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國際法院如何處理國家行為不一致
國際法院處理國家行為不一致
平行訴訟在平行訴訟造成管轄權沖突不可避免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在強調國家主權的同時,應適當地採用「一事不再理」原則,承認外國法院的訴訟效力,並考慮到有利於判決的執行等因素。具體言之,對於「對抗訴訟」,人民法院經司法審查後,一般應予受理,且不得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對於「重復訴訟」,應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對於當事人已在外國法院起訴而正在進行中的案件,再到我國法院起訴的,應按「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予受理。對於當事人在外國法院起訴後獲得勝訴,但判決在該國得不到執行,再就同案向我國法院起訴的,不宜按「一事不再理」原則處理,而應當允許當事人再行起訴。
❷ 國際法院受理什麼案件
只有國家才能作為提交法院案件的當事國。
簡單來說,國際法院受理國際公約框架下的,違背國際公約的犯罪.
許多聯合國人權文件都載有一些條款,規定締約國有關該文件的解釋,適用或履行的任何爭端可根據該爭端任何一方的請求提交國際法院。這些文件有1948年12月9日《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第9條),1949年12月2日《禁止販賣人口及取締意圖營利使人賣淫的公約》(第22條),1951年7月28日《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第38條)。1952年12月16日《國際更正權公約》(第5條)。1952年12月20日《婦女政治權利公約》(第9條)。經1953年10月23日議定書修正的1926年9月25日在日內瓦簽訂的《禁奴條約》(第8條)。1954年9月28日《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條約》(第34條)。1956年9月7日《廢止奴隸制、奴隸販賣及類似奴隸制的制度與習俗補充公約》(第10條)。1957年1月29日《已婚婦女國籍公約》(第10條)。教科文組織1960年12月14日《取締教育歧視公約》(第8條)。1961年8月30日《減少無國籍狀態公約》(第14條)。1962年11月7日《關於婚姻的同意。結婚最低年齡及婚姻登記的公約》(第8條)。1965年12月21日《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第22條)、1973年11月30日《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第12條)、以及1979年12月18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29條)。
❸ 國際法庭是什麼樣的
國際法庭是聯合國主要司法機關,根據《聯合國憲章》設立,位於荷蘭海牙的和平宮內。國際法院是民事法院,只受理主權國家之間的爭端,它沒有刑事管轄權,不能審判個人,例如戰犯。按照有關規定,只有當事國一致同意提交國際法院的法律爭端,國際法院才能做出裁決。海牙國際法庭目前共有66個國家承認,除這66個國家外其餘國家不承認海牙國際法庭。
❹ 國際法院有什麼職權
國際法院的職權包括訴訟管轄權和咨詢管轄權
(1)訴訟管轄權。
國際法院的訴訟管轄權是指國際法院審理爭端當事國提交的訴訟案件的權利。
國際法院的訴訟當事國包括以下三類國家:
1聯合國會員國。聯合國的會員國同時也是《國際法院規約》的當事國;
2非聯合國的會員國的《國際法院規約》的當事國;
3其他國家,預先向國際法院交存聲明,表明承認國際法院管轄權,保證執行國際法院的判決的國家。
國際法院受理的案件有:
1各當事國提交的一切案件;
2 《聯合國憲章》或其他現行條約及協定中所特定的一切案件;
3 根據《國際法院規約》提交的案件。
(2)咨詢管轄權
聯合國大會、安理會可就任何法律問題請求國際法院發表咨詢意見,經聯合國大會授權的聯合國機關及其專門機構只有權請求國際法院就其職權范圍內法律問題發表咨詢意見。
任何聯合國會員國無權請求,亦不得阻止國際法院發表咨詢意見。
❺ 海牙國際法庭都審理什麼案件
海牙國際法庭成立於1993年,其主要任務是對前南斯拉夫地區所謂嚴重侵犯人權和違反人道主義的人員進行起訴和審判。在1995年波黑戰爭結束後,該法庭指控並通緝70多名涉嫌在波黑內戰期間犯有各種罪行的人員。1999年,以美國為首的北約對南聯盟發動軍事侵略後期,該法庭又以「種族清洗」和「反人類」等罪名對米洛舍維奇等5名南聯盟高級軍政官員發出通緝令。
海牙(The Hague)是荷蘭政府和議會的所在地、荷蘭第三大城市、南荷蘭省省會。
❻ 國際法庭處理的都是些什麼案件
只有國家可以提交作為黨的法庭案件。
簡單來說,司法的國際公約,刑事違反國際公約的框架下國際法庭。
許多聯合國人權文件包含了一些規定,締約國解釋有關文件,應用程序的任何爭議或實施可能將爭端提交國際法院法院在任何一方的請求。這些文件是1948年12月9日「關於防止和懲治滅絕種族罪的處罰」(第9條),1949年12月2日「人口和禁止賣淫公約的開發利用無流量」(第22條),28 1951年7月「關於難民地位的」(第38頁)。 1952年12月16日「國際公約修正的權利」(第5條)。 1952年12月20日「公約婦女的政治權利」(第9頁)。 1953年10月23日修訂後的協議簽署1926年9月25日在日內瓦舉行,「奴隸制條約」(第8條)。 1954年9月28日「條約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第34頁)。 1956年9月7日,「廢止奴隸制,奴隸貿易,以及機構和類似奴役的做法公約」(第10條)。 1957年1月29日「公約已婚婦女的國籍」(第10頁)。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60年12月14日「公約反對教育歧視」(第8頁)。 1961年8月30日「公約關於減少無國籍狀態」(第14頁)。 1962年11月7日「關於同意這門婚事。結婚最低年齡及婚姻登記的公約」(第8條)。 1965年12月21日「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第22頁),1973年11月30日「國際公約制止和種族隔離罪行的處罰」(第12頁),以及12月18日,1979年的「公約消除一切形式對婦女歧視」(第29頁)。
❼ 國際法庭
海牙國際法庭,其正式名稱為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位於荷蘭海牙。是聯合國六大機構之一,也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成立於1946年04月03日。
國際法院依據《國際法院規約》和本身的《國際法院規則》運行,依照國際法解決各國向其提交的法律爭端,並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向國際法院提交的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都必須是國家。國際法院是具有特定管轄許可權的民事法院,而沒有刑事管轄權,因此無法審判個人。法庭管轄權包括根據《公約》及其《執行協定》提交法庭的所有爭端,以及在在賦予法庭管轄權的任何其它協定中已具體規定的所有事項。
法院的管轄權有兩個方面。首先,法院須就各國行使主權自願向其提交的爭端做出裁決。在這方面,應當指出,截至2010年7月31日,有192個國家為《國際法院規約》締約國,其中66個國家根據《規約》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向秘書長交存了承認法院強制管轄權的聲明。此外,約有300份雙邊或多邊條約規定,在解決這些條約的適用或解釋所引起的爭端方面,法院具有管轄權。各國也可根據特別協定向法院提交具體爭端。最後,一國在向法院提交爭端時,可引用《法院規則》第38條第5款,以請求書所針對國家有待作出或表示的同意作為法院具有管轄權的依據。如後一國家接受此管轄,則法院具有管轄權並由此形成所謂當事人同意的法院。
其次,大會或安全理事會可就任何法律問題咨詢法院意見,經大會授權的聯合國其他機關和專門機構也可就其活動范圍內出現的法律問題咨詢法院意見。
❽ 簡述國際法院的訴訟主體
一、國際法院的訴訟主體只有國家。
國際法院不能受理一個國家與一個國際組織間或兩個 國際組織間的爭端,也不能處理公司或非政府組織或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
二、國際法院的咨詢只面向國際組織,主要是聯合國 的有關機構,並僅就法律問題發表咨詢意見。國際法院的管轄分為訴訟管轄和咨詢管轄 。國際法院的管轄是建立在訴訟當事國同意的基礎上的。根據規 約36條有三種表同意的方式:
第二,對事管轄。國際法院的對事管轄是指什麼事項能夠成為國際法院的管轄對象。根據法院規約,國際法院管轄案件的范圍有三個方面,或者說國際法院的對事管轄權可由以下方式建立:
第一種是自願管轄。對於任何爭端,當事國都可以在爭端發生後,達成協議,將爭端提交國際法院。法院根據當事國各方的同意進行管轄。
第二種是協定管轄。在現行條約或協定中,規定各方同意將有關的爭端提交國際法院解決。提交法院的爭端及范圍等可以通過在條約中設立專門條款,也可以在訂立條約的同時,再訂立專門的協定加以規定。
第三種是任擇強制管轄。《國際法院規約》的當事國,可以通過發表聲明,就具有下列性質之一的爭端,對於接受同樣義務的任何其他當事國,接受法院的管轄為當然具有強制性,而不需要再有特別的協定。這些爭端是:對於條約的解釋、違反國際義務的任何事實、違反國際義務而產生的賠償的性質和范圍等。這里「任擇」是指當事國自願選擇是否作出聲明;一旦作出聲明,在聲明接受的范圍內,國際法院就具有了強制的管轄權,而不需其他協定。目前,世界上有60個左右的國家作出這類聲明,但都附有各種保留。中國政府於1972年撤回了國民黨政府1946年作出的接受國際法院的強制管轄的聲明。
❾ 國際軍事法庭究竟是干什麼的
國際軍事法庭是指專門打擊和懲治戰爭犯罪行為的國際司法機構。二戰結束以來,國際社會建立的審判戰爭犯罪的國際軍事法庭主要有:
歐洲國際軍事法庭又稱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是二戰結束後建立的專門審判德國戰犯的國際刑事特別法庭。該法庭由英、美、蘇、法四國法官組成。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是二戰結束後建立的專門懲治日本戰爭罪犯的國際刑事特別法庭,由中、美、英、法、蘇等11國的法官組成。
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是聯合國安理會根據聯合國憲章規定的許可權而設立的特殊國際審判機構。這是第一次根據聯合國安理會決議而不是以國際條約形式設立的國際法庭。該法庭目前已對米洛舍維奇等70多人提出指控和審判。
盧安達國際刑事法庭是根據聯合國安理會1994年11月8日第955號決議建立的國際軍事法庭,也是迄今為止惟一被授權起訴非國際性武裝沖突中實施種族滅絕罪的國際性法庭。1996年9月以來,盧安達國際
刑事法庭和盧安達國內法院對政府監禁的7.5萬人進行了審判。
國際刑事法院2002年7月1日在荷蘭海牙正式成立,是根據聯合國通過的《國際刑事法院規約》創建的世界上第一個常設國際刑事司法機構,它有權對種族滅絕罪、戰爭罪、反人類罪和侵略罪進行審判。國際刑事法院與聯合國有直接聯系,但又獨立於聯合國之外,不受聯合國及安理會約束。美國政府由於考慮到《國際刑事法院規約》可能對美國的軍人、外交官和官員不利,於2002年宣布從國際刑事法院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