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
國際法與國內法是不同的法律體系,但這兩個體系之間相互聯系,彼此之間起著互相滲透、互相補充和互相促進的作用。國家在制定國內法時,不能忽視其應盡的國際義務,在參與制定國際法時,又不能無視本國的主權。國際法不得干預國內法,國內法不得改變國際法,兩者的關系應是協調一致的。
(一)從國際法方面看與國內法的關系:
1 、國際法上有原則規定,要求國內法作出具體規定;
2 、國家不能用國內法的規定來改變國際法的現有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
3 、國際法也不能幹預國家按照主權原則所制定的國內法。
(二)從國內法方面看與國際法的關系:
1 、國際法被認為是國內法一部分,因而在國內具有法律效力;
2 、為實施國內法,有時必要在國內法上對國際法原則、規則、規章和制度加以規定;
3 、國際法與國內法發生沖突時,有的國家採取國際法是本國法一部分,或在憲法上作規定,或高於國內法;一般而言,條約較為復雜,有些條約在國內具有執行效力;有些條約則需通過國內法才有效力,有些國家規定,條約和國內法具有同等效力;也有國家憲法或法律明文規定條約的效力高於國內法。
❷ 國際法基本原則與強行法的關系
(1)國際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及特徵;
(2)國際強行法的概念及特徵;
(3)從上述概念和特徵中可以看出,國際法基本原則符合國際強行法的概念和特徵,國際法基本原則完全具有強行法的性質。但是二者並非等同。基本原則是適用於一切國際法領域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原則,而國際強行法並不一定是國際法基本原則。
(4)由此可見,二者是兩個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法律概念。
❸ 簡述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的聯系與區別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的關系 一、 聯系 1. 有共同的基本原則或者法律原則。例如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等原則,這些是國際公法的基本原則,而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大體相似,它更側重於尊重國家經濟主權、平等互利等,對國際經濟法具有直接指導意義。 2. 將國際公法規范按是否調整經濟關系分為兩類,其中用以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公法規范,屬於國際經濟法范疇。 3. 國際經濟法的發展促進國際公法的發展;反之,國際公法的發展,也有利於國際經濟法的發展。 二、 區別 1. 淵源不同。國際公法的淵源是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這里的國際慣例是指國家間的政治和外交活動產生的習慣,而非商業慣例;而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包括國際商業慣例、各國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國內立法和某些判例。 2. 主體不同。國際公法的主體限於國家和各類國際組織(政府間國際組織);而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包括國家、各國政府間的經濟組織、民間國際商務組織、國際商務仲裁機構以及不同國籍的國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3. 調整對象不同。國際公法調整的是主權國家之間的「公法關系」,例如政治、外交關系,但不包括當事人之間的民商事關系;而國際經濟法調整的是國際經濟關系而非政治關系,是法人、自然人、國際組織在國際交往與合作的過程中形成的相互關系。 4. 解決爭議途徑不同。國際公法解決國際爭端的辦法分為強制性的和非強制性的。非強制方法包括談判、斡旋、調停、外交談判以及仲裁和司法解決,強制方法包括反報、報復、品是封鎖和干涉;而國際經濟法的解決爭議的方式是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仲裁和訴訟往往是在一個國家的常設仲裁機構或法院進行。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的關系 一、聯系 1. 調整對象均含有國際因素,且涉及經濟利益,都需要嚴格遵守國家主權原則、平等互利原則等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以及其他國家慣例。 2. 淵源大體相同。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的淵源都包括國際法淵源和國內法淵源兩大類,國內法淵源包括國內立法、國內判例。 3. 解決方式基本相同,都須藉助訴訟或仲裁的方式。 二、區別 1.調整對象不同。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是國際民商事交往中各個平等的國際私法主體之間的橫向民商事關系,包括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各個國家政府與政府之間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形成的橫向平等關系和各個國家在國家經濟交往中干預、控制和管理國際經濟生活而形成的縱向的管理關系,只調整經濟關系。 2.性質不同。國際私法是調整國際民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調整對象是國際民商事交往中各個平等的國際私法主體之間的橫向民商事關系,具有典型的私法性質,是民法、商法的法律適用法;而國際經濟法是主要調整國家之間的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它和國際公法一樣都具有公法性質,但它有事區別於國際公法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3.調整方法不同。國際經濟法是通過直接調整方法來調整國際經濟關系法。但是,國際私法則是通過間接調整方法(即通過確定支配一定的國際民事關系的法律)來調整國際民事關系的。
人活一輩子,就活一顆心,心好了,一切就都好了,心強大了,一切問題,都不是問題。
人的心,雖然只有拳頭般大小,當它強大的時候,其力量是無窮無盡的,可以戰勝一切,當它脆弱的時候,特別容易受傷,容易多愁善感。
心,是我們的根,是我們的本,我們要努力修煉自己的心,讓它變得越來越強大,因為只有內心強大,方可治癒一切。
沒有強大的敵人,只有不夠強大的自己
人生,是一場自己和自己的較量,說到底,是自己與心的較量。如果你能夠打開自己的內心,積極樂觀的去生活,你會發現,生活並沒有想像的那麼糟糕。
面對不容易的生活,我們要不斷強大自己的內心,沒人扶的時候,一定要靠自己站穩了,只要你站穩了,生活就無法將你撂倒。
人活著要明白,這個世界,沒有強大的敵人,只有不夠強大的自己,如果你對現在的生活不滿意,千萬別抱怨,努力強大自己的內心,才是我們唯一的出路。
只要你內心足夠強大,人生就沒有過不去的坎
人生路上,坎坎坷坷,磕磕絆絆,如果你內心不夠強大,那這些坎坎坷坷,磕磕絆絆,都會成為你人生路上,一道道過不去的坎,你會走得異常艱難。
人生的坎,不好過,特別是心坎,最難過,過了這道坎,還有下道坎,過了這一關,還有下一關。面對這些關關坎坎,我們必須勇敢往前走,即使心裡感到害怕,也要硬著頭皮往前沖。
人生沒有過不去的坎,只要你勇敢,只要內心足夠強大,一切都會過去的,不信,你回過頭來看看,你已經跨過了多少坎坷,闖過了多少關。
內心強大,是治癒一切的良方
面對生活的不如意,面對情感的波折,面對工作上的糟心,你是否心煩意亂?是否焦躁不安?如果是,請一定要強大自己的內心,因為內心強大,是治癒一切的良方。
當你的內心,變得足夠強大,一切困難,皆可戰勝,一切問題,皆可解決。心強則勝,心弱則敗,很多時候,打敗我們的,不是生活的不如意,也不是情感的波折,更不是工作上的糟心,而是我們內心的脆弱。
真的,我從來不怕現實太殘酷,就怕自己不夠勇敢,我從來不怕生活太苦太難,就怕自己不夠堅強。我相信,只要我們的內心,變得足夠強大,人生就沒有那麼多雞毛蒜皮。
強大自己的內心,我們才能越活越好
生活的美好,在於追求美好的生活,而美好的生活,源於一顆強大的內心,因為只有內心強大的人,才能消化掉各種不順心,各種不如意,將陰霾驅散,讓美好留在心中。
心中有美好,生活才美好,心中有陽光,人生才芬芳。一顆陰暗的心,托不起一張燦爛的臉,一顆強大的心,可以美化生活,精彩人生,讓我們越活越好。
生活有點欺軟怕硬,如果你內心很脆弱,生活就會打壓你,甚至折磨你,如果你內心足夠強大,生活就會獎勵你,眷顧你,全世界都會對你和顏悅色。
❹ 國際法包括什麼 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公法、國際經濟法的關系 國際法、外層空間法、領土法等等的關
國際法這個概念在中國國際法學界與國際法教育領域有兩種理解
第一種是廣義理解,也就是教育部學科劃分的依據,國際法大學科包含了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三個學科。但這種學科劃分方法的科學性被國內高校國際法學者所質疑。
第二種是狹義理解,也就是傳統理解,國際法=國際公法,
國際法和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分別是獨立的學科,比如傳統的經典教科書,《奧本海國際法》,中國國際法開山鼻祖周鯁生先生的教材都取名《國際法》。
而國際法則包括了國際法總論,國際主體法,條約法,國際海洋法,國際空間法,領土法,戰爭法,武裝沖突法,領事與外交關系法,國際組織法,國際環境法等諸多分支學科
至於外層空間法和領土法之類的,是屬於國際公法的分支學科。也就是說國際公法包含了外層空間法和領土法等
至於三者的關系,三個法學學科本來是相對獨立的,但是最近有相互融合的趨勢
❺ 國際法包括哪些
國際法,從學科分類上講,是一級學科,下含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三個二級學科。
一般意義上的國際法,即我們通常所稱的國際法乃是指國際公法,即「國家之間通過協議形成的,或者在國際交往中各國公認的,協調各國意志的,由國家單獨或集體的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的總體」。
從內容上看,現代國際法主要內容包括調整下列國家間關系的規則:
(1)領土法
(2)國際海洋法
(3)國際航空法
(4)外層空間法
(5)國際環境法
(6)外交關系法
(7)領事關系法
(8)國際條約法
(9)國際組織法
(10)國際人權法
(11)國際刑法
(12)國際爭端解決法
(13)戰爭法
國際法的內容有不斷擴張的趨勢,現有的國際法制度也在不斷完善,規則數量不斷膨脹,細化程度不斷提高。
❻ 國際法調整的法律關系有哪些
國際法律關系,國際法調整的在國家之間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權利義務關系形式的社會關系。其特點在於它是國際關系的表現,是以法律形式表現出來的國際關系,它的主體是具有獨立參加國際關系並直接承受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的能力的集合體,其中主要是國家,除在國家之外,在一定條件下和在一定范圍內還有類似國家的政治實體,如爭取獨立的民族、由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個人不是國際法律關系的主體,國際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也不同於國內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如國家的基本權利包括:(1)獨立權,(2)平等權,(3)自保權,(4)管轄權。國家的義務與此相對應,即尊重其他國家的獨立權、平等權、自保權和管轄權的義務,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犯、干涉其他國家的內政。
❼ 國際法和國際政治之間的關系
一、國際法與國際政治之間的關聯
此二者都屬於國際關系的范疇,若要探討國際法對於國際政治的意義,首先需要清晰地了解二者之間的關系:
(一)國家間的交往合作是國際法產生作用的前提
自全球化趨勢出現以來,各國之間的聯系與合作日益頻繁,國家不再是獨立存在、獨立發展的個體。國際法就在各國的交往過程中應運而生。假如國家之間並無往來,或者這世界上僅僅只有一個統一的國家的話,國際法便毫無用武之地,甚至根本不會產生。因此,存在著各種差異、文化和政治傳統也有諸多不同的各個國家,就是國際法發揮作用的根本前提。
(二)國際法順應著國際政治的發展趨勢
國際法的發展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國際政治發展的規律。如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的國際法,總是在資產階級大國和落後國家之間不公正關系的基礎上,極力維護政治力量強大的國家,忽略保護弱小國家的利益。而在人類文明高度發達的當下,雖然強權政治依然存在,但國際法仍反映著絕大多數國家正義的要求,在《國際法原則之宣言》、《聯合國憲章》等法律法規中皆有所體現。
(三)國際政治活動豐富了國際法的內容
「哪裡有往來,哪裡就有法。」國與國之間在交往的過程中簽下的各種條約和協定,便是國際法產生的基礎和來源。其中逐漸產生的為大多數國家所接受或認可的規范和准則,是對國際關系實踐的歸納和總結,並逐漸為國際法所採用。然而,由於國際法作為眾多法律的一種,存在著其固有的滯後性,不能完全與國際社會的發展同步,因此必須順應時代,適時增添新的內容。
二、國際法對國際政治的影響方式
國際法在不同的方面影響著國際政治,不僅為其提供了很多司法方面的幫助,還致力於協調國家間的關系。
❽ 國際法的淵源有哪些它們之間的關系如何
國際法的淵源:
國際法的淵源是國際法的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第一次出現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現形式,是國際法中證明具有法律的拘束力並普遍適用的規則已經存在的證據和表明這種規則效力的法定形式。?關於國際法淵源的內容,學者們的看法並不一致,但把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作為國際法的兩個主要淵源卻是沒有分歧的。因而應重點掌握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這兩個概念的要點。
(一)國際條約
國際條約是國際法的淵源之一,因國際法的多數規則都是在條約中表現出來的。但並非所有的國際條約都是國際法淵源,國際條約按其性質可分為「造法性條約」和「契約性條約」。「造法性條約」(law -making treaty)指多數國家參加的以制定共同遵守的行為規則為目的並載有共同遵守的行為規范的條約。具體講是指由許多國際法主體參加或承認的能夠對國際法原則,規范產生創立、確認、補充或修訂意義的國際條約。例如,《聯合國憲章》、《海洋法公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等等,它們都是造法性條約,都創立、認可了許多對眾多的參加國具有拘束力的新的國際法規范。因此,造法性條約構成直接的國際法淵源。契約性條約(contractual treaty)指國家之間所訂立的確定特定事項具體權利義務的條約。如交通運輸協定,貿易協定均屬此類,它們多是雙邊條約,都是對具體事務的協議,在處理具體問題的目的達到後即告終止,並不能創制國際法規則,而且其僅對締約各方有拘束力,不具有普遍性質,不直接產生一般國際法規范。因而,契約性條約並不直接成為國際法淵源,只有經過發展,該條約所載規則被反復採用並被公認,或構成國際習慣後才能成為間接的淵源。許多學者認為,由於條約對非締約國沒有拘束力,契約性條約只能在締約國之間構成「特殊國際法」,不能作為具有普遍拘束力的一般國際法,而造法性條約規定的普遍接受的原則和規劃,是「一般國際法」,於是,只有那些以創立新的國際法原則、規范或改變現有國際法原則、規范為目的的造法性條約才可為普遍適用的國際法淵源。也有人主張,在事實上,造法性條約和契約性條約是很難嚴格區分的,因為條約是復雜的,造法性條約中常常會出現契約性的具的權利和義務,而契約性條約中有時也體現出「造法性」的原則和規則,因此,把一切合法有效的條約都視為國際法的淵源是較為正確的觀點。
(二)國際習慣
國際習慣,亦稱國際習慣法,指長期的國際交往中逐漸形成的不成文的行為規則。國際習慣是因國家默示的共同同意而對所有國家產生拘束力的,它是創立具有普遍法律拘束力規則的方式?1、國際習慣與國際慣例的區別?在實踐中,「國際習慣」與「國際慣例」(international usage)常常混用,而在國際法中,兩詞的內涵和性質都有區別。國際習慣專指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國際慣例。國際慣例的概念在使用時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慣例既包括有法律拘束力的國際習慣在內,也包括尚未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通例」(general practice)或稱「常例」(usus)。在與國際習慣同時使用或者在通常情況下,國際慣例取其狹義含義,即作為未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通例使用,《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一項條款對此作了表述。在實踐中,假若慣例經過相當時間後,被各國認為具有了法律拘束力,其便轉化為習慣,即「作為通例之證明而經接受為法律者」。在國際法學界一般認為,國際習慣與國際慣例不同:(1)國際慣例是尚未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的慣常行為,而國際習慣是各國重復採用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成文的法律規范;(2)慣例可以是相互矛盾的,而習慣應該是相互統一和一致的。
國際習慣是由各國在長期的國際交往實踐中重復相同或類似的行為。假若慣常做法或慣例發展成為一種自覺的法律信念,便成為了習慣規范或習慣法。?
2、國際習慣由兩個要素構成?
一是各國重復的類似行為,即物質因素,或稱客觀因素,指慣例的出現和國家在相當長時期內「反復」和「前後一致」的實踐;二是被各國認為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心理因素,或稱主觀因素,指這項慣例被接受為法律,得到「法律確信」(opinio juris)。兩個因素缺一不可。此外,還包括持續時間、重復頻率或次數、一般默認以及證據等因素。由於國際習慣是不成文的,沒有一個專門法律文件來表現國際習慣的原則和規范,因此,在國際實踐中成不成為國際習慣不能單獨憑某個國家或某個權威來說明,而須尋找各種證據。這種證據表現於國際習慣形成的下列情況所表現的種種資料之中:(1)國家之間的外交關系方面的實踐,主要表現於條約、宣言、聲明及各種外交文書中;(2)國際組織的實踐,主要表現於決議、判決中;(3)國家內部的行為,表現於國內法規、判決、行政命令等形式中。例如1990年美國在審理「哈瓦那號案」時找到了「關於在戰爭時期交戰一方在沿海活動的小漁船不受他方拿捕」的規則存在的證據,並證明美國政府在獨立戰爭時期曾經接受了這個規則。在「北海大陸架案」中,國際法院認為《大陸架公約》第6條所載的中間線原則並沒有成為習慣規則,因為從各國的劃界實踐中找不到這樣的證據。由此足見習慣證據的重要作用。國際習慣是比國際條約更古老、更原始的國際法淵源,在國際條約之前就出現了國際習慣。國際習慣曾經是傳統國際法上的主要淵源,但自20世紀以來,尤其是近幾十年來,國際習慣的作用隨著國際條約的大量產生而有所減弱。但國際習慣仍然是國際法淵源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形式之一,它在條約所未涉及的國際社會諸多領域仍然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三)一般法律原則《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規定,法院裁判案件時可適用「一般法律原則,為文明各國所承認者」。那麼「一般法律原則」究竟是指什麼?這個概念是不夠明確的。因此,各國學者對此產生了幾種不同的見解。第一,認為一般法律原則也就是國際法的一般原則或基本原則,前蘇聯法系多持此說。其實,國際法的一般原則或基本原則已寓於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之中了,不可能再有另一種「一般法律原則」;第二,認為一般法律原則來自「一般法律意識」,這個抽象的說法代表了背後自然法學派的觀點。事實上,在以各種不同社會政治經濟制度的主權國家為成員的國際社會里,不可能產生「一般法律意識」,而在這抽象的「一般法律意識」中也不可能引伸出國際法的原則和規則;第三,認為「一般法律原則」是各個法律體系的共有的原則,盡管各國法律體系有很大不同,但畢竟還有一些共同的原則如時效、善意、定案禁止翻供等原則,而這些原則在各國法律體系中都是採用的。因此,把「一般法律原則」理解為各國法律體系所共有的原則是可以接受的觀點。
(四)確定法律原則的輔助方法《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規定,法院裁判案件時可以適用作為確定法律原則補助資料的司法判例和權威最高的公法學家的學說,因為這是「確定法律原則的補助資料」,只能作為某些規則存在的證據。所謂「補助資料」,其含義是指輔助性的、將要的方法,這些方法的作用在於確定某項原則或規則是否存在,但其本身並不是法律淵源。司法判例主要是指國際或區域性國際司法機關和國際仲裁法庭所作的判例。權威最高的公法學家學說、著作可以為大量國際法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的存在提供證據。此外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所通過的決議和宣言等文件一般屬於建議性質,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它反映了現有的或正在形成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也起到了確定法律原則輔助方法的作用。
❾ 國際法的國際國內關系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
第一種認為國際法與國內法同屬於同一個法律體系這是一元論的觀點
一派認為國際法從屬於國內法,即國內法優先說:耶利內克、佐恩、考夫曼
另一派認為國際法優先,國內法受制於國際法,這是所謂的國際法優先說:狄驥、波利提斯
第二種認為國際法與國內法是分別屬於兩種不同的法律體系,這兩種體系是對立的,不相隸屬的。:奧本海、特里佩爾、斯特魯普、安茨洛蒂、費茨摩里斯、盧梭
我國學者認為:國際法和國內法是不同的法律體系,但由於國內法的制定者和國際法的制定者都是國家,這兩個體系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系,彼此不得互相對立而是互相緊密聯系的,互相滲透和互相補充的,
國家在制定國內法時,應考慮國際法的原則和規則,不應違背所承擔的國際義務,國家在參與制定國際法時應考慮到國內法的立場不能幹預國內法,國際法的原則和規則可以從各國的國內法得到補充和具體化,國內法可以從國際法的原則和規則得到充實和發展。兩者互相補充、互相滲透、但不是互相干擾和排斥的:國際法不得干預國內法,國內法不得改變國際法,兩者的關系應該是協調一致的。
國際習慣法規則若不與現行國內法相抵觸,可作為國內法的一部分來適用:英法德美日
對待條約,大部分國家如我國、日本、奧地利認為凡是本國簽訂的條約,即使與本國國內法有抵觸,也要遵從條約。
國際法與我國法的一個重大區別在於國際法的許多重要法律文件和國際法院的判決均由英文起草而成。結合英文國際法律文件學習國際法有助於學生准確理解國際法規則的真實含頭和解決國際法領域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