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做外貿需要懂哪些法律知識
(一)外貿跟單員的基礎知識
1.了解我國對外貿易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以及有關國別(地區)貿易政策;
2.了解管轄商品銷往國家或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地理及風俗習慣、消費水平;
3.具備一定的文化基礎知識,一般要求具有高中(包括中專、技校、職校)以上學歷,具有一定的英語基礎,會使用計算機常用軟體;
4.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了解合同法、票據法、經濟法、外貿法等,以及與外貿跟單員相關的法律知識,做到知法、懂法和用法。
(二)外貿跟單員的專業知識
1.懂得商品學的基本理論,熟悉所跟單的產品的性能、品質、規格、標准(生產標准和國外標准)、包裝、用途、生產工藝和所有原材料等知識;
2.了解管轄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市場行情,以及該項商品主要生產國和進出口國家或地區的貿易差異,及時反饋信息給國內廠商,指導其生產;
3.熟練掌握國際貿易理論、國際貿易實務、國際金融、市場營銷學及國際商務法律法規和有關國際慣例等專業知識;熟悉商檢報關、運輸、保險等方面的有關業務流程。
㈡ 國際組織制定的國際商務法律文件是什麼
一、我國對外貿易管理制度框架我國對外貿易管理制度是指我國通過制定法律、法規,對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進行管理和控制的制度。我國對外貿易
㈢ 國際商務法律
2000通則
UCP600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80公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還有若干司法解釋。。。
㈣ 國際經濟與貿易 專業需要了解那些國際法
國際經濟與貿易學國際法,我覺得主要要注意:
大陸法系和歐美法系的區別,大陸法系是條文法,而歐美法系是判例法,也就是說大陸法系國家多是按明文規定的法條來判案,而歐美法系國家是以首個判例作為以後審理相似案件的主要參考。這樣就涉及到一個問題了,國際貿易條款裡面有關於仲裁和索賠等相關條款,其中選擇在什麼地方審理就很關鍵了,出口國法律、進口國法律還是第三方,如果是第三方國家審理,那麼我們就要更多的去了解該國的相關法律規范。
LZ需要了解大陸法系和歐美法系的區別以及大陸法系和歐美法系主要的適用國家地區。
㈤ 法律知識在國際商務專業中的實踐意義有哪些
摘要 國際商務遵守法律法規的意義在於標准化的貿易服務。
㈥ 國際商務談判的考試重點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應考者獲得高等教育學歷的國家考試,命題是確保考試質量的核心工作。為做好市場營銷專業(獨立本科段)「國際商務談判」課程全國統一命題工作,特製定本大綱。
一、課程性質和考試目標
(一)課程性質
國際商務談判課程是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市場營銷專業(獨立本科段)開設的一門專業課程,是一門有一定理論層次和業務技術性比較強的課程。它以馬克思主義的立場和方法為指導,研究國際商務談判的理論、方法和策略,從中了解其中的一些概念與范疇、理論與方法及其運用的條件。它涉及經濟學、管理學、法律學、心理學、社會學、民俗學等諸多學科內容,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綜合性學科。
國際商務談判課程的任務是:通過本課程的學習,使自學應考者比較全面系統地了解和掌握國際商務談判的基本理論、理念、方法,學會分析國際商務談判與經濟學、管理學、心理學、社會學、民俗學等諸多學科之間的關系,從而培養和提高正確分析與解決國際商務談判活動中問題與障礙的能力,以便畢業後能夠比較好地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環境與對外開放的要求,完成國際商務活動中的談判工作。
(二)考試目標
通過本課程的學習考試,要求考生:
1.掌握所涉及國際商務談判的基本理論、基本觀點、基本方法與策略,有重點地把握其內容,理解其內涵。這就要求考生必須全面系統地學習教材,並有目的地深入學習一些重點章節。
2.了解國際商務談判學與經濟學、管理學、法律學、心理學、社會學、民俗學等諸多學科之間的關系,學會運用以上學科的知識來分析和研究國際商務談判理論、規律與方法、策略。
3.重視理論聯系實際,結合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改革開放和國際商務活動的實踐來理解國際商務談判的理論與方法。應注意進行對照比較,分析研究,以期得到一些啟發,提高自己分析問題和解決國際商務談判活動中問題的能力。
二、考試內容(各章節的重點內容)
本課程的考試本課程的考試內容和考核目標以課程考試大綱為標准,其主要內容為:
第一章,國際商務談判的概念、特點及種類劃分,談判的基本原則,談判的程序與pram模式。
第二章,國際商務談判人員的個體實質,國際商務談判人員的群體構成;國際商務談判人員的管理。
第三章,談判的環境因素;談判信息的分類與搜集,談判目標與對象的確定,談判方案的制定。
第四章,談判策略的概念;開局階段的主要策略;報價階段的主要策略;磋商階段的主要策略;成交階段的主要策略。
第五章,商務談判中聽、問、答、敘、看、辯的主要技巧。
第六章,談判中僵局形成的原因,僵局處理的方法。
第七章,國際商務活動的風險分類,風險的控制措施,規避風險的手段。
第八章,談判的禮儀與禮節,談判心理禁忌,各國交往禁忌。
第九章,各國商人的談判風格。
第十章,分析各種談判案例的特點、方法和策略。
三、考試命題的原則
(一)命題標准
「國際商務談判」課程是市場營銷專業(獨立本科段)開設的一門專業必考課程。命題標准參照全日制普通高校同專業、同層次、同課程的本科結業水平,並體現自學考試以培養應用型人才為主要目標的特點。在題量上保證中等水平的考生能夠在規定的考核時間內完成全部試題的回答,並有適當的時間對答案進行檢查。
(二)考試依據和范圍
以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2000年7月頒布的《國際商務談判自學考試大綱》(以下簡稱大綱)為依據,以《國際商務談判》(劉? 園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教材為命題范圍。試題的參考答案按所指定教材中的有關提法來編制。
(三)知識與能力的關系
學好國際商務談判,需要有一些必備的相關知識,如經濟學、管理學、法律學、心理學、社會學、民俗學知識等。學習國際商務談判要注重對基礎知識的理解和分析,將理解、識記、領會、分析運用聯系起來,把基礎知識和理論轉化為理解、分析和運用能力。命題中,要體現既測試基本知識、基本理論的掌握程度,又測試分析和運用能力的原則。
(四)重點與覆蓋面的關系
試卷覆蓋到章,重點章節的權重比例大一些,次重點章節的權重比例少一些,一般章節的分數為適中。單章考核分數不超過20%。
四、考試形式與試卷結構
(一)考試形式
「國際商務談判」課程考試形式為閉卷筆試方式,考試時間為150分鍾,評分採用百分制,60分為及格線。
(二)試卷內容結構
試卷內容以第1、2、3、4、6、7為重點考核內容,其分值比例不低於60%;第5、10章為次重點考核內容,其分值比例約為30%;第9章為一般掌握的內容,其分值比例不超過10%。《國際商務談判自學考試大綱》已明確不列為考核內容的不作試卷內容。
(三)試卷能力結構
能力考核分為「識記」、「理解」、「簡單應用」和「綜合應用」四個層次,考核不同能力層次的試題在試卷中的分數比例為:「識記」20%左右,「理解」佔25%左右,「簡單應用」佔30%左右,「綜合應用」25%左右。
(四)試卷的難度結構
試題難度分為「容易」、「中等偏易」、「中等偏難」和「難」四個層次,不同難度的試題在試卷中的分數比例為:「容易」佔20%左右,「中等偏易」佔30%左右,「中等偏難」佔30%左右,「難」佔20%左右。
(五)試卷的題型結構
本課程考試採用的題型為: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名詞解釋,簡答題,論述題,案例分析題六種。
㈦ 國際商務管理面對的國外法律體系包括哪些內容
商務局是政府的一個部門,主要負責全縣的招商引資、內外貿易、商貿流通等。商務局是政府機構改革後整合而成的部門。一般包括原來的招商局、商業局、外貿局等。 商務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和省有關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政策;起草國內外貿易、外商投資、對外經濟合作的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並擬訂實施細則;研究經濟全球化、對外經濟合作、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趨勢和流通體制改革並提出建議。 (二)負責推進全市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流通企業改革、商貿服務業和社區商業發展;提出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推動流通標准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 (三)擬訂全市國內貿易發展規劃,培育發展城鄉市場;研究提出引導國內外資金投向市場體系建設的政策;指導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市商業中國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工作;推進農村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中國絡工程。 (四)承擔牽頭協調全市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責任;貫徹實施國家規范市場運行、流通秩序的政策,開展商務綜合行政執法;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指導商業信用銷售,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台;按國家有關規定對特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五)承擔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的責任;負責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中國管理機制;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按分工負責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工作。 (六)貫徹落實國家進出口商品、加工貿易管理辦法和進出口管理商品、技術目錄,以及促進外貿增長方式轉變的政策措施;負責全市進出口配額計劃的編報、下達和組織實施及配額、許可證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協調大宗進出口商品貿易。 (七)貫徹執行國家對外技術貿易、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進出口的貿易政策;推進進出口貿易標准化工作; 依法監督全市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制出口技術的工作。 (八)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服務貿易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開展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促進服務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推動服務外包平台建設。 (九)貫徹執行國家多邊、雙邊經貿合作政策;經授權代表市政府參加國際經濟貿易組織的活動;參與多邊、雙邊經貿談判、國際服務貿易談判和國際經貿條約、協定的談判與簽署。 (十)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的工作;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組織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產業安全應對工作及國外對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及相關工作。 (十一)指導全市外商投資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外商投資政策和改革方案;擬訂我市外商投資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全市利用外資的中長期發展規劃;依法核准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下、不需要綜合平衡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有關項目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增資減資、轉股、合並)事項;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合同、章程的情況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指導全市投資促進工作,規范對外招商引資活動。 (十二)負責全市對外經濟合作工作;擬訂並執行對外經濟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等;貫徹落實中國公民出境就業管理政策;負責牽頭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的權益保護工作;擬訂境外投資的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依法核准市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 (十三)負責全市對外援助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對外援助政策和方案,推進援外方式改革,組織實施我市承擔的國家對外援助項目,監督檢查援外項目執行情況,管理我市援外資金、援外優惠貸款、援外專項基金等;管理多邊、雙邊對我市的有關無償援助與贈款等發展合作業務。 (十四)擬訂我市與毗鄰國家經貿發展規劃、政策和措施,指導管理對俄、朝邊境小額貿易、邊民互市貿易;負責我市與俄、朝以及東北亞地區多邊、雙邊經貿會議的組織與銜接工作。 (十五)貫徹執行國別(地區)外經貿政策;管理同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負責同我國駐外使(領)館經商參處(室)的業務聯系,聯系外國駐我市官方商務機構。 (十六)貫徹實施有關區域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起草區域經濟合作的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擬訂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經濟技術合作、國內招商引資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我市國內經貿代表團的出訪工作;負責國內其它城市經貿代表團來我市訪問的聯絡、協調和接待工作;負責國內友好城市締結相關工作;負責為我市域外投資企業提供服務,制定相關服務政策和措施;負責外地政府和企事業單位駐長機構的協調服務工作;承辦我市對口支援三峽建設的具體工作。 (十七)負責指導全市流通領域的信息中國絡和電子政務建設,擬訂運用電子商務開拓國內外市場的相關政策、措施;組織、指導市內各種外經貿交易會、展覽會、展銷會、洽談會和招商活動等,擬訂和執行赴境外舉辦上述活動的管理辦法。 (十八)負責協調全市口岸有關工作。 (十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㈧ 國際商法的主要內容
國際商法內容
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國際商法有自己特有的體系結構。對於國際商法體系應包括哪些內容,國內學者並無一致的看法。筆者認為,要深入研究、正確闡述國際商法的體系首先應理解國際商法體系的涵義,其次要找到決定國際商法體系的依據。 理解和確定國際商法的體系,應當從形式和內容入手。在形式上,應考慮以下三方面:
一、是國際商法就目前而言涉及哪些國際商事關系領域,如國際貨物買賣、國際貨物運輸、產品責任等;
二、是在這些領域內國際商事法律規范做了哪些方面的規定,這些規定是以國際法淵源還是以國內法淵源表現出來,以及這些淵源間的關系機制;
三、是國際商法體系中各部分內容的結構,即不同領域法律規范之間的相互關系,以及這些內容編排的依據。
國際商法是關於商務的國際私法。是指在具有涉外因素的商務關系中,通過選擇准據法來解決商務沖突,保障國際上商務民事往來的安全和順利進行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國際商法是沖突法,這是因為各國商務立法不同,要解決國際商務糾紛首先就必須解決選擇和適用哪一國法律的問題,即解決當事人所在國的法律沖突。
所以,它與在實質和內容上規定商務往來關系的實體法不同,它不直接解決實體上的權利與義務的問題,只解決選擇准據法(即以哪國法律為依據)來解決國際性的商務糾紛。由於商務活動的世界性,現在有關國際組織和世界上很多國家,都在謀求統一的國際商法,一旦實現商法的國際統一,作為沖突法的國際商法將失去存在的意義。
(8)國際商務重點加強需要哪些法律擴展閱讀:
具有國際性的商人法被納入主權國家國內法體系後,使得各國國內商法成為調整本國對外商事關系的重要規則。從資產階級奪取國家政權直到19世紀末以前,在國際商事交易中,國內商事立法一直是國際商法主要的法律淵源。國內法本質上屬於主權法的范疇,為法學理論中的「強制性規范」,即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規范。從這一角度說,商人法的國內化實質上是從主權原則和民族主義出發的商人法的民族化。
從歷史的觀點看,這對促進本國商品交易和商品流通秩序的正常化起了積極作用,但以發展和未來的觀點來看,卻是與商事活動的國際性、跨國性相違背的。由於各國內商法主要是根據本國經濟發展的要求制定的,而不是從國際商事活動的需要出發。因此,各國的商法不但很難充分涉及國際商事方面的問題,而且其中某些法律規定甚至與傳統的國際商事慣例背道而馳。
國家法越多,各國交往中的法律沖突也越多,在發展國際貿易方面的法律障礙也越多。盡管這些法律沖突可以按照國際私法規則予以解決,但畢竟給順利進行國際商事交往增添了麻煩和障礙。
因此,從19世紀末起,隨著歐洲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從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在國際商事交易活動日益發展的形勢下,各國政府都積極介入了統一國際商事交易規則的工作,以雙邊條約或多邊公約的方式推動著國際商事交易規則的國際統一化進程,使國家成為推動傳統國際商法變革的最重要力量。
㈨ 國際商務談判常見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1、交貨方式(風險由誰承擔)
2、結算方式、結算貨幣種類
3、違約責任
4、出現爭議的司法管轄地和法律適用為我國還是外國
㈩ 國際商務談判要用到什麼法律
談判是一個漢語詞彙,拼音是tán pàn。談判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談判是指除正式場合下的談判外,一切協商、交涉、商量、磋商等等,都可以看做談判