主權,受制於人、任憑他人宰割,那裡的人民就會失去一切權利。這是為近代一切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的歷史一再證實了的。自鴉片戰爭以來,由於西方列強的瓜分豆剖和壓迫盤剝,中國大地百業凋零、滿目瘡痍,億萬百姓流離失所、餓殍遍野,連生存權都不能保證,還哪裡談得上其他權利?中國人民的人權狀況的真正改變,是1949年新中國成立以後的事。這樣的歷史,中國人民永遠也不會忘記。尊重國家的主權,不僅是在國際范圍內進行經濟、政治和文化合作的基礎,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建立公正、合理的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的前提,也是有效地實現人權的國內保護和國際保護的根本條件。
5、引起國際法的變革甚至革命
全球化促進了生產的全球分工,在經濟、貿易領域各國的聯系程度較之以往更甚,經濟一體化程度加深,一些國際經濟組織便借機將其「觸角」延伸至成員國主權管轄的內部事務,不可避免地給國家主權帶來沖擊,引起當代國際法的變革甚至革命。經濟全球化、信息全球化等現象的出現,聯合國、世界貿易組織等國際組織的地位和作用方面的演變,給世界政治、經濟、文化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由此而來的一系列新問題,要求法律制度作出回應,予以調整和解決。國際法作為法律的一部分,也應對全球化問題作出反應。
總之,國家主權原則在當代國際法中具有核心地位,其要求各國在其相互關系中尊重對方的主權,尊重對方的國際人格,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侵犯。換言之,國家是獨立的、平等的,各國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內外事務的權利應當受到尊重,各國自行決定自己的命運、自由選擇自己的社會、政治制度和國家形式的權利應該得到保障,其他國家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侵略和干涉。國家主權原則對國家、對國際法都有重要意義,其已經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承認。
松開的記憶,飄落的莫名的塵埃,像起伏的微風,拂過腦海,留下一份情愁。一條街,沒有那些人,那些身影,卻能來回徘徊穿梭。街,行走時,縱然漫長,漫長,有時只為聽一顆流動的心的囈語。沉默,倔強,回望,忘記,記住,一切像斷了的弦,有時希望生活簡單就好,有時卻又莫名的頹廢其中。
有些路,只能一個人走;有些事,只能一個人去經歷。粗讀加繆、薩特的存在主義,它告訴我,人就是非理性的存在。光禿禿的枝椏、清寂的清晨、流動的陽光,飄落於心,或快意,或寂寥,映照心境,然而,有時卻只屬於那一刻。總之,一切只是心情。
人生的畫面一幅幅地剪輯,最後拼湊出的是一張五彩斑斕的水彩畫,有艷麗的火紅色,凝重的墨黑以及一抹憂郁的天藍色。人的記憶很奇特,那些曾經的過往,就像一幅幅的背景圖,只有一個瞬間,卻沒有以前或以後。比如,只能記得某個瞬間的微笑,只能在記憶的痕跡尋覓某時刻騎著單車穿過路口拐角的瞬間,卻都不知曉為何微笑,為何穿過街角。
一切,有時荒誕得像一場莫名情景劇。然而,這就是生活。
曾經的夢,曾經的痛,曾經的歌,曾經的熱情相擁,曾經的璀璨星空。
也許,多年以後,再也見不到的那些人,和著記憶的碎片飄盪而來,曾經伴著我們走過春華秋實。天空蔚藍,杜鵑紛飛,飛過季節,曾經萍水相逢,歡聚一堂,驀然回首,唯歌聲飄留。讓人憶起《米拉波橋》里的詩句:夜幕降臨,鍾聲悠悠,時光已逝,唯我獨留。
人在天涯,綿綿的思緒隨著微風飄浮,從布滿礁石的心靈海灘上穿過千山萬水,來到游盪的身軀里,刻下一篇篇箋章。而這,或許在多年以後,當再次翻動時,原以為什麼都已改變,
松開的記憶,飄落的莫名的塵埃,像起伏的微風,拂過腦海,留下一份情愁。一條街,沒有那些人,那些身影,卻能來回徘徊穿梭。街,行走時,縱然漫長,漫長,有時只為聽一顆流動的心的囈語。沉默,倔強,回望,忘記,記住,一切像斷了的弦,有時希望生活簡單就好,有時卻又莫名的頹廢其中。
有些路,只能一個人走;有些事,只能一個人去經歷。粗讀加繆、薩特的存在主義,它告訴我,人就是非理性的存在。光禿禿的枝椏、清寂的清晨、流動的陽光,飄落於心,或快意,或寂寥,映照心境,然而,有時卻只屬於那一刻。總之,一切只是心情。
人生的畫面一幅幅地剪輯,最後拼湊出的是一張五彩斑斕的水彩畫,有艷麗的火紅色,凝重的墨黑以及一抹憂郁的天藍色。人的記憶很奇特,那些曾經的過往,就像一幅幅的背景圖,只有一個瞬間,卻沒有以前或以後。比如,只能記得某個瞬間的微笑,只能在記憶的痕跡尋覓某時刻騎著單車穿過路口拐角的瞬間,卻都不知曉為何微笑,為何穿過街角。
一切,有時荒誕得像一場莫名情景劇。然而,這就是生活。
曾經的夢,曾經的痛,曾經的歌,曾經的熱情相擁,曾經的璀璨星空。
也許,多年以後,再也見不到的那些人,和著記憶的碎片飄盪而來,曾經伴著我們走過春華秋實。天空蔚藍,杜鵑紛飛,飛過季節,曾經萍水相逢,歡聚一堂,驀然回首,唯歌聲飄留。讓人憶起《米拉波橋》里的詩句:夜幕降臨,鍾聲悠悠,時光已逝,唯我獨留。
人在天涯,綿綿的思緒隨著微風飄浮,從布滿礁石的心靈海灘上穿過千山萬水,來到游盪的身軀里,刻下一篇篇箋章。而這,或許在多年以後,當再次翻動時,原以為什麼都已改變,
松開的記憶,飄落的莫名的塵埃,像起伏的微風,拂過腦海,留下一份情愁。一條街,沒有那些人,那些身影,卻能來回徘徊穿梭。街,行走時,縱然漫長,漫長,有時只為聽一顆流動的心的囈語。沉默,倔強,回望,忘記,記住,一切像斷了的弦,有時希望生活簡單就好,有時卻又莫名的頹廢其中。
有些路,只能一個人走;有些事,只能一個人去經歷。粗讀加繆、薩特的存在主義,它告訴我,人就是非理性的存在。光禿禿的枝椏、清寂的清晨、流動的陽光,飄落於心,或快意,或寂寥,映照心境,然而,有時卻只屬於那一刻。總之,一切只是心情。
人生的畫面一幅幅地剪輯,最後拼湊出的是一張五彩斑斕的水彩畫,有艷麗的火紅色,凝重的墨黑以及一抹憂郁的天藍色。人的記憶很奇特,那些曾經的過往,就像一幅幅的背景圖,只有一個瞬間,卻沒有以前或以後。比如,只能記得某個瞬間的微笑,只能在記憶的痕跡尋覓某時刻騎著單車穿過路口拐角的瞬間,卻都不知曉為何微笑,為何穿過街角。
一切,有時荒誕得像一場莫名情景劇。然而,這就是生活。
曾經的夢,曾經的痛,曾經的歌,曾經的熱情相擁,曾經的璀璨星空。
也許,多年以後,再也見不到的那些人,和著記憶的碎片飄盪而來,曾經伴著我們走過春華秋實。天空蔚藍,杜鵑紛飛,飛過季節,曾經萍水相逢,歡聚一堂,驀然回首,唯歌聲飄留。讓人憶起《米拉波橋》里的詩句:夜幕降臨,鍾聲悠悠,時光已逝,唯我獨留。
人在天涯,綿綿的思緒隨著微風飄浮,從布滿礁石的心靈海灘上穿過千山萬水,來到游盪的身軀里,刻下一篇篇箋章。而這,或許在多年以後,當再次翻動時,原以為什麼都已改變,
松開的記憶,飄落的莫名的塵埃,像起伏的微風,拂過腦海,留下一份情愁。一條街,沒有那些人,那些身影,卻能來回徘徊穿梭。街,行走時,縱然漫長,漫長,有時只為聽一顆流動的心的囈語。沉默,倔強,回望,忘記,記住,一切像斷了的弦,有時希望生活簡單就好,有時卻又莫名的頹廢其中。
有些路,只能一個人走;有些事,只能一個人去經歷。粗讀加繆、薩特的存在主義,它告訴我,人就是非理性的存在。光禿禿的枝椏、清寂的清晨、流動的陽光,飄落於心,或快意,或寂寥,映照心境,然而,有時卻只屬於那一刻。總之,一切只是心情。
人生的畫面一幅幅地剪輯,最後拼湊出的是一張五彩斑斕的水彩畫,有艷麗的火紅色,凝重的墨黑以及一抹憂郁的天藍色。人的記憶很奇特,那些曾經的過往,就像一幅幅的背景圖,只有一個瞬間,卻沒有以前或以後。比如,只能記得某個瞬間的微笑,只能在記憶的痕跡尋覓某時刻騎著單車穿過路口拐角的瞬間,卻都不知曉為何微笑,為何穿過街角。
一切,有時荒誕得像一場莫名情景劇。然而,這就是生活。
曾經的夢,曾經的痛,曾經的歌,曾經的熱情相擁,曾經的璀璨星空。
也許,多年以後,再也見不到的那些人,和著記憶的碎片飄盪而來,曾經伴著我們走過春華秋實。天空蔚藍,杜鵑紛飛,飛過季節,曾經萍水相逢,歡聚一堂,驀然回首,唯歌聲飄留。讓人憶起《米拉波橋》里的詩句:夜幕降臨,鍾聲悠悠,時光已逝,唯我獨留。
人在天涯,綿綿的思緒隨著微風飄浮,從布滿礁石的心靈海灘上穿過千山萬水,來到游盪的身軀里,刻下一篇篇箋章。而這,或許在多年以後,當再次翻動時,原以為什麼都已改變,
若能覓得一方喜歡的山水,在空曠的風里,種上淡暖如許,清歡如許。我願用無塵的詩句,沾染些許晨露,輕叩那些老去的時光,讓曾經的你我,重走一遍依舊開滿鮮花的小徑。時光里的我們,不說話。只是凝望著彼此舊時的模樣,任憑花落清溪,任憑日暮煙霞。
陌上的時光,匆匆如流。指尖,一直貪戀著世間所有的暖香。而那些沒有著落過往,早已隨風而散。往事已舊,一切,終會在念與不念,忘與不忘之間,莞爾一笑,變得風輕雲淡。
歲月的風,就這樣翩躚而過。還好,總有一些不離不棄的相伴,安暖著歲月的榮辱滄桑。然後,在玲瓏的小字里塵埃落定。珍惜著,不早也不晚的緣分。願你永遠在我文字的四季,可以與那些草木葳蕤的深情一樣,青青又青青。
縱使某天,錯過了所有,只剩下一個人憂傷,也不要怪罪時光。時光里那些牽過的手,給錯的愛,都是情不由衷。開始與結束,一樣美麗。我們應該,原諒時光,記住愛!
那些過往裡的施與舍,恩與惠,何必計較太多。我們在山水間喂養清風,在草木間描摹明月,雲淡風輕一天又一天。任憑年華一去不返,依舊無怨無悔,不負歲月,不負時光。
那些風花雪月的重逢與離別,終將隕落在時光深處,被過往的煙塵一一覆蓋。當時光里,那些被歲月漂白的光陰,再回首時,風住塵香,緣已渺渺,我們也不必遺憾。蒼茫處,風景依舊,繁華笙歌,人事無恙。那些散落在流年深處的芬芳,也是依舊靜美如初,相宜靜好。
不如,安靜著,於寂寂紅塵中,為自己開一扇般若門,將一切浮雲過往都放逐在紅塵之外,只留一顆琉璃心,只守一池為我而開的蓮荷,一粥一飯,一筆一墨,閑渡流年。
未來的路,那麼遠。從未想過會遇見誰,也從未想過會錯過誰。今朝,一壺濁酒,一撲流螢,幾許明媚,幾許嫣然,我依然是那個樸素的琉璃女子。不敷衍,不趨勢,簡單的行走,簡單的生活,簡單的愛與被愛。
當時光里,那些被光陰漂白的過往,再回首時,風住塵香,緣已渺渺,我們也不必遺憾。蒼茫處,風景依舊,繁華笙歌,人事無恙。那些散落在流年深處的芬芳,也是依舊靜美如初,相宜靜好。
若是,光陰辭去舊年,初心不改。我依然願意,在心裡種半畝花田,在文字里養一個春天。這樣,無論你來不來,在不在,我都一樣安靜的開落。那樣,你偶爾回眸,看到的風景,都是春天般,含著香,透著暖。
7. 在國際法上國家地位是由國家力量決定的嗎
在國際法上,國家無論大小強弱,一律平等。
國家力量體現在制定國際法的權力方面……強國更有話語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